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开发工作计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小编: 曹czj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地下空间开发工作计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篇一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日建设部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

第二十一条 地下工程施工应当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并建立健全 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

(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必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 国家。我国城镇人口的总量也是占世界第一位的,根据资料统计,1997年底我国城镇人口大约为3.6亿。而我国的城镇化水平目前仅为29%左右,既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今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水平也会逐步提高,城镇人口还将继续曾长,城镇数量和规模也将继续增长和规模也将继续增长和扩大,城镇建设会有很大发展。同时,这也是我国21世纪面临的巨大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城镇也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和演进。今天的城镇,早已不是过去被城墙围这的城区:墙内是城,墙外是乡;而是包括了那种由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人口聚集绵延数百、上千甚至数千平方公里的巨型城市,以及由这些巨型城市和大量中、小城镇及其周围农业肚脐眼所构成的大城市地区或城镇集聚区。这种新的城镇空间形态和结构,在人类历史上市空前未有的。从巨型城市,大中城市到小城镇,几乎无例外地都发生了 其 内部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革,以及人们从生活方式到价值观念的变化。先进神奇的新技术及其产物和某些仍然存留这的旧的城市物质结构并存,是今天城镇的普遍显示。科学技术义无反顾的前进,经济、社会不可逆转的发展,人类对生存和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城市水平的提高,在20世纪,生态失衡,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等问题相伴产生,特别是城市化的快速粗放发展,使许多城市产生“城市综合症”,如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因此在现代化的都市中,地下城市正在崛起,地下已不再是阴冷潮湿的场所,而成为人类生态空间的又一延伸。

从原始神会的穴居,奴隶社会的水道,封建社会的陵墓与石窟,工业革命的地下电站与地铁,20世纪战争年代的掩体与工事,到现代社会的地下街与综合体,地下空间的发展将成为21世纪城市发展的主题。

现代社会城市化已经变得十分拥挤,土地不断被占用,空气污染在加剧,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及战争与自然灾害等,这一切都构成了对人类自身生存的威胁。城市地面空间及上空被高层建筑和高架路挤占,给自然环境带来很大的威胁,开发地下空间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解决城市土地紧缺的有效途径。

耕地资源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我国土地最多能供应17亿人口的粮食是以人均耕地基本维持目前水皮位前提的,正规耕地资源及其有限并将继续减少的严峻现实,成为目前中国政府和人民关注的最重大和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保护现在耕地不被破坏,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城市化水平。城市地下建筑对抗减灾又是最好的建筑类型,特别在现代高技术战争中,地下具有突出的防护作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起步于20世纪60年代的人防工程,其主导思想是以防止战争空袭位目的,当时尚未认识到地下空间于城市用地及平时用地的利用关系,因而又相当多的工程没有同城市将设相结合。随着社会的发展于进步及城市化的程度不断的提高,地下空间开发的意义已被人们所认识,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我国大中城市先后结合城市改造开发利用原有的‘人防工程’,有序地开发地下综合体,并结合城市广场,修建了绿地、下城式广场等设施。

地下空间开发工作计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篇二

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紧缺问题的加剧进一步促进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迅猛发展,由于地下空间利用具有难恢复、难估算等特点,地下空间规划日益受到重视。下文是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成的单建式地下工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辖区内市政道路、广场和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成的单建式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地下工程”)分为民用工程和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民用工程,是指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或修建用于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工程和地下疏散干道。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大于2.2米(含2.2米,地下停车库净高可适当放宽)的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所占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规划用地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 在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确定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尚未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地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相融合,统筹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空防灾等功能。

(四)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在土地供应时一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使用条件及指标组织实施。

(一)除人防工程外,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登记。经确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证书。

(二)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负一层按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其中停车场按20%收取,其他商业设施按40%收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负一层按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成交价的30%收取。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收取,负二层以下每层按照上一层的50%收取。

(三)用于商业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用途为商业用地(地下),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40年。除用于商业经营性用途的民用工程外,其他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地下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明确平时开发利用原则和战时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城市中心区、重点防护区、人员密集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地下工程建设应满足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护功能和防护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地下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地上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立项、环保、规划、土地、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手续。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工期计划、工序流程、场地布置、资金调度等;涉及相邻财产安全的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工程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涉及影响交通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政市容、交警部门的同意,并与各管网单位、市政设施管养单位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 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应当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条 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统筹安排综合配套设施。除用于修建人防工程、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三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地下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在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内建造的房屋,建设单位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人防工程,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屋登记机构将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地下空间用途的,使用权人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补交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有权依法进行自营或转让、租赁。

第三十条 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拒绝。

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理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九龙治水”近些年,许多城市在建设中常常遭遇这般尴尬:计划埋设管道的线路,已有其他造好的地下工程,使得管道线路不得不改道,因此成本大增。此外,高层建筑的桩基给地下空间开发造成新的障碍,对地下铁道、地下管线等有延续性的工程建设造成非常大的困难。施伟忠说,这些问题的深层次体制原因,在于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存在“九龙治水”问题。与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直接相关的机构,包括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电信、电力、公用、民防、公安消防、抗震、水利防洪、绿化、环保、水电、国防、文物保护等,管理主体职能交叉效率低下,多存在以部门利益取代公共利益等弊端。

许多专家建议,应该整合行政资源,对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审批、设计审查、工程管理、安全监督检查等建立起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监管与查处联动的机制,在降低社会送审经费和时间成本的前提下提高管理效率。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一个研究小组今年7月公布的研究报告指出,除了住建部颁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我国与地下空间有关的法律规范内容,还分散在《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防空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建筑法》等诸多法律中,不能形成完整立法体系。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步入“快车道”的背景下,亟待制定一部完整、权威的法律,来规范并解决开发权限、体制、标准与规程等实际问题,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统一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工作计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篇三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用地不足、交通堵塞、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矛盾和问题相继出现,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如何开发利用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如何更好地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服务社会?如何紧跟城市建设步伐,寻求能够加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机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问题。

1、含义:所谓城市地下空间,主要是指人类为满足某方面的需要而对地表以下的介质进行有目的的改造而生成的人工空间。如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地铁,地下通道,人防战备工程,地下工厂等。城市的地下空间是一种新型的国土资源。

2、地下空间利用历史: 人类出现到公元前302017年的新石器时代。利用地下洞穴防遮风避雨、防寒防暑、防御自然灾害等;如北京周口店天然栖生溶洞、陕西蓝田猿人的黄土窑洞等 古代时期:公元前302017年到5世纪,进入铜器和铁器时代,生产力初步发展,地下空间初步利用阶段秦汉出现砖瓦后,出现楼阁、宫廷地面建筑;地下建造拱形结构物、陵墓、墓穴(秦始皇陵、长沙马王堆汉墓、徐州中山靖王墓等)国外:埃及金字塔、采矿穴、罗马下水道、巴比伦城幼发拉底河下的人行隧道、引水隧道等; 中世纪时代:5世纪到14世纪,进一步发展时期。地下开采(湖北大冶铜禄山古采矿遗址)、洛阳地下粮仓、云冈石窟、龙门石窟、敦煌莫高窟等; 近代和现代:炸药的发明和应用,推动地下空间开发,20世纪80年代后,大规模开发利用时代。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必要行和优势 必要性 1城市快速发展,人口急增、高楼林立,交通,环境、公共市政、城市安全与防灾等矛盾突出地面不能提供建工程连续的土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有效缓解措施,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点。

在当今城市总体规划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专项规划内容之一,将对城市未来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总体构想,指出发展重点,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序地进行。

1、规划新理念。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城市经济、城市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全球范围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初级阶段是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为主。在基础设施基本满足城市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逐步开发有人地下空间。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目前正处在更高一级的阶段,即以节约城市用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遵循“人在地上,车在地下”、“人在地上,物在地下”、“人的短时间活动在地下、长时间活动在地上”的基本理念,实现城市和谐、可持续发展。

2、安全第一位。地下空间,特别是布置有较多商业设施的地下大型公共活动空间,由于其使用功能和业态复杂多样,人流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化学污染和恐怖袭击,人员疏散和施救相对困难,再加上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占用疏散通道、消防控制室和泵房,对空间进行过度分隔等违规使用方式,所导致的安全使用风险相比地上空间大大增加。因此,虽然地下空间开发能为解决城市发展的空间制约发挥显著的作用,而且在抵御外部灾害和攻击时能表现出特有的优势,但相对而言其内部的自身防护能力相当薄弱。地下空间的安全如何保障?地下空间发生火灾如何处置?如何应对暴雨后雨水侵入?规划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加强对使用行为的管理和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技术手段来保障地下空间在使用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3、节能且环保。传统的地下空间由于密闭性特点,存在天然光线不足、通风不畅等缺陷,这些是地下空间舒适性设计的重点,也是地下公共空间需要克服的核心问题。规划将关注新技术和新科技的运用,如通过引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等技术,既带给市民舒适、宜人的地下环境,同时还可降低地下空间使用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减少废气和噪声的产生,从而实现节能环保的目标。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临的新机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整个城市的合力促成,需要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方方面面的关心支持,更需要一个能够推动城市建设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必须看到,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是城市化进程加快与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机遇。我国经济正处在新一轮增长期的上升期,随着宏观调控和一些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国家宏观经济将保持一个平衡、较快增长的基本态势。巨大的城市发展潜力将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强有力支持。

二是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人居环境、生活环境、公共设施等方面越来越重视。追求城市生活的多元化,对于解决交通拥堵、出行难、停车难等问题要求非常迫切,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有着许多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思路。

三是各级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许多领导亲自过问,提供政策和法规支持,全社会也非常关注,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创造了条件。

地下空间开发工作计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篇四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是城市继续可持续发展之路的保证,是我国城市改造与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管理模式的探索与研究是毋庸置疑的。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严重短缺,致使建筑密度较大,破坏了生态,导致出现绿化率较低与环境日趋恶劣的问题。只有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环境进行改善。

公共交通堵塞的情况日趋严重,对于过大的人流量与交通工具流量,仅仅是在城市空间增加行使面积已然无法解决问题。面对这种状况,即使修建地下道路需要大量资金消费,也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开发并利用地下空间,才能使人与交通工具在城市空间的交通矛盾中得以缓解。

一直以来地下空间被人们赋予热切希望,一旦地下交通被建设,那么相应的地段商业也会快速崛起。交通与商业的相互倚持在经济上面,可以创造出巨大的效益。不仅能够带动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的繁荣建设,还能弥补城市空间的不足之处。地下空间相较于城市空间,对自然灾害或是人为危险都有着良好的防患作用。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管理的凭据是我国颁布的管理法规。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不仅是国家统一颁布了一些用于立法的相关规定,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的法规文件,在不同的城市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下也被制定了。即使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法规被制定了不少,却不能全面的解决立法问题。立法的权威性没有得到具体贯彻是不能全面解决立法问题的最主要因素,其次便是对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权的相关基础问题没有进行有效解决,还有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并不具备明确与统一性。岩土工程学科关键技术在地下空间的开发中没有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国家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上没有给予相关的政策优惠等都是制约城市地下建设的基本因素。只有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法规,才能对地下空间进行可持续开发利用。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现如今,我国都是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相关的管理。这种情况导致了多种管理体制并存,其中包括协调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人防管理以及安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只有建立统一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才能对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具有综合性。

地下空间开发工作计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篇五

一种既有建筑物及公共用地下构筑地下空间结构的方法与装置,利用上述的方法和装置,可以安全、快捷、环保、经济地实现城市既有建筑物及公共用地下地下空间大规模的开发,从而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下文是海口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公共用地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市公共用地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成的单建式地下工程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辖区内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及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成的单建式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地下工程”)分为人防工程和民用工程。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工程,是指除人防工程以外开发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或修建用于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大于2.2米(含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所占地下空间的使用权(以下简称地下空间使用权)。

第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地下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跨辖区的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辖区发改部门负责社会投资的地下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工作。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使用权管理

第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求,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并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提出相应人防规划要求。

第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相融合,统筹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防空防灾等功能。

第七条 在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确定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地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二)除第(一)项以外的民用工程和人防工程,其地下空间使用权均应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

地下空间使用权应当在土地供应时一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使用条件及指标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地下空间用途的,使用权人应当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补交出让金,并依法到消防、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改变用途审批和备案的相关手续。

(一)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地下工程,可依法依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下)登记手续。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民用工程,出让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地下空间负一层使用权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30%;出让地下空间负二层的,按照负一层的50%收取,负二层以下每层按照上一层的50%收取。出让用于停车场地下空间负一层使用权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同地段地面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20%,负二层以下每层按照上一层的50%收取。

(三)对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人防工程,可按第(二)项的70%评估确定出让价格。

(四)公共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及限期开发等要求需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前予以明确,并在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详细约定。用地单位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发建设,逾期未开发建设的,按照闲置地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建设使用管理

城市中心区、重点防护区、人员密集区和主要商业区的地下工程建设应满足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护功能和防护标准要求。

(一)除用于修建人防工程、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地下停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外,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改变人防工程使用性质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建设,应先变更该工程规划性质后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标准。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地上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立项、环保、规划、土地、人防、消防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中心组团建设规模大于10,000平方米(含)和长流组团、江东组团建设规模大于20,000平方米(含)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第十六条 地下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地下工程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周密的施工及交通疏导方案,内容包括工期计划、工序流程、场地布置、资金调度等;交通疏导方案和涉及相邻财产安全的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应当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条 地下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影响城市交通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需将交通疏导方案报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再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同时应与市政设施管养单位、各管网(线)产权单位签署保护协议。

第二十一条 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规划部门、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而建造的房屋,建设单位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地下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要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地下工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有权依法进行自营或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状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不得拒绝。

因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管理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其主要成就表现在:

三,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的防护潜能,提高了城市综合防灾抗毁能力;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已步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