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范文(15篇)

小编: 影墨

写学习心得不仅可以总结和梳理学习的成果,还可以增强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以下是一些引人深思的读书心得范文,希望它们能够引发大家对于书籍的思考和探索。

住房公积金轮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公积金资源,许多地方采取了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谁有资格购买优惠房源。在这个过程中,我亲身体会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能有效避免了个别人通过关系或行贿等手段获取到优质住房资源的现象。在过去,一些富有资源或人脉的人往往能够轻松获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房源,导致资源不公平分配。而通过轮训制度,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再受到特权的排斥。这种制度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性。

其次,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能够有效减少购房者的心理压力。无论是首次购房还是换房,都是一项庞大的决策,对于经济压力较大的家庭来说,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果没有轮训制度,购房者往往需要进行漫长的等待,不知道何时才能轮到自己,这种不确定性会加重他们的心理负担。而通过轮训制度,所有人都能够按照一定的顺序购房,从而减少了不确定性,让人们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未来。

第三,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有助于促进购房者的积极性和自律性。购房是人生中的一项重要决策,它需要人们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和自律能力。通过轮训制度,购房者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购房,这种等待期间可以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规划和准备。购房者需要在等待的过程中通过积累公积金,提高自己的购房能力,同时也需要保持自律,遵守相关的购房规定。这样的过程不仅能够锻炼人们的意志力和耐心,也能够培养购房者的责任感和独立性。

第四,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能够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公积金是职工每个月的一部分工资,它应当发挥最大的作用。通过轮训制度,购房者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购买房屋,否则就会被轮换下来。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公积金能够及时被使用,而不会一直闲置而影响其实际价值。同时,轮训制度也能够避免购房者过度依赖公积金,鼓励他们寻找其他融资方式,提高购房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最后,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虽然有其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轮训周期的长短可能会让一些急需购房的人感到焦虑和压力。此外,由于轮训制度需要购房者等待一段时间,可能会导致优质房源的供给缺乏弹性,从而造成房价上涨。因此,在制定和执行轮训政策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需求。

总之,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在改善住房资源分配、减轻购房者心理压力、提高购房者自律性和使用公积金效率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也需要注意这种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购房者的需求。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现代社会给予职工和居民的一项重要福利,对于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保障基本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多年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深切体会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它不仅是我购房的资金来源,更是对我的生活带来的安全感和稳定感。以下是我对住房公积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住房公积金给我带来了购房资金来源。

住房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庇护所,一个温暖的地方。而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更是人生的目标之一。住房公积金对我来说,就像是一座通往梦想之门的桥梁。多年来,我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积累了一笔不菲的金额,而这也成为了我购买首套房的资金来源。没有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我可能要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难以实现购房梦想。因此,我深深感激住房公积金给予我的支持和帮助,让我能够实现人生的重要目标。

第二段:住房公积金给予我生活的安全感。

住房是人们追求安定生活的首要条件。而住房公积金正是一种让我在生活中感受到安全感的制度。每月缴纳一部分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不仅让我感觉到自己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认可,也让我对未来的生活有了更多的信心。如果未来遇到了一些意外或者突发状况,有住房公积金作为保障,我可以更从容地应对困难,而不用担心无家可归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给我一种幸福感和踏实感,让我觉得自己的生活是有保障的。

第三段:住房公积金让我在贷款中享受到更多的利益。

购房大多数人都需要贷款,而住房公积金可以为我提供更多的贷款利益。一方面,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享受到相对较低的利率,减轻了还款的压力;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作为房屋贷款金额的一部分,帮助我减少了自己的首付款压力,提高了购房的可行性。有了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我可以更加从容地选取适合自己的房屋,不用过分担心高利率和过高的首付款的问题,从而让我在购房时更加灵活和自由。

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一个金融行为,更是一种理财的方式。多年来,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对我来说也是一种财富的积累。这也让我意识到了个人理财的重要性。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为了以后购房的需求,更是为了保障未来的生活和安全。因此,我开始更加重视个人理财,学习如何正确规划自己的财富,如何让自己的资金得到最大的利用。住房公积金给我一个财富管理的契机,让我认识到个人理财对于未来的重要性。

第五段:住房公积金是我们的共同财富。

住房公积金不仅是单个职工或居民的财富,更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每个人的缴纳都是为了提高整个社会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福利和服务。因此,作为职工和居民,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总之,住房公积金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购房的重要资金来源,更是让我们感受到生活的安全感和稳定感的制度。通过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购房和贷款利益,并且培养了我们的理财意识。住房公积金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我们应该通过积极参与,共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住房公积金

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现今的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大环境下,住房问题显得更加尖锐。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买房成为了许多人的追求和目标。而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财政制度,承担着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重要任务。本文以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过程中的体会,探讨这一制度在现代城市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住房公积金作为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制度,其使用方法也十分简单和方便。一般来说,职工在每个月的工资中必须按规定缴纳一部分公积金。这笔钱除了帮助职工个人购房外,也可以用来解决住房改造、租赁住房等问题。职工可以通过在线缴存、转移、提取等多种方式来管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优点显而易见。首先,它可以帮助职工积累购房资金,提高买房的能力。其次,住房公积金还有一定的税务优惠,帮助职工减轻财务负担。再次,住房公积金可以促进社会租赁房市场的发展,满足职工住房需求。但是,住房公积金系统也存在一些缺点。首先,一些职工可能不太清楚自己对公积金的贡献和权益,导致他们在购房时无法充分利用公积金优势。其次,一些地区的公积金政策不够完善,职工们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和优惠。

如果处理得当,住房公积金可以为职工的住房问题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该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比如查看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仔细选择自己要的公积金使用途径。最好在购房前就先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理解自己所在地的政策和详细办理流程。此外,职工选择购房时应该注意标准,尽量选择符合自己需要的房子。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五段:结论。

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帮助职工提高购房能力和积累住房资金。职工们可以通过了解自己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办理时仔细审查、购房选择标准等方法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实现自己住房权益的保障。同时,政府和社保机构也应该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优惠和福利。

住房公积金培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而实施的国家政策,它旨在通过单位和个人的缴存、利息等方式,帮助提高居民的住房资金积累。然而,对于这一政策的了解和理解程度在不同地区和群体之间存在差异。为了提高广大群众的住房公积金意识和知识水平,让他们能正确合理地运用这项政策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我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培训,并从中收获了很多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在培训中,我了解到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个人的积蓄,还是一种强大的金融工具,能够为个人提供低息贷款、支付房屋按揭等服务。培训中的案例分析更让我看到了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善人们居住条件的重要作用。有许多可怜的家庭因为没有足够的住房公积金而无法改善住房条件,甚至还存在违规操作、滥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这些案例让我悲从心起,同时也更加深刻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对于人们的生活有多重要。

其次,住房公积金培训让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培训中,我了解到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个人账户积累等用途,并且在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还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是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的,并且根据个人的工资水平和住房需求,可以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通过这些了解,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不再对其中的具体规定和操作产生迷惑和困惑。

第三,住房公积金培训让我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是需要各方共同参与的。培训中,我学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规定,并了解到公积金的使用要符合规定,不能违规操作或滥用公积金。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也是需要经过审核和审批的,这样既保护了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也预防了滥用和虚假使用的情况。通过培训,我更加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于公积金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最后,住房公积金培训让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足和改进有了更多的思考。培训中,我了解到住房公积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适用范围的不清晰、缴存比例的设置不合理等。这些问题不仅对住房公积金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影响了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积极参与和利用。培训中,我和其他培训者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使其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利益。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不足和改进提出了思考。通过这次培训,我不仅获得了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培养了对住房公积金的正确认识和使用能力。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才能更好地利用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住房公积金行政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推广。作为企业员工,我在过去几年里一直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积累了一些行政心得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解和认识。首先,我将介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源和意义。接着,我会谈到个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第三部分,我将分享一些我所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之处。最后,我会谈到如何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该制度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共同缴纳,为职工提供购房贷款和租房补贴的资金支持。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个人财富积累能力,增加市仛供求平衡,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二段:个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时,有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需要我们关注。首先,要确保缴纳金额的正确,以免给用人单位和个人产生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其次,要及时办理房屋贷款手续,避免贷款利息的增加。同事,个人需要关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合理规划和利用公积金资金。最后,个人也要注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方式,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缴纳,避免产生违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有许多优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可以帮助个人实现购房的目标。通过积累公积金,个人可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己的住房,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为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然而,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中最明显的是公积金资金的使用限制较多,不够灵活。此外,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额度和缴纳年限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

第四段:如何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住房公积金。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应该密切关注自己的公积金账户。首先,要及时查询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准确。其次,要合理规划和利用公积金资金,可以选择将公积金用于购房、装修或者租房等方面。最后,要掌握公积金相关政策和制度,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动态,确保自己的知情权益。

第五段:总结。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通过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共同缴纳,为个人提供购房贷款和租房补贴的资金支持。个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应注意正确缴纳金额、及时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并合理规划和利用公积金资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个人要密切关注公积金账户,合理规划和利用公积金资金,并掌握最新的政策动态,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通过这些努力,个人可以更好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带来的福利,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

住房公积金行政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为职工提供购房资金支持的重要制度,对于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职工提供了一种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作为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务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办理工作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行政心得体会,希望与大家分享。

首先,了解政策法规是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基础。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频繁调整和更新,要求我们要经常关注政策动向,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只有对政策法规有一个全面、准确的掌握,才能更好地指导办理工作。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时,不能单纯地按照操作指南上的一些步骤来行事,更应该反思和深入了解政策的内涵,注重条文精神的贯彻和运用,将公积金制度和多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地。

其次,提高办理效率是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要目标。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料收集、审核和核实。为了提高办理效率,我们保持与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便捷的信息流转途径,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咨询,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服务。同时,我们也利用科技手段,借助信息化系统进行数据管理和处理,提高工作效能。通过这些措施的应用,办理工作的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第三,严格把控贷款风险是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住房公积金的核发旨在提供购房资金支持,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贷款风险是存在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们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合理的贷款额度设定和科学的还款计划制定,以及专业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有效地降低了贷款风险,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运行。

其次,注重与职工的沟通和服务是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不可忽视的一环。作为行政工作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与职工的互动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他们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有时,申请人会对办理流程和政策规定产生疑问或者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耐心倾听,解答他们的疑惑,化解他们的困惑。只有通过沟通和服务,才能使职工更好地理解并信任住房公积金制度。

最后,要强化自身的学习和提高。“学无止境”,这个道理在行政工作中同样适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因此,作为行政工作人员,我们要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更好地为职工提供满意的服务。

总之,作为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提高,围绕着政策法规、办理效率、贷款风险、与职工的沟通和服务以及个人能力的提升这五个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定运行,并为职工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住房公积金轮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住房资源,各地普遍实行了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我曾经参与了住房公积金轮训的申请过程,从中获得了很多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轮训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申请轮训前,单位会公布申请要求和流程,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申请。在申请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公正地审核申请人的资格,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轮训。这种公开透明的过程,让我对政府的公正和公信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其次,住房公积金轮训是一个公平分配住房资源的方式。在城市居住成本高企的情况下,住房成为了许多人生活的难题。通过住房公积金轮训,住房资源可以更加均衡地分配给有需要的人,而不是被个别人垄断。我曾经在轮训中获得了一套较好的住房,这让我感到非常满意和幸运。同时,我也看到了有些人在轮训中没有成功,但他们并没有放弃,继续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这种均等而公正的分配方式,让人们对未来有了更多的希望。

第三,住房公积金轮训是一个机会的红利。作为一个年轻人,我意识到通过住房公积金轮训,可以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支持。不仅可以享受低利率贷款,还可以将公积金作为积累资金的一部分,用于个人发展或者其他投资。这样一来,我不仅可以解决住房问题,还可以在经济上得到一些增益。轮训带来的机会,让我感受到了政府对年轻人的关怀和支持。

第四,住房公积金轮训需要一定的耐心和准备。在申请轮训前,我需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满足申请条件。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的需求量大,申请轮训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等待过程中,我时常培养自己的耐心和坚持。这段时间的经历,让我更加珍惜所获得的住房机会。

最后,住房公积金轮训还需要改进和完善。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申请轮训的程序繁琐,审核时间过长等。希望政府能进一步优化制度,提高效率,让更多有需要的群体受益。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通过参与住房公积金轮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价值。通过公开透明的申请流程,公平均等的分配方式,住房公积金轮训成为了一个机会红利,为我们年轻人提供了机遇和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将更加珍惜住房公积金的机会,用好这笔红利,为自己的生活增添更多的价值。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行和应用。多年来,我一直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体验,我深深感受到了住房公积金给我个人带来了哪些好处和便利。在此,我将就我对住房公积金的心得体会进行分享,以期能够给更多人带来一些启示和帮助。

首先,住房公积金给予了我更多的安全感。作为一个常年在外地打拼的年轻人,有一个安稳的住房是我最迫切的需求之一。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正是基于这一需求。我每个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成为了一种储蓄,累积下来,我有了一定的积蓄作为买房的首付款。这让我对未来的居住问题有了更多的信心和计划,不再被房租问题困扰,让我安心地工作和生活。

其次,住房公积金为我提供了更多的购房机会。在需要购买房屋的时候,住房公积金为我提供了一笔额外的资金支持。通过公积金贷款,我可以获得低利率的贷款额度,这让我额外减轻了一部分负担。同时,住房公积金在购房过程中也提供了很多政策上的优惠,如提供购房补贴等。这让我能够更加轻松地实现购房梦想,为我和家人提供了更好的居住环境。

第三,住房公积金强化了我的金融意识和管理能力。通过缴纳住房公积金,我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储蓄习惯。每个月的缴存金额不大,但长期坚持下来,我发现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也不少。这给了我一种节俭理财的触动,让我更加珍惜金钱并合理规划支出。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也要求我们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这对我来说是对金融知识的一种学习和操练。

第四,住房公积金让我感受到了国家政策的温暖和关怀。作为一项公益性质的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为民众提供的一种福利。通过住房公积金,我感受到了国家对居民生活的关注和关爱。无论是政策上的支持还是具体的操作细节上,住房公积金的运行给了我很多便利和帮助。这让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愿意继续为住房公积金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给予了我更多的安全感、购房机会,提升了我金融意识和管理能力,同时也展现了国家政策的温暖与关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努力工作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可以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的居住环境,同时也为国家的居民福利事业贡献一份力量。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

(总字数:598)。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提取,那么对于您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金额的使用问题,就适用北京地区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规定,如果您在北京地区购房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既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外地购房,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单纯因为辞职是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城市住房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从同级财政现在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住房回收资等渠道筹集。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月工资中统一扣除,比例是工资的5-13%不等,个别单位也有3%和13%以上的,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单位按照相同的比例同时缴存,都归职工本人所有.公积金缴满一年以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根据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通知:。

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如果你的条件符合过家规定的,你就可以提取了.提取公积金需凭房产证、完税证明等购房资料提取,这些资料只能在交易过户后取得,因此购房首付款不能使用公积金。但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于按揭购房的,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

此外,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第一步:买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即可。如果资料齐全,开户银行在申请当天就能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职工还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提取委托手续。

第三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

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开始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进行全面调研,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据悉,公积金针对购买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

同时,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针对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住建部暂时不会出台统一文件予以制度化。

近日多个二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悄然提高。4月23日,武汉对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放宽了贷款额度,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呼和浩特也准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及贷款额度,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事实上,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名单仍在进一步扩大。据记者初步统计,近期还有江西南昌、安徽蚌埠、辽宁沈阳、新疆克拉玛依、山东滨州、河南的郑州和信阳等多座城市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额度均在15%至25%之间。

住房公积金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第二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二条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三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住房公积金

2010年,在矿务局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全局归集住房公积金2.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24万元,增幅为27.4%,全局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6.75亿元,全局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16.58万人,新增4.32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4%;全局向302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69亿元,全局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达到3.38亿元,为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要收、缴及时,归集、建账卡手续齐全。

3、住房公积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办理,履行审批制度。

4、住房公积金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所收缴及使用情况每月一上报。使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5、在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手续齐全,申请领取人要签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制度。

制定《公积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

2、及时与机关所辖单位。

财会人员联系,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按时交纳。

3、负责记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等情况。

4、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专款专用。

5、承办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制定《机关事务处各岗位工作考核表(非通用部分30分)》考核部门:房产班: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考核标准是未按要求及时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的-3分。存档资料不健全的-2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管理不规范,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8分。未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率100%的-9分。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分。

三、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

管理中心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财务核算、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已在统一软件平台下操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他们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审计监督。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中低收入职工着想,善待弱势群体,积极推出深化完善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件,并告知所需工作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要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实行公开,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要,做到了公开、公正、高效;三是开通多种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已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发送短信查询、窗口打印等多种查询方式,为广大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五、存在的不足。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普遍还存在着“少、低、多”的现象,少,即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人数少;低,即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多,即职工同企业转制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够;文明窗口的创建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违规贷款回收入任务还很艰巨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六、2011年工作思路。

住房公积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6月30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