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涉密人员工作总结报告(通用19篇)

小编: 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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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2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国资委,证监会,总装备部,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新路子,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军工企业活力,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大意义。

一、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国防科技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难以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军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许多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非军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活动,军工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已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新体系的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不断深化,也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目前除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军工企业外,多数军工企业承担的是军民两用产品或一般军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改变了单一生产军品的状况。军工企业既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骨干力量,又是国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在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完全可以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新体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二、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武器装备建设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切实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发展能力和整体素质,更好地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六)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同武器装备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坚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有效监控,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坚持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军工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三、

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七)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八)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九)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十)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十二)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四、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十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十五)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

(十六)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严禁发生泄密事件。规范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十七)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十九)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二十一)加强军工设备设施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军工设备设施使用、处置行为,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受损害,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十二)改革完善军品税收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的军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应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稳步实施、规范有序、有效监管的原则,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下同)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第六条军工企业改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军工企业应按目录规定的类型进行改制。

第二章改制类型。

第八条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第九条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

第十条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一条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二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参与其改制。第十三条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第十四条鼓励军工企业之间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化重组进行改制。对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小核心大协作、减少重复建设,有利于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协调发展的重组改制,可以放宽改制类型的限制。

第三章改制要求。

第十五条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现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

(二)改变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性质;

(三)处置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确保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确保军工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八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等事项,在召开董事会研究相关议题前,应获得国防科工委同意;在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前,正式方案应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

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军工企业改制应向职工公布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二)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除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一)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

(二)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三)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军工企业改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及改制后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根据保密需要明确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六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变更或重新取证申请。

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有关变更、取证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七条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建立保密责任制度,涉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密期限内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

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正式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负责对拟任人选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业改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签订保密协议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军品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其中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

(二)军工企业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1);

(三)安全保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2);

(四)军工国防资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章程(或草案);

(六)参与出资各方出具同意的意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

(七)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

(八)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军工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申请人还应编制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受理、审查和批准;审验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等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军贸公司改制或改变原有股本结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涉及重点保军企业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军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制。改制类型、参与改制单位、军工设备设施处置、职工安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改制企业涉及军品的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安全保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政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监管。

第三十七条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后、以及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等监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改制企业涉及军品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改制企业应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按照监管单位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军工企业改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防科工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实施改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改制直至限期退回原建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审批同意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的受理、审查、批准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违反规定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承担军品专用配套任务的单位改制、重组、上市涉及军工资产权属变更和处置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

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工改[2007]1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我委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等活动中,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事务、证券发行保荐及常年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对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实施资格审查。申请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四)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涉密资格审查;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五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当提出资格审查的申请,并向国防科工委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三)章程、最近通过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的从(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获得表彰奖励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国防科工委应以适当形式公布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第七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如有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并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八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对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加强管理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妥善管理各种涉密信息载体并登记造册。涉密人员保密协议、涉密信息载体登记表等应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九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军品信息。

第十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在每年一季度末,应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上年度涉及军品中介业务情况。在执行委托业务时,如发现委托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规定的,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等通过资格审查的;

(二)通过资格审查后发生泄露军品秘密的;

(三)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且逾期未重新申请资格审查的。

第十二条。

不再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签订新的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服务合同,并在十二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请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违反本规定选择中介机构的,国防科工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依照《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应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申请,不得违规办理,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违规办理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为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科工安密〔2011〕3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条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章安全保密条件。

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军工单位选择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八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第三章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九条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条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二)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三)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四)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五)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六)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军工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安全保密管理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军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规定,督促咨询服务单位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国防科工局视情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军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国防科工局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人员有渎职、失职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答: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问题与解答问题汇总。

(二)】。

军工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七项保密条件: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制度、人员、场所、设备保障。

安全保密条件。

第一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此4项为终止项)。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分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连续2年盈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以项定岗、以岗定人)。

5、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不能是业务部门人员,此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门有协调能力)。

(四)制度条件。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可单位统一组织观看教育片和参观展览,需有书面计划并纪录存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保密室)。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窗户要安装防盗网),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监控不能装在保密室内)、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我们可不配)。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以满足工作需要为依据)。

第二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三条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1、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2、涉密载体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3、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4、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5、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手机不可带入保密室)。

6、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7、新闻宣传。

涉及到涉密项目的信息内容不可对外宣传。(需甲方同意对外发布的内容方可发布。《保密法》第29条涉及军工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履行审批手续)。

监督检查。

第四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国防科工局视情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责任追究。

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以下内容摘自《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经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颁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二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政策、规范要求;

(二)负责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等提供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条件审查;

(三)负责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报备咨询服务单位审查审批;

(四)负责统一发布《名录》、颁发《合格证书》;

(五)负责备案咨询服务单位变更、撤销等审查审批;

(六)对各省(区、市)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

(四)受理、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咨询服务单位的变更、撤销等工作,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委托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负责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相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保密条件具体要求。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的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安全保密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资格。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第七条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要划定专门区域,做到集中、可控。涉密场所应当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护栏和防盗报警装置。处理机密级以上(含机密级)事项的涉密场所还应当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需可存储30天以上)和入侵报警装置。(摄像头不能装在保密室内,对准保密室内门口)。

第八条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根据所处理、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粘贴标签,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

第九条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安全保密管理具体措施。

第十条军工单位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要求、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情况,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等级作出界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并根据从业情况变化及时调整。(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3、保密期限到期后要经甲方审查决定,方可解密。)。

第十二条任用、聘用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咨询服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个人经历、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家庭社会关系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涉密咨询服务。(审查内容有:户口本、个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证明、结婚证、配偶单位出具的证明,此内容文件需存档。有在境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需有书面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应当将管理、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及涉密设备列出清单,移交单位,不得私自留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实行脱密期管理,一般涉密人员1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核心涉密人员3年。在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工作,不得擅自出境,不得为境外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小化”原则,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第十六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维修应当选择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和销毁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第十八条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或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严禁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第二十条禁止使用无标志的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存储介质上存储高密级信息,信息交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应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安全保密产品,依据安全策略进行配置和管理,采取必要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病毒和恶意代码防护、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等措施,对软、硬件设备接入和信息输出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对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帐,明确专人管理,其维修、维护应当全程旁站陪同,丢设备报废、销毁要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无线话筒等设备,涉密场所不得带入3g手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带入手机。

第二十四条分包涉密业务,应当选择列入《名录》的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确项目级与安全保密要求,并监督安全保密协议的执行。

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密条件备案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填写《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2份、电子版光盘1份)(电子档的材料中,申请书为word格式、其它的为pdf格式,申请书需在认证中心网站上下载):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股东的身份证(自然人)、合伙协议(合伙企业))。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2年度)。

(六)经营或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年)。

(七)国防科工局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需甲方给出证明或合作意向书并加盖甲方的公章)其中,拟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军工集团(十大军工集团)提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向国防科工局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提出申请。为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单位提供涉密业务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对方。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组成审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七条审查组负责人由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指定,审查组成员2至5人(包括1-2名保密技术检查人员)。

第二十八条现场审查按照《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为符合条件。

第二十九条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和保密工作档案;

(四)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七)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审查合格单位由各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国防那个科工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列入《名录》的决定,《名录》由国防科工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安全保密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提前6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现场审查时涉密人员只有十几人的需全员参加闭卷考试)。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咨询服务单位实行保密年度自查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第三十四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三十五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一)备案有效期届满;

(二)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单位搬迁等涉密场所保密环境和技术安全措施发生重大改变。第三十六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出备案,停止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造成泄密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

(二)出租、转让、转借《合格证书》;

(四)选择为列入《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咨询服务;

(五)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

(六)严重违法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

(七)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军工单位违反规定,委托《名录》之外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腐败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则。

第三十九条已经取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要求,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视情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核实和备案。

第四十条取得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单位跨省(区、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

备注:

1、《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也就是看过机密文件的人需要签字确认。)。

2、《保密法》第17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保密法》第13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未经定密授权的单位,无权定密,应由甲方出具定密依据;甲方没有定密的,乙方无权定密。)。

3、标志样式和方法:纸质文件应在左上角标注;电子文档应在文件名中标注密级。光介质、电磁介质及电子设备应在壳体和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解密或调整以后应当在原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或变更的标志。(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事统计工作以来,在县^v^的正确领导下,在县^v^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工作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和经验。统计工作对我来说是一个生疏的工作,我由不懂到懂,由肤浅到深入,由难到易,可以说这个过程是艰辛的。从工作中我所得到和领悟的也很多。这可以说对我以后的人生旅途都有很大的影响和帮助,也算我人生的一次不小的转折点和跨越。所以自已也更珍惜这个难能可贵的机会。我想无论开始从事何种工作对我来说都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磨练。做统计几年来在工作中不断的磨练了我的意志,同时增加了我对困难的征服欲,实现了我的人生价值。我想无论我做什么都会干一行爱一行。既然我从事了这份工作,就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去认真完成我的工作。几年中工作总结如下:

成,去负责.所以工作的好坏,也取决于你对工作的责任心.(四是)工作的高效率。对我来说提高工作的效率就是要多学习,从学习中汲取好的可以提高效率的知识,再就是,将问题细化,在短时间内决定,对任何事情都要当机立断,设定具体时间安排工作,给自已制定严格的最后期限(五是)保密性。我所从事的统计具有很大的保密性,保密性就是对数据的保密。这也是《统计法》规定的。我从事了几项工作虽然很辛劳可是对我来说也是个学习的机会。从中我体验了工作的性质,学到了很多我未曾接触过的事物和知识。

这个物竞天择的自然中强者生弱者亡的法则是不变的,假如自我消极、抱怨永远会成为弱者。不良情绪有时也曾影响过我的工作效率,只是适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寻找平衡切入点才是真的有效。我想只要超越自身的狭益、焦虑等消极心态,以积极、健康的情绪来面对工作中的困难与挑战就可以了。我发现快乐的工作法宝就是以宽恕与感激的心态看待我们天天的工作,不用收入多少来等量工作。

释放调整,消除紧张与疲惫。时刻保持求知向上的心,爱上工作,使工作变成生活的乐趣。这几年自已也是以抱着感激的心情迎接工作的考验,我时常在想因为这份工作,体现了自我的价值;因为这份工作,我磨练了我的意志。当静下心来的时候,我会反思省悟,当你把工作做好了,你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满足,你就会快乐。

涉密人员确定情况工作报告

按照《关于印发〈攀枝花市西区党政机关保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攀西委密〔〕4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工作,对照检查目录表,逐条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保密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为认真做好保密机要工作,我局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切实把保密教育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在平时的学习例会上,多次强调做好保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等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以及市、区保密工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等。对办公室档案管-理-员、文书收发、打字员等加强保密教育,加强做好保密工作的检查督促,促进全体工作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涉密人员对文件收发、登记、传递、归档、销毁等环节的职能,使保密工作真正做到行有规章、做有依据、查有准则,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

为严格保密纪律,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机关的保密工作,我局成立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保密工作的了领导。同时,制定了保密工作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制定了《西区安监局保密工作制度》,要求所有局机关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秘密、工作中的秘密。严格做到不把机密、绝密文件带回家,不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不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保密的内容,不在机关联网计算机上操作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并严格做到不该自己知道的不打听,不该外传的事坚决不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和事,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制度、严密措施、严明纪律,确保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二是制定了文书管理制度,对文件的处理、传阅、撰写、发文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管理,尤其是密级文件的管理以及文印保密,计算机保密作了严格规定。办公室定期对执法各项保密制度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三、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机密安全。

为切实落实保密制度,做好保密机要工作,我局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严格计算机管理。目前我局所有科室和局领导办公室都配备了计算机,档案室电脑与政府网络信息中心联网,每台电脑上都安装了网络防火墙,对每台电脑的软件进行清理,删除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和软件,尤其是网络游戏等联网软件,防止信息流失或遭受外界恶意攻击。

二是严格文件资料管理。档案室是文件资料的加工、储存场所,为确保文件不随意外流,我局聘请了1名专职文书人员,负责纸品文书的管理和电子文档的管理。具体做好文件资料的收发、分放、整理、归档、销毁等,对涉密的文件资料,只准在机关办公室阅,未经批准,不得带出机关;做好电子文档的输入、存档、发送、印制、备份等,确保电子文档安全。同时加大对档案室的日常管理,非工作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档案室,防止机密外泄。

三是严格会议管理。对于局党组、行政各类会议,尤其是对涉及人事、财务商议等涉密的会议,严格落实保密措施,遵守保密纪律。对于各类会议,一般指定有关人员参加,并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内容,未作出决定待定的、需要保密或一段时间内保密的,不得随意扩散传播。

四是严格公章管理。局指定办公室负责对局行政、党组公章的保管,办公室主任为局公章的保管责任人。所有需加盖局行政公章的文书材料,一律需经得分管副职以上的领导同意方可加盖;所有需加盖局党组公章的文书材料,一律需经得局长同意方可加盖。任何人不得随意加盖公章。并对加盖公章的材料作详细登记。

五是严格工作程序。工作人员不在日常工作手册上记录秘密,不随意摘录、引用秘密文件、或擅自将秘密文件给他人传看,凡是自己在工作中掌握的秘密事项,没有传达义务的绝不告诉知密范围以外的人。不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将秘密文件和手册置于办公桌上,甚至带回家,非本机关人员不能单独留于办公室内,室内无人要锁门。

涉密人员确定情况工作报告

依据《有关下发20xx年我市保密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都密[20xx号)规定,我区十分重视保密,在机要局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领导,开展教育培训,增加保密管理资料,加强检查监督,进一步加强林果业保密工作中。现就20xx年我区信息保密工作报告如下所示:

为严苛保密纪律,堵塞漏洞,防患未然,提升机关的'保密,我区建立了信息保密领导小组,厅长为组长,主抓副局为副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组员,保证上级领导承担抓,经办人实际抓。对保密需要设备、设备及经费预算,我区领导成员都能给予关注和适用,确保了日常工作中顺利进行。我区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保密工作制度,规定文档收发员、档案管理员以及其它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国家机密安全性。

为用心注意保密,我区融合林业生产工作实践,坚持把保密教育工作中根植于日常工作上,在日常学习培训会议上,再三强调注意保密的必要性,组织全体领导干部努力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等保密规章制度及其保密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对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公文接收、打字员兼职以及其它保密工作提升保密教育,提升注意保密的检查督促,推动全体工作人员提高认识,提高注意保密的责任心。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保密工作对文件收发、备案、传送、存档、消毁等环节职责,使保密充分体现行是规章制度、做一个有根据、查有规则,从而实现系统化、规范性、专业化。

一是增强了涉密文件接收、备案、传送、存档、消毁各个环节管理方法,全年度无泄密产生;二是认真开展保密测绘工程材料的自纠自查,我区保密地图储存完好无损,管理与操作规范;三是提升涉密计算机管理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禁接处网,避免涉密文件资料通过互联网泄露;四是认真落实涉密载体指定打印、指定消毁规章制度,本公司废弃文书就按规定交给机要局“废弃文书垃圾回收站”进行统一消毁。

在局信息保密领导小组带领下,我区抽调人员构成保密稽查组,经常性对下级单位、部门开展保密查验,并催促健全制度上墙、保密文件专档管理方法、严禁涉密电脑联外网地址等保密要求,明确了保密管理,避免了保密材料泄漏。

将来,我区将进一步加强保密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提升涉密文件的监管,坚决杜绝产生泄密。

一般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10.1涉密人员是公司招聘录用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10.2保守国家秘密是涉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要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保密管理和监督。

10.3公司对涉密人员要进行审查,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0.4公司涉密人员是依据涉密岗位确定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业务部门、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公司的涉密岗位及密级,形成会议记录。依据工作需要及特定岗位,结合承担涉密项目、管理等工作任务确定涉密岗位。根据参与涉密项目的密级确定涉密岗位等级,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写《涉密岗位登记表》,经保密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总经理审批,并以公司红头文件发布。其中公司的特定岗位是指:

11、公司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在重要涉密岗位上工作并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一般涉密岗位上工作并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应参加保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综合管理中心会同涉密业务部门、保密管理办公室依据公司《涉密岗位登记表》,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拟定为涉密人员,并拟定涉密等级。

13、综合管理中心组织拟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对通过保密审查的人员,综合管理中心填写《涉密人员审批表》,经涉密人员所在部门主管、公司主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

14、涉密人员上岗前、在岗的保密教育培训参见《培训管理制度》。15、涉密人员接受上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合格后,在正式进入涉密岗位工作前,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组织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责任书》,一式二份,综合管理中心及涉密人员本人各执一份。

16、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因参加专项保密工作或涉密项目等,须签订保密承诺书的,参见《项目管理制度》。

17、公司发现涉密人员有重大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涉密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要及时向保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18、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综合管理中心每年12月份组织涉密人员填报《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表》。

19、涉密人员在职期间因私出国(境),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同意后办理手续。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须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行前保密提醒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实施,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教育情况表》,并与之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保密承诺书》,并在年度审查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报告。

20、涉密人员出国(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21、涉密人员出国(境)回国10日内,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回访,并填写《涉密人员在国(境)外情况回访记录表》。

22、公司对涉密人员出入境证件统一管理,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制《涉密人员护照、通行证保管登记表》,并在涉密人员保密承诺责任书中承诺确保持有的护照和通行证等已经上缴,否则后果自负。

23、涉密人员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日内,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涉密人员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10日内,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24、涉密人员经审批取得出入境证件后,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及时将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综合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25、涉密人员逾期不上交出入境证件或不执行上述证件管理规定的,暂停其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

26、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参见《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保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的依据之一。

27、公司对涉密人员和保密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考核发放制度,保密津贴随涉密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保密津贴发放记录存档备案。

28、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复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涉密等级调整时,须及时进行复审。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进行复审。上述复审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确定实施并填制《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

29、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涉密等级调整时,填写《涉密人员界定调整审批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保密管理办公室应将涉密人员基本情况和调整变动情况及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30、公司确定离开涉密岗位仍在公司工作的人员为离岗涉密人员。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公司的为离职涉密人员。

31、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要填写《撤销涉密人员资格审批表》,由综合管理中心、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及保密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决定。

3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须清退所有涉密项目、涉密载体、涉密电子文件、涉密信息设备及物品等,填写《涉密载体清退登记单表》办理清退手续。同时收回原涉密人员出入保密室的出入权限,注销门禁指纹或收回门禁卡等。

33、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综合管理中心组织其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4、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综合管理中心会同保密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谈话方不少于2人,并填写《离岗离职涉密人员保密提醒谈话记录表》。

35、涉密人员实行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1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为半年。

36、脱密期内人员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其他服务。如发现脱密期内人员上述从业情形的,公司应及时报告浙江省国家保密局。

37、脱密期内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确需申请的,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手续。脱密期内人员现所在单位进行出国(境)审批时,须征求本公司的意见。

38、脱密期内人员的出入境证件仍由本公司保管,经批准同意出国(境)的,凭审批表向本公司办理领用手续,具体管理要求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证件管理程序和要求执行。

39、脱密期内人员,本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本规定在岗涉密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及时向本公司报告。

40、对脱密期内人员,公司每季度进行回访,填写《脱密期回访记录表》。41、对脱密期限届满的离岗离职的原涉密人员,公司要及时向浙江省国家保密局提交办理相关撤销备案的书面申请,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涉密人员确定情况工作报告

根据组织安排,20xx年x月,我担任县委办主任,兼任县保密局局长。一年来,我坚持勤奋学习,踏实工作,清正廉洁,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小结如下:

我十分注重通过加强学习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需要。在学习方法上,一是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活动以及上级举办的以会代训培训班。二是见缝插针挤时间自学。撰写读书笔记6万多字、学习体会文章2篇。三是向实践学习。经常深入企业,深入农村,学习基层工作经验。四是向同事学习。经常同班子成员、干部职工探讨一些问题,增长了见识。在学习内容上,注重抓住“五个重点”,实现“五个提高”。一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各种时事政治,不断提高政治水平,从而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注重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下发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从而增强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有关政策的自觉性。三是重点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法制水平,从而做到了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四是重点学习市场经济、党务工作、秘书工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避免了工作上的差错。五是重点学习实践经验,特别是利用在县领导身边工作的优势,学习县领导做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问题的操作水平。

为了把各项工作做好,我尽职尽责,兢兢业业,脚踏实地,较好地完成了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首先,坚持做到四个“字”:一是勤。针对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的情况,我不仅坚持按时上下班,而且几乎每天晚上和节假日,都加班加点,拟文件、写材料或参加各种会议,总是勤勤恳恳地干,任劳任怨地做。二是快。不管什么工作任务,都以最快的速度去完成,凡上午能办完的事决不拖到下午,凡当天能办完的事决不拖到明天,切实做到了“立即就办”。如对以县委办名义下发的文件及时审签,做到雷厉风行,从不拖拖拉拉,提高了办事效率,没有出现贻误工作的现象。三是实。做到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少说多干,干就干好,尽职尽责,当好领导的参谋,从不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四是严。一方面,坚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如按时值班、遵守纪律、增强工作主动性等;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当好表率作用,如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干的不干。另一方面,在工作上从严要求,将公文处理、督促检查、信息报送、保密机要、提议案办理等工作纳入全办目标管理,同时组织制定了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和奖惩办法,并坚持严格考核,毫不含糊,公正考评,不徇私情,有效地调动了文秘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了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

其次,重点抓好六项工作:一是抓文稿起草。组织和参与起草各类文件、领导讲话300余篇,较好地体现了县委领导的工作意图。同时,根据县委领导的安排,选择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调研课题,深入机关、乡镇进行多次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被省、市级报刊采用。这些文章提出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得到了领导采纳,有的纳入文件,有的纳入领导讲话,对全县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二是抓公文处理。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办法》,使文秘人员制发的文件更加规范。健全了公文管理制度,使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递、保密、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符合要求。三是抓信息工作。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采写高质量的信息,为上级领导和本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全年上报信息732条,被中办、省办、市办分别采用19条、38条、206条,其中省市领导批示的信息6条。四是抓督促检查。根据县委领导的指示,对招商引资、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重点工作,组织人员专题督查,如对21件实事进行了跟踪督查,全年印发《落实21件实事督查通报》5期,从而促进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领导交办的事项,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单,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全年共办理上级领导批示件12件,办结率达100%;办理县委领导批示件76件,办结率达100%。狠抓了民声通道反映问题的核查工作。全年核查省市民声通道来件23件,处理本级民声通道来电和短信39个(条),办结率均达100%。组织承办政协委员提案9件,得到县政协的好评。全年组织上报《督查专报》40篇,《督查调研》20篇,被市委办采用2篇。五是抓保密工作。组织开展了《保密法》宣传,使保密法制意识深入人心。严格保密执法,对涉密计算机网络的.保密做到了严格管理、严格审批、严格测评,确保万无一失。六是抓综合协调。在召开县十二次党的代表大会、全市新农村建设现场会等重大会议和接待省领导吴新雄、王宪魁等重大活动中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确保了每次会议和活动取得圆满成功。抓好了日常工作的协调,如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由供电公司出资为县委综合大楼更换了供电线路,保证了综合大楼正常用电和安全用电。同时,抓好了政策研究、机要畅通、后勤保障、招商引资、挂点帮扶、作风建设等工作。由于工作上抓得细、做得实、管得严,从而使督查工作、保密工作等位居省、市前茅。我个人被市委评为全市优秀共产党员。

与此同时,注重搞好团结。一方面,搞好班子内部的团结。坚持与各位副职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促进,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另一方面,搞好干部职工的团结。尊重同志,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争取大家的支持,把各项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在新的形势下,我牢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警惕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的各项规定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时刻检验自己的言行,坚持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办事、清清白白处世,做到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于律己、秉公办事、洁身自好、朴素严谨。一年来,我坚持事业高于一切,一心扑在工作上,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没有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更没有打着领导的招牌“索拿卡要”;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甘愿吃苦,克己奉公,没有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的行为;牢记“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从不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年来,我尽力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组织上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如整天忙于繁杂的政务和事务,学习时间偏少;某些工作抓得不紧,特别是信息工作出现滑坡。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做到以德服人;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实际工作能力;进一步坚持勤政务实,增强事业心和工作主动性;进一步严于律己,清正廉洁,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抓好各项工作,使其继续保持全省、全市先进。

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汇报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五、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六、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七、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九、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涉密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任前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关于涉密人员上岗保密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在涉密岗位工作,不仅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具备很强的保密意识和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技能。任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

涉密人员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2009年3月,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全国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有效加强了涉密人员教育管理,促进了涉密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初步建立了保密承诺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加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涉密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任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有关部门审批涉密人员出境要严格掌握,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限制涉密人员出境是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德国《安全审查法》规定,从事安全敏感性工作的人员,在前往适用特别规定的国家旅行之前,无论是公务旅行还是私人旅行,都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或组织报告。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由于请求旅行的人员或者特定的安全敏感性岗位所决定,请求旅行的人员有可能受到外国安全机构的关注并对其构成极大威胁时,主管机关有权限制其旅行。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对涉密人员出境管理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是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关于机关、单位管理涉密人员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保密承诺、分类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等方面的制度。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享有相应的岗位津贴等。

“岗位责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等。

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对涉密人员遵守。

保密制度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办公室)。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责任书

责任书。

是为进一步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提高保密工作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涉密人员所要签订的责任书。该责任书有法律效力。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责任书的范文,希望你喜欢。

为加强本单位的管理,督促有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自觉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甲方)与涉密工作人员(乙方)签订如下保密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承担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的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和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2、及时与乙方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做好对乙方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定完善保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况。

3、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4、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汇报保密工作情况,积极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5、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切实履行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无关人员。

3、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不断增长保密知识,努力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防护技能。

4、自觉接受对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自觉维护好本职岗位办公场所的保密防护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或因私出国(境),离岗前,应自觉接受脱密期管理,并与所在机关、单位签订保密。

承诺书。

7、自觉抵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泄密隐患或者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8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9、未经单位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本人发生泄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调查,自觉接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责任人签字: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本人作为涉密人员,愿意严格履行下列保密义务和责任:

1.本人对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2.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在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

3.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不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严格涉密会议文件的保密管理。

4.承办机关、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涉密信息和载体时,不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稿件,不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稿件中。

5.不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传真、计算机上传递、传输国家秘密,不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6.不私自出国(境)。经批准因公或因私出境时,严格遵守保密法纪。

7.不擅自离职。经批准离职时,要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严格执行脱密期内,不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擅自出境。

8.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本机关、单位报告,不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部门。

9.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为本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证。

若违反本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保密责任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保密责任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保密责任书》一式三份,签字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名称:

保密要害部门、涉密岗位:

部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和《西安交通大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签订本保密承诺书。

1.保证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享受相应等级的保密津贴(离岗后不再享有保密补贴)。

2.组织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以及保密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活动。

4.对涉密人员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保障涉密人员申诉、控告及应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2.自觉规范保密行为,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

3.经常学习保密知识,积极参加保密培训教育,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审查。

4.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5.不在出国访问、考察、技术交流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其它密件,确需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6.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7.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8.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三、本承诺书由校保密委员会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涉密人员签字后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保密办、涉密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涉密人员各执一份。

日期:

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保密办公室(印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汇报

涉密人员行为准则版本/修订状态:1.0适用范围:

1.2.1本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涉密人员。

1.2.2公司非涉密人员参照本准则执行。

术语与定义。

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企业安全的资料;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公司的重大战略与规划、投资与管理;经营管理部门的的生产计划、统计分析、质量管控、采购与成本;营销部门的销售计划、统计分析、营销推广方案、售后服务纠纷、配件成本;技术部门的研发资料信息、专利与成果,如产品调研、工艺与流程、图纸与样品、项目执行与管理等;公告信息;试制试验信息;销售服务商信息、配套物流信息、用户信息、工程基建信息;进出口业务与海外市场开拓资料;公司领导的重要信息资料、日常工作行程安排;重要的生产及办公场所;重要的财务信息;重要的人事薪酬信息、员工档案资料;重要的法务信息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采购、技术研发、试验认证、销售、质量、生产管理、基建技改、财务、人事、法务和信息管理等重要岗位或敏感环节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常接触上述业务的人员。

职责与权限。

人事行政部是公司涉密主管部门。

各部门为本部门涉密人员培训和管理的部门。

法务与审计部负责检查和监督本准则的执行情况。

每名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并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该问、看、说公司的秘密事项,绝不问、看、说。

管理内容与要求。

工作场所准则。

工作场所参观,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办公室、试制车间或生产车间。(外来人员去洽谈室或会议室)。

行政部统一安排。凡属于公司秘密产品、设备、材料等,原则上不能参观,不对外介绍,在必要时应予遮盖,妥善看管。严禁未经批准在禁拍区域拍照。

带出公司时必须得到书面批准(即涉密审批)。

下班离开前,清理自己的办公区域,归位办公用品和座椅,重要文件和票据放入文件柜和抽屉中,锁好文件柜和抽屉,关闭各类电源和门窗(5s)。

在使用传真机或复印机后,取走所有原件及副本;按规定销毁不再使用的含有(绝密)机密信息的副本。

论涉密话题或内容,未经批准不许擅自复印、抄录、转借与自身工作无关的公司资料、文件;不许隐瞒可能导致泄密事件的行为。

严禁泄露公司秘密和未经披露的会议内容与决议、经营数据、信息,严禁未经批准以任何方式使第三方获取公司保密信息。

不得通过平信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合同等)。

批表》,经审批后方可使用;进行复印时,不得擅自多印或私存复印件(含集团重要文件及领导重要讲话*只限少数人知悉的)。

信息安全准则。

字母)。

涉密人员必须对自己的oa系统登陆口令和密码保密。

施确保安全。

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递、泄露有关信息。

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透露和扩大传达范围,更不准任意翻印和私抄会议文件。

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资料,会议结束后,应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收回。

出差或外派行为准则。

非因公外出时禁止携带涉密资料。

经过审批的有效凭证。

涉密资料在出差期间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统。

对外行为准则。

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签订合同)。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印章管理)。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包括电视、报刊、网络等)发表意见、消息;(接待媒体)。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各类庆典、集会等)。

(5)对业务关联单位或人员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供应商、经销商)。

除非获得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所有人员不得接受记者、咨询顾问等人员的采访或访问。

须将此要求转交公司法务部门处理。

布的商务政策),不随意做出任何与公司相关的承诺(优惠购车),不在授权范围之外行事,已经承诺和双方达成意向的事宜应当做正式记录。

章时,不得涉及公司秘密的实质性内容。

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通讯、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及公司秘密事项;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图纸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参加宴会或陪同外来人员参观游览。

公司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密级和解密参照公司《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确定。公司秘密事项由产生秘密的部门负责人审批,公司机密和绝密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对外的宣传推广工作中,如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业务实际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附则。

任何违反本准则的员工,都将受到公司行政处分以及经济处罚等,触犯法律的还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若上级未能对其下属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承担连带责任,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罚。

增强保密意识、自觉保守秘密、制止他人泄密、勇于揭发泄密行为。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汇报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共中共《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与《保密法》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提高保密工作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涉密人员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并按规定作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

三、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密来密往”的原则,严密明密混用和复制密码电报。

四、涉密人员在对外经济合作中提供资料,应遵守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事先报其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后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五、涉密人员在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新闻出版、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六、涉密人员对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涉密人员应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放在有保密性能的专用铁柜或保险柜内,并及时清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八、涉密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发生泄密事件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九、责任追究:涉密人员因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主管(签章):涉密人员:(签字)。

日期:2011年4月20日

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汇报

(一)、我单位涉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对在岗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登记表,并报区保密局备案。

(二)、坚持涉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上岗前,对涉密人员要严把政审关,同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在涉密岗位工作。

(三)、涉密人员上网时要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涉密人员、所在机关或单位、人事管理单门各执一份。保密承诺一经签订,涉密人员在岗期间长期有效。

(四)、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每年要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状》,并参加不少两次的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培训。

(五)、注重对涉密人员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的考察,对不符合条件者及时调整岗位。

(六)、涉密人员在本职范围内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和做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及产生严重后果的言行,有权进行抵制直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安全部门报告。

(一)、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移交所经管的涉密。

文件、资料及其它秘密载体,并签订《保密承诺书》(离岗人员)。经本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离岗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2年。脱密期自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三)、涉密人员在岗脱密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涉密人员的工作责任书

为加强本单位的管理,督促有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xx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岗位xx,自觉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本单位xx领导小组(甲方)与涉密工作人员(乙方)签订如下保密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承担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的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和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及时与乙方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做好对乙方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制定完善保密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乙方执行保密规章制度的情况。

3、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4、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汇报xx情况,积极提出加强xx的意见或建议。

5、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乙方责任:

1、切实履行本职岗位xx职责,认真做好各项xx。

2、认真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无关人员。

3、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不断增长保密知识,努力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防护技能。

4、自觉接受对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自觉维护好本职岗位办公场所的保密防护设施,确保正常运转。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或因私出国(境),离岗前,应自觉接受脱密期管理,并与所在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7、自觉抵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泄密隐患或者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8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9、未经单位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本人发生泄密,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调查,自觉接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责任人签字:

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单位按照各级政府有关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单位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七)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第十八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6年1月10日。

涉密人员的工作责任书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和《西安交通大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签订本保密承诺书。

1.保证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享受相应等级的保密津贴(离岗后不再享有保密补贴)。

2.组织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以及保密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活动。

4.对涉密人员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保障涉密人员申诉、控告及应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__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2.自觉规范保密行为,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

3.经常学习保密知识,积极参加保密培训教育,自觉接受保密监督审查。

4.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5.不在出国访问、考察、技术交流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其它密件,确需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6.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7.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8.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三、本承诺书由校保密委员会和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涉密人员签字后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保密办、涉密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涉密人员各执一份。

日期:

单位(印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保密办公室(印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汇报

乙方:

本责任书由甲方(临沂市海纳电子有限公司)与乙方(涉密人员本人)签订,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

为了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涉密人员的责任主体地位,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特签订本责任书。

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并标定密级的军品《计划任务书》、合同中所载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秘密内容;

确定保密期限的原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规定》,单位所定机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保密期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不满一年的以月计)。

二、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单位保密制度,制定公司保密措施;

3、负责对乙方进行保密法规、保密制度和措施的培训;

4、对乙方履行保密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落实奖惩;

5、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变更。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单位保密制度的制定和保密措施的落实;(2)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有使用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透露国家秘密或国家秘密事项;

(2)不得窥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国家秘密;

(4)接受保密教育、培训;

(5)未经单位同意不得传递、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10)因私出境或调离涉密岗位,在执行脱密期前主动告知甲方,并履行相关手续。

三、

保密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责任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国家秘密公开或解密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乙方在转岗、离岗、离职等调动后,要实行脱密期管理,重要涉密人员为两年,一般涉密人员为一年。

四、责任书的效力和变更。

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若需要任何更改,须经双方同意。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承诺书。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临沂市海纳电子有限公司和脱密人员各执一份。

本人保证在离开涉密岗位脱密期内(重要涉密人员为两年,一般涉密人员为一年)继续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保守本人所掌握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原单位泄密的,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临沂市海纳电子有限公司(章)。

保密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保证人签字:

涉密人员管理工作汇报

第一条为做好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涉密计算机的安全和使用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是指由省局保密委员会登记备案的,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专用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所处理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密级标识。

第四条省局办公室是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密管理制度,汇总涉密计算机需求,制定计划,协助设备的采购和配发,定期组织安全保密检查。

信息中心是涉密计算机日常运行和技术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各种由保密办指定的软件安装、维护工作;负责机关涉密计算机的维护。

第五条涉密计算机装备实行“统一配备、按岗配发”原则,由办公室根据涉密业务工作需求,提出涉密计算机装备计划。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实行逐台备案制并纳入涉密载体管理范围。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的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装备标准。

能的键盘、鼠标等装置;不安装摄像头、扬声器等视音频设备;或对上述硬件通过技术手段使其处于禁用状态;计算机系统内要安装违规外联监控系统。

(二)移动存储介质配置标准:采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配备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使用省局保密办统一配发的移动存储介质,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三)外部设备配置标准:要配备保密专用打印机、保密专用电源、计算机干扰仪、计算机系统加密锁;同时,应配备存放秘密载体或介质的、经国家保密部门核定的保密柜。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发放与登记。

(一)省局保密办负责涉密计算机统一登记、配发。

(二)设备领用人对所领用的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保管负管理责任。各部门申领涉密计算机,设备领用人为部门负责人或机要人员,做好本部门的设备使用登记,落实具体使用人员并报保密办备案。计算机使用人员离岗离职,须报保密办批准,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

(三)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其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定级和标识。低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高密级的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办公环境。

(一)涉密计算机的摆放要尽量远离窗口,显示器的正面不。

得正对着窗口。

(二)涉密计算机只能在登记处室办公区域内使用,不得随意移位,在处室间调剂使用须报保密办备案。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操作管理。

(一)涉密计算机不得与任何网络相连接。

(二)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三)未经专业销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淘汰处理或转为他用;

(五)涉密计算机的口令管理。涉密计算机必须采取登录加密和口令设置,并满足以下要求:

1.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

2.采用组成复杂、不易猜测的口令。口令应是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

(六)使用涉密计算机时,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详细记录使用起至时间、工作内容、使用人等情况,并对工作日志按密级资料保管,工作日志簿以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的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涉密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

查应使用保密办认可的专用检查工具,并不得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检查应做好记录,并由检查人员、使用人、被检查处室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维护。

(一)涉密计算机的维护由省局保密办负责。需设备供应商提供服务时,应在本单位网络人员、使用人的监督下,现场或在单位内专用区域内进行维护;如需将涉密计算机送出维修,须报保密办核准后,将硬盘拆下,妥善保管。

(二)省局保密办定期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病毒查杀、补丁升级和病毒库更新。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的回收与销毁。

(一)涉密计算机回收、销毁,由保密办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卸硬盘。

(二)涉密计算机的销毁应到本地区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场所)进行销毁。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究刑事责任。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保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v^^v^《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与《保密法》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提高保密工作能力,促进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涉密人员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按规定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并按规定作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

三、涉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密来密往”的原则,严密明密混用和复制密码电报。

四、涉密人员在对外经济合作中提供资料,应遵守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事先报其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后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五、涉密人员在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新闻出版、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六、涉密人员对涉密的电子设备、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涉密人员应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放在有保密性能的专用铁柜或保险柜内,并及时清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八、涉密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发生泄密事件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九、责任追究:涉密人员因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究,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单位主管(签章):涉密人员:(签字)。

日期:2011年4月20日

涉密人员工作总结

2015年,在塑件化工厂党委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塑件化工厂党委办公室和各保密相关单位一齐,本着为企业、发展、稳定服务的目的,扎实开展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用心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切实落实塑件化工厂对保密工作的要求和安排,保护好国家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是涉密人员还是普通职工的保密意识都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职工能够自觉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确保塑件化工厂做为国内生产潜质、产品牌号最多的基地,始终持续技术和市场的地位。一年来,塑件化工厂没有发生泄密案件,为此荣获了2015年度保密工作先进群众。现将2015年度保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构成良性运作机制。

一是及时调整保密机构。一年来,根据干部人事变动状况,党委办公室多次发文,及时调整塑件化工厂党委保密委员会成员。各单位按照要求,为理顺工作关联,都及时相应进行人员充实,修订本单位的保密职责制,落实了职责人。明确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为保密工作负责人,确保了保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是把保密工作纳入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塑件化工厂党委将保密工作列为塑件化工厂每年党工作目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评比全年先进时作为一票否决的基本条件之一。根据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要求,在2015年把保密工作检查列入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中。在日常工作中,明确要求党委办公室要定期检查各党支部保密工作,构成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的良性运作机制。

二、大力宣传,加强培训,营造保密知识教育氛围。

三、加强培训,严格管理,打好保密工作的基础。

党委不断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塑件化工厂领导带头层层签订了保密职责制,做到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为保住塑件化工厂各类秘密打下了坚实基础。党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并透过公司举办的保密干部上岗培训;组织中级管理人员和涉密人员学习保密教育宣传材料。透过学习和培训,提高了保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提高了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对新形势下做好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主动和用心做好保密工作。在日常保密工作中,塑件化工厂党委一方面要求党委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有关人员做好、地方及公司各类涉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以及涉密文件在规定的范围内传阅后及时收回,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保证了文件不失密;另一方面也要求掌握和接触企业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的部门和车间及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四、适应形势、不断改善,为企业商业秘密保驾护航。

随着企业的与发展,企业的保密工作难度不断加深、加大,保密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思想治工作密不可分,不仅仅存在联系,也存在矛盾。为此,我们做到了层层把关,堵塞漏洞,不断完善健全保密工作。2015年度,党委办公室主要的特色工作有:

1、与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确保自塑件化工厂直接调离塑件化工厂的涉密人员,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全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法律角度确保不失密。

2、根据形势要求,提前开始了对保密要害部位的调整和商业秘密项目的重新界定工作。并且根据保密委领导的要求和基层车间领导的推荐,在20xx年初的保密工作中,党委办公室把塑件产品的库存信息和检验中心分析数据纳入到保密工作范畴;把有关车间领导增补为保密委员会成员;对直接涉密的领导和职工要求签订保密合同。

3、在保密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为党委办公室配备了保密级别较高的新型碎纸机。这不仅仅是从硬件上提高了塑件化工厂保密工作水平,而且具备了全过程管理涉密文件的条件。因此,党委办公室要求各涉密部门和车间,如果需要销毁尚未失效的纸质涉密文件和光盘,务必到党委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才能销毁。

五、加强联系、强化指导,重新界定企业商业秘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这天,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塑件化工厂作为国有企业,保住商业秘密就成了企业的一件大事,只有保住企业自己的秘密,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才能使企业不断的发展和壮大。时刻很快到20xx年,塑件化工厂多数商业秘密也面临到期。因此,在2015年10月底,由党办牵头,调整了保密要害部位29个,并且会同生产、技术、企管、动力、设备等主要管理部门对塑件化工厂商业秘密进行重新界定。【2015年企业保密工作总结5篇】工作总结gkstk/article/zongjie。html。在此次工作开展前,为弥补经验不足,塑件化工厂参考了其他单位好的做法,并且用心向公司党办征求并采纳了很多意见和推荐,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在商业秘密界定过程中,塑件化工厂党委要求注意把握尺度:一是不遗漏;二是不随意扩大保密范围;三是不影响技术交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保密职责制,对商业秘密应“谁主管,谁负责”,“随时产生、随时界定”,“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

六、存在的不足。

部分干部和职工仍有“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的错误认识,对待保密工作不支持、不重视。个别部门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部门保密工作制度不健全;对保密工作的要求不重视,塑件化工厂下发的各类涉密文件保管不严,有丢失、损毁等现象;涉密文件、材料不单保管,文件柜不上锁,也无专人管理;计算机不设置密码,保存的涉密电子文档不加密等等。以上不足,期望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