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收费工作(精选15篇)

小编: 温柔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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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租赁委托收费协议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拟起协议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租赁委托收费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各承租企业缴纳房租、综合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及电话费的手续,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采用转账扣款方式,为甲方代收进驻企业的房租,综合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和电话费;同时,丙方委托乙方采用转账付款方式,代扣缴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上述费用。上述费用每月集中一次性扣划。

二、为方便资金划转,加速资金周转,甲、丙双方应在乙方开立公司(或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乙方将从丙方的账户中代扣缴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乙方为甲方代收的上述费用存入甲方账户。

三、甲、丙双方共同委托乙方作为本项业务的银行,乙方派专人负责与甲、丙双方联系工作及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乙方采用转账收费方式为甲方代收房租、综合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和电话费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1.乙方负责在每月13~15日(含13、15日,遇节假日顺延)代甲方收取丙方的费用;丙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以支付当月应缴纳给甲方的费用,若在上述扣款时间由于丙方账户资金不足而扣不到款,乙方将不再为代扣,由丙方自行向甲方缴纳。甲方将按与丙方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2.甲方每月1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采用转账付款方式的.进驻企业名单、账号、金额等资料制成书面表格清单,加盖公章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办理转账。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清单数据资料,填制一式四联“特种转账凭证”进行银行转账,转账完毕后,乙方留存二联,甲方、丙方各执收一联。

五、乙方凭甲方提供的书面表格清单资料办理转账,甲、丙双方之间对转账金额有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甲、丙双方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若由于乙方员工操作失误或电脑系统错误的,则由乙方负责解决。

六、乙方通过转账的方式为甲方代收房租等费用和为丙方代扣费用,乙方不收甲、丙双方的手续费。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签约三方中的一方若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通知另外两方,在此期间三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_________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收费工作汇报精选_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小区(楼宇)为单位,填写《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同时提供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变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须经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变更条款,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须将公示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公示。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6、办公费用;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人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水、电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的能耗费及其他共用水、电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合理分摊并定期分布。

第二十一条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小区,其冬季采暖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后收取。采暖期结束后,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保管费收取规定和标准另文制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陕价房发[1998]46号)及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延续执行至2005年6月底,逾期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

物业管理收费员年终总结

xx年是深圳大运年,这一年,***水厂全体员工围绕保障大运会供水这一重点任务,精诚团结,全力以赴,通过强化巡检和生产监测、细化生产过程控制、全面的设备设施检查、彻底的隐患整改、加强预案演练等方式方法,圆满完成大运会期间供水任务,顺利保障大运会期间安全平稳供水;与此同时,借大运会的东风,水厂在水质水量、过程控制、安全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素质、应急能力、节能降耗等方面工作都得以提高,全面提升了水厂运营管理水平,与大运会一起缔造了“不一样的精彩”。

第一部分:xx年工作回顾。

一、发挥主观能动性,超额完成全年供水任务。

今年适逢第26届大运会在深圳举行,***水厂以开展“迎大运、创全国文明城市标兵”行动为契机,以确保大运安全供水为目标,克服员工新老交替等困难,狠抓内部管理,全力排除生产隐患,强化绩效管理,加强与公安、水务和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坚决杜绝各种影响供水的不利因素,尽力做到多供水。

二、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供水水质合格稳定。

水质是供水企业的生命线,让市民喝上放心水,一直是水厂工作的重点,而今年大运会的召开,更令水质保障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

水厂源水采用东部网络干线水源,源水浊度偏高,同时,源水水质随季节、气候变化幅度较大,水质极不稳定。针对这种先天不利因素,我们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完善水质预警系统的数据传送功能,并针对大运会和集团五十周年庆典期间保障供水的需要,特别增加水质监测和巡检频率,实施以生产运行参数控制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等方法,加强了制水生产的过程控制,提高了水质掌控水平,形成一套科学的应对高浊度水和水质突变的应急措施,确保了水质合格稳定,所有水质指标均符合国家最新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水厂坚持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要求员工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氯库安全、高低压配用电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等重点工作,狠抓落实,责任到人。为了备战大运会,水厂在抓好日常安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硬建设和软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保障大运会供水的同时,也确保了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四、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状况。

设备的平稳运行是水厂正常生产的前提和必要保障,为了保持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水厂在大运会召开前对全厂设备进行了彻底的检修,并在8月份前提前完成全年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全年共完成设备整改、维修和保养项目535项,这些维修为设备平稳运行创造了必要条件,有效避免了被动抢修情况的出现。

五、提高生产人员素质,平稳实现人员新旧交替。

专业的运行人员是制水生产达标最重要的因素。我厂运行人员具有数量少、年龄两极分化、缺乏熟练工等特点,而且今年出现老员工退休和较多新人员入职的情况,因此,处理好人员新旧交替问题,帮助新入职运行人员适应岗位要求是当务之急。今年,我们组织了新入职人员专题培训、新老员工经验交流会、新员工闭卷考试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对新入职运行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目前,绝大部分新入职员工能够独立操作,其余在岗人员的实操技能进一步提高,平稳实现人员的新旧交替。

六、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为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大运会期间生产安全,厂部组织生产人员认真学习了各种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此基础上,5月上旬至7月中旬,我厂进行了多次的应急预案演习,其中包括了液氯泄漏、水质突变、突然断电和特种设备故障等多个应急预案的演习,做到相关人员人人过关、不走过场。

七、提高精细管理水平,节能降耗出新绩。

在备战和服务大运会的同时,水厂也不忘积极控制成本,向精细管理要效益,实现环保低碳发展。厂部通过优化运行移峰填谷、加强用电管理、合理组合水泵以及不断总结药耗和水质的最佳配比等办法,在节能降耗上取得新成绩。

八、发挥支部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员工思想一致、队伍稳定稳定和谐的员工队伍,是保障供水的基础。党支部以稳定队伍为工作重点,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扎实抓好领导班子建设,踏实做好党员民主评议、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日常党务工作,以庆祝建党90周年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同时发挥工、青、妇组织的合力,大力开展帮扶活动和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如及时掌握员工的生活困难,申请和发放困难员工补助,探视伤病员工、大力推动职工之家建设等;文体活动方面,今年水厂在保障大运会各项工作的同时,因时制宜地组织了登山、篮球赛、电影放映、读书交流会等活动,其中团支部组织的“影院在身边”的电影放映活动,因地制宜,花费少、效果好,厂团支部还获得集团“先进团支部”的荣誉。

通过支部和工、青、妇组织各方面的工作,缓解了员工的困难,加强了员工与企业的情感联系,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为统一思想保供水、和谐稳定度大运提供思想政治保障。

物业管理收费合同

风险告知:应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现象。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___时起至___年___月___日___时止。

第八条a、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b、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费用;。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第十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___调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元向___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___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___交纳滞纳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十四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引用,由_______承担;大中修费用,由_______承担;更新费用,由_______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一裁终局,若选择诉讼解决,两审终审。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收费员年终总结

时光飞快,转眼我已经在xxx收费口愉快的工作了块4个月了,在这几个月的工作中,我们在站长的带领下,我从最初的不安和紧张,到现在能够每天从容准确的收费,熟练的操作设备。这样的经历对我以后工作的帮助是很大的。现在我把在这几个月工作的经验和感想总结一下。

一、在服务态度方面。

我知道收费员的形象是代表了整个xxx收费口的形象,所以每次都按照要求着装整齐的上岗,工作时我时刻注意自己的服务态度,使用礼貌用语,收费工作是窗口行业,接触的司机形形色色,良莠不齐,当然有很多的司机是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也有的司机却一肚子怨气,满腹牢骚、怪话、更有的是骂骂咧咧。遇到这些出口不逊司机,我都忍住,不发脾气,而是用礼貌的语言去解释,用善意的微笑去化解,使他们能够理解我们的工作,从而配合我们的工作,顺利交费。在工作的这段时间里,从来没有发生争吵的现象。

二、收费工作方面。

在开始的试收费工作中我就勤学苦练,不懂就问,很快就能熟练操作了。现在随着旺季的到来,过口的车辆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在节假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除了努力提高效率外,还做到每一辆车都认真核实车辆车型,仔细打票,仔细验票,仔细验钞,小心放竿抬竿,一丝不苟的做好。同时为了干好工作我时刻注意与站长,稽查,监控室配合,遇到问题及时请示及时汇报,出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有效的降低了错误率,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岗次数的增多,工作的效率也大大提高了,业务更加熟练了。记得有一次晚上九点孩子发高烧,我领孩子看病,等孩子打完点滴,已经是xx日凌晨三点了,我只睡了三个小时就上班了,十六日从接班开始,几乎没有停顿,胳膊都累酸了,就连晚上也有很多大型翻斗车过口,这一天收费n元,创全线路各站个人收费记录。

三、日常生活方面。

在班组里大家都喊我一声“大姐”,作为大姐我时时刻刻的关心着弟弟妹妹们,在他们面前无论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都严格要求自己,多干活少计较,做出表率,而且热心帮助同志。如为了我们能有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每次清扫卫生我都不顾疲劳困倦,带头去做,认认真真地清扫卫生。为了使大家吃的更好,还经常在休息时间到食堂帮忙包饺子,包包子,摘菜,有时候捎些新鲜菜,看到大家吃的开心,我的心情也很开心。

我知道,无论在哪个方面我离领导要求都有很大差距。今后,我将继续听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正副站长工作,通过不断学习来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自身素质。做一名领导放心,司机满意,爱岗敬业的合格型的收费员。

物业管理收费合同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物业名称、地址、面积。

大厦是由甲方兴建_________坐落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号的_________结构大厦。

乙方承租该大厦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型_________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详见平面图。

第二条。

甲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

第三条该物业内部之所有物。

该物业内部之所有物于租赁期开始之日起,一并交付乙方使用,租金已包括内部所有物的租赁费用,该物业内部所有物包括全部固定装置、地板、墙壁、天花板、楔柱、窗户及设备(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四条租金及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议定该物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租赁期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该物业的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第十四天开始,共计_________年。甲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之前向乙方发出该物业的交付使用通知书,如甲方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该物业,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书面通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

(2)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及时解决的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承建商的延误;。

(5)市政项目配套设施批准及安装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批准有关文件;。

(7)图纸更改;。

(8)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9)为执行当地政府的法规而致的延误;。

(10)自来水、电力、煤气、热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

2.租金不包括管理费、市政设施使用费、电话费及其他费用。

3.租金每月缴付一次。首月租金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天内缴付;以后于每月的第一日缴付。逾期缴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金的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缴付违约金。

1.租金不包括有关该物业的管理费。管理费由乙方按该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向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管理公司缴付。管理费每月缴付一次,首月管理费于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天内缴付,以后于每月的第一天缴付。逾期缴付管理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月管理费的百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或甲方聘任的管理公司缴付违约金。

2.甲方及/或其聘任的管理公司有权根据该物业管理公约在租赁期间内调整管理费,乙方应按时缴付新调整的管理费,不得异议。

3.若因不可抗力、罢工、政府行为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管理服务终止或受影响,乙方不得拒交管理费。

第六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水、电、煤气费、电话费及其他市政设施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逾期缴付而造成被有关部门停水、电、煤气、停止电话,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七条保证金。

1.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定金。乙方还应在甲方向乙方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向甲方缴付下列保证金:

(1)三个月租金保证金;。

(2)三个月管理费保证金;。

(3)水费保证金;。

(4)电费保证金;。

(5)电话费保证金。

甲方有全权决定以上(2)至(5)项保证金的金额及增收其他甲方认为需要的保证金项目。在乙方交付上述保证金时,定金将自动转为乙方应缴保证金的一部分。

2.若甲方调整管理费,保证金额将作出相应调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向甲方支付原保证金与新保证全的差额。

3.定金及以上保证金用作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违反其中任何条款,甲方可于定金及/或保证金中扣除其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及所支付的开支。若定金及/或保证金不足补偿甲方损失及所支付的开支,乙方应支付差额给甲方。

4.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及政府规章的条件下,甲方应当于租凭期满或于本合同提前解除及乙方将该物业以空置状态交还甲方或于甲方计清及扣除乙方拖欠甲方款项之日(以后者为准)三十天内,将保证金或其余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八条该物业用途。

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用途。乙方保证不改变该物业用途。

第九条不得分租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转让、分租、转借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

第十条装修及改建。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物业进行任何扩建或改建、装修及/或改变该物业的外观及结构,或改变及/或增加固定设备。乙方获准进行装修及改建时,应事先将设计图纸交甲方审批同意,遵照大厦装修指南的规定施工。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审批设计图纸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将装修及改建后的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或按甲方的要求恢复该物业的原状,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

2.若乙方对该物业作出的改动、扩建或拆除,因违反政府法规,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恢复原状或作出行政处罚时,不论事先是否已获得甲方同意,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

乙方必须于收到甲方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日内自费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该物业购买有关的保险,险种及保额由甲方确定。

第十二条正常使用及维修该物业。

1.乙方应爱护和正常使用该物业及其设备,如发现该物业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无须上门维修。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该物业,因延误该物业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乙方负责赔偿。

2.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该物业或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修复,并负责下列涉及该物业维修项目的费用:

(1)排水管、厕所、化粪池的清理疏通;。

(2)饮用水池清洗及垃圾池清理;。

(4)室内墙面的粉刷和天花板等的粉饰;。

(5)因使用安装超水、电表容量需增容的增容费。

3.除以上规定外,乙方亦须自费负责保护及维修该物业内部及其内部之所有物(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列出之所有物)。

乙方如违反本条或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4.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于发给乙方事先通知后,于任何时候进入及视察该物业,记录该物业内的所有物品及进行任何检查、测量、维修及施工。若乙方不按照甲方的通知立即对该物业进行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责的维修或其他工程,甲方可单方面强制维修或进行施工,乙方必须充分合作,有关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保护该物业。

1.乙方应在租赁期内自费负责将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保持完好状态,要爱护和正常使用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并于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将该物业及其内部之所有物以完好状态交还甲方。

2.乙方不得损害该物业的任何部分。如该物业因乙方或乙方的访客、雇员、代理人、借用者的行为受到任何损害,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3.因乙方的行为或过失或因该物业爆炸或溢出水、烟、火或气体而导致大厦任何部分损毁,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及恢复原状,有关赔偿、费用及开支应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使该物业免于受火灾、水浸、风暴、台风等或其他类似的破坏。

第十四条甲方紧急进入该物业。

如遇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甲方及其代表有权未经乙方批准进入该物业灭火及保护财物。

第十五条服从法规及管理公约。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2.乙方须遵守及服从该物业管理公约或根据管理公约制订的管理规则(以下一并简称“管理公约”)。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因乙方违反以上规定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十六条乙方赔偿损失。

1.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造成或引起甲方或第三者的任何损失(不论是财物或人身,故意或过失),均由乙方赔偿。

2.所有乙方的访客、雇员、借用人、代理人的过错及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过错及行为,乙方应负全责。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招租等。

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在该物业的外墙张挂把该物业招租或出售的告示及其他甲方认为需要张挂的资料,乙方不得提出异议或干涉。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

1.如发生下列任何情况: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经甲方指出后_________天未改正的;。

(3)乙方破产或清盘或无力偿还其债务;。

甲方有权重新占有该物业或其部分及单方面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解除将不影响甲方所有在本合同项下向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甲方并可从乙方按本合同支付的保证金内扣除甲方因上述情况所受的所有损失及开支。

2.如发生上述情况的(1)或(2),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管理服务及市政设施如水、电、煤气等,直至上述情况完全纠正为止。

3.租赁期内,如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__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交还该物业。

1.如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解除通知时搬出该物业并将其恢复至原有的空置状态交还甲方(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切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甲方因任何理由无法将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或乙方接到通知后拒绝迁出该物业及/或未能将该物业恢复至原有空置状态交还甲方,或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补偿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占有该物业并清理家具及其他所有物品并将该物业恢复原状,甲方无须对此作出任何赔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清理该物业及将该物业恢复原状及有关的所有费用。

3.甲方可全权处理按上述规定清理的物品。如甲方将其依法变卖,所得收益在扣除乙方拖欠甲方的所有欠款后,将余额退还乙方。

甲方并不因本条而有任何责任将有关物品进行变卖。乙方不得对甲方变卖物品所得款项提出异议。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自费搬出该物业并将其恢复至原有的空置状态交还甲方,若乙方拒绝迁出该物业,及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补偿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权按本条处理。

5.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解除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该物业及其所有物和设备,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6.甲乙双方在此同意和声明,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时,甲方无任何义务向乙方提供任何另觅居处的援助。

第二十条支付违约金等。

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金额应在确定责任后_________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租金的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税费。

甲、乙双方应按政府规定支付各自所应承担的登记费、印花税及/或其他费用及税项。乙方还应负责租期内其他一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应由租户缴纳的费用及税项。

第二十三条通知。

1.甲方根据本合同发出任何通知给乙方,应以甲方有记录的乙方最后的通讯地址为乙方地址,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出48小时后,视为送达。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2.所有乙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给甲方的通知,必须以甲方实际收到通知方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受其制约。

2.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其他。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规定处罚违反本合同的一方,违约的一方愿意接受。

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以中文为法定文字,本合同书写与印刷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一份给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

物业管理收费难是长期困扰物业管理公司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在物业管理行业中似乎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它已经成为制约物业管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好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也成为了业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物业管理费收不上来的原因

通俗地讲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因此物业管理费开支主要包括维修、保安、保洁、绿化、道路、税费等几个方面。

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应贯穿于房地产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三个环节之中,其作用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中体现的是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行为,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是以有价值的服务来实现的,因此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必然的要求是“谁受益,谁交费”。

结合物业管理实践,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业主不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涵盖

由于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因此他们不可能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这个系统性的有偿服务行为,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只停留在表面上。目前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主要是保洁、保安、绿化,同时还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全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所以一旦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就以此为“借口”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他们并不知道这些问题是由开发商,或是因自己装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其责任主体的归属应是开发商或业主个人。并不是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职责范围。

2、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目前由于国家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检查标准,支付多少物业管理费,达到什么样的物业服务标准,怎样达到质、价对等也没有统一的要求,所以造成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标准上认识偏差较大。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从双方的利益出发,根据物业管理费的收缴情况,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对此,部分业主就会认为质、价“不符”;同时,在实际物业管理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情况。这样,业主就会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对物业管理公司产生意见,因而拒交物业管理费。

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部分业主所居住的房屋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屋面、阳台、窗台、有水房间、下水道等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业主意见更大,对此,业主并不知道应该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处理,而把一切怨气撒向物业管理公司。一旦解决不了,就不交物业管理费。

4、侥幸心理

毋庸置疑的是:极少部分业主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社会性,服务对象是广大业主而不是某个单体,因此,不可能因极少部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从而导致极少部分业主贪图小利、躲避、逃避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不交费也享受到了与交费业主同样的服务,这样既严重挫伤广大已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的积极性,又有可能引起其他业生效仿。

二、如何解决收费难的问题

针对上述物业管理收费难的成因,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办法:

1、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

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物业管理费收取的标准、开支的范围及服务的标准,应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制定,并在业主大会上公布。同时,也应坚持在日常的物业管理小区中利用不同宣传的形式:如公告栏、宣传栏等向业主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让业主知道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的法定义务,交费合理、拒交可耻;让业主懂得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要对广大业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

2、改变收费态度和收费方式

以往,物业收费员采取的收费方式常常是定期到业主家上门收取,由于种种原因,收费及时率和收取率都不是很高。收费点多、面广、收费员劳动强度大,难免会出现生、冷、硬的工作态度,因而与业主的沟通、交流不是很畅通,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有意见而不愿交纳物业管理费。针对这一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办法,改变工作方式和收费态度。例如:可采取远程抄表、电话通知交费、与当地银行联办“一卡-通”业务、让业主预存费用等方式。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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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信誉广告牌制度

对于交费的业主和不交费的业主,应进行必要的表扬和批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大门入口处或人员流动性大的地方,建立“信誉广告牌”。特别是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业主,采取“上牌”手段将会更有效,让广大业主知道是谁侵犯了大家的利益,是谁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上不去。广而告之,让社会舆-论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4、对业主产权实行限制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房产局物业处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帮助协调,对协调未果的业主制定出制裁办法。例如:可与房产局联合,对这部分业主实行产权限制,使他们在房产交易、产权转让等方面无法办理手续,形成呆死产权,这样将会迫使业主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交纳或补缴物业管理费。

5、加强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为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满意率,主动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上找原因。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调整内部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行为准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严格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运行,从而达到业主的认可和满意。

6、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提起法律诉讼,工作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提起诉讼前,最好先通知该部分业主,与业主进行必要的交流、沟通,对经做工作仍无效的业主,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7、与开发公司办理好房产交接

为避免在业主入住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在与开发公司办理房产交接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有问题的房产,要在开发公司处理完毕后再接管;特殊情况下,可让开发公司留下足够的保证金,确保物业管理公司具有对该房产的修复能力,以利于今后的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费收不上来的原因

通俗地讲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应贯穿于房地产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三个环节之中,其作用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中体现的是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行为,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是以有价值的服务来实现的,因此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必然的.要求是“谁受益,谁交费”。

结合物业管理实践,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业主不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涵盖

由于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因此他们不可能全面了解物业管理这个系统性的有偿服务行为,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只停留在表面上。目前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主要是保洁、保安、绿化,同时还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全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所以一旦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就以此为“借口”,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他们并不知道这些问题是由开发商,或是因自己装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其责任主体的归属应是开发商或业主个人。并不是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职责范围。

2、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以前,由于国家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检查标准,支付多少物业管理费,达到什么样的物业服务标准,怎样达到质、价对等也没有统一的要求,所以造成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标准上认识偏差较大。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管理公司只能从双方的利益出发,根据物业管理费的收缴情况,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对此,部分业主就会认为质、价“不符”;同时,在实际物业管理工作中,也确实存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维修不及时、收费不规范等情况。这样,业主就会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对物业管理公司产生意见,因而拒交物业管理费。

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部分业主所居住的房屋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屋面、阳台、窗台、下水道等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业主意见更大,对此,业主并不知道应该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处理,而把一切怨气撒向物业管理公司。一旦解决不了,就不交物业管理费。

4、侥幸心理

毋庸置疑的是极少部分业主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社会性,服务对象是广大业主而不是某个单体,因此,不可能因极少部分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就不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从而导致极少部分业主贪图小利,躲避、逃避交纳物业管理费。他们不交费也享受到了与交费业主同样的服务,这样既严重挫伤广大已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的积极性,又有可能引起其他业主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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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主观念问题

目前,业主在住房消费观念上还存在着不少误区。其一,业主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是使其房产保值升值的一种投资行为,也没有认识到物业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在缴纳服务费时总要“左盼右顾”,生怕自己“吃亏”。最好能够找到一些服务质量问题,以此作为“拒缴”的理由。其二,不少业主对“业主公约”的概念不清楚,他们往往把业主因违规操作造成的物业管理矛盾,都归结到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这也是造成收费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6、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由于物业行业市场化进程滞后,造成不少物业服务企业运行模式与市场格格不入,加上物业管理公司由房管所转制和自建自管的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内部机制难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其结果造成业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企业综合技能、反映能力难以适应市场需求,服务质量难以提升。这样的企业“收缴率”就不会高。

7、自建自管,承诺未予兑现

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有95%以上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衍生过来的母-子公司,即自己开发,自己管理。即使有些物业公司说是财务独立核算、有独立法人,但仍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致使两种问题不得不出现。首先,大多数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定得很低,以此来降低消费者购买房产的门槛;其次在销售过程中有些开发商更存在不着边际的承诺,如什么豪华会所、幼儿园、容积率、绿化率、物业费肯定永远不涨价等等。而后期大多数承诺没有兑现,对此,业主有时并不找开发商进行交涉、处理,而把一切怨气撒向物业管理公司。业主说了,你们是一家的,我就找你物业,我给你交物业费了,你们解决不了,我就不交物业管理费。

8、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制定及价格审批制度不较为完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住宅电梯收费和停车场收费的收费标准问题,在山东、浙江、北京、深圳、上海等很多城市都有了明文规定,如电梯收费0.3元/﹐/月,地面停车场在50—100元/个/月;我们能不能也出台一个呢?现在去办理收费许可,负责人会告诉你:有业主委员会吗?有的话让全体委员签字,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没有的话让全体业主签字同意。试问这能不让部分业主钻空子吗?我没签字就不交!

9、维修基金使用制度尚未出台

目前,有很多小区、大厦的各项目保修期已过,这就存在着许多大、中修工程的出现,想申请物业维修基金,又审批不了。由于物业企业自身缺乏资金,没有实力更没有能力垫付大额资金,这些大中修工程势必就会被搁浅,有些会将会直接影响业主的生活。但由于部分业主对大中修概念模糊,只认为我交物业费了,什么问题你物业都应该负责。你修不好就不交物业费,同时更有可能发生联合广大业主全体拒交物业费现象。

10、物业费拖欠官司稳赢却难打

上海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已打了26场欠费官司,每打必赢。据了解,在有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有关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而这样的官司,物业管理公司是每打必赢。因为只要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了物业管理,又不属乱收费,法院就判业主缴钱,而业主的“理由”另行解决。

但是,对于这样稳赢的官司,物业管理公司却不想打,总是想用其他的办法来解决。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位总经理谈到:“打欠费官司,把业主放在对立面,伤了感情,有时得不偿失,除非是为了打一个教育一片,不得已而为之”。这位总经理的话代表了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的真实想法,整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却要对簿公堂,感情上总难以接受。另外据我所知好像对于拖欠物业管理费这样小标的额的官司,法院仍然要按照标准的司法程序办案,没有简易程序。物业管理公司要打官司,等的时间太长,牵扯精力太多。同时,由于标的额小,很少有律师愿意代理。即使法院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不想打官司的深层原因。不打官司又不能单独停止服务,致使个别业主一直拖欠着。

二、如何解决收费难的问题

针对上述物业管理收费难的成因,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办法:

1、提高民众物业管理消费意识

为使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建立良好的、和谐的关系,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主管部门、媒体和物业应对业主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

第一,从政府方面看,要进一步加强培育物业管理行业和市场的力度,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制订出发展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特别要制订出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而发展的住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使物业管理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市场宣传和公益宣传力度、使民众认识到自己作为物业消费者所具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使全社会人人都认识到物业管理不仅是管好家园,更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从社会方面看,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发展可以解决大量社会劳动力就业,同时,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量和总收入有着积极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经济增长点。再者,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城市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三,从物业管理企业方面看,应坚持在日常的物业管理小区中利用不同宣传的形式如公告栏、宣传栏等向业主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让业主知道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每个业主的法定义务,交费合理、拒交可耻,让业主懂得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不仅损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的维修、养护、运行、管理,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要对广大业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合理地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在签订业主公约时明确“凡是开发商或建筑单位质量问题或遗留问题,由业主直接找开发商处理,物业公司无义务接待投诉维修及处理,业主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第四,从民众方面看,居民要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商品意识。物业管理公司在为居民提供整洁、优美、舒适生活空间的同时,也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实质上是一种服务型的商品交换。因此,居民的思想观念要由物业管理的无偿提供向有偿型的商品提供方面转化。只有居民物业管理的商品观念形成了,才能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消费意识,增加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消费,从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2、改变收费态度和收费方式

以往,物业收费员采取的收费方式常常是定期到业主家上门收取,由于种种原因,收费及时率和收取率都不是很高。收费点多、面广,收费员劳动强度大,难免会出现生、冷、硬的工作态度,因而与业主的沟通、交流不是很畅通,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有意见而不愿交纳物业营理费。针对这一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办法,改变工作方式和收费态度。能不能有条件地开展电子付费,并动员广大业主接受这一科学、便捷、与城市现代化接轨的物业服务电子付费方式。目前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方式与城市信息现代化要求相差甚远,这种方式阻碍了物业行业信息处理现代化的进程。由于物业服务收费难度很大,不少物业管理企业把收费工作当成第一要务,这样一来或多或少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高,长期以往将不利于物业行业的发展,服务水平也难以提高。采用电子付费方法是简便程序,保证收缴率的一种科学的方法。在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全部采用了这种方式,在国内也已经有企业采用。政府和行业协会能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动员广大业主接受符合时代发展的电子付费方式,让业主预存费用等方式,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3、实行信誓广告牌制度

对于交费的业主和不交费的业主,应进行必要的表扬和批评,物业管理公司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大门入口处或人员流动性大的地方,建立“信誉广告牌”。特别是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业主,采取“上牌”手段将会更有效,让广大业主知道是谁侵犯了大家的利益,是谁导致物业服务水平上不去。广而告之,让社会舆-论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4、对业主产权实行限制

对无正当理由,拒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能否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局物业处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帮助协调,对协调未果的业主制定出制裁办法。假设例如可与房产局产权处联合,对这部分业主实行产权限制,使他们在房产交易、产权转让等方面无法办理手续,形成呆死产权,让物业费同物业维修基金同样具备不可缺少的法律效力,这样将会迫使业主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交纳或补缴物业管理费。

5、加强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建设,培育正确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

为提高业主、使用人的满意率,主动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上找原因。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调整内部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章立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行为准则,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达到业主的认可和满意。要明确是服务而不是管理!

6、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不交、少交、欠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提起法律诉讼,工作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提起诉讼前,最好先通知该部分业主,与业主进行必要的交流、沟通,对经做工作仍无效的业主,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目前物业仲裁站的业务流程等具体情况能否告知所有物业企业。

7、与开发公司办理好房产交接

为避免在业主入住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在与开发公司办理房产交接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对有问题的房产,要在开发公司处理完毕后再接管;基于此,能否倡议对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适当修改或者地方规定:所有施工保证金在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时直接交由物业公司代管,确保物业管理公司具有对该房产的修复和制约施工单位不及时来维修处理的能力,以利于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

8、能不能推出“物业行业整合机制”

推出“物业行业整合机制”,以促进物业服务综合水平的提高,推进行业的整体发展。《条例》的出台,对推进物业行业市场化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如《条例》推出的具有市场“进入机制”含义的“招投标”制度。又如《条例》的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通过对物业管理企业整体资质和从业人员资质的确认及物业服务的要求、标准来衡量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具备物业服务的能力。它的潜台词就是,如果不符合《条例》所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不具备从事物业服务的资格。换一句话说,这样的企业应该退出物业行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退出机制”的雏形。相信随着人们对《条例》的认识加深以及《条例》本身的不断完善,“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将成为物业行业的一项“基本策略”。

但目前许多企业是介于“进入”和“退出”之间,“进不了”、“退不出”。如占很大比重的自管自建的企业和房管所改制而来的一些中小企业。这些物业管理企业中的大多数还未进入市场。有的想进入市场,但由于自身困难,很难再有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他们希望借助他人的服务品牌,提高能力、谋求发展。有的自建自管的企业不愿意、也不需要进入市场,对于这样的企业最好的方式是推行“行业整合机制”。即在政府和行业的推动下,以行业内品牌企业为龙头,对那些难以提高服务水平,不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物业服务能力差且自身难以改进的企业,通过市场的方法,以兼并、收购、加盟等方式进行整合,其目的在于让业主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帮助品牌企业做大做强,推进物业服务市场化的总体进程。目前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中已经涌现出一批品牌企业,我们应该使这些资源能够迅速地得到全行业的充分共享。所以推出物业管理行业的整合机制势在必行。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参照其他行业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可以结合物业服务的特点和企业的自身实际,逐步加以实施。使物业行业形成规模化、集团化的发展格局,并逐渐淘汰那些管理面积少、管理能力差、服务水平低的小企业,给予优秀物业管理企业扶持政策,鼓励优秀企业做大做强;以保证物业管理消费者有一个好的服务群。

9、法律、法规尚需建立健全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电梯收费管理规定、水电气等向最终户收费的管理规定以及商业物业收费标准等等急需出台。另外,目前从物业管理行业的角度已建立了一些法规制度,但从消费者的角度还没有充足的法规文件,所以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体系明确住房消费者在住房消费过程中的责、权、利。

10、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建立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成立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后期开发的所有项目均应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杜绝自建自管以及变相自建自管的现象发生。同时要使招投标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物业管理收费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据上海市价格举报投诉中心的资料显示,物业管理的投诉共有3526件,占整个投诉总量的14.6%,成为2003年市民投诉的七大热门行业之首。因而,研究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成为热点问题。

1.1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滞后于物业管理发展水平。

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力资源队伍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与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非专业人员做物业管理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奇怪现象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流人员、传统房管局(所)的转型人员等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充斥着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实际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中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的人数并不多,具备高级管理资格(如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三总师”等)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人才不足的局面,已经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向高水平发展。

1.2业主的物业知识缺乏。

一方面,舆论宣传缺乏明确的政策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某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读者,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肆意扩大物业管理中的矛盾报道,或者受企业恩惠为企业摇旗呐喊。热衷于典型事件的吵作,而缺乏对社会、对企业、对业主的理性引导和宣传,甚至缺乏公正而深刻的思考。

《条例》中规定业主的义务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物业管理中也应该贯彻“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念还有相当的惯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等现象时有出现,许多物业公司收费范围和价格透明度低,有的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要缴费,而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收费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也存在问题,收费难问题依然困扰着各物业管理企业,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物业管理主体双方产生了后续的不良连锁反应,也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1.4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缺乏市场竞争力。

据资料显示,1997年底我国约有物业管理企业7000家,至2003年底达2万余家,增长速度极快。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只有78家。尽管物业管理企业数量较多,但市场份额普遍较小,经营管理水平更是参差不齐,企业缺乏创新能力,相互模仿严重,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抵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同行的“入侵”。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出台,近两年引发多起群体纠纷。虽然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但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剥夺业主选择权、强迫业主接受有资质(甚至没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模式,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管理”课题组对北京70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质量引起严重纠纷的小区占22.8%,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纠纷的小区占80%,随意修改规划的小区占34.2%,产生肢体冲突与暴力冲突的占37%,在所有这些纠纷中因公用财产被严重侵占的占60%,这充分说明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着弊端。

1.6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实践看,南方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和大城市物业管理开展比较早、发展快;北方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相对较慢。深圳市是全国物业管理发展较好的城市,在建设部公布全国第一批40家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中深圳占了18家;全市有146家住宅区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称号,占全国的1/7.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底全国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38%,经济发达城市已达50%以上,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差距相当大。

2.1走专业化发展之路。

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是物业管理市场化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物业管理要有专门的针对对象和具体的细分市场,在管理上要有专业化水准。全国7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克服这种一体化管理中机构庞杂、人员众多、管理成本高的弊病,摈弃落后的用人观念,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加大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吸引和留住人才,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做好服务集成,通过高标准服务来激发消费者的自觉缴费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向知识型管理过渡,走一条人才专业化、服务专业化、竞争市场化的道路。

2.2走法制化发展之路。

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的权力,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进行处置权力,不应该规定业主必须通过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为此,要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物业特别是业主共有共享的部分详细登记;明确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主治理的活动,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利,在建立“物权法”的.同时,要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服务。

2.3走集团化发展之路。

在我国物业管理是一种微利性行业,全国约有80%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亏损,物业管理的规模效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客观上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走规模化、集团化之路。同时,物业管理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中国物业管理企业要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摆脱现行的小而全模式。为此,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一方面,提高企业的注册门槛。另一方面,严格降低清除制度。启动物业管理市场预警系统,促使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清除一些制约行业整体水平提高的“小、散、滥”物业管理企业,最终实现强强联合,形成物业管理集团。

2.4走品牌化发展之路。

品牌是产品或企业区别于其他产品或企业的标志,对企业而言,品牌代表了一种潜在的竞争力与获利能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走以品牌为中心的发展之路。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目标客户、不同的物业类型,选择适当媒体来进行宣传自己的品牌,并逐步形成员工的品牌气质,结合所管理的楼盘品牌,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的良性循环的品牌化发展之路。

2.5走智能化发展之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科技的发展,房地产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时已经越来越多的考虑物业的智能化,客观上也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智能化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也应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采用以计算机管理为主导的新技术,推出智能化管理,以降低物业管理的人力成本,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同时,可以推广一些先进的管理方法。

2.6走“以人为本”的发展之路。

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物业管理的目标之一是要为业主和使用人营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环境。物业管理企业要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与业主的接触和服务中要把人情味体现在每个细节中,注重对业主的感情投资,提高业主满意度。物业管理企业所从事的一切活动要以使业主称心、满意为前提,其核心就是要提供完善、优质服务。任何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捕捉市场信息,突出物业服务的人性化理念,将物业管理服务超越单纯的维修与维护,为小区用户营造一种高品位的生活气氛,引导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推行“零缺陷”服务的理念。

3.结束语。

当前,物业管理行业正面临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关键时刻,物业管理行业内、外部环境都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如何更好的研究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需要我们作出更进一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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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租赁委托收费协议

2.1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先决条件。

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须符合下述先决条件:

3.1委托人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够的人民币资金。

3.2承租人的先决条件:

(b)承租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报表影印件,并提供内容与格式均令委托人认可的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审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确认其在每一次签署委托指令之前已尽责地进行了审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的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承担核实的工作和责任。

物业管理收费相关问题

1988年,上海至嘉定高速公路和被誉为“神州第一路”的沈大高速公路的通车拉开了中国高速公路大发展的序幕。回顾这些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的高速公路取得了世界瞩目的发展成就。但在这高速公路发展跻身世界前列的今天,我们的高速公路收费问题却出现了许多争论。

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有10万公里在中国,占了全世界70%。为什么我国收费高速这么多呢。我认为主要是这些年我国高速公路的飞快发展前期大量的收费年限还没结束;另一个就是大部分的'收费公路想方设法延长收费期限本已到期的公路还在收费。目前我国公路建设的投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叫政府还贷路;另一种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叫经营性公路。这两种方式对应不同的收费年限。

年结束收费是吧。但令人意外的是在12月,京石高速的经营。

资来延长收费年限。但是你会发现往往外资股份只占很少一部分。这。

样一来经营权的转让这条公路的收费年限就增加为30年了。

还有一个就是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密度问题。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

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政府规定,高等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

程就可设1个收费站。在北京到武汉这段高速公路上全长1300公里。

总共有50多个收费站,平均每26公里一个收费站。有些地方甚至更。

短。还有就是在长沙星沙收费站这一段路共20公里,但收费站就有。

16个,其中最短的相距不过500公尺。这样高密度的收费站终于逼。

得一些开车的走上梁山。下面一个例子大家肯定都知道。在。

到来之际关于高速公路收费问题涌现出一个里程碑似的人物。当然我。

们也只能说他是个悲情人物了。河南籍农民石剑峰在到5月。

4日到的1月1日近8个月的时间里套用假军车牌照从事公路。

运沙,高平率的超载运送共偷逃过路费368万元。被河南中原高速公。

司告上法庭,一审获刑无期徒刑。瞬间舆论哗然。继而顶包入罪,高。

速公路有内鬼...传言揭露在人们面前。

我们来分析一下问什么现在这么多的超载偷逃路费的人。这个农民。

出一次车赚300块,如果不走高速走国道经过3个县,每个县收100。

到150,这样就被迫超载,不超载就赚不到钱啊。而且有个搞笑的现。

象超载的只要你交钱就允许你过,这样就默许了超载。高速公路通过。

收多的费用给超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所以我们经常发现高速公路经。

常在检修,都是超载给破坏的,这样就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了。

解决高速公路收费问提的海南就做得很好。海南加收燃油税把路。

费加在了油里,就不受过路费了。这样不经能节约资源还能缓解交通。

拥堵的压力。而内地其他一些地方政府加收了燃油税但过路费还是照。

样在收。公路收费(不管是政府还贷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其中,最。

大的原则应是,还公路公益和公用的本质,以确保公路的公益性特征。

不扭曲,惠及民众,惠及我国经济发展。

10金融高代建。

1010911110。

物业管理租赁委托收费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综合性租赁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质。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

3.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融资租赁”: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国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续费”: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手续费。

1.2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a)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该方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

物业管理收费相关问题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各承租企业缴纳房租、综合治理服务费、水电费及电话费的手续,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采用转账扣款方式,为甲方代收进驻企业的房租,综合治理服务费;水电费和电话费;同时,丙方委托乙方采用转账付款方式,代扣缴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上述费用。上述费用每月集中一次性扣划。

二、为方便资金划转,加速资金周转,甲、丙双方应在乙方开立公司(或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乙方将从丙方的账户中代扣缴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乙方为甲方代收的上述费用存入甲方账户。

三、甲、丙双方共同委托乙方作为本项业务的承办银行,乙方派专人负责与甲、丙双方联系工作及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乙方采用转账收费方式为甲方代收房租、综合治理服务费、水电费和电话费的操作流程及注重事项:

1.乙方负责在每月13~15日(含13、15日,遇节假日顺延)代甲方收取丙方的费用;丙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以支付当月应缴纳给甲方的'费用,若在上述扣款时间由于丙方账户资金不足而扣不到款,乙方将不再为代扣,由丙方自行向甲方缴纳。甲方将按与丙方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理。

2.甲方每月1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采用转账付款方式的进驻企业名单、账号、金额等资料制成书面表格清单,加盖公章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办理转账。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清单数据资料,填制一式四联“特种转账凭证”进行银行转账,转账完毕后,乙方留存二联,甲方、丙方各执收一联。

五、乙方凭甲方提供的书面表格清单资料办理转账,甲、丙双方之间对转账金额有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甲、丙双方发生的任何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若由于乙方员工操作失误或电脑系统错误的,则由乙方负责解决。

六、乙方通过转账的方式为甲方代收房租等费用和为丙方代扣费用,乙方不收甲、丙双方的手续费。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签约三方中的一方若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提前30天通知另外两方,在此期间三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_________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物业管理租赁委托收费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的作业安全、顺利进行,依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专业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管理项目实际情况,有效维护管理项目施工作业环境与秩序,特别制定本协议书。

1施工及生产作业进场前。

1.2乙方须指定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并在施工作业开始前提交予甲方,以便于及时联系与沟通:

乙方单位负责人:电话:

乙方现场负责人:电话:

乙方现场安全负责人:电话:

1.6乙方在施工作业前,应前往甲方指定部门办理有关进场之各项手续,并提交相关各类文件资料,签署本安全协议书,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场。

2甲方安全管理责任。

2.1负责向乙方传达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规定等及甲方安全管理要求;。

2.2负责收存各施工作业单位所提供的各种必要的施工及安全文件;。

2.3负责定期对乙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随时的检查,乙方应给予配合。

2.4负责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隐患或违反管理规定之行为等,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并应规定时限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6全面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乙方安全管理责任。

3.1接受和服从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的管理、监督与检查;。

3.9随时清理并不得随意丢弃堆放垃圾、废物废料及易燃物品;。

3.12根据施工作业需要合理计划限量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单独放置并设专人保管看护。在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明火作业、电气焊、油漆粉刷、防水作业、材料切割等作业时,须严格做好各项防护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作业操作。

3.13严禁使用和存放易腐蚀、放射性物品与材料;。

4高空施工作业职责。

4.1乙方单位必须具备政府专门部门发放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照与资质;。

4.4乙方须制定专门的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高空作业方案与安全保障方。

4.5按;。

4.9在每次进行高空作业前,须有专门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严格的教。

育、培训和要求,对作业现场情况、机械设备、工具等相关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交底;。

4.15高空作业单位须对作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5其他。

5.1本协议书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承诺确保严格遵守;。

5.2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5.4如有必要,本协议书由甲方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复印件进行备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物业管理收费相关问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业主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

第三章物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合同期限;。

(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交接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

(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

(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至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一并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七)其他相关资料。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九十日内,将前款规定的物业档案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和车位的数量、售价。

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

(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六章物业的维护。

第五十二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五十四条。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收费相关问题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办公、工业、商业等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相关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第九条下列项目支出可以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但不得重复计算: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水、电费用;。

(七)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必要的社区文化、体育活动费用;。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

(一)清洁卫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做好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二)公共秩序维护。协助有关部门维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

(三)园林绿地养护。对公共园林绿地的花、木、草进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按照管理服务合同和服务公约规定对其他园林设施进行日常养护。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做好共用部位、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

(五)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以及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测算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应以实际的支出为计算依据,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为基数计提酬金。

酬金的提取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根据供求关系、企业资质、管理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比例或固定数额。

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项目之前及每年年底前,应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及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下年度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开支项目和标准的预算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报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业主大会批准的预算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范围。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每三个月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接受业主的监督。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初进行上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决算,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后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费除去物业管理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后,有结余的,应转入本物业管理区域下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擅自提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实行酬金制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共同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审计。

聘请专业机构审核、审计的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利用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场地、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

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按其他方式收取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交纳。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自首个业主入住之日起全额交纳。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第十八条因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运。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

第二十条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

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元,由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和装修承建单位分担。

装修保证金(押金)应当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工(料)价单。

第二十一条除前述费用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除装修保证金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强制收取并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对取得国家、省、市各级优秀、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称号的,其收费标准不得在原收费标准上另行上浮。

第二十三条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其他楼层的电梯运行费不进行区分。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一般按月收取,但经双方协商同意按其他方式收取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增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和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同类型物业,如业主享受相同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对不同时间入伙的业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本规定实施前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批文一律废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可以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9月1日起执行。此前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住宅局)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