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个人事项报告(热门20篇)

小编: 曼珠

人事管理涉及到员工的职业发展、福利待遇以及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交流。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人事管理的最新趋势和发展动态,供大家了解。

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23日公布。此前两天的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王岐山代表中央纪委会作了工作报告。

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心民心所向。在的讲话和全会发布的公报中,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传递出党中央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强烈信号。

严肃换届纪律

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要把维护政治纪律放在首位,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保证党的集中统一。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是换届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保证中央政令畅通。

不折不扣落实“八项规定”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调查研究和会风文风。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领导干部出访活动。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纠正以权谋私行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八项规定”贯彻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纪律处分规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强化日常监督,保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深入开展纠风和专项治理,重点纠正金融、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和教育、医疗、涉农、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解读

最可能重拳打击两大“老虎”

中纪委二次全会再次就反腐工作做出部署,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阐述了反腐的系列表述。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分析认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反腐斗争,中央最可能重拳打击两大“老虎”,即金融领域腐-败和省部级高-官腐-败。

他认为,目前中国金融腐-败案高发多发,已一定程度影响中国经济的健康运行,而新任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早年长期在金融行业工作,熟悉金融规律,他本人亦多次谈及金融腐-败,有理由认为金融领域将成反腐重要战场;其次是省部级党政高-官贪腐,省部级官员是中央力量与地方力量的连接点,关系到中央政策的顺利执行,这个环节出现腐-败将令国家和民众都蒙受巨大损失,近年来中央重拳出击,查处数十名省部级高-官,今后将继续在这方面保持并加大反腐力度。

对于提到的“打苍蝇”,“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毛昭晖亦认为切中时弊。

现象

倒掉的这条鱼“顶我一周工资”

餐桌浪费不减,宴请单位成谜……连日来,记者深入部分省市的餐饮市场,发现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出台后,公-款吃请之风得到遏制,铺张浪费仍普遍存在。在全国上下倡导厉行节约之时,铺张的场面格外“刺眼”。

尽管公-款吃请之风得到明显遏制,但有些宴请悄然转到了内部餐厅。

几乎没有动过的螃蟹、整只鸡、整条鱼,还有一盘盘蛋炒饭,这是记者在青岛见到的普通一席“剩宴”,而各处饭店餐馆每天产生的成千上万桶餐厨垃圾里,相当一部分就是这些好端端的食物。1月19日晚,青岛市市南区海景花园大酒店一楼宴会大厅,一家企业举行年终联谊会,共25桌,除自己员工外,部分银行、政府部门负责人也是座上宾。宴会结束后,记者发现,清蒸清斑、脆皮芝麻鸡、三丝鱼肚羹等菜肴都剩了大半。在主宾区用来招待银行和机关领导的大圆桌上,海参、鲍鱼原封未动摆在那。

记者问一位服务员:“这些没吃的`菜怎么处理?”他一边收拾一边说:“倒掉呗!”记者问他不心疼吗,他说:“怎么能不心疼,这条鱼几乎顶我一周工资了。”

行动

中央军委下发“禁酒令”北京酒店门前军车少了

去年12月下旬,中央军委印发《中央军委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十项规定》,要求在接待工作中不安排宴请、不喝酒等。近一个月来,人们发现,在北京各大酒店、餐厅门前,军牌车越来越少。

响应

广州市:我愿带头公示财产

23日上午,广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广州市陈建华在会上表示,南沙官员的财产公示是中央、在加大政务公开,建设廉洁广东、廉洁广州的重大举措,广州市南沙区选择作为试点先行,广州会已经原则审议通过方案,上报上一级,春节后将公示。公示内容方式由上级确定。“我本人表态,如果接到通知要求公示,我会带头公示。”陈建华说。

人民日报

权力制约是反腐治本之策

1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称:随着改革走向深入,反腐也正进入攻坚阶段。反腐-败的过程,既是查办案件的过程,更是制度建设的过程,特别是对权力的制约乃至制衡的过程,权力制约是治本之策。

新华社

“常”、“长”二字言简意深

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常”、“长”二字。“常”与“长”,简简单单两个字,体现了党对腐-败问题的清醒认识,道出了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履新以来,就反腐问题频频发声,措辞甚为严厉,可谓振聋发聩。短短两个多月,从省部级高-官李春城等落马,到雷政富等地方官员被查出,反腐明显提速加力,群众更是拍手称快。人们期待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时时不忘“常”、“长”二字,不断用反腐-败斗争的成果取信于民。

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标本兼治取信于民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民心。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北沟村支部书记王全说,22日晚从电视上看了的讲话,感到心里很畅快。只有真正惩治了腐-败现象,党的干部才有公信力。

吉林大学青年教师王上认为,如今发生在百姓身边的腐-败现象造成的影响也很坏,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彰显了中央注重防微杜渐、从严治吏的坚强决心。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1、领导干部需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告县纪委,按规定审批。

2、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子女户口变更(除随军、招生、婚嫁等“农转非”和农村户口迁往异地外),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申报。

3、因家庭特殊困难,确需借公款2000元以上且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向县纪委申报。

4、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涉及重大民事纠纷的.,应向县纪委报告。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应向县委组织部报告。

6、经县计生委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7、因工作需要在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应向县委组织部申报批准(但不得兼职兼薪)。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8、每半年填报一次《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及《县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9、本人参与操办的家庭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要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及时报告。

中共xx县委。

20xx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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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

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理解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

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学院及时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果断处置各类事件,维护良好的学院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确保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报告原则。

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畅通渠道、准确预判、及时上报、妥善处置”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三、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责任制。

(一)学院班子成员要定期深入所联系系(部),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关注舆情信息。

(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

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严格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院主要领导确定。

(三)各系(部)、处(室)要充分发挥学生科科长、宿管科长、班级辅导员工作在一线、密切联系学生的特点,第一时间掌握重大事项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领导或直接上报学院值班领导。

(四)各系(部)学生会干部、学生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自我管理职责,对重大事项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扩大信息来源覆盖面,畅通信息渠道。

四、报告范围。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都在报告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意识类。包括:

2.教师课堂上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传播反动言论、散播歪理邪说的;

3.各类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涉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4.院内师生存在的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二)工作类。包括:

4.各类合同纠纷诉讼、行政应诉、复议案件;

5.相关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学院教职工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被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舆论类。包括:

1.院内师生利用院内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的;

2.院内师生在微信、微博、邮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动言论的;

3.各种破坏院内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4.互联网上发现的涉及学院负面报道的新闻、舆论、炒作。

(四)安全类。包括:

1.学院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学院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2.学院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5.龙卷风、暴雨、寒潮、高温、浓雾、雾霾、洪水、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不属于上述范围,其它可能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也要按规定报告。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时限。

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2小时内补文字报告。

2.分管院领导要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院党委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报告;

3.事故责任单位要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6.办公室要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收集舆情,密切掌握发展动态,做好重大事项资料的存档。

(二)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

2.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严格书面报告工作制度。书面报告要突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六、责任认定与追究。

对重大事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职责,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资料。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状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状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状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状况;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总结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要求的具体措施,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的要求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将发挥积极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请介绍一下出台这部法规的有关背景情况和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关系到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国家的形象,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用重大。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2004年,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中央纪委开始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订。201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4〕30号)。实践表明,《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新时期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报告内容范围较窄,未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经济活动方面等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有关事项,不利于党组织全面了解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二是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部分内容比较单薄,力度不够,需要加以充实完善,等等。2014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之后,中央领导同志又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修订《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回应社会关切,中央纪委迅速开展了修订工作。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部分中央国家机关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区、市)纪委负责同志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14年12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订送审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送中央组织部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十几个省(区、市)纪委书记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的意见,并请他们代为征求本省(区、市)党委书记、驻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同月,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这个文稿。

2014年2月,中央纪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订送审稿,要求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26日印发。可以说,《规定》的修订工作,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

答:修订《规定》,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在深入分析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认真总结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防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党中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贯要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党中央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先后出台了许多重要规定,包括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体现了预防腐-败的思想,是“治病于未发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时”的举措,体现了对领导干部关心爱护的精神。《规定》除保留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内容外,还紧紧抓住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入报告内容。上述事项是近些年领导干部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有的是隐性的、苗头性问题,有的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有些则是容易发生腐-败的问题。领导干部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可以全面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领导干部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不断强化严格自律的意识,自觉将不廉洁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错酿成大错,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良好形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使党始终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23条,3400余字。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的程序、综合汇总和查阅及调查核实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

与201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规定》仍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主,除住房和投资以外,不涉及其他财产事项。二是,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并相应修改了报告主体的范围,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主要考虑是,纳入收入申报制度可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便于统一组织实施。而且,《收入申报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保持二者适用对象上的一贯性,《规定》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妥善处理了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问:《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那么对乡科级干部是否有报告要求?

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始终是我们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重点。《规定》的适用对象也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与近年来我们颁布实施的廉洁自律方面的法规(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在适用对象上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在执行中互相衔接,也容易被大家接受。

乡科级干部,特别是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大多面对人财物方面的实际事务,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同时,乡科级干部大多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其行为关系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确有必要对乡科级干部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考虑到,第一,我国乡科级干部的数量比较庞大,统一要求他们全部报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较高;第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报告主体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切实解决影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效果和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报告内容和报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订。因此,为了突出监督重点,《规定》没有将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纳入报告主体范围。但是《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将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这样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应的规定,切实解决问题,增强实效。

 

答: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将领导干部的投资情况列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投资的种类非常多,一般分为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实物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资,属于比较传统的投资方式,包括投资经商办企业,投资贵重物品,投资房产等。金融投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实物投资的基础上形成的。金融投资的目的在于金融资产的增值收益,是一种间接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和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等。

投资的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现阶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资方式是购买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理财产品。这类金融理财产品的金额起点较低、投资方式简便、可选择的种类丰富,为大多数领导干部所接受。同时投资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已采用实名制,使对领导干部报告这类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依据。

而其他一些投资方式,例如经商办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因此,大多数领导干部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个人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票、证券)。但考虑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从事以上投资行为,且这些投资行为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群众反映突出,因此《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列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另外,关于房产的问题,《规定》不仅要求报告房产的投资情况,还应当注明房产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

问: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如何进行充分运用?

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运用,《规定》主要设计了两种运用方式。

第一种,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综合汇总程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同时,考虑在以往的工作实际中,通过综合汇总可能发现一些普遍性问题。对这些普遍性的问题根据《规定》“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

第二种,是《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查阅程序。《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曾原则规定了报告材料的运用,即“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此条中“工作需要”的规定不明确,不便于操作。为了有效利用报告材料,充分发挥报告制度的作用,《规定》结合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对报告材料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另外,考虑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因此《规定》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规定》明确: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检察机关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时,均要求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问:违反报告要求,应当受到何种追究?

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人违反规定的,只设计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方式。《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这样规定,理由一是实践中普遍反映,《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刚性不强。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这对进一步强调纪律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约束是非常必要的。二是与今年初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衔接。该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在其第十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属于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不报的行为,情节更为严重,应当视为违纪行为,理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因此《规定》增加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

答:深入学习和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规定》与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准确、生动、有效地宣传《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严格执行《规定》,充分发挥《规定》赋予的有关职责权限,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规定》的发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把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姜洁)

干部报告个人事项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基金的募集与使用、设立分支机构、创办实体、党组织建设、突发事件、涉外交往活动及违法受处分等。

第三条本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定;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基金会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公开募集基金募集活动,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基金会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创办实体,应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参与邪教组织等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本基金会发生人员伤亡、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条本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后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领导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事项报告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1995年启动以来,已经施行了。今年以来,这个制度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不仅申报范围扩大,申报事项大幅细化,瞒报误报也面临着更严厉的惩处。

自中央八项规定之后,_问题得到了明显遏制。但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严重的_现象,小官巨腐、能人_、带病提拔每一种_问题都冲击着民众的视听,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自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成效不是很大。今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填写,可谓最严官员个人财产申报,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_、预防_的有力举措。

个人事项申报再亮利剑打捞漏网之鱼。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也经历了从花瓶到利剑的变身。对个人申报监督的日益严格,使得干部申报再难以心存侥幸,更是随着抽查比例的不断增大,漏网之鱼终究会被打捞上岸。

此外,越来越严格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将进一步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科级以上干部申报包括配偶、子女的工资、资产和经营状况的情况,对干部遵纪守法、清廉为官起到了重要威慑作用,督促领导干部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为官,给领导干部打了一针清醒剂,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利剑一出,谁能漏网!没有最严,只有更严,越来越严厉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筑起干部拒腐屏障,拉回了_倾向,治理了_问题,深值百姓期待。

个人事项报告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按时报告,亲笔填写,字迹工整,本文整理了最易出错的10个事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学龄前儿童、待业、退休及退休后再就业等情况均要反映;学生的学校发生变化的.,需要填报。

2在企业入股实际未出资的。

工商登记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从今年起,投资入股或注册企业(个体),无论注册资本为实缴或认缴,都要如实报告,不得以“实际未出资”为由隐瞒不报。

3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

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婚姻状况应以填报日期当天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为准。不能以此为借口,说对即将离婚的配偶情况不了解、不报告,更不能觉得难为情不向组织报告。

4子女正在国外读硕士的。

不管年龄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实现经济独立、不能独立生活的,都应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其房产、投资、理财等情况都应当如实报告。

5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保管的。

仍然需要如实、完整报告,少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1本或出(国)境情况1次即认定为瞒报行为。填报时应由本人填写,如果自己记不清证件或出(国)境情况的,需要自己去查找核对。

6与配偶之间财务独立的。

既已签署承诺书,应对配偶的情况进行过充分沟通。无论是配偶婚前财产还是现有投资、理财、房产,都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

7凭印象估算房产面积的。

有的人觉得回家翻房本过于麻烦,于是就凭感觉估算了。中组部规定,漏报、少报房产面积超过一定数额,将认定为隐瞒不报。

8股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的。

不管是自己炒股还是交给别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货、保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等,都应当如实详尽地报告。

9持有股票较多、投资分散的。

也许有的人觉得自己持有股票数量太多,每支股票数额都不算大,平时工作忙,若都填太过麻烦,自己只需要选填几支数额较大的就可以了。但是不行,漏报、少报累计超过一定数额,将认定为瞒报行为。

10亲朋借配偶名字注册公司的。

领导干部须如实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抽查核实中一旦发现涉及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将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个人事项报告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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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报告个人事项

为加强对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及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对象: 各基层站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直接执法岗位人员。

第二条 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第三条 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向内部监督小组或内部监督委会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内部监督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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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

暑假刚开始时想怎样才能让人身中的倒数第二个暑假过得更有意义时,正好看到了江苏省盱眙农村商业银行招收大学生暑假实践工。于是我立刻报名参加本次活动。我也很荣幸的被录用了。

在工作的第一天我才知道工作的内容,原来是居民的基本信息采集。我当时想这事应该很容易根本不用四十天的时间,可是现在想来现实与幻想总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工作第一天我和另外三人分在了同一个小组,负责调查最远的`四个村子。再商量了一上午后我们决定下午骑车去最近的欧湖村去做调查。下午我们一点就到了村子里,到第一家调查时就被拒绝门外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认为我们是骗子!这让我感觉到了工作的难度。还有我们没有考虑周全下午去时大多数人家都睡午觉了,还有好多人都搬到了镇上,家里只有老人,这些老人也不知到家里的情况,这是我们的工作难度变的更大了。一下午我们四个人跑了三个组才完成十份采集表。于是我们回来向领导反映了基本情况,领导知道后给我们准备了工作牌和统一的着装。也向村里面的干部通知了基本情况。

于是第二天我们找到村里的干部由他带领我们每家每户调查基本情况,有了熟悉的人村子里的人就好说多了,工作也顺利多了。由于村子里大多数人都搬到了镇上,所以有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办法调查到基本信息。很快第一个村子就调查玩了。接下来的三个村子由于路远而且骑电瓶车每天只能一个来回。为了节约时间我们小组六点多钟就出发了十二点多才能回家,于是我们上午调查下午整理和录制表格。我们组的组长骑得是摩托车,有一天骑到半路竟然没有油了推了两公里的路才加到油到家时都一点多了!还有并不是所有的村干部都愿意带我们去做调查的,有的人根本不愿搭理我们。这时我们只有自己上门调查了,到每一家都要解释一下自己是干什么的,和他们聊聊天谈谈心从中来问出他们的基本情况。在不知不觉中我们就把任务完成了。

在这段暑假实践里我体会到了生活中酸甜苦辣,也懂得了许多。首先我明白团队的重要性,一个团队比个体更加容易的完成某些事情。使我与人交流变得更加容易,让我的语言与思维变得更加谨密。也让我体会到了父母的不易,我相信这次暑假实践对我有着很大的影响,让我受益匪浅。

领导个人事项报告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  务

 

级别

 

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情况登记表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工作单位(就业学习情况)

职务

国外定居情况

     
     
     
     
     
     
     
     
     
     
     
     
     
     
     

需报告事项

发生  时间

报告  时间

最终处理结果

备注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及其配偶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税务系统晋升为正科级(含)以上职务的情况

    

本人因公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本人因休假、探亲、住院、疗养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10天以上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探亲属婚丧喜庆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情况)

    

子女与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属于公务员回避范围的亲属调入、调出税务系统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小汽车的情况

    

本人婚姻、学历、学位变化情况

    

其他事项

    

填报人签字栏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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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报告事项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个人报告事项也越来越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作为一个职场新人,积极参与了许多个人报告事项的准备和演讲,通过不断的学习和锻炼,我有了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在此,我将结合自己的经验,谈谈关于个人报告事项的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个人报告事项的成功与否,离不开一个清晰的目标。在准备报告事项前,我们需要确定报告的目标和意义,明确报告所要传达的信息。只有充分理解报告的目标,我们才能针对性地准备内容,选取合适的资料和案例,并在演讲中给予恰当的强调。例如,如果报告目的是推广产品,那么我们在准备过程中要了解目标受众的需求和关注点,并通过举例或调研数据等方式来展示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因此,明确目标是个人报告事项成功的第一步。

其次,报告内容的全面和准确也是个人报告事项的重要因素。在准备报告时,我们要善于收集和整理各种信息资料,深入了解相关背景知识,全面了解所要报道的内容。同时,我们要注意调查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只有对报告内容有充分的了解,我们才能够有条理地展开演讲,并且能够随时回答听众的疑问。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使用图表、图片等辅助工具,使报告内容更加生动具体,提高听众的参与度。

此外,个人报告事项的语言表达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报告时,我们应该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描述问题并陈述观点,避免使用复杂的专业术语,以确保听众能够听懂并理解所讲述的内容。同时,我们应该注意控制自己的语速和语调,让演讲听起来流畅自然。另外,适当地运用一些修辞手法,如排比、夸张等,可以使报告更加丰富有趣,增加吸引力。在个人报告事项中,语言的表达有助于让听众更好地理解我们的观点,从而取得预期的效果。

最后,个人报告事项的有效性和成功性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在演讲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与听众的互动,通过适当的姿势、表情和eyecontact等方式加强与听众的联系。同时,我们还应该注重语言的调节和节奏感,适时运用幽默等方式来缓解紧张氛围,增加听众的兴趣和参与度。此外,在报告结束时,我们还可以采用开放式的提问方式,激发听众的思考和讨论,进一步促进与听众的沟通。良好的沟通能力是个人报告事项成功的基础,只有与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我们才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

总之,个人报告事项既是一种沟通交流的方式,也是一种展示自我的机会。在进行个人报告事项时,我们要明确报告的目标,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信息、整理内容和准备辅助工具,并注意语言的表达和沟通的技巧。只有在多方面的努力下,我们才能做到举重若轻,在报告事项中表现出自信和魅力。相信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每个人都能够不断完善自己的个人报告事项,并取得更好的演讲成绩。

个人事项报告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个人报告事项书面整改

在校党委和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下,信息技术中心于1月15日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会上,领导班子深刻剖析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了若干整改措施。现就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事项的落实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整理总结如下。

一、整改事项落实推进情况。

(一)对新理论、新政策理解不够准确和透彻。

整改措施:要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牢固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始终把学习作为立身之本、为政之本、干事之本,在把握理论、政策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真学、真用上下功夫,把理论学习与自己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与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提高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把握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整改结果:整改以来,通过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想结合,班组成员对新时期党和国家一系列新理论、新政策有了更加准确和透彻的理解。

(二)支部建设形式缺乏创新。

整改措施:在开展支部建设时,创新活动开展形式。一是个人主讲与讨论相结合,将单一的学习文件,通报工作,与个人轮流主讲、谈认识、谈体会结合起来,营造人人重视学习、人人当主讲的氛围;二是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走出去主要组织参观、学习、考察,请进来主要是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三是落实学习制度,做到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考勤、有记录、有检查、有总结;四是加强主动性,对党建工作所要求的征求意见建议、批评与自我批评、谈心谈话等内容,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择机开展。

整改结果:整改以来,支部建设更加规范,支部学习能够按时开展,学习内容和形式上也做到了与时俱进,力求创新。

(三)抢抓发展能力不足。

整改措施:持续推进信息化校园工程建设,完成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和业务支撑总线、应用管理等信息化基础平台,以及电子政务平台(oa)的建设,打通数据孤岛,实行电子化审批,逐步构建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力争通过持续的信息化投入和建设,促进教育教学模式和管理服务手段深刻变革,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效能。

整改结果:截止到6月26日,我校信息化校园数据中心、三大基础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应用管理平台、主数据平台)、网上信息综合服务大厅(pc端)、官方app“今日校园”(移动端)均已基本部署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全校用户数据已经完成导入,并已完成与人事管理系统、图书管理系统、邮件系统、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统一认证集成和数据对接,其他系统的认证集成和数据对接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中。

(四)队伍建设成效还不明显。

整改措施:一是强化考核与激励并重,健全完善基层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明确具体可行的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切实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并落实符合工作实际的奖励激励措施,对表现突出的职员给予更多机会和平台,在单位内部形成学、赶、超的学习氛围,促使人才的不断成长。二是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机制,定期为干部职员提供技术、业务拓展与管理能力提升的培训活动,为其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持续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储备,保证每一位干部职员都能不断进步和成长。

整改结果:整改以来,中心加大了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制定了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机制,鼓励并支持职员报考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在单位内部形成了学、赶、超的学习氛围,职员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提高,队伍建设成效明显。

二、整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各整改事项落实推进中,出现了急躁心理,希望问题尽快解决,完成整改目标。但在实际整改落实过程中发现,部分工作具有关联性和连续性,有些需要一定的积累和沉淀,如对新理论和新政策的学习和运用;有些需要持续探索和支持,如人才队伍建设;有些需要满足先决条件和各方配合才能持续推进,如信息化校园工程建设。这就需要做好整体规划,按照既定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做好每一步,逐步解决好每一个细节,最终达到整改目标。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党建方面,进一步创新党建内容和形式,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党建工作所要求的征求意见建议、批评与自我批评、谈心谈话等内容,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择机开展。

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强化考核与激励并重,健全完善基层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明确具体可行的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切实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并落实符合工作实际的奖励激励措施,对表现突出的职员给予更多机会和平台。二是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机制,定期为干部职员提供技术、业务拓展与管理能力提升的培训活动,为其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持续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储备,保证每一位干部职员都能不断进步和成长。

抢抓发展机遇方面,继续推进信息化校园工程建设,完成数据中心与科研管理系统、财务系统、教务管理系统、研究生管理系统、教师主页系统、上网实名认证系统、远程访问系统、软件正版化管理系统等认证集成和数据共享对接。一期建设完成后,将学校日常通知公告、网上办公等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迁入学校网上信息综合服务大厅(pc端)、“今日校园”(移动端)办理。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教育教学模式和管理服务手段深刻变革,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