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伤情鉴定书大全(22篇)

小编: 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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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

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工伤的鉴定标准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5、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两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宁波工伤认定相关事项证明材料。

认定流程。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地点。

劳动能力鉴定:

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电话:057483865525。

认定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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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拿到更高的保险理赔款,她偷偷伪造司法鉴定书,将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从九级改到了八级。近日,鄞州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案件。

11月一个晚上,家住鄞州的小张在回家路上骑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头部及肩膀等处受伤。

在住院期间,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了据说专门帮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女子林某,林某看了病历资料后说:“你的情况去做鉴定的话基本属于伤残九级,八级做不做得出来不一定,但可以争取一下。如果这个案子交给我来做,如果鉴定出九级我不收费,如果是八级我拿八级和九级之间差价的一半,大概4万多元。”

小张听后觉得可行,如果鉴定结果是九级不用花钱,万一到八级能多拿4万多元,于是两人签订委托协议。几个月后,小张按照林某的要求去司法鉴定机构做了鉴定,林某告诉小张鉴定出来的结果是八级,但和肇事方赔偿方案没谈拢,还要到法院起诉。

8月,鄞州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经审查,法官发现鉴定书系伪造,林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供述了关于鉴定书造假一事。

原来司法鉴定所对小张进行鉴定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认定小张构成九级伤残。林某拿到鉴定报告后得知鉴定结论为九级,为了拿到跑腿辛苦费,就伪造了一份鉴定书,将鉴定结果从九级改成八级,并找人刻了假印章,没想到最后还是被发现了。

今年2月,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向鄞州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轻伤鉴定标准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以上。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2.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人身伤情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人身伤情鉴定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

轻伤害鉴定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颅骨单纯性骨折。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骨盆骨折。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轻伤鉴定标准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人身伤情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鉴定人条件。

3.6.1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鉴定人权利。

3.7.1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鉴定人义务。

3.8.1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

轻伤鉴定标准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时间限制

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法医鉴定应适用什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他8复函给出了如下答复: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对上述答复,笔者认为最高法院(2013)他8复函有以错纠错的嫌疑。最高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当然是正确的,但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就正确吗?笔者认为显然也是错误的。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呢?首先要搞清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雇工不同于职工。现实生活中,雇员与雇主形成长期稳定关系,并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称为劳动关系;雇员与雇主未形成长期稳定关系,且劳动者未能依劳动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称为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上所谓的雇员是狭义上的雇员,不含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其次,《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一个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一个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侵权赔偿与社会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救济措施,两个评残标准在性质、出发点、具体评残标准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别,如道交标准严,工伤标准宽,同样的伤残,约相差12个等级。雇工受伤,既不是工伤案件,又不是交通事故,那么应适用哪个标准评残呢?第一、工伤标准是考虑职工对工作的贡献,并鼓励职工对国家、集体工作的奉献精神,是带有补偿性的,它属特殊标准,故只能用于工伤,不适用其他伤残。故最高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正确的,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适用范围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显然也不适用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评定。因此,对于雇员受伤,一不是因为工伤、二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不具备“劳动者”工伤应具有的社会福利保障性的特定条件,也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中侵权赔偿问题。故此,都不能适用。

目前,关于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月1日起施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从上述标准的适用范围来看: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残等级的鉴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其他应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由于上述两个鉴定标准均不能适用,因此只能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人身伤情鉴定标准

9月2日,因在审查逮捕期间无法确定被害人小波所受伤害是否构成轻伤,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天,张某被取保候审。

3月,张某走路时与被害人小波不小心撞到了一块,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起来。打斗中,张某一拳打破了小波的眼镜,镜片划伤小波右眼。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让小波去作伤情鉴定,如果达到轻伤标准,马上立案。

小波不想走法律程序,想让张某出点钱私了,但张某不同意,小波则坚持不去作司法鉴定,二人僵持不下。转眼8个月过去了,看张某仍不妥协,小波无奈,便去作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小波右眼外伤导致右眼泪小管断裂,右眼下睑、右眼虹膜撕裂及右眼眼球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拿到鉴定结果,小波再次找到张某,以此相要挟,向张某要钱。张某还是不给钱,坚持要走法律程序。直到今年7月,小波只得拿着鉴定结果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提请汉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该院检察官杨国晓承办了此案。

杨国晓审查案卷后发现,小波轻伤鉴定所依据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已于今年1月1日废止,新标准即时生效。根据新的鉴定标准,小波伤情鉴定结果是否会有变化?杨国晓反复审查案件材料、核实证据,认为按照新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小波的伤情可能构不成轻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为慎重起见,该院建议公安机关约小波再作伤情鉴定。但无论公安机关采取何种方法都无法联系到小波,审查逮捕期限已到,汉阳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理。

为降低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权成本、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效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调研以来交通事故案件伤残鉴定情况,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20以来,南川法院受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318件,存在伤残等级鉴定的案件267件。从相关数据分析来看,伤残等级鉴定存在如下特点:

1.重复鉴定比率高。鉴定意见的作出绝大多数都是专业、审慎和合法的。然而267件案件中,鉴定两次及以上案件多达97件,占比36.33%。另有4件案件因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改变伤残鉴定等级而未进行重新鉴定。

2.自行委托采信难。存在重复鉴定的97件案件中,承办法官对第一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全部未予采信;采信共同委托的第二次鉴定意见86件,占比88.66%。

3.鉴定意见改变多。在97件重复鉴定案件中,第二次鉴定改变第一次鉴定意见的案件89件,占比91.75%。

二、成因分析。

1.质证认证难以实质展开。伤残等级鉴定属于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无论是伤残等级鉴定本身还是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都必须以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为支撑。然而,由于诉讼参与者、裁判者伤残鉴定专业知识的欠缺,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就难以在实质层面展开。

2.鉴定意见可信度不高。为方便和经济,第一次鉴定大都委托本地鉴定机构进行,而本地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属于当地人,在人情社会中,鉴定意见容易受到合理怀疑。从鉴定意见书本身来看,有的鉴定意见本身也有值得怀疑之处,一些受害人伤残状况明显不同但鉴定等级相同;千篇一律的鉴定意见书体例及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3.法官规避责任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因法官本身对鉴定意见存有顾虑,且不允许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会提高裁判案件的上诉风险甚至是申诉上访风险,法官为了规避相关的责任风险,导致单方委托鉴定采信难。

重复鉴定导致的问题。

1.受害人维权难。在伤残鉴定问题上,受害当事人时常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不自行委托鉴定,那么各项诉讼请求难以具体明确;如果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则面临难以被采纳的风险。此外,伤残等级鉴定费用一般在1000元左右,反复的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诉讼程序不规范。因鉴定时限需要扣除在法定审限之外,案件承办人在审限中止节点的操作中故意延长扣除时限的可能性较高,因此存在鉴定程序的案件往往是隐性超审限的重灾区。

3.审判效率低下。从审判管理统计数据来看,年,南川区法院凡是存在重新鉴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际审理期限都在110天以上,最长高达353天,实际办理天数都超过了法定审理时限。

四、完善建议。

1.完善专业人员出庭制度。建立专业人员出庭的申请期限制度。为了防止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导致反复开庭影响审判效率,建议实行鉴定意见书必须随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同时送达制度,并特别提示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明确鉴定人不得收取出庭费用。鉴定机构收取了相应鉴定费用,出庭作证应当是鉴定人的当然义务。此外,明确鉴定人出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以避免鉴定人故意模糊鉴定意见书的表述而变相牟取利益。完善专家证人出庭费用制度。专家证人出庭有利于形成平等的诉讼双方,至于专家证人的选择和费用,建议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并先行垫付费用,最终根据认证情况,由质证败诉方承担相应费用。

2.探索专家陪审员制度。为法官提供专业认证知识,最便捷的途径就是推行专家陪审员制度。各法院可以根据自身审判实际,根据案件类型、案由及案件数量、鉴定需求等确定选任相关专家陪审员若干名。同时,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存在鉴定等专业问题的民事简易程序案件,适用合议制审理。

3.规范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构建诉前共同委托鉴定机制。为了从根源上减少争议,可以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受害人委托鉴定之前承担通知相关人员的义务,促进诉讼参加人约定合理时间共同委托鉴定。不在约定时间参加共同委托鉴定或交通事故后逃逸无法通知的,直接采信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单方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对通知事实、交通事故后逃逸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规范鉴定时间点,时间节点不同可能会引发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伤情判断的差异,从而对鉴定意见造成实质影响,因此,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鉴定的时间节点。规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的不规范往往引起不必要的合理怀疑,特别是容易引起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机构及其人员权威性的怀疑,因此,建议规范鉴定意见书的体例、文字表述等。

4.明确重新鉴定举证责任。当前关于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这造成司法鉴定工作随意性较强的同时,也给法官造成巨大的责任风险压力。建议进一步明确鉴定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未提供必要证据或证据不足的不应准许。

伤情鉴定申请书标准

申请事项:

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与___、___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进行鉴定。

此致

敬礼!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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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重伤鉴定标准

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施行后,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如何在未决案件中适用标准,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困惑。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对于新旧伤情鉴定标准的适用,检察机关应严格对照新旧伤情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分析判断,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定罪量刑以行为时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防止以事后法裁判先前行为;另一方面体现了保障行为人权益的观念,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应适用新法。

对于处于不同诉讼阶段涉及新旧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案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分以下五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新鉴定标准生效后已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于201月1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是按照旧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可退回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待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重新鉴定后,再根据新的鉴定意见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如果因为鉴定标准的变化致使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不确定,进而可能阻却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那么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根据新的鉴定标准仍达到追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案件,否则,检察机关不应受理。

二是检察机关已受理审查但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那么依据旧的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会存在疑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时,检察机关除可自行鉴定外,也可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再严格对比新旧鉴定意见,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认定。若按照新的鉴定标准,被害人的伤情也达到追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继续审查起诉,若达不到,检察机关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为维护指控的严肃性,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依法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并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若新的伤情鉴定意见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形:(1)新的鉴定意见和旧的鉴定意见一致的,检察机关应坚持原先的指控,由法院依法判决。(2)新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损伤程度较旧的意见为重的,检察机关应以旧鉴定意见为指控依据,坚持原先的指控,不得变更为较重的鉴定意见而起诉。(3)新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较旧的鉴定意见为轻的,检察机关应以新的鉴定意见为指控依据,可依法变更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若新鉴定意见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也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形:(1)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上应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依法处理。(2)双方当事人未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配合法院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然后再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力促社会矛盾化解,案结事了。(3)双方当事人确已无法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并和法院积极沟通,制定处置预案,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或者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四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为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无论新的鉴定标准是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均不应再提出抗诉。

五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但尚未生效的案件。在当事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期限内,新的鉴定标准生效,依据新的鉴定标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或者量刑产生影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1)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据新的鉴定标准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不应再提出抗诉;(2)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没有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改判的,检察机关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检察机关也不宜提出抗诉。

为贯彻落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促使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准确掌握、规范适用新《标准》,2014年1月7日至8日,省检察院技术处组织举办了全省检察机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班,对全省各级检察院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培训期间,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徐维忠与法医人员就专业技术职称、对新《标准》的意见及执行建议以及技术培训等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后强调,在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施行之际,省检察院及时举办此次培训,通过学习加深法医技术人员对新《标准》的理解、认识。全省检察机关法医专业技术人员要准确掌握新《标准》的基本内容、规范要求和具体条款,统一、规范、正确适用新《标准》,进一步严格规范检察机关法医临床执业活动,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规范化开展。

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3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5个级别,更加符合诉讼要求,检测手段更加丰富,技术条款更加完善,操作性更强。该《标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此前施行的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颁布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已废止。

培训班上,省检察院法医技术人员围绕新《标准》出台的背景、意义、重要性和特色以及新旧标准条款的差异对比等内容,通过集中讲授、案例讨论等方式,结合鉴定、审查实践和具体案例,全面介绍了新《标准》基本条款,着重对新《标准》适用中的重点难点条款和新增条款进行了分析讲解。培训结束前,培训班组织学员结合案例对所学内容进行了考试。

通过此次培训,参训学员对新《标准》有了更深入、准确的理解,普遍反映培训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务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医鉴定人全面准确理解和统一正确适用新《标准》,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执业能力和专业审查水平创造了良好条件。

重伤鉴定标准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病残儿鉴定标准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残疾人鉴定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水平,适时适度扩大覆盖范围。

16日,广东省政府网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20年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意见》要求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水平,适时适度扩大覆盖范围。

到2020年,上述补贴标准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条件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部分由政府支付,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并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

将因病超出家庭经济负担能力,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残疾人,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应急医疗救助支付后仍然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2018年全省残疾人危房户改造全面完成。

小康生活的'标准当然离不开基本的住房保障。

《意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保障房和危房改造工程优先保障对象,到2018年全省残疾人危房户改造全面完成。

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工作,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力争到2020年全省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实现应改尽改。

修订《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为了给残疾人谋更多的福利,《意见》表示将修订《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

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轮渡等交通工具,免费或优惠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中心)、文化馆(室、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

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优惠进入上述场所。

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推出适合聋人、盲人的电信消费优惠套餐。

残疾儿童更需要关爱。

《意见》要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

逐步提高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救助补贴标准。

实施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住院补贴等重点康复项目,所需经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珠三角地区由当地财政承担,并可根据当地财力提标扩面。

此外还得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

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对适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到门服务。

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珠三角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地区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举办残疾人普通高中或中职教育部(班)。

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广州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等普通高校残疾人单考单招工作,鼓励普通高校设立残疾人教育二级学院或残疾人特教班。

伤情鉴定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法医伤情检验鉴定工作,保证法医鉴定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厦门市局于10月15日制定下发《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对法医鉴定工作进行细致规范。

一是明确管辖分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承办伤害案件需要进行法医伤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各鉴定机构原则上按照案件管辖原则受理伤检鉴定。各分局的鉴定机构受理本分局承办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水陆交通分局法医伤情鉴定由分局法医受理检验,市局法医参与鉴定,加盖市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章出具鉴定文书。市局鉴定机构受理市局各业务部门及机场公安分局主办的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不服分局鉴定机构初次鉴定提出的复核鉴定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的伤情鉴定。

二是明确职责任务。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应当在受理伤害案件后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指定单位民-警带领被鉴定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对有体表损伤表现且可能不构成轻伤以上的,应在损伤消失前进行鉴定。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法医出具的鉴定文书仅对经办案单位确认的病历资料有效。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三是细化工作环节。《规定》要求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对个别案情紧急,需对伤者损伤程度作出初步判定的,法医可根据病历资料和损伤情况出具临时简易的“初步伤情检验意见书”,办案单位可根据该意见书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但不得作为结案的依据。办案单位紧急处置后,应尽早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

四是指导检验鉴定方法。法医受理检验鉴定后,应认真做好各类台帐登记、原始检验记录和阅片记录。对创口、疤痕的长度处于临界值的,应至少有两名法医鉴定人在场,且应加贴不少于原创口长度的比例尺拍照固定。涉及容貌毁损、关节活动功能和视力、听力检验,可能达到轻伤以上的,应在损伤3-6月后进行检验,视力、听力应有相应客观检查记录。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t14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法医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鉴定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伤情复杂、伤病共存等疑难鉴定需聘请专科医生讨论会诊的,办案单位应制作《鉴定聘请书》,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刑侦支队技术处法医科协助邀请1至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其会诊结果可作为法医作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办案单位承担相应的聘请专家费用。法医受理伤情检验鉴定委托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标准

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元(死亡后24小时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5、开棺验尸具6000元(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高度腐-败、传染病尸体加收50%)。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例500元。

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元(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元。

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元。

12、特殊染色技术张100元(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元(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尸体x光检测张80元。

15、尸体cr检测张150元。

16、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元(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1200元。

(2)损伤程度鉴定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19、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元。

20、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元。

21、诈并诈伤鉴定例1500元。

22、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

23、劳动能力鉴定例700。

24、活体年龄鉴定例800。

25、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元。

26、听觉功能评定例700元。

27、视觉功能评定例700元。

28、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元。

29、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元。

30、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元。

31、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元。

32、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元。

33、治疗时限评定例600元。

34、疾病鉴定例800元。

35、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800元。

37、种属的血清检验样本100元。

38、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元。

39、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元(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0、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800元。

41、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元(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2、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500元。

43、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800-1200元(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倍收取;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的不另收费用)。

44、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元(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x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元。

46、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500元。

48、性别的dna检验样本500元。

49、年龄鉴定例500元。

50、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元不含人类。

52、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500元。

53、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300元。

54、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300元。

55、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1200元(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800元。

57、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元。

58、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元。

59、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元。

60、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目标物2100元。

61、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例800元。

62、颅像重合鉴定例1200元。

63、颅像面貌画像例1000元。

64、颅像面貌塑像例500元。

65、尸骨个体识别例1000元。

66、人类学骨龄鉴定例1000元。

67、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例500元。

68、精神状态鉴定例600元(包括职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9、刑事能力鉴定例1500元(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70、民事能力鉴定例1500(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71、诉讼能力鉴定例1000(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72、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2000(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3、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2000元。

74、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1000元。

二物证类。

(涉及财产案件,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表左侧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10万元以上的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自我鉴定标准

本人在各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做好统筹及上传下达工作,把工作想在前,做在前,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思想素质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宣传、人事管理、职工培训、档案管理、后勤服务及公司保卫等多方面的任务。为了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我完善了过去的各种管理制度,突出制度管理,严格照章办事,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完善了公章使用、纸张使用、电脑使用、请假、值班等各种常规管理,充分体现了对事不对人的管理思想,各项工作井然有序。

做好办公室工作,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学习,为此各办公室都配备了电脑,利用网上资源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知识,不断开阔视野,丰富头脑,增强能力,以便跟上形势的发展,适应工作的需要。提高了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重伤鉴定标准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法医鉴定标准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适用意见:

脱落:牙齿松动三度,连牙根一起掉。

三度松动: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但如果不是完全脱落,并且不一定非要拔除。法医鉴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受伤前的口腔环境。说白了就是充分考虑外伤在这种轻伤下的参与度,下面的话都需要出现在病历上:

2、由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这枚松动的牙齿;。

3、到一定程度,由医生写上,保守治疗无效,建议予以拔除;。

4、本人在病历上签字,医生在手术前必然会这么要求,同意拔除松动的牙齿;。

5、拔牙。

这样,三度松动被拔掉的牙齿才算一颗脱落的牙齿计算。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