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违反劳动法辞职报告汇总

小编: 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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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辞职报告篇一

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分析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

2007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正确指导下,我县继续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深入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使我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按照市局要求,现将我县2007年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7年,全县共发现各类土地违法案件102件,涉及土地面积33公顷,其中,涉及耕地面积20公顷。属于本年新发生违法的98件,涉及土地面积12公顷,其中,涉及耕地11公顷,分别占发现总数的85%、78%、79%。土地违法平均用地量为0.66公顷/件,较上年上升了248%(2006年土地违法平均用地量为0.19公顷/件)。

2007年,我局依法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02件,涉及土地面积33公顷,其中,涉及耕地面积11公顷,立案率为58%,有相当一部分新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加强动态巡查的过程中被及时制止。发现隐漏案件640件,涉及土地面积625.16公顷;查处563件,涉及土地面积520.91公顷,其中耕地 1

为250.08公顷;本年发生案件立案1906件,涉及土地面积1335.05公顷,其中耕地685.83公顷,分别占立案总数的78%、72%、74%。

2007年,我县共处理结案土地违法案件5件,涉及土地面积1474.29公顷,其中耕地707.65公顷,结案率为99.1%。其中,处理上年未结案件3件,涉及土地面积77.17公顷,其中耕地55.66公顷;处理隐漏案件477件,涉及土地面积424.71公顷,其中耕地204.12公顷;处理本年发生案件1593件,涉及土地面积972.41公顷,其中耕地447.87公顷。共拆除建筑物7865.22百平方米,没收构筑物4101.5百平方米;收回土地196.74公顷,其中耕地57.11公顷;罚没款2781.69万元。

2007年,我局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3294件,涉及土地面积1043公顷,其中耕地563公顷。及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2164件,涉及土地面积525公顷,其中耕地278公顷,制止率为65.7%,挽回经济损失2300.5万元。

2007年,我县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2人,追究刑事责任1人。涉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大多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件。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

(一)个人违法用地行为比较突出。在全县本年发现的违法行为中,个人违法行为34件,占违法行为总量的72.4%。

随着新一轮经济的发展加快,村镇建设逐渐往交通便利的地方集中,在城乡结合地区多引发违法用地。

(二)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有所上升,且政府占主导地位。在全县经立案的违法案件中,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涉地面积22公顷,占涉地总面积的63.7%,而企事业单位违法案件仅占立案总数的21.1%,违法用地平均2.67公顷/宗。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土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不少企事业单位通过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方式非法用地,这其中相当数量的违法用地经当地政府同意或默许,政府主导占重要因素。

(三)从违法行为的类型上看,破坏耕地案件所占比重最大,其次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在全县经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中,破坏耕地案件占全年立案总量的14.7%。未经批准占地案件32起,占全年立案总量的53.4%,占本年发生案件立案总量的69.2%。

(四)在矿产违法行为中,个人违法行为比例较大。在全年立案的矿产违法案件中,个人违法行为253件,占总量的95.1%,其中个人无证开采行为246件,占个人违法行为总量的97.2%,占全年立案总量的92.5%。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非法取土烧砖、无证采矿等行为有上升趋势。

(五)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具体体现在:

1、2007年度的立案数量有了较大上升,较2006年度增加了15.7%。

2、加大了对涉地面积较大的大案要案的查处。与2006年度相比,立案查处案件涉地面积增加了183%,处理结案案件的涉地面积增加了170%。

3、加大了对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对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人数比去年增加了90%。究其原因,一是自2006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国务院先后下发了31号文和两个紧急通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严格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全省各市纷纷把打击土地违法与拆除违法建设行动结合,使城乡结合部的用地秩序有了明显好转,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实效。三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集中开展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回头看”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处理了一批典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案件查处的震慑作用和警戒作用。

违反劳动法辞职报告篇二

富士康“鼓励”员工辞职或违法

《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近日采访了解到,深圳观澜富士康开始施行新的政策,以求节源开流。这些政策其中就包括鼓励员工主动辞职。

富士康作为一家名企,经济效益不好固然是客观原因,但在处理劳资关系的过程中,采取“鼓励”员工主动辞职的裁员办法,着实让人感觉遗憾。焦景收律师认为,富士康的这一做法或已违法。

在这份调查报告中,记者发现富士康存在“鼓励”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而仅仅支付了600元的经济补偿金。富士康“鼓励”员工主动辞职即使不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但也绝不是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这事实上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基于自身原因,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从而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我们知道,每个员工的工作年限各有差异,每个员工的工资也各有差异。我们也知道,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富士康在说服劳动者主动辞职后,仅仅按照“统一”的标准向每人支付60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们不知道富士康的这“600元”是如何计算的?

那么,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焦景收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富士康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这一规定,富士康在“鼓励”员工主动辞职时,必须结合该员工的工资情况、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按照统一标准只支付寥寥的“600元”。

可以确定的是,富士康“鼓励”员工主动辞职而只付600元的经济补偿金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富士康的这一做法,也可以要求富士康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