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开始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公告(实用5篇)

小编: 紫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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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开始篇一

(一)考试时间为2019年 6月23日上午9∶00—11∶00。

(二)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和农村工作能力测验》。

(三)公布成绩的时间为7月下旬。

(四)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各设区市,报考人员在填报岗位所属的设区市参加考试。考试题型为主、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区域填涂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区域作答。

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班。

(五)应试人员应遵守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执行。

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开始篇二

为确保我市20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16号)和《关于做好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募对象和条件

2009年,全市共招募21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服务时间为2年。招募对象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市生源2008届、2009届毕业生,个别岗位根据需要可扩大至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地生源本科或本市生源专科的2008届、2009届毕业生。招募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拟招募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宣传动员

(一)宣传口号

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二)宣传动员

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及相关政策,深入“三支一扶”大学生重点来源高校宣讲优秀“三支一扶”大学生先进事迹,营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良好氛围。各高校要开展有针对性地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教育,积极发挥导向作用,引导毕业生树立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需要的地方去的就业观念。要利用校园广播台、校园网、公告栏等,向毕业生宣传“三支一扶”工作政策和措施,发布招募信息,开展招募咨询等,切实做好对毕业生,尤其是相关专业毕业生的动员工作。

三、岗位征集

(一)5月15日前,各区县人事局会同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按照塘沽、汉沽、大港三区各招募10名,其他9个涉农区县各招募20名,全市共招募210名高校毕业生的计划指标,及时收集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空缺岗位的需求信息,填写《天津市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基层需求信息表》,报市“三支一扶”办。

(二)市“三支一扶”办汇总、整理岗位需求信息后报全国“三支一扶”办。

四、组织招募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招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

5月24日前,市“三支一扶”办在本市各大报刊、天津人事信息网()、北方人才网()和各高校校园网上发布招募公告,向社会公布今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咨询电话等事项。

(二)报名审核

市“三支一扶”办委托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报名工作,报名时间为5月26至29日。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高校毕业生通过登陆北方人才网填写报名信息。各区县“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对报名大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在收到毕业生填写的报名信息后,及时对照招募要求进行审核,并在24小时内将审核结果反馈报名学生。

(三)考试

市“三支一扶”办委托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为6月7日。考试工作全市统一进行,考试内容为毕业生基本素质测试。根据考试结果,市“三支一扶”办分别对每个招募岗位报考学生进行排序,对无人报考的岗位和成绩合格人员较少的岗位进行调剂,按照1:2的比例(因报名人数少或考试合格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岗位,也可按1:1的比例)确定考核名单。

(四)考核

各区县“三支一扶”办按照考核名单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考生的综合素质和现实表现。发现不符合招募要求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同意,区县“三支一扶”办书面通知考生。对空出的岗位按照考试成绩进行递补,形成面试名单。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实施。市“三支一扶”办按照考生综合成绩(考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和报考岗位对考生进行排序,确定体检名单。

(六)体检

市“三支一扶”办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健康状况要求(见附件1),按照1:1的比例对面试合格的考生进行体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考生,所缺岗位按照排序名单顺次递补。递补考生体检结束后,确定拟招募人员名单。

(七)确定人选

市“三支一扶”办对拟招募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6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各区县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附件2,可从天津人事信息网和北方人才网下载)。

(八)岗前培训

市和区县“三支一扶”办分别对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培训。市“三支一扶”主要培训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等。各区县“三支一扶”办对本区县录用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本区县基层工作,尤其是教育、农业、卫生和扶贫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乡镇有关业务工作等。

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附件3,可从天津人事信息网和北方人才网下载)。“三支一扶”大学生按照区县“三支一扶”办指定的时间报到上岗。

五、服务期间的管理

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训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一)户档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为本市生源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上学的,服务期间,其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毕业院校,免收服务费。“三支一扶”大学生为本市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校上学的,服务期间,其户籍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免费保管。非天津生源天津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户口由原毕业院校免费保存;服务期满在津就业的,按接收非天津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户口可转至所在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考核不合格或2年内本人申请解除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或回生源所在地。党团关系随本人转移。

(二)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2009年9月1日起,在“三支一扶”岗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按每人每月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第二年按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三)日常管理。市“三支一扶”办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加强监督,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作为发放各项补贴的依据。建立“‘三支一扶’志愿者之家”论坛,随时掌握动态信息,搭建沟通桥梁。

各区县“三支一扶”办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岗位及住宿、安全、卫生等后勤保障措施,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县团委择优选拔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或从事团的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业务培训机会。服务单位要随时掌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出勤和工作情况,对在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大学生,要及时核实情况,逐级上报区县和市“三支一扶”办,自下月起,停发其生活、交通补贴等各项费用。

到农村基层医疗单位工作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满一年的,可由服务单位开具证明,报名参加由市卫生局组织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考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平时考核,区县“三支一扶”办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主要围绕“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或从事乡镇团的工作的大学生,除上述内容外,还要由区县团委会同乡镇党委对其在团的工作岗位上的表现情况进行专门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五)争议处理。因履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就业政策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精神,全力做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问题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并考虑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关于做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津人〔2008〕54号)相关政策,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七、组织领导

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由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2009年“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和指导,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招募、培训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制定工作方案并协调方案的.实施;市教委负责协调高校,开展宣传动员,组织有关招募工作,并做好服务期满的派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三支一扶”财物管理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协调落实服务单位、岗位等工作;团市委负责确定到乡镇团委工作人选,并协助办理相关任职程序。各区县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也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及时解决“三支一扶”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三支一扶”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2.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

3.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

附件1: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留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均不能参加: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除上述病例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能否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由市“三支一扶”办研究确定。

附件3: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

甲方:(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区县“三支一扶”办,以下简称丙方)

经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审定确认,甲方将在乙方从事“三支一扶”服务。服务期为2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维护“三支一扶”工作各方的正当权益,规范各方在服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三支一扶”工作顺利进行,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

3.服务期间,享受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如周末、节假日正常休息等;

4.参加乙方组织的相关培训、交流等活动;

6.服务期满,取得个人工作情况鉴定材料;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扎根基层、自主择业或创业;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甲方义务

1.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时间到岗服务,并服从乙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岗位调整;

5.服务期满,应参加相关考核工作,并递交工作总结;离岗前须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

2.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对甲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3.对甲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平时考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四条乙方义务

1.在丙方的指导、监督下对甲方进行日常管理;

2.落实甲方在服务期间的服务岗位;

4.做好甲方在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在甲方发生意外或伤病时给予帮助;

5.配合丙方对甲方实施年度考核与服务期满考核;

6.因不可抗力、甲方擅自离岗或者甲方身体状况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单方解除协议,并书面告知甲方。其中,因甲方身体状况原因解除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丙方权利

1.按照“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对甲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甲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丙方义务

1.指导、协调乙方落实甲方在服务期间的服务岗位;

5.及时向市“三支一扶”办上报本区县“三支一扶”工作的相关情况;

6.甲方在服务期内首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丙方可以解除协议,并书面告知甲乙双方。

第七条甲方无故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侵害乙、丙双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乙、丙双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乙方或丙方无故中止协议,致使甲方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或丙方的法律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或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期间,因甲方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承担,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市“三支一扶”办备份一份。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开始篇三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成绩良好,具备服务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吃苦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

(二)符合招募公告中拟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户籍、从业资格证书等其它条件。

专业分类参照《学科专业目录汇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版)执行(见附件2)。

支教岗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层次和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的高校毕业生;支医岗位必须是医疗卫生类专业高校毕业生。

岗位有户籍要求的,往届毕业生是指2019年5月(含)为该岗位要求户籍,应届毕业生是指入学前为该岗位要求户籍。

(三)身体、时间等条件必须能保证“三支一扶”两年服务期的完整性,并能胜任所报岗位的志愿服务工作(如不能保证两年服务期的完整性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期满考核将评定为不合格,不享受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优惠政策)。

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复取得过“三支一扶”人员资格的,不能再报名参加“三支一扶”招募考试。

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开始篇四

各市(地)、农垦总局“三支一扶”办,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39号)要求,为做好今年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招募计划

今年,我省将招募20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20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除外)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为2年,期满后自主择业。

二、宣传动员

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及其重要意义和基本政策,以及大学生在基层服务的突出业绩、先进事迹和各地及用人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确保广大毕业生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为“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招募

(一)公布招募岗位信息。5月10日前各市(地)报送岗位需求信息,省“三支一扶”办制定具体招募计划,各市(地)确定具体招募岗位,5月底前省“三支一扶”办在《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公布招募岗位信息。

(二)报名。6月10日前,志愿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上报名,同时下载并填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由学校签署意见。今年,要加大对农村基层急需的医学、农科类以及较高学历和困难毕业生的招募力度。

(三)考试考核。6月20日前,各市(地)要对报名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印制的试卷,组织资格审查合格的毕业生进行考试考核。

(四)公示、体检。6月底前,各市(地)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人选,并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省“三支一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明确的体检标准,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公示后的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毕业生名单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同时下发《黑龙江省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三支一扶”大学生持《通知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单位报到,各服务单位要做好接收工作。

(五)岗前培训。各市(地)、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利用一定时间集中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等。

四、服务管理

(一)各市(地)“三支一扶”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要加强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联系,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随时掌握动态信息。要根据《黑龙江省“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银行卡(或存折),确保按月足额发放生活(工作)补贴。要指导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食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要择优选拔1至2名条件适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协助县团委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三)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食宿,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支医大学生,其服务期间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医疗机构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由试用医疗机构为支医大学生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服务地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试用期满后,应安排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服务。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应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再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优惠政策。

(五)“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可由学校迁转到省人才中心,或根据本人意愿迁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一律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场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要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的党费、团费参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

五、评估考核

(一)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考核。县(市、区)、农垦分局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要进行专门考核),考核以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为主要内容,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二)7月15日前,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全面考核,考核材料(具体式样见附表)装入本人档案。7月20日前,上报省“三支一扶”办(拟评为优秀等次的,须由市地“三支一扶”办上报其事迹材料)。省“三支一扶”办将根据考核情况,颁发由全国“三支一扶”办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六、经费保障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根据所从事的岗位,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按月发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上经费的发放,先由县(市、区)财政按月足额垫付,省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有关县(市)。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有关经费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中有关“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促进就业的作用,积极为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一)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切实摸清自主择业和暂未就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底数,依托《黑龙江省“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相关信息,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情况,积极帮助落实就业岗位。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沟通与服务衔接,设立专门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服务窗口,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服务期满后失业时间较长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扶,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二)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服务期满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三)地市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原服务单位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应聘用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地市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可在初试总分中增加20分,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的加10分。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四)服务期满并已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对进入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五)对到我省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重点扶贫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定一至二个级别工资档次或一至二级薪级工资。

八、组织领导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和团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工作,为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省“三支一扶”办联系方式:

电话:0451―82625092传真:0451―82649971

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开始篇五


1、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品德优良,作风踏实,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2、专业知识扎实,按时获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组织协调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较强,有发展潜力,综合表现比较突出。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1999年1月1日以前出生)。


4、身心健康,符合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2)现役军人;


(3)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曾被国家和我省基层服务项目录取过的人员不得再次报考;


(5)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被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符合我市对岗位需求、专业及其他条件作出的补充规定。


考生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本补充规定和《2017年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公告》。


三、招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