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工作总结(专业18篇)

小编: QJ墨客

作为一种反思的机会,月工作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寻找提升自己的方法和策略。下面是一些来自不同行业和岗位的月工作总结示范,相信对大家都会有所启发。

非法采砂简报标题

淮卫桥下的停靠点,通过前期的清理和整顿,我区河道范围内无采砂船停靠点,无砂场。

止采砂管理职责,确保打击非法采砂堆砂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宣传,促进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推进。

为保障打击非法采砂工作顺利开展,区相关单位对非法采砂户进行了细致摸排,将采砂船登记在册,同时采取张贴通知、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宣传非法采砂的巨大社会危害。

3、依法严厉打击,全力推进打击非法采砂工作。

法采砂船罚款31000元,捣毁采砂设备20余台。

1、我区执法经费和专业装备十分有限,还没有专门的水行政执法队伍。

2、我区大小采砂船只共有14艘,现已全部统一停靠在指定停靠点,但是没有将采砂机具统一搬离采砂船,实现机具上岸统一保管。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争取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机构,落实保障经费和人员,实现对辖区河道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2、着重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对现有的非法采砂船集中统一拆除。

非法采砂工作简报

8月2日至8月5日,由县政府副县长田杰带队,县林草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类乌齐县分局执法人员协同,对类乌齐县十个乡(镇)河道采砂点进行联合执法形式检查。

本次检查中,执法人员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工作,突出检查重点,全面排查了全县十个乡(镇)河道采砂点,对有证砂场未按环评及相关规定进行采砂作业、对河道采砂场整治不彻底、砂石料堆放不整齐、占用河道砂石料未清理、采坑恢复不彻底、设施设备未完全清理、河道内乱倾倒生产生活垃圾、乱采偷采等现象进行了检查。对违法无证开采的限期自行拆除,如限期内未整改,将按照法律程序立案,并移送司法部门。先后检查采砂场11处,检查过程中,发现3处采砂场涉及违法无证开采,检查组按照相关规定限期15天内自行拆除,如限期内未整改将依法立案,强制拆除。

开展这次河道执法检查,旨在有效保护河道行洪安全,严厉打击危害行洪、堤防、河势稳定的行为,有效震慑了违法事件的.发生。下一步,将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力争在第一时间内发现、第一时间内制止、第一时间内查处偷盗采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查处,确保河道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类乌齐县河道行洪安全奠定坚实的基础。

非法采砂工作简报

为严厉打击河道偷挖盗采等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持续本月5日加强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以来,开展夜间河道易盗采区域执法巡查专项活动。乡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在1月18日凌晨,在响水河道查获皮卡车及抽砂机器一部。

在此次行动中,乡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人员员不畏寒冷及疲劳积极的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体现了我乡坚决执行上级交以打击非法采砂任务。维护好我乡河道生态环境。

下一步,将加强该河段夜间执法巡查力度,力争在深夜第一时间内发现、第一时间内制止、第一时间内查处偷盗采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查处,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非法采砂工作简报

为落实《广东省河长办关于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洗泥等污染环境活动的通告》规定,防止南澳县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出现非法采砂洗砂洗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河道及生态安全。9月6日上午,县河长办(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汕市生态环境局南澳分局、南澳海事处等部门对东畔大坑、西畔大坑及西阁海岸线开展打击非法采砂洗砂洗泥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本次巡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1人,执法车辆3只,巡查河道长度约10公里,未发现非法采砂洗砂洗泥等水事违法行为。

接下来,县河长办将持续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继续针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开展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非法采砂洗砂洗泥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保持高压态势,维护南澳县水生态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

非法采砂工作简报

20xx年7月1日,中原镇执法中队和中原派出所在日常巡河过程中,在九曲江乐群村河段发现一部铲车和一部东风卡车正在开展非法采砂作业,非法采砂人员在发现执法人员后立即逃之夭夭。随后执法人员扣留了现场的车辆,并通知市公安局特巡警旅环大队进行深入核查,目前涉事的车辆已移交至市公安局特巡警旅环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一直以来,中原镇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安排了镇执法中队和镇派出所联合开展日常性巡查,打击了多起非法采砂行为,给违法分子予以强大威慑,有力守护了中原镇的绿水青山。

非法采砂工作简报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3月19日凌晨,潭门镇政府组织综合执法中队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将位于新园水潭门镇北埇村委会汪洋村小组段的一伙非法采砂点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行动。

此次行动,共出动工作人员8名,扣押涉案电动车1辆、手机2部,四轮拖拉机1辆,抽砂机一套,相关涉案人员信息已掌握。

下一步,我镇将继续按照“加大打击力度,构建人水和谐”的准绳,加派人手、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对非法采砂现象重拳出击,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不留后患。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批。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盗采河砂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多方监管机制,共同守护环境整洁优美,河道水清岸绿。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琼海市公安局旅环特警大队执法人员进一步处理。

整治非法采砂案例心得体会

非法采砂问题一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严重危害环境和生态的问题。为了防止非法采砂的危害并保护环境,政府加大了整治力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行动,其中包括多次开展整治非法采砂的专项行动。本文将就最近整治非法采砂的行动进行心得体会。

随着人们对各种建筑材料需求的不断增加,非法采砂行为不断泛滥。此类行为不仅会严重危害环境和生态,还会影响到河道、湖泊和海洋的水质和水量等问题,并造成各种生物的生命受到威胁。政府为防止此类状况的恶化采取行动进行整治非法采砂行为,对那些违规的行为进行制裁,加大了整治力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行动。

为了防止非法采砂行为的危害并保护环境,政府提出并实施了多项措施。包括建立健全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罚机制,进行实时监测与制约,开展宣传教育等。在整治非法采砂的专项行动过程中,政府及时采取了行动,对非法采砂人员进行了处罚,取缔一些非法采砂场所,并提高了整治非法采砂的频率和决心,减少了非法采砂的行为,保护了水环境和河流生态。

第四段:鲜明的成果与深刻的启示。

整治非法采砂的行动给我们带来了鲜明的成果,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对非法采砂行为加强监管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能够杜绝非法采砂行为,还能保护环境和生态并提高生活质量。我们还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大众认识到非法采砂行为的严重危害,共同杜绝这些不良行为,并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和生态。

第五段:结论。

通过此次整治非法采砂的行动,我们不仅意识到了非法采砂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而且也认识到了加强环保工作和整治非法采砂行为的重要性。如果我们能够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并使政策落地生效,整治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可以为我们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做出贡献,而且还可以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提高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非法采砂处罚案例范文

2008年,被告人林某斌收购奇台县某服务部,该服务部名下有青河县喀腊马依勒金矿探矿许可证,林某斌一直在申请办理探矿权的延续手续,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2015年至2017年,林某斌雇佣杨某启在矿区进行打钻作业,青河县某爆公司进行爆破作业,董某强及其他工人将爆破、破碎后的矿石加工提炼成合质金。林某斌将非法开采、提炼的合质金出售给河南洛阳某黄金冶炼公司,销售金额共计元。其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7日、2016年6月16日、2017年6月14日三次对奇台县某服务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罚款6万元、5万元、2万元。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奇台县某服务部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黄金;被告人林某斌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了上述非法开采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奇台县某服务部罚金50万元;判处林某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林某斌的违法所得元;没收喀腊马依勒金矿矿部电解车间及附属四合院。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探矿权与采矿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属性,从事探矿、采矿活动应分别申办许可证。该案被告单位名下虽有青河县喀腊马依勒金矿探矿许可证,但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其在该矿区开采黄金,仍属于“无证开采”。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供犯罪所用的单位财产。本案还反映出,虽然行政主管机关多次对被告单位非法采矿行为予以罚款,但未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既未督促其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未对其整顿、关停、治理,而是简单地“一罚了之”,“以罚代管”问题较为突出。对于被告单位并未缴纳的行政罚款,原审判决在罚金中未予抵扣。该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单位犯罪的代表性案例,在维护当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督促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纠正“以罚代管”问题、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采砂处罚案例范文

2015年初,被告人缪某林从江西赣州带探矿工人与周某生、张某光一起到江西省黎川县德胜镇某山场探矿,达成了在该山场共同开采稀土矿的口头协议,并约定了赣州股东与黎川股东的分工。周某生、张某光又邀请了朱某清、潘某根参与开采。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缪某林、周某生、张某光等人在该山场擅自开采稀土矿,直到2016年初才停止,产出的稀土绝大部分被缪某林等人出售。其间,被告人郭某晶到该山场负责矿山工人出工记数、发放工资、稀土产出及运出记数等管理性事务,每月领取5000元固定工资。案发前,该非法采矿点被政府有关部门先后捣毁二次。经储量调查和估算,该非法开采区属轻稀土,矿床离子相平均品位,开采区范围内破坏稀土资源储量(sre2o3)氧化物27吨。经鉴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万元(含税)。案发后,郭某晶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缪某林、郭某晶为修复生态环境,分别委托黎川县樟村生态林场在丰戈分场造林约10亩,并抚育三年,确保造林成活率90%以上。

【裁判结果】。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林、郭某晶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缪某林系主犯,但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晶虽受雇佣为盗采稀土犯罪提供劳务,但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系从犯,且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缪某林、郭某晶均能委托造林,主动承担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缪某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郭某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周某生、张某光、朱某清、潘某根均已另案判刑。

【典型意义】。

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广泛运用于高新技术制造和国防军工产品研发、生产,被称为“工业黄金”。_于1991年将离子型稀土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之一。依法严惩盗采稀土犯罪,既是保护矿业生产管理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的需要。本案属于跨行政区划非法探矿、采矿,多名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分工明确,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案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因素,严格依法追究缪某林、郭某晶的刑事责任,正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贯彻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原则,探索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教育引导二被告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取得较好的审判效果。

非法采砂处罚案例范文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公证人员、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人员、律师的执业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与投诉举报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对此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遵从正当性原则以及全面审查原则。

刘某钦所生子女有刘国某、刘福某、刘宗某(刘某父亲)等7人。刘国某系刘益某之父。刘某与刘乙系兄妹关系。2008年4月25日,刘益某出具《委托书》,转委托江某代为办理本市虹口区多伦路三幢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申领及接受房地产事宜。2008年4月28日,虹口公证处对《委托书》作出1290号公证。2016年,刘乙申请对1290号公证进行复查,虹口公证处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书》,上海市公证协会也作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意见书》,对投诉人刘乙的投诉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8日虹口司法局收到刘某对1290号公证及柳丽某律师、吴威某举报材料,经过调查,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9号答复,对刘某的投诉事项均不予支持,并进行邮寄送达。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司法局以虹口司法局超过《上海市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答复期限,确认29号答复违法。刘某以涉案三幢房屋的权属属于刘某钦7个子女为由主张1290号公证的内容存在造假为由,虹口司法局及市司法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虹口司法局作出的29号答复以及市司法局作出的7号复议决定。

市三中院一审认为,关于刘某反映的吴威某、柳丽某的律师执业投诉,因两人均为刘乙的委托代理人,且刘乙已经投诉并进行诉讼,对刘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刘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刘某对1290号公证的投诉,虹口司法局向虹口公证处进行调查并审核其提供的材料,未发现虹口公证处滥用职权、违法办证行为,决定不予支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对其提出的异议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投诉处理期限的起算点为接到或者收到投诉的次日。本案中,虹口司法局于2019年11月8日收到投诉至2020年1月13日作出29号答复,超过60日的期限,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市司法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7号复议决定,行政程序合法,确认29号答复违法并无不当。刘某、刘国某无权委托刘益某,刘益某也无权转委托江某为由主张1290号公证的内容存在造假,实质系对1290号公证的内容存在争议。根据《公证法》规定,1290号公证所公证的委托书内容本身是否真实有效,属于民事争议,因此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判决如下:一、确认虹口司法局作出的29号答复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行政投诉处理包括公证执业、司法鉴定和律师执业活动三类事项。本案投诉涉及不同事项,在对投诉处理答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甄别相关事项所对应的法律依据之差别。本案中,法院判断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的办案期限,以《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作为审查被诉处理答复所涉公证执业活动合法性依据,对公证执业活动类的投诉处理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具有借鉴意义,也起到相应的法制教育作用。

整治非法采砂案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阐述整治非法采砂的重要性(200字左右)。

非法采砂是长期以来存在的难题,给环境、经济、政治等方面都带来了负面影响。近年来,大力整治非法采砂已经成为了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这是为了减轻非法采砂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稳定的经济运行和社会治安。整治非法采砂是一个重大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合作和努力。

第二段:案例分析,阐述非法采砂的危害和违法行为(300字左右)。

在整治非法采砂的行动中,我们发现,非法采砂不仅对环境和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且还突破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底线。这些非法采砂者不仅无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而且忽视了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在执行行动期间,我们发现许多违法行为,如违反国家的采砂管理规定,偷采盗挖,以及占用农田等。这些行为给当地社会和政府带来了负面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环境。

第三段:对整治行动进行分析,探讨难点与问题(300字左右)。

整治非法采砂行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相应的措施和方法。在执行行动期间,我们发现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非法采砂者的斗志非常大,他们对环境的破坏和违法行为无动于衷。另一个问题是对非法采砂工具的监管比较困难,因为它们往往隐蔽,易于隐藏。此外,当地政府和警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的挑战包括带来安全风险,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资源,以及需要进行长期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段:对整治行动后的心得体会(300字左右)。

整治非法采砂行动虽然有诸多挑战和问题,但是也有相应的成就和收获。整治非法采砂的行动可以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和公共资源,提高当地的生态环境品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此外,进行行动还会给违法采砂者带来相应的惩罚和警示作用,增强人们对法律和秩序的敬畏和信仰。从个人角度,这个行动也给了我们更多方面学习的机会,提升了我们对环境保护和社会公义意识的认识。

第五段:总结,呼吁全社会共同合作提高非法采砂治理(200字左右)。

在整治非法采砂的行动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全社会共同合作,共同努力,提高治理非法采砂的意识和行动力。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各方面优势,共同推进这个艰巨而又必要的任务。希望未来的整治行动能够更加精准、有力、果断,取得更大的成果。

非法采砂处罚案例范文

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商定盗采海砂,将共有船舶改装成采砂船,另购买船舶改装成具备屯砂、出砂功能的过驳船;雇佣被告人康某杰为船长,被告人康某河、康某强、姜某、康某滨等人为船员,并商定采砂超过30船,每多采一船,船员就可以多拿到1550元的奖金补贴,拿到的奖金按工资比例划分。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王某章、康某川等人多次驾乘采砂船,到闽江口和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以每吨6元至25元的价格出售给沙场或海上运砂船。经统计,王某章、康某川等人盗采海砂共计30余万吨,除3000余吨被公安机关查扣外,均被销售,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章、康某川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章、康某川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被告人虽受雇佣为盗采海砂犯罪提供劳务,但参与利润分成,系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2000元;没收犯罪所用的船舶。宣判后,王某章、康某川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是仅次于石油天然气的第二大海洋资源。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沿海省份盗采海砂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威胁海洋地形地貌和海洋生态。王某章、康某川经精心组织、策划,为盗采海砂而专门改造船舶、雇佣人员,采取连续作业方式,在闽江口等海域盗采海砂,严重破坏海砂资源和海洋生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和区分主犯与受雇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法认定和处理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船舶,保障了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总体效果,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围绕国家海洋战略、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和导向。

非法采砂处罚案例范文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志的控制企业,在陈某志的指使下,安排集团下属企业和集团子公司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煤炭,并统一洗选、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巨额经济支持。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本案非法越界开采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万吨,价值万元。

【裁判结果】。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宣判后,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煤炭是18世纪以来的主要能源之一,被誉为“黑色金子”“工业食粮”,是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矿产资源。陈某志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矿养黑”,以被告单位为依托越界盗采煤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煤炭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特点,充分考虑罚金刑在增强刑事处罚效果、提高犯罪成本、弥补矿产资源损失等方面的功能,依法从重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陈某志等被告人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裁判生效后,全案执行财产评估价累计193亿余元,保障了罚金刑执行效果。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用足从严,坚决惩治“越界开采”“私挖乱采”、彻底“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决心和成效,对能源矿产行业规范生产经营亦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非法采砂简报标题范文

为整顿规范洢水河梅城段采砂环境秩序,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确保行洪顺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县相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为目的,按照“规范有序开采,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行洪安全”的要求,坚持“全面整治与重点整治结合,依法治理与规范管理结合”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加强和规范持证开采活动,保证河道行洪安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范围包括辖区内所有违法采砂企业(个人)。

三、主要任务。

(一)取缔无证采砂。对未经审批擅自采砂行为,坚决予以取缔。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生产设备和设施,清理砂石堆料,回填平整砂坑,恢复河道行洪畅通。对个别违法采砂企业(个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不自觉履行清理整改职责,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纠正超范围超深度开采。对虽办有《采砂许可证》等证件,但未办理环评、矿产资源、安监等相关证照,不按采砂许可要求,擅自变更采砂地点或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特别是近堤采砂的,全面进行停产整治。

(三)恢复被毁的相关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毁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采砂单位(个人)对随意堆放的砂石料和弃料进行处理,恢复河床和河道原貌。对因采砂活动造成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等设施损坏的,由采砂单位(个人)限期予以修复。因技术等原因采砂单位(个人)无法修复的,由相关部门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个人)承担。

(四)恢复耕地。对在农田内采砂,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吊销各类证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恢复耕地。

(五)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今后,凡在我镇辖区河道内的一切采砂行为,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如在可采范围内,必须同时取得水务、国土、环保、安监、工商、水保、供电、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许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在禁采范围内,任何人不得私自采砂,对违反规定顶风采砂者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方法步骤。

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采取全面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方式,从2017年1月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1月5日至2月5日)。成立梅城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在街道、河道内采取悬挂横幅、发放通知单等形式广泛宣传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及时向采砂业主宣传国家、省市县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政策法规。由镇政府对辖区内采砂业主进行集中约谈教育,限期自行拆(撤)除所有采砂设备和砂石料。镇上成立5个工作小组,对辖区内所有采砂企业(个人)、采砂机械、人员数量、采砂规模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下达停产整顿通知,责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采砂活动,限期关闭砂场,恢复河道。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2月6日至3月31日)。由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各成员单位和工作小组协同配合,对辖区内采砂业主非法采砂设备、砂台及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自行拆除的,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对在拆除过程中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采砂业主,镇领导小组将汇报县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联合国土、水务、公安、安监、环保、司法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坚决进行打击。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按照县上方案的部署要求,4月1日至4月10日由镇政府进行初验,随后县水务局、国土局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逐段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全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镇上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分管国土、水利、安监的副镇长任副组长,驻村干部及村干部、派出所、供电站、水管站、卫生院等镇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全面做好辖区内非法采砂企业(个人)的关停取缔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镇直各单位、各村社及涉及到村的镇村社各级干部要认真谋划,主动作为,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镇村打击非法采砂快速反应机制,对非法采砂“露头就打”,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各镇直单位、五个工作小组必须在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村和相关部门要服从镇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确保令行禁止,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严禁敷衍塞责。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工作纪律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同时,镇纪委全程参与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对党员、干部及其亲属参与非法采砂或者阻碍打击非法采砂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非法采砂简报标题范文

2010年8月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全力开展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在泉州市及相关区(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整合执法力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执法方式,全力打击非法采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主动加强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对违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的苗头,坚决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重点水工程、桥梁设施的安全。据统计,晋江干流金鸡拦河闸下游河段共组织执法活动35次、出动执法人员240人次、在执法xxx查扣非法运砂车辆5辆,没收非法抽砂船4艘、抽砂管100根450米,查扣大型非法采砂船2艘,清除采砂场约5860平方米、采砂码头4处,查办水事案件13件,处罚没款万元。南安市在打击金鸡拦河闸上游的非法采砂xxx组织大小规模的执法行动50多次(其中夜间行动20多次),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取缔非法采砂点20多处,缴获大型抽砂船5艘、小型抽砂船10艘、放沉8艘、捣毁码头20多处、没收抽砂管道400多节、扣押非法运砂车辆5辆、大型装载机6部、小型挖掘机1部,行政罚款20多万元。目前,晋江下游河道的非法采砂现象已得到根除。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的屡禁不止现象引起了泉州市人民政府的重视,2010年7月7日市政府召开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题会议,决定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8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我局制定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博春添副秘书长为组长的泉州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泉州市公安、水利、经委、国土、交通、工商等部门的领导以及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南安市政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1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与分解方案》,进一步把整治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市直各部门和区(市)政府以及街道镇政府,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整治工作。整治方案同时分发到,都按要求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落实整治工作责任。鲤城、丰泽区、南安市政府相关的街道(镇)社区(村)层层签订整治非法采砂责任状,明确打击晋江下游非法采砂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后,我局立即召集召集相关科室、水政监察支队、金鸡拦河闸管理处、河道堤防管理处等单位分解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本次整治工作的主力,为此我局要求相关区、市的水利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向区、市政府领导汇报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领导的重视;主动加强与交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报在执法中发现的水利部门职责以外的违法行为,争取他们支持与配合,加强整治工作力度。

(三)加强宣传、严格执法。

在宣传方面,各地都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等宣传媒介积极向全社会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群众更进一步了解河道采砂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了解非法采砂的危害,调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活动的积极性,为河道采砂管理和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泉州市水利局为扩大宣传面,特地与市广播电台的新闻频道联合制作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的专题节目,在丰州段非法采砂车辆进出路口设置一座大型宣传广告牌。

(四)、加强监督、确保成效。

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鲤城区以区检察院为首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浮桥镇专门印制了1000多份的水法规宣传单发放,同时进行水法知识问答,吸引群众的参加。丰泽区2010年10月19日,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晋江下游北峰河段非法采砂及乱倒建筑垃圾专题会议,成立以区农林水局为牵头,联合区执法局、北峰派出所、社区的专案组,同时依托北峰城管中队,联合区行政执法局、区治安巡逻大队进行夜间巡查。以达到震慑非法采砂人员的目的。非法采砂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确保金鸡拦河闸、晋江下游防洪堤和沿岸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了金鸡拦河闸至枪城河段全面禁采的目标。

四、存在的问题。

1、有的市直部门和区(市)没有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

2、非法采砂的业主多为当地黑恶势力,执法队员人身安全保障有待提高。

3、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的没有专门执法机构,有的有机构但没人员编制太少,影响执法效果。

4、河道管理内、非法堆砂影响行洪、破坏低水驳岸等设施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整治非法采砂案例心得体会

非法采砂是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由于其破坏性巨大,不仅会造成环境问题,还会损害河流的自然生态系统,更会对水资源、渔业、农业、灌溉等多方面产生影响。国家对此问题一直高度重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在前不久参与当地一次非法采砂整治行动时,我深刻地了解了一些情况,对此也有了自己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非法采砂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主要形式是各种渠道的未经许可的采砂活动,主要针对的是河流、湖泊、水库及湿地。非法采砂活动广泛存在于各个省市,具有破坏性、危害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由于非法采砂的破坏性极大,违法者又常常使用暴力抵抗执法人员,所以整治非法采砂是十分有必要的。

第三段:非法采砂整治的难点和挑战。

非法采砂整治存在着种种难点和挑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隐蔽性和违法者的反抗行为。非法采砂活动往往在晚上或者偏僻地方进行,难以被发现和防范。这意味着整治人员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寻找和逮捕违法者,这增加了整治工作的难度。此外,非法采砂者还可能大肆推销涉嫌非法采砂的沙石,在短时间内即可流出销售,管理难度很大。

整治非法采砂活动一直是当地政府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在这次整治行动中,我们采取了一些改进的手段,包括建立了数据中心用于全面记录非法采砂情况,采用了高精度的卫星遥感技术来追溯涉嫌违规采砂场或者运输车辆的原始地块,以及实时监测和打击非法采砂的网络行为等等。这些改进措施不仅畅通了整治非法采砂的渠道,避免了一些管理漏洞,还提高了整治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段:总结。

非法采砂是一项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严重问题,任何人都不应该为了个人利益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对此,政府部门和各级工作人员应该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加强对非法采砂情况的监管和整治。通过建立完善的技术、法律、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全民共治的态势,并协助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好打击非法采砂的措施。只要大家一致行动,相信整治非法采砂的问题会被有效的解决。

非法采砂处罚案例范文

在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法定程序被收回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以村民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为由作出否定村民建房资格的决定,该决定涉嫌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权益受侵害的村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委会所作不当决定,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的,构成行政不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孙某某系上海市松江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原有一处占地200平方米的宅基地房屋并获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因该房屋年久失修,1993年民政部门拨款委托该村村委会进行翻修。村委会考虑翻建成本较大,故以提供一间村集体用房给孙某某无偿使用方式替代翻修房屋。后孙某某因精神疾病长期在外住院治疗,村委会于2015年与其监护人协商以5万元回购前述村集体用房使用权。2019年,该村被列入本市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根据相关方案,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可申请整体平移迁建新房,新房由村委会统一规划、设计并建造。孙某某申请参加该村平移建房。村委会经集体讨论认为孙某某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已被收回,不具有建房资格,遂作出不同意其建房的决定。孙某某认为村委会剥夺建房资格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向泖港镇政府提出履行职责的申请,要求镇政府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村委会所作决定予以责令改正。镇政府收到前述履责申请后,未作出回复和处理。孙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泖港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该村村委会改正前述违法决定。

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系该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其权利不因长期在外就医等原因丧失。根据该村宅基地房屋整体平移重建方案,在孙某某宅基地未经合法程序收回的情况下,孙某某理应享有上述重建房屋的资格。现并无证据表明孙某某的宅基地已被合法收回,故村委会直接否定孙某某建房资格的决定,存在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对于村委会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决议或决定,该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责令村委会改正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泖港镇政府收到村民的纠错申请后,没有及时启动调查程序,也未作出任何处理和回应,应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法院判决泖港镇政府针对孙某某的申请及时作出调查处理。本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直接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践中,村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公共事务,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部分管理职责,村委会决议或决定与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当村委会的决议或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时,根据《村民委员组织法》的规定,权益受侵害的村民既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解决相关争议,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委会的不当决定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本案中,村民选择了要求镇政府监督村委会决定的救济途径,收到履职申请的镇政府负有对村委会的决定加以调查核实的职责,并有权责令改正。本案的处理,为促进乡镇人民政府正确履行对基层自治组织指导、监督职能提供了实证案例,有助于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行基层社会治理,进而促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

非法采砂处罚案例范文

2017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严某洋、严某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未经水务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联丰村泥溪河段开采鹅卵石。由严某洋负责召集、联系买主并雇用挖机、货车,由严某虎负责找工人及现场生产、管理、登记等事宜。二被告人将采出的鹅卵石运送至安龙县木咱镇,卖给徐某某用于铺设人工河道,严某洋与徐某某商定以每立方米200元的价格进行结算。二被告人非法开采的鹅卵石共计1146立方米,收到徐某某支付的款项115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严某洋退缴赃款115000元。

【裁判结果】。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洋、严某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鹅卵石,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均为主犯。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严某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处严某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严某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没收违法所得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鹅卵石属于非金属矿产,与老百姓一般认识中的“捡鹅卵石”等行为不同,未经许可擅自有组织、大规模地盗采鹅卵石属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导致矿产资源被破坏和无序利用,而且会对河滩地貌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被破坏等后果。该案盗采地点位于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泥溪河段、国家级风景区马岭河峡谷旁,当地保留有布依族百年老屋和石板小道,民俗文化特征明显,留存有红军长征品甸战斗、泥溪河战斗革命遗迹,与马岭河峡谷景区自然景观浑然一体,是独具特色的人文历史资源、红色教育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人民法院坚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资源”理念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格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根据案情总体从宽处理,取得较好效果,在警示非法开采鹅卵石行为、引导当地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推动矿产资源与“绿水青山”“红色文化”“民俗历史”一体保护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