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工作报告意见 绩效考评公众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报告

小编: 曹czj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经营工作报告意见 绩效考评公众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报告篇一

一、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涉及2019年年度社会评价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中的问题共1个,主要是在亲商安商需加强的方面:能够享受市民待遇。

签约民企项目49个,总投资额124.26亿元;

签约湾企项目84个,总投资额1190.47亿元。

全局按季度印发深入各县区、园区项目一线开展协调服务企业活动的相关通知方案,全市各级招商部门运用好“三大平台”相关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问题,全力按照项目履约率、开工率、投产率、到位资金率等“四率”推动项目建设。

二、存在问题

(一)项目难布局难落地的问题依然严峻,影响企业投资信心

受项目用地及规划影响,项目排队等土地的问题依然突出,土地供需矛盾明显,往年的项目用地和规划调整未能解决的情况下新引进项目又需要供地,项目的开工率难以保证。选址在工业园区之外建设的项目,如果涉及土地征拆工作的,项目建设往往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此外,我市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城市,物流项目在自贸区、高新区及钦南区均不同程度存在选址难的问题。

(二)工业园区配套跟不上企业需求,影响企业项目进度

受地方财力影响,部分工业园区只是基本做到三通一平甚至部分项目需要企业业主自行平整土地,项目在建过程中企业需要的配套条件迟迟无法解决,造成项目建设工期迟滞。

(三)联动招商、联动服务工作有待加强

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项目协调服务工作时,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县区、园区之间配合度仍有待提升,部分市直职能部门参与招商引资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未能充分发挥,主动服务意识不够,尚未形成部门协作招商引资合力。为企业和项目协调解决问题的思维和意识没能真正转化为主动服务的行为,难以高效解决企业的难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紧抓重点专题招商工作

做好“三企入钦”年底招商冲刺,继续精准对接央企、湾企、浙企、中国500强民企业及有关行业重点企业,加大“走出去”“请进来”的工作力度,开展项目跟踪洽谈。认真做好自治区组织召开的“湾企入桂”“民企入桂”“浙商广西行”等专题活动,争取签约一批重大项目。重点组织做好“民企入桂”等投资促进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自治区层面项目集中签约任务。

(二)持续利用三大平台,行成服务企业工作合力

全市各级招商部门把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作为招商引资的核心问题来抓,成立服务企业专班,人人都是“店小二”,倾听企业诉求,加强协调合作,精准施策,多方探索,全力破解项目落地建设遇到的种种问题,让外来投资者真正感受到市民待遇。

钦州市投资促进局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年度公众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情况总结

经营工作报告意见 绩效考评公众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报告篇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

一、申请经营疫苗的企业必须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其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二、疫苗批发企业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不得兼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三、疫苗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管理制度: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疫苗购进管理;疫苗验收管理;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进口疫苗管理;疫苗有效期管理;不合格疫苗管理;疫苗销售管理;疫苗运输管理;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等。

所建立的制度应能保证对以下各环节提出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建立有关记录或档案:储存与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校准,疫苗的购进,疫苗的收货和验收,库存疫苗的定期检查,疫苗的销售,以及疫苗批发企业在接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的报告等。

四、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两个以上独立的冷库(柜);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冻)设备;温度自动监测、调控、记录、报警的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备用的发电机组。

五、用于疫苗储运的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冷库的温度为2—8℃,应符合疫苗的储存要求,并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冷库的总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冷藏运输的车辆及冷藏(冻)箱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经营工作报告意见 绩效考评公众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报告篇三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推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适应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需要,总局器械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一、起草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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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

二、起草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在通用要求基础上,按照医疗器械安全风险分类对经营高风险产品的企业提出了特殊的规定。

(二)落实责任主体原则。强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经营过程中医疗器械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环节质量安全负责。

(三)全过程覆盖原则。对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采购、验收、储存、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都提出了要求。强调医疗器械采购环节的查验要求,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质量有保障。

(四)可追踪溯源原则。对于医疗器械的进货、验收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流向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全程可追踪溯源。

三、总体思路

一是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展制定工作;二是查找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各种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安全隐患,采取确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以控制,保证经营活动中的医疗器械安全;三是按照医疗器械的监管和流通发展要求,重点解决医疗器械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四是以促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整体水平提升为方向,使制定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五是积极吸收国外医疗器械流通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与国际医疗器械流通质量管理的逐步接轨。

四、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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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采购、收货与验收;入库、储存与检查;销售、出库、运输与售后服务;附则等八章,六十三条。《规范》体现了当今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发展的最新管理水准,紧跟国际医疗器械流通规范的最新理念,紧密围绕国家监管政策发展的要求。

(一)供应链全程管控。适应范围合理地覆盖到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储存、销售、运输以及售后服务等活动,消除了生产与流通、流通与流通、流通与使用、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运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盲点,实现了有效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目标。

(二)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学习和借鉴了国际先进的医疗器械流通管理规则,特别是由sca/tc22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so13485:200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medical device-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 for regulatory)、由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协会制定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等,借鉴以及引用的内容和理念涉及到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风险防范、适用范围、医疗器械冷链管理及验证、企业信息化管理、物流技术与应用、运输过程管理、高风险品种管理、质量体系内审等,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特征与行业发展程度进行了合理的吸收与采纳,使《规范》尽可能地与当前国际先进的流通管理规则接轨与靠拢。

(三)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理清了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管理关系,确保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权的有效落实。强调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否决权。

(四)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强化了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理念,要求企业在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文件、人员配置、硬件建设、流程执行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建立系统的质量管理机制,实现质量管理的科学、严密、合理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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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工作报告意见 绩效考评公众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报告篇四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0xx年共签订合同及协议份,建筑面积平方米,合同标的万元。在一年的时间里,参加资格预审项,资格预审全部通过。参加投标工程项,中标项,中标率19%,中标工程万元。我部门积极配合投标部的各项工作,为该投标部出谋划策,审核把关,该投标部20xx年共参加投标个,中标工程个,中标率。20xx年我部门编制投标文件共收取费用元(其中:造价科万元),为公司降低了成本,创造了效益。

二、积极开拓市场,沟通信息渠道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观念的不断更新,也推动了经营部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领导非常重视、支持经营部的工作,经营部和人力资源部一起,不但开通了四川省建设网上的网上报名系统,还开通了成都周边县市的网上报名系统,通过上网查询报名信息,进行网上点击报名,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提高标书制作质量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部门一直致力于提高标书制作质量,并在不断努力中逐步形成了投标标书的编制、审核、复审、封标的整体工作流程,并致力于不断提高该流程的严谨性及高效性。

四、工作中需要积极学习的地方

1、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2、积极的多接触、多看专业类型的书籍,尽量去施工现场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问题,积极的参加洽商变更的编写并去了解洽商变更的内容。

3、要有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五、工作中的经验及教训

1、坚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冷静地分析市场,确定企业自身的实力和在市场中的位置。进一步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认真分析市场趋向,根据市场需求,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资金实力雄厚、回款能力好、社会影响大、利润高的项目上。通过适时转换经营格局,充分挖掘市场潜力,为分公司经营工作稳步提速,加快发展做好扎实的工作。

2、深化全员经营意识,大力宣传经营理念。使得全体员工明白经营工作不仅仅是个别部门、个别人员的工作,不仅仅是投标作标书的工作,而是全体员工的任务,是做好每一件工作的任务。实现全员经营模式,充分发挥企业每一名员工的积极性,以增强分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实力。坚持诚信经营,靠优质的产品、优质的服务去赢得市场、赢得信誉、赢得效益。坚持换位思考,保证在施工程质量,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强化施工人员“每个在施项目都是新起点”的经营意识,发展和加大后续任务量,真正做到干一项工程立一座丰碑交一方朋友,得到一批新的经营信息。

3、利用社会一切可利用的关系、渠道,进一步拓展、扩大市场。坚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大力宣传公司整体优势和综合实力,开通信息渠道,扩大信息储备量。包括外埠人员、外单位人员在内,形成一支分公司的外围经营队伍,以此,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和信息渠道,形成固定的经营渠道,争取自揽任务的比率调整至主导位置,在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同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六、合理化建设

程减少管理费的奖励。

2、可以定做一些环保袋,印上我公司名称及基本信息,在业务往来中使用,在无形中提升我公司的知名度。

七、20xx年工作重点

1、工作核心

坚持以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工作核心,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发挥经营部的特长,创造优质、高效的工作成果。

2、工作理念

坚持全面工作争第一、细节服务创效益的工作理念

3、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做到使业主监理满意、上级领导满意、广大员工满意。

4、工作态度

落实为上,必须具有务实的作风,把上级的规章制度,领导的决心意图,业主监理的要求指令,及时高效地落到实处。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争分夺秒,马不停蹄,不断巩固现有成果,在工作中力求创新,加快资本积累,加大经营范围。争取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在其它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再创辉煌!

经营工作报告意见 绩效考评公众评议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报告篇五

近日,证监会起草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2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表示,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xx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xx年7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在证券、基金行业推行合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也表现出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适应行业形势和需要,修订现行证券、基金行业的合规管理规则,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办法》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为蓝本,吸收合并基金行业合规管理规定的有效内容,整合形成证券、基金行业统一的合规管理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合规经营基本原则要求。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项业务提出共通的合规基本原则,以增强原则导向,指导各机构规范经营,并为实践中加强监管执法提供规范依据,形成以合规管理为主线的监管规则体系。二是明晰全员合规要求,厘清各方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全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对全公司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并将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四是统一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在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等方面对其提出较高的要求。五是提升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保障。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区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行为的情形,强化问责规定。

邓舸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附: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一)采取必要手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导客户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四)任免、考核合规负责人,确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主体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并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所称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章程应当对合规负责人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按程序批准后督导公司下属各单位实施。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建议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公司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合规负责人应当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或报告中基本事实和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合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和反洗钱制度,按照公司规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合规负责人应当督促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应当保持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联系沟通,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合规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合规负责人应当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记录。

(一)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免除其职务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免职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合规负责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提出申诉。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由董事长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代行其职责,并自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代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聘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公司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

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50%。主要业务部门、规模较大或者业务较复杂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人员应当专职。

第二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母公司的标准。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子公司合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等活动的子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选派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合规负责人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

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建议公司董事会调整考核结果。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应当不低于中位数。

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不得采取其他部门打分、将考核结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业务直接挂钩等方式,影响合规部门及其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时,应当由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专项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组织行业合规培训和交流,并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合规负责人提供充足的履职保障。

(一)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公司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或者限制其权利、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或者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更换、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可以提高对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并可以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加强合规监管。

前款所称系统重要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公司内部经营活动可能导致证券基金行业、证券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证监基金字〔20xx〕85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