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管理制度不完善范文(15篇)

小编: 薇儿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兼顾灵活性与刚性,以适应不同环境和情况的变化。规章制度范文的定期修订可以保证其与组织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政府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自行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有关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启动程序;

(九)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调用;

(十一)经费保障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有关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清理事故现场,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不力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审批安全生产事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

区政府值班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应急值班室工作水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15〕27号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应急值班日常值班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担负区政府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区政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条 及时接听电话和接受网络、传真,掌握区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其他形式的重要动态信息。办理向省、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重大、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  保证区政府与省、市政府、区委、各乡镇(办、区)和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企业联络畅通,指导各乡镇(办、区)、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值班管理工作,检查通报全区政府系统、各乡镇(办、区)值班工作情况。协调、督促各乡镇(办、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及企业、社会应急管理工作和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

第四条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要准确、及时、保密、文明。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指导办事,既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当好参谋,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条  值班员应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应有严谨细化、热情周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还要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综合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值班员要善于识别来电真伪,谨防上当受骗,对疑问电话,要及时与有关地区或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人代班、换班或请假时,须经值班室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在值班工作中,值班员要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主动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省内外紧急重大情况,加强舆情分析,并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第九条  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使用专用的《值班记录》本,书写清晰、页面整洁。

第十条  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中,值班员要认真研判,及时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值班员要掌握情况,沟通上下,联系内外,协调左右。特别是在事发初期,根据领导同志的批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筹建指挥中心,必须时现场设立专线电话。始终坚持“快速、准确、周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值班员要将公共突发事件的事发时间、地点、基本内容记录准确后,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如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人员伤亡情况,波及的范围,影响程序等,便于向领导同志汇报。

第十二条   快速传递信息。值班员在受理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后,要迅速按程序报主管领导,填写《值班信息》,报相关领导,并将领导批示精神快速传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如遇紧急重大、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值班员可越级先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同志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报告中须选择通讯手段,严防泄密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值班员要根据公共突发事件不同类型和不同情况,做好通知有关单位赶赴现场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如通知公安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和做好交通疏导工作,通知卫生部门调集急救中心等有关医疗救护单位的车辆和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准备好医院接受伤员,想方设法保证急救药品和血量充足,通知水电部门尽快抢修供电线路,供水管道,尽量减少对周围群众生活的影响,通知电讯部门,尽快恢复电话线路。保障现场指挥中心电话等通讯设备的畅通。向驻区部队、武警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派部队协助地方做好工作。对涉外事件,应上报市应急办通知市外办派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沟通语言,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随领导赴现场的准备工作。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值班室立即进入临战状态,成为连接上下的通讯枢纽,保证领导在现场指挥灵便,各方面联络畅通,准备好赴现场的车辆,携带好无线通讯等应急设备。

第十五条  随领导赴事发现场的值班干部,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领导服好务。

第十六条  值班员接报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后,在处置过程中,要每隔2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值班员要做好交接-班时的值班记录,防止公共突发事件处置断档。值班室工作人员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联络畅通。

第十七条  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对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随时掌握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根据实际需要和领导意图,继续做好协调工作,事件处理终结后,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为切实加强区政府值班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政令畅通,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工作制度

区政府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包括节假日、公休日和夜间)。值班人员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包括带班领导、值班主任和值班员)。值班员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准确传达并认真督促相关指示精神的落实。

二、受理事项转办要求

值班员在接听政务电话时,首先应问明对方姓名、单位、事由、回复电话号码等情况,并做好记录,重要情况应迅速报告值班主任,根据指示及时上报或转办有关部门。公务接洽时要先查明来人身份,无证件者需问明情况,相关事项要做好详细记录,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信息报告制度

重要信息应立即向值班主任报告,根据值班主任指示和要求及时向带班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按照要求抓好落实。涉及重大事故、灾情、疫情及集体上访等信息,应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和区委值班室上报。

四、突发事件(故)报告制度

件(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做好详细记录,同时立即逐级报告。

五、跟踪反馈制度

对一般事件的处理要跟踪问效,并将结果登记存档;对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将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跟踪反馈,并将反馈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遵守保密制度

值班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尚未公开或涉密事件、文件要杜绝泄密现象的发生。

七、交接-班制度

值班员应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期间受理事项逐条完整的进行记录,以便接-班人员了解上一班的值班情况,保证处理问题的连续性。交接-班时,值班人员应认真向接-班人员交代值班情况和需要处理的问题,接-班人需将处理的问题了解清楚后及时处理。无人接-班时不得离岗。

八、定岗制度

值班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安排人员替班,同时报区应急办备查。如因换(调)班等原因发生空岗,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值班室地点:1320房间。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三月份以来,连续发生的五起校园暴-力伤害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温-家-宝、周永康书记等先后作出重要批示。

我们每位教职员工要充分认识当前校园安全工作的严峻性,要增强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发生校园案件的高度敏感性,充分认识做好校园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校要形成“生命第一,警钟长鸣,预防为主,履职尽责”的安全工作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日常管理,狠抓各项科学预防措施的落实,积极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我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在技防人防等方面加大了投入,在全校干部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但我们要清醒认识我校安全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隐患:

一是校园特殊的地理位置,致使进出人员的管理异常复杂;二是交通安全状况不佳,两个校门都处于交通要道;三是校园周边治安情况不佳,时时发生校外人员擂肥、欺负学生的状况,甚至有不法分子混入校园盗窃家长、老师财务;四是校园周边网吧非法经营,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五是门卫管理、教师值日、学生值日管理不到位,没有很好履行各自职责;六是个别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没有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责任;七是校园活动场地、电器等设施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八是安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一些安全管理的制度没有很好得到落实,如门卫管理制度、值日制度、课堂常规、作息时间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九是有些教师利用放学时间、节假日私自补课、有偿家教,也为学生安全带来隐患。

二、要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全体教职员工都要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为保证安全工作的落实,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制、学校领导蹲点制、值日教师督办制、班主任责任制”,并要求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政教副校长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校舍安全、消防安全、校产管理、学校小卖部食品安全由总务处负责;课堂教学安全由教务处负责;学校治安保卫、学生集会、学生课间活动、学生外出活动等安全工作由政教处负责;干部教师值日由办公室负责。

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和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年级组长要负责督办班主任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三、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安全制度,强化责任落实,保障师生安全

针对目前的严峻形势,以及我校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切实保证校园平安、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一是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政教处和少先队要通过广播、板报、电子显示屏对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各班要建立健全纪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班干部的管理作用,发挥学生的监督作用,利用身边发生的事例针对不同学段的学生加强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法制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认真对校园设施及管理漏洞等进行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近期将组织对校园的电器设施、消防设施进一步进行排查,也希望老师们多一份心,多一双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是严格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上课时间及非放学时间,紧锁大门。学校侧门定时开放,早晨6:40开门,8:10锁门,中午11:40锁门,1:40锁门,下午5:00锁门;上课期间学生外出必须有班主任签字或由班主任出面交代,严禁学生单独外出或家长带出;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和查验制度;学校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校门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迟到早退;门卫要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干部教师要有防范意识,要加强校园的巡查,发现不明身份的人在校园要进行盘查,摸清其来校意图,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四是加强教师值日、学生干部值日管理。教师值日必须按时到位到岗,自现在起值日教师要实行签到制,因特殊情况不能值日必须找人换,必须向当天值日的组长请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政教处、大队部要加强学生值日管理,涉及的班主任要大力支持,要将学生值日情况纳入班主任工作考核内容。

五是加强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及其他室外活动课的安全管理。各处室、年级组、教师因教育教学需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活动,必须报校长审批,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学生做操、集会及外出教室上公开课、实验课、体育课等,有关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六是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上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和中途退出。学校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要求学生早到校、晚放学或者中途要学生离开学校,不得将晚离校的低年级学生交给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有偿补课。因教师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教师个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相关教师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七是加强学校早餐食堂管理。严格执行《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买和索证、登记制度,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要加强校内小卖部的管理,严禁出售“三无”产品和危险性玩具。

八是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教师不得安排此类学生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班主任要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九是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第一个发现的教师必须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同时报告学校,告知家长。

改建加油站施工安全制度不完善 赤水消防现场督改#e#

4月6日,贵州省赤水市消防部门对全市各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查,针对正在改建的加油站,现场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施工制度进行了督促改正。

根据加油站提供的装修图纸,监督人员现场查看了需要改建装修的实际地点是否和所提供的图纸一致,并对装修材料进行详细的查看,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针对加油站这一特殊场所,监督人员还对现场施工所用的工具进行检查,查看是否使用电焊、气焊等高危工具,并详细查阅现场的施工制度和临时用电许可证明是否齐全,检查过程中该加油站能够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对施工人员有高度的要求,在现场设置有灭火器器材和沙池,但还是存在一点火灾隐患,如未明确施工现场必须离加油站台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等。

此次检查,现场督改了离施工现场最近的加油站台应停止使用等不安全因素,并对加油站负责人提出了明确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其负责人也表示在施工期间一定高规格注意现场施工安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县政府食堂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食堂管理的整体水平,增强食堂日常工作的规范性、自觉性,为全乡领导干部提供卫生、放心、舒适和优质的就餐环境,维护和确保全乡领导干部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范围:食堂工作人员和全乡领导干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咏笛

副组长:王洪梅 鄢 虎

成 员:杨 柳 代云林 宋利华 刘 伟 梁顺海

王加会 余 频 蒋 琴

(二)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每周对食堂进行一次不定期的质量、安全、卫生检查。

2、每月月底召开一次食堂管理会议,讨论存在的伙食问题。

3、落实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数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4、帮助食堂完善管理规则,使食堂操作运行有序可循。

5、及时做好全乡领导干部与食堂双方意见的反馈和沟通。

三、管理内容

(一)就餐须知

1、每日中、晚就餐标准为四荤一素。

2、就餐一律按规定的时间在餐厅进行,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提前就餐。

3、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餐厅开放时间:

早餐:7:40—8:30,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19:00。

4、全乡领导干部一律统一在餐桌上就餐,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食堂厨房打菜,不在餐厅就餐。

5、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由食堂清洁人员整理桌面,倒置制定桶内。

6、厉行勤俭节约,饭食吃多少盛多少,不够可以再添,杜绝剩菜剩饭。

7、餐厅内禁止吸烟及做除就餐之外的一切活动。非食堂工作人员在做饭炒菜期间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8、外来人员就餐实行报餐制,各部门必须在上午一小时前与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人员衔接并通知厨房,食堂工作人员同时做好外来人员就餐的详细登记。

9、食堂实行一票一筷制,就餐人员一律实行先交票再拿筷子,凡是无票者或是不按规定就餐者食堂工作人员可拒绝其就餐,无票就餐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将由食堂工作人员上报给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二)接待制度

每天如有接待,办公室需在开饭前一小时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准备,食堂工作人员并配合办公室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三)食堂卫生制度

为了保证卫生操作、防止病菌由人体传入食物,食堂工作人

员的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被褥)。上岗时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范围包括食堂、餐厅、仓库、及周边等环境。

2、环境卫生必须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3、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

4、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食品安全卫生

1、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食物: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物;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物;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清洗、加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对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加工。

2、荤素食品分池清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盛放。

3、青菜等容易残留农药的蔬菜须浸泡30分钟以上再进行洗、切。

4、制作肉类应当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无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5、食品充分加热,特别是肉类一定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6、储存材料冰箱冷库不得存入变质、有味、污染不洁的食品,严禁存放化肥、农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7、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变质食品或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

餐饮具的卫生

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餐具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3、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7、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记。

(四)管理规定

1、厨房所有需购物品都必须呈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采购,购回单据按程序:办公室主管签字—领导审核—财务出纳处销账。伙食管理及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及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2、严禁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4、按时开膳,厨师应提高烹调技术,设置品种多样化,荤素搭配,改善员工伙食。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6、餐具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将其拿走供私人使用。

7、厨房、食堂仓库等处的门钥匙应由专人专管,下班后应将门窗锁好;并关好电,水开关。

8、食堂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9、保证按管理处规定的作息时间供应饭菜,维护用餐秩序,讲究文明用餐。

以上制度请大家共同遵守。本制度由太来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1年10月19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所食堂管理,给干部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提供卫生、方便、节约、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竖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服从安排;树立全心全意为财政所服务的理念,全力保证所内干部职工用餐,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1、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1)灵活掌握市场动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采购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必须确保质量并及时入库登记。

(2)不得盲目采购,更不能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3)定期征求就餐人员对食堂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强化整改提高。

(5)做好采购物品管理。随时查看,及时增减,并对入库、出库及库存物品做好登记。

(6)注意安全,提高防火、防盗意识。每次下班前例行检查水、电开关,阀门是否关好,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炊事员工作职责:

(1)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语文明,讲究卫生。

(2)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准时开饭,如工作需要,应延长开餐时间。

(3)本着极端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到饭菜味美,式样品种多变,一周不得只做同一样式饭菜。

(4)严禁采用霉坏、变质的食品原料。

(5)米、菜、肉等要清洗干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食堂、餐厅及周边区域的卫生要天天清扫,餐厅内要做到干净整洁、窗户明亮,通风良好。厨房、操作间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杂物,下水畅通,垃圾及时清理。

(7)各种炊具和灶具每次用后必须及时清洗,随时保持清洁。

二、物资采购及用具管理

1、食堂实行据实报销制度,不搞经营创收。日常采购由食堂管-理-员负责,采购结束后交炊事员确认后使用;大额采购由食堂管-理-员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采购。

2、严格执行财务、采购、出入库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月底由食党管理人员对当月采购的物资进行报账。

3、根据机关用餐情况,积极联系物资供应渠道,保证食品新鲜、卫生、价格合理公道。

4、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用具负有管理义务,用具损坏的要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三、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证就餐人员的饮食卫生。

2、坚持厨房、餐厅每天清扫、擦净,保特卫生、整洁。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勤减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

5、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合理储存食品,

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

6、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坚持餐具用后洗涮,流水冲洗,严禁使用不洁餐具,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7、经常检查食品质量,防止菌变或食物中毒。

四、厨房防火管理

1、安全使用煤火、液化气,对燃气灶具开关、液化气瓶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注意液化气使用情况,发现漏气或损坏立即更换或报修,搬运液化气钢瓶时严禁撞击或挤压。

3、熟练掌握液化气灶、电器的操作方法,工作时严禁离开岗位。

五、用餐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用餐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一律在食堂就餐,就餐费用实行日记帐月结算制度,由干部职工自行负责。机关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就餐。用餐时间除因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时间为:

早餐时间:7:30

午餐时间:11.30至12:00

晚餐时间:17:30

2、会议用餐制度

凡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征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一天通知食堂管-理-员,并在食堂管-理-员处填写《会议用餐单》,由乡长或书记签字后食堂安排就餐;若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经主要领导通知食堂管-理-员后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招待用餐制度

有来客需安排用餐时,接待部门应报经乡长或书记批准并确定用餐标准后,提前通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就餐后分管领导及陪餐人员要在招待单上签字。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通知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手续。

个别村干部因公到机关办事需用餐的由食堂管-理-员统一安排,记录在帐。食堂管-理-员每月底将招待单由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财政所结账。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为了加强县政府机关食堂管理,确保食堂工作质量和食堂有序高效运行,切实解决机关大院工作人员就餐问题,特别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运营管理

1、食堂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食堂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接受机关大院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

3、食堂以“保障供应、保证质量、保本经营、优质服务”为经营宗旨,实行责任制考核。

4、建立食堂管理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加强食堂内部民主管理,确保食堂经营质量和就餐安全卫生。

5、定期向机关大院就餐单位通报食堂经营管理情况,并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措施。

二、食堂服务范围

1、服务对象: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2、服务内容:为就餐人员提供早、中、晚餐。

3、服务方式:食堂实行定价,暂定为早餐每人3元;中、晚餐每人4元。

4、服务时间:服务时间仅限于工作日,节假日一般不提供服务。工作服务时间为早餐7:00——8:00;中餐 晚餐 。

三、食堂就餐管理

1、就餐人员持饭票就餐。按多次由食堂管理人员负责收取。

2、就餐票由需就餐的人员到食堂购卖,可结转下月使用,年末结清。

四、食堂就餐要求

1、就餐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堂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就餐,杜绝浪费。

2、自觉爱护食堂设施和餐具等,人为损坏按价赔偿。

3、食堂提供的饭菜凭票在食堂就餐,杜绝外带。(凭票另行购买者除外)

4、各单位遇到集体性外出或就餐人数有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告知食堂。

五、本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食堂管理,给干部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提供卫生、方便、节约、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竖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服从安排;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的理念,全力保证机关干部职工用餐,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1、食堂管-理-员工作职责:

(1)灵活掌握市场动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采购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必须确保质量并及时入库登记。

(2)每日应按炊事员所列菜谱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更不能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3)定期征求就餐人员对食堂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强化整改提高。

(5)做好采购物品管理。随时查看,及时增减,并对入库、出库及库存物品做好登记。

(6)注意安全,提高防火、防盗意识。每次下班前例行检查水、电开关,阀门是否关好,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炊事员工作职责:

(1)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语文明,讲究卫生。

(2)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准时开饭,如工作需要,应延长开餐时间。

(3)本着极端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到饭菜味美,式样品种多变,一周不得只做同一样式饭菜。

(4)严禁采用霉坏、变质的食品原料。

(5)米、菜、肉等要清洗干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食堂、餐厅及周边区域的卫生要天天清扫,餐厅内要做到干净整洁、窗户明亮,通风良好。厨房、操作间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杂物,下水畅通,垃圾及时清理。

(7)各种炊具和灶具每次用后必须及时清洗,随时保持清洁。

二、物资采购及用具管理

1、食堂实行据实报销制度,不搞经营创收。日常采购由食堂管-理-员负责,采购结束后交炊事员确认后使用;大额采购由食堂管-理-员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采购。

2、严格执行财务、采购、出入库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月底由食党管理人员对当月采购的物资进行报账。

3、根据机关用餐情况,积极联系物资供应渠道,保证食品新鲜、卫生、价格合理公道。

4、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用具负有管理义务,用具损坏的要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三、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证就餐人员的饮食卫生。

2、坚持厨房、餐厅每天清扫、擦净,保特卫生、整洁。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勤减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

5、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合理储存食品,

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

6、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坚持餐具用后洗涮,流水冲洗,严禁使用不洁餐具,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7、经常检查食品质量,防止菌变或食物中毒。

四、厨房防火管理

1、安全使用煤火、液化气,对燃气灶具开关、液化气瓶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注意液化气使用情况,发现漏气或损坏立即更换或报修,搬运液化气钢瓶时严禁撞击或挤压。

3、熟练掌握液化气灶、电器的操作方法,工作时严禁离开岗位。

五、用餐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用餐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一律在食堂就餐,就餐费用实行日记帐月结算制度,由干部职工自行负责。机关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就餐。用餐时间除因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时间为:

早餐时间:7:30

午餐时间:11.30至12:00

晚餐时间:17:30

2、会议用餐制度

凡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征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一天通知食堂管-理-员,并在食堂管-理-员处填写《会议用餐单》,由乡长或书记签字后食堂安排就餐;若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经主要领导通知食堂管-理-员后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招待用餐制度

有来客需安排用餐时,接待部门应报经乡长或书记批准并确定用餐标准后,提前通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就餐后分管领导及陪餐人员要在招待单上签字。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通知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手续。

个别村干部因公到机关办事需用餐的由食堂管-理-员统一安排,记录在帐。食堂管-理-员每月底将招待单由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财政所结账。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食堂管理,给干部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提供卫生、方便、节约、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竖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服从安排;树立全心全意为机关服务的思想,全力保证机关干部职工用餐,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1、后勤人员工作职责:

(1)灵活掌握市场动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采购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必须确保质量并及时入库登记。

(2)每日应按所列菜谱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更不能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3)加强成本核算,要做到日清月结,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4)定期征求就餐人员对食堂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强化整改提高。

(5)注意安全,提高防火、防盗意识。每次下班前例行检查水、电开关,阀门是否关好,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语文明,讲究卫生。

(7)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准时开饭,如工作需要,应延长开餐时间。

(8)本着极端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到饭菜味美,式样品种多变,原则上一周不得重复饭菜。

(9严禁采用霉坏、变质的食品原料。

(10)米、菜、肉等要清洗干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1)食堂、餐厅及周边区域的卫生要每餐一清扫,餐厅内要做到干净整洁、窗户明亮,通风良好,定时喷洒消毒防蝇药液,做到室内无蝇无尘。厨房、操作间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杂物,下水畅通,垃圾及时清理。

(12)各种炊具和灶具每次用后必须及时清洗,随时保持清洁。

(13)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厨艺,做出的饭菜尽量满足不同干部职工的口味,争取色香味俱佳。

(14)不得无故缺勤,不做饭。

二、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证就餐人员的饮食卫生。

2、坚持厨房、餐厅每天清扫、擦净,保特卫生、整洁。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勤减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

5、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合理储存食品,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

6、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坚持餐具用后洗涮,流水冲洗,严禁使用不洁餐具,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7、经常检查食品质量,防止菌变或事物中毒。

三、就餐时间管理

食堂管理人员根据干部当日用餐报告情况及时交代后勤人员。

就餐时间:早餐7:30——8:20;晚餐:5:00——6:00。

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运转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的考勤结果(包括出勤、请休假及出差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

二、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每天早上8:30前必须到岗,各处(室)负责人必须严格本部门的考勤管理,每月向人事教育处报送一次考勤登记表。人教处、纪检监察室及办公室将不定时抽查,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请(休)年假期、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均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交人教处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电话告知,在事后两天内及时补办。

四、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休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休假,由所在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分管局领导批准。

五、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天之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两天(含)以上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局长批准。请事假二天(含)以上,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六、病假二天(含)以上须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除急病和特殊情况,均须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休病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休病假,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七、请(休)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按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八、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休假和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超过假期部分均按旷工处理。

九、全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按要求填写《考核手册》,如实逐日记事。按半年和年终对处(室)负责人的记事本进行检查,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记事本进行检查。

十、干部、职工出差必须是因工作、学习需要,由局领导安排。处(室)主要负责人省外出差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一次,其他干部、职工原则上控制在两年一次。

十一、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经人教处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交人教处备案登记。

十二、凡未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出差的,不得报销差旅费,外出期间按旷工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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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值班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行为,确保值班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接听、记录电话,接待来访人员;负责解答投诉、咨询的一般性问题;负责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二、值班人员应提前做好值班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早退;当日不能值班者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可提前自行调换,并由值班负责人报带班领导。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受理和解答来电、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敷衍推诿。在受理来电、来访过程中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使用规范用语,克服急躁情绪,杜绝过激言语。

四、对来电、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答;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要及时查询或与相关人员沟通后再做答复;对反映的疑难问题要详细做好记录,经整理后转交有关科室或办公室。

五、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时,须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概况,报告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带班领导并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和疏漏。

六、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占用值班电话拨打私人电话,不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八、值班负责人负责组织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工作,值班过程中值班室不得少于2人。带班领导负责检查本班次值班人员的到岗情况。

九、对值班脱岗的直接责任人和值班负责人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考核奖;对无故不到岗人员,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考核奖和当日值班费,一个季度内累计达到两次,取消值班资格。对其他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值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对机关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机关的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工作的组织领导

1.镇机关值班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编组,编制值班人员轮流表,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设一名组长,值班组组长由一名党政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值班组值班时间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7:00至次日早9:00。

2.星期六、星期天(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24小时值班。

3.重大节假日和重要的大型活动的值班由镇政府研究后临时安排。

三、值班组人员的主要任务

1.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的查询。

2.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

3.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

4.向主管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5.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做好值班记录。

四、对值班工作的具体要求

1

1.记录处理各类公务来电,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话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并将电话内容及时报送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值班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除少数人留守电话外,其余人员应在值班党政领导的带领下,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若遇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呈报镇党政主要领导,然后通知相关人员。

3.对市政府及各部局的会议通知和电话通知,要记录清楚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议要求;如遇紧急会议通知,应立即通知参会人员参加会议,一般通知则交由党政办公室办理。

4.值班期间如遇上级来镇检查工作,值班组应负责接待;如遇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作好记录,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不得推诿不办。

5.值班期间如收到上级寄发给党政主要领导的紧急公文或紧急信函,值班组要设法完成公文或信函的发送任务。

6.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如发生机关被偷盗现象,值班人员应立即报案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五、值班人员的职责和纪律

1.值班组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值班人员到岗情况由值班组专人记入《值班记录》内,以确保机关任何时候都有人值班。

机关事务的领导。带班领导向书记或镇长请假,组长向带班领导请假,成员向组长请假。

3.值班人员不准在值班期间和机关内从事娱乐活动。

4.值班总监督:镇纪委书记。值班室要每班有人守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做好对防汛、防火、治安、集镇管理进行巡查的值班记录,经领导抽查,无人接听电话一次视为脱岗,按脱岗处理。

5.凡无故不坚守岗位造成后果的,视情追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

(一)乡干部按编排班次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时间为当日下班至次日上班,节假日为全天24小时),交接-班时间为上午8:30。值班期间应处理好当班事务,并作好签到、考勤等记录。突发事件在积极处理的同时须报告主要领导,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报告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

(二)值班期间,值班干部应保持通讯畅通,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须找人代班,需同时向值班组长和乡长请示。

(三)值班实行书记、乡长督查制。督查时如出现脱岗情况,扣脱岗人员每人每次50元;遇突发(特殊)事件出现脱岗情况,扣脱岗人员每人每次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被市上督查到脱岗的,取消当事人年终奖金的50%。

(四)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各科室是否按规定关好电灯门窗等,对违规现象进行登记,并代其纠正。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室卫生,凡打扫不干净的,下一班组长可以拒绝接-班。

(五)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乡政府公物损失、车辆被盗,由值班人员负责赔偿(注:外来人员寄放在乡政府机关的车辆、物品必须提前向值班组长说明)。

(六)门卫值班负责做好电话接传工作,保持机关大院清洁卫生,确保政府机关安全。

一、镇政府院内机关、财政所工作人员下班、休假期间实行统一安排值班。实行主要领导带班,副职领导和其他干部职工值班,实行一周轮回制。

二、负责下班时间的接待、来人来客、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理。接待要热情、礼貌。

三、负责双休日政府办的电话接听。

四、负责院内院坝和三会议室开会、二楼厕所的清洁卫生。

五、凡发现一次没在岗或工作不到位,扣50元/次。

1、机关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办公室编排的值班表做好值班。

2、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为下午17:30至次日上午8:00,晚上10:00到党政办签到,周六为上午12:00至周日早上8:00,下午4:00和晚上10:00到办公室签到,周日和其他节假日为上午8:00至次日上午8:00,早上8:30、下午4:00、夜里10:00到党政办签到。重大节假日和重要的大型活动的值班,按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执行。

3、值班人员主要任务: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的查询;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向主管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安全防护,保护机关大院公共财产不受破坏;做好值班记录。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值班补助

周一至周五每天每个值班人员补助20元,周六补助50元,周日补助80元,节假日补助100元,负责6758122值班电话的工作人员每次加10元,每季度由党政办进行汇总发放。

5、值班纪律

(1)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做好交接-班,确保机关任何时间都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有事须按规定向带班领导请假,带班领导有事须向主要领导请假。

(2)值班人员因事请假不能值班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及时调换值班人员,不能出现空岗,否则视部门负责人脱岗。

(3)值班人员要按要求和值班时间进行签到,周一至周五不签到的为脱岗,其它时间一次不签到取消当天值班补助,两次为脱岗。脱岗一次取消当月值班补助,脱岗两次取消全年值班补助,脱岗三次停薪待岗,直至党委会研究重新上岗。

一、办公室实行值班责任制,值班室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遇节假日或紧急事项,办公室统一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和领导同志带班。如临时因公因私需离岗的,须经带班主任批准,并找人顶替值班。私自脱岗,按违纪论处,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二、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日志,做到不脱岗、不间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连接、高效运转。

三、值班任务:负责当班的接收、传达和办理上级、各乡镇、各部门通过电话向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答复电话查询;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的通知;负责县政府办公室与上级的电话联系;负责整理编写值班报告;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对于领导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应认真抓紧办理。对紧急、重大事项,应立即电话报告有关领导,做到不误时、不误事、不出差错。

五、值班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机关工作业务,认真负责,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对外来办事的有关人员应热情接待,搞好服务。

六、及时了解、掌握县政府领导外出公务活动情况。县政府领导外出,有关工作人员应提前将时间、地点等情况告知值班人员,到达驻地后还应及时告知住址、停留时间;值班人员应认真登记或记录,以保持与外出领导的联系。

七、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每天由一名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因公出差或抽调下乡,由主任确定顶班人员,带班主任必须全权负责当班事宜,认真检查督促值班人员。

八、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处理好当事宜。如遇重大事项或突发性事件,及时报告带班主任或主要领导,妥善处理。

九、保持值班室安全、整洁,不得随意滞留闲杂人员。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纪委、校办、计财科、总务科、教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纪委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二)计财科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支付工作。

5、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货物和服务类(不含修缮项目、下同)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7、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三)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采购预算。

2、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并负责技术解释。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11月以前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厅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委托人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月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三)采购。计财科按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确认中标供应商。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开标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总务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其余项目验收由计财科组织,计财科、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科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科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计财科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计财科按审批权限办理。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科负责;其余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计财科负责。

符合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委托人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计财科和委托人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政府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1、每周一、五或逢节假日,各部门要彻底清扫卫生区环境卫生,做到干净整洁,无杂物。

2、每天必须打扫办公室及部门所负责的楼道卫生,并保持环境卫生的洁净。

3、不允许在室内外乱丢纸屑、果皮、烟头等污物,不允许随地吐痰。

4、个人着装要整洁,搞好个人卫生。

5、要爱护室内外花草树木及公共卫生设施。

二、检查内容

(一)对环境卫生的检查:

1、清扫的是否彻底,有无遗漏;

2、是否将垃圾倒进指定地点。

(二)对办公楼内卫生的'检查:

1、墙壁是否清洁,有无明显的污迹;

2、楼梯扶手是否清洁。

(三)对办公室卫生的检查:

1、地面是否洁净;2、桌面是否洁净;3、日光灯是否洁净;4、门窗是否洁净;5、办公室内墙壁是否干净;6、垃圾是否清理干净;7、办公室物品摆放是否整齐。

三、检查方式或处罚办法

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部门有关人员,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各部门室内卫生、楼道卫生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如发现卫生特别差的,对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清扫,卫生打扫好的在机关通报表扬。累计有3次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当年不能评为文明科室。

范文二、

为加强机关保洁工作,营造、县政府机关大院良好的卫生秩序和舒适的工作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大力提倡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新风,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开展机关大院“爱卫”活动。

二、搞好室内卫生。办公室和走廊每天至少打扫一次,做到不积尘,无蜘蛛网,无烟蒂果壳等;文件物品摆放整齐,做到窗明几净,整洁美观。

三、注意个人卫生。干部、职工和工作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大方,讲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倒垃圾,保持良好形象。

四、不准在建筑物墙面、楼内乱张贴,乱涂画 

五、不准攀摘花木,践踏花坛草坪。 

六、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倡导禁烟,会议室不摆放烟灰缸,并有醒目禁烟标志。 

十一、机关大院的卫生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检查、督促,物业管理公司保洁部具体组织实施,院内各单位齐抓共管,推动卫生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整改报告

大队收、发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1、凡上级来件、下级请示报告件、同级呈送件等材料都要逐件登记。

2、原则上对紧急、重大或难处理的公文,直接送大队长批阅。

3、对属于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的公文,由分管;领导直接批阅。

4、对需传阅、学习的文件,须按大队长、书记、副大队长、中队长、队员的顺序,逐级传阅、学习,并实行登记阅览制。

5、对上述一切批阅方式,文件最后都要移交档案管理员。

6、谁遗失、丢失、损坏文件,将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对印章管理按照“郑环监[xx]41号文件关于使用新印章及加强印章管理的通知要求,由办公室主任严格管理。

1、印章使用登记制度。除领导签发公文外,使用印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一律填写管城大队用印登记表。

2、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符合用印手续,方可登记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

3、使用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以外使用。

4、已废止的章,应立即上交支队办公室。

5、印章管理员违反上述规定用印的,将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重大问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经费。

1、对办公经费的支出,原则上按本年度财务计划执行,如有变动或遇新增加的重要项目,需立即报请支队办公室等待批示。

2、办理各项经费支出前,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报请大队长批示并填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

3、凡购置小额办公用品,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共同签字,经大队长审核、签字后,内部方可给予报销。

四、劳动纪律制度。

严格按照郑环保[1995]第41号文件〈关于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的`补充规定〉,规范管理。

1、按时到岗和休息。上班前要提前到达打扫所属责任区卫生,到下班时间方可离岗。不得迟到、早退。如有事须向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岗。

2、上班时间不准下棋、打扑克,个人不准打游戏、看碟片、收听广播,不准办私事、干私活。

3、按时参加各种会议,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开会时间不准中途无故退场、不准看与会议无关的报纸、杂志等材料。

4、自觉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不准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或吵嘴斗架,对严重违犯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5、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规定填写请假条,报请大队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返回日期报办公室。返回后及时填写销假条,报于大队长。

办公室对文印管理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禁止浪费”的原则,按支队下发的[xx]0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的要求,规范管理。

大队复印、打印业务,须报请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办公室主任统一管理,实行复印登记、开票、签名制。

以上规定,从即日起大队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违者后果自负。

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各科工作岗位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驾驶员考核另行规定。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工作

主要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和所承担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共性工作

主要包括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集体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机要保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保值班情况;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作风情况。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按百分计算,其中业务工作占60%,共性工作占40%。

1、业务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日常考核记录表》。

2、共性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日常考核评分标准,对工作人员的共性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汇总,汇总情况记入《日常考核记录表》。

《日常考核记录表》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保管,年终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总。

(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成绩按百分计算。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组织部和市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组织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被考核人员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填写《年度考核表》;

3、组织民-主测评,以填写民-主测评票的形式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测评。民-主测评按县级干部(a票)占50%、中层正职(b票)占30%、其他人员(c票)占20%的比例计算得分。

四、考核结果的计算及运用

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被考核人员总分数=日常考核得分×60%+民-主测评得分×40%。

考核结果作为提出优秀、称职(合格)及其他考核等次人员和优秀共-产-党员名单的主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市政府法制办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六、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一)业务工作

1、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无扣分情况的,得60分。其中,宣传工作占10分。

2、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或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适当加1-5分。

3、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因一项工作受到重复表彰的,按最高等次表彰加分,不重复计算。

4、超额完成年度宣传工作任务的,按下列标准加分(一稿多投的,按照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计算):

(1)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发表与工作有关调研或理论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3分、2分、1分;发表新闻稿件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2分、1.5分、1分。

(2)在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发表调研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1.5分、1分;发表信息稿件的,每发表一篇分别加1分、0.5分。

5、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视情况扣1-10分。

6、未按时报送重点工作督查事项进展情况的,每发生一次,科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各扣0.5分;未按时完成重点工作督查任务的,每发生一次,科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各扣2分;未完成重点工作督查任务,或完成任务质量不高,影响单位政务考核事项成绩的,每发生一次,科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各扣5分以上,直至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7、工作不规范,不按工作程序和制度办事,导致工作失误或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一次扣1分;造成较坏影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科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次各扣2-5分。

(二)共性工作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无扣分情况的,得40分。

2、代表单位参加全市性集体活动,获得较好名次的`,每次加2分。

3、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等受到社会好评,为单位争得荣誉的,加2分。

4、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每缺勤一次扣2分。

5、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工作人员遵守机关办公制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发现一次扣2分。

6、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拖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分。

7、无故不按规定值班或擅离职守的,发现一次扣1分,贻误工作或造成较坏影响的,扣2分。

8、违反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有关规定,发现一次扣1分,造成较坏影响的,扣2分。

9、因饮酒或其他原因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分。

10、不服从领导,不维护团结,与他人发生争吵的,一次扣5分;遇事以大局为重,主动避免争执的,一次加5分。

(三)否决事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1、违法违纪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坏影响的。

2、本年度旷工累计超过1天,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

3、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炒股,参与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网上交友聊天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的。

4、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保密工作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七、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加扣分的情形,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未尽事宜,参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科学、客观、公正,提高行政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动态开放、简便易行"的要求,遵循"标杆管理、过程监控、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理念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开展、质量和效率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依法行政以及工作效率情况;

(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和"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是指市政府专门机构运用"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和其他专业方法,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和评估与管理标准对市政府直属单位、区政府和有关专项工作的绩效进行实时、动态的综合评估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原始数据,并通过政府绩效预测分析模型对原始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自动获得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的专门评估系统。

第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进行。

市政府根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思路,确定部分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各区政府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试点单位(以下称被评估单位)。

第七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绩效委),任主任,分管副、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统计、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依照本办法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绩效办)为市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事务。

市绩效办在市绩效委领导下开展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绩效委的主要职责:

(二)审定并批复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方案;

(三)审定市政府直属单位、各区政府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四)组织安排市绩效办的日常工作,受理不服绩效评估结果的申诉,承办其他需要上报市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市绩效办的主要职责:

(二)具体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被评估单位绩效的投诉;

(五)承办市绩效委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三章 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

第十三条 市绩效委根据被评估单位法定职责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以及部门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确定的事项,按照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专项工作独立评估的方式,从共性、个性和专项等三个方面设置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注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公众满意"的导向,具有分析功能、预测功能和调节功能。

第十五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实行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和部门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的事项,应当向市绩效办提出建议,市绩效办审核同意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部门主管的专项工作的绩效评估与管理,市绩效办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六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分别按照市政府直属单位和区政府两个类别进行设置,并实行分级设置。

在设置具体评估与管理指标时,可以采取分三级细化指标的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可对评估与管理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市绩效办于每年初提出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设置和调整的方案,征求被评估单位、数据采集责任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交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八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应当设定相应的评估标准,由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第十九条 市绩效办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报市绩效委审定和发布。

政府值班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节假日值班工作的管理,确保政府的安全和正常公务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工作的组织领导

1.镇政府值班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编组,编制值班人员轮流表,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设一名组长,值班组组长由一名党政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值班组值班时间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17:00至次日早9:00。

2.星期六、星期天(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重大节假日和重要的大型活动)24小时值班。

三、值班组人员的主要任务

1.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的查询。

2.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

3.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

4.向主管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5.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做好值班记录。

四、对值班工作的具体要求

并将电话内容及时报送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2.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值班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除少数人留守电话外,其余人员应在值班党政领导的带领下,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若遇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呈报镇党政主要领导,然后通知相关人员。

3.对县政府及各单位部门的会议通知和电话通知,要记录清楚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议要求;如遇紧急会议通知,应立即通知参会人员参加会议,一般通知则交由党政办公室办理。

4.值班期间如遇上级来镇检查工作,值班组应负责接待;如遇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作好记录,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不得推诿不办。

5.值班期间如收到上级寄发给党政主要领导的紧急公文或紧急信函,值班组要设法完成公文或信函的发送任务。

6.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如发生机关被偷盗现象,值班人员应立即报案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五、值班人员的职责和纪律

1.值班组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值班人员到岗情况由值班组专人记入《值班记录》内,以确保政府任何时候都有人值班。

2.值班原则上一律不准请假,如有特殊事情,可委托他人代值,受委托人必须是同级别,同时必须要提前写请假条交给分管领导。带班领导向书记或镇长请假,组长向带班领导请假,成员向组长请假。

3.值班人员不准在值班期间和政府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值班总监督:镇纪委书记。值班室要每班有人守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做好对防汛、防火、治安、集镇管理进行巡查的值班记录,经领导抽查,无人接听电话一次视为脱岗,按脱岗处理。

5.凡无故不坚守岗位造成后果的,视情追究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值班人员行为,确保值班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接听、记录电话,接待来访人员;负责解答投诉、咨询的一般性问题;负责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其他临时交办的工作。

二、值班人员应提前做好值班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早退;当日不能值班者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可提前自行调换,并由值班负责人报带班领导。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受理和解答来电、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不得敷衍推诿。在受理来电、来访过程中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使用规范用语,克服急躁情绪,杜绝过激言语。

四、对来电、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答;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要及时查询或与相关人员沟通后再做答复;对反映的疑难问题要详细做好记录,经整理后转交有关科室或办公室。

五、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时,须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概况,报告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带班领导并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和疏漏。

六、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占用值班电话拨打私人电话,不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八、值班负责人负责组织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工作,值班过程中值班室不得少于2人。带班领导负责检查本班次值班人员的到岗情况。

九、对值班脱岗的直接责任人和值班负责人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考核奖;对无故不到岗人员,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扣除当月考核奖和当日值班费,一个季度内累计达到两次,取消值班资格。对其他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值班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一)乡干部按编排班次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时间为当日下班至次日上班,节假日为全天24小时),交接-班时间为上午8:30。值班期间应处理好当班事务,并作好签到、考勤等记录。突发事件在积极处理的同时须报告主要领导,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报告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

(二)值班期间,值班干部应保持通讯畅通,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须找人代班,需同时向值班组长和乡长请示。

(三)值班实行书记、乡长督查制。督查时如出现脱岗情况,扣脱岗人员每人每次50元;遇突发(特殊)事件出现脱岗情况,扣脱岗人员每人每次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被市上督查到脱岗的,取消当事人年终奖金的50%。

(四)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各科室是否按规定关好电灯门窗等,对违规现象进行登记,并代其纠正。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室卫生,凡打扫不干净的,下一班组长可以拒绝接-班。

(五)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乡政府公物损失、车辆被盗,由值班人员负责赔偿(注:外来人员寄放在乡政府机关的车辆、物品必须提前向值班组长说明)。

(六)门卫值班负责做好电话接传工作,保持机关大院清洁卫生,确保政府机关安全。

一、镇政府院内机关、财政所工作人员下班、休假期间实行统一安排值班。实行主要领导带班,副职领导和其他干部职工值班,实行一周轮回制。

二、负责下班时间的接待、来人来客、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理。接待要热情、礼貌。

三、负责双休日政府办的电话接听。

四、负责院内院坝和三会议室开会、二楼厕所的清洁卫生。

五、凡发现一次没在岗或工作不到位,扣50元/次。

为使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赤峰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外地区有关政务工作的联络和衔接。

(二)负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党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和管理,联系办理印章制发工作。

(三)负责制定公休日、节假日、夜间值班值宿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办理来电、来函,接收、传递有关信息,接收、办理公休日、节假日、夜间其他单位发来的传真。

(五)接待来客、来访人员。

(六)协助领导处理突发和应急事项。

(七)掌握领导公务活动信息。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值班方式

值班室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日白班由值班秘书负责,夜班、公休日、节假日由办公室干部轮流值班。一般情况下,每周有一位办公室领导带班。主汛期或其它特殊时期实行主任、副主任轮流带班值宿制度。

三、工作程序

值班室受理各种事项,一般情况下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并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迅速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反馈落实情况。遇到特殊紧急事项,必要时可超级上报。

(一)在夜班、公休日、节假日,对上、下级和有关地区部门的正常来文来电做好登记,待上班后交机要室办理;属基层、群众向电话反映的问题,上班后交电话办处理;属紧急重要事项,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受理电话,首先要讲“您好,值班室”,然后要问清发话人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及时准确地按程序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报告。

(三)对邀请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来电、来柬,值班人员要经分管副主任审阅后送办公室主任批示,并根据批示请示相关领导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四)每日下午下班前,了解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领导次日公务活动情况,并于次日早8:30分前打印分送各位领导。

(五)认真接待来访人员

1、对前来联系工作的,要问清工作单位、姓名、职务以及所办公务的内容,按有关规定答复和处理。一时不能作出答复和处理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后再作答复。

2、凡属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问题,可直接介绍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属于群众上访,要及时与信访部门联系处理。

3、要求面见领导汇报或商谈工作的,由门卫通知值班室,值班人员负责与领导联系,而后由值班人员将联系结果告知门卫。

(六)对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要记录在案,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值班要求

(一)值班期间,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做到文电处理有记录,接洽公务有记录,交办过程和办理结果有记录,交-班接-班有签字。

(二)重要或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带班领导报告,不漏报、延误。未经请示,不得擅自处理。

(三)接-班人员必须遵守交接-班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人员如未按时接-班,前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对“空岗”的或不按时接-班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值班交接单》。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讲清当班情况,接-班人员要了解前班人员未办完的工作。此外,还要检查办公、通讯设施是否完好、畅通,各种登记簿是否齐全。

(五)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所办理的保密事项,不得随意扩散领导公务活动信息及电话号码等内部事项。要衣着整洁、举止端庄、态度和蔼、热情礼貌、用语文明。要保持值班室的清洁和卫生,爱护值班室办公、通讯设备,保证正常使用。

为加强机关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干部的从政行为,按照关于治理领导干部“走读”行为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政府机关值班制度。

一、 凡是政府机关职工必须参加节假日、双休日和晚上值班,并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每天必须有一名班子成员当班负责,一名工作人员住在值班室,值班领导如遇特殊情况,经请假批准并委托另外的班子成员负责后方可离开。

二、 除计生服务站人员外,全体机关职工必须按照值班安排表值好班,不准擅离职守,不到岗,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值班领导同意可调换班。计生服务站根据自身实际安排好值班人员。

三、 值班时限。值班组人员值班时限:节假日全天24小时;双休日早上8:30至晚上10:00;周一至周五晚上7:30至10:00。专职值班人员:周一至周五、双休日中午12:00至下午上班时间,下午6:00至7:30,晚上10:00至次日8:30。专职值班人员双休日不准休班,每周只能休息2天,值班日随同值班人员签到。每晚签到时间为晚上7:30至9:30。

四、 值班人员职责。负责接转电话,接待群众,工作联络,安全检查,清洁卫生等,作好值班记录备查,并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帮助群众解决各种急解决的实际问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值班人员严禁酗酒、赌博或进行其他不健康的活动。

五、到岗及脱岗处理。无故不到岗者作旷工处理;被县上抽查值班脱岗,惩带班领导40元/次,值班工作员每人20元/次;被镇上抽查值班脱岗,惩带班领导20元/次,值班工作员每人10元/次;如被办、县府办通报,除按上述规定扣发工资外,并按机关工作考核办法扣分。因突发事件值班不到位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按责任追究制执行。

一、办公室值班实行轮流制。每班由1名科级干部带班,2名工作人员负责,每周轮换1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因事需调班的,科级干部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一般干部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遇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提出意见,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保安实行全天轮流值班,每班必须保证两人。

二、值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及时处理当班期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接到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值班负责人应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并负责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负责人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办理情况。

三、值班人员要认真接听、接收值班期间的来电和传真、电报等文件,及时查看政务专网来文,做好记录并及时向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汇报处理。对各级负责人在文件、电话记录或传真电报上的批示,要及时向有关人员传达,不得延压。要将值班期间受理的业务及事项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交接,避免出现失误和纰漏。

四、对来访人员,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积极办理;来电接听要用语简洁,不得用电话聊天、办私事,不得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

五、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及其他不宜提供的信息。

六、值班人员对办公室安全负总责,协助机关保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检查机关各部门值班和卫生打扫以及门卫值班情况。在值班期间如发生供水、排污、供暖管道破裂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与事务科衔接,并配合有关人员尽快维修。要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值班期间的室内外卫生清洁;遇到闲杂人员进入机关,应主动询问,进行必要的解释引导,确保机关工作、生活秩序安全正常运转。

七、值班期间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值班结束后及时起草制发本周工作概况,对机关部门值班、卫生、早操出勤情况进行通报。值班人员每周轮换一次,交-班时间为每周星期一上午8:30,正常工作日与文书交接-班时间为每天上午7:50,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实行签字制度。

八、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正常工作日值班人员必须全部在单位,周末或节假日必须保证两人同时在单位,值班人员晚上要全部住在单位。

(一)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夜间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夜间值班时间为:当天下午下班开始到第二天8:30;除尘滤布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当天8:30到第二天8:30时。

(二) 值班人员除因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外出。值班室必须要有人值班,夜间必须到10:30才能离开值班室,并认真做好电话接听、记录,本文来自http://处理好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次日与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 机关工作人员值班因事请假必须征得值班班长同意,http://要向镇纪委书记请假,同时要上交书面假条,并如实在值班考勤薄上登记,擅自离岗的,每次扣除奖金50元。

(四) 机关工作人员须在征得值班班长同意后方可相互调班,不准代班。互相调班的,必须是与之相对的人员。压滤机滤布厂家同时凡是相互调班的不再享受值班补助。

(五) 值班期间吃饭,原则上不离镇。

(六) 值夜班期间,如发现无人值班,追究值班人员责任,每次扣除值班班长200元,其他班员100元/人。如发现值班室无人值班扣除100元/人;http://值班期间发生被盗,扣除400元/人。

(七) 交接-班必须由值班班长负责。

(八) 值班领导每月向党政办反馈一次值班考勤情况,由党政办汇总后报财政所备案。

为了规范应急值班秩序,及时有效受理突发公共事件,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置应急值班室,值班室必须设有电话、传真、电脑等值班设施和必要的休息设施。各救援力量应设有固定的值班电话。

第二条制定工作登记制度、保密制度、辅助性制度和值班员职责。

第三条执行值班岗位责任制。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每班应有值班领导1人,值班员1-2人,负责具体的值班业务。

第四条值班领导必然熟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程序和方法,能及时正确处置紧急情况。值班领导应经常检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五条值班员必须坚守值班岗位,履行值班职责。熟悉应急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熟练使用值班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严格保密制度,增强保密观念。严格规范外来人员的接待范围,各种信息材料的保管以及传递都要遵循保密原则;值班日记和值班报告,无关人员不允许随意翻看。

第七条加强值班室办公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和环境整洁,不准在值班室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保持室内肃静。

第八条严格交接-班管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交接-班的'主要内容是:已处理情况;待办事宜;文件资料、值班记录;值班室设施、设备、物品完好情况。

1、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固定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按照值班排序表,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每班值守时间为24小时,8:009:00交接-班。

3、值班人员负责接收、传达和办理上级、部门通过电话向本单位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答复电话查询;负责会议的通知;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凡在值班期间出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值班领导及时处理,特殊性事件、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如实向主要领导和县应急办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特别紧急情况可向县应急办报告的同时由镇党委向县政府和分管副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值班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机关工作业务,认真负责,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对外来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搞好服务。

7、保持值班办公室卫生整洁,不得随意滞留闲杂人员。

一、值班、值宿人员要按时到岗,不准漏岗和擅自离岗。要认真接待来人和电话,做好值班记录,妥善处理各类应急事件。

二、值班、值宿人员不准带其他人员进入总值班室,不准在值班室内搞娱乐等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三、因事、因病或出差等原因不能值班时,要事先向有关领导请假,由总值班室提前安排,避免出现空岗。

四、值班期间如发生突发性事件,要立即向总值班室负责人报告,并同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如超时限,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如发现部门值班、值宿漏岗,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在职工大会上作检讨,取消全年评优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六、爱护值班室备品,搞好防火、防盗及用电安全。

七、安排好节假日值班及日常值宿工作,对当班人必须提前通知到本人。

   八、对上级总值班室的电话及本县内上报的事件,要按时限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不得贻误。

一、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工作。

二、值班人员应按照值班轮流表,按时值班,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值班的,原则上需先自行作好调换,特殊情况再由办公室安排。

三、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值班时不得长时间离开值班岗位,不得在值班室内打牌、下棋。

四、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电话、传真、电报和来信来访的接收、接待和记录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应按办公室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程序及时办理。

五、值班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拨打电话,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确保值班室电话畅通。

六、值班时未能及时处理完毕的事件,值班人员应做好衔接工作。

一、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值班室,承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职责:负责日常来电来访;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职责和任务

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县政府日常值班工作和公休日、节假日值班工作安排。

(二)接听县政府值班电话和热线电话并进行分办和跟踪反馈。

(三)及时接收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影响较大、敏感性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编辑《绥阳县应急信息》,分别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县政府领导和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五)建立值班信息网络和值班通报制度。掌握县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去向、联系方式;掌握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下级政府值班电话;掌握县相关部门公开电话、投诉电话和热线电话。

(六)指导政府系统的值班工作,检查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值班工作、信息报送和办理情况,协调、指导政府系统值班体系建设,保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七)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事项。

二、值班工作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县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逐级上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要逐级向上报告。

(三)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值班信息报送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三、工作办理程序

(一)在值班工作中,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要求,主动了解和掌握全县紧急重大情况,认真分析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二)信息报告程序。按照信息逐级上报的原则,值班室收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经查实后,值班人员要及时报告应急办领导、值班主任、联系主任,并根据值班主任、联系主任的意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和落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经查实,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应急办领导、值班主任;值班主任接报后,应及时作出相关处理意见,值班人员按值班主任意见分别及时向联系主任、带班、分管副和报告(联系股室要协助做好报告工作);值班室迅速将相关领导指示(批示)传达到有关部门办理和落实,并及时反馈;及时编发《应急信息》经主任或分管副签发后报市政府应急办。

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应按规定迅速以电话、传真等快捷形式向有关领导和市应急办报告,再编发《应急信息》(附编辑规则于后)。对接报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性质特殊不宜大范围报送的,可通过《应急信息专报》形式报送。对接报涉密信息,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报告。

(三)应急信息处理程序。在紧急重大信息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在事故现场的同志、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并及时向领导报告,传达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跟踪催办和查办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并向领导反馈,汇总上报各种信息。

(四)热线电话处置程序。对一般性的意见、建议、咨询要认真做好记录,提供咨询服务,做好解释说明、疏导工作;对反应的有代表性的问题报相关领导和股室周知;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和举报内容要认真查询、核实,编写《热线处理单》经主任审签后,送相关股室处理,跟踪办理情况,回复来话人或来话单位。

(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反馈情况,应急事件处置事前、事中、事后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相关各乡镇、单位信息报告情况和落实领导指示(批示)情况及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详细的值班记录。

四、值班工作管理

(一)县政府值班实行、副带班,主任、副主任值班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值班工作,县政府应急办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配合协助值班室做好值班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白班为每日8时至18时,夜班为每日18时至次日8时,白班、夜班人员不少于1人,特殊情况可增加值班人员(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不少于2人)。

(三)实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完成当班各项工作,并做好交接-班后,前一个班次才能下班,未完成交接-班就离开岗位或值班时间不在岗的按脱岗处理;对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责任。因时间关系还没处理完或需继续追踪的事项,上一班次值班人员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当面将值班情况给下一班次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如遇特殊重大情况,要与接-班人员共同处理完后方可交-班。

(四)县政府值班室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值班工作细则。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切实加强区政府值班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政令畅通,促进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工作制度

区政府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包括节假日、公休日和夜间)。值班人员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包括带班领导、值班主任和值班员)。值班员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准确传达并认真督促相关指示精神的落实。

二、受理事项转办要求

值班员在接听政务电话时,首先应问明对方姓名、单位、事由、回复电话号码等情况,并做好记录,重要情况应迅速报告值班主任,根据指示及时上报或转办有关部门。公务接洽时要先查明来人身份,无证件者需问明情况,相关事项要做好详细记录,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信息报告制度

重要信息应立即向值班主任报告,根据值班主任指示和要求及时向带班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按照要求抓好落实。涉及重大事故、灾情、疫情及集体上访等信息,应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和区委值班室上报。

四、突发事件(故)报告制度

件(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做好详细记录,同时立即逐级报告。

五、跟踪反馈制度

对一般事件的处理要跟踪问效,并将结果登记存档;对重大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将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跟踪反馈,并将反馈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遵守保密制度

值班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尚未公开或涉密事件、文件要杜绝泄密现象的发生。

七、交接-班制度

值班员应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期间受理事项逐条完整的进行记录,以便接-班人员了解上一班的值班情况,保证处理问题的连续性。交接-班时,值班人员应认真向接-班人员交代值班情况和需要处理的问题,接-班人需将处理的问题了解清楚后及时处理。无人接-班时不得离岗。

八、定岗制度

值班员因公出差或休假,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安排人员替班,同时报区应急办备查。如因换(调)班等原因发生空岗,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值班室地点:1320房间。

为使乡机关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乡机关工作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时间

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值班时间按工作日的上班时间执行;重大事件发生期间的值班以届时办公室具体通知为准。

二、人员安排

每一个组负责一周,包括双休日值班,办公室负责通知,节假日和重大事件发生期间的值班届时按办公室通知为准。

三、值班人员职责

负责来访来电的接洽商谈,落实上级及领导临时交办

的工作,承担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如遇紧急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意见作出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事件和处理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值班纪律

(一)值班人员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值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严禁脱岗、空岗。因公、因病和因事不能按规定时间值班的,必须提前协调换班,并报知当班领导和党政办。

(二)值班期间,做好保密工作,资料等物品要妥善

保管,禁止外人随意翻阅。

(三)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自觉清扫办公室卫生,保持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并将当班接收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值班结束后及时将《值班日志》交回党政办。

六、值班车辆一律不得私用和外借他人使用,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当班领导同意。

七、凡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欧阳海乡委员会

欧阳海乡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0日

一、办公室实行班余时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由办公室负责人和干事分组轮流进行。

二、班余值班时间为每晚19:3022: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全天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早晨8:00前打扫好单位卫生。晚上住在单位。

三、值班人员负责上班时间之外的单位安全、通讯、文件传递、会议组织、信访等日常事务,处置有关紧急事务、突发事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同时负责督查本周内机关各部门值班、卫生、早操、出勤等情况,协调机关门卫值班。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协助办公室领导搞好职工的考勤登记。

五、值班人员每周轮换一次,交-班时间为每周星期一上午8:30。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实行签字制度。

六、值班期间,干事必须在办公室上班,负责领导可在自己办公室工作。值班期间脱岗按旷工对待,无故不值班造成失误或事故,按组织纪律规定处理。

1、在值班时间内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值班时间白班早8:00-下午6:00,晚班下午6:00-第二天早8:00。白班人员吃饭时间由晚班人员替换。

2、值班时加强巡视检查。白班人员每天要对值班室卫生进行打扫。每天上岗时要进行一次巡查,关好门窗,安置好院内物品。如实填写值班、值宿记录表并做好交接-班,做到准确,及时,具体。对外来办事人员要详细登记,指导办事程序。

3、夜间值班时要加强室外管护,如发现异常或听到异常声音要立即进行室内外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马上汇报给带班领导。

4、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加强防电、防火,坚决避免火灾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经常检查电路及用火场所,防患于未然。遇有火灾、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5、除乡政府工作人员、客人以外,不容留任何外来人在乡政府住宿,也不得容留外来人在乡政府娱乐游戏。

6、管理爱护好乡政府的每一件物品,勤俭节约,避免浪费。

7、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允许离开值班室,如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应找人临时替班,发现漏岗等现象罚款100元。(职工干部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如发现迟到、早退现象参照此规定执行,有事外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8、对节假日(春节、元旦、中秋、端午、五一、十一重大节日)值班、值宿的人员,白班每天补助20元、晚班每天补助30元。补助按节假日值班、值宿表发放,如有极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可自行找其它干部职工串班。

为认真做好市政府机关门卫值班工作,切实维护市政府机关良好办公秩序,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机关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注重仪表、提高警惕,严格要求、大胆管理。

二、按时开关大门,并对机关院内和办公大楼进行巡逻检查,夜间巡逻实行每小时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科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门卫职责,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凭证进入。非机关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登记或取得联系确认后方可进入;无证件人员经登记室联系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进入;发现可疑人员,要仔细询问,及时报告,如有上访人员,问明情况后按群众来访接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凡携带物品出机关大院,门卫人员要认真查看有关证明,并查验物品登记无误后,方可放行。禁止收购废旧物品、推销商品的闲杂人员进入机关院内。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值班期间不准看书、看报、下棋以及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严禁睡觉、会客、同无关人员聊天。

六、值班期间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并做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前应将有关注意事项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七、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和工作区内卫生,确保值班室内外整洁卫生。

第一条  各带班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镇政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二条  及时接听电话和接受网络传真,掌握全镇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其他形式的重要动态信息。负责向县政府办报告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  保证与、县政府、县直各单位和各行政村联络畅通。

第四条  值守应急管理工作要准确、及时、保密、文明。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领导指示办事,既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当好参谋,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敏感性,应有严谨细化、热情周到、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值班人员要善于识别来电真伪,谨防上当受骗,对疑问电话,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在值班工作中,值班人员要按照“及时、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认真办理有关事项。事前、事中、事后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情况。

第九条  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书写清晰、页面整洁,不得在值班记录本上乱写乱画。

第十条  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中,值班人员要始终坚持“快速、准确、周密”的原则,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值班人员要掌握情况,及时报告带班和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  如遇紧急重大、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可越级先向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值班室立即进入临战状态,要成为连接上下的通讯枢纽,保证各方面联络畅通,并准备好应急设备。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接到各类公共突发事件报告后,在处置过程中,要每隔2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接-班时的值班记录,防止公共突发事件处置断档。其他工作人员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联络畅通。

一、值班时间

机关值班采取轮流值班制度。时间从当天上午8:00至次日上午8:00。

二、值班岗位职责

1、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当天事务,接听、处理公务来电,答复公务电话的查询及一般事项,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果断处理好当班发生的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及应急情况,值班人员不能处理的,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汇报。并负责此事跟踪、督办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3、做好值班记录,记录清楚当班所发生的情况,对接听电话要全部如实记录,以备查用。

4、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5、接待来访群众,处理一般的来访事件。

6、向主管领导报告重要事件和重要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关事项。

三、值班要求

1、每天由党政班子成员领导带班。带班领导一般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向乡主要领导请示,乡统一安排调换值班。

2、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不请假不值班或请假后无人替班的视为旷工,按旷工处理。同时值班日所有人员要确保个人通讯畅通。

3、值班人员遇会议、外出等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由值班领导安排其它人员值班后方可离开。

4、原则上值班人员应当日事情当日处理完,特殊情况不能处理完的,须向下一班交接的,要填写好交接-班详细记录,做到准确清楚、责任明确。

5、由乡主要领导不定期查岗,查出不在岗人员后进行通报批评。由于值班人员不在岗被、市政府通报批评的,责令值班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经济处罚。

6、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严禁酗酒、赌博或做与值班无关的其它事项。

为保证省政府与各部门、各市地之间联系畅通,特制订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建立责任制,实行专人昼夜值班。

二、省政府办公厅值班室的主要任务是:接收、传达、处理各部门、各市地通过电话、传真向省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答复电话查询,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电话通知,负责省政府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的传真通信,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对各部门、各市地的电话报告,值班人员要认真、准确地记录,整理后及时送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副主任阅示,并按批示要求印发《值班报告》或办理有关事项。

四、对于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值班人员要认真、抓紧办理;紧急、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反馈。

五、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谦虚谨慎,坚守岗位,搞好交接-班,遵守各项安全保密制度。

六、节假日或遇有紧急事项,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值班,并有领导同志带班。

一、严格上班签到制度。每天上班须按时到办公室签到,上午签到时间夏秋季为8:00前,冬春季为8:30前,下午签到时间为17:00后。任何人不得代签,每缺签一次,罚款5元。

二、严格外出报告制度。正常上班时间内离开大荆须及时报告,镇长、人大主席向书记报告,其他党政负责干部向镇长报告,一般干职工向分管负责干部报告,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有事联系。上班期间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在下午17:00前离开大荆。否则,每次罚款5元。

三、严格有事请假制度。坚持镇长、人大主席向书记请假,副组长、组员向组长请假制度,并及时报办公室登记。一般每人每月请假不得超过1天;产假3个月,婚假7天(晚婚10天),丧假5天,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

四、无特殊情况,节假日按上级有关规定休假,因特殊情况须安排人员值班的,由办公室提前1天通知,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或随意委托他人代班。值班人员要坚持坐守办公室,严格按照《值班时间安排表》值班,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岗且离岗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的,须委托他人代班。代班人员必须是本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班,更不得委托自己的亲属或办公室以外的其他人员代班。

五、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并认真做好电话受理情况记录。要详细询问来电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电话号码、投诉或反映的情况、并认真进行登记。情况登记要真实、详细、准确、清楚,字迹要工整,同时签名并注明受理时间。

六、值班人员在做好日常值班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和室内卫生工作。对群众来访,要做好情况记载,并认真给予答复或交办处理。要经常性地保持室内环境的干净、整洁,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及时关闭空调、电脑、电视、水龙头等。

七、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根据“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对在上班时间和值班时间内接待的来访群众,受理的电话,要按其所反映情况的轻重、缓急、主次,迅速予以处理,决不允许拖延推诿或敷衍了事。对一般性政策咨询,必须在当班当日内予以答复;对一般性群众上访、投诉,能够答复的必须当即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要交由有关部门答复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如实记载;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件,要详细做好情况记载,并迅速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对群众反映的突发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的要求妥善予以处置;对来访来电者,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不准与其发生争执和冲突。

八、干职工考勤值班情况由办公室安排专人逐日登记,并每月通报一次。对迟到缺签(请人代签)、外出不报告、上班早退全年累计超过20次者,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超过50次者,建议将其调离大荆,或来年作待岗处理。

为使镇机关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镇机关工作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时间

值班由当日8:30至次日8:30,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

二、主要任务

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突发事件、电话接听、办理领导交办事件等日常事务,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和防火、防汛工作。

三、具体要求

1、记录处理各类公务来电,值班人员应记录清楚来电话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并将电话内容及时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理。

2、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所有值班组成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并组织人员及时给予妥善解决。

3、值班期间如遇上级检查工作,值班组应负责接待;如遇群众来访,应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做好记录,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推诿不办。

4、值班期间如收到上级下发给党政主要领导的紧急公文或紧急信函,值班组要在1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要领导,并及时按领导意图办理。

四、值班纪律

1、在值班期间,每位值班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请假,不得请人代值班。确需请假的,须征得值班领导同意。

2、遵守值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严禁出现脱岗现象;严禁在值班室打牌。

3、因值班不在位或责任心不强造成上级指示不畅,应急事件处置不当,将严格追究值班领导和当班人责任。

三、值班值宿人员在岗期间不准饮酒,不准将非本机关人员带国土到机关,更不准收留住宿。

四、值班值宿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可疑现象和遇到紧急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同志汇报。

五、值班值宿人员要认真清扫值班室,爱护值班室内的公共物品和设备,造成物品和设备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查当值人员的责任。

六、要节约用电、用水,负责一楼楼前、走廊和厕所电灯的开关,做到天黑开灯,天明关灯。

七、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把当值期间遇到的情况及收到的信件、电话、文件、报纸等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离开。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保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镇内重大情况的动态,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协助镇领导处理紧急重大事务。

二、党政综合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做好当天的来电、来文、来访。对接到的电话、传真以及各级领导电话批示交办的事项,应认真作好记录,属党政综合办办理范围的要立即落实,属于其他单位部门的应及时转办,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工作情况。对来访的群众,应认真热情地接待,能及时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作好记录,并按程序汇报落实或交办其他单位部门。出现群体上访事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来现场处理。对当天的来文、来函等,签收后作好登记,及时送相关领导阅处。

三、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每天必须有一人值班,负责处理本办公室相关公务。

四、值班人员本着热情、周到、礼貌、节俭的原则,搞好当天的公务接待。

五、党政办公室每天值班人员必须负责办公大楼当日公共卫生,保证日常清洁。优质高效办好会务,会议筹备、会务组织规范有序。

六、强化交接-班管理,每天早上7:30时为交接-班时间,交接-班时要将已办和待办的事项以及有关情况和问题交待清楚。

七、本着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值班纪律。如在值班期间出现违规现象,将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机关的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鳌江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镇委、镇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镇及其所属部门的值班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值班工作职责)

值班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五)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值班工作制度

第五条(值班组织形式)

镇政府设立总值班室,办事处、所属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一)镇政府总值班室实行双人专职昼夜值班;

(二)政府机关、办事处、所属部门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办事处、所属部门人员轮流担任。

第六条(值班安排)

镇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工作由镇党政办负责安排,编制好值班工作一览表,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节假日值班)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班:

(一)值班时间按照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通知执行;

(三)节假日期间,加强值班力量,各级领导要轮流到岗带班;

(四)各值班室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综合情况。

第八条(值班记录)

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作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值班交接)

搞好值班交接。交接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保密工作)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

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二条(检查指导)

要定期组织值班工作检查。上级值班部门负责对下级值班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报告内容)

凡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镇委和镇政府主要领导及上级值班室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物资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报告要求)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报告形式)

镇政府总值班室和办事处、各部门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信息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也可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递,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报告时限)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镇政府总值班室和办事处、部门值班室1小时内以口头形式、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也要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

前项所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跟踪反馈)

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主动与办事处、各部门值班室和事发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综合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完毕,办事处、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报告综合情况,包括事件简况、事故损失、处置经过、对事故责任重者处理情况及教训等。

第四章值班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队伍建设)

加强值班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工作。各级领导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业务培训)

要加强对值班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一条(基础建设)

值班室须配备传真机、有线无线电话等通讯设备。同时,要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软件建设)

值班室应配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人员通讯录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预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软件,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明确责任)

党政办公室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表彰奖励)

对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政府食堂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食堂管理的整体水平,增强食堂日常工作的规范性、自觉性,为全乡领导干部提供卫生、放心、舒适和优质的就餐环境,维护和确保全乡领导干部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范围:食堂工作人员和全乡领导干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咏笛

副组长:王洪梅 鄢 虎

成 员:杨 柳 代云林 宋利华 刘 伟 梁顺海

王加会 余 频 蒋 琴

(二)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每周对食堂进行一次不定期的质量、安全、卫生检查。

2、每月月底召开一次食堂管理会议,讨论存在的伙食问题。

3、落实对食堂的饭菜质量、数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4、帮助食堂完善管理规则,使食堂操作运行有序可循。

5、及时做好全乡领导干部与食堂双方意见的反馈和沟通。

三、管理内容

(一)就餐须知

1、每日中、晚就餐标准为四荤一素。

2、就餐一律按规定的时间在餐厅进行,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提前就餐。

3、严格按餐厅就餐时间进餐,餐厅开放时间:

早餐:7:40—8:30, 中餐:12:00—13:00, 晚餐:18:00—19:00。

4、全乡领导干部一律统一在餐桌上就餐,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食堂厨房打菜,不在餐厅就餐。

5、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由食堂清洁人员整理桌面,倒置制定桶内。

6、厉行勤俭节约,饭食吃多少盛多少,不够可以再添,杜绝剩菜剩饭。

7、餐厅内禁止吸烟及做除就餐之外的一切活动。非食堂工作人员在做饭炒菜期间禁止进入食堂操作间。

8、外来人员就餐实行报餐制,各部门必须在上午一小时前与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人员衔接并通知厨房,食堂工作人员同时做好外来人员就餐的详细登记。

9、食堂实行一票一筷制,就餐人员一律实行先交票再拿筷子,凡是无票者或是不按规定就餐者食堂工作人员可拒绝其就餐,无票就餐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将由食堂工作人员上报给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二)接待制度

每天如有接待,办公室需在开饭前一小时通知食堂工作人员准备,食堂工作人员并配合办公室人员做好接待工作。

(三)食堂卫生制度

为了保证卫生操作、防止病菌由人体传入食物,食堂工作人

员的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被褥)。上岗时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不得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范围包括食堂、餐厅、仓库、及周边等环境。

2、环境卫生必须做到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3、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大清扫。

4、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食品安全卫生

1、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食物: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物;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物;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清洗、加工前先检查食品质量,对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加工。

2、荤素食品分池清洗干净,荤素食品分开盛放。

3、青菜等容易残留农药的蔬菜须浸泡30分钟以上再进行洗、切。

4、制作肉类应当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无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5、食品充分加热,特别是肉类一定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

6、储存材料冰箱冷库不得存入变质、有味、污染不洁的食品,严禁存放化肥、农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

7、定期检查库存食品质量,发现变质食品或过期食品,应及时处理。

餐饮具的卫生

1、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餐具消毒必须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3、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7、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做好标记。

(四)管理规定

1、厨房所有需购物品都必须呈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采购,购回单据按程序:办公室主管签字—领导审核—财务出纳处销账。伙食管理及食堂工作人员对各种票证及实物,要严格手续,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2、严禁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4、按时开膳,厨师应提高烹调技术,设置品种多样化,荤素搭配,改善员工伙食。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6、餐具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将其拿走供私人使用。

7、厨房、食堂仓库等处的门钥匙应由专人专管,下班后应将门窗锁好;并关好电,水开关。

8、食堂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

9、保证按管理处规定的作息时间供应饭菜,维护用餐秩序,讲究文明用餐。

以上制度请大家共同遵守。本制度由太来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1年10月19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所食堂管理,给干部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用餐环境,提供卫生、方便、节约、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食堂工作人员管理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竖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服从安排;树立全心全意为财政所服务的`理念,全力保证所内干部职工用餐,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1、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1)灵活掌握市场动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采购米、面、油、肉调味品等必须确保质量并及时入库登记。

(2)不得盲目采购,更不能采购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3)定期征求就餐人员对食堂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强化整改提高。

(5)做好采购物品管理。随时查看,及时增减,并对入库、出库及库存物品做好登记。

(6)注意安全,提高防火、防盗意识。每次下班前例行检查水、电开关,阀门是否关好,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炊事员工作职责:

(1)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语文明,讲究卫生。

(2)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保证准时开饭,如工作需要,应延长开餐时间。

(3)本着极端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到饭菜味美,式样品种多变,一周不得只做同一样式饭菜。

(4)严禁采用霉坏、变质的食品原料。

(5)米、菜、肉等要清洗干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食堂、餐厅及周边区域的卫生要天天清扫,餐厅内要做到干净整洁、窗户明亮,通风良好。厨房、操作间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无杂物,下水畅通,垃圾及时清理。

(7)各种炊具和灶具每次用后必须及时清洗,随时保持清洁。

二、物资采购及用具管理

1、食堂实行据实报销制度,不搞经营创收。日常采购由食堂管-理-员负责,采购结束后交炊事员确认后使用;大额采购由食堂管-理-员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食堂管理人员进行采购。

2、严格执行财务、采购、出入库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月底由食党管理人员对当月采购的物资进行报账。

3、根据机关用餐情况,积极联系物资供应渠道,保证食品新鲜、卫生、价格合理公道。

4、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用具负有管理义务,用具损坏的要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公有资产流失。

三、厨房餐厅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证就餐人员的饮食卫生。

2、坚持厨房、餐厅每天清扫、擦净,保特卫生、整洁。

3、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

4、食堂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勤减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

5、保持食品和冰箱存放食品的清洁卫生。合理储存食品,

做到餐具和食品生熟、荤素分开,防止食品相互交叉污染。

6、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坚持餐具用后洗涮,流水冲洗,严禁使用不洁餐具,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

7、经常检查食品质量,防止菌变或食物中毒。

四、厨房防火管理

1、安全使用煤火、液化气,对燃气灶具开关、液化气瓶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注意液化气使用情况,发现漏气或损坏立即更换或报修,搬运液化气钢瓶时严禁撞击或挤压。

3、熟练掌握液化气灶、电器的操作方法,工作时严禁离开岗位。

五、用餐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用餐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一律在食堂就餐,就餐费用实行日记帐月结算制度,由干部职工自行负责。机关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就餐。用餐时间除因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时间为:

早餐时间:7:30

午餐时间:11.30至12:00

晚餐时间:17:30

2、会议用餐制度

凡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会议主办部门应征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前一天通知食堂管-理-员,并在食堂管-理-员处填写《会议用餐单》,由乡长或书记签字后食堂安排就餐;若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经主要领导通知食堂管-理-员后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招待用餐制度

有来客需安排用餐时,接待部门应报经乡长或书记批准并确定用餐标准后,提前通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就餐后分管领导及陪餐人员要在招待单上签字。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通知食堂管-理-员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手续。

个别村干部因公到机关办事需用餐的由食堂管-理-员统一安排,记录在帐。食堂管-理-员每月底将招待单由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财政所结账。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机关食堂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职能,制定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一)机关食堂必须全力保证局机关的公务招待餐,确保机关干部职工早、午、晚餐供应,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努力保障办公室机关干部加班工作用餐。

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接触食物的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

(十三)局机关的接待餐由局办公室按照相关领导的指示办理。

为使机关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机关食堂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的职能,确保机关同志的身体健康,结合实际特制定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员岗位管理职责

1、确保机关干部职工午餐供应,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2、机关食堂由办公室负责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服从办公室工作人员管理。

3、食堂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定期参加体检。凡患有重感冒、剧烈咳嗽等易传染病症的不得上岗,长期患有传染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食堂工作。

4、爱护公物,食堂餐饮具一律不出借,如有损坏、丢失,需及时上报食堂负责人。

5、食堂工作人员要在菜式的色、香、味上下功夫,端正服务态度,礼貌待人,做到对待机关同志一视同仁。

6、禁止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严禁在上班时间喝酒,按时开饭打菜。

7、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带客人和家属到食常就餐。

8、食堂管-理-员应不定期检查库房,以确保食用安全。

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餐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勤打扫、勤清洗,无“四害”:无垃圾,餐具清洁干净、勤擦洗、勤消毒,做到无毒无菌。菜碗、饭碗在每顿洗净后必须放进消毒柜高温消毒。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冰箱、碗柜要经常清洗。操作间每月彻底清理擦洗1次。

2、严格执行《食晶卫生法》,厨房、饭厅及周围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定位,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和口罩。服从领导、接受监督。

3、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及便后均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可先洗手消毒。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两不":不戴首饰、不抽烟喝酒。

4、餐饮具洗刷消毒要以“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

5、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严禁使用。

6、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8、消毒后的消毒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

用。

9、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储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10、餐饮具保洁柜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l 1、餐饮具消毒专人负责,按照有关消毒方法进行操作。

三、食堂食品采购制度

l、严格执行采购、验收手续。所有食品一律由两位以上采购员同时采购,每天机关抽调两名人员陪同食常采购员进行采购,严把价格、质最、数量关,并在采购单上签字认可,要做到货比三家,对不合质量的厨师,要坚决拒绝使用。要做到人人参与食堂采购,人人参与监督食堂管理。

2、厨师每日 16:30前向采购员提供第二日采购计划。采购员每日8:30前按采购计划将所需货品采购回。

3、厨师根据由采购员签名的原始进料单复核数量,如数量不符拒绝签收,反之厨师要在原始进料单上签名。分管食堂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一次市场询价。

4、每月15 日一20日采购员持每天的原始物料计划单和物料票据报销。正确填写数量并双人签字,签字后采购员按要求将各类原始票据粘到报账名细单上,认真写品名/单价/及金额,送至财务人员进行审核,领导核对签字后方可报销。

5、食品采购要有明细账目, (大米、面粉、豆油、粉条)

等大宗食品采购由机关办公室统一订购,菜式品种和菜式搭配要尽可能多样化,确保所购的蔬菜、肉制品、油等新鲜、干净、安全。

6、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保证员工吃上放心肉、放心菜,把住“病从口入’’关。如因质量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食堂工作人员承担,并扣发责任人当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库房理制度

1、库管人员必须熟悉食品库管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必须做到鲜活餐料验收监督,严格把好质量、数量关,每天对食堂进行一次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做好监督工作。

2、认真核对每一张购货单采购物品的质量、数量、保质期等项目。

3、保管好各种食品有效的法律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一律不予入库。

4、做好物品的进出登记帐目。随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库房食品情况以及食品流通情况。

5、随时随地清查食品,发现有霉烂变质或可疑的食品,即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6、严禁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入库。

7、储存食品的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保持干燥,具有

完整的防护设备,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

8、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保存。

9、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出入库应做好验收签字记录。建立出入库食品帐目。

10、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易爆易燃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禁止吸烟。

11、具有完整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12、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

以上各项制度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严格服从食堂主管部门领导,食堂负责人员和膳食工作人员应经常互相沟通,并主动、积极地听取员工对用餐的要求和意见,共同改进食堂工作,真正把食堂工作做的更好。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范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整改报告

1、职工餐厅实行个人承包,隶属于公司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

2、公司提供现有的食堂设施及用具,做到水、电到位。并按规定按时收取电费。未经公司允许,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餐厅设施。

3、公司办公室有权对餐厅饭菜质量、价格、成本、卫生、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餐厅整改。

4、招待用餐由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入账。

二、职工餐厅岗位设置。

职工餐厅工作人员由承包人决定,保证广大干部职工正常用餐。

三、餐厅管理规定。

1、保证饭菜卫生。首先要保证食品供货来源,由办公室对餐厅进货货源进行检查监督,重要物品进行招标供货,以保证食品的卫生可靠。所进食品如鱼、肉、蛋等和蔬菜要干净、新鲜,生熟肉食必须要分开存放,饭菜内不得有蝇虫等物。

2、职工用餐后,服务人员应及时对碗筷进行消毒和清洗,再次使用不得出现油污。

3、职工餐厅应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及食堂管理办法,保证按时开饭,做到饭熟水开,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如有夜间值班职工需要,十二点前应随时为职工服务。

3、每天饭菜要多样,坚持顿顿有饭菜谱。早餐要有稀饭、玉米粥,各种小菜。间隔,配备豆汁、老豆腐以及各种小吃,如油条、花卷、饼类等;午、晚餐要主食花样不少于三种,菜类要有高、中、低档的品种,要有汤类,并配有档次的炒菜。

4、坚持为员工服务的宗旨,饭菜价格制定合理,公司来客招待要饭菜价格明确,每月向公司对本食堂的经营管等情况进行一次书面汇报。

5、餐厅承包人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征求有关饭菜质量、口味、服务态度、卫生等方面的意见,由办公室负责督促实行。

6、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工作时要穿戴洁净工作衣帽,手指应无烟熏色和污渍,女员工不准浓妆艳抹,不能使用指甲油。炊事及服务人员每年由餐厅自行主动进行一次体检,并持有健康证,不合格者不准在食堂工作。

7、搞好室内卫生。包括工作室、厨房、餐厅(单间与大厅)、卫生间、走廊、门窗及其它所有地方的卫生,不留任何死角。

8、搞好餐厅外环境卫生。其所属卫生区每天必须坚持打扫,如有垃圾要及时清理,因职工用餐人多,频繁,更要不定时的及时清扫,若卫生检查不合格,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9、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计划采购,严禁购进腐烂、劣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10、加强自身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认真负责,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外来客人接待做到热情礼貌,面带微笑,端庄稳重,体现公司形象。

11、重视安全。餐厅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时时处处注意安全,尤其是用电安全,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伙房和保管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下班前关好门窗,检查各开关、设备,督促检查防盗。

12、餐厅有权监督和提醒各部门负责人在用工作餐时及时签字,但不得擅自代替领导签字或涂划。

12、餐厅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业务招待用餐规定”,不得违反或随意更改。

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整改报告

钱账分管即是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一方面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也不是说出纳员不能管理任何账。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账。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登记现金总账和日记账,会计员编制现金日报表。

2.现金开支审批制。

现金开支审批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现金开支范围。

各单位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如职工工资个人劳动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差旅费,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一般单位是由单位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章,交会计入员登录作会计分录,最后交由出纳人员付款。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各单位规定不尽相同。出纳员应根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3.日清月结制度。

由于现金收付业务十分频繁,业务量大,涉及的经办人员多,很容易造成差错,出纳应及时现金进行清点,并与账面数字进行核对。因此,每日终了,出纳都要认真清点库存现金,结出当日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将两者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发现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到了月底,出纳还要按照规定及时结出当月收、付款的发生额和余额,与总账核对,看是否账账相符。

它包括以下几点:

(l)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

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

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人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

(3)现金盘点。

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额。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至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由过失人赔偿。

(4)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