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相机的使用实训报告(大全5篇)

小编: 文轩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相机的使用实训报告篇一

  根据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两位老师分别精心设计了两堂教学课程——诗歌教学和小说教学,并进行教学展示。

  会后与同行老师讨论得出z老师的诗歌教学环节如下:

  1、整体感知(自读熟悉文本,抽读正音、指导把握节奏、停顿、重音)

  2、细读赏析(品味词语与朗读指导相结合)

  3、主体探究(齐读把握情感,朗读品味词语,由物到人探究主题)

  4、回读品味

  z老师的《二十年后》则将长文短教、短文长教相结合,以吉米的故事和欧亨利的故事为切入点,联系上下文,品味语言,感受欧亨利的故事有名的原因(添加了哪些内容),最终达成通过关注作者特意关注的语言、通过伏笔来分析人物心理的教学目标。

  这次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会后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让我明白了我们在进行教学设计之前自己要有自己的理念、掌握一定的方法,多观摩前沿教育理论,构建并充实自己的理念,最终运用于自己的教学重。

相机的使用实训报告篇二

乙方:*****工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协商双方经过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结合本市、本行业其它相关因素,参照今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形成以下协议:

1、按照我公司******年职代会确定的******万元利润指标,本着企业效益与职工工资收入同步增长的原则,完成利润指标,本年度从业职工工资总额达到******万元,增长****%,从业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元,增长****%;完不成利润指标,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按比例递减。

2、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每月****元。

3、企业目前从业职工人数为****人。

第二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

1、国家或天津市有关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

3、因外部条件造成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企业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第四条企业修改、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协议,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五条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正确履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必须承担责任。

企业方违反本协议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方违反本协议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且应纠正违法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第六条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副本一份(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正本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正、副本各一份。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企业首席代表签名:职工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相机的使用实训报告篇三

作为一名现场操作员,我们处在生产第一线,本身的安全系数相对要低一些,没有安全,自己就是第一个受害者。"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我用这句话是要告诉我们的员工兄弟们,对自己的安全和健康应该有着自求的意识,把自己当作第一安全责任人,也就是"我要安全"的觉悟。

每一条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是在一起起血的经验教训中积累而来,它不是束缚我们的枷锁,而是指引我们正确前行的航标,只要我们认真的学习,严格的执行,"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在进行每一项工作时,首先问问自己,"这样做违章吗,安全吗?"其目的是把"安全第一"的思想植入我们的大脑,培养正确的安全行为观。

飞扬的歌声,吟唱难忘的岁月,凝聚心头不变的情节!熟悉的旋律,演绎时代的激越,回荡情怀不改的真切!

1 / 8 现场操作员安全工作心得体会分享()回眸昨天,回矿人万众一心,克难攻坚!实现了连续两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在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历程中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弘扬了优良的企业文化!

我们将用有力的臂膀,让企业更加神采飞扬!我们将用炙热的豪情,让槐乡大地龙腾虎跃!

上学时,老师说要爱祖国,爱人民;工作了,领导说要爱企业,爱员工。在安全面前我说:我们首先要爱自己。这样的人才能做一个有爱心,懂感恩的人,没有安全,所有的爱都无法付出。当我们过着丰衣足食惬意的生活时,那是辛勤工作加安全的果实,工作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手段,然而是企业给了我们工作的机会,让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而我们就应当感恩于社会,感恩于企业,感恩于所有爱自己的人们。

该如何去做呢?那就是要严格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不断加强自我安全意识!!这不仅仅是感恩,更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朋友们,安全从谁做起?安全就从"我"做起吧!!谢谢大家!

第二篇:gps监控操作员安全工作职责 gps监控操作员安全工作职责

2 / 8 现场操作员安全工作心得体会分享()一、专职监控人员应熟悉并掌握监控系统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规程,配备数量应满足对公司所有运行客运车辆全程监控的要求。

二、根据交通情况,通过监控系统平台向运行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发送包括天气、路况、事故等信息。

三、对脱离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并迅速排除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对营运车辆超时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等交通违法信息,应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并在7天内进行相应处理,做好相应的记录。发现重大(严重)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要接受相关领导或其指定、监督操作的技术人员对gps系统进行正常的升级、修改、维护、拆装、调试。发现有关人员对监控系统有非法指挥、非法操作等行为,要予以制止、举报。

六、做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高管对公司营运车辆下发的《违法通知书》记录,并督促处理,及时收取处理反馈意见。按月进行统计报部门负责人。

七、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做好车辆监控日常记录和上下班的交接。

第三篇:吊车操作员安全保证书 公司名称项目部

3 / 8 现场操作员安全工作心得体会分享()吊车操作员安全责任书

为强化机械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提高机械运行质量。操作员(以下称乙方)必须向项目部(以下称甲方)承诺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1、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限位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来自)检查试吊并办理签证手续。

2、钢丝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4、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5、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6、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7、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4 / 8 现场操作员安全工作心得体会分享()8、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9、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下落时动作应缓慢。

10、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切断电源,并关门上锁。

14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15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2)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3)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本责任书一式贰份,责任人(乙方)、项目部(甲方)、工区或班组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离开本项目工程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第四篇:平地机操作员安全保证书 公司名称项目部平地机操作员安全责任状

为强化机械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提高机械运行质量。操作员向项目部签订本责任书并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作业前的准备

1、发动机部分,按柴油机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2、机械在发动前,先将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各操纵杆置于停车位置,然后再启动发动机。

3、应检查作业场地周围有无障碍物和危险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平整,便于装载机和汽车的出入。

4、平地机应先无负荷运转3~5min,检查各部是否完好,确认一切正常后,再开始装载作业。

二、作业和行驶的要求

1在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刮刀和松土器应提起,刮刀不得伸出机侧,速度不得超过20km/h。夜间不宜作业。

6 / 8 现场操作员安全工作心得体会分享()2刮刀的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作业中刮刀升降量差不得过大。

3遇到坚硬土质需要齿耙翻松时,应缓慢下齿。不宜使用齿耙翻松坚硬旧路面。

4在坡道停放时,应使车头向下坡方向,并将刀片或松土器压入土中。

三、作业后的要求

1、应停放在平坦、安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将铲斗落到地面;长时间停车的,必须垫好轮胎以防滑动。

公司名称项目部

2、停机前,发动机应怠速运转5min,切忌突然停车熄火。 3、按保修规程的规定,对装载机进行例保。

四、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责任书时,知悉上列各条款内容,并愿意自觉遵守执行。

五、本责任书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和乙方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至甲乙双方解除关系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乙方签字:年月日 第:操作员安全操作规程

7 / 8 现场操作员安全工作心得体会分享()生产线操作员安全操作规程

1.每次开机前,必须检查主机检修口是否关闭,防止主机里面有人作业的情况下,盲目开机.2.每次开机时,对于前皮带电源应首先点动数次,每次点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秒,然后再启动,不得一次启动电机.3.生产钱检修时,应在维护人员填写《安全登记表》后,关闭控制台所有电源,拔下控制台电源钥匙;将控制台和配电柜的钥匙交给维修人员.按下主机旁边的红色紧急制按钮,并在生产钱台上,摆放警示牌.4.生产线检修时,如机修或电工要求操作员开动生产线时,操作员应通过对讲机重复对方要求,在得到对方肯定的答复后,方可开机.5.生产线清理混凝土结块时,应在普工填写《安全登记表》后,关闭控制台所有电源,拔下控制电源钥匙;关闭配电柜的电源,拔下配电柜钥匙;将控制台和配电柜的钥匙交给普工.按下主机旁边的红色紧急制动按钮,并在生产线操作台上,摆放警示牌.且在任何情况下,如需打开砂石中途缸、或转动主机、或开关放料口斗门,都必须普工在《安全登记表》上签名确认.6.遇生产正在检修或清理混凝土结块时,操作员应坚守工作岗位.确需离开生产线时,必须经调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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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机的使用实训报告篇四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

企业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方和职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指导,采取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协调,对工资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指定。

双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补充并通知对方。

第九条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为三至九人,且不得相互兼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女职工、残疾职工人数分别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残疾职工代表。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聘请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日内在本企业公布。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三)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协商代表同意,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协商之日。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终止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企业应当与本人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八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某项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津贴、补贴项目、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和劳动定额标准;

(六)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七)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九)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以及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相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企业的人工成本;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三)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五)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七)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职工方可以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或者亏损时,可以向职工方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协商要求。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并在答复后十日内进行协商。

要求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职工方根据下列规定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一)企业工会在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确有必要协商的事项可以组织提出;

(二)大中型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小微型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提出。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而未组织提出协商要求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级工会的组织、指导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企业其他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首次会议召开五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协商要求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不得泄露协商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六十日,自协商一方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之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三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自首次会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均可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协调,或者组织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单位共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协调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三十一条 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获得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自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协商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并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要求书、答复书;

(二)工资集体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代表资格证明;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协商双方;协商双方应当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修改,并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重新报送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及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级工会。

第三十五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订立或者续订工资集体合同。

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除第二十二条以及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方和职工方不得再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权和注册资本增减等事项,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按照工资集体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将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条 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 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尚未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行业或者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已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求本行业、本区域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和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职工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六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协商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由企业依法支付赔偿金。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四)有其他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优评先。

第五十条 职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方或者职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或者有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协调或者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相机的使用实训报告篇五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护理技术的发展也日新月异,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如长期不接受学习和新的信息,会让护理工作停滞不前,护理的质量也会下降。很荣幸我能参加这次肿瘤护理新理念。新技术培训,和来自全省各家医院肿瘤科护理同行在延炼商务酒店参加这次为期两天(6月29—6月30日)培训。

临床上注重基础护理教学,肿瘤护理理论和护理技术的讲学及传授内容偏少,此次肿瘤专科护士培训内容非常丰富。培训内容有:

1、安全护理分享与思考;

2、肿瘤专科护士的角色和临床应用;

3、癌痛规范化治疗;

4、乳腺外科治疗进展;

5、化疗药物安全给药;

6、肿瘤科护理人员心理调适;

7、肿瘤治疗进展;

8、食物营养与癌症预防;

9、det评分表的临床应用;

10、肿瘤患者心理护理;

11、肿瘤患者的癌痛管理等。这些内容让我受益匪浅,并且从内心认识到肿瘤并非绝症,它属于慢性病的范畴。

为期两天的紧张学习,丰富了我的肿瘤专科护理知识。从癌症的预防,食物营养的选择,癌症病人的心理护理,化疗护理,安全给药及肿瘤治疗进展,尤其是癌症病人的疼痛护理和治疗。在以前的癌症治疗中并不是特别关注病人疼痛,癌症病人约有62%会出现疼痛,让病人特别痛苦,加重病人心理负担,影响治疗效果。主动询问病人是否疼痛,评定疼痛程度,按阶梯用药。减轻病人痛苦,使病人更好地接受治疗。还有化疗知识的学习,如何正确配置、合理使用、使用中如何更好的进行职业防护。更好地保护了自己。刘彦君老师讲的肿瘤科护理人员心理调适,帮助我们解压,特别感动。

通过这次肿瘤专科的培训和学习,我收获了很多。使我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加强了责任心,掌握了沟通技巧,丰富了健康教育知识和更专业的专科护理知识。

以上是我的`一点体会,非常感谢护理部和护长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同时我向领导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取长补短,为患者奉上我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