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管理办法规定(热门19篇)

小编: 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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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

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书。

甲方:

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工作内容。

甲方因业务所需,聘用乙方从事工作。

第二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第三条劳动报酬。

在乙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其承担的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甲方每月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根据乙方出勤及工作情况按月结算。

第四条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劳动报酬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其它任何福利待遇。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六条乙方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一)协议期满,不再续签;

(二)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时,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九条本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完清核手续。

第十条因乙方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并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除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外,若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按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平等协商。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河北冀东水泥集团人力资源部、甲方各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相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 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 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

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工作内容

甲方因业务所需,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三条 劳动报酬

在乙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其承担的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甲方每月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根据乙方出勤及工作情况按月结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劳动报酬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其它任何福利待遇。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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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乙方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一) 协议期满,不再续签;

(二) 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时,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九条 本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完清核手续。

第十条 因乙方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并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二)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除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外,若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按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平等协商。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河北冀东水泥集团人力资源部、甲方各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正式退休人员的管理经验与业务专长,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退休返聘工作。

第三条 术语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已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与其他公司无聘用关系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其为公司工作的一种用工关系。

第二章 返聘要求

第四条 返聘对象:已与公司或其他单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公司所需要的各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 返聘条件:

(一)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正式退休在家的人员;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拟聘岗位的工作强度;

(三)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要求;

(四)与其他公司无聘用关系。

第六条 被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应接受和支持聘用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返聘程序

第七条 退休返聘申报

(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返聘。

第八条 组织体检:通过公司返聘审批后,返聘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去市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以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

第九条 经批准的被返聘人员体检合格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其签订返聘协议,以明确返聘期间的工作岗位、薪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各项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返聘期间,原则上公司与被返聘人员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第四章 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条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龄及司龄的计算:被返聘人员的工龄截止日为法定退休日,司龄从入职开始计算至聘期结束。

第十一条 被返聘人员属于公司在岗但不在册人员,故被返聘期间,其薪酬标准不纳入在册员工薪资管理体系。而其退休费的相关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被返聘人员应将本人退休证的复印件上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退休返聘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特殊情况下,下属企业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须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授权下,可以开展退休员工返聘的工作,若下属企业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授权擅自与退休员工签订的返聘协议,则视为无效协议,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过失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

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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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 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 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 各部门职责

2.2.1 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 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 管理内容

3.1 返聘情形

3.1.1 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 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 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 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 返聘工作要求

3.2.1 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 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 返聘年限

3.2.3.1 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 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 返聘人员条件

3.3.1 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 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 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 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 返聘人员待遇

3.4.1 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 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月)+工时奖金

3.4.1.3 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 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 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 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 管理程序

3.5.1 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

3.5.3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 《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 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 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附表:返聘人员申请表

返聘人员申请表

注:外聘还须附个人简历

员工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1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各部门职责。

2.2.1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1返聘情形。

3.1.1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返聘工作要求。

3.2.1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返聘年限。

3.2.3.1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返聘人员条件。

3.3.1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返聘人员待遇。

3.4.1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3.4.1.3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管理程序。

3.5.1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

3.5.3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附表:返聘人员申请表。

返聘人员申请表。

注:外聘还须附个人简历。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相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 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 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

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工作内容

甲方因业务所需,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三条 劳动报酬

在乙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其承担的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甲方每月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根据乙方出勤及工作情况按月结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劳动报酬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其它任何福利待遇。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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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一、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依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在职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可提交申请交董事长审批。

三、退休返聘一般分为两种:行管人员返聘和技术人员返聘。

四、因退休返聘人员已失去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返聘期内与公司建立的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故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退休返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实行协商制。行管人员的返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补贴两部分组成(无职务工资、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奖金按在职员工的50%发放。技术人员返聘工资参照当时市场行情,协商制定。退休返聘员工不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退休返聘期限:确定退休返聘的员工,需签订《退休员工返聘协议》,聘用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三)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向公司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大疾病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七、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甲方(用人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离退休人员):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已达甲方所要求的返聘条件,即乙方到了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乙方返聘到甲方工作,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一条本返聘协议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敬岗敬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甲方于每月日发放工作报酬,乙方报酬为每月元人民币,乙方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除。

第五条工伤、医疗。

(一)返聘期间乙方发生工伤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返聘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支付乙方治疗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提供保障乙方安全的、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一)返聘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被查实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

7、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第十条经济补偿、赔偿。

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退休职工管理办法

在这秋高气爽,丹桂飘香的季节,我们迎来了又一个重阳节。为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优良传统美德,我院于10月12日组织全院退休干部职工召开座谈会,喜庆“九九”重阳节。xx等和离退休老同志共30余人参加。座谈会由xx主持。

xx书记首先祝全体退休老干部、老职工节日快乐!肯定并由衷的感谢老同志为我院所做出的贡献。然后向退休老同志通报近年来医院取得的一些成绩,并把我院现在的基本情况、开展工作的情况向大家作了简要介绍。并希望各位老同志们用长期积累的丰富知识和宝贵经验,通过各种方式继续为医院的发展献计献策,继续为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多作贡献。

会上离退休老同志对医院领导在时间紧,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还依然想着他们、关心他们表示感谢。就医院的建设与发展、今后的希望和建议等进行了积极踊跃的发言,表示将继续关心和支持医院的发展,继续发挥余热,并对医院的未来充满信心。

此次重阳节我们本着以“敬老、爱老、助老”为主题,努力让我院全体离退休老干部、老职工充分享受到医院的关爱、关怀。我们的脚步不会停歇,将用我们的爱心托起老人们幸福的晚年!

退休员工返聘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发挥学校离退休老同志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做到尊重老同志,善待老同志,依靠老同志,并使老干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校办公室具体承办。离退休教师协会对离退休同志反映的情况应及时向校办公室反映,校办公室要定期听取离退休协会的情况汇报。第四党支部要协助党委、学校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离退休同志为学校管理、教学教育工作发挥余热。

二、离退休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要认真落实,除上级明文规定和各种待遇认真落实,学校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应与在职教职员工同等享有,并力争逐年有所提高,使他们共享学校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离退休教师协会应根据活动经费的情况安排好离退休同志的文体活动,使老同志老有所乐、健康延年。

四、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较丰富管理经验的其他人员退休后,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年龄在70岁以内,本人身体又好且自愿返聘者,学校可返聘其承担一定教学、管理工作(年龄达70岁时自动终止),受聘后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返聘协议,返聘期一般以一学年签定一次协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江西省化学工业学校

甲方:江西省化学工业学校

乙方:

一、甲方因 工作需要聘请 同志为

,聘期自 年 月至 年 月。

二、乙方受聘期间应努力完成以下工作:

三、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受聘期间每月由甲方支付劳务费

佰 拾 元或授课费 元。

四、乙方受聘期间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服从部门领导分工。

(2)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星期二下午必须到校学习。

(3)受聘期如请病假、事假或旷工,则按学校考勤办法处理。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退休员工返聘管理办法。

退休后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员工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和领取管理工作,确保员工按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纳入公司统一参加省社保局养老保险的子公司。

3 定义

3.1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以下情形:

3.1.1 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3.1.2 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3.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3.2.1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3.2.2 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3.2.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4 管理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

4.1.1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社保局办理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事宜。

4.1.2 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4个月,将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资料报送省社保局,并及时向员工所在单位反馈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批情况。

4.1.3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向员工所在单位发出《员工办理退休通知》,负责办理员工退休手续,并办理退休员工领取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手续。

4.1.4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开具介绍信,向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人员移交手续。

的困难和问题。

4.1.6 负责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的情况进行审验,审验结果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对不能确认生存健在的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补充健在证明后,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4.1.7 负责向省社保局申报员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4.2 委托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退休人员,职责如下:

4.2.1 接收退休人员关系,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

4.2.2 组织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登记,负责确认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4.2.3 向人力资源部报送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审核退休人员死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报材料,协助退休人员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2.4 负责审核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领取丧葬补助费申报材料。

4.3 员工所在单位管理职责

4.3.1 负责本单位员工退休申报工作,组织员工签名确认《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提交本单位员工退休材料,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4.3.2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龄前6个月查阅员工档案,并依据人事档案记载,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经员工签名、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4.3.3 员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员工应在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10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员工所在单位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符合特殊工种认定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和其他辅助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凡特殊工种认定资料未达到省社保局规定要求的,人力资源部不予受理。

4.3.4 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组织填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4.3.5 离岗休养人员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由人力资源部查阅档案,核定退休时间。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通知离岗休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退休申请材料。

4.3.6 离岗休养人员申请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必须是在办理离岗休养前,已由所在单位审核特殊工种类别和年限,填报申请材料,并经人力资源部报送省社保局确认的,方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4.3.7 确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6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批。

5 员工退休申报流程图(见附件)

6 流程要求

6.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认定 

6.1.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临界工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用工形式、个人身份、特殊工种类别和月数、视同缴费帐户、地方养老保险待遇、专业技术职称等项目。

6.1.2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是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规定,依据员工人事档案和其他原始资料予以认定,并报省社保局核准。

6.1.3 女性员工的身份以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予以认定。即不论原身份是操作维护岗位还是管理、技术(业务)岗位,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6.1.4 员工应通过省社保局网站和社会保险凭据等方式核对本人保险信息。员工对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疑义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政策予以判定和解释。员工认为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误的,可以经人力资源部提请省社保局核定,以省社保局核定结果为准。

6.2  申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6.2.1 员工本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6.2.2 《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

6.2.3 员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三份;

6.2.4 以员工本人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存折的账户类型必须是结算账户。

6.2.5 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员工须提交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2.6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辅助材料,包括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技能鉴定表、证书、考核表等,辅助材料由员工单位及员工本人提供。

7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责任

7.1 员工退休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省社保局予以核定和发放。员工对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规定时效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和省社保局反映,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再受理。

7.2 员工属特殊工种、因病和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按照省社保局受理业务规范,自省社保局批复退休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按实际到龄时间计发待遇。

7.3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分类处理:

7.3.3 属于单位经办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

7.4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

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向社保局申办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为止。

7.5 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社区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直接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经审批退休的为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不纳入公司退休人员管理。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省社保局规定办理,省社保局制订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公司有关员工退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的教育管理,发挥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第三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将其组织关系从原单位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具体交接办法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交接前,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通过召开退休人员中党员大会、发公告、书面通知等多种形式,明确党员组织关系的去向,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按中组部的规定,办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介转手续。

(三)介转党员人数较多的,可由介转方(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下同)牵头,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代表和市组织部领导、街道及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参加,办理交接手续。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在交接仪式上,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花名册移交给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

(四)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退休后,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流动的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本着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可就近划片在社区成立退休人员党组织。

(一)正式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50人,但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支部或支部委员会。

(二)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隶属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

(三)居住比较集中,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可就近划片或依托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成立党小组,隶属所在的党支部管理。

第五条 街道工委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所辖社区建立退休人员党组织工作,选配好所辖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抓好班子的教育管理。

(二)负责接转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定期研究部署退休人员党的建设工作,检查督促社区党组织抓好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落实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

(四)负责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信息库,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街道工委抓好所辖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好所辖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负责接收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并将他们编入其所在居住地党组织或党小组;抓好本社区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信息库或资料,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协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组织退休人员学习和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孤老、因病住院退休人员,帮助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在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街道工委、社区党组织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各种志愿服务、咨询服务、扶贫助困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退休党员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退休人员中党员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退休人员中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退岗不退色,保持革命晚节。

(五)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权利,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六)支持退休人员中党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组织开展适合退休人员中党员特点的各种有益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七)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退休人员中党员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

(八)抓好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民-主评议,纯洁党员队伍。

第九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从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

(一)组织生活制度。社区党组织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研究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工作和解决有关问题。

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上一次党课。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

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在安排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时,要根据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不断研究活动的新方式,以保证组织活动的正常有效地开展。

(二)报告工作制度。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一般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党小组一般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党员的思想、学习、活动情况;党员一般每月向党小组长或分管的支部委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活动情况。

(三)联系党员制度。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经常联系所辖党组织和本支部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退休人员,经常登门走访慰问,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退休人员中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应按规定介转党组织关系;对外来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要按规定接纳他们的党组织关系,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

流入地党组织要与流出地党组织共同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搞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的衔接和管理。

第十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要积极协助社区党组织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的,经党组织同意,可预交、补交或委托他人代交,但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退休党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党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委会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缴。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的退休人员中党员应进行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退休人员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可采取财政出一点,党费中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等办法予以解决,确保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

从财政中划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由同级组织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党费中划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市县组织部门做好预算方案。

从财政和党费中划拨的社区退休党组织活动经费,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前划拨到位。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中党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今后中央有新的规定(办法),按新的规定(办法)执行。

退休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在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后,均应对其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直接发放或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向离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形式,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方便、安全。

第二章 发放形式

第四条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可分为基本形式和过渡形式。基本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国有商业银行、邮局或社区服务组织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过渡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或邮局设立基本养老金发放专户,并与企业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由企业退管组织从专户领取基本养老金,再将基本养老金分别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过渡形式是为远离城市、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要创造条件尽快向基本形式转化。

第五条 对居住外埠的离退休人员也要通过银行联网或邮局邮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增设送发养老金业务。

第六条 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同银行、邮局签订必要的协议,以保证资金安全、核算准确、发放及时。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违反协议的社会服务机构撤销其委托发放的资格。银行、邮局等部门应为离退休人员开设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并适当增加发放网点,方便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做到热情服务。

第三章 完善基础工作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对离退休人员有关数据的采集,审核、整理、录入、汇总等几个环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数据库应包括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个人帐户储存额、离退休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

第八条 建立业务流程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全省统一业务流程,结合本地区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实际,制定严密的业务流程制度,实现社会化发放科学、规范、平稳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好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配备、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软件的开发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四行一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其发放养老金的文件,加强同委托银行、邮局的联系,取得设备配置、软件开发及数据录入等资金的支持。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符合全省的统一要求,从事计算机管理和硬件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水准,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抓紧进行培训或予以调整。

第四章 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条 建立生存状况调查制度。生存状况调查可以采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调查、委托银行和邮局帮助调查及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等三种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调查可采取走访慰问信、请离退休人员邮寄户籍证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照片的办法。委托银行、邮局帮助调查可采取要求离退休人员每季或每半年亲自来银行领取养老金、邮局工作人员直接同意退休人员见面等办法。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可采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家居外埠的离退休人员按市、县(区)排列名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的办法。对三个月内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其基本养老金。生存状况调查还应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支持。

实行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鼓励,对冒领者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建立查询服务制度。查询服务的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查询服务可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组建社会化发放服务部门,专门负责接待退休人员查询,设立值班人员面对面解疑答难,为离退休人员可随时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查询;三是开发语音查询系统,可通过电话查询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投诉监督制度。为加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同委托的银行、邮局和其它委托机构区同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投诉监督制度。制度应明确投诉监督受理机构,受理及处理程序、处理规定、处理结果的公布制度和报告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建立评估检查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对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情况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实行养老金社会发放的各环节的运行及退休审批、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评估检查办法按辽劳合字[2000]30号文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严格界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证对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统筹项目外的补贴由企业负责发放。同时在基本养老金社会发放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企业和任何部门从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要制止滥收费。委托银行、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一律不得向离退休人员本人收取任何费用。语音查询只允许按市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向外埠邮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邮寄费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 设立专门的社会化发放机构。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移交地税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强化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内部处(科)室设置,组建专门的社会化发放处(科)室。要充实力量,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要明确职责和岗位责任制,教育每位工作人员强化服务意识。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2、配合教工党总支部组织指导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3、负责学校老干部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奖励工作。

4、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文化体育和健身活动。

5、重点做好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6、负责管理学校老同志活动中心。

建立离退休党支部,不断加强党支部和党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离退休党支部统一编入党小组,支部和小组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党的活动。

离退休党支部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和身体状况,协助老干科积极探索和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动,教育老同志不断增强党性,永葆革命青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永不褪色的好党员。

党员离退休后仍应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积极参加老干科和离退休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长请假,并说明情况。

阅文和报刊杂志订订阅制度。上级发放的离退休干部文件,按原职级规定的阅文范围到学校机要室阅读。学校发放的文件由老干科统一安排离退休老同志组织阅读和学习。学校每年为离退休干部适当订阅一些报刊杂志。离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20元,退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00元。退休人员的报刊杂志统一订阅,放老干活动室由老干科统一管理。

通报工作制度。学校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人员大会,通报学校工作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代表座谈会,听取离退休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会议制度。学校召开重要会议或开展重大活动,可根据内容需要邀请离退休的校领导和离退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参加。

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校在出台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前,应听取老干科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以保护老同志的合法权益。

走访慰问制度。除做好平时的走访慰问外,春节期间厅级离退休干部由学校领导负责走访慰问,其他离退休干部由二级机构领导和老干科同志负责走访慰问。根据学校规定,离休干部和副厅级退休干部过生日按下述经费标准赠送生日贺礼:70岁—300元,80岁—500元,90岁—800元,100岁—1000元。100岁以上1500元。

慰问病人制度。学校对住院治疗的离退休人员要予以关心和慰问。离休老同志、副厅级退休老同志和学校原领导、教授住院、老干科负责报告政治部主管老干工作的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并陪同有关领导前往医院探望慰问,其他退休人员住院由老干科的同志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医疗保健制度。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享受在职教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体检与在职教职工同时进行。

车辆使用制度。学校为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住院等方面提供服务;其他用车一律按学校用车规定收取费用。其他退休人员急病、住院需用车予以保障。

开展活动制度。老干科要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以丰富老同志的文化生活,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学校与家属共同负责料理治丧工作,建立治丧办公室。离休老同志、处以上退休老同志,由校领导致悼词,二级机构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厅级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学校向省公安厅报告,省公安厅的有关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本办法由学校老干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资本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资本运作又称资本经营、消费投资、连锁销售、亮点经济、离岸经济等,是中国大陆企业界创造的概念。它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或资本的科学运动,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那么今天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正确的解释:资本运作=资金(有形)+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文化。

(3)没有所谓的纯资本运作模式,部分地区传销人员以此为借口进行宣传。

资本运作又称资金运作。包括:连锁销售、资本孵化、民间合伙私募和互助式小额理财。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利用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

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

2.与商品经营的区别。

1、经营对象不同。资本运作的对象是企业的资本以及运动,侧重的是企业经营过程的价值方面,追求价值的增值。而商品经营的对象则是产品以及生产销售过程,经营的基础是厂房、机器设备、产品设计等,侧重的是企业经营过程的使用价值方面。

2、经营领域不同。资本运作主要在资本市场上运作(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和非证券的产权交易市场等)。而企业的商品经营涉及的领域主要是产品的生产技术、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主要是在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上运作。

3、经营方式和目的不同。商品经营的方式和目的是通过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资本运作的方式和目的是通过产权的流动和重组,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

4、经营导向不同。商品经营较多地受价格信号的控制。资本运作主要受资本市场的制约和资本回报率的限制。

5、经营风险不同。商品经营的企业生存和发展维系在一个或多个产品上,如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资本运作的企业则把生存和发展建立在一个或多个产业上,并不断发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及时退出风险大的产业,规避风险。

6、企业的发展方式不同。商品经营的企业主要依赖企业自身的积累,通过创造更多的利润并使之转化为资本,增加生产要素和生产能力而获得发展。而资本运作不但注重企业自身的内部积累,更重要的是通过资本外部扩张的方式,使企业快速扩张,发展壮大。

资本运作和商品经营是是企业经营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应当有机地结合起来。商品经营始终是企业运作的基本形式,也是资本运作的基础;资本运作并不能取代商品经营,它通过对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能够扩大企业市场份额,产生规模效益,拓宽经营领域,降低经营风险。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

第五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企业签订聘用协议的退休人员。 

二、聘期规定 

退休聘用协议聘期一般为12个月或6个月。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协议。 

三、考勤管理 

(一)、考勤要求 

3、 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连续旷工三日,本企业将终止该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 

(二)、请假规定 

3、婚、丧假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务报酬事项 

四、工作岗位要求及考核 

五、终止聘用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企业可以终止退休聘用协议 

(1)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考勤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3)拒不服从本企业工作调配和安排的; 

(4)本企业各阶段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保险与劳动保护 

1、退休聘用人员人员在本企业提供劳务期间,本企业提供相 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本企业在聘期内为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若发生人身伤害按保险合同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二)主要内容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制定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规章中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国家相应的退休政策,为职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2.明确退休的条件和退休金的种类和给付方法。现在大多数退休金的发放都通过银行,要告诉职工领取退休金的具体途径。

3.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使退休职工的生活有人负责,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的优越性。

(四)范本

格式一____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年月日发布()人字第号

1.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

3.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务满25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龄满60周岁;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

4.1退休金的种类: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4.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

5.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

6.1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6.2本办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6.2.2因特殊职业病者;

6.2.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7.服务年资的计算

7.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7.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7.2.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7.2.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8.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9.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10.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11.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12.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2.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12.2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14.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15.不适用的规则

本办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16.附则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格式二____公司员工退休制度实施办法

年月日发布()人字第号

1.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2.员工服务满25年以上,年满55周岁者,可申请退休。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3.1年满60周岁者;

3.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4.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失残视觉者;

4.2失残听觉者;

4.3失残语言功能者;

4.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5.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6.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7.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卷本,呈转总经理核定。

8.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1.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2.员工服务满25年以上,年满55周岁者,可申请退休。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3.1年满60周岁者;

3.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4.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失残视觉者;

4.2失残听觉者;

4.3失残语言功能者;

4.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5.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6.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7.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卷本,呈转总经理核定。

8.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员工退休年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职工和个体人员正式退休根据不同情况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对其年龄的认定是以个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社会青年的《招工审批表》、统分毕业生的《毕业登记表》、退役军人的《应征入伍审批表》、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审批表》等,对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有:

一、法定退休 即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退休。

二、特殊工种退休 指原劳动部颁布的行业工种目录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男55岁、女45岁退休: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累计满十年;井下和高温作业累计满九年;有毒有害作业累计满八年。

三、政策性退休 上世纪末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挡车工、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的煤色核等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

四、高级专家退休 因工作需要缓退的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正、副高级分别不超过70岁、65岁退休。

五、因病退休 指非因工病残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50岁、女45岁退休。

六、个体人员退休 指个体经营者、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者等,男60岁、女55岁退休。其中,原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作且在2001年底之前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继续缴费的女职工,若其在企业工人岗位和个体等期间合计满五年,经其申请可按50岁退休。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和领取管理工作,确保员工按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纳入公司统一参加省社保局养老保险的子公司。

3 定义

3.1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以下情形:

3.1.1 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3.1.2 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3.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3.2.1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3.2.2 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3.2.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4 管理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

4.1.1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社保局办理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事宜。

4.1.2 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4个月,将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资料报送省社保局,并及时向员工所在单位反馈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批情况。

4.1.3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向员工所在单位发出《员工办理退休通知》,负责办理员工退休手续,并办理退休员工领取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手续。

4.1.4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开具介绍信,向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人员移交手续。

4.1.5 负责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解释工作,配合省社保局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1.6 负责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的情况进行审验,审验结果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对不能确认生存健在的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补充健在证明后,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4.1.7 负责向省社保局申报员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4.2 委托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退休人员,职责如下:

4.2.1 接收退休人员关系,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

4.2.2 组织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登记,负责确认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4.2.3 向人力资源部报送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审核退休人员死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报材料,协助退休人员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2.4 负责审核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领取丧葬补助费申报材料。

4.3 员工所在单位管理职责

4.3.1 负责本单位员工退休申报工作,组织员工签名确认《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提交本单位员工退休材料,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4.3.2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龄前6个月查阅员工档案,并依据人事档案记载,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经员工签名、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4.3.3 员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员工应在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10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员工所在单位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符合特殊工种认定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和其他辅助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凡特殊工种认定资料未达到省社保局规定要求的,人力资源部不予受理。

4.3.4 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组织填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4.3.5 离岗休养人员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由人力资源部查阅档案,核定退休时间。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通知离岗休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退休申请材料。

4.3.6 离岗休养人员申请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必须是在办理离岗休养前,已由所在单位审核特殊工种类别和年限,填报申请材料,并经人力资源部报送省社保局确认的,方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4.3.7 确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6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批。

5 员工退休申报流程图

6 流程要求

6.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认定 

6.1.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临界工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用工形式、个人身份、特殊工种类别和月数、视同缴费帐户、地方养老保险待遇、专业技术职称等项目。

6.1.2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是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规定,依据员工人事档案和其他原始资料予以认定,并报省社保局核准。

6.1.3 女性员工的身份以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予以认定。即不论原身份是操作维护岗位还是管理、技术(业务)岗位,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6.1.4 员工应通过省社保局网站和社会保险凭据等方式核对本人保险信息。员工对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疑义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政策予以判定和解释。员工认为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误的,可以经人力资源部提请省社保局核定,以省社保局核定结果为准。

6.2  申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6.2.1 员工本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6.2.2 《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

6.2.3 员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三份;

6.2.4 以员工本人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存折的账户类型必须是结算账户。

6.2.5 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员工须提交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2.6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辅助材料,包括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技能鉴定表、证书、考核表等,辅助材料由员工单位及员工本人提供。

7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责任

7.1 员工退休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省社保局予以核定和发放。员工对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规定时效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和省社保局反映,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再受理。

7.2 员工属特殊工种、因病和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按照省社保局受理业务规范,自省社保局批复退休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按实际到龄时间计发待遇。

7.3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分类处理:

7.3.3 属于单位经办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

7.4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向社保局申办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为止。

7.5 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社区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直接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经审批退休的为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不纳入公司退休人员管理。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省社保局规定办理,省社保局制订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公司有关员工退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杭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

第五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8、离退休人员可以与多家企业建立多重劳务关系;

12、离退休人员被雇佣不能成为社保机构或原用人单位拒绝发放离退休社保待遇的理由。

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实践中比较复杂,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 一 ) 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 二 ) 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 三 ) 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消毒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消毒(disinfection)是利用化学品或其他方法消灭大部份微生物,使常见的致病细菌数目减少到安全的水平。那么大家知道相关的消毒管理规定吗?今天就让小编来告诉你们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

说明书。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xx年9月的一天,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与朋友在济南一家饭店吃饭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收取了3元餐具消毒费。

为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讨一个公道,李强将这家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返还其收取的3元餐具消毒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餐饮服务,不仅包括就餐的食品,还包括就餐的环境,如就餐用具、店堂布置、服务人员恰如其分的招待等,这些都构成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餐饮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过是将自己所负责的清洁餐具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而已。由于这部分清洗餐具的费用已包括在原有的成本中,再向顾客收取,是不恰当的。

今年2月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餐馆向李强返还餐具消毒使用费3元,予以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厦门:法院判决饭店返还收取的7元钱。

今年4月,厦门本土公益诉讼人林雷,一举状告5家餐饮企业,缘由是收取特殊消毒餐具一元钱不合理。厦门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餐饮业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等,是法定义务,不得另行收费,判决饭店返回收取的7元钱。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餐馆向消费者加收餐具消毒费的做法是一种转移义务的侵权行为。这种做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小区绿化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绿化养护管理质量要求,细化养护计划和考核指标,做到小区内外的花卉、树木生长正常,布局合理。

一、具体实施方案。

项目方案实施效果。

修剪乔木:每年修剪2次无枯枝,树枝不阻车辆和行人通过,主侧枝分布均匀。

草坪:每年修剪次数视草皮生长速度不定期修剪无杂草,草坪、草地目视平整。

浇水根据季节、气候、绿地花木的品种决定浇水量;一般每周1次。树木无旱死、枯死现象。

耕种。

放风。

排涝。

巡查每天巡查一次暴风雨后查看草坪无积水,树木无倒斜。

二、人员配置。

小区配备(或兼职)一名绿化工,要求具有较高的绿化养护知识,熟悉花草树木的管理作业程序,并具有一定的审美观,对花木的品种、布局有一定的研究,对花木定期施肥、浇水、防病治虫、除草和培土,及时修枝整形、补栽补种,处理枯枝落叶,清理场地。

三、树木花草的日常维护。

1、根据季节、气候、地域条件及时浇水,保持良好的生长态势。

2、根据土质、花木生长期、花木品种和配置需要,及时进行施肥。

3、掌握病虫害的发展规律,采取适当有效的除虫措施。

4、根据树木形态、观赏效果、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保持良好的观赏性。

5、对枯萎的花草及时清除、更换,杜绝裸土现象的发生;。

6、及时清理绿化带内垃圾,每周擦拭绿化小品一次。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文档为doc格式。

医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一、全面剥离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人员工资发放一律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市第三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区妇孺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的离退休人员未纳入人社局管理的,在2011年9月底前从医院剥离,实行全员参保,养老金实行打卡直发。

二、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在职人员养老金的统筹和管理

(一)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统筹金、2%积累金(其中1%划入个人账户)和个人费用(4%)三部分组成。缴费基数按区人社局核定的档案工资标准计算(绩效工资不纳入)。

(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单位负担部份由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由个人缴纳。区机保局将与参保单位签订缴费责任书,对单位和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滞纳金政策。如个别单位因发展滞后,无力承担和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经报请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根据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代为缴纳该部分费用,以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今后参保单位的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按照“即退即交”的原则,及时移交区机保局。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政策性费用由区财政全额预算。

三、实施时间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市第三人民医院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2011年7月底前,完成市中医医院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2011年9月底前完成市区妇孺医院及区妇幼保健院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一、返聘条件 

1.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退休后暂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需要,本人同意返聘者。 

2.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坚持正常工作。 

6.在院外没有个人收入的兼职服务工作。 

二、返聘人员待遇、职责与要求 

(一)返聘工资补差 

补差工资形式,即补满退休前的工资额。

(二)返聘绩效工资 

(四)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七)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补差及返聘绩效工资计入科室成本。

四、返聘、续聘与解聘手续 

3.返聘人员每年由院班子会讨论一次,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申请。  

5.对违犯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注: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一般不返聘,但教学、科研、医疗特殊需要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2、配合教工党总支部组织指导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3、负责学校老干部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奖励工作。

4、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文化体育和健身活动。

5、重点做好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6、负责管理学校老同志活动中心。

建立离退休党支部,不断加强党支部和党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离退休党支部统一编入党小组,支部和小组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党的活动。

离退休党支部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和身体状况,协助老干科积极探索和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动,教育老同志不断增强党性,永葆革命青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永不褪色的好党员。

党员离退休后仍应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积极参加老干科和离退休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长请假,并说明情况。

阅文和报刊杂志订订阅制度。上级发放的离退休干部文件,按原职级规定的阅文范围到学校机要室阅读。学校发放的文件由老干科统一安排离退休老同志组织阅读和学习。学校每年为离退休干部适当订阅一些报刊杂志。离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20元,退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00元。退休人员的报刊杂志统一订阅,放老干活动室由老干科统一管理。

通报工作制度。学校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人员大会,通报学校工作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代表座谈会,听取离退休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会议制度。学校召开重要会议或开展重大活动,可根据内容需要邀请离退休的校领导和离退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参加。

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校在出台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前,应听取老干科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以保护老同志的合法权益。

走访慰问制度。除做好平时的走访慰问外,春节期间厅级离退休干部由学校领导负责走访慰问,其他离退休干部由二级机构领导和老干科同志负责走访慰问。根据学校规定,离休干部和副厅级退休干部过生日按下述经费标准赠送生日贺礼:70岁—300元,80岁—500元,90岁—800元,100岁—1000元。100岁以上1500元。

慰问病人制度。学校对住院治疗的离退休人员要予以关心和慰问。离休老同志、副厅级退休老同志和学校原领导、教授住院、老干科负责报告政治部主管老干工作的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并陪同有关领导前往医院探望慰问,其他退休人员住院由老干科的同志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医疗保健制度。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享受在职教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体检与在职教职工同时进行。

车辆使用制度。学校为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住院等方面提供服务;其他用车一律按学校用车规定收取费用。其他退休人员急病、住院需用车予以保障。

开展活动制度。老干科要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以丰富老同志的文化生活,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学校与家属共同负责料理治丧工作,建立治丧办公室。离休老同志、处以上退休老同志,由校领导致悼词,二级机构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厅级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学校向省公安厅报告,省公安厅的有关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本办法由学校老干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班主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为使班主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班主任的作用,搞好我校的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党的教育方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了关于最新的班主任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班主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班主任的作用,搞好我校的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党的教育方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二条:班主任在学生科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教务科的指导。

第二章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严于律己,积极上进,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勤劳踏实,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关爱学生,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能坚持原则,从严管理,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五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有奉献精神。

第六条:原则上班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是相当学历.

第三章班主任的职责。

第七条:坚持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校风、校纪、班风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

规章制度。

培养学生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的作风。

第九条:班主任是学生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学生安全自护教育。严格要求学生、关爱学生,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和处理问题,关心学生生活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培养学生良好的仪表,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着装整洁。教育和督导学生爱护校园环境,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学校花草,保持地面、墙面卫生。

第十一条:教育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协助教务科解决教学中学生存在的问题,形成良好的学风。

第十二条: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协调师生关系,协助各任课教师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各项实践技能。

第十三条:组织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集体活动、社团活动和公益活动。指导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引导学生组织各种兴趣小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组织班委日常管理工作和团支部建设。每两周组织召开一次班会,讨论、讲评及解决班级有关学习、生活、纪律、思想品德等方面的问题,对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把不良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班委和团支部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负责学生的操行评定工作,及时填写学生诚信教育档案和寄发各种通知,负责班级各项评优工作。

第十六条:负责学生各种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干部做好班费收支的帐目管理,做到账款分离。

第十七条:服从学生科和教务科的各项管理,有事要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前后要交接好班级工作,并临时委托其他班主任代管。

第十八条:准时参加学生科和教务科组织的各种会议,及时汇报班级工作和传达会议精神。

第十九条:按学校要求,做好新生的入校安排、入学教育及毕业生升学及就业指导、毕业生离校等工作,做好各学期开学和放假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各种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协助学校保卫科,做好学生在校期间有关事宜。协助学校总务科,做好学生各项后勤工作,协助财务科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二十二条:及时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学生受到处分要及时通知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对违纪学生要耐心教育,做到不纵容、不放弃、不袒护,及时向学生科汇报本班学生违纪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学生家长沟通。

第二十三条: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班主任的选聘和任用。

第二十四条:班主任实行兼职聘任制,由学生科负责选聘工作,每个班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八、九月份学校集中办理班主任的聘任手续。学校鼓励考核称职的班主任,尤其是优秀班主任连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科负责班主任的选拔工作,学生科审核后报学校领导统一发文聘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班主任岗位津贴+奖金形式。对认真履行。

岗位职责。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班主任学校按月发放班主任津贴。发放标准为:班级人数在20人以下的(含20人)津贴数为100元。班级人数在20—40人以下(不含40人以20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2.5元。)班级人数为40人的津贴为150元(以40人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3元。)班主任每月奖金根据每月班级考评成绩发放。班级当月人均扣分不高于0.1分的奖励津贴50元。班级当月人均扣分高于5分的扣津贴50元。班级当月人均扣分高于10分的扣除全月津贴。月评比排名前五名的班主任津贴奖励15元月评比排名后五名的班主任津贴扣除15元。

第二十七条:符合班主任任职条件的在职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服从组织安排应聘担任班主任。

第二十八条:对担任班主任工作,尤其是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且成绩突出者,学校给予重奖。

第二十九条: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由学生科制定。无故不参加班主任会议、班主任集体活动的,一次扣除津贴5元。班主任在任职期间无故不请假并且离开岗位超过一周的自动解聘。一个学期月评比三次排名最后一名的班级,班主任自动解聘。

第三十条:每学年表彰一次优秀班主任,享受校级先进待遇,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无故不担任班主任工作,考核不称职的班主任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班主任,取消其班主任任职资格,工资职称下聘一档。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其他规定与其有抵触的应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