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报告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通过报告,人们可以获取最新的信息,深入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肇事逃逸报告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x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水上安全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遏制伤亡事故发生,特签订船舶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目标:
保证责任船舶不发生水上交通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险情和严重违法案件。
二、责任内容:
1、保证所属船舶证书、证照齐备、消防救生设备齐全船舶,处于适航状况,按规定为船舶配备持证船员。不冒雾、冒险航行,不超载,不安排带病船舶航行。
2、严格执行救生衣穿戴规定,气象不良时不发航的规定,在汛期执行减载和停航规定。
3、自觉维护渡口码头安全秩序,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航,不争客(货),不抢客(货),执行签单发航制度。
4、积极主动参加乡人民政府(船管站)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培训,并督促所属船舶的船员参加。
三、考核办法:
1、乡人民政府责成船管站每年12月底前对船舶的安全目标和责任内容进行考核,并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乡政府。
2、凡违反本责任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由乡人民政府对船主予以批评,扣除安全管理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区海事处,停止其从事船舶运输活动,直至取缔船舶。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乡船管站,船主各一份,签字生效。
下达目标责任人:
船主:
二0_年_月_日
肇事逃逸报告篇二
今年1月25日18时30分左右,在寿县堰口十字路南500米附近,一名老年妇女在过马路时,被一辆三轮车撞倒,肇事者当场骑车逃离现场。随后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老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接警后,寿县交警堰口三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此时老人已被送到医院,现场仅留有一摊呕吐物及若干灯罩碎片,再无其他的明显痕迹。由于事发时天色已晚,周边目击者没有人看清肇事车辆和肇事者的具体情况。根据现场周边的走访调查,民警没能获得有效线索,不过调取事发十字路街道红绿灯监控后,民警看到一辆三轮车事发时刚好经过路口,虽然没能看到其撞倒老人,但结合时间判断该车有重大嫌疑,可该车没有号牌,车主一时无法锁定。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该车是由路面东侧过路,由北往南行驶,于是便按着其行驶路线,沿路面东侧商铺进行调查走访。走访过程中,民警得知老人儿子的'超市恰好在这条路上,就提出查看其超市门口的监控。不过由于机械老化,该处视频没能调取。
最终辗转在伤者孙子的联系下,民警联系上超市南侧的一家商铺,该商铺安装的监控,清楚还原了事故发生前路口车辆的通行情况,经查看,在事发时间有一辆三轮车经过了该商铺门口,且符合沿线调取视频的行驶状态,可以确定为肇事车辆。
然而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经过辨认,出现在上述监控内的这辆肇事三轮车驾驶位上的男子,竟然是伤者的儿子。对此家人表示,在事故发生时间里,伤者儿子确实是从超市出来,开着三轮车去南侧仓库搬货,正好经过事发路段,但没听他说撞人了。随后民警找到了嫌疑人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现其其右侧灯罩丢失,且右侧车身有明显擦痕,基本肯定为撞人车辆,于是对其该车进行了扣留,并让家人赶紧联系肇事车主前往交警队接受调查处理。
目前伤者儿子王某已主动前往交警队,对其驾车撞伤母亲后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肇事逃逸报告篇三
新交规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处罚:一般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责可以处15天以下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找法网提醒您,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扣车多久拿车
交通肇事逃逸扣车30天左右拿车。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肇事逃逸报告篇四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所做出的逃跑行为。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为受害者的心里造成了巨大的创伤。那么,如何区别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下面百分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8种情形: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管部门不构成肇事逃逸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交通肇事逃逸对社会危害极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主动承担相关责任。
肇事逃逸报告篇五
;第一节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逃逸行为在法律上的定位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未作出规定,各地司法实践部门在理解和适用这两种情节时往往做法不一。
针对混淆的概念,为了进一步阐明“逃逸”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最高院《解
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4
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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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
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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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
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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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运输肇事后为逃避追查而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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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逃逸行为”并没有规定为加重情节,但在交通肇事罪中却规定了逃逸的加重情节,这明显会导致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的合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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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赵秉志著:《新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5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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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华著:《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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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著:《刑法疏议》,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5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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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之研究
导 言
古往今来,交通是否发达就是一个国家是否发达的证明,交通越方便,经济
的关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对指导司法实践处理实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争论直接导致司法实践更没有一个可参见的标准,全国各地的做法不一。
在面对如此多的问题时,现行的立法已经无法全面揭示并解决现实问题,提
乎逻辑的出于本能的反应,期待犯罪人不逃逸是根本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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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交通
为。
第二节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中的“逃逸”是为了逃避由肇事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行为人有为
方面和客观方面比较难认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定性和处罚也各不相同。
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本罪。
因而,本罪的主体不仅仅是交通运输人员。
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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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交通肇事的情形纷繁复杂,但是,无论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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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载《法学杂志》2005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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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4 页。2
规范此类犯罪的处理。
现阶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的犯罪实例越来越多,不管是上一年
直在人们的视线和思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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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困扰人们的是此种案例的不好控制和很难管
正因此,刑法规定中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通肇事逃逸行为,使得重罪轻罚的现象时常发生,这显然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
逃逸的规定日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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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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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被害人在事实上也是受到了肇事
践中,“逃逸”的目的有很大不同,但主观上逃逸都是一种有意的行为。
种情形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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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应该采用广义的解释,不应该仅仅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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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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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再苛责行为人。
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行为人是已经有了直接的逃逸动机,有的学者
认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应该独立成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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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的则认为法律应该
详细的规定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的量刑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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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完全规定“逃逸”的性质,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就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第一,行为人必须已
“逃逸”行为就不具有量刑情节的意义,而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重刑进行认定,因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未遂情形处理。
第二,行为人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由先前肇事行为引起的义务,肇事者
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逃逸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救助义务”的目的。肇事者正是出于害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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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不纵。
第二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性质的具体认定
第一节 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规定的刑法理论基础
应用该条规定时,应充分认定“逃逸行为”构成时才能追究其责任。
在刑法理论界中,面临着这样的一个困境,立法既要强调交通肇事“逃逸”
那么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
第二节 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肇事后“逃逸”的“逃离现场”,对“现场”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危害行为的定罪量刑都应
按照法律来定,但是实践中,却发生很多问题。
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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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逃逸不是专指逃离事故现场,逃逸的“现场”应该是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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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现场”仅仅进行狭义的理解,就会出现许多
为交通肇事的“逃逸”。
逸”;
就情形一,行为人因对现场的惨状的恐惧而逃逸,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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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斌、史友兴:《对一起交通肇事再审抗诉案的评析》,载《人民司法》2003 年版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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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
情形二: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派人救助,自己离开现场;
就情形二,行为人不论是去自首或去办事如至关重要的公事,参加重要的会
应该严格的科处加重刑。
情形三:为救治其他伤员离开现场但在伤员入院后离开能否认定逃逸。
就情形三,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并不是想逃避救助义务,而是由于其他更
因而实践中可以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就以上三种情形来看,不管肇事者“逃逸”的目的是什么,只要逃逸导致没
逸”。
三、肇事者留下证件有要事离开,是否应按“逃逸”处理
例如,行为人离开现场但将车辆及身份证明相关证件留在现场以供警方调
查;
就案例来说,交通肇事罪设逃逸的加重情节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法定刑期的增
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罚的同时也要做到罪行的均衡,法律条文之间的平衡。13
第三章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
而限制很多,使得该条款给理论界带来了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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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明确“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就必须明确解释刑法条文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
各种不同观点:
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 这是目前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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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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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
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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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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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细分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伤后,
害人移至让人不易察觉的地方,致使被害人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行为具有共同
立的,应按两个罪处理,同种罪数罪并罚。
对于第二种观点,两次连续肇事致一人或者两人死亡的情形也符合“因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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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著:《刑法学》( 第二版),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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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为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加
似性,并且在刑法分则中都有相应的体现,但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它的法定性。
独立罪名说。这一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可以独立构成一个
不符合立法原意。
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警惕其他人模仿,而结果加重犯是对产生加重结果的行为的惩罚,两者侧重点不同。
第三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
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指发生重大事故后,肇事者对因其逃逸致人死亡
罪过主要有三种:过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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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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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兼间接故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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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中,肇事案件往往很复杂,案情难以理清,因而,司法机关根据立法
件,使被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也可以保障社会生活的顺利进行。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赞同过失说。对于故意说,故意说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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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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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说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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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是,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