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工作汇报反恐策略范文(21篇)

小编: 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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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反恐工作汇报精选_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学校安全及恐怖事件、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确保我校安全稳定,全面落实上级精神,结合我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反恐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深化学校安全监管,加强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学校反恐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二、适用范围。

1、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安全保卫和反恐应急工作。

2、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发生的恐怖分子入校袭扰事件、校内发现不明物体(装置)事件以及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校舍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事故、传染病爆发流行、校园伤害事件等。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反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乡学校反恐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报送以及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处理。负责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控制、人员救治以及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学校的安全稳定、应急管理、法制教育等,对多发、易发的安全部位和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

组长:(校长)。

副组长:(党支部书记)。

(副校长)。

(副校长、办公室主任)。

组员:(工会主席)。

(总务主任)。

(政教主任)。

(教务主任)。

(教科室主任)。

(政教副主任、年级组长)。

(团总支书记)。

(信息中心主任)。

(骨干教师工作室主任)。

(德育处主任)。

(教务副主任、年级组长)。

(年级组长)。

(出纳、食堂主任)。

(会计)。

领导小组下设常务办公室,由政教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原则。从现在起,一旦发生涉校安全或恐怖事件,要在15分钟内逐级上报反恐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涉及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重大事件可直接向教育局反恐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2、主动抢险、迅速处理原则。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救援。

3、生命第一原则。事件发生后,要把救护师生生命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扩大原则。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原则。

五、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1、恐怖分子入校袭扰师生事件处理办法。学校发生恐怖分子闯入校园袭扰师生事件,学校要立即启动预案,第一时间向110指挥中心以及教育局反恐工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并迅速组织师生转移,等待救援。

2、校内发现不明物体(装置)事件处理办法。学校内发现不明物体(装置),要立即向公安部门和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同时迅速组织学校师生紧急疏散,等待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理办法。发现学校饮用水污染,要紧急对水源进行有效隔离,并立即向卫生部门和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校园爆炸事件处理办法。学校发生爆炸事件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立即向公安等部门和领导小组报告。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迅速疏散师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物证搜寻、排除险情工作,防止再次发生爆炸事故。

5、火灾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发生火灾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全力组织师生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时立即向派出所和领导小组报告,安排人员配合消防部门组织救人和灭火抢险工作。要配合医疗机构妥善安置受伤人员。

6、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办法。学校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向卫生部门和领导小组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将中毒者送至卫生院进行救治。并对食堂管理人员进行监控,对食堂进行隔离管理,等待有关部门进行采样化验。

2017年8月27日。

学校反恐工作汇报精选_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反恐防暴工作,提高反恐防暴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潍坊市反恐怖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和市教育局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反恐怖工作要求,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忧患意识,及时掌握、彻底排查和有效化解学校不稳定因素,及时、果断正确处置各类突发恐怖事件和暴力伤害师生事件,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工作安全稳定。

(一)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

1.严格落实干部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学校要安排教师值班,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值班表除值班人员人手一份外,要在学校办公室、警卫室张贴;领导干部和值班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保证人员随时待命,保证随时出动应对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2.严格门卫管理。学校要对出入校人员、车辆实行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非本单位、非公干人员的登记管理,要求会见人员在回执上签名反馈,严禁非公务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学校,对可疑人员应予以询问,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公安部门。

3.加强学校内部执勤巡逻。对学校内部的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设施实行每日定时巡查登记,巡查人员签名。发现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并查明来源和危害,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影响。

4.强化安保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配齐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和校园专职保安,并建立政审、培训、体检等档案。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对抗暴恐分子的能力。

5.配足配齐安保器械。学校警卫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防卫器械,使用正常,保安人员上岗执勤时要统一着保安制服,持警用器械,确保24小时2人以上在岗在位。

6.完善校园监控设施设备。在学校大门、主要道路、食堂、实验室、学校周界等重点场所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市教育局监控平台、当地公安部门联网。校门口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系统,并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运行;学校监控室应设置在安全部位,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值班监看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工作。

(二)突出防范重点。

1.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的管理。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段应落实家校交接制度;上下学时段要安排学校领导、值班教师、校园保安共同值班,加强对校园周边的巡视,维护上下学秩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2.加强校园围墙管理。清除围墙内外便于攀爬的一切土堆、桌椅板凳、柴垛、树木等杂物,及时堵塞缺口,加高低矮围墙,加固松动部位,以确保人员不能翻墙出入校园。3.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从预防恐怖分子对校车及校车内学生的突然袭击入手,建立校车反恐防暴安全预防机制。严格校车“五定”、“五有”管理,严把驾驶员资质关,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值班人员在学生上下车前及时关注、巡视周边状况,并做好学生上下车的交接工作。

4.加强各类危险物品管控。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监管检查和出入库、领用管理。健全丢失报告制度,通过技防、物防、人防等多种手段防止危险品丢失被盗。加强对危险品从业、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方面的培训与演练。

5.加强重点人员排查管控。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全面排查和掌握本单位及周边地区的有精神病史人员、吸毒人员、缠访闹访人员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相关人员数据库,加强动态管控。

6.加强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段反恐防暴工作。根据各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段反恐怖工作变化,提升重要节点、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反恐防暴工作等级,防止校内大型活动期间和人员聚集场所发生暴力破坏、群体性事件等影响重大或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

(三)加强教育培训。

1.加强反恐防暴宣传教育。学校要通过班会、“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周”活动以及黑板报、校园网站、专题报告会、安全教育课等形式和载体,对广大师生员工开展反恐防暴安全教育,让广大师生了解掌握避险、防护、逃生、急救、报警等基本常识,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学校聘请部分家长作为安全信息员,并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

2.开展反恐防暴专业知识培训。学校通过邀请公安部门专业人员、法制副校长到校讲课等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恐防暴教育培训,增强干部教师的反恐防暴意识,提高反恐防暴工作能力。

3.完善应急预案。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反恐防暴工作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队伍,明确本单位重点防范目标、重要环节和防范举措,明确部门人员职责任务和现场处置工作规范和运作程序,着力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要备齐应急逃生绳、盾牌、灭火器等应急物资,疏通应急逃生通道,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强化应急演练。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反恐防暴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和学校快速反应处置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修正反恐防暴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备无患。

5.规范应急处理。发生突发性暴恐事件,应根据事件性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指示采取相应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稳定,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教育系统反恐防暴预防和处置工作。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学校“一把手”的职责,落实学校责任制,切实改变恐怖组织离我们还很遥远的思想和懈怠情绪。

(二)预防为主,消除隐患。学校对可能成为恐怖源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车辆,逐一进行检查过滤,彻底排除嫌疑;对重点目标、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防护毫不放松,做到万无一失。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暴恐事件风险降到最低点。

公安反恐工作汇报

---点商场、超市也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加强宣传,强化落实。

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市供水总公司。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根据市、区反恐办工作要求,现将我公司2013年反恐怖防范工作做以下简要汇报。

2013年,供水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上级领导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安全供水,优质服务”的中心,坚持转变方式、调整机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经营方针,以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保障供水、规范管理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全公司职工,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将各项工作推向前进,现将今年来的反恐怖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反恐怖防范规范建设工作体系的建立。今年以来,我公司为规范我公司重点目标及要害部位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反恐怖防范和快速反应能力,4---水源地深井泵房、沉沙池、加氯间、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做到事事有检查,检查有记录。

四、设立保卫科,公司撤销了原物业公司承担保卫的职能,设立保卫科强化公司安全保障职能。

五、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安排好值班巡逻工作,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对重点目标“沉沙池、清水池、加氯间、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巡防、监控、看护制度,确保全市的正常生产生活供水。

七、建立了各类应急预案,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泄漏等事故。

6---安全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内部稳定,确保公司内部安全。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的创建活动,与周边单位建立周边区域安全联防管理协调联系制度,各单位互相联动,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联防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件的的发生。

繁重,还有更大的重任在等着我们,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只争朝夕的责任感,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在来年的各项工作中全力以赴,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全市人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8---。

二、制度健全,全面动员。

我司遵循“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把反恐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方面逐步建立健全了《治安保卫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门卫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构建完善的防范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燃气安全、责任如山”安全理念的宣贯工作。利用专题学习、会议、刊物、展板、lcd灯等载体开展宣传动员,大力营造反恐工作氛围,有效加强了员工对于反恐防范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全员参与反恐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落实措施,加强防范。

总结。

3、开展试点工作,推行共建网建设。开展“燃气安全与服务社区共建网”试点,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优势和社区的服务资源功能,加强与社区(小区)的协作互动,搞好庭院和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治,构建专业化、规范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燃气安全与服务长效机制,维护燃气公共安全和用户利益,共建安全和谐社区。目前建立了6个示范社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为共建网建设规范性地全面铺开打下坚实基础。

4、突出工作重点,狠抓排查治理。按照上级要求和公司安全控制计划,通过充实巡检队伍、使用先进检漏设备、12---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员的反恐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松懈情绪。

2、不断强化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负责人要把安保和反恐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安保和反恐工作要亲自部署,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级人员要履行好工作职责,切实保证安保和反恐工作责任落实、富有成效。

角;要发动全员、借助外力,加强与主管部门、反恐机关、社区的沟通联系,齐抓共管,不断把企业反恐工作引向持续深入开展。

4、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公司领导、安全综治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工作力。

14----。

公安反恐工作汇报

县政法委:

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大型商场的恐怖袭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群众利益和商场的正常运营,我局积极组织,加强领导,要求各单位成立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积极应对,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确保反恐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制定了《商务系统反恐怖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徐冶荣局长为组长,李建山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反恐怖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要求各重点商场、超市也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加强宣传,强化落实。

我局向各经营企业下发了《定兴县商务局关于加强应对突发事件与反恐怖工作的通知》及《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要求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和“首位”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各单位利用晨会、宣传栏、滚动屏幕等形式对《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有效提高广大员工和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要求各重点商场、超市,加强反恐防暴工作的安全管理,提高广大员工的警惕性,务必做到定岗、定人、定责,细化反恐防暴工作方案,并熟练掌握,发现反常举动要立即上报当地派出所,切实维护社会和企业安全与稳定。要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系统和各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出限期整改计划,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整改措施,确定具体时间。责成专人严防死守,确保各项设备设施灵敏、有效,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四、加强值守,信息畅通。

强化值班制度,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准确应对。

2014年6月4日。

学校反恐工作汇报精选_

1.严格落实干部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学校安排教师值班,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值班表除值班人员人手一份外,要在学校办公室、警卫室张贴;领导干部和值班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保证人员随时待命,保证随时出动应对处置各种突发情况。

2.严格门卫管理。学校要对出入校人员、车辆实行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非本单位、非公干人员的登记管理,要求会见人员在回执上签名反馈,严禁非公务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学校,对可疑人员应予以询问,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公安部门。

3.加强学校内部执勤巡逻。对学校内部的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设施实行每日定时巡查登记,巡查人员签名。发现可疑物品应立即报告,并查明来源和危害,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影响。

4.强化安保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潍坊市学校专职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配齐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和校园专职保安,并建立政审、培训、体检等档案。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处置暴恐分子的能力。

5.配足配齐安保器械。学校警卫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

防卫器械,使用正常,保安人员上岗执勤时要统一着保安制服,持安保器械,确保24小时2人以上在岗在位。

6.完善校园监控设施设备。在学校大门、主要道路、食堂、实验室、学校周界等重点场所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区教体局监控平台、当地公安部门联网。校门口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系统,并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运行;学校监控室应设置在安全部位,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值班监看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工作。

二、突出防范重点。

1.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的管理。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段应落实家校交接制度;上下学时段要安排学校领导、值班教师、校园保安共同值班,加强对校园周边的巡视,维护上下学秩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2.加强校园围墙管理。清除围墙内外便于攀爬的一切土堆、桌椅板凳、柴垛、树木等杂物,及时堵塞缺口,加高低矮围墙,加固松动部位,以确保人员不能翻墙出入校园。

3.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从预防恐怖分子对校车及校车内学生的突然袭击入手,建立校车反恐防暴安全预防机制。严格校车“五定”、“五有”管理,严把驾驶员资质关,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值班人员在学生上下车前及时关注、巡视周边状况,并做好学生上下车的交接工作。

用管理。健全丢失报告制度,通过技防、物防、人防等多种手段防止危险品丢失被盗。加强对危险品从业、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方面的培训与演练。

5.加强重点人员排查管控。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全面排查和掌握本单位及周边地区的有精神病史人员、吸毒人员、缠访闹访人员等重点人员情况,建立相关人员数据库,加强动态管控。

6.加强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段反恐防暴工作。根据各重大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段反恐怖工作变化,提升重要节点、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反恐防暴工作等级,防止校内大型活动期间和人员聚集场所发生暴力破坏、群体性事件等影响重大或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

三、加强教育培训。

1.加强反恐防暴宣传教育。学校要通过班会、“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周”活动以及黑板报、校园网站、专题报告会、安全教育课等形式和载体,对广大师生员工开展反恐防暴安全教育,让广大师生了解掌握避险、防护、逃生、急救、报警等基本常识,提高师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学校聘请部分家长作为安全信息员,并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

2.开展反恐防暴专业知识培训。学校通过邀请公安部门专业人员、法治校长到校讲课等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恐防暴教育培训,增强干部教师的反恐防暴意识,提高反恐防暴工作能力。

3.完善应急预案。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反恐防暴工作。

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队伍,明确本单位重点防范目标、重要环节和防范举措,明确部门人员职责任务和现场处置工作规范和运作程序,着力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要备齐应急逃生绳、盾牌、灭火器等应急物资,疏通应急逃生通道,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强化应急演练。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反恐防暴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和学校快速反应处置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修正反恐防暴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备无患。

5.规范应急处理。发生突发性暴恐事件,应根据事件性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指示采取相应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稳定,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学校反恐防爆工作汇报精选_

一、校园反恐防暴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王波校长兼总指挥:王波。

成员:陈坤静(安全管理员)朱子江(教导主任)。

王其远(校医)各班主任。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恐怖暴力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保卫、救援等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1.通讯联络组:朱子江罗乾。

负责事故的报警、报告及各方面的联络沟通。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情况。

2.警戒保卫组:陈坤静陈伦王旭。

负责保卫师生安全,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交通,劝退围观人员。

3.医疗救护组:王其远雷世界负责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4.物资保障组:赵宽。

负责及时提供反恐防暴器材、物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5.善后处理组:罗光秀赵灿。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进行或配合进行事故调查,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2017年9月。

学校反恐工作汇报精选_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顺利进行,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校园重大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应对恐怖和暴力能力,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校园反恐防暴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组长:党朝阳。

2、工作职责。

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要在事故现场指挥救援行动,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汇报和请求援助,同时向澄城县教育局及时报告。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挥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校园内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应急预案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值班干部和学校领导报告,并同时拨打110报警。

2、值班干部或任何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迅速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

3、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5、尽快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6、救护受伤学生和其他伤员。

7、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8、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即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二)校园内发现可疑人物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校园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值班干部和校领导报告。

2、学校门卫人员和领导指派人员要立即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

3、若此人自述进入校园的目的明显缺乏可信度,无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甚至说话前后矛盾,蛮不讲理,门卫人员应当将其带入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盘问。

4、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人物或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打110报警由警,由警方带走作进一步调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盘问时夺路逃跑,单位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高、衣着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报告,同时,学校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校园作案的思想准备和预案准备。

6、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7、学校应把事件情况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的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伤害事故。

1、收到可疑邮包或发现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要在第一时间向值班干部和领导报告。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气味可疑,不是本单位的物品,也从无看到过此种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学校某处。

2、发现可疑邮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呗烟或使用手机,对讲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

3、学校应当指定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判断是不是危险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险物品,应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

4、若可疑邮包和物品被警方确定为危险物品,学校应立即在其周围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5、学校应当配合警方组织人员在校园其它区域搜寻检查,确定在校园内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

6、学校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校园爆炸事件处理办法。学校发生爆炸事件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立即向公安等部门和领导小组报告。及时设置隔离带,封锁和保护现场,迅速疏散师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认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物证搜寻、排除险情工作,防止再次发生爆炸事故。

乡镇反恐工作情况汇报

为切实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证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有效避免和减少不法分子袭击燃气设施事件,以实际行动支持城市建设,维护全市安全稳定大局,实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的目标,我司按照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依照有关做好安全保卫反恐工作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陆续开展了一系列反恐防范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我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反恐防范工作,为有效推进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以公司董事长为组长的反恐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反恐办公室设在企业安全综治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反恐防范工作。我司多次组织召开反恐专题会议,将反恐防范工作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安全责任,确保了反恐防范工作的扎实有效推进。

二、制度健全,全面动员

《门卫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构建完善的防范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燃气安全、责任如山”安全理念的宣贯工作。利用专题学习、会议、刊物、展板、lcd灯等载体开展宣传动员,大力营造反恐工作氛围,有效加强了员工对于反恐防范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全员参与反恐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落实措施,加强防范

我司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统一指挥、协同有序,高度戒备、反应迅速,科学决策、高效处置”的工作原则,全面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推行了一系列反恐安全防范举措,确保公司安定有序、和谐发展。

1、组织安保队伍,狠抓人防力量。一是组建了民兵应急队伍,全天候枕戈待旦,随时接受反恐工作任务。二是在各储气站、配气站、cng站、办公楼、综合楼等重点场所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各级领导带班制度,坚守岗位,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到应急车辆、设备、物资、通信联络充分保障。三是加强了各场所的门卫保安力量,严格执行重点场所出入登记制度。四是加大了对各场站、场所、室内外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查力度,发现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纠正和上报。

办公楼等场所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目前正逐步引入安装场站周界系统。拓宽信息渠道,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辖区公安机关、社区的联系和信息共享,确保情报信息传递渠道畅通,提高情报信息的传递效率,确保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或获得暴-力恐怖线索后,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每季度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定期分析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和反恐工作形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总结和布置工作。

3、开展试点工作,推行共建网建设。开展“燃气安全与服务社区共建网”试点,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优势和社区的服务资源功能,加强与社区(小区)的协作互动,搞好庭院和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治,构建专业化、规范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燃气安全与服务长效机制,维护燃气公共安全和用户利益,共建安全和谐社区。目前建立了6个示范社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为共建网建设规范性地全面铺开打下坚实基础。

改。

5、健全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公司制定了《反恐应急预案》,对企业反恐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工作职责、报告程序和处置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一旦发生恐怖(突发)事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为了落实好反恐预案,公司定期组织了预案演练,并多次参加观摩政府相关部门的综合反恐演练。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增强反恐工作意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树立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切实抓好燃气安全维护和反恐应急工作。 持续加大反恐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员的反恐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松懈情绪。

2、不断强化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负责人要把安保和反恐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安保和反恐工作要亲自部署,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级人员要履行好工作职责,切实保证安保和反恐工作责任落实、富有成效。

角;要发动全员、借助外力,加强与主管部门、反恐机关、社区的沟通联系,齐抓共管,不断把企业反恐工作引向持续深入开展。

4、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公司领导、安全综治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工作力度,对安全保卫和反恐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得力的部门和人员,要责令整改并依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七庄小学反恐防暴工作汇报材料

为切实做好校园内外安全防护工作,保持学校持续安全稳定形势,进一步增强学校和师生反恐防暴意识,掌握和提高反恐防暴知识与能力,确保我校师生安全。为此,我校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校首先成立了校园反恐防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反恐防暴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召开反恐防暴工作会,明确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制定了反恐防暴应急演练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了反恐防暴应急演练;成立由校长任队长,保安、青壮年教职工为队员的反恐应急队。

二、3月18日下午第二节,全校各班开展了反恐防暴知识讲座,师生共同学习了《面对歹徒的六大逃生技巧》、《恐怖袭击自救攻略》以及观看了《暴恐事件生存指南》,然后,各班根据所学内容,创设了袭击场景,模拟被挟持、被突袭的情景剧,让学生初步掌握了自救能力和逃生技巧以及师生的处突能力。

三、为针对当前特殊敏感时期需要,学校采取了“五项措施”加强反恐防暴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在校安全。

一是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召开教师会、学生会和家长会,传达上级关于反恐防暴安全工作会议精神,预告安全形势,教育学生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二是严格落实门禁制度。进一步落实保安工作责任,加强门卫24小时值守工作。对来校来访人员仔细盘查询问事由,做好登记,并由相关领导、教师到门口迎接,方可入校;对不能说清楚所要找人的姓名的社会闲散可疑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沉着应对。

四是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学校合理利用现有安全保卫人员并充实学校安保力量,组建安全巡逻和防恐应急队,购买、配备安保设施或器材,保证24小时巡逻值守工作,严禁下午放学后教师随意留学生在校辅导,确保学生按时回家。

五是科学应对突发事件。每天做好放学前安全提示,告知学生在上下学的途中不逗留,不与陌生人交流,看见行为怪异的人,不靠近,不围观、并尽快远离,不去人多的地方凑热闹等。如遇突发伤人事件,大声呼救,机智反抗或及时躲避,设法拨打110电话报警。要统筹兼顾,采取内紧外松,适度掌控,畅通信息,及时汇报的原则,加强巡逻及应急处置人员培训,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行动、科学应对、有效处置。

通过培训、学习、演练、告知、提示等形式,增强了师生的防患意识、锻炼了教师处理暴-力突发事件的意识,提高了保护学校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近来,云南、广东等地火车站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我们学校根据南阳市教育局和官庄工区的`要求,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学校安保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我们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将学校安保工作切实做好、做实。现将我校的做法给领导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官庄工区派出所、官庄镇镇人民政府配合,有针对性地进行学校的防恐防爆工作,保证学生和学校的一切安全。 我校结合实际,制定总体目标:让学生、家长和社会知道学校的防恐防爆的基本思路,同时学校自身有防恐防爆的工作小组。让学生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一切为了生命,学会在紧急情况下逃生。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分解细致,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密切合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更加重视防恐防爆工作

1、落实各级的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防恐防爆的第一负责人,及时与当地的政府和派出所联系,经常进行联络联防,学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和法律顾问,定期为学生进行培训。

2、学校增添防范措施,在没有专业保安的困难情况下,我们积极应对,加强对男女教师的思想教育和防恐知识教育。

3、学校利用有限的经费采取技防的办法,全校安装了10个探头,校长主管中控,及时了解全校防恐防爆情况。

4、对化学、生物实验药品实行专人(后勤陈主任和教学李主任)管理,重要的药物实行双人管理,一切药品实登记,学生实验有教师指导,结束进行清点。

5、食堂的进货、留样、消毒等环节实行登记,大宗食品进货定点,每日有后勤的主任陈友亮同志进行晨检,所有的环节实行签字,添加剂实行专柜和专人管理,确保食堂的安全。

6、凡是学校的大型活动和期末、中考、假日(期),学校向家长下发安全告

知书,让家长参与对学生的管理,了解当前的防恐防爆安全形势。

7、学校时刻利用时间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知识的讲座,贯彻及时的上级文件精神,了解防恐防爆的要求和防控方法。本期已经对学生进行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发扬“防灾减灾”文化,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反邪教等相关知识的教育。

8、学校进行防恐防爆安全的排查,及时配合官庄镇人民政府、官庄镇派出所等部门进行安全的检查和排查,及时召开防恐防爆安全会议,分析学校的安全隐患,上报安全问题。

三、加强宣传、注意细节,促进师生意识的提高

1、根据河南省学校防恐防爆的相关要求,学校把防恐防爆的相关知识传授给学生,每期的学生家长会都有学生安全知识的培训,把学生安全的教育延伸到家庭和社会,减少了对学生的安全的危害,同时提高了学生及家长防恐防爆意识。

2、利用学校的安全课,组织学生观看《防范暴恐侵害 学会保护自己》专题影片,了解学生防范暴恐侵害的内容,学会在遇到恐怖、暴-力分子如何处理,如何保护自己的方法。学校办了防恐防爆专刊,建立了防恐防爆制度,在学校的各班装订了安全责任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业保安,在受到暴恐分子侵袭的情况下,制止能力有限。

2、部分教师和部分学生仍然对防恐防爆的安全形势还停留在原来的意识上,没有危机意识,放松平时的安全要求。

3、学校临近街道从校门经过,上学放学的安保防范工作任务重。

4、学校安全设备差距大,监控至今不能覆盖全校。

官庄一中

2017年9月21日

反恐怖防范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综治办、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学校反恐怖防范暂行标准》以及漳教安2015(78)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积极预防、妥善应对、合理处置、确保稳定”为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反恐工作的总体部署,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为主线,以扼制影响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犯罪活动为重点,深化学校安全监管,加强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和演练,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学校安全与稳定。

二、机构设置及职责。

长:李永亮副组长:吕水旺。

员:陈友杭陈国城李晓月李阿田吕国栋。

组长职责。

1.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学校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研究部署反恐怖各项工作任务,积极预防恐怖事件的发生。

2.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吕水旺任反恐办主任。负责收集、发布反恐工作信息,及时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加强预警,检查班级反恐防范措施的落实。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和工作方法,做好宣传推广。发生恐怖事件后,及时调度、协调各方积极处置,使恐怖事件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将反恐怖防范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学生有选择反恐教育资料供各班选择教育,指导各班开展反恐怖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对恐怖事件的预警意识,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

与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反恐怖防范工作动员部署三个会议:领导小组会、全体教师会、家长会。宣传发动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各项活动之中。

2.第二阶段全面推进。

(1)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反恐怖防范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工作负责人职责。

具体分工如下:

李永亮指挥反恐怖协调防范工作,督查措施的落实,制止恐怖事件等。

吕水旺督查措施的落实,协调。联系安全部门、区反恐怖协调小组。制定应急预案,指挥反恐怖演练,制止恐怖事件等。

陈友杭协调各方积极处置,与公安、医院联系,指挥人员疏散,制止恐怖事件等。

李阿田开展反恐怖防范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演练,制止恐怖事件等。

陈国城负责收集、发布反恐工作信息,检查安防设施,加强反恐装备,督促门卫、食堂等重点部门工作,制止恐怖事件等。

李晓月负责收集、发布反恐工作信息,做好宣传工作,安排救护伤员,制止恐怖事件等。

年级组长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应急演练工作等。吕国栋对反恐工作全程检查监督。

(2)加强技防措施,加装监控设备,配备反恐器械。与派出所加强联系,畅通应急报警渠道。

(3)学校实行上课时间全封闭管理,加强门卫登记检查,对进入校园的人员严格登记,禁止其车辆进入学校。要求校内教师亲自确认来访人员身份后方可接待,防止身份不明人员进入校园。

(4)校园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守卫,对重点要害部位日检查,日记录,对校园周边可疑人员、车辆和物品提高警惕。(5)开展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各班级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开展反恐怖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增强师生员工的反恐意识。反恐教育要与日常课堂教学相结合、与校园宣传阵地相结合、与日常德育活动相结合,与教师师德培训相结合,尽力扩大教育面,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6)组织开展校园反恐怖防范演练。制定反恐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反恐演练,提高师生反恐防范的应急处置和规避危险的能力。

(7)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反恐怖工作台帐,以备检查。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摸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调解和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反恐领导小组。

四、工作原则和要求。

1.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将反恐怖防范工作纳入学校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扎实开展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督导,抓好落实。学校反恐领导小组要按工作职责亲自组织、参加学校的反恐怖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3.建立机制,注重长效。要积极开展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系列活动,落实各项工作规划,积累工作经验,形成校园反恐怖防范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促进校园反恐怖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反恐工作汇报材料精选_

---点商场、超市也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加强宣传,强化落实。

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市供水总公司。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根据市、区反恐办工作要求,现将我公司2013年反恐怖防范工作做以下简要汇报。

2013年,供水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上级领导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安全供水,优质服务”的中心,坚持转变方式、调整机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经营方针,以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保障供水、规范管理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全公司职工,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将各项工作推向前进,现将今年来的反恐怖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反恐怖防范规范建设工作体系的建立。今年以来,我公司为规范我公司重点目标及要害部位反恐怖防范工作,提高反恐怖防范和快速反应能力,---水源地深井泵房、沉沙池、加氯间、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做到事事有检查,检查有记录。

四、设立保卫科,公司撤销了原物业公司承担保卫的职能,设立保卫科强化公司安全保障职能。

五、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安排好值班巡逻工作,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对重点目标“沉沙池、清水池、加氯间、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巡防、监控、看护制度,确保全市的正常生产生活供水。

七、建立了各类应急预案,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泄漏等事故---安全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内部稳定,确保公司内部安全。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的创建活动,与周边单位建立周边区域安全联防管理协调联系制度,各单位互相联动,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联防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件的的发生。

繁重,还有更大的重任在等着我们,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只争朝夕的责任感,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在来年的各项工作中全力以赴,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全市人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xx公司关于开展反恐工作的情况---。

二、制度健全,全面动员。

我司遵循“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把反恐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方面逐步建立健全了《治安保卫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门卫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构建完善的防范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燃气安全、责任如山”安全理念的宣贯工作。利用专题学习、会议、刊物、展板、lcd灯等载体开展宣传动员,大力营造反恐工作氛围,有效加强了员工对于反恐防范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全员参与反恐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落实措施,加强防范。

我司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统一指挥、协同有序,高度戒备、反应迅速,科学决策、高效处置”的工作原则,全面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推行了一系列反恐安全防范举措,确保---信息的传递效率,确保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或获得暴力恐怖线索后,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每季度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定期分析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和反恐工作形势,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总结和布置工作。

3、开展试点工作,推行共建网建设。开展“燃气安全与服务社区共建网”试点,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优势和社区的服务资源功能,加强与社区(小区)的协作互动,搞好庭院和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治,构建专业化、规范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燃气安全与服务长效机制,维护燃气公共安全和用户利益,共建安全和谐社区。目前建立了6个示范社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为共建网建设规范性地全面铺开打下坚实基础。

4、突出工作重点,狠抓排查治理。按照上级要求和公司安全控制计划,通过充实巡检队伍、使用先进检漏设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员的反恐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松懈情绪。

2、不断强化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负责人要把安保和反恐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安保和反恐工作要亲自部署,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级人员要履行好工作职责,切实保证安保和反恐工作责任落实、富有成效。

角;要发动全员、借助外力,加强与主管部门、反恐机关、社区的沟通联系,齐抓共管,不断把企业反恐工作引向持续深入开展。

4、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公司领导、安全综治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工作力----。

银行反恐怖主义工作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对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广大职工干部及患者对《反恐怖主义法》的认识,进一步提升职工干部反恐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要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我院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职工干部的反恐怖主义教育,为《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努力构建和谐医院。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学习教育活动。1.我院党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组织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反恐怖主义法》扩大会,我院领导班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科室、部门负责人参加,我院党委书记作中心发言,并对我院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工作进行部署。

2.我院邀请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深入医院开展“反恐一课”宣传教育,结合反恐防恐对广职工干部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干部的反恐安全意识,培训职工干部面对暴力恐怖活动时,如何紧急避险、快速报警、迅即疏散、机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识。

3各科室、部门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科室、部门职工认真研读《反恐怖主义法》,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

4.组织一次反恐防暴演练,提高广大职工干部在发生纵火、爆炸、枪击、砍杀等恐怖袭击时的避险自救能力。(时间安排:2016年—6月;负责部门:保卫处、行政办公室、医务科)。

1.在医院内悬挂有关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横幅,在宣传栏出版“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板报。

2.在我院急、门诊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反恐主义”标语3.利用单位网站、微信、微博、qq群进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教育。及时上传学习资料,做好学习笔记。

4.在对口帮扶村开展《反恐主义法》的宣传。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我院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反恐怖主义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打赢反恐怖斗争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负总责,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1、我院成立督导检查组,不定期对单位职工干部学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做好相关学习笔记,督导检查组不定期下科室检查笔记情况。

乌什县人民医院年3月28日。

开展反恐工作的情况汇报

做好工作是基础,做好自己的工作是你的责任。但如何让别人知道你做得很好也需要长期的学习和积累。写工作报告是一个好方法。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切实加强我公司反恐安保工作,有效避免和减少不法分子袭击事件,实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的目标,按照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0年反恐怖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陆续开展了一系列反恐防范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反恐防范工作,为有效推进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年初组织召开反恐专题会议,将反恐防范工作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安全责任,确保了反恐防范工作的扎实有效推进。

我公司认真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理念,把反恐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年初,根据反恐专题会议要求,制定了《反恐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大力营造反恐工作氛围,有效加强了员工对于反恐防范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全员参与反恐工作的浓厚氛围。

公司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统一指挥、协同有序,高度戒备、反应迅速,科学决策、高效处置”的工作原则,全面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推行了一系列反恐安全防范举措,确保公司安定有序、和谐发展。

(一)人防。

我公司树立大局观念,提高反恐安保意识,重点对保安人员进行管理,根据疫情防要求,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登记和询问力度,杜绝无关人员私自进入公司。并定期召开公司安全会议,强调安全防护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等工作情况。

(二)物防。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一是年初复工后,我公司针对今年疫情防控,购买体温计和口罩,要求所有员工上班期间戴口罩,并对所有员工体温定时检测;二是4月投入1500余元对我公司的灭火器进行更换,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火灾防控工作。

(三)技防。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我公司拟定了反恐专项应急预案,并在9月组织开展了一次反恐应急安全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应对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总之,通过公司领导的周密部署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我们以扎实的工作、严谨的措施,真正的把反恐防范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确保了2020年我单位的安全稳定。

“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是学校取得优异成绩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基矗一年来,我校坚持把德育、安全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把创建“平安校园”建设入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取得了显著成绩。创建“平安校园”一年来,我校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秩序井然,无违法犯罪及其它治安事件发生。学校的安全教育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矗在开展创建“平安校园”中,我校积极行动,认真总结、抓住重点、突破薄弱,取得了新的进步,使创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创建“平安校园”是关心青少年成长,关心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又一举措。学校带领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了解创建目的意义,知晓创建标准过程,理解创建工作和学校常规管理的关系。认真分析我校面临的形势,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刊出安全、法制专刊,升旗仪式上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制定了班级管理制度,将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学校利用年段集会、班级活动,加强安全、法制教育,做到早宣传、早认识、早预防。我们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强安全教育,使师生们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增强了遵纪守法的意识,提高了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为了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学校成立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工会主席、教务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做到明确分工,齐抓共管。

我们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校长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职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做到网络清楚,职责分明。我们一直把安全列入对班级、对班主任考核的内容。学期初,校长与全校老师一一签订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书,做到主要领导负责抓、其他领导分头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党政工团等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格局,以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安全。

程中做好相关记录,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定期查找学校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安全隐患,如定期检查学校校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各类基础设备是否完备;定期检查学校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定期检查食品卫生安全及校园环境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和病毒、传染病的传染等等。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派专人进行整治。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六条措施”、“八条措施”以及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良好治安秩序,保证校园正常的教育、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努力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学校及周边环境,确保校园安全。

我校历来注重对师生的安全和法制意识的教育,一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群体性安全责任事故。

法教育,认真宣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社会治安的有关法律、法规。全体师生遵纪守法,形成了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学校领导廉洁自律、民-主管理、依法治教,从未出现师生违法犯罪行为。

一年来,学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关于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精神,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我校的年度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力度,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检查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秩序是否稳定。将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形成书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协同整治、清理。通过调查表的形式,通过治理,我们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治安秩序较为稳定,绝大多数的师生对其表示满意。加强对校园外来人口的管理,设置《来访登记表》对来访人员实行严格的验证、记录制度,防止一些不法人士混进校园,不给为非作歹者有可趁之机。

开展各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设立校长信箱,对师生反馈上来的意见和问题,学校领导及时给予解决、处理,从未发生过师生集体上访或个人上访的事件或行为。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的监控,认真执行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反映学校有关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的信息动态。

总之,在开展创建“平安校园”的工作中,我校积极行动、认真总结、结合实际、抓住重点、突破薄弱,取得了新的进步,使创建工作的具体任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不断探索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校园”的新路子新经验,为建设“平安校园”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反恐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上级反恐维稳工作安排和部署,赤水路政执法大队结合当前反恐形势和高速公路行业反恐实际,多举措向反恐维稳发声亮剑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反恐工作任重道远,责任重大,一直以来,我大队就深以为然,高度重视反恐工作。为切实加强对反恐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相应成立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由大队长亲任组长,副大队长任副组长,各中队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办,负责反恐日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为反恐工作打下扎实的组织基础。

为强力推进反恐工作,我大队认真履行反恐工作职责,及时召开反恐工作会议,传达各级反恐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精神,学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研究部署并督促落实反恐各项工作措施。研究制定并出台印发了《赤水路政执法大队反恐工作实施方案》,对反恐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职责、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加强对管段内高速公路反恐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特别是人员密集区如服务区(停车区)、加油站以及各收费站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要求和上级部门反恐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反恐工作应急预案。

一是召开反恐防暴工作部署会和推进会,传达学习各级关于反恐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二是督促行业相关单位加强对反恐防暴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学习,全面提升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反恐防暴意识让,做到有反恐意识、懂反恐知识、会发现苗头、知报告方式。三是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联合交警和养护部门对管段内收费站服务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进行集中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张贴横幅2幅,接受群众咨询服务50余人次。不仅提升了群众对反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预防和减少恐怖主义滋生土壤,促进了社会安定团结。

大队将安全生产检查与反恐怖检查结合,针对隧道、桥梁等易造成重大事故的路段,加强日常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消除暴恐事件可能发生的隐患,有效消除影响高速公路行业安全稳定的各种涉恐隐患和现实威胁。今年以来,大队共检查桥梁67座,隧道2个,均未发现异常情况。另外,为落实相关反恐防范制度和措施,大队积极开展内部经常性检查,定期对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进行检查,同时结合实际在办公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结合管段实际不断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通过参与应急抢险、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为充分发挥好高速公路各单位优势,大队会同“一路三方”除联合开展巡查外,同时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联合进行安全隐患和反恐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严格落实反恐工作高速公路保畅任务。

管段内“一路三方”及地方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及时建立微信群,准确及时共享互通反馈相关信息,切实加强反恐信息的共享与互通;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遇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迅速上报并积极妥善处置。

2021年,根据某某公司反恐工作部署要求,某某公司紧紧围绕全力防范化解管控各类风险,从严从实从细做好“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工作,实现了“五个确保”目标:一是确保了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二是确保公司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事件;三是确保了公司不发生严重暴力恐怖和个人极端事件;四是确保了公司不发生到省进京上访事件;五是确保了公司不发生重大负面舆论事件。主要工作如下:

根据某某公司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需要,调整下发了《关于成立某某公司综治内保反恐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公司党政领导任组长,班子副职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恐工作领导小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内保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三个牌子一套人马”,指定综合部负责日常工作,制定了工作职责,明确了工作任务。下属三级经营部也相应成立了反恐工作小组,明确了反恐工作分管领导和兼职人员,初步建立了上下联系的工作渠道,确保了公司反恐日常工作有人抓落实,工作不脱节。

一是把反恐工作纳入到《某某公司基层单位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做到与综治内保工作同部署、同考核,保障了公司反恐工作常态化有序运作。二是层层签订责任书。公司与羊城实业签订《内保反恐工作责任书》后,根据《内保反恐工作责任书》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分别与下属11个经营部和3个职能部门签订了《2021年综治内保反恐工作责任书》,把责任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责任传递到广大干部职工。三是强化考核机制建立。根据公司工作实际,把反恐工作按照一二三四类工作标准,纳入新修订的《某某公司基层单位综合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从而确保了公司涉恐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

在反恐日常工作中,坚持“防范先行,以防为主”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反恐防范工作。一是在“穆斯林斋月”、全国“两会”等各敏感节点,把反恐工作融入到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同步进行,实行以公司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分片区常态化包保督导检查,督促公司内各经营部严格按照上级反恐工作部署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期间共开展集中检查多次,按要求建立了《安全风险问题库》和《反恐督导检查问题清单》,及时整改消除主要安全隐患2处。二是全面实行办公场所封闭式管理,结合公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从2021年1月27日起,公司本部及各经营部办公场所全面实行“封闭式”管理。凡进入办公场所人员一律登记,一律测体温,一律安全查验,确保公司不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治安事件。三是加强重点人员排查稳控工作,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在全国“两会”前夕,以内保主管人员牵头,信访主管人员配合,集中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活动,从掌握路内纠纷、路地纠纷、施工纠纷、职工内部纠纷、减员增效引发的劳资纠纷入手,分析研判可能引发的不稳定情况,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重点人员稳控在当地,确保不发生越级群访事件,确保各个敏感节点安全稳定万无一失。

以“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为指导思想,以办公院区内部治安防控为重点,充分发挥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防控体系作用,一是购置反恐防范器械。年内,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仍挤资8100元,购置8件套反恐器械12套,配置到公司本部门卫及11个经营部,不同程度增强了公司反恐处恐能力。二是利用已安装的“门禁”设施系统配合实行封闭管理。目前,站车经营部、广汕经营部“门禁”作用良好,公司本部已为职工配发放门禁卡40多个,正在为启用“门禁”系统做准备工作。三是加派公司本部门卫安保力量,挑选体格强壮、责任心强的职工守护办公院区,24小时轮班值守。年内,公司内未发生任何治安事件。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反恐宣传教育月活动要求,公司结合实际重点加强了对“春运”、“黄金周”支援广州南站干部职工的反恐意识宣传教育,组织援站干部职工参与车站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车站反恐工作相关内容,落实好车站反恐工作的有关措施要求。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有近300名干部职工参加了车站组织的安全培训。此外,主动参与车站反恐演练。在车站每年举办的“119”消防反恐演习到来之际,协调驻站经营单位、经营班组相关人员,参与车站组织的“119”消防反恐演练,不断提升驻站干部职工防恐处恐能力。

反恐怖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标准高、严要求,工作中虽然公司内没有发生大的问题,但也存在一些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反恐怖意识不够强烈、装备不够完备、兼职人员配备不到位等,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根据市、区反恐办工作要求,现将我公司20xx年反恐怖防范工作做以下简要汇报。

20xx年,供水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上级领导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安全供水,优质服务”的中心,坚持转变方式、调整机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经营方针,以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保障供水、规范管理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全公司职工,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将各项工作推向前进,现将今年来的反恐怖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体负责公司的反恐怖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反恐措施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了安全保卫和组织机构,完善了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研究日常状态和紧急状态防范等级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规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标准。达到及时、准确地掌握涉恐基础信息,有效管控各类危险物品、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了反恐怖重点单位信息员、安全员制度,及时收集掌握和上报各类影响安全的涉恐涉爆情报信息,加强对水源地深井泵房、沉沙池、加氯间、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做到事事有检查,检查有记录。

四、设立保卫科,公司撤销了原物业公司承担保卫的职能,设立保卫科强化公司安全保障职能。

五、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安排好值班巡逻工作,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对重点目标“沉沙池、清水池、加氯间、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巡防、监控、看护制度,确保全市的正常生产生活供水。

七、建立了各类应急预案,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泄漏等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共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一次,液氯泄漏应急演练一次,供水抢修应急演练一次,确保了在各类事故发生时,当班人员井然有序,正常面对。

八、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检查制度,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危险品的管理,公司化验室人员天天有检查,检查有记录,使用有记录。

九、从解决实际困难入手,抓好初信初访,努力化解矛盾。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教育工作优势,开展党员与群众结对帮扶活动,每位党员同志经常与结对帮扶职工进行谈话,交流沟通思想,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做好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紧迫的实际问题,稳定职工情绪,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事件的发生。

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司安保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报告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内部稳定,确保公司内部安全。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的创建活动,与周边单位建立周边区域安全联防管理协调联系制度,各单位互相联动,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联防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件的的发生。

繁重,还有更大的重任在等着我们,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只争朝夕的责任感,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在来年的各项工作中全力以赴,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全市人民。

6月19日,我市召开反恐怖工作汇报会,向到我市开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保反恐怖防范专项督导检查的省督导检查组,汇报我市反恐怖工作情况。

省工信厅副厅长吕欣,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朝武出席会议并讲话。

吕欣对我市前期所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吕欣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反恐怖防范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做好安保反恐怖防范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政治要求、是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反恐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全稳定的重要环节;要抓住重点,全力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保反恐怖防范各项工作,全面强化管控措施,提升整体防范能力,坚决消除各项隐患和现实威胁;要精心组织,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工作联动,强化督导检查,强化宣传引导,确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反恐防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吴朝武强调,曲靖市坚持把防范打击暴恐活动置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来谋划,始终绷紧反恐怖斗争这根弦,将反恐怖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曲靖、法治曲靖的重要举措。下步工作中,曲靖市将以此次督导检查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突出问题及根源,采取过硬措施强力整改,进一步抓实情报信息工作,抓实基础防范和摸排管控工作,抓实查缉堵截工作,抓实应急处置工作,抓实反恐实战保障工作,不断提升反恐维稳能力和水平,坚决防止发生暴恐案事件,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副市长、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聂涛主持会议,并对贯彻落实好此次会议精神提出要求;曲靖军分区司令员、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杨凤兵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领导参加会议。

年度反恐工作情况汇报

2019年度,医院安保科在区卫健局、区安委会、公安机关、应急救援队、院领导班子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医院安全保卫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构建和谐平安医院、狠抓治安、消防安全为根本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临床一线服务。定期开展各类应急培训、建立安全联防机制、对重点部门管控、招标并签订消防维保合同等一系列工作,切实维护了医院的安全稳定,防止了各类重大案件事故的发生,使得医院在治安安全、防火安全、就医环境上取得了明显实效。回顾一年,我科室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党性修养,提升人员内涵。

我科室认真学习党章及本年度“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相关精神,切实将主题教育贯穿全年,不断增强自身的党性,用党的理论知识来丰富自己的头脑,以党的思想为根本,切实做到“听党话,跟党走”,做好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二)凝聚十九大,做到听党话。

我科室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四中全会的讲话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精神学以致用,运用到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中。

我科室认真抓好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车辆管理、应急预案、防火急救知识等。科室于2019年10月9日新招聘一名干事,切实为医院安保工作融入了新鲜的血液,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科室能更加细致的完成。

(一)建立建全管理,落实责任制。

医院强化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各组员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医院是公共场所,我院目前运行郑家街院区和回风院区,进出人员较为杂乱,特别是郑家街院区,每天有2000人次左右进出医院,在如此多的人员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根据这一特殊情况,我院充分利用现有的硬件设施进行24小时监控,并加强制度建设,要求值班保安做好值班巡查,做到谁上班,谁负责,增强保安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1、据统计,本年度各科室调取回风院区监控室录像共计12起,其中大多数涉及患者物品掉落,其中1起涉及金额5000元,经查证后找回。调取郑家街院区监控录像共计15起,其中多数为患者手机遗失,3起钱财遗失,共涉及金额3000余元,1起发生盗窃,涉及金额1500余元,已上报江北派出所进行侦查处理。

2、据统计,本年度各科室涉及社会治安事件共5起,回风院区3起,郑家街院区2起,均由回风派出所和江北派出所出警处理。

3、据统计,本年度各科室涉及医闹事件共3起,回风院区1起,郑家街院区2起,由公安机关和医院联合处理。

(三)医院始终坚持将治安安全、防扒、防盗、防火工作列为医院重点工作来抓。

针对医院开放式特点,人员流动量大、杂,在门诊、病区容易发生手机、钱包等财物被盗,防止停车场摩托车被盗现象,我们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1、专门请江北派出所及回风派出所的民警对我院实行重点单位指定民警帮办,达到医警联防,营造医院安全和谐的氛围;。

2、针对我院的监控盲区,增装了高清摄像头;。

3、我院就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购买了反恐应急装备,制定了反恐维稳预案。

(四)以制度化管理,保障医院治安稳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必要的安全制度,是提高医院治安安全的保证,确保医院财产和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我院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巴中市中医院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巴中市中医院安保技能培训计划》、《信息安全检查制度》、《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巴中市中医院监控视频管理制度》等,由于有了以上一些制度,保卫白天把好人员、车辆进出关,晚间定时对各楼道巡逻,并对财务室、中西药库房、器材仓库等夜间无值班人员的部位进行安全检查,有效的增强了医院的安全系数;。

(五)规范院内停车,确保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医院因占地面积不大,供车辆停放的面积不多,回风院区新住院大楼在建,车辆出入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为保证医院能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环境,安保科协同物业克服重重困难,并安排专人值班指挥,达到了较好的效果,确保了车辆的停放安全。

本年度以来,医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以院领导班子及各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我科室坚决服从领导,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今年来,我科室大力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共出4期展报,led电子显示屏持续宣传扫黑除恶专项工作,营造了安全的氛围;据统计,本年度涉黑涉恶现象共2起,其中医托1起(增强院内监管力度后现象消失),与医务人员发生纠纷并打架斗殴1起(由江北派出所出警已处理,情况均上报区卫健局)。

消防安全是医院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我科室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执行,主动积极做好消防工作。

(一)深化组织领导,持续开展好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医院成立消防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安保指挥组、通讯联络组、现场疏散组、医疗救护组、机动组、后勤保障组六个职能部门。我科室抓好领导小组工作重点,持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本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我科室按照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要求,严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成立了郑家街院区和回风院区两院区的微型消防站,郑家街院区配备消防防火服共5套,回风院区配备消防防火服3套,并成立义务消防队,形成长效机制;。

(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的做好消防工作。

1、我科室完善了消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了消防救援队要求每天消防安全网络直报,每天至少两次全院巡查,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在第一时间进行整改。今年来,医院郑家街院区和回风院区更换灭火器80具,更换消防水带及水枪共15套,郑家街院区更换安全出口指示灯30具,郑家街院区新增应急照明灯20具,更换喷淋头10个,确保消防安全。本年度,我科室组织全院职工积极参与消防知识讲座及消防演练2次,于10月新增一名干事后,不断开展临床科室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培训地点设在各个临床科室,便于全院职工更好的掌握灭火器及室内消火栓的使用。

2、今年6月申报公开竞标医院消防维保,于10月与四川安诺消防维保公司签订消防维保合同,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医院消防安全。

我科室联合总务科等科室不定时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排查医院的各项安全隐患,同时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做出整改,切实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据统计,今年来,我科室接到各个科室安全投诉电话共计37起,经上报安全分管领导工会主席张金平后,在张金平同志领导下,联合总务科进行及时整改,达到了安全事故的防范。

2019年,在院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在各个科室的指导中,安保科在院安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很多的薄弱环节,我们有信心,在2020年,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履职尽责,以扎实的工作为医院的平安和谐建设添光添彩,为医院的安全稳定生产保驾护航。

银行反恐怖主义工作汇报

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对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对《反恐怖主义法》的认识,进一步提升师生反恐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要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学校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师生的反恐怖主义教育,为《反恐怖主义法》的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内容。

(一)认真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学习教育活动。

1.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带头学。组织召开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反恐怖主义法》扩大会,学校领导班子,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学校党委书记作中心发言,并对学校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工作进行部署。(时间安排:2016年3月中旬;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

12.学校邀请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深入学校开展“反恐一课”宣传教育,结合反恐防恐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反恐安全意识,培训师生面对暴力恐怖活动时,如何紧急避险、快速报警、迅即疏散、机智勇斗等方式和常识。(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保卫处)。

3.各系(部)、各处(室、中心)利用周二政治学习时间,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部门师生认真研读《反恐怖主义法》,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各系(部)、各处(室、中心)和各党总支(支部)、学生工作处】。

4.组织一次反恐防暴演练,提高广大师生在发生纵火、爆炸、枪击、砍杀等恐怖袭击时的避险自救能力。(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保卫处、党委办公室)。

1.在校园内悬挂有关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的横幅,在宣传橱窗出版“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板报。(时间安排:2016年3月-12月;负责部门:党委宣传部)。

2.在学校广播站开辟“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专栏,每天用5分钟时间广播《反恐怖主义法》的内容。(时间安排:2016年3月-5月;负责部门:团委)。

3.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微博、qq群进行《反恐怖主义法》的学习教育。及时上传学习资料,报道学习活动(时间安排:2016年3月-6月;负责部门:各部门)。

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学校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反恐怖主义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反恐怖主义法》作为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打赢反恐怖斗争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一把手对此项工作要负总责,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工作汇报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五章调查。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三十九条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调查。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应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将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开展反恐工作的情况汇报

为切实加强我公司反恐安保工作,有效避免和减少不法分子袭击事件,实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的目标,按照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0年反恐怖工作要点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陆续开展了一系列反恐防范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反恐防范工作,为有效推进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年初组织召开反恐专题会议,将反恐防范工作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安全责任,确保了反恐防范工作的扎实有效推进。

我公司认真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理念,把反恐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年初,根据反恐专题会议要求,制定了《反恐专项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大力营造反恐工作氛围,有效加强了员工对于反恐防范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全员参与反恐工作的浓厚氛围。

公司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统一指挥、协同有序,高度戒备、反应迅速,科学决策、高效处置”的工作原则,全面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推行了一系列反恐安全防范举措,确保公司安定有序、和谐发展。

(一)人防。

我公司树立大局观念,提高反恐安保意识,重点对保安人员进行管理,根据疫情防要求,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员登记和询问力度,杜绝无关人员私自进入公司。并定期召开公司安全会议,强调安全防护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等工作情况。

(二)物防。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一是年初复工后,我公司针对今年疫情防控,购买体温计和口罩,要求所有员工上班期间戴口罩,并对所有员工体温定时检测;二是4月投入1500余元对我公司的灭火器进行更换,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火灾防控工作。

(三)技防。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我公司拟定了反恐专项应急预案,并在9月组织开展了一次反恐应急安全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应对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总之,通过公司领导的周密部署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我们以扎实的工作、严谨的措施,真正的把反恐防范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确保了2020年我单位的安全稳定。

开展反恐工作的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大家好!

根据市、区反恐办工作要求,现将我公司20**年反恐怖防范工作做以下简要汇报。

20**年,供水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上级领导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安全供水,优质服务”的中心,坚持转变方式、调整机构、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经营方针,以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保障供水、规范管理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全公司职工,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将各项工作推向前进,现将今年来的反恐怖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体负责公司的反恐怖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反恐措施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了安全保卫和组织机构,完善了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研究日常状态和紧急状态防范等级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规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标准。达到及时、准确地掌握涉恐基础信息,有效管控各类危险物品、重要目标和重点部位,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三、建立了反恐怖重点单位信息员、安全员制度,及时收集掌握和上报各类影响安全的涉恐涉爆情报信息,加强对水源地深井泵房、沉沙池、加氯间、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做到事事有检查,检查有记录。

四、设立保卫科,公司撤销了原物业公司承担保卫的职能,设立保卫科强化公司安全保障职能。

五、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安排好值班巡逻工作,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对重点目标“沉沙池、清水池、加氯间、泵房”实行24小时值班、巡防、监控、看护制度,确保全市的正常生产生活供水。

七、建立了各类应急预案,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破坏、防泄漏等事故的发生,今年以来,共组织消防应急演练一次,液氯泄漏应急演练一次,供水抢修应急演练一次,确保了在各类事故发生时,当班人员井然有序,正常面对。

八、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登记检查制度,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危险品的管理,公司化验室人员天天有检查,检查有记录,使用有记录。

九、从解决实际困难入手,抓好初信初访,努力化解矛盾。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教育工作优势,开展党员与群众结对帮扶活动,每位党员同志经常与结对帮扶职工进行谈话,交流沟通思想,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生活、工作,做好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紧迫的实际问题,稳定职工情绪,积极预防和有效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事件的发生。

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司安保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报告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内部稳定,确保公司内部安全。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的创建活动,与周边单位建立周边区域安全联防管理协调联系制度,各单位互相联动,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联防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件的的发生。

繁重,还有更大的重任在等着我们,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只争朝夕的责任感,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在来年的各项工作中全力以赴,扎实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安全优质供水,服务全市人民。

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工作汇报

a.十章97条b.九章96条c.八章98条d.十章9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于哪一届哪一次会议通过(a)。

a.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b.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c.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b)、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a.隐瞒b.协助c.抵抗6.《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国家设立(c),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

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b),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a.反恐怖主义信息中心b.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c.反恐怖主义讯息中心。

8.《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a),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a.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b.检查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c.监督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b),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a.安全检查制度b.安全查验制度c.安全监督制度。

13.《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b),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a.权力b.义务c.责任。

1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b)。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的,不得提供服务。

a.检查b.查验c.核实。

19.《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b),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a.国家总体应急预案b.国家应对处置预案c.国家应急处置预案。

23.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c)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a.尊重b.保障c.尊重和保障。

27.《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c)。

a.积极配合b.如实报告c.如实提供。

30《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c)拘留。

a.五日以下b.五日以上十日以下c.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a.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b.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c.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4.《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b)的恐怖活动。

a.较大社会危害b.重大社会危害c.特大社会危害。

3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a),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a.城乡规划b.经济规划c.环境规划。

38.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c)。

a.安全检查b.保卫工作c.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39.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b)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下罚款。

a.五万一万b.十万一万c.二十万一万。

43.《中国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作出明确定义,通过(abc)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a.暴力b.破坏c.恐吓。

44.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abc)的原则。

a.防范为主b.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c.保持主动。

4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abc)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扰乱公共秩序b.侵犯人身财产c.妨害社会管理。

46.下列哪些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a.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b.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c.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47.参与下列活动(abc)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c.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48.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abc)保护措施:

50.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abc)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c.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开展反恐怖主义法工作汇报

第一章总。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报信息与调查第五章应对处置。

则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任何人宣扬、煽动、教唆、帮助、实施恐怖主义,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任何国家机关不向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政治妥协或者让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外交、军事等手段,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和资源,严密防范和严厉惩治恐怖活动,查处取缔一切恐怖活动组织,坚决反对和禁止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最大限度预防、降低和消除恐怖主义危险和危害。

第四条国家设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实行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依靠、动员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下,建立联动配合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以及人员。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依法惩治恐怖活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重在防范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恐怖活动组织的形成和扩大,力争将恐怖活动消灭在预谋阶段和行动之前。

第八条任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恐怖活动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反恐怖主义工作方案、措施,必要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普及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和预防、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教育,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学校的反恐怖主义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反恐怖主义知识和应急演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反恐怖主义法律知识和预防、应急技能。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国家观和相应知识的教育引导,消除民族分裂和极端主义思想,教育各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学法守法,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

第十五条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标准要求,综合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检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各项工作,保护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信和互联网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预设技术接口,将密码方案报密码主管部门审查。未预设技术接口,或者未报审密码方案的,相关产品或者技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的,应当将相关设备、境内用户数据留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拒不留存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从事互联网加密传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工作。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发现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有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国际互联网上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信息,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可以使用有关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或者用户提供解密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等安全查验制度以及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对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第十八条对下列危险物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

(二)枪支、弹药;

(三)弩、管制刀具等管制器具;

(四)核、生物、化学、导弹、常规武器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必要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前款规定的危险物品在特定区域、时间的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实施管制。

第十九条对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危险物品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做出电子追踪标识,并对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三)对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全国联网管理;

(五)对废旧危险物品实行集中处理。

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危险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民政、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金来源情况。

第二十二条海关应当加强对进出境旅客携带货币现钞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的监管,发现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前款规定的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特定商品和服务禁止使用现金和实物交易。第二十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公安机关以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城市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重要交通路口、公共交通站点和大型市场、商场、广场等公共区域以及重点部位,安装具有视频图像采集、人像比对、车牌识别等功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及隔离防撞、紧急报警、安检防爆等防范恐怖活动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禁止实施下列极端主义行为:

(一)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

(六)为宣扬、传播、实施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行为,经责令停止而不停止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相关人员,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对有关资料、物品予以收缴,对有关信息拍照、复制后予以清除,对违法网站、帐号、手机号码予以关闭、封停,对有关非法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传播极端主义的资料、物品、信息的,应当报告、上缴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对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或者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有关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应当进行教育矫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对服刑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罪犯进行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后仍具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的人员,刑罚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教育管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有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倾向,或者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进行民族、宗教政策、知识教育,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曾参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人员开展文化知识、劳动技能教育培训,提供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第二十七条防范恐怖活动的重点目标,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营运、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重大活动;

(五)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建筑物、建设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

(七)监狱和看守所;

(八)重要国家机关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九)驻外外交机构特别是驻战乱或者恐怖袭击多发国家、地区的外交机构;

(十)其他可能受恐怖活动威胁的重大目标。

第二十八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为担负重点目标警戒、巡逻任务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必要的保障。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通报,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发生重大攻击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九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故意犯罪、严重违法记录或者其他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可以扭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运营中的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重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工作方案、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和定期演练,及时排查、消除隐患,为担负重点目标警戒、巡逻任务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业务指导和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营运、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第三十五条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行业、设施,其主管部门和营运、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加强对抵离国(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地区出海船舶、港澳船舶、来靠大陆的台湾船舶的查验,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第三十七条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应当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疫机关、海关发现恐怖活动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一条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设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实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筛查、发现、监控恐怖活动以及嫌疑人员,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共享、核查、反馈和情况通报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跨部门情报信息机制,实现情报信息报送、研判和共享。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以及调查恐怖活动线索,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有关部门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第四十三条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实现情报信息共享。对重要的情报信息、线索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报告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嫌疑、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以及第六章规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联网,实行信息分类、分级共享和“大数据”研判应用。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实现对可疑情况的自动研判、报警。第四十六条本法规定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综合研判。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的,应当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法对嫌疑人员盘问、检查、继续盘问或者传唤、询问,采集其面部肖像以及指纹、声纹、虹膜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其他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按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执行武装巡逻任务时,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可以对有恐怖活动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

第四十九条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查询银行账户、征信、收支等信息,对涉及恐怖活动资金实行网络查询和监控。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依照前二款规定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第五十一条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有关情报部门经对有关情报信息研判、核查,认为恐怖事件可能发生或者需要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二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其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区域;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商业活动;

(三)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特定公共场所;

(四)不得接受特定公共服务或者购买、使用特定物品、设施、设备;

(五)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六)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和经济来源情况;

(七)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区分各类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各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目标营运、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五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挥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跨区县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视情派员参加。

第五十六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第五十七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处置,并报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人民武装警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现场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无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指挥员的领导。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第五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人员、停留在境外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海外油气管线等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时,国务院外交事务、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和应对处置预案,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或者人员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外使领馆警卫分队,应当在使领馆负责人指挥下参与应对处置。第五十九条制止和处置恐怖活动,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现场管制;

(三)交通管制;

(四)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出境入境管制;

(六)空域、海(水)域管制;

(九)组织公民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灾害的必要措施;

(十一)其他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采取前款第七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对在现场持枪支、刀具以及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正在或者即将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二条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原则上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新闻媒体报道时不得夸大恐怖事件、渲染恐怖氛围以及发布残忍、不人道场景。第六十三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工作、生产和生活,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当的损失补偿,并向失去居住和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居住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卫生、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心理、医疗、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国家优先保障建设被恐怖事件损坏的交通、通信、网络、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生活设施。

第六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出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第六章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第六十八条对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组织、人员,可以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人员。

第六十九条对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公告。

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公告。

第七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为组织、个人属于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进行审查、决定。

第七十一条对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三)恐怖活动人员是外国人的,依法逮捕、引渡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与其进行交易;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二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有关中央主管机关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国务院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工作的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派驻安全代表。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我国边境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与相邻国家的地区、主管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第七十五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条约和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第七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负责。第七十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加强专业训练和合成演练。

第八十一条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

第八十二条国家对专职直接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人员的津贴、职级等给予优待。第八十三条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十四条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致使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个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近本单位、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

(三)对人身、住宅和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个人及其近亲属的姓名,重新安排住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五条对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报告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嫌疑或者协助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八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研究、培训,开发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第八十七条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基金,用于奖励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抚恤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等。

第八十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存在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八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一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发现恐怖活动组织、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嫌疑,有条件报告但未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发生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三条航空、铁路、水上、公路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运输、寄递物品开封验视、客户身份查验等安全查验制度以及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或者对禁止运输、寄递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用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承运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解密技术支持的;

(四)未通过网络信息安全评估,上线互联网新应用,造成恐怖主义内容传播的。

从事互联网加密传输服务的企业未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密码方案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对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金来源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二)制作、传播、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宣扬极端主义的;

(四)诋毁、侮辱、歧视其他民族和宗教的;

(五)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六)阻扰、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和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七)利用民族、宗教名义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八)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强迫他人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十)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教职人员捐献或者提供劳动的;

(十二)组织、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不参加义务教育的;

(十三)强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十四)为宣扬、传播、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信息、资金、物资设备或者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屡教不改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八条防范恐怖活动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本单位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六)未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建设和运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

(七)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营运管理单位未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营运、管理单位未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金融机构和非特定金融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决定冻结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一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二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较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企图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国家决策、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思想、言论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宣扬、煽动、教唆恐怖主义的;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恐怖活动而组成的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以及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恐怖活动的人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因采取恐怖事件应对处置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开展反恐工作的情况汇报

我们针对普通群众、学生、干部、宗教人士、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职工等先后开展专题宣讲11场向当地各族干部群众讲清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危害,引导各族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为基层群众解疑释惑,正确理解反恐维稳的重要性,以及讲法制讲秩序的重大意义其中,以“在党的民族政策照耀下走向富裕”为题目开展社区居民宣讲2场;以“宗教人士在反恐维稳中的作用”为题目向全县宗教界人士宣讲2场;以“反恐维稳、反渗透从我做起”为题目向教育系统职工宣讲2场;以“反恐维稳从我做起”为题向卫生系统人员宣讲1场,以“我的梦在我的祖国实现”为题向乡镇干部宣讲1场;以“感恩祖国,争做反恐维稳的勇士”为题为返乡大学生宣讲2场,以“我是中国人,我有责任、我有义务”为题与80、90后及家长专题宣讲1场。

在泽普工作期间,我们走访了泽普镇6个社区、村户108户、重点人员21人次、慰问民汉贫困户40户;走访宗教场所3个,与宗教人士谈话27次;参加研判会6场;参加专题宣讲会11场,参加人员10000余人,发放宣讲材料5500余份;慰问驻地军警10次,参与值班巡逻12次,检查重点村和重点部位5处;召开座谈会12次,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6条,化解矛盾纠纷6件。捐出香港患者诊疗费4万元,分别捐赠给了贫困家庭、因病返贫人员、泽普县教育爱心基金。

通过参加为期半个月的反恐维稳工作,我们的体会有:

一、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基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群众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百姓的精神面貌和状态明显提升,通过半个月在田埂地头、农家院里的实地走访和交流,我们切身感受到在自治区“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理念的指引下,自治区惠及民生的一系列大手笔,已经让我们的基层发生了许许多多能够被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知得到的可喜变化,求发展、谋富裕、思稳定、盼和谐确确实实已经成为各族干部群众最基本的注意力、关注点和兴奋点。

二、基层的工作条件艰苦,基层的干部辛苦,承担的工作任务很多,担子很重,但是基层干部和人民的精神可嘉。基层干部那种“5+2、白加黑”式的工作状态,甘于清贫甘于奉献的工作品质,实干工作敢于担当的工作干劲值得我们学习。基层百姓的生活已经有较明显的改善,但是脱贫致富依然还有较大的努力空间。

三、反恐维稳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繁重。要充分认识反分裂反渗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和艰巨性,如何让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意识深深扎根群众百姓当中,如何恢复和提升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我们还面临着艰难重大的考验,还需要做大量艰巨复杂的工作。

四、切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反恐维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我们在反恐维稳、反暴力反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方面的政治要求、纪律要求和工作要求。如果我们不敢管,那是我们的立场问题;如果我们不愿管,那是我们的态度问题,如果我们不会管,那是我们的能力问题。我们在大是大非问题目前一定要能说、会说、敢说,一定要立场坚定,一定要态度鲜明,一定要行动坚决,一定要执行有力。

要高度认识稳定对于新疆的重大意义,全力以赴做好新疆的维稳工作,为“中国梦”的实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我们的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