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内容指引范文(16篇)

小编: 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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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全文内容

2000多年前,亚欧大陆上勤劳勇敢的人民,探索出多条连接亚欧非几大文明的贸易和人文交流通路,后人将其统称为“丝绸之路”。千百年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薪火相传,推进了人类文明进步,是促进沿线各国繁荣发展的重要纽带,是东西方交流合作的象征,是世界各国共有的历史文化遗产。

进入21世纪,在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的新时代,面对复苏乏力的全球经济形势,纷繁复杂的国际和地区局面,传承和弘扬丝绸之路精神更显重要和珍贵。

于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是一项造福世界各国人民的伟大事业。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沿线国家发展战略的相互对接。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重大倡议,让古丝绸之路焕发新的生机活力,以新的形式使亚欧非各国联系更加紧密,互利合作迈向新的历史高度,中国政府特制定并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一、时代背景

当今世界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继续显现,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发展分化,国际投资贸易格局和多边投资贸易规则酝酿深刻调整,各国面临的发展问题依然严峻。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建“一带一路”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共建“一带一路”符合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彰显人类社会共同理想和美好追求,是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将为世界和平发展增添新的正能量。

共建“一带一路”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加强沿线各国互联互通伙伴关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项目将推动沿线各国发展战略的对接与耦合,发掘区域内市场的潜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创造需求和就业,增进沿线各国人民的人文交流与文明互鉴,让各国人民相逢相知、互信互敬,共享和谐、安宁、富裕的生活。

当前,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高度关联。中国将一以贯之地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既是中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加强和亚欧非及世界各国互利合作的需要,中国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责任义务,为人类和平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共建原则

恪守联合国[微博]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平等互利。

坚持开放合作。“一带一路”相关的国家基于但不限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范围,各国和国际、地区组织均可参与,让共建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区域。

坚持和谐包容。倡导文明宽容,尊重各国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求同存异、兼容并蓄、和平共处、共生共荣。

坚持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各类企业的主体作用,同时发挥好政府的作用。

坚持互利共赢。兼顾各方利益和关切,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最大公约数,体现各方智慧和创意,各施所长,各尽所能,把各方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出来。

三、框架思路

“一带一路”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中国政府倡议,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一带一路”贯穿亚欧非大陆,一头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一头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中间广大腹地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丝绸之路经济带重点畅通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中国至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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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指引两手硬的体会一个指引两手硬的内容

走出“黑板新闻学”―一个新闻学研究生的体会姚劲松。

一个偶然的机会读到了张立伟先生提出的“黑板新闻学”他界定“黑板新闻学”是:它的市场就在教室学生付出时间和金钱来交换一些含糊等于玄妙、纠缠等于严肃、罗嗦等于强调的知识;到了媒体接触实际后才发现那些黑板上的汤汤水水九分无用一分歪曲……读后不禁拍案叫绝。

“直升飞机”与广阔视野。

在第一堂课上,导师就给我们强调,新闻学不同于哲学或艺术,必须时不时下到低空,了解微观与细节,从实务界吸取营养,验证理论;另一方面,新闻学又不同于工程技术,可以毕生专注一点,不及其余。新闻报道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是地球村,因而又必须时不时升上理论的高空,把握宏观与全局。只有理论高空容易脱离实际;只有实务低空可能见树不见林。因而,新闻研究生学习必须像一架“直升飞机”,在高空(理论)与低空(实务)之间频频升降。

导师将这一培养方式诙谐地称为“直升飞机”,其核心是理论与实务的互融互通,而不是相互脱离,抑或单独强调某一方面。并希望培养出来的研究生往这边走可以提炼理论,往那边行可以引导操作,就像柏格森说的那样:“像思想家那样干,像实干家那样想!”

要升上“理论高空”,导师强调我们系统地学习、掌握新闻学科几个主要领域的经典和前沿知识。经典显出高度,学经典、读经典要求我们要重视基础理论,为以后的研究和实践扎牢根基。研一的时候,导师并不赞成我们去媒体实践,而是依据新闻学科的六大基本领域:理论新闻学、应用新闻学、历史新闻学、理论传播学、应用传播学、边缘传播学,给我们开列出了一百多本书目,要求我们沉下心来,把这些书都“跑”一遍,从而在胸中绘制一幅“新闻学科地图”。前沿呢?是为了看出新进展,导师多次强调,作为新闻专业的学生,起码应该具有这样的品质――紧跟新闻学科发展的时代步伐,要了解理论界的新突破,掌握实务界的新动向。

在“理论高空”,把“学科地图”熟记于心、又对前沿动态了然于胸,既防止疏于基础理论的学习造成“头重脚轻根底浅”,又能根治忽于前沿动态的'关注而带来固步自封、视野狭窄,让我们在理论层面上站得更稳,看得更远。然后又要求下到“实务低空”,不但为了学习采访报道技巧、提高实战能力,学会用记者、编辑的思维想问题、解决问题,更为了通过实践检验、巩固在“高空”中学到的理论。

下到“实务低空”大体分为两层,一层为让来自一线的资深记者、编辑传授采访的技巧和本领,使我们熟悉采访报道的相关流程和技能。所里为此聘请了四川省记协、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省广播电视局的高级记者、编辑为院外导师,院内和院外导师的联合培养,使我们在理论高空与实务低空之间升降更显游刃有余。二层为直接深入新闻实践,以“超低空”的实战来验证理论。导师鼓励我们利用假期和业余时间投入新闻前线,并利用与媒体单位接触频繁的优势,为我们参加实践牵线搭桥。我从研一下学期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到省委组织部电教中心主办的连续性声像杂志《四川党建》实习,并担任了执行编辑。2年来,不仅熟练掌握了杂志的编辑流程和非线性编辑系统操作技能,具有独立组稿、编稿、撰写评论的能力,而且将在高空学到的理论与实践连接对应,检验、巩固了理论。

这样,我们在看报纸、统计数据、撰写报评报告的时候,就会激活在基础理论方面的积累,从经典论述或前沿知识中寻求相关理论作支撑,从“低空”升上了“高空”;而一篇报评、一份报告就是由一个或几个新闻理论来展开,以这些新闻理论为主框架进行媒介批评、阐述观点、分析问题,又从“高空”降到了“低空”;导师要求我们把好的报评、好的报告作进一步理论思考和提炼,拓展成为一篇学术论文,这就需要我们从实践中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炼出自己的观点,再次从“低空”升到了“高空”……207月,我开始负责组织测评工作,并执笔“测评报告”,在统计数据、撰写报告的反复升降中,对成都的报业市场形成了新的看法和认识,于年底形成文章《成都报业:竞争从没有平息》,由于具有确凿的数据支撑,发表后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导师还强调我们要学会把平时发表的学术论文进一步拓展,通过收集资料延伸视角,甚至形成毕业论文,这就需要我们参加更多的实践,又降到了“低空”……正是这种周而复始的升降,深化了我们对高空理论的认识,同时还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观点!

“研究自己”与“寻找偶像”

导师一直强调,一个人的成就只能建筑在特长上,不可能建筑在弱点,哪怕是已经改正的弱点上!所以,学习不能勉强自己,逆个性行事自讨苦吃!刚进校,导师就要求我们研究自己,在学习与实践中通过不断反省反思,看自己在哪些地方比较擅长,哪些地方又非常笨拙。要求我们强化前者,从“入流”向“一流”冲刺;不要劳神费力去改进后者,从“非常笨拙”争取做到“马马虎虎”。

研究自己要掌握正确的方法,发现长处不能靠闭门苦想,要通过实践检验并实施反馈分析。导师要我们好好想一想,回头思考在大学几年里学习哪方面最容易,在实践中操作什么最容易上手,从“自知之明”的角度衡量自己的短长,尤其是知己所“长”;导师也往往在我们的言谈举止、思维方式、实践能力中发现我们的短长,以建议的形式提供反馈信息,帮助我们“研究自己”。同时,还强调我们从意外成功中发现擅长,因为除去少数纯粹的偶然,再三的意外成功,就偶然之后有必然,它往往意味着自己能够比较容易地干好某些事。这些方法的运用,使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明白,自己的个性习惯特别适合于新闻工作的哪些环节或方面。我通过反馈分析,发现自己适应性较强、易接受新事物、具有较好的发散思维,导师就建议我有意识在业界热点与理论重叠的边缘、学科交叉的边缘寻找研究课题,并塞给我一大堆休闲学、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等方面的著作。

与“研究自己”相辅相成的是“寻找偶像”。要善于“创造性模仿”,一次课上,导师问我们的偶像是谁,我们一一回答后,导师又问我们在本学科里的偶像是谁,我们一时哑然。导师用这种方式透露了快速成长的“捷径”:在本学科里给自己找一个偶像!这个偶像不是用来崇拜的,而是用来“模仿学习”的。“研究自己”找到了自己的特长,再给自己找一个偶像,就相当于给自己树立了一根标杆:通过反复读他的文章、著作,研究他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角度和方法,并试着“模仿”他的思维和方法去发现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甚至写文章时,还可以模仿他的写作风格――只要你喜欢!但这里的“模仿”并不是简单的翻版,而是根据自己的偏好、能力和实际做加减法,模仿一些、丢掉一些,增强一些、削弱一些,进行创造性模仿……导师还说,对偶像不要忠诚,要学会“花心”,发现学得差不多了,或者进入新的领域了,或者以后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了,就可以根据需要另找一个!这样,又明确自己的特长,又有偶像在前面引路,当然走得比较顺。

时间过得真快,三年研究生就要毕业了,我为自己走过的路感到自豪,或许我没有做出多大的成就,但我实实在在地为走出“黑板新闻学”做了不懈的努力。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新闻传播研究所)。

P2P资金存管指引方案全文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结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委托人。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委托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五)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存管人。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作为存管人,可以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二)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六)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存管人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五)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与平台进行账务核对;。

(九)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三条存管人应与委托人、网络借贷业务当事人(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签署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下简称“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四)平台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平台投资项目关键信息的记录;。

(六)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七)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八)存管服务及费用支付方式;。

(九)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十)风险提示(存管人不负责项目风险、平台虚假标的、伪造数据风险等);。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平台当事人的信息、交易指令、借贷合同、收费服务合同等。存管人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委托人故意欺诈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订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资产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产对账、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七条存管银行定期出具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报告,按照双方约定的报告制订标准和规范,对网贷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情况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第十八条网贷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网贷机构或清算处置小组完成存续借贷业务的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第二十条存管人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服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并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5)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事项;(6)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优先股是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7)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其中,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作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式和时间】。

注释:已成立1年或1年以上的公司,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注释: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发行优先股的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回购优先股的选择权由发行人或股东行使、回购的条件、价格和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发行人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释: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注释: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当进行说明。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释: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注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采用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式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明确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注释: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规定催告程序。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注释: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注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注释: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注释: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注释: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注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就任时间】。

注释: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确认方式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三字经全文内容介绍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

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

首孝悌,次见闻,知某数,识某文。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

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

曰春夏,曰秋冬,此四时,运不穷。曰南北,曰西东,此四方,应乎中。

曰水火,木金土,此五行,本乎数。十干者,甲至癸。十二支,子至亥。

曰黄道,日所躔。曰赤道,当中权。赤道下,温暖极。我中华,在东北。

曰江河,曰淮济。此四渎,水之纪。曰岱华,嵩恒衡。此五岳,山之名。

曰士农,曰工商。此四民,国之良。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

地所生,有草木。此植物,遍水陆。有虫鱼,有鸟兽。此动物,能飞走。

稻粱菽,麦黍稷。此六谷,人所食。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

曰喜怒,曰哀惧,爱恶欲,七情具。青赤黄,及白黑,此五色,目所识。

酸苦甘,及辛咸,此五味,口所含。膻焦香,及腥朽,此五臭,鼻所嗅。

匏土革,木石金,丝与竹,乃八音。曰平上,曰去入,此四声,宜调协。

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

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

此十义,人所同,当顺叙,勿违背。斩齐衰,大小幼。至缌麻,五服终。

礼乐射,御书数,古六艺,今不具。唯书学,人共遵,既识字,讲说文。

有古文,大小篆,隶草继,不可乱。

若广学,惧其繁,但略说,能知源。凡训蒙,须讲究,详训诂,明句读。

为学者,必有初,小学终,至四书。论语者,二十篇,群弟子,记善言。

孟子者,七篇止,讲道德,说仁义。作中庸,子思笔,中不偏,庸不易。

作大学,乃曾子,自修齐,至平治。孝经通,四书熟,如六经,始可读。

诗书易,礼春秋,号六经,当讲究。有连山,有归藏,有周易,三易详。

有典谟,有训诰,有誓命,书之奥。我周公,作周礼,著六官,存治体。

大小戴,注礼记,述圣言,礼乐备。曰国风,曰雅颂,号四诗,当讽咏。

诗既亡,春秋作,寓褒贬,别善恶。三传者,有公羊,有左氏,有谷梁。

经既明,方读子,撮其要,记其事。五子者,有荀扬,文中子,及老庄。

经子通,读诸史,考世系,知终始。自羲农,至黄帝,号三皇,居上世。

唐有虞,号二帝,相揖逊,称盛世。夏有禹,商有汤,周文武,称三王。

夏传子,家天下,四百载,迁夏社。汤伐夏,国号商,六百载,至纣亡。

周武王,始诛纣,八百载,最长久。周辙东,王纲坠,逞干戈,尚游说。

始春秋,终战国,五霸强,七雄出。蠃秦氏,始兼并,传二世,楚汉争。

高祖兴,汉业建,至孝平,王莽篡。光武兴,为东汉,四百年,终于献。

魏蜀吴,争汉鼎,号三国,迄两晋。宋齐继,梁陈承,为南朝,都金陵。

北元魏,分东西,宇文周,与高齐。迨至隋,一土宇,不再传,失统绪。

唐高祖,起义师,除隋乱,创国基。二十传,三百载,梁灭之,国乃改。

梁唐晋,及汉周,称五代,皆有由。炎宋兴,受周禅。十八传,南北混。

辽与金,皆称帝,元灭金,绝宋世。舆图广,超前代,九十载,国祚废。

太祖兴,国大明,号洪武,都金陵。迨成祖,迁燕京,十六世,至崇祯。

权阉肆,寇如林,李闯出,神器焚。清世祖,膺景命,靖四方,克大定。

由康雍,历乾嘉。民安富,治绩夸。道咸间,变乱起。始英法,扰都鄙。

同光后,宣统弱。传九帝,满清殁。革命兴,废帝制。立宪法,建民国。

古今史,全在兹。载治乱,知兴衰。史虽繁,读有次。史记一,汉书二。

后汉三,国志四。兼证经,参通鉴。读史者,考实录,通古今,若亲目。

口而诵,心而惟,朝于斯,夕于斯。昔仲尼,师项橐,古圣贤,尚勤学。

赵中令,读鲁论,彼既仕,学且勤。彼蒲编,削竹简,彼无书,且知勉。

头悬梁,锥刺股,彼不教,自勤苦。如囊萤,如映雪,家虽贫,学不辍。

如负薪,如挂角,身虽劳,犹苦卓。苏老泉,二十七,始发愤,读书籍。

彼既老,犹悔迟,尔小生,宜早思。若梁灏,八十二,对大廷,魁多士。

彼既成,众称异,尔小生,宜立志。莹八岁,能咏诗,泌七岁,能赋棋。

彼颖悟,人称奇,尔幼学,当效之。蔡文姬,能辨琴,谢道韫,能咏吟。

彼女子,且聪敏,尔男子,当自警。唐刘晏,方七岁,举神童,作正字。

彼虽幼,身已仕,尔幼学,勉而致。有为者,亦若是。

犬守夜,鸡司晨,苟不学,曷为人?蚕吐丝,蜂酿蜜,人不学,不如物。

幼而学,壮而行,上致君,下泽民。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

人遗子,金满籯,我教子,惟一经。勤有功,戏无益,戒之哉,宜勉力。

注释译文。

1、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解释】人出生之初,禀性本身都是善良的,天性也都相差不多,只是后天所处的环境不同和所受教育不同,彼此的习性才形成了巨大的差别。

2、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

【解释】如果从小不好好教育,善良的本性就会变坏。为了使人不变坏,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专心一致地去教育孩子。

3、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

【解释】战国时,孟子的母亲曾三次搬家,是为了使孟子有个好的学习环境。一次孟子逃学,孟母就折断了织布的机杼来教育孟子。

4、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解释】五代时,燕山人窦禹钧教育儿子很有方法,他教育的五个儿子都很有成就,同时科举成名。

5、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解释】仅仅是供养儿女吃穿,而不好好教育,是父母的过错。只是教育,但不严格要求就是做老师的懒惰了。

6、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

【解释】小孩子不肯好好学习,是很不应该的。一个人倘若小时候不好好学习,到老的时候既不懂做人的道理,又无知识,那么到老的时候都很难有所作为的。

7、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解释】玉不打磨雕刻,不会成为精美的器物;人若是不学习,就不懂得礼仪,不能成才。

8、为人子,方少时。亲师友,习礼仪。

【解释】做儿女的,从小时候就要亲近老师和朋友,以便从他们那里学习到许多为人处事的礼节和知识。

9、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

【解释】东汉人黄香,九岁时就知道孝敬父亲,替父亲暖被窝。这是每个孝顺父母的人都应该实行和效仿的。

10、融四岁,能让梨,弟于长,宜先知。

【解释】汉代人孔融四岁时,就知道把大的梨让给哥哥吃,这种尊敬和友爱兄长的道理,是每个人从小就应该知道的。“弟”通“悌”,尊敬友爱。

11、首孝悌,次见闻。知某数,识某文。

【解释】人生急当首务者,莫大于孝悌,故人事亲事长,必要尽其孝悌。孝悌乃一件大事。其次一等,多见天下之事,以广其所知,多闻古今之理,以广其所学。知十百千万之数为某数,识古今圣贤之事为某文也。

12、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

【解释】中国采用十进位算术方法:一到十是基本的数字,然后十个十是一百,十个一百是一千,十个一千是一万……一直变化下去。

13、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

【解释】还应该知道一些日常生活常识。三才指的是天、地、人三个方面。三光就是太阳、月亮、星星。

14、三纲者,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

【解释】三纲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应该遵守的三个行为准则,就是君王与臣子的言行要合乎义理,父母子女之间相亲相爱,夫妻之间和顺相处。

15、曰春夏,曰秋冬。此四时,运不穷。

【解释】春、夏、秋、冬叫做四季。季节不断变化,春去夏来,秋去冬来,如此循环往复,永不停止。

16、曰南北,曰西东。此四方,应乎中。

【解释】东、南、西、北,做“四方”,是指各个方向的位置。这四个方位,必须有个中央位置对应,才能把各个方位定出来。

17、曰水火,木金土。此五行,本乎数。

【解释】“五行”,就是金、木、水、火、土。这是中国古代用来指宇宙各种事物的抽象概念,是根据一、二、三、四、五这五个数字和组合变化而产生的。

18、十干者,甲至癸。十二支,子至亥。

【解释】“十干”指的是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又叫“天干”;“十二支”指的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又叫“地支”,是古代记时的标记。

19、曰黄道,日所躔。曰赤道,当中权。

【解释】太阳行走的轨迹叫做黄道,大地所在的平面位于中间,这个平面叫做赤道。根据中国古代天圆地方的宇宙观,不知道地球是球体,所说的赤道应该就指的是所生活的平面。

地球围绕太阳运转,而太阳又围绕着银河系中心运转。太阳运行的轨道叫“黄道”,在地球中央有一条假想的与地轴垂直的大圆圈,这就是赤道。

20、赤道下,温暖极。我中华,在东北。

【解释】在赤道地区,温度最高,气候特别炎热,从赤道向南北两个方向,气温逐渐变低。中国是地处地球的东北边。

21、寒燠均,霜露改。右高原,左大海。

【解释】中国气候冷暖匀称而有霜露。右边是高原,左边是大海。

22、曰江河,曰淮济。此四渎,水之纪。

【解释】中国直接流入大海的有长江、黄河、淮河和济水,这四条大河是中国河流的代表。

23、曰岱华,嵩恒衡。此五岳,山之名。

【解释】中国的五大名山,称为“五岳”,就是东岳泰山、西岳华山、中岳嵩山、南岳衡山、北岳恒山,这五座山是中国大山的代表。

24、古九州,今改制。称行省,三十五。

【解释】中国汉时以辖九州统管全国,现为省,总共三十五个。

25、曰士农,曰工商。此四民,国之良。

【解释】知识分子、农民、工人和商人,是国家不可缺少的栋梁,称为四民,这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

26、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

【解释】如果所有的人都能以仁、义、礼、智、信这五种不变的法则作为处事做人的标准,社会就会永葆祥和,所以每个人都应遵守,不可怠慢疏忽。

27、地所生,有草木。此植物,遍水陆。

【解释】除了人类,在地球上还有花草树木,这些属于植物,在陆地上和水里到处都有。

28、有虫鱼,有鸟兽。此动物,能飞走。

【解释】虫、鱼、鸟、兽属于动物,这些动物有的能在天空中飞,有的能在陆地上走,有的能在水里游。

29、稻粱菽,麦黍稷。此六谷,人所食。

【解释】人类生活中的主食有的来自植物,像稻子、小麦、豆类、玉米和高粱,这些是日常生活的重要食品。

30、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

【解释】在动物中有马、牛、羊、鸡、狗和猪,这叫六畜。这些动物和六谷一样本来都是野生的。后来被人们渐渐驯化后,才成为人类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31、曰喜怒,曰哀惧。爱恶欲,七情俱。

【解释】高兴叫做喜,生气叫做怒,伤心叫做哀,害怕叫做惧,心里喜欢叫爱,讨厌叫恶,内心很贪恋叫做欲,合起来叫七情。这是人生下来就有的七种感情。

32、青赤黄,及黑白。此五色,目所识。

【解释】青色、黄色、赤色、黑色和白色,这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五行中的五种颜色,是人们的肉眼能够识别的。

33、酸苦甘,及辛咸。此五味,口所含。

【解释】在平时所吃的食物中,全能用嘴巴分辨出来的,有酸、甜、苦、辣和咸,这五种味道。

34、膻焦香,及腥朽。此五臭,鼻所嗅。

【解释】鼻子可以闻出东西的气味,气味主要有五种,即羊膻味、烧焦味、香味、鱼腥味和腐朽味。

35、匏土革,木石金。丝与竹,乃八音。

【解释】中国古代人把制造乐器的材料,分为八种,即匏瓜、黏土、皮革、木块、石头、金属、丝线与竹子,称为“八音”。

36、曰平上,曰去入。此四声,宜调协。

【解释】中国古代把说话声音的声调分为平、上、去、入四种。四声的运用必须和谐,听起来才能使人舒畅。

37、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

【解释】由高祖父生曾祖父,曾祖父生祖父,祖父生父亲,父亲生自己本身,自己生儿子,儿子再生孙子。

38、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

【解释】由自己的儿子、孙子再接下去,就是曾孙和玄孙。从高祖父到玄孙称为“九族”。这“九族”代表着人的长幼尊卑秩序和家族血统的`承续关系。

39、父子恩,夫妇从。兄则友,弟则恭。

【解释】父亲与儿子之间要注重相互的恩情,夫妻之间的感情要和顺,哥哥对弟弟要友爱,弟弟对哥哥则要尊敬。

40、长幼序,友与朋。君则敬,臣则忠。

【解释】年长的和年幼的交往要注意长幼尊卑的次序;朋友相处应该互相讲信用。如果君主能尊重他的臣子,官吏们就会对他忠心耿耿了。

41、此十义,人所同。当顺叙,勿违背。

【解释】前面提到的十义:父慈、子孝、夫和、妻顺、兄友、弟恭、朋信、友义、君敬、臣忠,这是人人都应遵守的,千万不能违背。

42、斩齐衰,大小功。至缌麻,五服终。

【解释】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这是中国古代亲族中不同的人死去时穿的五种孝服。

43、礼乐射,御书数。古六艺,今不具。

【解释】礼法、音乐、射箭、驾车、书法和算数是古代读书人必须学习的六种技艺,这六种技艺到现已经没有人能同时具备了。

44、惟书学,人共遵。既识字,讲说文。

【解释】在六艺中,只有书法现今社会还是每个人都推崇的。当一个人认识字以后,就可以去研究《说文解字》,这样对于研究高深的学问是有帮助的。

45、有古文,大小篆。隶草继,不可乱。

【解释】中国的文字发展经历了古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这一定要认清楚,不可搞混乱了。

46、若广学,惧其繁。但略说,能知原。

【解释】假如想广泛地学习知识,实在是不容易的事,也无从下手,但如能做大体研究,还是能了解到许多基本的道理。

47、凡训蒙,须讲究。详训诂,明句读。

【解释】凡是教导刚入学的儿童的老师,必须把每个字都讲清楚,每句话都要解释明白,并且使学童读书时懂得断句。

48、为学者,必有初。小学终,至四书。

【解释】作为一个学者,求学的初期打好基础,把小学知识学透了,才可以读“四书”。

49、论语者,二十篇。群弟子,记善言。

【解释】《论语》这本书共有二十篇。是孔子的弟子们,以及弟子的弟子们,记载有关孔子言论的一部书。

50、孟子者,七篇止。讲道德,说仁义。

【解释】《孟子》这本书是孟轲所作,共分七篇。内容也是有关品行修养、发扬道德仁义等优良德行的言论。

51、作中庸,乃孔伋。中不偏,庸不易。

【解释】作《中庸》这本书的是孔伋,“中”是不偏的意思,“庸”是不变的意思。

52、作大学,乃曾子。自修齐,至平治。

【解释】作《大学》这本书的是曾参,他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主张。

53、四书熟,孝经通。如六经,始可读。

【解释】把四书读熟了,孝经的道理弄明白了,才可以去读六经这样深奥的书。

54、诗书易,礼春秋。号六经,当讲求。

【解释】《诗》、《书》、《易》、《礼》、《春秋》,再加上《乐》称六经,这是中国古代儒家的重要经典,应当仔细阅读。

55、有连山,有归藏。有周易,三易详。

【解释】《连山》、《归藏》、《周易》,是我国古代的三部书,这三部书合称“三易”,“三易”是用“卦”的形式来说明宇宙间万事万物循环变化的道理的书籍。

56、有典谟,有训诰。有誓命,书之奥。

【解释】《书经》的内容分六个部分:一典,是立国的基本原则;二谟,即治国计划;三训,即大臣的态度;四诰,即国君的通告;五誓,起兵文告;六命,国君的命令。

57、我周公,作周礼。著六官,存治体。

【解释】周公著作了《周礼》,其中记载着当时六宫的官制以及国家的组成情况。

58、大小戴,注礼记。述圣言,礼乐备。

【解释】戴德和戴圣整理并且注释《礼记》,传述和阐扬了圣贤的著作,这使后代人知道了前代的典章制度和有关礼乐的情形。

59、曰国风,曰雅颂。号四诗,当讽咏。

【解释】《国风》、《大雅》、《小雅》、《颂》,合称为四诗,它是一种内容丰富、感情深切的诗歌,值得去朗诵。

60、诗既亡,春秋作。寓褒贬,别善恶。

【解释】由于周朝的衰落,诗经也就跟着被冷落了,所以孔子就作《春秋》,在这本书中隐含着对现实政治的褒贬以及对各国善恶行为的分辨。

61、三传者,有公羊。有左氏,有谷梁。

【解释】三传就是羊高所著的《公羊传》,左丘明所著的《左传》和谷梁赤所著的《谷梁传》,这些是解释《春秋》的书。

(三个版本,版本1无新增内容)。

(版本2。

尔雅者,善辨言,求经训,此莫先。

【解释】尔雅是我国第一部词典,里面解释了很多词语。如果读经的时候遇到不懂的词语,可以从尔雅找到解释。

古圣著,先贤传,注疏备,十三经。

【解释】这些古代的典籍,都是以前的圣人贤人著述的。后来后人对之进行注解,合起来称为十三经。

左传外,有国语,合群经,数十五。

【解释】左丘明著作除了《左传》外,还有《国语》,《左传》国语》加上前面所述的经书,共十五部经典。[7])。

(版本3。

尔雅者,善辨言,求经训,此莫先。

【解释】《尔雅》―书精于辨解词义,若要寻求对经文的解说,没有比《尔雅》更好的了。

注疏备,十三经,惟“大戴”,疏未成。

【解释】在被注释完备的书中,共有十三部儒家经典,惟有《大戴礼记》没有注疏。

《左传》外,有《国语》,合群经,数十五。

【解释】左丘明著作除了《左传》外,还有《国语》,《左传》国语》加上前面所述的经书,共十五部经典。[5])。

62、经既明,方读子。撮其要,记其事。

【解释】经传都读熟了然后读子书。子书繁杂,必须选择比较重要的来读,并且要记住每件事的本末因果。

63、五子者,有荀扬。文中子,及老庄。

【解释】五子是指荀子、扬子、文中子、老子和庄子。他们所写的书,便称为子书。

64、经子通,读诸史。考世系,知终始。

【解释】经书和子书读熟了以后,再读史书、读史时必须要考究各朝各代的世系,明白他们盛衰的原因,才能从历史中记取教训。

65、自羲农,至黄帝。号三皇,居上世。

【解释】自伏羲氏、神农氏到黄帝,这三位上古时代的帝王都能勤政爱民、非常伟大,因此后人尊称他们为“三皇”。

66、唐有虞,号二帝。相揖逊,称盛世。

【解释】黄帝之后,有唐尧和虞舜二位帝王,尧认为自己的儿子不肖,而把帝位传给了才德兼备的舜,在两位帝王治理下,天下太平,人人称颂。

67、夏有禹,商有汤。周文武,称三王。

【解释】夏朝的开国君主是禹,商朝的开国君主是汤,周朝的开国君主是文王和武王。这几个德才兼备的君王被后人称为三王。

68、夏传子,家天下。四百载,迁夏社。

【解释】禹把帝位传给自己的儿子,从此天下就成为一个家族所有的了。经过四百多年,夏被汤灭掉,从而结束了它的统治。

69、汤伐夏,国号商,六百载,至纣亡。

【解释】汤朝征讨夏朝,定国号为商,过了六百多年,直到纣的灭亡。

70、周武王,始诛纣。八百载,最长久。

【解释】周武王起兵灭掉商朝,杀死纣王,建立周朝,周朝的历史最长,前后延续了八百多年。

71、周辙东,王纲坠。逞干戈,尚游说。

【解释】自从周平王东迁国都后,对诸侯的控制力就越来越弱了。诸侯国之间时常发生战争,而游说之士也开始大行其道。

72、始春秋,终战国。五霸强,七雄出。

【解释】东周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春秋时期,一是战国时期。春秋时的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号称五霸。战国的七雄分别为齐楚燕韩赵魏秦。

73、嬴秦氏,始兼并。传二世,楚汉争。

【解释】战国末年,秦国的势力日渐强大,把其他诸侯国都灭掉了,建立了统一的秦朝。秦传到二世胡亥,天下又开始大乱,最后,形成楚汉相争的局面。

74、高祖兴,汉业建。至孝平,王莽篡。

【解释】汉高祖打败了项羽,建立汉朝。汉朝的帝位传了两百多年,到了孝平帝时,就被王莽篡夺了。

75、光武兴,为东汉。四百年,终于献。

【解释】王莽篡权。改国号为新,天下大乱,刘秀推翻更始帝,恢复国号为汉,史称东汉光武帝,汉朝延续四百年,到汉献帝的时候灭亡。

76、魏蜀吴,争汉鼎。号三国,迄两晋。

【解释】东汉末年,魏国、蜀国、吴国争夺天下,形成三国相争的局面。后来魏灭了蜀国,但被司马炎篡夺了帝位,建立了晋朝,晋国灭吴国统一后,晋又分为东晋和西晋两个时期。

77、宋齐继,梁陈承。为南朝,都金陵。

【解释】晋朝王室南迁以后,不久就衰亡了,继之而起的是南北朝时期。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国都建在金陵。

78、北元魏,分东西。宇文周,兴高齐。

【解释】北朝则指的是元魏。元魏后来也分裂成东魏和西魏,西魏被宇文觉篡了位,建立了北周;东魏被高洋篡了位,建立了北齐。

79、迨至隋,一土宇。不再传,失统绪。

【解释】杨坚重新统一了中国,建立了隋朝,历史上称为隋文帝。他的儿子隋炀帝杨广即位后,荒淫无道,隋朝很快就灭亡了。

80、唐高祖,起义师。除隋乱,创国基。

【解释】唐高祖李渊起兵反隋,最后隋朝灭亡,他战胜了各路的反隋义军,取得了天下,建立起唐朝。

81、二十传,三百载。梁灭之,国乃改。

【解释】唐朝的统治近三百年,总共传了二十位皇帝。到唐昭宣帝被朱全忠篡位,建立了梁朝,唐朝从此灭亡。为和南北朝时期的梁相区别,历史上称为后梁。

82、梁唐晋,及汉周。称五代,皆有由。

【解释】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和后周五个朝代的更替时期,历史上称作五代,这五个朝代的更替都有着一定的原因。

83、炎宋兴,受周禅。十八传,南北混。

【解释】赵匡胤接受了后周“禅让”的帝位,建立宋朝。宋朝相传了十八个皇帝之后,北方的少数民族南下侵扰,结果又成了南北混战的局面。

84、辽与金,皆称帝。元灭金,绝宋世。

【解释】北方的辽人、金人和蒙古人都建立了国家,自称皇帝,最后蒙古人灭了金朝和宋朝,建立了元朝,重又统一了中国。

85、舆图广,超前代。九十年,国祚废。

【解释】元朝的疆域很广大,所统治的领土,超过了以前的每一个朝代。然而它只维持了短短九十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

86、太祖兴,国大明。号洪武,都金陵。

【解释】元朝末年,明太祖朱元璋起义,最后推翻元朝统治,统一全国,建立大明,年号洪武,定都在金陵。

87、迨成祖,迁燕京。十六世,至崇祯。

【解释】到明成祖即位后,把国都由金陵迁到北方的燕京。明朝共传了十六个皇帝,直到崇祯皇帝为止,明朝就灭亡了。

88、权阉肆,寇如林。李闯出,神器焚。

【解释】明朝末年,宦官专权,天下大乱,老百姓纷纷起义,以闯王李自成为首的起义军攻破北京,迫使崇祯皇帝自杀,明朝最后灭亡。

89、清世祖,膺景命。靖四方,克大定。

【解释】清军入关后,清世祖顺治皇帝在北京登上帝座,平定了各地的混乱局面,使得老百姓可以重新安定地生活。

90、由康雍,历乾嘉,民安富,治绩夸。

【解释】顺治皇帝以后,分别是康熙、雍正、乾隆和嘉庆四位皇帝,在此期间,天下太平,人民生活比较安定,国家也比较强盛。

91、道咸间,变乱起,始英法,扰都鄙。

【解释】清朝道光、咸丰年间,发生了变乱,英军挑起鸦片战争。英法两国分别以亚罗号事件和法国神父被杀为由组成联军,直攻北京。

92、同光后,宣统弱,传九帝,满清殁。

【解释】同治、光绪皇帝以后,清朝的国势已经破败不堪,当传到第九代宣统皇帝时,就被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

93、革命兴,废帝制,立宪法,建民国。

【解释】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的统治,废除了帝制,建立了宪法,成立了中华民国政府,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

94、古今史,全在兹。载治乱,知兴衰。

【解释】以上所叙述的是从三皇五帝到建立民国的古今历史,通过对历史的学习,可以了解各朝各代的治乱兴衰,领悟到许多有益的东西。

95、史虽繁,读有次。史记一,汉书二。

【解释】中国的历史书虽然纷繁、复杂,但在读的时候应该有次序:先读《史记》,然后读《汉书》。

96、后汉三,国志四。兼证经,参通鉴。

【解释】第三读《后汉书》,第四读《三国志》,读的同时,还要参照经书,参考《资治通鉴》,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了解历史的治乱兴衰了。

97、读史者,考实录。通古今,若亲目。

【解释】读历史的人应该更进一步地去翻阅历史资料,了解古往今来事情的前因后果,就好像是自己亲眼所见一样。

98、口而诵,心而惟。朝于斯,夕于斯。

【解释】读书学习,要有恒心,要一边读,一边用心去思考。只有早早晚晚都把心思用到学习上,才能真正学好。

99、昔仲尼,师项橐。古圣贤,尚勤学。

【解释】从前,孔子是个十分好学的人,当时鲁国有一位神童名叫项橐,孔子就曾向他学习。像孔子这样的圣贤,尚不忘勤学。

100、赵中令,读鲁论。彼既仕,学且勤。

【解释】宋朝时赵中令——赵普,他官已经做到了中书令了,天天还手不释卷地阅读论语,不因为自己已经当了高官,而忘记勤奋学习。

101、披蒲编,削竹简。彼无书,且知勉。

【解释】西汉时路温舒把文字抄在蒲草上阅读。公孙弘将春秋刻在竹子削成的竹片上。两人都很穷,买不起书,但还不忘勤奋学习。

102、头悬梁,锥刺股。彼不教,自勤苦。

【解释】东汉的孙敬读书时把自己的头发拴在屋梁上,以免打瞌睡。战国时苏秦读书每到疲倦时就用锥子刺大腿,他们不用别人督促而自觉勤奋苦读。

103、如囊萤,如映雪。家虽贫,学不辍。

【解释】晋朝人车胤,把萤火虫放在纱袋里当照明读书。孙康则利用积雪的反光来读书。他们两人家境贫苦,却能在艰苦条件下继续求学。

104、如负薪,如挂角。身虽劳,犹苦卓。

【解释】汉朝的朱买臣,以砍柴维持生活,每天边担柴边读书。隋朝李密放牛把书挂在牛角上,有时间就读。他们在艰苦的环境里仍坚持读书。

105、苏老泉,二十七。始发奋,读书籍。

【解释】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洵,号老泉,小时候不想念书,到了二十七岁的时候,才开始下决心努力学习,后来成了大学问家。

106、彼既老,犹悔迟。尔小生,宜早思。

【解释】像苏老泉上了年纪,才后悔当初没好好读书,而我们年纪轻轻,更应该把握大好时光,发奋读书,才不至于将来后悔。

107、若梁灏,八十二。对大廷,魁多士。

【解释】宋朝有个梁灏,在八十二岁时才考中状元,在金殿上对皇帝提出的问题对答如流,所有参加考试的人都不如他。

108、彼既成,众称异。尔小生,宜立志。

【解释】梁灏这么大年纪,尚能获得成功,不能不使大家感到惊异,钦佩他的好学不倦。而我们应该趁着年轻的时候,立定志向,努力用功就一定前途无量。

109、莹八岁,能咏诗。泌七岁,能赋棋。

【解释】北齐有个叫祖莹的人,八岁就能吟诗,后来当了秘书监著作郎。另外唐朝有个叫李泌的人,七岁时就能以下棋为题而作出诗赋。

110、彼颖悟,人称奇。尔幼学,当效之。

【解释】他们两个人的聪明和才智,在当时很受人们的赞赏和称奇,我们正值求学的开始,应该效法他们,努力用功读书。

111、蔡文姬,能辨琴。谢道韫,能咏吟。

【解释】在古代有许多出色的女能人。象东汉末年的蔡文姬能分辨琴声好坏,晋朝的才女谢道韫则能出口成诗。

112、彼女子,且聪敏。尔男子,当自警。

【解释】像这样的两个女孩子,一个懂音乐,一个会做诗,天资如此聪慧;身为一个男子汉,更要时时警惕,充实自己才对。

113、唐刘晏,方七岁。举神童,作正字。

【解释】唐玄宗时,有一个名叫刘晏的小孩子,才只有七岁,就被推举为神童,并且做了负责刊正文字的官。

114、晏虽幼,身已仕。有为者,亦若是。

【解释】刘晏虽然年纪这么小,但却已经做官来,担当国家给他的重任,要想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只要勤奋好学,也可以和刘晏一样名扬后世。

115、犬守夜,鸡司晨。苟不学,曷为人。

【解释】狗在夜间会替人看守家门,鸡在每天早晨天亮时报晓,人如果不能用心学习、迷迷糊糊过日子,有什么资格称为人呢。

116、蚕吐丝,蜂酿蜜。人不学,不如物。

【解释】蚕吐丝以供做衣料,蜜蜂可以酿制蜂蜜,供人们食用。而人要是不懂得学习,以自己的知识、技能来实现自己的价值,真不如小动物。

117、幼而学,壮而行。上致君,下泽民。

【解释】要在幼年时努力学习不断充实自己,长大后能够学以致用,上替国家效力,下为人民谋福利。

118、扬名声,显父母。光于前,裕于后。

【解释】如果为人民做出应有的贡献,就会得到赞扬,自己的父母也可以得到荣耀,给祖先增添了光彩,也给下代留下了好的榜样。

119、人遗子,金满籯。我教子,唯一经。

【解释】有的人遗留给子孙后代的是金银钱财,但应该教孩子精于读书学习,长大后做个有所作为的人。

120、勤有功,戏无益。戒之哉,宜勉力。

【解释】反复讲了许多道理,只是告诉孩子们,凡是勤奋上进的人,都会有好的收获,而只顾贪玩,浪费了大好时光是一定要后悔的。

历史背景。

关于《三字经》的成书年代和作者历代说法不一,大多数后代学者倾向的观点意见是“宋儒王伯厚先生作《三字经》,以课家塾”,即王应麟为了更好的教育本族子弟读书,于是编写了融会经史子集的三字歌诀。

王应麟是南宋人,《三字经》原著中的历史部分只截至到宋朝为止。随着历史的发展,为了体现时代变迁,各朝代都有人对《三字经》不断地加以补充,例如清道光年间贺兴思增补了关于元、明、清三代的历史,共计二十四句话。

作品赏析。

《三字经》书面《三字经》的内容分为六个部分,每一部分有一个中心。

从“人之初,性本善”到“人不学,不知义”,讲述的是教育和学习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后天教育及时,方法正确,可以使儿童成为有用之材;从“为人子,方少时”至“首孝悌,次见闻”强调儿童要懂礼仪要孝敬父母、尊敬兄长,并举了黄香和孔融的例子;从“知某数,识某文”到“此十义,人所同”介绍的是生活中的一些名物常识,有数字、三才、三光、三纲、四时、四方、五行、五常、六谷、六畜、七情、八音、九族、十义,方方面面,一应俱全,而且简单明了;从“凡训蒙,须讲究”到“文中子,及老庄”介绍中国古代的重要典籍和儿童读书的程序,这部分列举的书籍有四书、六经、三易、四诗、三传、五子,基本包括了儒家的典籍和部分先秦诸子的著作;从“经子通,读诸史”到“通古今,若亲目”讲述的是从三皇至清代的朝代变革,一部中国史的基本面貌尽在其中;从“口而诵,心而维”至“戒之哉,宜勉力”强调学习要勤奋刻苦、孜孜不倦,只有从小打下良好的学习基础,长大才能有所作为,“上致君,下泽民”。

《三字经》内容的排列顺序极有章法,体现了作者的教育思想。作者认为教育儿童要重在礼仪孝悌,端正孩子们的思想,知识的传授则在其次,即“首孝悌,次见闻”。训导儿童要先从小学入手,即先识字,然后读经、子两类的典籍。经部子部书读过后,再学习史书,书中说:“经子通,读诸史”。《三字经》最后强调学习的态度和目的。可以说,《三字经》既是一部儿童识字课本,同时也是作者论述启蒙教育的著作,这在阅读时需加注意。《三字经》用典多,知识性强,是一部在儒家思想指导下编成的读物,充满了积极向上的精神。

版本变化。

《三字经》是宋朝王应麟(存疑)先生所作,内容大都采用韵文,每三字一句,四句一组,像一首诗一样,背诵起来如同唱儿歌,用来教育子女朗朗上口十分有趣,又能启迪心智。时人觉得本书内容很好,纷纷翻印,因此广为流传,历久不衰,成为历朝历代最重要的童蒙养正教材之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三字经》的内容上,不同历史时期皆有所修改或增加。迄今为止所见的就有宋末元初的1068字本,明代的1092字本,明末的1122字本,清初的1140字本及1170字本等多个版本。并出现相关注解本、插图本。如明清时期就有《增补三字经》、《节增三字经》和《广三字经》等。清末民初的著名学者章太炎〈字炳麟〉先生的《三字经》增订本,是近一个世纪以来流传最广的版本。

1949年后,又对《三字经》进行修订。主要涉及一些民族史观内容的修订。如:

1.关于元代历史的“莅中国,兼戎狄,九十年,国祚废。”改为“舆图广,超前代,九十年,国祚废。”

2.关于清代历史的“清顺治,据神京。至十传,宣统逊。举总统,共和成。复汉土,民国兴。廿二史,全在兹,载治乱,知兴衰。”改为“清世祖,膺景命,靖四方,克大定。由康雍,历乾嘉,民安富,治绩夸。道咸间,变乱起,始英法,扰都鄙。同光后,宣统弱,传九帝,满清殁。革命兴,废帝制,立宪法,建民国。古今史,全在兹,载治乱,知兴衰。”

关于作者。

王应麟像关于《三字经》的成书年代和作者历代说法不一,但是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倾向于“宋儒王伯厚先生作《三字经》,以课家塾”。王应麟(1223—1296),南宋官员、学者。字伯厚,号深宁居士,又号厚斋。庆元府鄞县(今浙江鄞县)人。理宗淳祐元年进士,宝祐四年复中博学宏词科。历官太常寺主簿、通判台州,召为秘节监、权中书舍人,知徽州、礼部尚书兼给事中等职。其为人正直敢言,屡次冒犯权臣丁大全、贾似道而遭罢斥,后辞官回乡,专意著述二十年。为学宗朱熹,涉猎经史百家、天文地理,熟悉掌故制度,长于考证。一生著述颇富,计有二十余种、六百多卷,相传《三字经》为其所著。王应麟晚年教育本族子弟读书的时候,编写了一本融会经史子集的三字歌诀,据传就是《三字经》。

关于《三字经》的作者及成书时间,还有其他说法。

一说是宋代人区适子。明末清初屈大均在“广东新语”卷十一中记载:“童蒙所诵三字经乃宋末区适子所撰。适子,顺德登洲人,字正叔,入元抗节不仕”,认为广东顺德人区适子才是《三字经》的真正作者。

一说是明代人黎贞。清代邵晋涵诗:“读得贞黎三字训”,自注:“《三字经》,南海黎贞撰。”即以为明代黎贞撰。

吴蒙校点《三字经》时,结合《三字经》中提到《四书》以及鼓励仕进等的内容,指出该书“似当作成于元延祐年恢复科举,规定考试程式中《四书》用朱氏集注之后”。同时又提及南宋陈淳用三字句写成的《启蒙初诵》疑似为《三字经》的先河,指出《三字经》从雏形到更定,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

学者张如安根据南宋慈溪人桂氏《家训》中的相关记载认为,《三字经》应成书于南宋绍熙(1190年-1194年)至嘉定(12-1224年)年间,其时代要早于王应麟(1223年-12)和区适子。而宁波是目前已知的《三字经》最早流传的地区。

增改作者。

原典内容之外,后经章太炎等人多次增改,故三字经内容在“叙史”部分,也已包含元、明、清、民国时期。各版本题名也有差异,例如“三字经注解备要”、“重订三字经”等。

新拆迁条例全文内容

20xx年1月19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拆迁条例。尽管多少留有遗憾,但基于当下中国的发展阶段和现实,这依然是一个值得欢呼的进步。

新拆迁条例中,行政强拆取消了,变成了司法强拆,正是遗憾与欢呼的焦点所在。强拆和现代文明发展的理念原不相合,如果能在条例中彻底消失,我们的发展理念、发展方式将会在实践中向前迈出实质性的一大步。

新拆迁条例能走到今天这一步,十分不易。条例草案在20xx年里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是破天荒之举。在第二次征求意见中,取消行政强拆,也的确是迈了一大步。规定拆迁补偿不低于市价,这样的底线也要远胜过此前补偿标准的随意性。这些努力的背后,充满了利益博弈。一边有地方官员的“据理力争”,一边则有强拆导致的暴力现实,有社会公众发出的殷切呼喊,有国家发展文明理念的召唤。新拆迁条例的有限进步就体现在这样的权衡之中,体现在对民意的回应之中。这样本身,就值得欣慰。

进步总是在一点一滴之中集聚起来的,发展也是一步一步向前的。先进理念原本就有一个达成共识的过程,更何况还必须在实践中经受残酷的利益博弈?正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新拆迁条例的进步需要实践的检验,人们的质疑和担忧也需要实践的检验。有问题就解决问题,有错误就纠正错误,一步一步地来,不必一口吃个胖子,不必一蹴而就,这本身就是从实践中获得的一条经验。

时代的潮流所以锐不可当,就在于在大势面前,人们只会顺应而非逆行。在实践洪流中,有些问题解决起来,远比想象的要简单,也会更有智慧。这是因为实践者在顺应潮流中,会激发出“实践理性”来。

入党誓词的内容全文内容

是一名党员对党作出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同时,也是全国党员所共同遵守并严格履行的行为准则。入党誓词的内容是什么呢?党员入党誓词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入党誓词的内容全文,希望你喜欢。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对党忠诚,积极工作,

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

永不叛党。

人党宣誓仪式一般有以下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并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3)预备党员宣誓;。

(5)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从基层党组织的实践看,人党宣誓的具体方法一般为:

(1)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应列队面向党旗(考虑到入党宣誓大会往往有许多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如果宣誓人的后背朝着与会人员容易影响大会的宣传、教育效果,故宣誓人也可以半侧面朝向党旗),持立正姿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

(2)领誓人应站在宣誓的预备党员一侧,与宣誓人持一样姿势,面向党旗。

(3)宣誓开始后,由领誓人(一般由党组织或组织部门负责人担任)逐句领读誓词,宣誓的预备党员齐声跟读,声音要宏亮、激昂。

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后适时举行,不要拖得太久。

(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总支部)组织入党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党小组不能举行人党宣誓仪式。

(2)举行人党宣誓仪式的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整洁,主席台正中必须悬挂党旗。有条件的,可在党旗上方悬挂“入党宣誓大会”横标。

尊敬的局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进行新党员的入党宣誓,我的心情非常激动。这是新党员加入党组织的必经程序,也是新党员向党表明心声和接受教育的一次极好机会,具有特别的意义。就在刚才的那一刻——我和各位新党员一起庄严举起右手,面对鲜艳的党旗宣誓的时候,我更加的感到万分的光荣。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成为了党这个大家庭的一员,并能代表所有新党员站在这里发言,我感到无比的自豪。人生在世,总要有一种信仰支撑我们的内心大厦,正如必须有物质铸就我们的身体一样。如果没有食物,我们会感到饥饿;而如果信仰的柱石缺失或是被腐蚀,那最后精神大厦必将轰然倒下。84年前,在中华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空前深重的时刻,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从此,担负起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振兴中华的伟大使命,走过了八十四年的光辉历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以坚强的信念、钢铁般的意志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完成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用信仰捍卫了民族的尊严!

今天这个期盼已久的日子终于到来了,我的心情与每位新党员一样,充满了兴奋与自豪;同时一种神圣的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也油然而生,我们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下,从组织上入了党,确定了人生的坐标,我们还要继续在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下,通过实践和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从思想上进一步入党,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去奉献自己、燃烧自己,做一个高尚的人。我们每一位新入党的同志,要实现今天的誓言,就必须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不断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知识的学习,加强党性修养,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提高、自我完善,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党,坚定共产主义信仰,永远保持党员先进性。我们肩负着革命先烈未尽的事业,我们向党做出了庄重的誓言,无愧于事业、无愧于誓言的决心,激励着我们每一名共产党员在工作中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勇于实践、敢于创新,以自己富有成效的工作来履行誓言、为党旗争辉。

今天,我们的国家生机勃勃,我们党的事业蒸蒸日上,这一切都是在千百万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全国人民辛勤工作中取得的。作为新党员我们要向先进的老党员学习;作为党员我们要真正起到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将党的教育事业发扬光大,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的洪流中,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出更多的合格的劳动者,为祖国的教育事业贡献出自己全部的力量.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内容

注: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各投资人的规定,包括姓名(名称)、法定住所等内容。

第二章合营公司。

第二条公司名称、住所。

注:本章是对公司的基本情况的规定,包括名称、住所、组织形式。

第三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宗旨。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本章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可选,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通常会规定)和经营范围的规定,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六条(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七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注:本章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十二)其他职权;。

2、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职权时,对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但股份公司则不许以此种方式做出决定。

3、对于第(十二)项表述的“其他职权”,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表述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对表决权的行使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份公司则必须同股同权),例如可约定abcd股东分别按照40%:30%:20%:10%的比例等;但如果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鉴于《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未明确是按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需要在此处规定清晰。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一年召开一次,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发生下述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当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

注:1、会议召开多少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3、《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有明确规定,当发生法定事由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对有限公司无规定,宜在章程中加入相应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列举)。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不设董事会的,本条第一款应调整为“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参会并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对于普通事项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本条内容需要明确:(一)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列举出属于股东会决议的普通事项;(二)股东会有效召开需要代表多少表决权股东参加;(三)股东会决议有效通过需要经过多大比例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七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2、章程可自由约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例如可以是某股东委派,或某些股东联合委派,也可以是经股东会决议(普通事项或特别决议)通过,或者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等。

3、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本条第一二三款需修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根据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选举产生董事长、负责聘请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其他事项。

注:1、此条需要与第十条内容对照设计来明晰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以免引发两个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尤其是在一些事关公司大局的事情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体现在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如前述事项可表述为“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由董事会据此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此外如“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审批董事会制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形式的制约。

2、董事会的职权并非可以无限制的行使,公司法第149条、152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通过对董事会成员即董事的监督,来制衡董事会的权利。

3、第(十二)项内容,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内容,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会议具体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董事会定期召开(明确召开的具体时间)。

(二)董事会召开通知程序。

(三)董事会议题提出和讨论方式。

注:1、在《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一个详细的董事会会议议程,体现以下原则:(1)董事长和董事会其他成员商议后确定具体议程;(2)在董事会召开期间,每个董事都有权要求增加议题,该议题是否成为本届董事会的议题,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3)会议议程应正式化、书面化;(4)对于保证会议顺利召开和作出公平决议的事项,有必要制定一个详细规则明确,例如会议议程及其他会议材料应在会议之前送达董事,以便董事充分进行准备、在会议上进行充分的讨论。

2、董事会议事规则,亦可单独抽出作为章程附件规定,内容包括总则、董事的构成、义务及职权、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方程与议案、董事会会议的表决、董事会会议的记录、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1、对于有限公司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3、实践中,经理又称总经理,大多由董事长或董事担任,往往会导致混淆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利界区,经理的权限范围过于庞大,董事会这一上位机关的领导无法实际分散、削弱经理权力的作用。另外鉴于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趋向性不同,宜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设计合理的报酬激励机制与经营控制权激励机制、声誉或荣誉的激励机制、聘用与解雇激励机制,促使经理层为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而努力;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调动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进行约束,完善董事会制度,协调好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1、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对于股份公司监事会是必设机构),仅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相应内容可修改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不同于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的规定,监事的任期固定为三年,不得更改。

3、监事会中应保障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新拆迁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州(地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协调处理房屋拆迁纠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城建、土地、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拆迁工作。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九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房屋拆迁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第十四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房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

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报请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批准,视同代管房屋处理。

第十七条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拆除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人继续进行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改造、扩建、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产权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二十四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及原面积予以重建,确实不能重建的,经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同意,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除公用建筑、城市通讯缆线、供电线路、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绿地的,或因拆迁工作不善造成损毁的,拆迁人应根据市政、园林建设有关规定予以复建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拆除有装饰的非住宅房屋,按装饰的材料费和相当于材料费百分之三十的人工费评估后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拆除政府管理的国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其结构差价的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并且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就地或异地安置。

拆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影剧院等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优先就地、就近安置;拆除商业、服务业营业性用房,一般予以就地、就近安置;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住房建设、职工住宅建设的,可以就地、就近安置。

第三十三条从城市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安置面积可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具体增加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公用部分的分摊不冲减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但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拆除不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居住面积安置;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新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拆迁主管部门审定。

拆迁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置。验收不合格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修缮、改建、调换或对房屋使用人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一次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周转房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并应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九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因房屋拆迁引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通讯、煤气、有线电视、动力设施、机器设备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非法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非法附加条件,故意刁难拆迁当事人或者增加其额外负担的;。

(五)违反规定滥设项目收费罚款的;。

(六)接受委托拆迁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拆迁管理费的收取及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新拆迁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

(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

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或停止拆迁,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书面协议;。

(三)安置用房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

(五)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房号、面积、层次张榜公布;。

(六)将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原发证部门;。

(七)拆迁安置工作完结后,书面报告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条被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

(二)如实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或使用证件;。

(三)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房地产交易;。

(四)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

(五)按期进户并及时腾退周转房。

第十一条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按下列规定补偿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一)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换产权,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差异结算差额价款。

(二)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给予补偿;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补偿外,可再给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奖励。

第十二条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自管住宅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造价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标准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或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结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重置价格补偿,补偿金额由代管部门代管,并保存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付给房屋使用人补助费,补助标准以拆迁时被拆迁人在职人数月工资额为基数,补助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十四条拆迁安置应以拆迁时的户口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簿的,属同辈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者分产安置;不同辈者,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含外地结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国外工作的;。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或在本地单位的职工;。

(四)出国留学生在签证期内的(不合国外定居);。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予安置的。

第十五条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加辅助面积为安置标准。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或被拆迁人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为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标准。

第十六条被拆迁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两人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产权,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应按实际情况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安置;全部出租的,应安置使用人,对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部分予以估价补偿,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际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造价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价计算。不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拆迁人可减少其安置面积,使用人自愿放弃或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半年以内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过过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可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可以对委托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扩大和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对拆迁人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因拆迁人责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违反搬迁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零点一元以上零点三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细则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安置用房为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拆迁评估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

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第三十八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第五章拆迁纠纷裁决第四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图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新拆迁条例全文内容

拆迁有一个特点,99户签署了协议,1户没有签署,就无法实现交地。1户人家足以绑架99户人家的利益,所谓“坚持就是胜利”就是这个道理。法律规则如果在经济上没有可行性,即使制定,也是得不到遵守的。《征求意见稿》太注重个体的权利,而忽视了集体的权利。从法理上看,《征求意见稿》很“美”:尊重权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照此实施,估计整个拆迁都得停止。没有拆迁,有中国近快速的城镇化吗?有我们居住的现代化小区吗?我处理过很多的拆迁难题,当前为止没有发现拆迁过后导致生活困难的;而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表演,无非是利益的争夺而已,与法学家所说的“权利、自由”恐怕关系不大。

任志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志强:折迁都是为公共利益。

任志强。

如今有一个重大的概念错误,就是在拆迁中划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所有的都是公共利益。土地收益是公共利益,实现城市规划是公共利益,商业服务是公共利益,解决就业是公共利益,提供税收是公共利益,危房改造是公共利益……因此,没有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立法中不应再分歧,否则又是废物法律。

姜明安。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新拆迁条例陷入“两难”

事实上,新拆迁条例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90%”和两个“三分之二”对拆迁限制很严。因此,新拆迁条例很难按《征求意见稿》公布。另一方面,当前,拆迁中的暴力问题、群体事件屡有发生,国务院、国土部先后发文以缓和矛盾。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靠法制建设,这就要求新拆迁条例尽快出台。我认为,新拆迁条例完全按《征求意见稿》出台的可能性较小。一种方案是打乱《征求意见稿》,对规定严格的部分进行修改、缓和;一种方案是不出台条例,直接立法,统筹考虑城市、农村的征地拆迁工作。

叶檀。

财经评论员叶檀:土地溢价高导致新拆迁条例难出台。

强拆屡禁不止,新拆迁条例难以出台,都是因为土地溢价实在太高,对于既得利益者的诱惑无可抵挡,土地财政、附着在土地财政上的新投资规划与部门、个人利益,与土地密切相关。因此,高科技园区异化为高科技地产、文化创意园区异化为文化地产,而真正的文化聚集地如画家村、如小吃一条街,动辄遭灭顶之灾。

乔子鲲。

《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乔子鲲:政府要管住自己的手。

在拆迁中,政府部门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管住自己的手,走出“与民争利”模式,重新界定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的角色定位,这是新拆迁条例必须直面和回答的核心问题,或许也正是新条例迟迟不露面的原因所在。

网友。

网友:把“补偿”改为“赔偿”

消防法全文内容

从大的方面来说,新《消防法》主要在8个方面对旧法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

二是建立健全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为责任主体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和责任体系;。

四是对农村消防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是完善了社会消防基础服务方面的机制;。

六是拓展和强化了消防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能;。

七是加大了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是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

新拆迁条例全文内容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相关阅读:广州市拆迁补偿新规定。

出台目的:

统一全市征收补偿标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皆适用《办法》。

“有一些重点项目,比如开一条路或者修一座桥,为了保证建设进度,区里在收储土地时成本越飙越高,而且不同项目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攀比,往往影响了土地收储进度。”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解释,《办法》最大的意义在于,统一全市各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全市最贵:

越秀全区40万元/亩。

根据相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会保障费、留用地安置补偿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大头。

《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版”标准)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

广州市1月曾印发实施《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版”标准)。10区(不包括增城、从化)大概分三个梯度,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番禺补偿标准最高;第二梯队为白云、黄埔、萝岗;第三梯队为花都和南沙。补偿分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5类,耕地最高补偿标准为12万元/亩,未利用地最低补偿额只有1.85万元/亩。

2015版标准补偿标准采取“一口价”。补偿额度最低的是从化良口镇等4个片区,为8.5万元/亩;补偿额度最高的是越秀区,为40万元/亩。

这是不是说,3年来标准大大提高?“20版是‘保护标准’,实际操作中早就突破了,标准是根据现实状况,以及参考全国不同城市做法得出的,”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解释。

标准细化:

青苗3000-1.5万元/亩。

此前的补偿标准不够具体,往往导致实操起来差异巨大。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有的村民抢建果树,见缝插针,一片果林根本就进不去人,这就是因为目前的青苗补偿依据是数棵数的。”

《办法》依法细化了青苗及一般地上附着物的具体量化补偿标准。根据植物品种不同分为一般青苗、荔枝、龙眼、芒果等10类,补贴单价从3000元-1.5万元/亩不等。密植规格从40元-200元棵/亩不等;果苗补贴单价根据高度不同从100元-1万元不等,密植规格从350元棵/亩至1万元棵/亩。

“这次做了两个标准,有按亩的,也有按密植规格的,给区里多一种选择,参考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称。

新拆迁条例全文内容

王锡锌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而新名称体现了由单向的管理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征求意见稿中摒弃了“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从“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种法治理念的进步。

“拆迁这个概念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一个非常不适当的概念,因为拆迁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且这个概念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带来很多问题,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心理暗示。”王锡锌说。

王锡锌认为,征求意见稿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制度规定上也有很大进步。

“当前,由商业利益导致的拆迁占大多数,但是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看出,将来政府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只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么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对现实可行、合理的界定。”王锡锌说。

此外,在征收程序上,征求意见稿也注重程序公正,通过尽可能的公开,引入专家建议、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以及内部的层级审查与司法监督,来使程序、决策更加民主、合理,并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保护和救济。

消防法全文内容

由于现行的《消防法》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哪怕被公安消防部门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往往也有一定时间的整改期限,如果未在期限内整改,公安消防部门才能予以处罚,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为此,新《消防法》增加了15条消防违法行为,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针对一些消防法违法行为,取消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直接查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样,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满江红全文内容岳飞

岳飞(1103-1141年),字鹏举,相州汤阴(今属河南)人。建炎三年(1129年)秋,兀术南侵,改任建康(今江苏南京)留守的杜充不战而降。金军得以渡过长江天险,很快就攻下临安、越州(今绍兴)、明洲等地,高宗被迫流亡海上。岳飞率孤军坚持敌后作战。他先在广德攻击金军后卫,六战六捷。又在金军进攻常州时,率部驰援,四战四胜。次年,岳飞在牛头山设伏,大破金兀术,收复建康,金军被迫北撤。从此,岳飞威名传遍大江南北,声震河朔。七月,岳飞升任通州镇抚使兼知泰州,拥有人马万余,建立起一支纪律严明、作战骁勇的抗金劲旅“岳家军”。

绍兴三年,岳飞因剿灭李成、张用等“军贼游寇”,得高宗奖“精忠岳飞”的锦旗。次年四月,岳飞挥师北上,击破金傀儡伪齐军,收复襄阳、信阳等六郡。岳飞也因功升任清远军节度使。同年十二月,岳飞又败金兵于庐州(今安徽合肥),金兵被迫北还。绍兴五年(1135年),岳飞率军镇压了杨么起义军,从中收编了五、六万精兵,使“岳家军”实力大增。

绍兴六年,岳飞再次出师北伐,攻占了伊阳、洛阳、商州和虢州,继而围攻陈、蔡地区。但岳飞很快发现自己是孤军深入,既无援兵,又无粮草,不得不撤回鄂州(今湖北武昌)。此次北伐,岳飞壮志未酬,镇守鄂州(今武昌)时写下了千古绝唱的名词《满江红》。

《满江红》创作的具体时间应该是在岳飞入狱前不久。词中有多处可以用来证明这一观点“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这两句历来是考证《满江红》作者问题最为关键的内容,但几乎所有的解释都不够准确。

认为《满江红》是岳飞所作的,都把时间定于岳飞第一次北伐,即岳飞30岁出头时。如邓广铭先生就持此说。

这一观点其实是错误的,理由有五:。

二是岳飞当时对功名非常重视,并在其词中经常有所流露。如写于绍兴二、三年秋屯驻江州时的《题翠岩寺》中“功名直欲镇边圻”,以后的《小重山》中“白首为功名”,表明当时岳飞头发已白,仍然有心功名。直至绍兴十年大破金军前,岳飞在《寄浮图慧海》中依然表明“功业要刊燕石上”。这些同期及以后的诗词表明,当时的岳飞非常重视功名。

四是不理解“三十”与“八千”。这是关键中的关键,几乎所有研究此词的学者都把“三十”看作是“三十岁”,因此认定此词作于岳飞30岁出头。实际上这里是指“三十年”,即三十年的功名。封建社会的功名是从幼时求学开始的,并非一出生就能追求的。岳飞自幼时习武读书到入狱前,正好30年上下,是个约数。“八千”也是个约数,只是表示征战路程的艰辛和漫长。

五是不理解“尘与土”与“云和月”的含义。前者是指一钱不值,因为岳飞到入狱时才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历来非常重视的功名原来毫无价值。后者是指竹篮打水,岳飞十年征战,功毁一旦。如此,此二句就一目了然了:一生追求的功名其实一钱不值,一生漫长的征战最后前功尽弃。

由此可以大致框定:《满江红》应该诞生在岳飞于绍兴十年七月下旬奉诏被迫班师到入狱之间的一年多时间里。“怒发冲冠”和“仰天长啸”。此二句从未有人做过详细考证,却是界定《满江红》具体创作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从字面看,显示岳飞的愤怒到了极致。在那段时间里,岳飞究竟何时最为愤怒?在班师途中,岳飞撕心裂肺悲愤交加:“所得诸郡,一旦都休!社稷江山,难以中兴!乾坤世界,无由再复!”随后,岳飞又被剥夺了兵权,听命于可耻屈辱的和谈。但真正令岳飞“怒发冲冠”的,当是得知对自己的陷害之时。有位好心的部将设法通知正在庐山的岳飞关于王俊上告张宪“背叛”的消息。岳飞立刻明白这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从不许胜利到屈膝求和,再到陷害忠良,要加害自己,此时的岳飞终于忍不住“怒发冲冠”而“仰天长啸”,应该是顺理成章的。查张宪入狱应该是在绍兴十一年九月上旬后,岳飞是十月上旬下庐山的。因此,《满江红》的诞生理当就在其间的二十多天里。“潇潇雨歇”。此句亦从未有人考证,诗词是情景交融的,“潇雨”一词诗人总是用来形容秋天的冷雨,“歇”显然是指雨的断断续续。于是此句也就清楚了:秋雨绵绵时断时续。此句既点明了作者是在秋雨中创作,也反映了作者心情的郁闷和沉重。“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人们历来总是把“等闲”看作虚词,其实不然,它应该是岳飞当时真实处境的具体写照。在此前数年岳飞所作的词中,已有“白首为功名”,表明岳飞那时的头发已经斑白。在随后军事上指挥的一系列重大战役,以及在政治上受到的一系列沉重打击,显然在催白岳飞的头发。因此,岳飞当然不甘心少年时就有的理想就此破灭。查岳飞一生征战,三十岁时正忙得不可开交,谈何“等闲”,唯独到快四十岁时却成为一个无职无权之人而被迫闲散在野,其内心之悲切和壮志之不已的激烈冲突可想而知。

上述考证表明,《满江红》的内容完全符合岳飞入狱前的年龄、心情和处境。岳飞创作《满江红》的具体地点是在庐山东林寺,解读的密码,就隐藏在词的字里行间东林寺建于东晋大元九年(384年),南面庐山,北倚东林山,环合四抱,有如城廓,是佛教净土宗(又称莲宗)的发源地。岳飞与庐山有不解之缘。绍兴六年,岳飞因母亡守丧,岳母坟就在庐山。绍兴七年,也因故回到庐山。岳飞与东林寺主持慧海关系非常密切,曾专门作诗《寄浮图慧海》。《满江红》中有三处“密码”可以用来界定其诞生地点就在东林寺。“怒发冲冠,凭栏处,潇潇雨歇。抬望眼,仰天长啸,壮怀激烈。”历来都公认《满江红》是登高而作,却不知岳飞的具体所处,只得含糊解释成某处高楼,其实当时岳飞就在东林寺,因为《满江红》的开篇就隐藏着创作地点的秘密。庐山东林寺有一则著名的典故。东林寺门口有一条清澈的小溪,名虎溪,要进东林寺就必须经小溪上的虎溪桥。据传说,东晋时东林寺主持慧远在寺院深居简出,人们称之为“影不出山,迹不入俗”。他送客或散步,从不逾越寺门前的虎溪。如果过了虎溪,寺后山林中的神虎就会吼叫起来。有一次,慧远与来访的诗人陶渊明和道士陆修静谈得投机,送行时不觉过了虎溪桥,后山的神虎立刻就长吼不止,三人相视大笑。这个文坛佳话,称为“虎溪三笑”,一直流传至今。由于此虎是守寺护僧之神,因此在虎溪桥畔有一头石虎怒目而视凭栏而踞。了解了虎溪桥畔的神虎和这则典故,就很容易看出,岳飞看着秋雨中威武不屈的石虎触景生情,利用情景交融的手法把自己比作了护国看家的神虎,眼看着赵构们“越界”而“仰天长啸”,这才有后面的“饥餐胡虏肉”和“渴饮匈奴血”之词。

《满江红》的词韵隐藏着其诞生地点的第二个秘密。唐朝大诗人李白在游东林寺时有一首诗,名为《庐山东林寺夜怀》:我寻青莲宇,独往谢城阙。霜清东林钟,水白虎溪月。天香生虚空,天乐鸣不歇。冥坐寂不动,大千入毫发。湛然冥真心,旷绝断出没。李白写诗是抒怀,岳飞作词也是抒怀,而且《满江红》正是步了《庐山东林寺夜怀》的韵,特别是“阙”、“月”和“歇”这三个押韵的字都是来自李白的诗。更能说明问题的是《满江红》中有“壮怀”与“壮志”。按理说,同一首诗词中用两个相同的字是犯忌的,因此比较少见。但李白的诗却有“天香”与“天乐”。两个“壮”对两个“天”,显然绝非巧合。而且,还能明显看出《满江红》的“天阙”也应该是受到了李白两个“天”的影响。李白在东林寺还写过另一首诗,名为《别东林寺僧》:“东林送客处,月出白猿啼,笑别庐山远,何烦过虎溪。”《满江红》中也可以看出追随这首诗的痕迹。“凭栏处”正是“送客处”的模仿,“长啸”无疑是“猿啼”的翻版。《满江红》中的神虎精神更是与李白“过虎溪”的畏惧形成鲜明比照。“朝天(金)阙”。此句隐藏着解读《满江红》诞生地点的第三个秘密。此句自《满江红》现世以来从未见有人作出过合乎逻辑的解释,因为不了解其中也隐藏着一个东林寺的典故。一般寺院的主殿称为大雄宝殿,但东林寺的主殿称“神运宝殿”。相传慧远初到庐山选择结庐之处,认为东林寺址在丛林之中,无法结庐,打算移到香谷山去结庐。夜梦神告:“此处幽静,足以栖佛”。是夜雷雨大作,狂风拔树。翌日该地化为平地,池中多盛良木,作为建寺之材。“神运”之名,由此而来。有了这则典故和前述的铺垫,此句就能理解了,其实很简单,也很直白,就是在功成之日再来朝拜东林寺的“神运宝殿”,因为神是天神,“神运宝殿”就象征着天上的宫阙。岳飞自比神虎,理当朝拜天阙。还要解释一下,此句为何历来有“天”与“金”二说。很可能岳飞在奋笔疾书一气呵成《满江红》之际,于最后收笔时有了点犹豫。他先用了“金”字,当然决不是朝拜皇帝的金銮宝殿,而是朝拜金碧辉煌的神运宝殿。岳飞在诗词中把佛像称为“金仙”,如建炎四年四月十二日《广德军金沙寺壁题记》中的“陪僧僚谒金仙”。毕竟是身在佛寺,理当朝拜佛祖金身。但岳飞继而又改为“天”字,一来以避深恶痛绝的“胡虏”之“金”,二来受李白的影响以映衬东林寺神运宝殿的典故,三来更能暗合自比的神虎形象。由于“天”与“金”在词中的基本含义相通,就不能排除岳飞原作中的修改,而抄者忠于原词照录的可能。由于后来者在誊抄或刻录时只能二选其一,于是有了“朝天阙”与“朝金阙”两种版本。

《满江红》蕴含的典故,清楚地表明其诞生地就在庐山东林寺。多少年来,人们研究《满江红》,为寻找岳飞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费尽周折而不得。对。

上述的。

《满江红》,终于使人看到了岳飞真实的内心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