2024年村委矛盾纠纷案例分析(热门18篇)

小编: 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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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员矛盾纠纷案例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多化解”。我镇不断深化“枫桥经验”原理内涵,有效推动专职网格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打造新时期基层治理“横店样板”。深化创新网格化管理。一是推进全科网格化建设,以划分的网格单元为纽带,将各网格组成一张网全面覆盖整个辖区,建立以镇调委会为主导,各网格内的专职网各员为末端的完整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二是完善镇综治指挥室作用。以四个平台为基础整合基层社会治理的各种资源,推动形成“四个平台+全科网格+综合指挥系统”的基层治理架构,将各事件进行分类梳理、逐级分流、按责转办。搭建平台强化专职网格员培训。每周邀请各部门、各行业的负责人对专职网格员进行多方位系统培训,特别是矛盾纠纷调解方面,已进行7次专题培训。结合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总结案例产生的原因及经验、教训,生动讲授了矛盾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结合具体调解难点给出了相应的提高调解成效的技巧和方法,引导网格员认真排查网格内矛盾纠纷,发现线索上报及时进行化解。

完善调处化解机制。一是健全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机制,发挥专职网格员“一员多岗”作用,引导网格员在入户走访、收集民意的同时,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二是落实“以奖代补”制度,出台制定矛盾纠纷化解奖励措施,鼓励专职网格员多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专职网格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达308件,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在专职网格员这支队伍已成为我镇矛盾纠纷调解的一股有生力量,为建设平安横店添砖加瓦。

10月4日,灰坪乡龙山村村民袁师傅和农产品交易中心的施工方产生矛盾纠纷,因在做砌坎挖地时不慎,造成袁师傅家后院土地坍塌发生矛盾纠纷。这事被正在巡查的专职网格员张月仙和邱渭根知道了,立即上报乡综合指挥室,并且第一时间前往调解。

村里在建的农产品交易中心,目的是为给村里增加集体性收入,但是由于施工方在工作中的疏忽,在做砌坎时不慎,造成袁师傅家后院土地坍塌,农产品交易中心后面需要挖去一部分土地做砌坎,但是后面又连着袁师傅家后院的土墙,挖了导致其后院土墙塌方,一直没有合理的解决,张月仙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认为这件事情可能需要村里出面协调后,立马将矛盾双方叫到现场,并会同村支部书记一同为其解决,经过测量塌方面积,确定了小面积的塌方并不会造成隐患后,与村支部书记商定,决定由村里对袁师傅塌方面积进行赔偿,并签订赔偿协议,袁师傅对赔偿方案表示满意。

2018年8月9日,在翰林苑小区内有人自称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给住户安装设备,并收取300元维护费承诺保修3年。翰林苑小区住户怀疑此人借安装之名行骗,立即将情况反馈到物业,物业联系付家坝社区五网格网格员一同前往住户进行走访核实,并将情况上报付家坝社区。付家坝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来查看,并通知派出所。派出所赓即安排人员到翰林苑小区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证实该人员非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民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表示,以后不会再行骗。

小矛盾小纠纷案例心得体会

小矛盾小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情,它们或许不太引人注目,但却能够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和教训。通过跳出具体案例,我带着思考的眼光,深入探究小矛盾背后的原因和解决方法。经过对多个案例的观察和总结,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与大家分享我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小矛盾小纠纷通常源于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益和利益需要得到保护。然而,当不同的人的权益相互冲突时,小矛盾小纠纷可能就会发生。比如,在一个家庭中,父母想要约束孩子多看书,而孩子却想要玩游戏。这种情况下的矛盾源于每个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解决这样的小矛盾,首先需要人们明确自己的权益,并且平等对待他人的权益。

其次,小矛盾小纠纷常因沟通不当而升级。沟通是解决矛盾的关键,而小矛盾小纠纷往往在沟通环节出现问题。一个常见的案例是,两个室友因为对物品的使用和清洁标准不同而引发纠纷。这时,如果双方能够及时坐下来,用理性和尊重的态度进行沟通,解释自己的想法和需求,并且能够理解对方的观点,那么很可能问题很快就会得到解决。因此,我们需要学会有效沟通的技巧和方法,包括倾听、表达和妥协。

另外,小矛盾小纠纷的解决也需要合理的时间安排。有时候,人们会在小矛盾上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忽视了更重要的事情。一个例子是,在工作中与同事之间发生意见分歧,如果我们为了争论一件琐碎的事情而耽误了工作进度,那就得不偿失了。因此,对于小矛盾,我们需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被其中的细节纠缠,而是关注解决问题的本质。

此外,小矛盾小纠纷背后也隐藏着个人情绪的脆弱性。有时候,一个人对小事情的反应可能过于激烈,这背后往往是因为他在其他方面存在着压力和不满。比如,一个人在工作中遭遇挫折,回家后发现家里乱七八糟,就会因小事而大发牢骚。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提高自我认知,及时调整自己的情绪,不将负面情绪转嫁到小矛盾上,而是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

最后,小矛盾小纠纷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它的存在却能够帮助我们改进自己,提高我们的人际关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经历小矛盾小纠纷,我们可以对自己进行反思和调整,更好地认识自己的需求和权益。同时,我们还可以学习如何与他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因此,我们不应忽视小矛盾小纠纷,而是要以积极的心态去应对,从中找到机会来提升自己。

总的来说,小矛盾小纠纷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它们反映了我们与他人相处的种种问题和困难。通过关注和解决这些小矛盾,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分享,人们能够认识到小矛盾背后的重要性,从而愿意面对和解决它们。

家庭婚姻矛盾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目类型案例分析:2015年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家庭婚姻矛盾纠纷案例分析【三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12年4月4日早晨,寒风凛冽,大雪纷飞,一个身着藏袍的年轻妇女蜷缩在天峻县阳康乡调委会门前,满身雪花,瑟瑟发抖,不停地喃喃自语:“活不下去了,活不下去了……”

调解员热情地把她请进调解室,一杯热茶下肚后,该女子向调解员哭诉了自己的不幸:她叫才白,丈夫云登嗜酒如命,经常对她实施家暴,让她更无法忍受的,是因夫妻矛盾丈夫还打骂她的家人。两天前丈夫痛打她后将其逐出家门,她无处安身,只能暂时栖身亲戚家中,要求调解员为她做主。

阳康乡调委会调解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顶风冒雪来到才白所居住的村社。经过走访了解到,两人已经结婚4年,因丈夫云登嗜酒后经常打骂妻子才白,致家庭矛盾不断上升,夫妻感情交恶,吵嘴打闹犹如家常便饭,社调委会多次参与调解,但效果不佳。4月1日,两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丈夫云登对妻子才白拳脚相加,才白一怒之下离家出走,在亲戚家住了两天,丈夫云登对此不理不睬。

了解到详情后,乡调解委员会会同社支部书记和村调委会对此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现场,双方亲朋好友分为两个对立的阵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不相让,甚至发展为肢体冲突,事态有进一步恶化的危险。这时,调解员得知才白的舅舅曾担任过社支部书记,参与调解过多起此类案件,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便邀请其参与调解,做双方当事人及亲朋好友的思想工作,以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使事件重新回到正常的调解程序。为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将双方亲朋好友分开,通过背靠背的方法做双方思想工作,让他们明白,离婚是夫妻二人的事情,本着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由他们自己做主,不要干涉他们的婚姻,不要将本来简单的婚姻家庭矛盾上升为两个家族的群体矛盾。接着,调解员又对云登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和批评教育,指出了云登不承担家庭责任,酒后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并讲解了《宪法》《婚姻法》等相关条文。告知云登靠暴力解决家庭问题是违法行为,轻者要受到治安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经过细致耐心地劝说,云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向妻子妻子赔礼道歉,表示今后一定改正,切实履行家庭义务,并写下保证书,妻子才白在调解员的劝导下,也表示愿意原谅丈夫,两夫妻又重归于好。

据多次回访了解,经过此次调解后,才白夫妻相处和睦,恩爱有加,再未发生过纠纷矛盾。丈夫云登按照承诺积极履行家庭责任,想法设法改善生活条件,俩人的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发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陈某领不但不赡养年迈的父亲,而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告,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议论、父亲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可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陈某领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父亲原谅,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索形式。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平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原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妇。被告冯某伟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

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另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为获得拆迁款,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典型意义:当前农村地区的赡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与精神照顾,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法院审理赡养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2022年6月28日,新添镇刘家沟门村村民贺某某与单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单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新添法庭受理后,推送新添镇调解。新添镇综治中按照“一诉讼两推送”工作制度,将新添法庭对受理的离婚、家庭暴力、邻里争执等案件及时对接,并加强与该村级组织诉调对接,持续跟踪掌握,实现“诉源治理”。

在接到新添法庭“一诉讼两推送”贺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新添镇综治中心与刘家沟门村调委会衔接后,入户走访详细了解了双方如何恋爱的经历、生育情况、闹矛盾的原因、是否分居等基本情况。通过询问基本情况,让双方能够回忆之前的美好生活,珍惜美好婚姻,一起共同生活。但双方异口同声的要求离婚,不愿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矛盾的焦点就落到孩子抚养上了。在离婚后孩子由谁来抚养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生活,是调解员应当充分考虑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一、男方贺某某与向女方单某某赔礼道歉;二、女方单某某向新添法庭提出离婚撤诉申请;三、双方和好,共同经营家庭,照顾教育孩子,好好生活。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与赡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等共同构成了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夫妻关系不睦影响家庭和睦,如果调处不当的话,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确处理离婚纠纷,调解夫妻矛盾,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纠纷,要在坚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得强行调解,不能生搬法律条文的规定,更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了调解的职能优势,开展了源头化解工作,形成纠纷化解闭环机制,从而提高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整体防控链,提升社会综合治理和矛盾源头化解水平,实现‘降警情、解矛盾、控发案、促平安’工作目标。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做到了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化解、第一时间稳控。

小矛盾小纠纷案例心得体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小矛盾小纠纷难免会发生。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争执,却能揭示出我们的性格和素质。近期,我亲身经历了一起小矛盾小纠纷案例,并深感其中的教训和反思。通过这次经历,我意识到了个人情绪管理的重要性,学会了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技巧,以及重要的互相包容和尊重的价值。

第二段:案例描述。

某天,我和一位室友因为洗衣服的时间冲突而发生争执。我习惯晚上洗衣服,在她需要用洗衣机的时候,她提出了抱怨。一开始,我对她的指责感到生气,认为我有权力决定洗衣时间。我们的争吵升级,并且产生了一连串的小纠纷,比如共用厨房的时间和空间的问题。整个气氛在宿舍变得紧张和不友好。

第三段:反思与教训。

在这次小矛盾小纠纷中,我反思并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首先,我没有及时冷静下来,而是陷入了情绪的泥沼中,选择了一味的争执和对立,与他人进行攻击。其次,我没有主动倾听室友的想法和需求,而是一味地坚持我自己的观点。最重要的是,我没有展示出对她的理解和尊重,忽视了她的感受。

第四段:解决问题的技巧。

通过这次经验,我学到了很多解决问题的技巧。首先,冷静是解决矛盾的前提,我应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的头脑。其次,倾听是解决问题的基础,我应该尊重对方的观点,并主动倾听他们的需求和意见。最后,理性的讨论和沟通是解决争执的关键,通过平等地对话,我们可以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第五段:重要的互相包容和尊重的价值。

这次小矛盾小纠纷的经历让我明白了互相包容和尊重的重要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需求和权利,而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差异和需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学会为对方着想,学会从对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只有在互相尊重和包容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结语:通过这次小矛盾小纠纷的经历,我从中学习到了很多宝贵的教训和体会。我认识到情绪管理、倾听和尊重的重要性,以及解决问题的技巧。这次经历让我认识到,即使是微小的纠纷,也不能忽视其中蕴含的价值。通过学习和反思,我们可以提升自己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技巧,建立更好的人际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

酒店矛盾纠纷案例心得体会

在酒店管理中,矛盾纠纷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之一。作为酒店从业人员,我们必须要处理好与客户之间的各种纠纷,这不仅关系到客户满意度,也关乎整个酒店形象。

在此,我想分享一个我所经历的一个酒店矛盾纠纷案例。这个案例在处理的过程中,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了如何积极主动的去化解纠纷,以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目的。

第二段:案例描述。

我所经历的这个案例是这样的,在一家五星级酒店工作时,有位客人预定了套房,但入住时却发现酒店给安排了豪华间。客人认为这是酒店的失误,并要求退还差价。但是,酒店接待部门并未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是简单的道歉并表示无法以下调价。客人并不满意,于是向酒店投诉并要求直接返回豪华套房。

第三段:处理方法。

酒店管理层得知这个矛盾纠纷后,积极介入并启动了正式处理流程。首先,我们成立了由各部门主管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仔细听取了客人投诉的全部细节,并通读了酒店对应的政策条款。

在认真探讨和分析之后,我们意识到客人的要求确实是合理的,需要把错的事情改正回来。此外,我们还主动为客人提供了一些优惠福利,以做出更好的回应。这其中包括免费的房间升级,额外的服务设施以及餐饮折扣等。

第四段:体会与收获。

在之后的几天里,我们和客人有了多次的会面和沟通,最终达成了一个互惠互利的妥协方案,经过共同努力,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在这个处理过程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积极主动的沟通和有效的协商,让客户真正感觉到被重视和关注,从而下定决心留下一份好印象。

此外,这次事件也让我对酒店矛盾纠纷的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清晰的认识,即对客户要多关心,多倾听,以及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遵循规则和政策,确保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好矛盾和纠纷。

第五段:结语。

最后,有效的矛盾纠纷处理是维护酒店形象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手段,也是展示酒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我相信,在每个酒店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管理,以及塑造出更美好的酒店品牌。

学校矛盾纠纷真实案例范文

为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危害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案件,防止发生大的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切实打牢我校安全稳定的基础,做到预测在先,防范在前,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创建“平安校园”创造条件,特制订本处制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德育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师生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二、充分认识正确处理学校内部矛盾、校园周边矛盾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积极预防和解决各种矛盾,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内部矛盾、校园周边矛盾对校园稳定的影响。

教育稳定无小事,学校党政领导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本校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维护稳定的结合点、着眼点。对涉及侵害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定期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问题,做到四有: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

加强对学校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完善信息采集、分析、报送和反馈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提前介入,超前化解,及时稳控,坚决防止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学校应确定接待日,每月定时开展接待活动。教师、家长、学生来访的内容,按程序收集,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要及时上报教育局和当地政府。

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订处置群体事件的预案。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逐一摸清情况,找准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尽力做好疏导、解释工作,控制事态,防止发展蔓延。做到“四个到位”即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群众的诉求解决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实现“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包到底”的工作流程。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学校认真记录接待接访内容,做到一事一议,认真做好梳理归类、定性分析工作,将排查出的群体性纠纷、重大疑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做好定性分析。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出有效对策和化解方案。

要始终坚持依法化解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共同作战”的原则,做到排查一件,及时调处一件,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一些难以化解的问题,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不属于调处范围的纠纷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时负责督促落实跟踪反馈,使排查出每一件纠纷都能及时落实,及时答复。

实行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值班领导不论管辖权限,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然后视情况处理;不属于当班领导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找有关人员解决,绝不推诿。遇到紧急情况,在值班领导的统一协调下,召集有关处室,相互协作,联合调处;实行矛盾纠纷专题报告制度,对重大疑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对一般性纠纷每月汇总后上报,重大隐患、事故在1小时内上报有关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年内学校发生1起及以上越级集体上访事件,取消责任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予以严肃追责。

小矛盾小纠纷案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背景和案例(200字)。

在我们的生活中,小矛盾小纠纷无处不在。它们或许看似微不足道,但却能够影响我们的情绪和人际关系。在我个人的经历中,有一个小矛盾小纠纷的案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个案例发生在我与我的室友之间。有一天,我看到了室友将她的咖啡杯放在了我的桌子上。本可以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却激发出了我的不快,并引发了我们之间的一系列摩擦。

虽然小矛盾小纠纷看似无足轻重,但其根源往往是人们对自己利益和权益的维护。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室友将她的咖啡杯放在我的桌子上,违背了我对个人物品的尊重和占有权的维护。而室友可能觉得这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她并没有意识到这对我来说是个大问题。因此,在解决小矛盾小纠纷时,我们应该理解到每个人的观念和利益都是不同的,而不仅仅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问题。

第三段:正确处理小矛盾小纠纷的方法和技巧(300字)。

在面对小矛盾小纠纷时,我们首先要冷静下来,客观地看待问题。与室友的冲突中,我反思了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并意识到我的不满情绪并非完全由于室友放杯子的行为所引起,而是叠加了其他的压力和烦恼。因此,对于这个小事,一定不能过度解读,以免让矛盾升级。其次,我们应该主动进行沟通和表达。当我们发现有小矛盾小纠纷时,应该及时与对方沟通交流,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在与室友交谈后,我才明白她的无心之举,并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在处理小矛盾小纠纷时,我们应该尽量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理解对方的想法和需求。这样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争吵和矛盾,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

第四段:解决小矛盾小纠纷的积极意义(200字)。

正确处理和解决小矛盾小纠纷,不仅仅能够维护人际关系,还能够培养我们的个人素质和能力。首先,只有经历了小矛盾小纠纷的处理,我们才能提高自身的情商和沟通能力。其次,通过解决小矛盾小纠纷,我们能够培养自己的忍让和宽容的品质,学会从小事上放下自己的身段和面子。最重要的是,解决小矛盾小纠纷有助于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当每个人都能够正确对待小矛盾小纠纷时,社会大家庭才能够更加和谐。

通过这个案例,我深刻地认识到小矛盾小纠纷的重要性和处理的技巧。以往,我可能会将这类问题放大,或者因此产生情绪和摩擦。但是,现在,我意识到小矛盾小纠纷本质上是可以通过友好的方式进行沟通和解决的。我们能够通过换位思考、主动沟通和客观看待问题,将小矛盾小纠纷化解于无形之中。同时,解决小矛盾小纠纷也是我们个人成长的机会,能够让我们更加理性、成熟和宽容。因此,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对小矛盾小纠纷的处理,用理性和成熟的态度去面对并解决问题,以建立和谐稳定的人际关系。

矛盾纠纷案例

2022年6月28日,新添镇刘家沟门村村民贺某某与单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单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新添法庭受理后,推送新添镇调解。新添镇综治中按照“一诉讼两推送”工作制度,将新添法庭对受理的离婚、家庭暴力、邻里争执等案件及时对接,并加强与该村级组织诉调对接,持续跟踪掌握,实现“诉源治理”。

在接到新添法庭“一诉讼两推送”贺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新添镇综治中心与刘家沟门村调委会衔接后,入户走访详细了解了双方如何恋爱的经历、生育情况、闹矛盾的原因、是否分居等基本情况。通过询问基本情况,让双方能够回忆之前的美好生活,珍惜美好婚姻,一起共同生活。但双方异口同声的要求离婚,不愿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矛盾的焦点就落到孩子抚养上了。在离婚后孩子由谁来抚养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生活,是调解员应当充分考虑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一、男方贺某某与向女方单某某赔礼道歉;二、女方单某某向新添法庭提出离婚撤诉申请;三、双方和好,共同经营家庭,照顾教育孩子,好好生活。

离婚纠纷是民间纠纷中常见的一类纠纷,它与赡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等共同构成了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夫妻关系不睦影响家庭和睦,如果调处不当的话,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正确处理离婚纠纷,调解夫妻矛盾,对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离婚纠纷,要在坚持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基本原则,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得强行调解,不能生搬法律条文的规定,更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了调解的职能优势,开展了源头化解工作,形成纠纷化解闭环机制,从而提高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整体防控链,提升社会综合治理和矛盾源头化解水平,实现‘降警情、解矛盾、控发案、促平安’工作目标。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做到了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化解、第一时间稳控。

酒店矛盾纠纷案例心得体会

酒店是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在酒店的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和矛盾,尤其是在客人和酒店之间的交流中。本文将以酒店矛盾纠纷案例为背景,探讨酒店服务中的管理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段:案例分享。

在酒店服务中,矛盾纠纷经常发生。一位客人在某酒店入住期间,发现床单有污渍,于是立即要求更换,但是前台工作人员却表示不能更换,只能给出一份简单道歉和补偿。客人以为得不到解决,便一直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抱怨,导致矛盾更加严重。最终,客人对酒店的评价大打折扣,影响了酒店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段:原因分析。

导致矛盾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酒店服务不够专业、客人沟通方式不当等。酒店服务不够专业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客人放大了问题的严重性,而酒店则认为自己的服务已经达到了标准。客人沟通方式不当,例如过于激动或语言不当,可能会引起酒店工作人员的反感,加剧矛盾。同时,一些酒店管理者可能没有有效的应对策略,使得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最终影响到酒店的运营和声誉。

第四段:解决方案。

为了有效解决矛盾纠纷问题,在酒店服务中,需要改善以下几方面:一是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双方都需要遵守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提供良好的服务,解决矛盾。二是加强沟通,客人和酒店之间的沟通需要规范和良好的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同时,酒店工作人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礼仪教育,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客户满意度。三是制定有效的矛盾纠纷处理方案,建立紧急处理机制,以便快速解决和应对矛盾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投诉和行业负面影响。

第五段:总结。

在酒店服务管理中,矛盾是难免的,但是通过专业的服务和有效的沟通方式,可以有效减少矛盾的发生,同时仔细制定应对方案,处理矛盾纠纷,保护酒店的声誉和客户关系。酒店业需要认真对待矛盾问题,不断改善服务和管理,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促进业务发展。

矛盾纠纷案例汇报范文优选

__乡地处城郊,交通便利,信息发达,群众思想活跃。乡域面积平方公里,辖33个行政村,总人口万。全乡以民营经济为主导,有企业1725家,其中工业企业107家,2006年实现企业总产值17亿元,工业产值9亿元,完成国地两税1650万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23元。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上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有关精神,以“围绕三最搞调研,排忧解难促发展”活动为契机,创新载体,夯实基础,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创造性地开展“四心”活动,即“尽心抓好发展,热心关注民生,用心化解矛盾,真心转变作风”,取得了明显成效,构筑起融洽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有力地促进了全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二)健全“五项机制”,筑起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坚固堤坝。

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专门汇报,针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乡党政人大联席会议坚持每季度专题研究综治、排调,通报情况,讲评。同时,以“一书三单”的形式狠抓督办,即“督办书、交办单、报告单、绩效考核单”。建立了奖惩制度,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纳入各村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与其他中心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实行奖惩双挂钩。奖惩制度的实施,建立了“排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了“排调”的连续性。

(三)突出“三个重点”,努力创造政通人和的社会局面。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涉及面宽,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只有抓住了重点,突出了重点,才能做到整体推进,全面覆盖。一是围绕“三最”抓排调。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处理不好,往往成为不稳定因素,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中,我们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强化服务,尽量在这些问题上使群众满意。在近期的移民后扶中,我们组织了纪检、信访、综治、水利、财政等部门精干力量成立了专门机构,由分管信访的领导专职抓该项。通过两个月的努力,顺利地落实了第二期移民后扶,未发生一起矛盾纠纷、信访事件。我们高度重视下放人员补贴落实以及电影放映员、复退军人等“八员”问题,组织乡村干部广泛走访,做好解释、稳定,在这些人员的群体上访事件中,我乡无一人参与。二是围绕经济发展抓排调。结合经济发展服务年活动,我们坚持落实干部联系企业制度,以驻村干部的职责要求驻企业的干部,广大干部经常性下企业调查走访,及早发现企业内部及周边环境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全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实施“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管到底”的机制,为全乡经济发展及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三是围绕作风转变抓排调。以市“围绕三最搞调研,排忧解难促发展”活动为契机,我们结合实际,开展了“实现跨越发展,构建和谐__”金点子征集活动,要求全体机关干部深入村组开展调研,每人都要围绕本职写出调研报告。同时,利用《__通讯》将活动实施方案及金点子征集表发至各农户,现已进入收集“金点子”阶段。年初,我们制定了新的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对乡干部每月一考核,直接与当月绩效工资挂钩,年终将每月得分相加得出全年得分,直接与年终奖金、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绩效档次评定的依据。

二、初步成效。

通过有效运作,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讲,就是密切了“两个关系”、促进了“两个下降”、达到了“两个满意”。一是以具体的方式实践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了群众之间和党群、干群关系。开展“排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采用民主、法制、说服教育的方式,改善和融洽了相互间的关系。调处机构人员坚持原则,规范办事,不徇私情,干部和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使人民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讲,冤有处诉,增加了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成为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开心锁”和“连心桥”。二是以有效的机制化解了农村大量热点和难点问题,促进了重大纠纷发生率和信访上访量的下降。今年以来,我乡未上交过一起矛盾纠纷,未发生过重大群体性事件,无群体性上访,上访量大幅下降。三是以治本的举措维护了农村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达到了群众满意、上级满意。今年以来,司法所受理矛盾纠纷10件,已调处成功10件,安置帮教38人,法庭共受理案件30件,审结25件,调解结案20件。社会大局稳定。稳定的环境又极大地促进了我乡“兴工富乡”战略的实施,促进了经济跨越式发展。至4月底,全乡招商引资1350万元,项目投入1500万元,新建、扩建企业10余家,实现工业总产值35149万元,自营出口363万美元,完成国地两税485万。

实践证明,我乡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的大胆尝试和探索,适合我乡的实际情况,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预防性和治本性。但是,同领导的要求、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仍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提高之处。今后,我们将虚心地向先进乡镇学习,促进我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__乡人民政府。

2007年6月23日。

网格员矛盾纠纷案例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多化解”。我镇不断深化“枫桥经验”原理内涵,有效推动专职网格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打造新时期基层治理“横店样板”。深化创新网格化管理。一是推进全科网格化建设,以划分的网格单元为纽带,将各网格组成一张网全面覆盖整个辖区,建立以镇调委会为主导,各网格内的专职网各员为末端的完整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二是完善镇综治指挥室作用。以四个平台为基础整合基层社会治理的各种资源,推动形成“四个平台+全科网格+综合指挥系统”的基层治理架构,将各事件进行分类梳理、逐级分流、按责转办。搭建平台强化专职网格员培训。每周邀请各部门、各行业的负责人对专职网格员进行多方位系统培训,特别是矛盾纠纷调解方面,已进行7次专题培训。结合典型案例,详细分析总结案例产生的原因及经验、教训,生动讲授了矛盾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结合具体调解难点给出了相应的提高调解成效的技巧和方法,引导网格员认真排查网格内矛盾纠纷,发现线索上报及时进行化解。

完善调处化解机制。一是健全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机制,发挥专职网格员“一员多岗”作用,引导网格员在入户走访、收集民意的同时,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二是落实“以奖代补”制度,出台制定矛盾纠纷化解奖励措施,鼓励专职网格员多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今年以来专职网格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达308件,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在专职网格员这支队伍已成为我镇矛盾纠纷调解的一股有生力量,为建设平安横店添砖加瓦。

10月4日,灰坪乡龙山村村民袁师傅和农产品交易中心的施工方产生矛盾纠纷,因在做砌坎挖地时不慎,造成袁师傅家后院土地坍塌发生矛盾纠纷。这事被正在巡查的专职网格员张月仙和邱渭根知道了,立即上报乡综合指挥室,并且第一时间前往调解。

村里在建的农产品交易中心,目的是为给村里增加集体性收入,但是由于施工方在工作中的疏忽,在做砌坎时不慎,造成袁师傅家后院土地坍塌,农产品交易中心后面需要挖去一部分土地做砌坎,但是后面又连着袁师傅家后院的土墙,挖了导致其后院土墙塌方,一直没有合理的解决,张月仙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认为这件事情可能需要村里出面协调后,立马将矛盾双方叫到现场,并会同村支部书记一同为其解决,经过测量塌方面积,确定了小面积的塌方并不会造成隐患后,与村支部书记商定,决定由村里对袁师傅塌方面积进行赔偿,并签订赔偿协议,袁师傅对赔偿方案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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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

一、排查措施及化解成效。

一是加强排查,不留死角。xx司法所积极指导各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全面排查本辖区可能影响春耕生产的各类矛盾,对传统的家庭邻里纠纷、债权劳务纠纷、土地纠纷及购买制种种子、化肥、农药等产生的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对影响重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认真掌握情况,及时做好稳控处置方案。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力求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二是履行职责,明确责任。要求各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调解委员会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发挥好调解联络员的作用,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分析梳理、及时化解,同时对重大矛盾纠纷要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做好部门联动调处工作,确保辖区矛盾纠纷不上交,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筑牢第一道防线。

三是调宣结合,以案释法。开展“普法走在调解前”活动,引导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农村家庭法律顾问发挥普法先锋队伍作用,将调解工作与法治宣传、道德教育相结合,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美德修养,从源头上消除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结合调解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开展,做到以法育人的,真正起到“调解一件事、教育一片人”的效果。

扎实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得到镇党委、政府的肯定,获得了群众的好评,有效的促进了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

各级政府决策必须瞻前顾后、统筹兼顾,防止顾及一部分人利益化解个案矛盾引发更大的不稳定现象发生。尤其要把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与群众可接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制定任何涉及人民群众的决策都是需要深入调研、科学评估、统筹兼顾、科学决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新的群体性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一是理顺工作体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责任单位为责任人,主要负责事项实体性处理,政府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事件解决过程中的违规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做好督促,切实将事情解决好,不要事后留下隐患。在应由同级政府和部门解决权限内的问题,不应下转给没有解决权限的下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解决。

在事件处理的问责上也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对政策法律规定和上级政府决定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事项、上级机关引起并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等问题,不应纳入下级的问责范围。

一是依照政策法规,抓紧开展对群体性诉求的研究和解决;二是依法维护现场秩序,引导群众理性解决问题。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大横幅、呼喊口号、拦截公务车辆、围堵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扰乱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对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罚;对事件过程中借机打、砸、抢以及冲击党政机关、阻塞公路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制止;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群体性事件中未经批准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应当劝告、制止、警告,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强制带离现场;对利用群众进行破坏活动的人员和煽动、策划群众闹事,制造事端的组织者,司法机关应依法处理。

通过法制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的能力,减少因素质低、工作失误而引起的纠纷。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普法宣传,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要培养领导干部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大“一岗双责”检查考核力度,促使领导干部真正自觉地做好防患于未然、疏导于无形,及时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加强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强化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矛盾纠纷调解真实案例范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对指导性案例的条件以及失效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导性案例不能直接作法律依据明确规定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四类指导性案例失效明确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

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201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

最高人民法院60个指导案例目录及裁判要点汇编(1-60号)二〇一六年六月指导案例目录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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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制度是打破行政诉讼障碍的一种尝试,但由于建立时日太短,同时受限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先天缺陷.司法长久的弱势地位.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简陋等因素,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效力不明确,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冲突,和其他指导性案例界限模糊.因此,需要对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制度进行完善.关键词:行政诉讼:指导性案例:效力定位:参考实践一.行政诉讼案例指导制度的一般理论(一)行政诉讼...

矛盾纠纷案例汇报范文优选

(2010年10月日)。

检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科尔沁镇党委、政府,对各位领导莅临我镇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就我镇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做以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我镇是科右前旗城关镇,总面积196平方公里,总人口万,辖11个行政村、36个自然屯。全镇有耕地万亩,林地万亩,牧业年度牲畜存栏34100头只(其中奶牛6500头),2009年,全镇财税收入实现了280万元,今年可实现300万元,是一个典型的农牧林结合的经济类型镇。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经验。

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始终将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创新方法,使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全面及时妥善地解决,维护了稳定大局,助推了科学发展。自今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以来,全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8件,全部化解。

(一)主要做法。

1、突出“三个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思想认识到位。镇党委、政府一班人清醒的认识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镇党委、政府紧紧抓住对待人民群众态度问题这个根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在处理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化解工作中,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全心依靠群众,牢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使社会矛盾纠纷能够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正常开展,镇党委成立了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政法的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综治维稳、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挂靠镇综治办开展日常工作。各村也都相应成立了以村党组织书记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集合治保会、调委会、团、妇、兵等相关部门工作力量全面开展此项工作,从而在全镇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村级组织、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机制,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三是工作落实到位。我镇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例会制度。并要求各村根据实际,每月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对各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委会、治保会主任进行培训,同时部臵下个月的有关工作。自建立此项制度以来,不论是镇领导更换,还是部门人员变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均未停止过。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还亲自参加研究、及时部署,确保排查化解任务落到实处。

2、做到“三个靠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加大改革力度,致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科尔沁镇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做到了“三个靠前”。

一是领导指挥靠前。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全镇各级领导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靠前指挥,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决不回避矛盾,敷衍塞责。通过积极主动,抢前抓早,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平息事态。二是干部工作靠前。镇党委、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此基础上,加强信息报送和通报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异常上访信息,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宣传教育靠前。镇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采取发放宣传单、大集日集中宣传、法制讲座等形式,教育群众正确处理法律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矛盾纠纷案例汇报范文优选

(2011年10月10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攻坚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县开展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攻坚行动动员会议精神,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创新方法,止目前,全乡共排查矛盾纠纷3件,我们因案施策,确定了包案领导,明确包案人员,相关人员全部介入。

主要做法。

1、突出“三个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乡党委、政府一班人清醒的认识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处理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化解工作中,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全心依靠群众,牢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召开了乡村两级干部关于开展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工作动员会,制定完成了《治平乡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攻坚活动工作方案》。

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使社会矛盾纠纷能够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乡党委成立了党委书记为组长,政府乡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综治维稳、司法、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挂靠乡综治办开展日常工作。各村也都相应成立了以村党组织书记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集合治保会、调委会、团、妇、兵、协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工作力量全面开展此项工作,从而在全乡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村级组织、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机制,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

三是工作落实到位。我乡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周汇报小结和月例会制度。并要求各村根据实际,每月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对各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委会、治保会主任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

2、做到“三个靠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全乡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做到了“三个靠前”。

一是领导指挥靠前。对排查出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全乡各级领导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靠前指挥,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决不回避矛盾,敷衍塞责,抢前抓早,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平息事态。

二是干部工作靠前。乡党委、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结合的办法,实行了百分制考核,对每月布置的工作任务,凡是未完成的扣除相应分值,攻坚活动结束工作任务完成好的给予表彰,从而激发了两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4、狠抓“三个前移”,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一是精力前移。乡党委、政府始终把稳定与发展放在同一高度上来认识,切实做到“两手抓”和“两手硬”。要求乡村两级干部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基层工作,紧紧抓住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力求通过及时化解一些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是力量前移。全县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攻坚活动动员会议之后,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乡村两级调解委员会的13个,调整充实调解成员87人,进一步加强了安宁村中心片矛盾纠纷排查,制作外围宣传牌、印制法律宣传资料等。

三是措施前移。乡党委、政府在去年村级组织换届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理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稳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村级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狠抓惠农政策落实的督察力度,特别是加强村级财务的公开水平,凡是群众关心的低保、救灾救济、粮食补贴、农资补贴和各种补偿等问题都做到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真正做到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着力加强治安联防与治安巡逻,杜绝和减少治安隐患和漏洞,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高压态势。

予一定标准的奖励。

我乡一定要以这次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攻坚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新路子、新机制、新方法,为推进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富裕安宁做出积极贡献。

矛盾纠纷调解真实案例范文

2002年5月,王某儿子王某乙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3月,经某村决议,收回了。2016年底,在外务工的王某回村后,得知儿子王某乙的土地被收回,多次找到该村村主任提出异议,要求退还土地,均被拒绝。2018年6月,王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该村将收回的承包地退还给王某乙,并赔偿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失8000元。

因间隔时间长、村委会成员变动等加大了工作难度,受理王某的申请后,调委会派员立即入村,调查了解情况,确认王某乙分得承包地的亩数。调解员在与村两委现任成员沟通时指出,。经调解员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例6:。

某小区签署了,将一套房屋委托给该公司进行托管租赁,房租由该公司支付给李某甲。2018年8月,王某某与该房屋租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一年房租及押金。2020年12月,王某某出差回京后接到房主李某甲的电话。二人产生矛盾纠纷,王某某遂向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而某房屋租赁公司与租客王某某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客王某某已经交付全年的房租,在此项法律关系中,租客已经尽到义务,合同依然存续有效。

若拒不搬家,业主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强行驱逐租客,不得停水、停电、停气,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王某某搬离房屋。

而从现实情况下来看,李某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一直要求王某某搬离房屋,尽管无法强行驱赶,但王某某租住房屋“质量”将无法保证。所以调解员表示,双方均为受害者,希望能够相互体谅。。待王某某了解到李某甲身体状况后,表示愿意与某房屋租赁公司解约,若实际租金无法退还,下一步将起诉某房屋租赁公司。但王某某希望能够继续承租该房屋,并支付15000元租金。

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村委会处理矛盾纠纷问题工作制度

排查的重点是: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有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有可能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苗头、隐患;群众比较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主要范围是:

1、因宅基地、通径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2、因私营企业和家庭工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纠纷;。

3、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发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

4、因小区开发征用土地等引起的纠纷;。

5、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程序与方法。

l、定期排查。每月排查一次,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时汇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报镇政法办。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没有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信息员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随时掌握各小组纠纷情况。

4、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交办给主管负责人。并配合协调至该纠纷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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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头营乡党委(2011年9月26日)。

为确保新全乡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九月,在全乡大规模集中开展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活动,目标是通过在全乡大规模集中开展排查活动,实现进京非访和进京赴省集体访为零的目标。确保进京赴省到市到县集体上访大幅度下降,非正常进京上访大幅度下降,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确保全乡政治稳定、社会稳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一次重大实践活动,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经验。

近年来,乡党委、政府始终将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创新方法,使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全面及时妥善地解决,维护了稳定大局,助推了科学发展。自今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以来,全乡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8件,全部化解。

(一)主要做法。

1、突出“三个到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乡党委、政府一班人清醒的认识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党委、政府紧紧抓住对待人民群众态度问题这个根本,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在处理矛盾纠纷、开展排查化解工作中,切实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坚定相信群众、全心依靠群众,牢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掌握社情民情,认真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使社会矛盾纠纷能够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乡党委成立了党委书记为组长,政法书记为副组长,综治维稳、司法、公安、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挂靠乡综治办开展日常工作。各村也都相应成立了以村支部党书记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集合治保会、调委会、团、妇、兵等相关部门工作力量全面开展此项工作,从而在全乡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村级组织、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机制,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三是工作落实到位。我乡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例会制度。并要求各村根据实际,每月也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对各村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委会、治保会主任进行培训,同时部臵下个月的有关工作。自建立此项制度以来,不论是乡领导更换,还是部门人员变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均未停止过。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还亲自参加研究、及时部署,确保排查化解任务落到实处。

2、做到“三个靠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加大改革力度,致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乡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做到了“三个靠前”。

一是领导指挥靠前。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全乡各级领导干部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靠前指挥,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决不回避矛盾,敷衍塞责。通过积极主动,抢前抓早,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局面,平息事态。二是干部工作靠前。乡党委、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责任制,加大排查调处力度,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此基础上,加强信息报送和通报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异常上访信息,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做到防范在前,处理及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三是宣传教育靠前。乡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同时,采取发放宣传单、大集日集中宣传、法制讲座等形式,教育群众正确处理法律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

为有效开展工作,北头营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层级管理机制。即由乡党委负责调解跨村、邻乡以及一些重大的矛盾纠纷;乡调委会负责调处本乡重大疑难和村调委会久拖不决的纠纷;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一般性纠纷,从而形成了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机制,增强整体防控能力。二是建立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人头,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难调处”等特点,要把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调处好,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单靠一个单位或几个人是难以做好的,必须协同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为此,北头营乡在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的同时,确定土地、林业、民政、计生、妇联、团委、经管等部门为矛盾纠纷调处联动单位,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为有效平息纠纷提供保证。例如,在农村集体林改制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许多山林权属不清,村与村之间常为山林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留下纠纷隐患。为此,北头营乡及时组织司法、林业、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深入农村调查走访村老人,查阅乡、村所有相关的历史资料,经过周密调查取证,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及时召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协调会,通过摆证据,讲道理,陈述利害,最终确定山场界线,及时消除了隐患。三是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实行月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每月布臵的工作任务,凡是未完成的扣除相应补贴,当年工作任务完成好的给予表彰,从而激发了两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4、狠抓“三个前移”,营造和谐稳定环境。地方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北头营乡努力做到“三个前移”。

一是精力前移。乡党委、政府始终把稳定与发展放在同一高度上来认识,切实做到“两手抓”和“两手硬”。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感性。及时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处理复杂局面下各种难点热点问题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基层工作,紧紧抓住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真心实意地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力求通过及时化解一些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力量前移。近年来,北头营乡进一步加强了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村委会为依托的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全乡目前共建立调解组织7个,调解人员达21人。各基层调委会、治保会按照上级的要求,基本实现了规范化运作,群众自治能力得到明显增强。三是措施前移。乡党委、政府进一步健全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理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稳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严格执行村级事务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村级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狠抓党务、政务、村务的“三公开”督察力度,特别是加强村级财务的公开水平,凡是群众关心的土地调整、征地、拆迁、各种补偿等问题都做到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真正做到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在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着力加强治安联防与治安巡逻,杜绝和减少治安隐患和漏洞,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高压态势,对各类突出治安问题定期进行集中整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取得的主要经验。

在具体的工作中,我乡立足实际,做了一些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些微不足道的成绩,也积累了一点点经验,主要有以下4点:

1、预防矛盾纠纷突出一个“早”。

一是要加强“六五”普法的宣传力度。人人要守法,个个要懂法,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从干部依法行政角度来说,现在的基层管理绝不同于计划经济的年代,过去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在现在的情况下,是肯定行不动的,因为你不学法,别人在学法,你不懂法,别人已懂法,现阶段非常突出的,有些上访对象,说起法律是一套一套的,讲起政策是头头是道的,现在干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否则就违法,成被告无法开展工作。再从老百姓角度来说,通过学法、懂法后既监督干部依法办事,又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懂法后,也能依法办事,避免盲从使,胡来乱搞,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量。

二是严格制订和履行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居自治组织和村民代表共同制订的规章制度,又是全体村民行为规范,可以说是得到法院部门的认可。如法院判决时遇到合情合法或者是有些方面法律规定不详细的就参照了村规民约和民间风俗等办法判决。村规民约是农村中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既通俗易懂,又方便操作,也便于村民执行。村居干部和村民代表只要严格履行,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就能是各种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三是规范合同管理,严格程序办事。首先是合同签订要规范,签订合同之前应该按相关程序,公开竞标,决不能少数人说了算,搞议标。如果不公开,会导致相关矛盾发生。村在决定村级重大事务时,严格按照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四议两公开”开展,做到了程序合法,确保合同不违法的情况下才能签订,不仅搞活了经济,更是形成了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其次是严格履行合同,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村民代表讨论确定结算办法,决不能少数人说了算。

2、矛盾排查掌握信息要突出一个“准”。

完善排查机制,超前稳控矛盾隐患。按照“预测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具体排查中,我乡重点掌握四个方面:一是矛盾纠纷排查必须有一个完整的队伍;二是搞好经常性排查,一般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每半月排查一次,每次排查都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情况记录表;三是搞好集中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要查重点人员,重点部分。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防患于未然;四是搞好联合排查。对劳资纠纷,拆迁安臵,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矛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排查,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引发矛盾和问题。总之只要及时排查,准确掌握信息,就能掌握调解和稳控的主动权。

3、矛盾纠纷发现突出一个“快”。

矛盾纠纷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有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相当一部分的矛盾纠纷属突发性。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必须快介入、快调处,这样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避免事态扩大,减少调处工作的难度。只要及时介入,早疏导、早调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矛盾纠纷一旦发生,必须快介入,快调处,绝不能相互扯皮、相互推诿。

4、矛盾纠纷调处突出一个“巧”。

调解人员在调解中要注意自己的语言,这对调解的成功率有较大的影响。在调解中,调解人员的语言表达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发言应当客观,准确,慎重。在调解时机不成熟时,对当事人争议过大,过于敏感的问题应慎重提及,不宜评判。须要作出评判的,要注意表达上的明确性,准确性,合理性,要让当事人在幽默、友好和推心臵腹的气氛中受到感化和心灵的洗礼,接受批评、教育,从而明理、通情。不能让当事人因我们的语言表达或肢体语言的不当而对调解人员产生怀疑,激化矛盾,造成调解局面的紧张,增加当事人心理上的对抗情绪。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