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

小编: 刘L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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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一、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党在治国当中始终高举的法治精神和鲜明态度。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后,更是提出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法治建设。在从事信访活动的过程当中,也应当时刻用法治思维来看待问题,促使信访事件回归正常理性的轨道上,从而依法得以解决。

“所谓法治思维,具体来说就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而它和?办事找领导、遇事找关系、解决问题用暴力、化解矛盾靠金钱?的人治思维是相对立的。”把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这样的应对方式,同样也适用于信访工作。无论是上访人还是接访人,在遇到棘手问题时,应首先抱有法治思维,争取将问题纳入法制程序,用大家公认的标准和公理来评判是非,从而实现稳定。而个别群众在信访活动中,一遇到问题和麻烦,首先想到的就是“独辟蹊径”、不按常理来办事,动辄找关系、托人情,甚至是封门堵路、吼叫谩骂,破坏政府部门的正常办公秩序,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唤起人们的注意,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这种方式显然是不理智和不切合实际的。与此同时,在接访过程中,脱离了法制轨道的“维稳”,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事而异,不符合法治的思维,而抱着这种思路解决信访事项,或许能使个别问题得到暂时的平息,但也会对规范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必须畅通信访渠道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文明办理信访事项。要从体制、机制、职能上去研究问题。办理人民来信要及时、有效,确保民意、民情、民智顺畅上达领导机关。接待群众来访要充分体现人性化,要继续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使接访工作达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返回"。其次要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用平常心善待信访群众。改变以"三访"的发生率为重点管理的主要依据的评判办法,形成既有利于正常有序信访,又有利于保护基层干部积极性的良性工作机制。尊重和保护信访人 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依托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人员、机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接访、化解纠纷活动的机制,努力使接待工作做到贴近生活、方便群众。第四要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共享。鼓励和引导信访人以来信、来函、来电、发电子邮件等方式为主反映问题,减少人员往

返,降低信访成本。同时,方便信访人查询有关信访事项。

三、必须创新工作机制

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办信、接访、督查《工作规则》。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办法。必须坚持具有浙江特色、富有时代特征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整体联动,工作规范,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维护好社会稳定。首先要深化"枫桥经验",健全灵敏有效的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健全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到信访问题早排查、早发现。推广嘉兴等地综治、司法、信访联动机制,构筑基层化解矛盾的平台,充分信任和依靠基层干部把农村信访主要问题化解在县以下基层。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下访、重点地区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总结省领导下 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长期坚持,持之以恒。要在思想认识上再深化,方式方法上再深化,工作作风上再深化,更加注重工作实效,采取走访、约访、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活动。第三要建立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信访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终结,体现行政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引入听证、公示等制度。第四要积极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工作机制。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参与领导下访活动,同时,定期、轮流到信访工作机构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为来访人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此外要继续完善与《信访条例》相适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四、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各负其责、齐抓 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第三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信访责任。要建立重大信访事项包案制,凡是越级来省去京集体上访的重大信访问题,省信访局统一交办,由市县党政"一把手"包案处理,限期上报处理意见;要建立信访办结落实制度,完善以抓好受理、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环节为重点的办结落实制度;要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重点突出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和通报等职能,及时了解处理情况,把好结案的质量关。第四要向张云泉同志学习。带着感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热情去做信访工作,带着真情去做信访工作。"多为领导分忧,多为百姓解难,多为基层干部说句公道话"。对信 访工作有一份热心,对弱势群体有一颗爱心,处理信访问题要用心。

五、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

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第三要由公安、信访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处置无理上访行为协调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信访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聚集滋事、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非正常上访行为。真正做到"有理 上访热情接待,无理上访及时劝解,违法上访依法处置",敞开大门,善待信访群众,维护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精选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按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计划,我参加了8月x日进行的第五期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广东省信访条例》。《条例》已经20xx年x月x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源头预防,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为群众敞开信访“大门”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制定信访条例是为了不让当事人上访,部分群众认为是提高了信访的门槛。制定信访条例不是把信访的

大门关闭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畅通群众上访、信访的渠道,敞开“大门”,降低门槛,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与表达合法诉求。

“现在有些群众到有关部门去信访,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群众信访的层级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来越乱,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让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 。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 同时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 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xx年x月x日

精选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新实施的《信访工作条例》,是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发展进步的纲领性文件,是信访工作历史上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同时也是地方和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的政策依据、工作指导和有力抓手。

xx旗地处xx环中心城区位置,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逐渐产生并积累了不少“骨头案”“钉子案”,集中在房地产、征地拆迁、生态环保、农业农村等领域,长期牵扯着旗、乡镇街干部大量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此高质量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已是旗委、旗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

信访工作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特点,贯彻落实好《条例》,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氛围,必须紧扣五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原则。旗委将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肃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督促乡镇街道、旗直部门履职尽责,把信访工作纳入旗域治理、法治建设、文明城创建等工作中统筹推进,把党的领导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旗委常委会、信访联席会议定期调度信访工作,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引领各级党组织坚决扛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这一根本要求。立足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定位,引导乡镇街道、旗直部门干部牢固树立“人民信访为人民”的理念,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站在群众角度看问题、解难题,真正用心用情用力做好信访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网格员、人民调解员作用,畅通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通道,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让群众满意。三是聚焦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完善体制机制,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强化纪律刚性约束,定期对乡镇街道、各部门开展督导,压实责任。一方面,把信访工作岗位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平台,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优化考核方式、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各方责任落实。

另一方面,对工作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旗委组织部、旗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从严追究相应责任,以铁的纪律保障信访工作高质量开展。四是运用法治思维这一基本方法。认真总结全旗近几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典型陈年旧案的经验做法,推动信访法治化。一方面,坚决杜绝“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全面优化信访事项受理、交办转送、调处化解、问题销号、回访问效等程序,深入推进“治重访、化积案、促稳定”专项攻坚行动,高质量开展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包案等工作,实现信访积案动态清零。

另一方面,按照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类细分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五是抓住源头治理这一治本之策。坚持“去存量、遏增量”的思路,认真对待群众初信初访,加强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尤其是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管理办公室以及村(社区)两委,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把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随着全旗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可避免地还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我们必须拿出不怕事、不压事、不躲事的担当精神,做到“新官必须理旧账”,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全力保持信访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相互呼应,为全旗、全市发展大局营造和谐稳定的氛围,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贡献应有力量。

精选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甘肃省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终结机制是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某一信访事项,既该信访活动终止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下文是甘肃省信访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信访工作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

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下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制度和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 国家机关之间信访受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六)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制度;

(七)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八)信访督查员制度;

(九)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保密制度;

(十)对信访问题突出单位通报制度和对其负责人谈话诫勉制度;

(十一)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 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信访工作制度,接受社会和信访人的监督。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支持、配合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涉及自身、他人或者公共合法权益的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询问、了解信访法律、法规、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五)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六)依照规定程序,要求处理、答复其信访事项或者提出复查、复核和听证其信访事项的申请;

(七) 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

(八)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九)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冲击、围堵国家机关,拦截车辆,阻断交通;

(二)煽动、雇佣、胁迫他人进行信访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三)不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无理反复走访或者滞留上访;

(四)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或者信访接待场所;

(五)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凭据;

(二)登记、受理上级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下级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所辖地区、单位之间的信访事项;

(五)对本级其他部门和下级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联系、指导和检查,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六)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建议;

(七)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八)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下事项: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接待时间;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安排;

(六)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或者指定相对独立的信访接待场所,提供安全保障,配置相应的隔离、监控、防护、消毒、消防等设施。

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的开展。

有计划地培训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信访信息资源,利用政务网络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达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忠于职守,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并自觉遵守信访工作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信访工作及其人身自由、安全受法律保护。

信访工作机构工作秩序、设施受到破坏,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依法保护。

第十八条 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其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提出。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引导信访人按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程序向相应的机关或者组织提出。

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及明确要求。申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写明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事实、证据、线索。

走访反映情况,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信访事项、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确需走访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者的信访事项,应当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受委托人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出示信访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者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批评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和行政、司法行为的意见、批评;

(五)不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终结或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裁定、调解的申诉;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以及法定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咨询;

(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四)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五)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七)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

(五)对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申诉;

(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相关法律程序问题的咨询;

(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申诉;

(四)对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六)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管教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申诉;

(七)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如信访人同意,接收机关应当自接收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

(三)对涉及几个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接收的机关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或者职责不清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四)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已经分立、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一)依照法律程序正在审理之中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国家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报告,并迅速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九条 工作时间以外,国家机关的值班人员遇到突发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公民安全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二)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转办、交办机关;转办、交办机关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对转办、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交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理由退回转办、交办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对于以下信访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对其代表人作出书面答复;

(三)咨询、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告知、答复;

(四)因信访事项内容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等原因无法告知、答复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信访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处理决定书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办理机关;

(二)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复查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并在复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并告知原办理机关;

(三)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复查机关可以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对信访人做好思想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

(一)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的;

(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等形式,调查了解事实,听取社会评议,沟通信访当事人的意见,促进信访事项的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属于控告、检举的信访事项不得召开信访当事人座谈会、信访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检举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突出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缓报、隐瞒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二)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三)在维护信访秩序中不履行职责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拒不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信访人告知或者答复,拒不告知或者答复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或者谎报、不报办理结果的;

(六)丢弃、隐匿或者擅自篡改、销毁信访材料的;

(七)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或者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和人员的;

(八)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歧视或者打击报复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应当回避,拒不回避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信访工作机构说服教育无效,由信访工作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将其带回教育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机关和信访接待场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信访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访的走访形式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精选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按照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计划,我参加了8月x日进行的第五期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广东省信访条例》。《条例》已经20xx年x月x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省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和新任务需要,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我省信访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源头预防,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我省加快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为群众敞开信访“大门”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制定信访条例是为了不让当事人上访,部分群众认为是提高了信访的门槛。制定信访条例不是把信访的

大门关闭或收窄,而是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畅通群众上访、信访的渠道,敞开“大门”,降低门槛,方便信访群众的信访活动与表达合法诉求。

“现在有些群众到有关部门去信访,但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群众信访的层级越走越高,造成秩序越来越乱,条例的制定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让群众的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序、更有效。”

信访工作必须畅通渠道 。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自始自终都贯穿着畅通信访渠道这条主线贯彻《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就必须从信息公开透明、渠道高效便民、人员诚实守信等多方面做好工作。 同时必须维护信访秩序。 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作为我们学校来说,我想信访也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能要算是面对家长的各种投诉了,如何正确处理好家长的投诉,我们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依法办事。 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该条例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在诉访分离、强化网络信访、建立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听证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与明确,让信访活动更方便、更有秩序、更有效果,并要求信访人要依法信访。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0xx年x月x日

精选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六

《信访工作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的重大成果,是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新时代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全面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力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以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坚持党的领导,担当好信访工作政治责任。《信访工作条例》有力加强了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新时代信访工作格局进行了全新界定,要求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体制、新格局。我们要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从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各项要求,确保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信访工作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信访工作要坚守人民情怀,彰显了党的宗旨,指明了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为契机,完善落实惠民富民各项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事要解决”原则,聚焦积案化解,认真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严格执行区级领导包案责任制,推进书记亲自抓、“一把手”亲自调度,以最高层级、最强力度、最实举措,全力以赴攻坚拔寨、拔钉清零。特别是重点乡镇(街道)、重点部门更要压责任、挑重担,第一时间回应和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带头化解信访矛盾,为民解忧。

坚持源头治理,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们要把信访工作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一线阵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四级网络”组织体系作用,推动各乡镇、农场、街道访调、诉调多元化解办公室实体化运行,把重心放在事前、把功夫下在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要针对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劳动社保、民政、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问题,把“治本控源”工程与“治重化积”工作结合起来、一并推进,从“治未病”的角度来研究解决信访问题,下更大气力做好初次信访办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矛盾问题产生和积累。

坚持法治思维,全力推进“法治信访”。《信访工作条例》是我们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化是信访工作的发展路径和根本方向。我们要把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强化法治对信访工作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落实好访前依法引导、访中依法办理、访后依法处置“三步法”。要把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宣传引导信访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逐步由“信访”向“信法”转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入律师等专业力量和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信访事项接待处理,严格落实访诉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依法复查复核等规定要求,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要充分发挥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作用,大力推行“1+8”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揽子解决群众诉求,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生根。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治副书记”、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室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要坚持法治原则,严守法律底线,加大对以闹求决、以访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依法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坚持履职尽责,彰显市府担当作为。当前,我们正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更需要扎扎实实把《信访工作条例》宣传好、贯彻好,努力践行信访工作职责使命。临河作为市府所在地,信访矛盾突出,面对这些矛盾问题,我们绝不退缩、主动出击,按照市委提出的“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信访责任扛在肩上,敢于直面困难、敢于啃硬骨头、勇于挺身而出,千方百计为民排忧解难。要严肃查纠整治信访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和漠视群众呼声及群众利益的责任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要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大力度、最实作风坚决打好信访维稳百日攻坚战,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精选学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如何写七

新实施的《信访工作条例》,是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发展进步的纲领性文件,是信访工作历史上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同时也是地方和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的政策依据、工作指导和有力抓手。

xx旗地处xx环中心城区位置,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逐渐产生并积累了不少“骨头案”“钉子案”,集中在房地产、征地拆迁、生态环保、农业农村等领域,长期牵扯着旗、乡镇街干部大量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此高质量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已是旗委、旗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

信访工作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特点,贯彻落实好《条例》,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氛围,必须紧扣五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原则。旗委将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肃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部署要求,督促乡镇街道、旗直部门履职尽责,把信访工作纳入旗域治理、法治建设、文明城创建等工作中统筹推进,把党的领导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旗委常委会、信访联席会议定期调度信访工作,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引领各级党组织坚决扛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这一根本要求。立足新时代信访工作“三个重要”定位,引导乡镇街道、旗直部门干部牢固树立“人民信访为人民”的理念,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站在群众角度看问题、解难题,真正用心用情用力做好信访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网格员、人民调解员作用,畅通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通道,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让群众满意。三是聚焦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完善体制机制,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强化纪律刚性约束,定期对乡镇街道、各部门开展督导,压实责任。一方面,把信访工作岗位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平台,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优化考核方式、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各方责任落实。

另一方面,对工作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旗委组织部、旗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从严追究相应责任,以铁的纪律保障信访工作高质量开展。四是运用法治思维这一基本方法。认真总结全旗近几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典型陈年旧案的经验做法,推动信访法治化。一方面,坚决杜绝“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全面优化信访事项受理、交办转送、调处化解、问题销号、回访问效等程序,深入推进“治重访、化积案、促稳定”专项攻坚行动,高质量开展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包案等工作,实现信访积案动态清零。

另一方面,按照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类细分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五是抓住源头治理这一治本之策。坚持“去存量、遏增量”的思路,认真对待群众初信初访,加强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尤其是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管理办公室以及村(社区)两委,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把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随着全旗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可避免地还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我们必须拿出不怕事、不压事、不躲事的担当精神,做到“新官必须理旧账”,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全力保持信访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相互呼应,为全旗、全市发展大局营造和谐稳定的氛围,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贡献应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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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新条例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同时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

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进一步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是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适用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二是仲裁程序,适用于仲裁部门;

三是办理党员申诉等事项的党内程序,适用于党的机关;

四是办理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程序;

五是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职责,适用于行政机关;

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