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情况报告

小编: 曹czj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篇一

最近电视上经常在播出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事故,于是我和几个同学开始着手调查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1、通过书籍和网络收集资料。

2、通过调查走访收集资料。

我们为了收集信息,进行了走访调查,下面是我们得到的信息:

信息渠道

涉及的方面

情况

调查走访

民众反应的鞭炮使用

今年燃放了鞭炮的占40%,没燃放鞭炮的占60%。

调查走访

民众反应的支持与不支持

支持燃放鞭炮的占12%,不支持燃放鞭炮的占68%,无所谓占20%。

调查走访

民众反应的燃放原因

76%燃放鞭炮是因为“传统民俗”, 52%燃放鞭炮是因为“有趣、漂亮”, 32%燃放鞭炮是因为“热闹”。

调查走访

民众反应的鞭炮坏处

76%觉得燃放鞭炮会污染空气, 60%觉得燃放鞭炮噪音严重, 48%觉得燃放鞭炮会产生垃圾, 80%觉得燃放鞭炮危险、易伤人, 28%觉得燃放鞭炮会引发火灾。

上网查询

鞭炮的坏处

1、根据走访调查,我们得出嵊州市区重要日期不燃放烟花爆竹的人达到了60%,不支持燃放烟花爆竹的人达到了68%,比起以前家家户户“爆竹声中一岁除”的情况,进步很大。

2、根据走访调查,我们发现有不少的人尽管不支持,却还是放了鞭炮。这说明人们还是非常想放鞭炮的,但燃放鞭炮的危害很大。大多数人认为燃放烟花爆竹主要是因为传统民俗。

3、通过查询书籍和网络,我们还知道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1)它会产生很多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等。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会造成酸雨等自然灾害。

(2)燃放烟花爆竹后,还会产生大量的鞭炮碎屑。据调查的数据统计,每年春节期间,环卫工人清扫作业量比平时多3倍,一个小城市平均每天拉出60多车鞭炮碎屑,重约30吨,仅大年初一就拉出鞭炮碎屑将近90车。而且,许多居民小区的清洁工人为了减少工作量,将鞭炮碎屑点燃后运出,这样做虽然减少了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但又对大气造成了二次污染,得不偿失。

(3)燃放烟花爆竹还会造成大量的噪音。据环保部门对春节期间的鞭炮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发现燃放鞭炮地区的噪声高达135分贝,远远超过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而高强度的噪音不但对患有脑血管、心脏病等疾病的病人来说危害十分严重,也会影响正常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劳等。

4、通过查询书籍和网络,我们了解到有一种新的、不会产生污染的鞭炮出现了,它是以压缩空气为声源的,我们可以用它来替代传统的火药鞭炮。另外,还可以用踩气球的活动来代替放鞭炮,但要注意垃圾的处理。

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篇二

我对财务情况进行了调查,我本着客观、实事求实的原则,采取详查会计资料,询问公司同仁等一系列必要的方法,在单位领导、同事的协助支持下,对该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作了详细的调查,基本了解了所在财务部门的工作流程,从中发现了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对此进行了初浅的分析,并结合自己所学到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及建议。

*公司于xx年1月5日在注册成立,公司主要经营10kv及一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调试;批发零售电力设施、建筑材料;废金属回收等。注册员工人数16人,现有在职员工120人,注册资本为80万元。在昌吉各县市以及伊犁州都有分公司,年盈利400多万元。 xx年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达3086000.0元,增幅为15%,利润总额为3432019.0元,比往年同比增加13.5%。

公司不断壮大队伍和加强经营管理的机制改革,通过对员工的技术提升以及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公司的发展。 公司宗旨是:“质量是生命,用户是上帝,转变方式,创新发展”。

昌吉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现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行政办、财务科、工程(含质检)、设备部、仓储部等八大管理职能部门。

1.财务部门的工作分工较合理

*公司财务部设立了主管会计(财务科长)、出纳会计、银行会计、材料成本会计。出纳会计主要负责现金资金的收付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开增值税发票,发放员工和工人工资,协助银行会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簿,验证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等;而银行会计负责银行承兑、电汇、转账、贷款业务,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主管会计主要负责纳税申报,编制记账凭证,核算工人工资等,审核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财务总账的登记等,材料成本会计主要负责成本核算,成本控制以及录制入库单,材料收付的月报表,领料单等。

2.成本的核算能够及时到位

生产成本主要包括: 材料(主、辅料)、制造费用、生产人员工资 。然后根据适当的方法,比如说核算分步法,总公司在分公司之间用的就是核算分步法。把生产成本分配到每个完工项目和未完工项目,最后根据出库的产品数量将完工产品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3.做账对账及时

能够及时做账,现金日记账按经济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天一结。2019年07月27日发生了5笔经济业务:提现20190元;支付销售产品运费450;发放职工工资18000;支付职工困难补助800;补付差旅费余款200。出纳会计将这五笔经济业务逐笔登记到现金日记账上,并于当日结出余额。记账凭证内容真实完整,每月月末各类账簿都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完毕,结出余额。能够时刻为公司领导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并且及时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4.各类凭证、帐目登记规范

根据经过审核过的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账时,能够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相关资料逐项登记入账。各种账簿能够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跳行、隔页。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会计报表之中、会计报表各项目之中,凡是有对应关系的数字,都保持相互一致。

1.材料物资管理不科学规范

物资是生产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现在公司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物资的数量随着市场的变化逐年递增,甚至还是成倍增长,但物资的存储空间、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并没有相应的按比例增加。而且物资材料的管理制度混乱,没有科学有效的体质。材料的使用很少经过精确的计算,验收和领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盘存不及时,财产清查不严格,材料物资的日常管理缺乏科学、规范的制度。刚去实习时,总经理让我学着干材料会计,当拿到那些材料的记录数据时我发现上面的数目乱乱的,没有头绪。我花费了两个月的时间把前三年的材料数目分类整理结束。在这期间曾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以前的材料使用登记表不规范,什么样式的也有,追加材料应有的程序没有体现在书面上,这很容易造成材料使用不合理从而造成浪费的现象;再者,公司的库存管理不合理,进库单据、出库单据都是同一个人登记,这是容易出现纰漏的。

2.应收账款难以收回

记账凭证

(1)未能彻底了解往来帐户的详细情况

商业折扣,低价促销。比如说,输电工程,市场上是1km10万,但有时投标承包价格只有9万多元1km。本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为了扩销,在事先并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根本不了解对方的情况,盲目地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只重视账面的高利润,忽视了大量客户拖欠占用的流动资金能否及时收回。

(2)不能正确处理帐龄长的应收账款

对于帐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公司没有采用正确的处理方法,这样的话就不了解当局收款欠款情况,不了解应收账款在各个客户之间的金额分布情况及其拖欠时间的长短,也就不能判断欠款的可收回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正确估计坏账损失。这样做也许可以收回的应收账款因为疏忽也不去收回,增加了坏帐准备。

1.强化物资管理,完善材料领用制度

随着公司的物资数量逐年增加,公司应该扩建仓库以扩大存储空间,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加管理人员的数量,增加称重、测量的仪器,保持仓库环境整洁,在每个季末,都要进行盘点,盘点时要有盘点人,监盘人,复盘人,在盘点时由仓库物料员带领盘点人员在仓库对公司财产物资进行逐一盘查,盘点一样记录一样,随时找出丢失物资及丢失原因。盘点结果出来后,根据制度规定该由谁赔偿就由谁赔偿,不徇私,这样就能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工作人员就会重视起来,不会有偷懒的现象。在领用材料时先打申请,填写领料单,领料单经过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及关务部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物资,并且仓库物料员做好登记,步骤缺一不可。

2.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在应收账款发生之前加强事前控制。就是要做到在赊销业务之前对购买方的偿债能力与信用状况进行状况调查,并做出判断,要对购买方的履行偿债义务的态度,偿债能力,客户的财务实力,抵押品以及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客户的经营情况及偿债能力。综合这些因素给客户划分等级,在这些基础上制定信用政策。

(2)加强应收账款的考核力度

估计金额损失的合计就是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坏账准备科目有贷方余额,且余额小于应计提的坏帐准备,则计提它们的差额,借:管理费用 贷:坏帐准备。如果余额大于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则冲减它们的差额,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通过这几个月的调查与分析,我对昌吉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与同事们建立了融洽友好的朋友关系,也让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经验,这些都是书本上无法得来的,使我能更好的了解自己的不足,了解会计工作的本质,了解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能够让我更早的为自己做好职业规划,设定人生目标,向成功迈进。最重要的是我发现自己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发现了现金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由于调查时间较短和自身经验的不足,对于问题的认识可能比较肤浅和片面,所以还有待完善和提高。在这里我要感谢一下我的指导老师和单位的同事,是他们给了我莫大的支持与帮助,使得我顺利地完成这篇调查报告,也希望我调查报告中的一些思考,对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篇三

(一)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v^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

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

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

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篇四

区重点协作调研课题,是区委、区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并且常抓不懈的一项重点工作。完成好全区重点协作调研课题,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责任。发改委党组一贯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始终把完成全区重点协作调研课题当做首要任务抓紧抓好。下面,我简要汇报在完成全区重点协作调研课题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20xx年,正值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编制之年。在接到全区重点协作调研课题任务后,委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研究讨论如何完成好调研任务,并做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明确提出保证质量、按时完成、注重成效的具体要求。在推进全区重点协作调研课题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做法。

一是把调研工作与“十二五”规划编制结合起来。我们在工作中,根据接到的调研任务,认真考虑并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工作,把全区重点协作调研课题作为完成好“十二五”规划前期调研的先导和基础,用以指导“十二五”规划前期调研课题的选题,形成了以重点协作调研课题为主线,以规划调研课题为支撑和补充的调研工作态势,使重点协作调研课题和规划调研课题形成有机整体。

二是广泛调动各种智力资源。在推进重点协作调研课题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的调研班子,在广泛搜集材料的基础上,深入扎实地开展调研工作。同时,我们还聘请了智囊机构和专家,建立了专门的专家顾问团队,为做好调研工作出谋划策,力求在保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提出超前、滤布创新的对策建议。此外,我们还与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将调研课题中涉及专业部门的问题交由有关单位进行研究,保证把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研究透,研究实。

三是与有关单位共同把关确保质量。课题推进过程中,我们主动邀请有关单位进行共同研讨,积极采纳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保证了调研工作起点高、标准高。在调研课题形成初步成果后,我们还邀请有关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专门召开课题评审会,针对初步成果的研究思路、框架结构、详细内容进行严格评审,并根据有关意见建议不断进行修改完善,使调研成果成为共同智慧的结晶,确保调研成果经得起检验。

回顾近年来所承担的全区重点协作调研课题工作,特别是20xx年的调研工作,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体会。

首先,重点协作调研课题的完成,得益于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重点协作调研课题,是区委、区政府在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找准重点难点环节的基础上,提出的迫切需要解答的重大课题,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诸多领域,单靠个别单位的力量,是无法保证质量的。因此,我们特别注重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主动向各专业部门虚心求教,在区委区政府研究室、区委办、政府办、政协研究室、经信委、市政市容委、统计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下,搭建了运行顺畅的交流平台,共享材料、共享智力、共享成果,保证了调研成果的质量。

其次,重点协作调研课题的完成,得益于广泛充分地搜集和拥有材料。调查是研究的前提,是完成好调研课题的基础环节。为完成好全区重点协作调研课题,我们改变了以往调查与研究同步展开的做法,确立了先调查、再研究、后起草基本工作思路,特别注重原始材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业滤布在全区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们采取提供资料、集中座谈、实地考察等形式,搜集到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并进行了细致的分类、整理、核对,为做好研究打下了良好基础。此外,我们还针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进行了数轮补充调研,确保调研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

最后,重点协作调研课题的完成,得益于实事求是与锐意创新相结合。调查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提供对策建议方案。调查研究既要注重实事求是,又要注重创新思维,这样才能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参考和依据。在工作中,我们一方面特别注意一切从区情实际出发,力争做到扎实而不浮夸,稳健而不冒进,切实把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透,另一方面特别注意拓宽视野、提高站位,从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入手,在调研成果中大胆提出具有创造性的、符合形势的需要和未来发展建设的方向的对策建议,作为区委、区政府决策的有益参考。

以上是我们在完成全区重点协作调研课题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经验体会。在今年的调研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努力地开展工作,更加注重提高调研成果的质量,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更加有价值的依据和参考。

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篇五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

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