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优秀14篇)

小编: 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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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变更经营场所时,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变更事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依法从严查处。

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不得转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的管理制度

1、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3、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4、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起过市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账。

5、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6、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张,仓库、拒台内严禁吸烟。

7、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8、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为激励全系统员工搞好安全经营,确保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优异。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三违”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4)对安全经营和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成绩优异。

2、由于违章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3、凡企业员工无违规、违章、违纪,工作负责,技术拨尖的员工除大小会议表扬外,可实行挂牌悬奖,受奖者企业张榜表扬,也可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

4、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2)对违反安全经营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轻者处罚金,重者酌情赔偿损失;

(3)对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开除出公司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不爱护经营工作用具和经营设施,有意损坏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处分。

6、年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部门一定的经济奖励,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倍奖励并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安全经营的氛围。

7、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企业年终的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发生各类事故,安全保卫科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取消季、年奖励,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

9、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上级考核下级,并进行考核备案。

10、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经验教训,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型的事故。

1、企业应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法规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

2、仓库必须时时检查、天天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定员、定量储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任到人,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统干部员工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学、关爱生命”的方针。

2、全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3、各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4、各企业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各企业要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罚款。同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安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经营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1、技术管理是各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所采取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措施不得变更。

2、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场所。

3、产品进出库必须凭据验收,严禁存放、销售“三无”产品。

4、库存产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烂变质,温湿度符合要求,无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须堆放整齐,四棱有角,通道畅通,做到各类产品分型号堆码,标签齐全,一目了然。

6、不准外来人员进库玩耍,不准携带火源、火种和穿化纤衣服、硬底鞋进入库房。

7、成品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堆码墙距不少于0.4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距离不少于0.7米,堆垛与主通道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运输通道,地面应做软化和防潮处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药尘、杂物。

仓库内的消防池、消防沙应随时检查。灭火器、防洪沟、水沟、避雷器、防爆墙及防静电设施,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的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县安监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凭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从业人员应具备与零售烟花爆竹相关的安全知识后,方可上岗。

3、做到一证一店(点),严禁一证多店(点)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烟花爆竹违禁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

4、必须设专门的销售专柜,并与其它柜台保持安全距离,周边四邻无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销售专柜;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不得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其存放数量不得超过15箱(合450kg);不得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5、按规定到所在地专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禁止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部门进货或代销,不得购进非法生产厂点的产品。

6、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在柜台、禁烟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7、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安监、供销等部门的管理,接受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保证本单位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全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相关知识。自觉接受安全监督部门和乡镇监督检查。

三、仓储、零售部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贴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

四、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必须购买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全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储存量不得超过县安全部门认定数量的烟花爆竹采购销售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能误导消费者,也不能销售符合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禁明火、私人接线,仓库、柜台内禁烟。

七、仓库、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经安全培训的人顶级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及时进行危险自救,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汇报。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的管理制度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环境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或更换。

4、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知识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当地乡镇、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对新招职工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规程之后,方能上岗营业。

1、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2、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1、认真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并按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违禁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点)配送到经营商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销售礼花弹和用于炸鱼的春雷。

6、烟花爆竹产品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

l、烟花爆竹必须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2、经营和储存场所应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标明报警电话,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摆放电炉、取暖器、煤气灶等生活设施。

3、储存场所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温不能超过35℃。

4、烟花爆竹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堆放,整齐摆放。

5、经营场所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50箱)。

6、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铺设防潮阻燃材料。

7、严禁在储存场所内进行拆、钉木质包装箱和其它可能产生火花、引发爆炸的作业。

8、烟花爆竹进出,操作人员应轻拿轻放,严禁推、拉、抛、掷和碰撞。

9、储存场所内应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对零售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制定本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掌握本店各类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落实本店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4、经常性开展周围环境及储存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5、从合法渠道进货,实行专柜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产品和无厂名、无厂址、无商标的“三无”产品。

6、参加安监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依法参加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履行本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3、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落实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安全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4、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店各类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应急救援措施。

5、熟练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6、参加安监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负责做好入库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监、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的管理制度

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仓库区为储存重地,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制定本制度:

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

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

9、在1.3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

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成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现象。

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13、库区内烟花爆竹的运输、装卸、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14、库房内温度超过35℃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5、库区内的消防、防雷、防静电以及报警等安全设施不能随便移动、损坏,必须保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16、仓库四周严禁堆放杂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17、库区内不能种植小麦、玉米、大豆等产生干秸秆的植物。

18、必须保持库区内及周边的`经常性巡查,及时清除仓库周边的树叶、干草、植物秸秆等易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的管理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确保本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安全无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人员按照县安监部门要求,按期参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熟悉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储存及燃放知识;把握废弃残余物品的处置方法及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

1、严格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货源从烟花爆竹供应站购进。

2、购进的产品要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并附有商品检验合格证。

3、不经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理配比超标不合格、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击、防火、防盗、防破坏;

2、不得超量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储存场所吸烟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1、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台帐,明确安全工作责任。

2、灭火器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相关责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证战时会用,同时要定期检查,按时更换灭火药剂,确保灭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新,以防影响抢险使用。

3、经常对电器、电线、火源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定期对消防器材保养,

4、零售网点应配备必要的沙、水,周边20米范围内禁止有明火。

5、拟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练。

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仓库的设置、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定》要求,保证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设置有安全疏散出口,安装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通风、防虫伤、防鼠咬、防雨、防雷等装置。

2、库房区内设置相应的消防栓、水池、灭火器、沙袋等消防器材,库房周围有防火隔离带,库房显眼处公示“危险物品仓库,严禁烟火”等警示牌。

3、库墙、库柱、库顶与堆垛之间,库内堆垛间应有适当的间距为通道和通风巷,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米,堆垛间距离不宜小于0.7米,库墙、库柱与堆垛间不小于0.3米,库内堆垛高度成箱成品不高于2.5米。

4、保管员和装卸人员收发货物时要轻拿轻放,做到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木质包装严禁在库房内进行拆箱、钉箱和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5、库内不得安装火炉,不得使用电铬铁,严禁吸烟、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严禁在库内进行封装,加工、打包等操作。

6、库内要保持清洁,堆放整齐,地面和库房周围不得有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的鞋进入库区,不得携带手机和传呼、打火机等进入库内。

7、库房专人管理,建立出入库账日,做到账实相符。

8、库房坚持24小时值班守卫,盗警、火警拨打110、119。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纪律,秉公执法,不得,不得枉法裁决。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 5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花爆竹时,一般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烟花爆竹装卸环节危险性大,搬动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安全员现场监督,保管员当场验收。

2、进库人员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和硬底鞋,工作中不得使用铁质工具,进库前先行消除静电。

3、只许单件搬运,轻搬轻放,不准碰撞、拖拉、磨擦、翻滚和剧烈振动。

5、作业人员要严肃认真,小心谨慎,不准嘻笑打闹,精力分散。

6、安全员要清点现场人员,看好撤离通道,一旦发生危险,指挥现场人员迅速撤离。

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本公司烟花爆竹仓库最大储存药量超过5t,已满足重大危险源申报条件,应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为防止本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本仓库应向当地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安全管理人员或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对仓库中的产品数量(药量)进行记录。

3、人防:每天24小时有值班守护人员,守护员要经过安全培训,值班守护人员严禁饮酒上班、私自脱岗;夜间至少巡逻三次,并做好巡逻记录。

4、犬防:库区养犬,辅助夜间值班。

5、安全监控与报警设施:采用科学、有效、实用的监控与报警设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

6、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

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