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高中生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精选5篇)

小编: 飞雪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高中生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篇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浮具,是指旅游经营者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活动时,除船舶以外用于搭载游客的器具总称。

高速船,是指依据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进行检验,取得相应证书的船舶。

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不直接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但其经营活动涉及水上游览活动时,经营者的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水上游览活动安全纳入经营者安全生产范围统一实施管理。

前款水上游览活动的游艇,按照游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水上游览活动的农用自备船,按照农用自备船的有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高中生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篇二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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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篇三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经过工商登记,并依法取得水上游览活动的经营许可或者经营权。

第五条 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涉及内河通航水域内旅客运输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第六条 非通航水域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将水上游览活动项目批准文件、游览活动说明和法定登记、检验的船舶及其船员适任材料等,在开业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旅游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查验备案材料、核实其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项,依据本办法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连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备案材料收存清单》,一并送达旅游经营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应当同时送交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组织研究,并在开业前落实相应安全管理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是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生产条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布设的突发事件救助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处在可以适时启用的应急救助状态。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避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措施;

(九)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相应水上游览项目安全管理需要的专职项目管理员和专职救生员。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设覆盖游览专属水域与岸线的视频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实施后台巡视和管理。

视频和电子信息应当按照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向其同步传送。

第十二条 新增水上游览项目时,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评价,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意见应当作为旅游经营者、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水上游览项目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用于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码头,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设施应当满足船舶的安全靠离,符合相应水上游览项目游客行走、上下船舶的安全技术条件。

码头和其他靠泊设施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

第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兼顾游览专属水域的水深条件、河床平整程度、岸坡型式等客观因素,合理划分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设置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边界警示标志。

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项目使用的码头或者其他靠泊设施应当设置告示牌,标注水上游览项目规程、游客须知和水上游览项目平面图等。

内河通航水域、渔港水域不得规划建设由游客自行操控的体验休闲、趣味竞技等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游览项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渔业养殖规划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禁止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设置游览船舶航线时,应当与河道、湖泊的泄水口门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或者减少游览船舶之间的平面交叉相遇,航线不得横穿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

高速船航线之间、高速船航线和其他船舶航线、高速船航线和游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动水域边界线之间,应当留足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在游览专属水域设置的自用船舶加油(气)设施,应当具备相对独立的、封闭的作业专用码头或者场所,与游客通道或者游客等候游览场所保持不少于18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游览专属水域与岸线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制止和本单位无关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或者影响本单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不听劝阻、其行为扰乱本单位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报请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游客落水、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险情或者人员伤亡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自救和疏导;发生人员伤亡、失踪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游客人身安全的险情,旅游经营者应当将遇险或者伤亡事故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时、如实报告负有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

高中生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篇四

江苏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全文)

《江苏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的出台旨在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风险,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紧密融合,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7月20日

为防范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风险,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知识产权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紧密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创新驱动发展基本制度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7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苏发〔20xx〕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投入数额较大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主要包括:

(四)省政府认为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评议的经济科技活动。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等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为政府部门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提供决策参考。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应当及时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知识产权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所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别、数量、法律状态、权利续存期等;

(二)所涉及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和对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所涉及知识产权与项目、技术方案的相关性;

(五)项目、技术方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规则、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

(八)其他应当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自行开展,或者委托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但不得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费用。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或者委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科学、公正、及时提出知识产权评议意见和建议,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报告。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引导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切实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在知识产权评议中,相关人员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操纵评议结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中生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内河水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有关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统称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从事水上游览观光、休闲竞技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旅游景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以外的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水上交通安全备案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指导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工商、质监、体育、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水上游览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