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现状解析(模板19篇)

小编: HT书生

范文范本的阅读和应用需要我们有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尽量避免简单地照搬和模仿。接下来是一些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答案及解析:d《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故d不准确。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故a准确。《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故b准确。《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故c准确。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答案及解析:d《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故a正确。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故b正确。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c正确。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2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故d错误,选d。

8.下列有关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意大利的波伦亚是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发源地。

b.14世纪的评论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c.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

d.罗马法的复兴构成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来源之一。

答案及解析:b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故a正确。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故b错误,选b.经过罗马法复兴,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故c正确。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故d正确。

司法考试刑法禁止令解析

本站司法考试专栏给2016司法考试考生提供考点及试题精选解析,预祝2016每位考生旗开得胜。

【回复】可以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

四、案例分析题:

()。

四、(本题10分)。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本题考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认为,善意取得的要件是:标的物为动产;

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

受让人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动产;

受让人取得动产为公然与善意;

标的物依所有人的意思由无权处分人占有。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答: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本题考质押。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因为该约定违反担保法中质押禁止的规定。《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答: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本题考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答:钱某,因为钱某与施工队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本题考涉他契约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本题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竟合。钱某违反保管合同,构成违约;钱某出卖赵某古董,构成侵权。

五、(本题10分)。

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答: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

一、单选题:

()。

19.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答案及解析:c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做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答案及解析:d《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履行保险金的给付义务,只有在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情况下,才发生保险金的继承问题。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理学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

89.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答案及解析:c《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因此选c。

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答案及解析:abc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9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哪些业务?

a.证券自营业务。

b.证券经纪业务。

c.证券承销业务。

d.证券融资业务。

答案及解析:acd《证券法》第129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二)证券自营业务;(三)证券承销业务;(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第130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9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

a.资产评估机构。

b.证券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律师事务所。

答案及解析:bc《证券法》第38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海外留学现状解析

近年来,我国出国留学人数保持持续增长态势,出国留学也变得日益低龄化。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字显示,2016年我国出国留学人数总数为54.45万人,较2012年增幅为36.26%。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留学生在国外失踪、遇害和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也在持续增加。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经由媒体公开报道的留学生海外安全事件已经有几十起。

包括去年4月,在澳大利亚留学的成都女孩冷梦梅被残忍杀害;。

去年5月,中国赴德留学生李洋洁在夜跑中不幸遇害;。

去年9月美国雪城大学一名中国留学生在学校附近的一所公寓外遇枪击身亡;。

据人民网报道,每年有超过1000名中国公民在海外遇难,其中多数为留学生。这个惊人的数字,无不令国人对海外留学生安全状况担忧,留学前如何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也成为越来越多家长关注的问题。

司法考试重点提示及命题解析

司法考试放宽政策源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38号),全称应为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截至12月31日。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司法考试放宽政策。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时户籍为准,填报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原户籍在放宽地区,报名时户籍已经迁到非放宽地区的,不能享受报名学历放宽政策。

户籍在放宽地区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包括旧专业劳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包括旧专业劳动改造学)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类型。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或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以申请授予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学历为本科以上的人员,须对“是否选择放宽地方政策”选项作出选择。选择享受放宽地方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以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以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选择放弃放宽地方政策、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新闻。

伊春市被纳入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政策地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司法考试门槛有关精神,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从至今,市司法局持续向上争取。

今年6月,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将我市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铁力市纳入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政策地区。

户籍在以上行政区划的报名考生,适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条件政策,享受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和降低合格分数线标准的政策,这项措施将进一步缓解我市法律人才短缺问题。

伊春市司法局。

2017年6月8日。

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解析:拘传

3、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4、执行拘传以后,应当立即讯问;。

5、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次讯问时间不够,到时也应立即释放。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正式进入备考啦,同学们可以通过做题进行复习,为此,百分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如下: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据此可知,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反映了法的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

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案中,郑贺是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d错误。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有限责任的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才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要求。

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所以,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

选项d错误。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有三个方面: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的地位来分析,它属于基本法的地位;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它属于独立的部门法;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来分析,它属于程序法。

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选项b错误。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选项c正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及解析

1.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 )(2010年卷一多选第76题)

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

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

司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可知,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该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丁公司。

刑法。

【多选题】。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使用假币)的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主观上排斥该结果发生,客观上未实施伤害行为,因此不成立共犯,对该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就无所谓犯罪中止的问题。

三国法。

我国“协航”号轮与甲国“瑟皇”号轮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协航”号轮返回中国后,“瑟皇”号轮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协航”号轮所属的船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据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根据这一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双方当事人无须证明。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乙国,且当事人没有共同的经常居所地,所以,应适用侵权行为地乙国法律。另外,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抗辩的做法是在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而不是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外国法律的情况。因此,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原本就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非因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乙国法律。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商经法。

【多选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可知,其他合伙人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论法。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据此可知,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选项b正确。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程序法律关系,因此,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

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选项d错误。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全面解析年司法考试改革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恐怕今年想参加司法考试的非法法学专业的考生会十分惊慌,那么接下来由小编来解析一下今年司法考试《意见》:

1、《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2、《意见》明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a.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b.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c.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3、《意见》扩大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主体范围。

改前: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

4、考试难度增加。

根据《意见稿》,今后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案例题增多,意味着主观题题量扩大,选择题等客观题题量缩小,它更强调对法律技能的考察。另外,着重考查的除了宪法法律知识,还有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包括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这说明难度有所提升。这些法律技能,难以通过书本的短期自学获得提高。业内人士预计,即使将来公布的改革具体方案不限制考生专业,恐怕非法学考生高通过率的优势也将丧失。

但是说了那么多,其实大家更关心的报考司法考试条件的问题应该是今年的改革重点。在取得法律资格的条件和主体范围上,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今年恐怕是最后一次参加司法考试了,可是这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随着考试难度的增加,这对法学专业素养的自我提升和专业知识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总的来说,今年的司法考试改革重心突出,期待着它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全面解析年司法考试改革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司法考试民事证据解析

民事证据在司法考试中占据其重要的位置,两大诉讼法都非常重视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站司法考试专栏为正在备战司考的同学们带来的是民事证据考点,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证据论述。

1.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

关联性——与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的全部或一部的客观事实。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有3点要求。

(1)证据的形式合法。

(2)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在我国,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偷听偷录不等于窃听窃录”,民事诉讼在一定意义上允许一方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下进行偷听偷录,却严格禁止侵犯他人隐私的窃听窃录。)。

(3)证据材料转化为民事证据的程序合法。

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八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物证是指以其自身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典型的外形如物品的长、宽、高,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视听资料:试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以及其他试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是可信性,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因此他们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最全面、真切,陈述具有可信性的一面;二是虚假性,这是因为当事人是案件厉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他的直接利益。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主张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初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口供必须进行补强。而民事诉讼法则有一个例外,即对方当事人认可,这是因为民事诉讼遵循意思自治,允许自认。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想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情事实所作的陈述。

(1)证人的资格:

证人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

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表达意思。法律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注意:民诉中的证人包括单位与个人。刑诉中不存在单位证人。

证人的身份不得具有重合性。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

依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院职权通知: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聘请或当事人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经过鉴定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

注意: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是民诉中特有的,刑诉中没有。法律规定若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准许。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勘验笔录: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一种活动,是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勘验必须是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证据的理论分类。

在民诉中,主要有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三种。

(一)本证和反证按照证明责任来划分。

即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注意:民诉中的待证事实一般都是积极事实,而消极事实一般不是待证事实。比如,原告说被告向其借了钱,被告则说自己没有借钱。借钱是一个积极事实,而没有借钱是一个消极事实,因此有提出积极事实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1.本证: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

2.反证:反证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反证的目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

(1)被告、原告都有可能提出本证或反证。

(2)本证通常先于反证提出,反证提出的目的在于削弱、动摇本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3)本证、反证的分类具有相对性,有时同一证据可能既是本证有时反证。

(4)反证与证据抗辩,从其目的上看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其区别在于反证体现为独立的证据,而证据抗辩不是独立的证据,仅仅体现为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的言辞抗辩。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经济法

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答案及解析:c《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因此选c。

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答案及解析:abcd《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9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哪些业务?

a.证券自营业务。

b.证券经纪业务。

c.证券承销业务。

d.证券融资业务。

答案及解析:acd《证券法》第129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二)证券自营业务;(三)证券承销业务;(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第130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9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

a.资产评估机构。

b.证券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律师事务所。

答案及解析:bc《证券法》第38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司法考试刑法自首考点解析

本站司法考试专栏给2016司法考试考生提供考点及试题精选解析,预祝2016每位考生旗开得胜。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包括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

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重点注意以下三点: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注意: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属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注意: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的,在经排查确认构成犯罪后交代的不算。

(3)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的不认为是自首。

自动投案逃跑又跑回来:算自首(2010年考过)。

被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逃跑又跑回来:不算自首(2009年考过)。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11年)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3)共同犯罪:从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5)辩护、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意:

1.主体范围被扩大: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也属特别自首。

2.罪行范围缩小:其他罪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指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经济法

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本题考被告的确定。《民诉法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乔小伟是直接致损人钱财旺的雇主,理当作为本案被告。《民诉法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适用第2款,确定乔小伟与乔大伟为共同被告。《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正华汽车修理厂亦成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民诉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由上级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提审。《最高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2003年)。

六、(本题13分)。

案情: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

问题:

3.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5.月亮公司是否有权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为什么?

6.对仲裁裁决中已经认定的事实,太阳公司在诉讼中能否免除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1、不能(1分)。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1分)。

2、不能(1分)。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分)。

3、合法(1分)。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1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1分)。

4、能(1分)。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1分)。

5、无权(1分)。因为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1分)。法律依据:仲裁法58条规定。

6、能免除(1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分)。法律依据:《证据规定》第9条第(五)项规定。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经济法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如在一定期限内发现其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20)。

a、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b、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内。

c、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d、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年内。

[答案]c。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年)。

a、15日内。

b、30日内。

c、40日内。

d、60日内。

[答案]a。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会计资料等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注意区别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2002年)。

a、责令纳税人暂时停业,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依法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答案]c。

[解析]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只有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才扣缴或拍卖、变卖财产。符合要求的为c选项。

4.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的保存期限是()。()。

a.3年。

b.5年。

c.。

d.。

[答案]b。

[解析]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的措施是()。(20)。

a.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b.查封账簿。

c.冻结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

d.移送司法机关。

[答案]a。

[解析]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暂扣纳税人营业执照。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依法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答案]d。

[解析]税收保全措施包括:(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冻结其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经济法

1、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期交货,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乙公司处以罚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给予经济赔偿。就乙公司签发该空头支票的行为,甲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的最高金额应当是()万元。()。

a.0.06。

b.0.15。

c.0.6。

d.1.5。

[答案]:c。

[解析]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某出票人于10月20日签发一张现金支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该支票“出票日期”中“月”、“日”的下列填法中,符合规定的是()。(2001)

a.拾月贰拾日。

b.零拾月零贰拾日。

c.壹拾月贰拾日。

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答案]:d。

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是()。

a.汇兑结算方式。

b.信用证结算方式。

c.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答案]:c。

[解析]: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结算以外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等。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叫托收承付,也称异地托收承付。

4、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套汇行为的是().(2002)。

a.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携带出境。

b.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

c.违反规定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邮寄出境。

d.违反规定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

[答案]:d。

[解析]:应分清逃汇和套汇两种行为的不同。逃汇是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将外汇擅自存放境外、擅自汇出或带出境外,逃避我国的外汇管制的行为。套汇是指我国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一定方式私自向他人用人民币或者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的行为。从选项看,a、b、c均为逃汇行为,属套汇行为的是d。

5、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取现金用于工资,奖金发放,只能通过规定的银行账户办理,该银行账户是()。()。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答案]b。

[解析]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是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6、《支付结算办法》对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有明确的规定。该期限是()。(2003)。

[答案]c。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支付结算的种类中,有结算金额起点的是()。

()。

a.委托收款。

b.支票。

c.托收承付。

d.汇兑。

〔答案〕c。

〔解析〕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