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学人身安全教育教案(汇总5篇)

小编: 纸韵

作为一名教师,通常需要准备好一份教案,编写教案助于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那么教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教案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小学人身安全教育教案篇一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教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侮辱、殴打教职员的;

(二)侵占、破坏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三十五条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学人身安全教育教案篇二

她,虽然是个女孩,但是“心狠手辣”。

她,曾经是我的朋友,可现在不是了。

她,就是“臭名昭着”的ksy。

这一次,她又开始“发功”了。

星期五,牛老师让办小报,广播一停,kry第一个就把手指向我,令我气愤。

这还算好的呢!让我们把“时间磁带”倒回去看看。

一个周一的上午,阳光明媚,我们来到操场上参加升旗仪式。我跟ksy开玩笑,轻轻拍拍她的脸,“啪”,她也摸摸我“啪”。我提醒他:“我的眼镜哎,要掉 了!”她又一次摸我,“啪!”我的眼镜被她的中指一带,真的掉到了地上。“你弄得吧?”我带着哭腔大喝一声。“是你自己甩掉的……”她还想解释什么,可是 要升旗了,我们不能再说什么。

同学们见了我失魂落魄的样子,关心地问我:“怎么了,陈钟镝?”我带着哭腔答道:“ksy她……她把我的眼镜碰……碰碎了!” “快点告诉老师去!” 刘老师听了事情的经过,让我先参加升旗仪式,我就只好听老师的话,怀着悲痛的心情参加了升旗仪式。

晚上,我打电话给ksy,她说她向妈妈汇报了“真相”:第二次,ksy想摸摸我,可我却自己把头一甩,把眼镜甩掉了。——瞧!她一点责任都没有了!听到这 个结果,我心里狠狠地说:“好啊,你个ksy,这回是你自找的!我就不信了,我!我堂堂一中队长我还治不了你一个区区小队长?哼!不和你玩了!”

妈妈、姥姥支持我的想法。他们说:“钟镝,以后她来电话,咱们不接;她要是跟你说话,你就别理她了呗!”我听姥姥说,ksy的妈妈原来是姥姥的同事,姥姥 非常了解他们家的情况。“知道ksy的姥姥是怎么死的吗?被ksy的妈妈活活气死的!”“还有,知道ksy的妈妈找的对象是警察局的吗?因为她把人打死了 不用偿命!遗传下来ksy也是那种人!”姥姥忿忿地说。

哼,千万别跟这种人说话!听我一句劝。这种人,今天把你眼镜碰碎了不承认,明天就能把你推到河里然后说你是自杀!你身边也许就有这种人,注意防备!

小学人身安全教育教案篇三

主持人合: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主持人甲:我是xxx

主持人乙:我是xxx

(一)、展开联想,揭示活动主题

1、请同学先看大屏幕。

课件出现:各种车辆的喧闹声,接着是紧急刹车的声音,然后是人们的尖叫声,屏幕由黑色逐渐变成鲜红色。

2、主持人甲:刚才你们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

生1:我听到了汽车的嗽叭声,还听到了刹车的声音。

生2:我还听见了一个人的尖叫声,我看见了血流出来了。

生3:我好像看到了一场车祸,人被压死在汽车下面。

屏幕上出现红色的字幕:多么可怕的悲剧。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么没了。

[主持人甲:每个人都有资格享受愉快的生命,但生命的遭遇往往是意想不到的。

主持人乙:总会在那不经意的一瞬间,生命的泉水便会永远消失。

主持人甲:据了解,我国每年大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也就是说每天将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主持人乙:这是个多么可怕的数字!我们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危险可能就在那一瞬间。

主持人甲: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多么珍贵!

主持人乙:是的,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

主持人甲:所以,我们要懂得关爱生命,学会自己保护自己。

合:三(1)班“珍惜生命第一”主题班会现在开始!(生鼓掌)

主持人乙:生命是最宝贵的,它也是脆弱的、不堪一击的。让我们进入第一个环节:]

(二)、闻发布会!让我们警钟长鸣!谁先来?!

[新闻发布会]

(同学们争先恐后地交流自己搜集到的资料)

[主持人甲:数字是枯燥的,但是在枯燥的数字背后,是生命的陨落。

主持人乙:是亲人们的痛不欲生,是家庭永远无法愈合的伤口啊!

主持人甲:每一个健康生命的夭折,都让人倍感心痛。

主持人乙:每一个幼小生命的意外,总是让人揪心。

主持人甲:大多数人对不幸的记忆似乎是短暂的。

主持人乙:安全,人命关天的安全,在平时被人忽视并不鲜见。

主持人甲:大的灾难不是天灾人祸,而是人的无知。

主持人乙:同学们,血的教训,血的不幸,难道这些还不值得我们去注意安全吗?

主持人甲:所以,我们必须要学会自救自护,下面我们进入第二个环节:安全知识竞赛!]

(三)、安全知识竞赛

宣读竞赛规则:

竞赛题有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三类,同组同学可发挥小组合作精神,随时进行补充。(略)

[主持人甲:看来大家掌握的安全知识还真不少呢!

主持人乙:那么,别的危险出现时,怎么办?。

主持人甲:那我们就进入下一个环节吧!]

(四)、合:模拟表演。

[1、舞蹈《21世纪的中国娃》故事情景:一群快乐的小学生在上学的路上,不小心碰到一根带电的电线,怎么办呢?在这危急关头,孩子们用自己的聪明智慧解决了问题,保护了自己。(急救办法:用木棍将触电者挑开。要注意,不能用手直接去拉触电者的身体,以免传电。)

-2、小品:当我独自在家时-------(剧情略)

(有叙述、有表演)

甲:有一根弦它常响在我们身边,

乙:有一根弦它连着我们的生命线,

合:它的名字就叫安全!

甲:安全维系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维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与美满。

乙:可是,我们却经常听到这根弦绷断的声音,看到一些触目惊心,惨不忍睹的场面。

甲:这一幕幕惨不忍睹的画面,让我们看到了那些向花季飞来的横祸,听到亲人们撕心裂肺的呼喊,我们也在经受着血的教训。

合:下面我宣布六年四班《安全伴我行》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乙:现在城市道路较窄,车流繁杂,这就要求我们交通安全意识不断加强。

下面请大家看大屏幕。……

乙:下面请大家说一说你所知道的交通规则。

(同学自由回答)……(后看幻灯)

乙:安全的隐患,不只是在马路上,也存在于我们的校园里。

甲:校园安全?我们的校园很安全啊!

(课件出示)(乙:安全?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有关校园的中毒事件、踩中踏事件、暴力事件、交通安全事件屡见报端,而且每年的安全数字呈上升趋势。教育部、公安部等单位对北京等10个省市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甲:多起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关注。

(课件出示)(乙xxxx年3月23日早上7:20左右,正逢孩子上学的时间,xxxxxxxx延平区实验小学门口,一名男子手持25公分砍刀,连续砍伤13名小学生,其中七女六男,已造成8死5伤。55秒内,刚刚鲜活的生命被疯狂男给扼杀了。凶手名叫xxxx,xxxx年4月30日生,xxxxxxxx人,中专毕业,未婚,原马站社区诊所医生,xxxx年6月辞职。xxxx年4月28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xxxx执行死刑。)

甲:因此,在平时的课外活动中,我们可得随时注意安全了呀。那么在学校里,我们应该在哪些方面注意安全呢?下面我们先做几个选择题。

主持人乙:(课件出示)

1.下课了,不能干什么a打球b追赶打闹c跳绳

2.哪些东西不准带进校门a皮球b三角尺c利器,易染物

3.哪种行为不对a跳高,跳远b攀越围墙,滑楼梯c翻单杠,荡秋千

4.上下楼怎样行:a靠右行b靠左行c左右都可以。

主持人甲:接下来是几个案例。(课件出示:先甲读,后乙读)

……(把幻灯全播放完)

主持人甲:同学们都很聪明,那就希望同学们在学校能够自觉遵守安全规则。珍爱生命,注意安全应该从“我”做起,持之以恒!下面,我们来进行消防知识小问答。

1.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什么材料?(易燃,可燃材料)

2.电器线路破旧应该怎么样?(及时修理更换)

3.电路保险丝烧断,用铜钱代替对吗?(不对)

4.发现火灾怎么办?(赶快拨打1xxxx)

5.携带易燃物品乘公共汽车?(错)

6.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道畅通?(对)

7.消防栓竖在路边碍脚,埋在底下行吗?(不行)

8.火灾袭来时,应该怎么样做?(迅速疏散,逃生)

9.乘坐汽车时,手和头能往外伸吗?(不能)

10.外出野炊,怎样做才能离开?(扑灭明火)

11.发现有人煤气中毒,我们应该怎么样做?

(关阀,开窗,将病人依到室外)

12.小孩外出游泳时,要不要大人带?(要)

13.万一身上着火了,该怎么办?

(就地打滚或用厚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14.跳高跳远时,在什么地方最安全?(沙坑里)

15.假如发了洪水,该往什么地方逃?(高处)

主持人甲:下面请听我们的小记者为我们报道一则新闻。

学生(沈)记者:几个星期前,某校一个中文系大四的女生自杀了。人们在震惊惋惜之余,更多的是觉得生命的意义受到了过轻的估量。

主持人:同学们,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都只有一次,她不像财富能失而复得,也不像离离原上草周而复始。谁失去了生命,不仅仅是自己失去了一切,还要给活着的亲人留下心灵的创伤。

主持人甲:每个人都有资格享受愉快的生命,但生命的遭遇往往是意想不到的`。

主持人乙:然而,总会在那不经意的一瞬间,生命的泉水便会永远枯竭。

主持人甲:衡阳的大火是那样无情,吞噬了多少个年轻的生命!

主持人乙:汶川的地震又是那样残忍,拆散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

主持人甲:灾难的发生对于每个人来说,不分性别年龄,不分贫富贵贱。

主持人乙:无论咿呀学语还是学富五车,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危险可能就在那一瞬间。

主持人甲: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多么珍贵!

主持人乙:是的,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

安全的重要,不是靠说的,我们应该吸取教训。听听现场发布会带来的新闻事件。

合:安全信息发布会!让我们警钟长鸣!谁先来?!

(同学们争先恐后地交流自己搜集到的资料)

主持人甲:每一个健康生命的夭折,都让人倍感心痛。

主持人乙:每一个幼小生命的意外,总是让人揪心。

主持人甲:愿同学们乘上安全之舟,扬起生命的风帆,在知识的海洋里乘风破浪!下面请班主任讲话。

班主任:今天的《安全伴我行》主题班会活动开展的比较成功,你们是21世纪的主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希望大家在今后的日子里能够时时牢记安全知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康成长。

甲:最真诚的友谊是期盼,最良好的祝愿是平安!

乙:最殷切的牵挂是父母,最美好的时刻是团圆!

(《祝你平安》音乐响起,在歌声中结束班会)

(大家写心得的时候说)甲:当你和好朋友肩并着肩潇洒地骑自行车上街时;当你在马路上打闹时;当你横穿马路时;你是否想过这样做可能的后果是什么?安全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尤其是对我们学生来说,只要稍微不注意,后果将不堪设想!父母养育我们,国家培养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健康成长,我们一定要学会自我安全保护,注意安全。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下面我宣布《安全伴我行》主题班会到此结束!

小学人身安全教育教案篇四

现行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11月30日通过,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九)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六)拒绝、阻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二)教职员工,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三)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六)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事件。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小学人身安全教育教案篇五

第二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学校或者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校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第二十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有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因教职员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

本市以市或者县级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公办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其他学校可以参加市或者县级市、区组织的统一投保,也可以单独投保。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本市按照财政预算分级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将保险费用和专项资金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