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自查自纠报告汇总(5篇)

小编: 翰墨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案件办理自查自纠报告篇一

一、涉民生案件的总体情况

经摸底排查,我院尚未执结的涉民生案件共有25件,执行未结标的元,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4件,涉案标的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18件,涉案标的元,劳务报酬纠纷案件1件,标的元,抚养费执行案件2件,标的元。未结案件中赣州中院指定执行案件3件,其他法院委托执行1件,未结案件执行期限全部超一年以上,未结标的少的几千元,最多的达63.5万元。

二、执行情况

自2013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召开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我院成立了专项开展活动领导小组,加强了领导,开展了为期二个月的春季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执行涉民生案件,对排查清理出来涉民生案件分解落实,任务到人,责任到人,从开展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离上级法院要求完成阶段性任务还有很大的差距,截目前为止,实际执行到位结案的只有

件,结案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件,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

件,分文未执的案件

件,部分执行的案件

元。从采取的执行措施来看,对清查出来的民生案件都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

元,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拘留被执行人

人,限制高消费 人,并对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资金

元。此外,我院加大了开展民生案件执行的宣传力度,有2篇宣传报道在赣州法院网采纳。

三、存在问题

截至目前,我院涉民生案件的执结率仅 4%,远未达到上级法院要求的3月份之前完成70%的阶段性目标要求,进度慢,任务重,离6月份完成全部执结的时间也不多了,困难较多,表现在:一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涉执行标的额巨大,而且被执行人已判了重刑,有的被执行人尚未成家,但已经是成年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有的除了在审判阶段赔了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外,执行阶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偿还能力,没有办法执行结案;二是大部分未结案件经四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线索,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只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能够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但分期分批履行的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按协议执行,因为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只有部分偿还能力,要全部履行到位也不现实,但执行和解又不能作结案处理,是非常矛盾的事情。建议上级法院要从案件的实际出发,申请人已同意法院执行方案的应作问题解决妥当,不要搞“一刀切”处理;四部分案件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举家外出打工,难于查找被执行人确切的居住地址,造成案件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调查其财产状况也没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五是执行人员自身对该类型案件存在畏难情绪,方法措施不多,案件久拖未结。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认真对照目标,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扎实推进,把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司法为民情怀,回应弱势群体社会重大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具体来说,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体执行人员要充分认识开展涉民生案件活动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增强执行人员责任感、紧迫感,改变目前工作落后不利局面,把开展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大对未结案件的督查力度,扎实推进,把开展活动做实做细,务求实效,进一步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要切实加强对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我院已成立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执行庭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物质和经费保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加强请示、报告,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要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重点运用强制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罚款、拘留等威慑执行措施,促成其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抗拒执行等构成犯罪的,要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及“两院一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规定》(法发[2007]29号),与公安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做到快捕、快判,形成对抗拒执行人的刑罚威慑。

(四)加强宣传,形成威慑声势。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发布敦促执行令、召开债务人大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这次活动的宣传。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典型案例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形成威慑执行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对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和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及时予以宣传报道。

案件办理自查自纠报告篇二

xxx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xxx纪委:

按照《关于转发xxx的通知》xxx[xxx]2号文件要求,xxx积极开展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xxxx2012年11月1日至今共立案xx件,其中党纪处分x人,政纪处分xxx人。其中xxx年xx件,给予xxx1人;xx年x件,给予xxx人;xxx年x件,给予xxxx人;2017年4件,给予xxxxxx人,xxxxx人,xxxx人;xxx年xx件,给予xxx,xxx人,xxxx人。二、自查情况

1.已建立本单位党员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台账; 2.处分决定能够按规定程序向受处分人宣布送达并在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宣布;

3.处分决定等材料已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关系归入本人档案;

4.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没有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情况; 没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以上处分的人员; 6.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满后的人员已办理解除处分的手续; 7.对受处分人处分期满后已进行教育回访。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

xxxx

xx年xx月xx日

案件办理自查自纠报告篇三

一、基本情况

办案数量和标的额大幅增长,全年共受理案件513件,标的额13.7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7.39%和125.16%,综合指标跨入全国优秀仲裁机构的第一方阵;办案质量和效率稳中有升,共审结案件416件,实际结案率81.09%,其中审限内结案率84.86%,调撤率73.55%;当事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案件中仅有一起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占当年受案总数的0.19%。

二、审理情况

1、调解结案情况。2015年以调解及撤回方式结案的案件共306件,调撤率达73.55%,比去年增加2.05%,该指标已连续三年增长。调解结案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撤率为92.6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撤率为73.69%;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撤率为66.67%。

2、裁决结案情况。2015年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共101件。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主要案件类型包括:保险合同纠纷,裁决率为52.17%;买卖合同纠纷,裁决率为41.86%;承揽合同纠纷,裁决率为38.46%。相较去年而言,保险合同纠纷裁决率上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决率明显下降,承揽合同仍属于争议较大的纠纷。

3、案件审理周期。2015年已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01天。审理周期较短的案件类型为还款协议纠纷、合作合同纠纷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7天、49天和55天。审理周期较长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股份转让合同纠纷和营运车辆经营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490天、358天和265天。

三、综合分析

1、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取得新突破,办案质量和效率稳中有升。在2014年本会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取得大幅增长的基础上,2015年受案数量增势明显,仲裁标的额历史上首次突破10亿元关口。在案件数量连续两年创新高的同时,审限内结案率保持稳定,调撤率连续三年稳步上升,司法监督撤销率小于1%。

2、加强案件督办,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坚持每月召开案件推进会,对办案秘书在手案件进行结案排期,增强案件审理的计划性。同时,通过案件推进会对拟结案件实行跟踪督察,及时指导。案件审理周期相较去年进一步提速15%(2014年平均审理周期为119天、2013年平均审理周期为173天)。

3、案件类型多样化,商事纠纷数量增多。今年受理的案件类型高达40种(2014年为38种、2013年为36种),新出现的纠纷类型有工程代建合同纠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股份转让合同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案件按合同类型划分涉及我市城乡建设、房管、国土和金融等8个行政主管部门。商事纠纷的处理更能彰显仲裁程序简便、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等优势。

4、2015年本会认真贯彻执行办案责任制考核办法,不断提高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了仲裁公信力。2016年本会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疑难案件论证机制,做好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和新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再创南通仲裁事业发展的新辉煌。

案件办理自查自纠报告篇四

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

案件评查活动的自查报告

兰州市城关区司法局

(2012年6月18日)

第一复查案件工作组:

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评查案件工作的意见》和省司法厅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查案件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我局对2011年1月至今办结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律师、公证、社区矫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展开了评查工作。通过对案件指导思想、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处理结果、文书格式、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评查,力争通过此次评查,提高我区司法行政的执法水平、办案质量。现将我局开展“案件评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案件评查机构,明确评查人员的责任

为将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我局专门成立了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杨伟国同志任组长,副局长魏旭峰、李明、闫改莲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业务科室指导辖 1 区内的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所对2011年1月至今办结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的案件装订归档。

二、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对案件抽查评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把案件评查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突破口”狠抓落实。局机关召开了工作会议,对评查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对评查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和部署,并把案件评查工作列为今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各业务科室根据案件归档结果写出案卷目录,对案件来源、案情介绍、编号等做详细注明,为抽查评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研究制定案件抽查评查方案,明确具体评查标准

明确案件评查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对强调了评查案件的范围、评查案件的内容和重点、评查方法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将案件质量的评定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评查严格按各行业的标准执行,评查工作根据以下六个方面标准进行:

(一)执法思想是否端正。是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做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文明执法、服务大局;是 2 否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办理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遗漏等。

(三)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办理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等是否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有无冲突,引用法律条文是否适当、准确、完整,法律文书中的说理论述是否正确充分等。

(四)法律程序是否规范。案件的办理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实体处理是否公正。实体处理是否合法合理,对当事人是否平等对待。

(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法律文书有无遗漏、缺失,载明的内容是否齐全,文字有无差错等。

该标准易于理解,便于操作执行,确保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四、从五个方面先进行自我评查

一是看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办理、法律文书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是否超时限办理;二是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是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四是看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五是看当事人的反映,社会效果是否良好。由局案件评查组对案 3 件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形成案件自查。

五、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我局从2011年至今的各项工作案件中抽取了57份案件,案件涉及各个类别,且不重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评查严格参照各行业的案件评查标准进行评查,分列出优秀案卷、合格案卷、不合格案卷,对优秀案卷进行表彰,对不合格案卷限期整改。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并从初评案件中挑选出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案件各两件;法律援助、律师、公正案件各一件,列明编号、单位、名称上报市司法局。

第一阶段复查案件工作,我们发现通过对各项案件的评查做到了摸清基本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查出了待整改的问题,也及时予以了纠正,更明确了今后工作的重点。评查结果显示案件质量明显提高,绝大多数案卷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充分、执法程序合法。无论是办案程序、证据调查、办案技术、文书制作、案卷归档、制度建设以及案卷质量等综合评比有所提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确保我区司法行政机关公正廉洁的执法水平。

案件办理自查自纠报告篇五

课目一

案件办理规范

(一)治安案件查处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或受其委托的组织依法予以立案并查处的法律事实。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责。

1、治安案件受理与立案 (1)治安案件受理

治安案件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单位的控告、申诉、检举揭发、扭送、交待以及在业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或嫌疑,表示接受并予以审查的法律活动。

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有:

被侵害人的控告、报案; 公民的检举、揭发、扭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报告; 违法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的坦白和检举; 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具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公安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发现提供的情况; 其他线索和情况。

(2)治安案件受理的步骤

接受报案。遇有单位或个人报案,应当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切忌态度冷硬横推。遇有现行违法行为或群众扭送的,首先应当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不使其继续受到侵害。遇到口头报案的,要想方设法让报案人消除紧张、恐惧等情绪,说清楚报案人的身份情况,与案件的关系,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受理报案人员要详细询问案情,并制作询问笔录,留下联系方式。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审查报案材料。首先需要明确材料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审查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审查报案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否有夸大事实和诬陷他人,是否是主观推测、判断。其次,审查报案人所报材料是否是能够证明案情的第一手材料,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还是道听途说。再次,审查报案材料与案件有无直接联系,能否作为立案的直接的依据和证据。还要审查是否是精神病人报案和少年儿童由于好奇心强、寻求刺激报案。

对相关人和物品的处理。对于被害人、控告人、检举揭发人、证人,经过询问取证、登记身份、住址以及联系方式后,没有必要继续询问或者做其他安排的,就可以让其离去,注意可以随时向他们询问取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身份的控告检举人,要做好保密工作。对需要加以保护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坚决不使其受到再次侵害,坚决不能让被侵害人在公安机关受到侵害。对于需要治疗的,应当妥善安排就医。对于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检举人、扭送人,应当表示感谢和支持,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现行违法行为人和前来自首的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犯罪嫌疑的,迅速进行讯问,并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案情简单,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明确的,可以责令回去听候处理,并保证随叫随到;对于案情复杂,问题严重,身份住址不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以留下配合调查取证,需要使用传唤证,但是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需要留置继续查证,按照规定办理留置审批以及延长留置手续。注意及时搜身,防止袭警、逃跑、自伤自残、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对相关物品的处理。对于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携带的违禁物品比如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质,以及管制刀具、作案工具,应当没收,对于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扣押,出具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及清单随案移交。

(3)治安案件的立案

治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受委托的组织,对受理的违法治安管理事实或嫌疑依法审查,确认是否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律活动。

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有治安违法事实。即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规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或嫌疑存在,并且这种违法事实或者嫌疑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就是说必须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才能够立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明显具备不予处罚条件比如已过追究时效、行为人不满14岁的,不应立案。

(4)治安案件立案的步骤

首先,由治安案件主管部门的具体承办人员填制《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主要填写内容有:报案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报案时间、方式,发案时间、地点;被告人或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特征,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接报案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备注,填表人、填表日期。

其次,承办人员持填制的《治安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报主管负责人审批。治安案件的立案一般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由治安科长或治安大队长批准立案,公安机关中的外事管理等部门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由有关部门的科长审批;巡警部门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巡警大队长批准立案。发生在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系统内部以及车站、码头、机场、林场、列车、轮船、飞机上的治安案件,分别由铁路、航运、民航、林业公安机关的治安科长或相当于派出所长的领导审批。

2、治安案件调查与取证 (1)治安案件的调查

治安案件的调查是指了解、查证案件事实真相的法律活动。只有通过调查取证后,才能确定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立即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并说明理由。

治安案件调查的内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6条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治安案件调查的方法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对发案地点及其周围环境围绕案件事实开展的一种调查活动,是查破治安案件最基本、最常用的调查方法。常用的方法有:

现场讯问。现场讯问就是办案人员在发案现场,就案情对作案人或嫌疑人所进行的当场传唤和诘问。

现场访问。现场访问是指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及时向受侵害人和其他了解案情的人进行案情询问,当场了解案情和取证的调查方法。

现场保护和勘查。

治安案件大多案情简单,通过调查可以查清案件真相。多数无明显现场。但也有一些案件较为复杂,有一定的现场。这就需要进行现场保护,在知情人、受侵害人的指引下,对现场照相、录象、勘查,发现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品,通过检验、鉴定,取得相关证据。

追踪调查

追踪调查是根据已经了解掌握的案情或线索,顺藤摸瓜,顺线追踪,循着与案件有关的案情或线索,及时快速地深入调查,扩大案情与线索,查清案件。追踪调查是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和事的调查,目的明确、方向性强,能够进一步取得证据。

秘密调查

某些治安案件比如结伙偷窃财物、盗窃自行车等作案人手段隐蔽,采用公开调查的方式难以发现、难以取证,有效地查处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监控设施并采取秘密调查手段比较有效模拟实验。有些知情人证人碍于情面或者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不敢作证,需要以秘密的方式进行取证。

模拟实验

模拟实验是指办案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可能发生或存在,模拟案件或案件发生当时的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种认证方法。一般情况下只针对某些特殊的案件,就某些环节做同一认定时使用。

模拟实验通常情况下有三种。审查感知可能性的实验。审查行为可能性的实验。审查事物可能性的实验。

治安讯问。是指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治安案件的事实真相,依法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所进行的正面调查和审问。治安讯问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逐人单独进行,以公安机关为主导,以行政强制力为保证,作案人、作案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有关案件的问题,讯问时应当告知权利,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讯问后应制作讯问笔录。其他规定。关于零口供的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供述,但其他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治安案件的取证

证据的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和检测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

治安案件证据收集的主要途径

询问被害人;讯问嫌疑人和行为人;询问证人;收集、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违禁品、作案工具;勘查现场;通过专门鉴定收取证据;秘密侦查。

(4)证据收集的要求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合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与执行 (1)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条件

治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主要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案件性质认定准确;法律手续 完备。

依照法律法规能够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首先,行为人的的违法事实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或承担有关责任,如果经过查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不能进行作出处罚决定。其次,对于查清的违法事实,违法嫌疑人还必须被查获归案,如果行为人逃避、隐匿、不在当地,则失去裁决的意义。

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具有法律授予的处罚决定权。治安案件的处罚决定权必须由公安机关中分别负责管辖治安案件的部门及其办案民警实施。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

首先介绍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指执勤公安民警对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需经过立案审批,当场作出裁决决定的法律活动。执勤公安民警指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具有治安案件办案权并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中的人民警察,如果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民警处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即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被侵害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被裁决人服从处罚裁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没有异议,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2条的规定:卖淫嫖娼行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和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要求:

查清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执勤民警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了解案情。也可以将违法行为人传唤到公安机关讯问,并制作笔录。

填写《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是执勤公安民警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决定没收的法律文书。需要填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住址、简要案情、法律依据,由被处罚人签名。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又称一般程序,是裁决机关依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治安案件,经过受理、立案、传唤、讯问、取证、听证,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过程。普通程序由以上7个阶段构成,其中受理、立案、讯问、取证在本章已经介绍,在此主要介绍传唤、听证、作出处理决定。传唤

传唤是治安案件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限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项法律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经过派出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应注意不得侮辱、伤害被传唤人。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讯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讯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听证

听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使用普通程序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前的一个特殊程序。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作出吊销许可证及超过2000元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依法举行。

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 告知听证权利。

提出听证要求。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主持进行,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罚的,由非调查人员主持参加。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和办案人员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听证应当制作听证和听证报告书送交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情况决定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

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96条的规定需载明以下内容:

a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b违法事实和证据;

c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e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g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制作其他法律文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和《治安管理处罚决书》的情况,裁决拘留处罚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没收财物的,填写《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清单;需要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填写裁决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书或相应的治安调解书。

宣告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

(1)警告的执行

警告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处罚,要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人宣布,并将 决定书交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及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如果被处罚人是暂住人口的,应通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2)罚款的执行

罚款是治安管理处罚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b、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c、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拘留的执行

①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③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低,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低行政拘留一日。

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在第五章规定办理治安案件中的执法监督,在该章规定民警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禁止打骂、虐待或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特别在116条规定禁止刑讯逼供等,有违反的,根据情况分别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治安行政复议与诉讼 治安行政复议

治安行政复议是指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原处理决定,并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也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裁决的具体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议,并依法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治安行政复议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活动实施执法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减少治安行政诉讼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治安行政复议范围

治安案件当事人,包括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a、对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

b、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治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留置、约束、强制拘留、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

d、认为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治安案件当事人对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管教、责令看管和治疗、传唤等治安措施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

(3)治安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a、复议申请的条件与期限 申请复议是治安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申请治安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必须具备法定申请人的资格;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属于治安行政复议发范围;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必须在法定期限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治安管理裁决或其他治安案件裁决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即丧失了复议的权利,只能作为群众来访来信有公安控申部门处理。

b、复议申请的形式、请求及理由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书面申请的,应当递交载明下列内容的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即作出原裁决公安机关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请求一般有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原裁决和变更原裁决两种情况。在提出复议请求的同时,要提出具体的请求理由,主要有两方面:认定事实方面的理由,如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清楚或根本不存在或证据不力、不充分、不真实;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如定性不准确,处罚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的查处程序等。

c、治安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和进行复核审理。主要以法定的复议申请条件为依据,审查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复议请求及理由、提出申请的日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同时具备所有的法定条件,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的,应在5日内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并告诉其理由;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尤其是法律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缺项,复议机关在5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未申请,不予受理;对于复议申请符合要求,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治安行政复议的审理 a、审理范围

受理治安行政复议案件后,应立即进入复核审查阶段,既不受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裁决的限制对案件进行全面复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治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治安案件裁决的法律依据;审查裁决机关的权限;审查治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b、审理方式和期限

从实践看,治安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有书面审理和调查审理两种,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遇有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复议机关可以向公民调查取证。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涉外的治安案件、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提交复议机关集体讨论。一般情况下,治安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天,遇有需要重新鉴定或进一步调查事实等法定情况,行政复议中止,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

(5)治安行政复议决定

治安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通过审理依法对复议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类型主要有:

a、原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并符合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决定维持原裁决;

b、原裁决机关不作为行为如不予立案受理非法的,可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职责义务;

c、原裁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处罚明显失当的,可以决定变更原裁决; d、原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在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后,决定维持、变更或撤消原裁决;

e、撤消原裁决的,可决定退回原裁决机关重新调查裁决,但是不得以被裁决人申请复议而加重处罚。

2、治安行政诉讼程序

治安案件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如果被裁决人或被侵害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治安行政诉讼。治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该行政争议的活动。治安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1)提起诉讼

提起治安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被裁决人或被侵害人,起诉必须针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并具有明确的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裁决的,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是被告;复议决定改变原裁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原裁决的,既可由作出原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裁决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3)审理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对治安行政诉讼进行审查、判决,只对公安机关的裁决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审理过程行使法律监督权。(4)判决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根据不同情况人民法院作出三种判决: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裁决;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对于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原被告双方如果均无异议,则在法定上诉期满后应立即予以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分别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我国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课目二 派出所警务规范

一、公安派出所的性质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是服务群众的窗口,直接反映公安机关的形象;是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的重点,是实现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源头。

二、公安派出所的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三)、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五)、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

(六)、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查破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案件;

(七)、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

三、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目标

公安派出所的基本要求:达到***同志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基本要求。

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总目标:“一个更加六个明显”,即“执法为民的思想更加牢固,管理防范工作明显加强,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民警素质明显提高,警民关系明显改善,所容所貌明显改观,警务保障明显进步。”

派出所工作的总目标:即 “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四、河南省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十条规定:

(一)、派出所必须在大门前醒目地点、位置设置指示灯箱和警示红灯,公示电话号码。

(二)、派出所值班室必须设在大门口并设置门铃,24小时有正式民警值班,8时至22时必须坐岗,严禁脱岗、漏岗,严禁由非正式民警替班。

(三)、必须实行寝办分离,值班室、民警住室统一使用白床单、白枕套、绿军被。绿军被要叠成四方块,室内物品摆放要整齐。

(四)、派出所所有办公用房的墙壁一律为白色,除悬挂、张贴必要的公示栏、制度和标语外,不得随意悬挂、张贴其他图画、报纸等,派出所警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必须符合最新规定;严禁将涉密的内容公示上墙。

(五)、户籍室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敞开式低柜台,按规定公示有关内容,提供笔墨纸张、休息椅、老花镜、身高仪等便民服务设施。上班时间必须保持正常办公。

(六)、讯问室必须配备安装有束缚犯罪嫌疑人的栏杆和带有锁具的铁制椅子,并固定于地面。

(七)、民警接报警求助电话时,必须说:“您好,×派出所,请讲。”值班民警、户籍室民警等在所内工作的民警必须着装整齐,警容严整,佩戴胸卡上岗。接待群众说话要和气。

(八)、上级领导来派出所检查工作时,民警必须敬礼,姿势要规范。

(九)、要切实加强对政府出资的专职巡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严禁派出所出资、筹资雇用治安员、巡逻队员。严禁非正式民警参与执法办案活动。

(十)、派出所带班领导负责所内当天的内务管理,保持院内、值班室、办公室、会议室、图书室、娱乐活动室、民警住室、餐厅、厨房、洗漱间等全天整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