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庭工作计划表优秀

小编: 纸韵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院民庭工作计划表篇一

校:甘肃政法学院

系:法学院

名:樊星

级:2013级刑事法3班

号:201330010305

实习

法院民庭实习报告

姓名:樊星 学号:201330010305

记得第一天到法院报道的情景,青涩带着好奇,如今,为期两个月的实习已经结尾,回顾这两个月的工作生活,自己感受颇多,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指导,让我很快适应到法院的快节奏生活,使其成为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现将实习期的思想、工作及学习生活作总结报告。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的政策、路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领会其要旨,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指导实践工作。我在甘肃政法学院学习的第四个学期,迎来了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法律实践实习活动。本次我选择了到静宁县人民法院自主实习。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实习,没有实习经验。因为是只是学习了物权法、劳动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特别是民诉法等均尚未涉及,而且是到基层法院实习,所以此次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熟悉法院的办事机构、工作流程以及案件的立案审结过程等层面上的东西,而不可能涉及做笔录、参与案件讨论、起草判决书等实质上的内容。虽没什么实质的收获,但还是感触颇深,受益匪浅。

第一天因为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下午政治学习。第二天正式开始实习,基本无事可做,除了跑跑腿儿送送卷宗或文件。我的实习老师负责民一庭的内勤工作,所以我学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拿送报纸和信件。书记员收发当事人出庭传票、开庭权利义务通知书、送达回证、裁判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主要是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来完成的,所以信件一天分两次及时拿送。拿送时要注意盖章登记信件,这也是工作程序,避免出错。别看这不起眼的小事,仔细研究起来还大有讲究,疏忽不得,一旦出错整个诉讼程序将受到影响。综合部的一位法官是专门负责诉调对接简报工作的,交给我们几个实习生校对各中院交付打印成册的简报的工作,看看打印样文是否有文字和标点上的错误,也就是找错别字。这使我想起了高考的一道语文题,也是找错字。我不想颂扬可恶的高考题型如何实用,只是想说在学校学的东西到了工作上说不定哪天就会用到,所以书到用时方嫌少,要利用上学时间多学点东西。校对工作需要两种东西,细心和耐心。校对过程中,我们几个讨论了“制定”和“制订”的区别,“装潢”和“装璜”的区别,还查阅了字典。老师告诉我们,曾经因为用词的不同还引发过一场官司。法律的严谨准确又一次实际地印入我的脑海。

我的工作之一就是整理卷宗、制作电子卷宗,这样我们便有足够的机会来翻翻看似神秘的卷宗里都包含些什么东西,人告诉我们,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讨论意见理由等等,是给法院内部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绝对看不到的;正卷里包括 2 立案文书、起诉状、应诉答辩状、送达回证、开庭笔录、质证笔录、双方提供的证据等等,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带离法院,阅卷完毕后应及时送还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我在想内卷为何不能公开呢?法官们的高见为何不能与公众见面呢?为什么裁判书、判决书上只是裁判判决的结果而无相关的理由支持呢?这又如何体现法律的透明公正呢?这些问题确实值得我好好思考。

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边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上面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内容,真正掌握知识的应该是在参加庭审以及事后与法官们的讨论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二十天的实习时间内我曾有幸几次在法官们的带领下参与旁听。

接下来的第三件事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认识。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欧美律政小说又或是电影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审判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后来从法官处得知这是一个临时法庭,正式的法庭尚在修理当中。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这使得审批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应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庞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最后,审理工作是可以灵活处理的。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处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例如,在一次民事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只有一个,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而被告有六个,都是小区业主。本来我认为此案会合并审理,因为这样比较方便又简便快捷,结果法官却是一一进行审理的。在我的提问之后,我得到的解释是,经调查这六位业主各持己见、互不统一,若是合并审理就会造成混乱很难控制局面,最后反而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进行。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们的经验丰富,表面上看起来法官与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可一到工作中就会发现他们的厚积薄发和机智灵活。然而我的另一发现就是合议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议,每次记录都是书记员按固定模式从前面的审判记录中抄录一段话就完了,不知道这是不是另一种灵活处理。

3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保密工作。从我们到法院实习的第一天起,老师就告诉我们凡是在法院听到的、看到的一切属于保密的东西都要烂在肚子里,不能说出去。连席会议上各个法官的意见理由都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能透露出去。法官们办公室桌边的纸篓都是自己亲自倒到保密纸桶里的,然后统一送到保密室集中销毁,实习生一般不帮法官倒纸篓的。

在近二十天的时间里,我基本熟悉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大致的全过程,这对我下个学期学习民事诉讼法将会有极大的帮助。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把知识学透。

上午工作不忙的时候就去听庭审,虽然事先没有看卷宗,但还是能听懂大概。我觉得,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法官的思路引导着整个审理过程;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极其关键,关系到能否准确地指出案件的要害;而一个好的律师,首先要思路清晰,能够自圆其说,还要较好地捕捉法官提出的问题的深层含义,不要答非所问,诡辩在中国这样一个极力追求事实真相的国家里不太管用,反而招致法官表面上的厌烦。短短的二十天,尽管当时觉得无聊、浪费时间,但现在回想起来收获真不少。这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锻炼。我在想,中国的法学教育如若真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那该会培养出多少人才!

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未能正确的理解它,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当事人由于平时不注重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导致矛盾加深,对簿公堂,以至于本来可以避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占用司法资源。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的情况,他们质疑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国应当而且必须加大法制贯彻、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巨大的进步。

在实习的这段时间里使我深刻的认识到,除了要有很好的业务素质外,在工作中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对于我们这样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的东西很多,周围的每个人都可能是我们的老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和学习,工作与生活中周围的同事和朋友会教给我们很多知识和道理。我发现实践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几位法官的帮助下,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自己的知识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同时,实习开阔了自己的视野,使我对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有所了解,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法院民庭工作计划表篇二

实习人:xx 专业:xx 实习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实习时间:2016年3月1日—2016年4月8日 指导老师:何晓行

根据学院安排和我们专业的培养方案,本学期伊始,我们将进行毕业实习。2016年3月1日,王志刚老师带领被分到南岸区法院实习的19名同学到法院,王老师与南岸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苏主任、黄老师简短沟通后,就由政治处黄老师对我们19名同学进行了分配,我和另外4名同学被分在了民二庭。我的实习生涯开始了。黄老师首先带我们去陈伟道庭长的办公室,陈庭长在向我们强调了几点纪律之后就把每位同学分到了各个办公室,我被分到了601办公室。我向大家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办公室里有一张空闲的办公桌,法官说暂时让我用着,那是专门为实习生准备的。

在民二庭实习的时间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整理卷宗。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很多份,都记不清有多少了。首先要整理材料,差材料的全部要补齐;其次整理卷宗目录,目录内容包括立案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民事诉状、受理文书及送达回证、诉讼费收据、应诉文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传票及公告、庭审笔录、民事调解(或判决或裁定)书、送达回证:再次编写页码、折卷宗壳,卷宗包括正、副两卷,分别填写原被告的名称、案号、立案与结案的时间、一审法院归档的时间,订卷宗时如何订、装、串线的技巧。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因为这些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所以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

旁听案件。民庭的事是最多最杂的,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很多,就和看网上的庭审差不多了。大二的时候学院组织了一次到南岸区人民法院旁听的活动中我们听的案子都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在办公室里就能开,法官审案子就像聊天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没有中院那么严格。通过很多次的旁听,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我觉得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后来我发现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能调节的尽量调节,甚至撤诉,那样的话诉讼费就会减半收取,确实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负担,这样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做庭审笔录。这一般都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而且是简易程序,案件比较简单。我在庭审过程中试着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很忙,有时顾及不到我,在记录的时候不能把当事人说的话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后来多写了几次,就感觉到能记下很多东西了,比刚开始的时候有很大的进步。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虽然现在法院都有电脑速记,但是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还有就是经费条件的问题,不可能是每个审判庭都具备电脑,像有些贫困地区的地方,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开这门课至少应该是选修吧。

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曾帮办公室的法官草拟了几份民事裁定书,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并且有法官的现场指导,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马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钟庭长签字,真是惭愧!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送达法律文书。跟随一位姓吕的法官到一个汽车销售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这里面还有很多技巧,比如要给某个房地产商送达,一般情况下他是不会轻易见你的,但只要你说你是买房子的,他马上就会出来见你的,我暗暗为法官积累起来的经验高兴,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民二庭永远是是忙碌的,自从实习开始以后,我就没感觉到闲是什么,听着检察院实习的同学是那么的闲甚至都不去,但从开始慢慢就融入了法院的上班的节奏当中去了,也慢慢习惯了。我在法院的定位,不是什么实习书记员、更不是什么实习审判员,我想应该是法院最基层的书记员的助手,哪里需要我就去哪里。书记员中的一些经常自嘲他们书记员其实就是做体力的。我却并不这么简单地认为,我在法院需要作开庭的时候,可以去作书记员;在需要复印文书、送递开庭传票、送达法律文书时又要去完成这些事情。我个人认为正是这些事情的顺利完成才保证了法院正常办案、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书记员的工作看似单调重复,但却最基础,也最重要。

我的忙碌在持续的时间在继续,每天也都是在重复,重复着我开始就学会的东西,在别人看着机械、单调而乏味的同时。我有时也会感觉到一点点的无聊,当然上班的时候是没有时间无聊的,可是下班的时候,我回家的路上就会在想,我今天干了哪些新的事情呢?我今天有学到什么新的技能吗?可我在领悟了以上我对书记员工作的定义之后,我就觉得工作都是在重复的,关键是在重复的同时,是否可以把事情做得越来越好呢?重复的同时其实是给自己再学习的机会,是给自己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再热爱的机会,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机会,我们可以再反复的从事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南岸区法院给我提供实习的机会,吕金伟法官等给予我的现场指导,使我了解了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具体的工作细节,使我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操作技能。通过实习,对我自己以前对法院的认识有一个颠覆,对法官认识也是一个新的认识。我更加全面地掌握了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了解了《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流程,也锻炼了自己的个人能力。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南岸区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

在实习过程中,我所在办公室的一个法官承办了一起关于购物商场为顾客提供停车场所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案件。其案情为:2015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陈某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停放于南坪某现购商场专用停车场,进入该商场购物。购物结束返回至停车场后,陈某发现奥迪车驾驶室旁的车窗玻璃已被砸破、损坏,刹车旁的手提包也已被盗。之后,陈某因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5914元,因补办手提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花费577.50元。鉴于南坪某现购商场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其财务受损,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南坪某现购商场赔偿车辆修理费5914元;

2、南坪某现购商场赔偿被盗手提包、内含现金及补卡办证费共计4615.50元。南坪某现购商场辩称:停车场只是为顾客停车便利提供的场地,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已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顾客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故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应当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上午,陈某因在南坪某现购商场购物,将其奥迪车停放于该商场专用停车场内。此后,陈某因购物向该商场支付1266.41元。停放期间,奥迪车驾驶室左侧的车窗玻璃被砸碎。同日12时55分,陈某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报警。该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载明:陈某报称其放置于车内手提包丢失;包内含2000元现金,建行卡、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根据南坪某现购商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上午11时47分左右陈某车辆系被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相关人员砸碎并盗走车内物品所致。此后,陈某因对其奥迪车先后进行安装车窗玻璃、车门内饰板及喷漆等维修项目,共产生车辆维修费5914元。经现场勘查南坪某现购商场,该停车场已设置相应铁制围栏进行封闭性管护。停车场出入口设有岗亭、岗亭内亦有相关工作人员、南坪某现购商场的提示牌、购物提示牌。停车场内的区域已划定单个车辆停车区、车辆引导线,部分区域配有停车敞篷。同时,停车场内亦有南坪某现购商场管理维护人员,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设备,该停车场于南坪某现购商场购物通道相连。此外,停车场附属土地使用权人为该商场,该商场对停放在此的车辆未收取费用。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南坪某现购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已经双方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南坪某现购商场为便于其顾客在该商场进行消费,向顾客提供了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南坪某现购商场的该项举措系为保障买卖合同及时订立、顺利履行而为之。鉴于此,南坪某现购商场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已因此产生一定合同附属义务,理应对陈某之车辆履行基本的保障车辆安全义务。否则,南坪某现购商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陈某现主张的车辆修理费5914元属修复车辆性能之所需,应予支持。然而,对于此种情形下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承受义务的一方,南坪某现购商场担负的义务仅限于车辆的妥善维护,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可,而不应及于车辆内物品进而无限制的扩展其管护义务。陈某举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缜密的证据链印证因南坪某现购商场对其车辆管理不善与其丢失相应证照之间的直接关联性。鉴于此,对于陈某诉请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作为现代商贸模式的一个缩影,譬如南坪某现购商场为在此购物的顾客提供停车场所已司空见惯。在一定层面上,这也是商场为吸引顾客、促成交易的一种营销模式,暗含着出卖人积极订立合同并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期许。然而,对于陈某与南坪某现购商场之间合同关系如何评判,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法律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疑问。案件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两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存再激烈争辩,法院内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秉持的司法意见也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且为有偿保管合同。理由为作为经营者的南坪某现购商场虽对顾客的停放车辆没有采取明确显著的收费行为,但保管费用实际已暗含于消费购物中,于此种情形下,保管合同具有间接有偿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两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应定性为买卖合同关系,南坪某现购商场为陈某保管车辆的行为应视为该商场履行买卖合同中衍生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辅助促使买卖合同顺利履行。案件裁决时,法院最终采纳了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