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行为的案例与分析论文(实用12篇)

小编: JQ文豪

在写作过程中,参考范文范本可以帮助我们拓宽思维,避免陷入刻板和俗套的写作模式。接下来是一些范文范本的示例,通过阅读范本,我们可以学到一些优秀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

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成因分析论文

职业学校学生的数量庞大,而大部分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成绩不理想,学习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学习效率较差,这个情况严重影响职业学校的教学质量。分析其成因,解决其方法成为职业学校教师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职业学校学生教师问题。

欺诈性不正当行为的分析论文

谈判专家认为:威胁不是达成谈判协议的最佳手段,使用威胁容易导致与意愿相反的结果。因此,优秀的谈判者从来不采用威胁手段,在表达同样的意思时,采用警告手段,这样就不会引起对方本能反感,有利于谈判的顺利进行。

四、。

又被称为暗盘交易。这种手段很容易凑效,一方获得紧俏物资、重要商业情报,出卖了滞销产品,而另一方则获得大量金钱、实物,肥了个人,害了国家。

五、“人质”战略。

即谈判一方在看准对方必须购买自己的产品(或劳务)时,乘机向对方提出进一步要求,抢高筹码,迫使对方接受。“人质”指对谈判双方有价值的东西,包括金钱、货物、财产或个人名誉。“人质”战略是靠手中王牌的压力达成协议,这样双方关系也不会融洽、长久。

六、假出价格。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一方为了排除同行的竞争,故意虚报价格,以获得与对方的谈判机会,一旦进入实质性的谈判阶段,就改变原先的报价,提出新的苛刻的要求,这时,对方可能已放弃考虑其它竞争对手,只好同意新提的要求。

七、百般刁难。

挑些毛病是正常的,否则就无价可讲了,但是如果不顾客观事实,鸡蛋里面桃骨头,就过份了,尤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一方为了掩盖过错、推卸责任,往往歪曲事实,编造假证,以期蒙混过关。施计一方不断纠缠、无理挑剔,故意拖延时间,把对方磨得精疲力尽,无计可施,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只好妥协、让步。

八、联手游戏。

一般而言,商务谈判的最终目的是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买卖协议,但有时谈判双方并不单纯地为了达成协议而谈判,而且是把谈判作为一种扩大影响,扩大宣传的手段。双方事先安排扣人心弦的谈判,通过媒介引起外界注意,或在履行协议时,一方故意违约,进行仲裁,引起舆诊**,这样,起到免费宣传的作用,扩大双方知名度,达到了谈判目的。这种谈判作法是对大众的欺骗,是不道德的竞争行为,利己而害人,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学校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成因分析论文

(河南省沈丘县第一高级中学)。

摘要:中学生行为异常是其心理障碍的征兆,对异常行为危险信号及时、密切的关注有利于家长和教师更好地开展预防和教育,避免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中学生异常行为的表现会由弱变强。重点分析了中学生异常行为在社会角色方面的表现,达成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也为对异常行为的矫正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行为异常;表现分析;社会角色。

学生行为异常的出现是心理障碍的征兆,也是违法犯罪的信号,预测孩子的行为异常,可以实现对青少年儿童犯罪的早期预防,使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更有主动性和时效性。经常注意中学生情绪的变化,预测中学生的心理发展,观察中学生的行为表现,是家长和教师教育孩子时必须注意的重要问题。

社会角色是一个人在社会的不同地方、场合所表现出的身份。

作为青少年时期的中学生,在家庭所扮演的是儿女角色;在学校是学生角色;在社会上也只能是未成年人应接受教育和照料的角色。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中学生都应该是学习和接受教育的,如果违反了这些角色特点,就是不正常的表现。中学生社会角色方面的行为异常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纪律散漫,逃学旷课。

学生在校偶尔违反纪律这是正常的,如果经常纪律散漫,甚至逃学旷课,这就危险了。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主要的还是缺乏学习兴趣,没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不端正,或受其他不愿学习的同学影响。家长要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发现这种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信心,补缺补差,培养学习兴趣,使他们抓紧时间赶上来。如果家长对此事漠不关心,置之不理,学生很容易会被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带坏,到那时再进行教育,就困难多了。

二、顶撞师长,疏远集体。

尊重师长,对人有礼貌是孩子必须做到的;投入集体怀抱,关心集体,在集体中健康成长是孩子的.需要。

在教育过程中,由于我们没有注意批评的分寸和方法,惩戒不适度或对学生行为异常处理不当,致使学生不满,与师长顶撞,这是不足为怪的。如果师长批评教育的方法正确、合理,学生也不愿听,甚至顶撞师长,这就说明他们的思想已被一种不正确的思想所毒害,并且陷入了较深的地步。发现这种情况,家长要深入地了解孩子,做详细的思想工作,且不可操之过急,待到原因弄清,再心平气和地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转变。

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集体是他们赖以生长的土壤,离开了集体,就不能形成正常的思想和人格。家长如发现孩子逐步疏远集体,不愿上学校过集体生活,自己单独行动,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查出原因,共同制订教育对策。

三、奇装异服,虚荣心强。

青少年阶段,讲究卫生,服装整洁,给人以美观、大方、天正活泼之感,这是学生追求上进、美好的表现。家长平时要注意观察孩子,看其嗜好是否稳定,如发现自己的孩子越来越讲究穿戴,今天穿这个学生的衣服,明天穿那个学生的衣服,并整天跟家里要钱,叫家长给买高档服饰,并爱穿奇装异服,留怪发型,戴金银首饰、高档手表、眼镜等。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孩子已经开始追求虚荣和名利,甚至会有一些不正当的想法。父母要引起注意,给予其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四、嫉妒先进,追逐落后。

追求美好,仰慕先进,向先进人物和事迹学习是人们积极向上的表现。中学生好胜心较强,他们既有仰慕先进,学习先进的精神,又有赶上先进,超越先进的决心和信心。但也有一种情况,当自己学习赶不上别人,或遭到某种打击,或在竞争中遭到失败时,就会对先进产生一种嫉妒心理。孩子如果产生了嫉妒心理,就会不思学习,以为自己再努力也赶不上先进者,就会想方设法去惩治先进者。再有,极端嫉妒心者的眼里,别人的幸福是他的痛苦,别人的灾殃是他的快乐,别人的才能才是他的在喉之鲠,别人的成功是他的心头之恨,孩子产生了嫉妒心理之后,就会不择手段地给先进者以打击,或恶语相讽,或指桑骂槐,或暗地惩治,或背后中伤,发展到这种程度,其心灵已经扭曲。时尚关于嫉妒者的事情让人惊讶。曾获第五十七届奥斯卡金像奖的美国传记片《莫扎特》,描写了一个奥地利宫廷乐师对“乐圣”莫扎特由羡慕到嫉妒,甚至从精神上和身体上进行残酷折磨,致使音乐天使莫扎特在由嫉妒、陷害编织的罗网中,穷困潦倒、悲惨地死去的故事,说明了嫉妒的罪恶。类似的例子,在科学史上也有,20世纪代,维也纳一位动物学家在进化论研究方面颇有成就。一些持不同观点的人非常嫉妒他。为了羞辱和败坏他的名声,反对者偷偷在他的实验表本上作了假,这位科学家未能发现,而是根据虚假的现象提出了错误的论点,后来,伪造标本一事被揭露,许多人谴责他的欺骗行为,这位科学家有口难辩,羞愧不已,被迫自杀。孩子产生了嫉妒心理,这是很危险的,嫉妒者一是与先进对立,二是要找到自己的归宿,迫逐落后,一旦与落后为伍,若不及时发现进行早期教育,很快就会走上邪路。因此,家长必须了解自己的孩子,经常观察他们的言行,发现有这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与学校结合,采取措施,对症下药,切不可不闻不问,任其发展。

五、接近异性,出现早恋。

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孩在一起,学习上互相帮助,生活上互相关心,工作上互相配合,这是正常的交往,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需要,是不被指责的。但是,不少老师和家长都忧虑地看到,一些稚气未脱的孩子,异性之间却频繁地接触,这种早恋现象,影响孩子的学习和发展,如不及早引起注意,加以解决,将会出现无法想象的后果。形成孩子早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孩子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他们广泛接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看电影、电视、阅读杂志、书刊,难免接触一些谈情说爱的内容,特别是一些黄色的影视和书刊,其内容更加露骨,这对于正处于青春期,对待异性、爱情、婚姻分外好奇和敏感的孩子来说,势必要有一定的影响。特别对那些学习落后、思想意识不好的孩子影响更大,他们本来就消极颓废,这给他们显示自己又找到了一个“机会”,如果不加制止,陷入泥坑较快。家长对孩子的早恋问题,不能回避,也不能不问情由,一味指责,要让孩子了解爱情在人生中应占何种地位,在哪个年龄阶段上发生较为合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孩子的情况,对症下药,还要在心理上破除对爱情的神秘感,激励孩子立志并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使这种不良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吹牛撒谎,好说大话。

诚实谦虚,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要使这种优良作风代代相传,必须从儿童阶段抓起。儿童阶段是其思想形式形成的重要阶段,从小培养他们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对于以后形成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作风极为重要。事实上,多数家长都能以“狼来了”的故事去教育自己的子女,使他们从小就懂得诚实的好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也都重视诚实教育。但是,孩子在其成长过程中,难免要受到这样那样不良思想的影响,有些在需要不能满足,前进中遭到挫折,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作业不能按时完成而逃避批评时,偶尔说一次谎话这是正常的,只要教育及时很容易改正的。个别孩子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缺乏正确的教育指导,就会越来越严重。他们经常爱吹牛,说大话,编造谣言骗人,这种不良恶习是心理障碍、情绪反常在语言上的直接表现,一旦形成习惯,就会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据有人对犯罪青年的调查,70%以上犯罪前有这种表现。因此,家长必须注重孩子的言语,发现有这种迹象,要及时教育疏导。

七、行踪诡秘,偶然寡语。

青少年天真活泼、乐观向上是其共同特点,好动、好玩、好表现自己是他们的个性特征。但如果出现一些反常的表现,就应该引起家长的注意。如有的孩子经常活泼乐观,爱说爱笑,偶然间变得寡言少语,怕与人接触,眼神呆滞,怕与人正视,说话吞吞吐吐,前言不搭后语,看样子胆怯虚伪;平时爱与大人在一起,偶然间变得心事重重,来无影去无踪;平常出去先跟父母打招呼,现在变得行踪诡秘,躲躲闪闪,甚至鬼鬼祟祟。这说明孩子要做或正在做瞒着人的事情,发现这种情况,家长要明察秋毫,迅速了解掌握孩子的实情,立即给予纠正。

参考文献:

林英典。论青少年的养成教育[j]。教育探索,(01)。

基金项目:本文是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学生行为异常的表现、原因及矫正》(编号:jkghbb--0391)相关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郭宝珍(1968—)男,汉族,河南沈丘县人,中学高级教师,沈丘县第一高级中学校长。

欺诈性不正当行为的分析论文

会计行为动机,是会计行为主体进行会计行为的内在动力,是诱导、引发、维持会计行为的来源。由于会计主体的需求不同,选择会计行为的动机也有很多,其中影响企业会计行为选择动因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道德伦理的因素。

(一)经营管理者的会计监督行为。

(一)不断完善经营管理的治理结构。

扁平化结构下企业管理行为的分析论文

从当前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来看,市场化的进程比较慢,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定位不准确等都影响着物业企业的发展。物业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比较低,这是因为我国物业企业兴起的时间比较短,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同时物业服务不够完善等,所以在新经济时代下,物业企业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还需要从当前的管理问题入手,不断的完善管理方式,转变管理理念,提升服务能力,进而促进物业企业的发展。

一、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物业覆盖率低,市场化进程缓慢。

我国物业企业兴起的时间比较晚,同时发展的速度较快,但是与其服务的对象房地产产业相比严重落后。从我国物业管理的覆盖率情况来看,只达到45%左右,从市场化的程度来说,也只有35%左右,而物业管理市场化的主要影响因素为管理体制的落后,严重的制约着物业企业的发展。

物业企业是伴随着房地产行业而诞生的,但是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并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房地产行业兴起比较早,同时物业管理行业也比完完善,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物业公司也可独立存在和自负盈亏,并逐渐向市场化进行转变和发展。同时不断的创新,提出“氛围管理”等新理念[1]。但是同时我国一些欠发达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却比较缓慢,而且管理水平低,缺乏管理和创新意识,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体系。这也造成我国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不平衡,管理水平差距较大。

3.物业公司定位不准确。

在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公司受隶属单位干预较多,缺乏市场调节作用,从而使得物业管理公司在实际的管理中仍然以管理者的姿态来对待业主,这完全违背了当代管理的初衷。在新经济下,管理和服务领域需要能够遵循“顾客至上”的原则。而我国物业管理中业主的地位却一直没有得到提升。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定位的不准确,也使得物业工作缺乏服务标准,经常与业主间发生冲突和纠纷,使得物业的服务不到位、不完善。

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面临着新一轮的改革,在这场改革的`过程中,物业企业要想获得胜利,还需要加强管理,摆正自身的位置,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1.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

我国当前的物业管理中缺乏先进的理论指导,还主要以经验为主,所以必须要能够将经验上升到理论,通过对管理经验的总结,对不良的管理方式进行改善,对有效的管理方式进行整合,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理论,保证物业企业发展的稳定性[2]。我国物业企业形成和发展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晚,缺乏完善、先进的管理理论指导,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如果不能够有效的利用资源和分配资源将会使企业的利益不断降低,从而使得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还需要能够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来指导管理工作的开展。

2.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形象和品牌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物业企业作为服务企业,其形象对于发展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所以物业管理中必须要能够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总结,分析出其中存在的不利的地方,同时用长远的眼光去看待企业的发展,注重与企业的长期合作,能够取得业主的信任和合作单位的认可,不断的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和责任感,进而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现代物业企业在监控管理的模式上已经固化,特别是一些比较高端的物业公司,为了保证服务,制定了很多硬性的服务指标,虽然这种固化的硬性指标方式能够保证服务的质量,但是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也终将会被淘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会逐渐的降低。所以在新经济时代下,在注重创新的发展阶段内,物业企业也需要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以及业主的需要等不断的对管理的方式、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创新,建立其知识管理模式,提升管理的效率和业主的满意度。

4.建立业主至上的服务理念。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中,习惯了以领导为主体的工作模式,在工作中完全听从领导的指挥,服从领导的命令,缺乏以客户为中心的变通性。进而使得服务水平和质量难以提升,影响企业的形象,使企业的管理效率难以提升。因此在物业管理中,还需要能够建立起以业主为主导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要能够将业主的需求作为工作的指导,尽可能的用自己的热忱和努力来满足业主的要求。同时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不仅业主是客户,员工也可以视为客户,所以在企业制度的制定中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利益,使员工在企业中具有归属感和安全感,进而能够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中,提升物业企业的工作效率,使企业的管理更加轻松、有序。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物业企业兴起时间比较晚,理论以及实践经验都比较匮乏,这也使得物业企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特别在新经济时代下,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物业企业必须要加强对管理问题的总结,同时不断的完善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2]沈建忠.物业管理转型中进与退的选择和考验[j].城市开发:物业管理,2016(7):1.

文档为doc格式。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的分析的论文

世界各国票据法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他们都一致认为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作为。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所以票据法的立法之本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导致我国票据流通不畅通。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票据关系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原因不影响票据行为,票据基础包含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所以有效出票行为与基础原因关系互不干涉,只要所出票据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即可。票据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票据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独立性。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实质关系融入在是票据行为之中,不能独立存在。

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维护票据制度正常运行之根本,故受法律保护,执行票据无因性行为既享受权益又要履行义务,票据无因性优点是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国家、企业和个人为了维持生存一直追求的目标就是利益,从远古时代物物交换的经济社会发展到票据作为利益载体的经济社会,同时票据从最初作为交换工具,逐步进化为支付、融资等票据功能的进化,实现了票据多种用途与创新,促进了贸易加快发展,尤其在异地经济往来中体现了特殊的价值。从其性质上来说,法律允许的物权转让为正规转移,只需要交易双方达成一致,而不需要得到第三方同意,也不需要遵循合同法转让。票据无因性使贸易往来简单化、高速化,使得贸易往来的质量得到提高和信用程度提升。

(1)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一: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就是在具有已经填写收票据单位信息的转让票据上加盖印鉴进行转让。票据背书特征首先具备票据行为的特征即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其中,要式性指按照法定要求记载票据事项上并签章;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互不干涉,法律效益也互相独立;文义性指在要求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承担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责任;独立性指票据行为相关独立,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

票据背书保障了票据流通、交易安全和持票人票据权利。权利转让最有效手段就是票据背书。通过背书程序,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均由转让票据的人转移给收到票据的人,这个转移是持票人一切权利的转移。票据背书具有的法定效应是指当持票人所得票据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因背书而必须实现承诺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背书人不得以特殊情况拒绝担负责任,并且这种担保责任不仅限于直接收到票据的人,对其所有收到票据的人均有效。

(2)票据流通与安全的保障之二:票据抗辩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其中物的抗辩是指发生抗辩的事由是由于票据自身引起,所以不论谁是持票人和债务人,该抗辩均成立;人的抗辩是指债务人可以通过抗辩以对抗持票人。所以票据抵抗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务人的权益,但抗辩必须依法行事,不可抵账恶意抗辩。

执行票据抗辩作用是在票据无因性行为执行过程中保障票据的流通和票据的安全。票据无因性开始界限为票据行为开始,持票人的权利宣告生效,保证了票据在交易过程中顺利流转,持有人不必担心因前持有者原因而给票据本身带来的问题,也不必顾虑因此行为会遭到拒付,最大化的保护了持票人的利益。

我国票据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也没有说明不适用票据无因性。主要在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条款与票据无因性相冲突,从而导致票据无因性行为不能正常实施,使票据流通过程中严重受阻。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票据行政规章与票据无因性的初衷不尽相同。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票据业务使用票据的有因性,严重影响我国票据事业发展。

1、影响了票据的正常流通。我国票据法成立时把票据原因关系应用在票据行为各个领域,违反了票据立法的根本原则,票据的流通性被大大降低,主要由于将票据行为与原因关系放到了一起。

2、与世界各国公认的票据法原则背道而驰大陆票据法和英美法系票据法普遍认为,票据关系不应受到原因关系中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而我国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前提是原因关系,而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是票据法则明文说明,而我国一直在强调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对基础关系的制约体现在票据法和票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过程中。

3、因票据不具有无因性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我国票据法的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票据法并没有按照大陆票据法确定票据无因性,也没有说明不适用票据无因性。票据理论实现的根本是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理论完整体系包含票据无因性和其他票据理论一起构成,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当跟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相比。

4、削弱了票据的无因性,不利于倡导社会信用。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在票据法行为实际运行过程中被否定,支付结算功能在票据行为中被过度要求,规定票据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征信活动完全依靠银行,而商业信用被遗漏,票据的无因性被削弱,影响市场经济发展。

1、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第10条提出在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过程中相互之间信任,实现转让和债务关系。我国拥有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发达的信用机制,所以票据行为规制实际运用比较困难。从而就忽视了票据的无因性,而对我国票据行为作出了过多限制,严重限制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票据固有本质特征中最重要的就是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根基,不是相对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当前的贸易市场发展程度和交易习惯,启动法律保护程序,票据的无因性在票据进行抗辩时受限,从而实现合法的辩证。同时,我国《票据法》应当对特殊情况下票据无因性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以免混淆票据无因性行为正常执行。

3、扩大票据无因性制度适用空间,支持使用空白背书。

票据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人们乐于使用空白背书,但是要求票据法承认空白背书及其效力情况,其优点:(1)使票据转让过程简单化,不会票据上缺乏被背书人相关信息而阻止票据正常流通,票据流通的难度被大大降低了;(2)空白背书票据的持票可以直接交付而转让票据,不需要背书人负责任,赢得人们一致认可,从整个经济发展上加大了票据的流通;(3)如果出现发票人恶意拒绝付款,仅需要追究票据上签名的票据行为人即可,不需要大范围行使追索权。

五、总结。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wto后,为了与世界经济市场保持同步,保障票据的在经济市场正常流通,我国必须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参考文献:

[1]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段卫华、胡海涛:《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探讨及其立法探讨》,河北法学,.

[3]杨继.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比较法研究,2005(6).

浅谈对欺骗投保人行为的法律分析经济论文

语言对法律的规约性分析。

摘要:语言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交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从这个角度讲,二者都是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语言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法律的记载、表达、解释、演进发展以及意义的实现都依赖于语言。

关键词:语言法律规约。

一、引言。

语言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是思维的外在表现。语言是人们认识事物的方式,事物通过语言而获得了其规定和存在。正因如此,海德格尔(heidegger)曾指出,“语言是存在之家”。语言不仅使得人类成为万物之灵,赋予它通向理想和现实的路径,甚至可以说,语言就是世界,世界存在于语言及其意义之中,世界不能独立于语言而存在。透过语言,人类不仅能够描述世界、改变世界,而且取得了与他人交往沟通的能力。

语言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人摆脱自然的控制而由自己掌握自身命运以及从自然生存状态到社会生活状态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公平、正义等道德情感和个人对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为负责是法律产生的基础,而法律的这种基础乃是人类语言发展的结果。

二、语言对法律的意义。

德国法学教授伯恩・魏德士曾指出:“法和语言间的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同时也表明语言对法的制定和适用产生的影响:法的优劣直接取决于表达并传播法的语言的优劣。”法律的意义世界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如果没有语言,法律就无从表述,法律工作者就只能失语。

(一)语言是法律演进的活记录。

人类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记载、解释法律,语言与法律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深远的影响。语言不是与生俱来的,语言的掌握必须经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并在社会交往中达成一致。从语言演化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乃是一部语言从低级到高级,从口头语到书面语的演进史。只有通过语言,观念形态的规范才能被深深地根植于国家政治制度的架构之中。语言是法律传递价值的手段,并形成法律的概念和逻辑,从而为法律提供特有的思考手段。人类的语言并非只是把特定的名称赋予特定的事物,它的非凡成就在于创造出许多普遍的概念,使人类的思考、沟通与决策能够有重要的凭借。实际上,对于法律的历史起源,语言起着决定性作用。

从语言发生学的角度看,语言首先以口头形式存在,继而出现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语言形式,所以从时间上看,法律的演进也必然如此。在人类法律历史发展的早期,由于文字还未产生,法律的保存主要靠人们的记忆,并由部落或氏族群体中的首领、长老们和相关的祭祠人员一代代地传延下去。为了保证这种法律形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它往往披上宗教的神秘外表,以习惯或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正是由于它们依赖于社会中少数人的记忆力,习惯的真实性才能尽可能地得到保证。随着人类文字的发明及成熟,法律也相应地从习惯、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法律的自发阶段才宣告结束,法律的发展才进入了新的成文的“法典时代”。可见,法律的产生、演变和发展均与语言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人类的语言从口语到文字、书面语言的演变过程自然也伴随着法律从习惯、习惯法的不成文法状态向成文法状态的历史演变。

(二)语言构建起法律的指称世界。

语言学上的“能指”与“所指”是一对重要的概念,“能指”意为语言文字的声音、形象,而“所指”则是语言的意义本身。正是有这一对概念,事物才通过“命名(其结果为对应的词语)”而获得其在语言中的存在,人们也只有通过“词语”才能去感知它们并进行交流。在此基础上才产生出语言的其他功能,如:信息功能、社会功能、人际功能、标记功能等。

从语言的角度看,法律法规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规范,而任何一种社会规范表达出来仍然是语言。法律作为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必须以语言的形式存在。一切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都是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和思想的。语言的形式及内容随着社会的历史变迁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始终。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均须以语言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人类也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述、记载、解释法律,语言与法律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语言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语言本身又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着语言使用者的一套习惯和信念,这种习惯和信念可以长久地世代传承。中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并没有使英国像欧洲大陆那样对罗马法全盘接受,可能正是因为英国法坚韧且不易受外来的影响――这是因为它具有高度技术性,它的高度技术性是因为英国法学家有能力创造了一种词汇,并且像具有科学思维的人那样敏锐地思考。许多流传至今的历代优秀法律语言作品包括有关法律语言认知和运用技术的著述都是对本民族优秀法律文化的记载与传承。仅以古代汉民族法律语言而论,它既是中华法系的独特法律文化的产物,又是这种法律文化的记录、表述工具,从而使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精髓得以保存、流传并得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交流。

法律正是借助语言被表达出来,并在法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证。比起文学或史学等其他语言产物来,法律和语言的联系更为紧密。其他语境中的观念在语言中经常能够得到清晰准确的表达,但在法律中我们处理的却是真正的概念。法律语言往往是一种技术性的语言,它与日常语言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三)语言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一个民族的语言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标志,一个民族的语言对该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也意味着语言对思维具有深层的制约作用;同样,语言,尤其是法律语言必然影响着法律思维。一般地说,任何思维活动的进行,都要以语言为工具。语言是人们进行思维活动不可缺少的因素。语言与思维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从一定意义上说,人们思维活动的过程就是对语言(符号)操作的过程。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思维就是运用一系列的法律词汇和法律语言进行思考。

法律工作者在其职业生涯中,每时每刻均与语词、句子和文本打交道,可以说离开了语言,法律工作者们将寸步难行。对于法律工作者,语言不仅是理解客体(既包括法律规范又有案件事实)的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工作者工作的核心对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推理。进一步说,法律工作者还需思考具体的语言产物如成文法律、先例、法律原理甚至是法律观念,且寻找对应的事实行为、法律关系等。可见,一切人类社会的法律均须以语言为载体才能表达出来,任何社会的法律思维也只有借助语言才能实现,语言之外是不存在法律、法律思维的。法律的意义世界和思维结构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人们的法律思维之所以可能,归根结底来源于语言的上述功能。

(四)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

语言学进入了学科的相互依赖阶段后,迎来了另一个发展高潮。对两个学科之间的交叉地带的探讨是这一阶段语言学的明显特点,这从学科命名上就可以看出。语言学和社会学结合,产生了社会语言学,心理学和语言学家的共同兴趣,催生了心理语言学。语言学本身的研究跟法律方面的研究互相结合、相互依赖,就催生了法律语言学,这是学科产生的客观环境。利用语言学解决司法领域的问题,语言学便成为一种非常有用的司法技术。

美国家喻户晓的连锁快餐店麦当劳,英文名是mcdonalds。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有一家经营连锁旅馆的公司,叫qualityinnsinternational(oi),他们公开宣布,推出一系列新的旅馆服务,其中一项叫作mcsleepinns。麦当劳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状告oi侵权。麦当劳觉得mc这两个字母组合,是它的商标;oi的新旅馆店以“mc”开头,会误导消费者,让大家觉得这个旅馆和麦当劳有关。这是商界一个很著名的文字官司。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庄严投票,结果以5:4的投票结果宣布维持加州法院一项死刑原判(california)。法官们的分歧,源于对英文中形容词mere的修饰范围认定不同。原文句子结构其实很简单,就是“主语+谓语+状语”。状语由一个形容词“mere”和后面7个名词组成,排列结构如下:“adj+n1+n2+n3+n4+n5+n6+n7”。这句话出现在法官给陪审团的书面指示中,而陪审团成员又根据这个指示为犯人定罪,并且判了死刑。九位大法官中四位认为形容词只跟第一个名词有关,而另外五位认为这个形容词与所有的名词有关。这些案例都表明,语言学在法律领域的突破和运用,必将有助于法律的规范使用以及正确解释应用。

在当代西方,法律语言学发展的重要标志就是语言学理论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给予司法实践以特有的动力,研究对象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涉及各种活动的语言行为。通过对书面或口头语料的话语分析来断定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甚至执法或司法人员所言是否真实,是否有欺骗性以及话语的真实意图或动机,通过词汇、句子和篇章层面的研究有助于准确地解释法律文件等。

三、结语。

语言和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语言是人们最基本的交际工具,法律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二者贯穿于人类社会形成和发展始终。语言是人类相互理解的基础,法律的规范目的隐含在语言的外衣之下。新分析法学学派的代表人物麦考密克曾指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其法律的形成、解释、理解和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凭借语言而获得落实和执行的。另外,语言本身又蕴含和承载了一定的文化和传统特征,所以,特定的语言往往会决定特定的法律思维,因此,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应用必须从理解和探究它的语言开始。

参考文献:

[1]吴伟平。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研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潘庆云。中国法律语言鉴衡[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3]陈嘉映。语言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布莱恩・比克斯。法律实证主义:思想与文本[m].陈锐编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5]约翰・吉本斯。法律语言学导论[m].程朝阳,毛凤凡,秦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6]罗斯科・庞德著。法律史解释[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7]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m].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张磊天津宝坻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301830)。

万福生科造假案例中各方行为分析论文

摘要:近年来各国财务欺诈案件屡见不鲜,美国的安然事件就是典型的财务欺诈案件。安然公司的ceo和cfo,通过复杂的交易设计,利用盘根错节的表外融资业务,增加投资者、监管者等信息使用者们了解其交易实质的成本,搞得你看不明其财务会计报告,以此隐匿巨额负债、虚增巨额利润,创造“高速增长”的现代神话。因此,反映出当前会计工作与会计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光规范制度是不行的,还必须加强全社会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规范,改善整个社会风气。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才能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最终提高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整体水平,从而有效的。遏制会计欺诈现象。

关键词:会计诚信政府管理职业道德。

20世纪90年代,在美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光环下,浮夸、虚荣、泡沫也相伴增长;在过去的15年里,公司ceo的薪水上涨了86%,而同期普通员工的薪水只涨了63%,贪婪成为美国社会的特征,各大会计公司可以为了咨询费而默认公司作假或助其作假,律师可以为了拉到公司业务而搞伪证,董事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广大中小股东的死活,伦理道德几乎丧失殆尽。安然公司、世界通讯公司、施乐公司等的一系列会计造假丑闻是在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公司造假的大背景下的产物,它摧毁了“大型会计公司和政府监管机构为投资者创造了安全投资场所这一脆弱的信念。”

安然公司的ceo和cfo利用他们驾驭现代企业制度的本领,架构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公司内部结构组织形式(创建了300多家子公司和伙伴关系),“娴熟地”运用美国的会计准则,通过复杂的交易设计,利用盘根错节的表外融资业务,增加投资者、监管者等信息使用者们了解其交易实质的成本,甚至搞得你云山雾罩,根本就看不懂、看不明其财务会计报告,以此隐匿巨额负债、虚增巨额利润,创造“高速增长”的现代神话。

还有世界通讯公司,用最简单、最平常的方法,将经营性开支记入长期资产价值,即有意混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从而达到隐藏费用、虚报利润的目的,时间持续15个月。施乐公司主要采用了提前确认与租赁有关的收入和利用“甜饼罐”(cookiejar)方法(设置违规准备以人为调节利润),而这些会计欺诈行为都是在公司高级经理会议上集体研究通过的,时间持续五年多。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条件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相关会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我国现有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会计知识结构老化陈旧。尽管近几年加强了对会计人员培训力度,但其素质仍远不能满足目前会计工作的需要,无法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同时,我国会计教育片面追求人才教育的专门化,忽视经济发展中会计知识的更新,只重视专业知识的传授,不重视学生职业道德培养和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最终造成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人文知识贫乏,基础知识薄弱,专业知识狭窄,会计信息可信度下降,成为会计欺诈行为发生的隐患。

1、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不足。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会计教育体系中有重要地位。会计是一种经济语言,传达的信息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会计资料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依据。若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出于某种目的编制虚假会计报告,则会计欺诈危害的范围和程度将是无法预计和防范的。在当今全民参与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与会计信息质量密切相关的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主要体现在会计教学启蒙时会计学原理的会计一般原则之中。会计一般原则通常是在学生不具备任何会计基础知识的一开始就向学生介绍,由于会计的基本原则应用于整个账务处理程序之中,学生缺乏实际经验,所以很难透彻理解其含义,由此容易导致学生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意识不敏感、不熟悉。

2、会计后续教育的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会计理论,会计知识都以前未有的速度更新,这就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使我国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

1、诚信的认识。

要进行会计诚信教育必须明确诚信的思想内涵。在现代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诚信的根本精神是真实无妄,它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真、求实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同时,“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树立起公正、公平的处事态度和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

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国之本。而对于一个单位、一项社会事业而言,“诚信”又可以说是立业之本。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诚信”精神就是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作为会计人更应该以诚立身,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讲究信用。

中国会计最缺什么?是我们的准则、制度没有与国际惯例完全对接吗?不是。是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吗?也不是。最缺的其实是诚信。诚信,不仅是企业应恪守的行为规范,更是会计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市场经济活动中会计信息尤为重要,会计信息诚信度的完整是各项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近年来会计失真情况严重,加强财务会计人员诚信素质教育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任务。

1、加强在校生院校教育。

会计诚信教育的目的,即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培养会计人员公正、客观的职业道德和端正、谨慎的职业行为,最终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人格。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教育仍然是以应试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模式,至今未把会计诚信教育作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注重的是学生的智商,德育方面相对抓的不够,院校教育的课程设置课时配置应加以调整,注重专业知识传授的同时,务必注重专业学生的品行修养考核。

2、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教育。

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抓诚信的组织落实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即在诚信总体目标下对其具体实务工作的分解,跟踪考核,使之达到预期效果。在全社会,分地区分阶段分岗位制定具体考核内容和目标,并组织相应的落实计划,使诚信理念真正体现在会计日常工作中,贯穿其职业道德始终。

3、加强会计诚信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加强全社会的会计诚信宣传教育及尽量得到诚信环境建设的支持,通过两方面表现:一方面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借助广泛传媒大力度地宣传,阐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营造浓烈的舆论氛围最大限度地给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职业道德观念与行为的影响,使其逐步渗透到会计人员的思想深入,从而净化其内心世界,改善认识标准,确立符合道德规范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会计人员诚信理念的形成与巩固,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社会环境,而致力于创造和利用优良的社会环境,就能使会计人员从中得到道德情操的陶冶和道德修养的内化,即通过创造和利用社会物质,精神生活条件以及社会一切有利资源来推进会计人员的诚信教育建设。

4、健全法律机制。

思想道德教育对会计人员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仅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是不够的,还要用进行法律约束。会计人员应当相当熟悉会计法律法规,除了向本单位领导宣传解释财经制度,善于发现问题外,还要利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约束自己,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1)站在立法的角度去加强会计诚信建设。虽然,我国新颁发的《会计法》中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也都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作了明确规定,但都没有明确或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概念,因而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在修订《会计法》时,应当将“会计诚信”作为会计工作的基本准则,直接写入《会计法》,并明确指出,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包括一般会计人员、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

(2)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等等。

5、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内部控制三者缺一不可。

(1)加快政府对会计诚信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建设。要推动整个社会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应当首先解决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定位问题,把政府在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明确起来。现在社会上之所以出现很多的会计失信行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及时有效的得到严厉的惩罚,所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行为屡禁不止。

(2)强化行业自律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和方向,结合本地区实际,提高会员的自律意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和实践行业自律管理的实现形式和途径,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业的自律管理体制。

其次,要把行业的诚信建设不断推向深入,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组织基础和体制保障。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业的自律管理体制,使行业的自律管理方式和水平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行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3)强化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通过制定严格的企业内部会计诚信控制制度,对会计统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定,防止会计造假和舞弊,提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产品产量等信息资料的可靠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建立会计诚信的内控机制,强化企业内部的会计诚信管理建设,不仅可以大幅度的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还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加强会计诚信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从维护我国经济建设秩序大局出发,从根本上加强教育和治理,来确保会计行业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所以说,重建会计诚信不仅是我们工作中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要加强学习教育,认真铺设促使会计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掌握符合经济发展形势会计理论的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和工作水平。同时要抓好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把好入门关,真正把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优秀年轻骨干充实到会计队伍中来,才能有效抵制会计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1]张俊民:会计师事务所诚信评价。经济科学出版社[j],2005。

[2]杨雄胜:会计研究。中央财经经济出版社[j]。2006。

[3]杨春平:会计法律与职业道德规范论。法律出版社[j]。2006。

[4]法律出版社。诚信勤勉是公司生存发展之本。财务与会计[c]。2006,13(1)。

[5]卢青孙伟:管理会计研究的发展趋势。财会月刊[j]。2004,15(2)。

浅谈对欺骗投保人行为的法律分析经济论文

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的关系已经确定,营养不均衡、缺乏体育活动是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危险因素。2007年国家号召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以“达标争优,强健体魄”为目标。力争使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掌握至少两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使体质健康水平切实得到提高。经过这些年来的努力,各级高校有组织的运动干预对改善和增强大学生的体质有显着效果,不仅能有效提升大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而且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终身体育能力和体育意识。

1x研究样本和基本内容。

这项研究的最终样本为西安5所高等学校的1347名学生。其中,52。3%的男生和47。7%的女生。调查问卷主要涉及:每周体育课;参与体力活动项目;在学校体力活动的权益;学校体育环境因素与硬件设备;学校体育锻炼宣传体力活动政策;课余体育锻炼。

2.分析与讨论。

2.1分析发现,42%的男生和33%的女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进行了日常体育活动,证实了潜在的竞技场促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政策相关的组织行动得到了部分实现。学校的.书面政策报告指出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比例得到提高。

2.2阳光体育活动,对学生参与体育活动产生了积极影响。而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只是作为一种催化剂,促使学生参与和关注增加体育活动和自身的参与状态。此外,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可使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人数有所增加。书面的政策促进了体育活动的开展,包括无组织的体育活动与有组织的体育活动,都得到了发展。书面政策促使学校不断完善体育活动设施。

2.3非课余时间举办的体育活动与轻体育活动的参与率较高,每周三次或以上。这反映出校内的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的趣味性相对较低。

2.4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较参与体育课堂教学活动高,一些内容枯燥的体育课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学生可能得到锻炼的机会减少,获得的关注也并不多。

2.5体育活动得到改善与学校提供设施及政策效应有一定关联。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受体育活动影响较大,即学校创造一个舞台学生以展示自己和平等竞争的机会,具有较强吸引力的体育活动,可激发学生较高的动机或兴趣。

3.结论和意义。

调查显示,41。5%的男生和32。6%的女生在课间和学校放假期间每天参加体育锻炼,表明每天都参与体育活动的学生比例较高。体育活动开展最频繁的时间为午休与课后。我认为,学校应相应提高开展体育课的次数。

阳光体育运动是学校体育教学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托,是加强学校教学工作、创建和谐校园的需要,围绕在短期内提高学生身体健康水平这一目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调配学校资源,考虑个人层面的因素,从而对学生的体育活动产生积极影响。

政策使学校更注重政策和发展计划与战略,增多体育活动的机会,延长体育活动的时间,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用于锻炼,这并不妨碍其他学科教学活动的开展。每天锻炼一小时对改善大学生的体质有显着效果,能有效提升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水平,且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终身体育能力和意识。

参考文献:

[1]董新军。阳光体育运动对大学生体质健康改善效能分析[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04)。

[2]高林。对“阳光体育运动”在高校开展的现状与健康发展的分析[j]。中国校外教育,2011(20)。

[3]单凤军。“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实验研究[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02)。

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分析论文

【论文摘要】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大量出现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不完善、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法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违背竞争道德;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和消费知识。其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应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运用非法律手段,提高和加强竞争道德,以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品经济的发展历史表明,竞争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机制。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通过竞争才能得到贯彻。在竞争过程中由于竞争者的共同愿望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各自的经济利益,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必然会产生违背竞争道德和法律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启动,受文化、道德、经济利益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大量表现出来。而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一、对两种主要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透析。

(一)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的欺诈。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现代经济社会,驰名商标在引导人们认牌购货和为其所有者创造利益方面更是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商标,尤其是名牌商标所凝聚的人类智慧和金钱投入所沉淀的经济利益及消费者对名牌的信任往往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手段有:未经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销售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等等。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一般来讲,知名商品是指能够得以较长时期并广泛地销售、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所知并有较好信誉的商品,包括我国评选的驰名商标所指向的商品在内。知名商品“知名”的原因,除了产品质量和知名商标外,还包括知名商品自己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识别性标志。它会随商品的闻名而闻名,从而成为消费者认购商品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志。但是很多经营者不是采用提高科技进步与效益,而是采用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的手段进行非法获利。现实生活中,尤以侵犯驰名商品和一些未注册包装、装潢者居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企业名称是表示企业的性质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标志,直接代表了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起到与商标同样的识别作用。企业名称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这里,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反映了企业的独创性。保护企业字号是保护企业名称的实质内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除了擅自使用企业名称之外,还包括擅自使用那些无名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均应受到制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现阶段,我国已批准三种认证标志,即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实行优质优价。享有优先推选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拥有名优标志的商鼎容易取得消费者信赖,有利于扩大产品的影响和销路。因此,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不仅会直接侵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造成产品市场混乱,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伪造产地,主要是通过伪造原产地标志来实现的。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伪造原产地标志主要是指伪造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伪造产地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本身的特定标志是用以说明商品的出处,而该标志具有良好的知名度.足以标明商品的质量和信誉。

它主要是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定的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工艺等促成其独具特色的某种商品,如中国的丝绸、日本的家电,因其独特的质地品味在世界上赢得广泛的好评.获得盛誉。这时的产地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地理名称或厂家名称,而是具有了知识产权性质的特定标志。

(二)广告欺诈。

所谓广告欺诈是指经营者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或可能使人产生模糊判断的广告宣传推销商品的行为。这里“广告”应作为广义理解,它还包括标签行为在内。因此广告欺诈既包括狭义上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也包括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标签行为。以上两种行为一般只反映商品的优点,而商品的缺点和瑕疵在广告中都只字不提,所以消费者在广告的诱惑下,很容易上当受骗而蒙受损失。

所谓虚假广告宣传,主要是通过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对商品进行与事实不相符的宣传。他们或通过用“举世无双”、“绝代佳品”、“誉满全球”、“领导新潮流”等夸大言辞,对商品质量、性能、原材料构成、制作方法、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情况以及对其所提供的劳动服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价格、效益等作言过其实、欺骗性的虚假夸大宣传,或者隐瞒产品质量低劣、假冒货、滞销品、过期失效品等真实情况,作虚假的名不符实的宣传,故意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如:“正宗名牌”实际上是冒牌;“出口转内销”实际上是积压滞销产品,“全市最低价”实际上比正常价高等等,或者发布一些根本不存在的或无法达到广告中所吹嘘的水平的子虚乌有的虚假信息,引诱消费者上钩,从中牟利。

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就一般的社会公认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对虚假宣传的认定较容易,因为认定的标准是客观的,即宣传的内容是否和商品的真实情况一致。而对引人误解的宣传,在认定上就不容易。因为对其认定的标准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以消费者、用户的主要认识为判断的依据。有些广告在字面上可能是真实的,但很容易造成广告对象对其所宣传事实的错误理解,实际上隐含着广告主的欺骗意图。另外不应只看广告主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即使有些广告因没有仔细推敲而发布,也应认定为引入误解的虚假广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与合理夸张的广告之问的界限。经营者为使商品广告具有感染力,给广告对象留下深刻的印象,常常使用某些合理夸张的手法。而独特的合理夸张,往往是一则好广告的`特殊价值所在。但合理夸张必须是一般的消费者或用户依常理即可分辨出的,不致造成其误解和误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无妨碍。如某化妆品的“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广告,属合理夸张,因为消费者依常理不会得出年龄上倒退两岁的判断,而且能体会其明显的养颜效果。

标签作为广义上广告的一种形式,也常常被某些不法经营者用作欺诈的手段,主要是经营者在商品上隐匿依法应当标明的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等,或对此作虚假的引入误解的表示,它不仅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还可能在使用中给消费者带来不合理的危险,如在食品或药品上倒填生产日期、虚假延长有效期限的行为,往往会给消费者造成身心健康上的危害,因此这类行为应严格禁止。

除了上述盗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的欺诈和广告欺诈这两类最常见、最典型的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种类繁多的表现形式。如价格欺诈,主要是通过虚假降价、模糊标价、两套价格、价外加价等手段达到其目的;有奖销售中的欺诈,即谎称有奖,实际无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用“托儿”销售的行为,签订欺骗性合同进行骗买骗卖、骗取货款或商品、损人利己的行为等等。

二、关于制止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建议。

(一)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通过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严厉制裁和打击进行欺诈性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尽管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它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某方面具有特殊内容的假冒、伪造等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但总的来看,这些规定过于零散和原则化,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如关于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问题,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外,没有相应的具体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过于笼统。这种立法状况不利于保护名优特产品和鼓励企业公平竞争。因此应该加紧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对实践中操作困难的条款应优先作权威性解释,以确保准确有效适用。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法律,强化对知名商品的保护。又如关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问题,现有各种法律保护的都是整体意义上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对字号的专用权尚未规定。因此应加快企业名称规范化立法,改变只保护企业名称整体,忽视独立字号保护的状况,适当扩大著名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的范围。

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是使关于禁止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落到实处的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不严格是造成对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力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如果经营者通过多次甚至一次性欺诈性不正当行为所获得的非法经济利益,远远大干其承担法律责任时所受到的财产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就使法律难以起到其应有的惩戒作用,而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难于禁绝。《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在条文中规定了其法律责任,但应加重对这种危害性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的力度,除严格其法律责任外,还要提高罚款和罚金比例或绝对数额,使经营者从事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利可图,并蒙受重大损失,因而不再进行此类行为,其他经营者也畏于惩罚,望而却步。正如许多老百姓所说的对制假售假者“罚他个倾家荡产”。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以使主管机关能通过积极主动的查处,将某些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于未然,而将已发生的行为尽可能地排除于初始阶段,或将其危害后果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二)运用非法律手段,提高和加强竞争道德,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在现阶段,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成分的多样性相适应的竞争道德应当是反映竞争参与者正当利益的道德,即义务权利并重的价值取向的道德。所有竞争参与者的直接经济目的无一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即物质上的利益,没有这样的目的也不会导致竞争,所有的竞争道德都是自利的道德。社会主义的竞争道德也不例外。重利自然是竞争的核心,但自利只能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和限度内利己不损人的正当的利益,只有损人利己才是违反道德的观念。所谓不损人就是平等待人,互惠互利,又要讲义,义利并重。只有提高经营者的竞争道德水平,才会有公平竞争的环境。

此外,提高消费者的自身素质,增强对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别意识,提高辨别水平,同时还要同一切欺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这样这种行为就没有了市场,直至消声匿迹,才能达到市场经济下公平竞争的良性状态。

浅谈对欺骗投保人行为的法律分析经济论文

(一)关于合谋操纵的确定,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谋操纵的问题。

合谋操纵是指不同的主体共同故意操纵市场。国际证券组织在总结各国证券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在《操纵市场的调查和起诉》中列举了几种典型的操纵市场的行为和手段,包括渲染,洗售,对敲,拉抬,拉高出货,做尾盘,扎空,散步虚假信息等。当不同当事人合谋操纵市场时,以上操纵市场的行为和手段可以为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合谋操纵行为和手段。当然,在当事人合谋操纵时,可以利用多种手段进行操纵。比如,当事人既可以利用资金的优势,持股的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联合操纵,同时还可以利用约定的交易进行操纵。

(二)关于因果关系是否是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

各国对于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判例法国家一般是通过判例的形式给出具体的说明和界定,成文法国家一般采用类型化的界定或者适用概括的方法和从性质上归类来确定。对于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要求是只要有操纵行为,就可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另一种要求是除了有操纵市场的行为还要有操纵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结果,即制造该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或者抬高或打压该证券价格,股价的变动只是外在的表现,只有在操纵行为和外在表现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即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美国的法律只要有交易就被假定存在因果关系,而在我国一般认为,按照证券法的描述,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对倒,对敲等操纵市场的行为都需要证明操纵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影响股价和交易量变动的因素是极复杂的,因此不能要求操纵行为与结果之间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只能是相对的因果关系。在具体的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的界定主要有这两点:一,走势偏离大盘。二,走势与公司的基本面偏离。

(三)关于新型的证券交易操纵行为的界定问题(作者:库欢个人作品请勿复制)。

新型证券交易的操纵行为主要是指信息优势型市场操纵。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作者:库欢个人作品请勿复制转载)。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第一项就对行为人利用信息优势实施操纵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依据该法的规定,利用信息优势实施操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主观上有操纵行为的故意,包括单独于合谋的故意。客观方面,当事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危害结果则是相关的证券价格被人人为的操纵,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一些新的证券操纵行为,如,抢帽子交易操纵,即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买卖或者持有相关的证券,并对该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作者:库欢个人作品请勿复制转载)。

在现行的证券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违法行为作为明确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行为只能利用第七十七条的兜底条款加以认定。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其他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兜底条款,这是立法机关为证券执法部门应对新形势下违法违规行为所作出的特别考虑,适应了打击各类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实际的需要。

投资机构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恪守行业的自律准则和职业道德,严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作为上市公司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桥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在向社会荐股或者提供咨询服务之前,建立,健全并完善内部的控制和制约机制,主动的回避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自身独立或者客观做出荐股或者咨询服务的任何行为,严格的避免任何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自身利益关联方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冲突的行为,以诚信的方式行事,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执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的分析的论文

竞技体育是人类挑战自我身心极限的活动,竞技体育活动是以直接或间接的身体对抗的方式进行的,它具有高强度的竞争性和对抗性。竞技体育活动中,运动员的恶意犯规或暴力对抗行为往往会导致其他运动员的身心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是有些恶劣的恶意伤害行为却能够借由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竞争性和对抗性,而逃脱体育规则和法律的处罚。

这些恶意伤害行为是真实存在的,是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侵害,《北方新报》报道,10月31日晚,届中国武术散打‘功夫土’争霸赛在海南海口激烈进行着,河南散打选手上官鹏飞被对手崔飞重击头部,瞬间栽倒拳台上;回顾当时的赛况,上官鹏飞和崔飞正处在身心俱疲的赛点,双方互有攻防,紧张对抗;正当上官鹏飞欲退守角落转身之际,崔飞猛地扑去连发三记重拳,拳拳击中对手的后脑,将上官鹏飞打翻在地,昏迷不醒。一个月后,由于头部伤势过重,病情不断恶化,这位曾经入选国家队迎战世界拳台的武术界‘魔修罗’被宣告离开人世。在比赛中,后脑是绝对禁止击打的部位。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其中的恶意伤害行为特指“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的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相对于刑法要素中客观的行为和结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伤害及造成有害结果的客观事实;“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是识别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必要前提,它指出此类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超出竞技体育通识的范围,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故意”则表明了发生伤害行为时的主体主动故意的心理状态。

纵观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案例,随着竞技体育的高速发展,此类恶意伤害行为愈演愈烈,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发生必然性。主要因素有三:1)竞技体育的高强度对抗性。激烈的比赛中,双方运动员身体不断近距离接触,情绪处于极度紧张的对抗状态,身心同时挑战人类极限,伤害行为在所难免;2)竞技体育异化现象。竞技体育掺杂进职业化、商业化甚至政治化的利益,竞技体育复杂化。胜利不单单代表着个人荣誉,更会带来经济甚至政治的利益.例如,法国花样游泳运动员拉加德凭借其出色的竞技成绩出任政治要职;再如,优秀的巴塞罗那军团凭借其傲人的战绩,在本国能够获得一定的“政治利益”。3)竞技体育的内部处罚体系已不能够完全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而目前我国针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法制建设仍然是苍白无力;在内部处罚无果,外部干扰无力的灰色空间,个别运动员在内驱力的作用下,淡化公平竞争意识,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肆意违规伤害,成为必然。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难以避免,并且愈演愈烈。若任其发展,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严重侵犯了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在激烈对抗的比赛中,恶意伤害行为使运动员身心俱受到伤害,乃至断送了众多天才运动员的竞技生涯。单单加重判罚,是远不足以保障运动员的个人权益的;鉴于恶意犯规、报复伤人等恶劣恶意的伤害行为,保护运动员需要更为严厉有效的惩罚。2)这些行为造成的恶意伤害往往会使运动队遭受重创,影响比赛成绩,长此以往将制约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3)赛场上的恶意伤害行为,不仅暴露了运动员浅薄的体育道德修养,大行不正之风,同时也为竞技体育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竞技体育伤害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无可避免的问题。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或非罪?如何在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与相对人利益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考虑到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笔者做出以下考虑分析。

第一,现有的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能否很好地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

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规范在应用中不能有效区分恶意犯规的程度,也没有严格的处罚标准,实践中对该行为处罚过轻。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机制的强制力和处罚力度有限,甚至有些竞技者有意识地利用规则来规避处罚。

在我国打击犯罪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几乎找不到竞技体育犯罪相关的条文,处罚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无法可依;作为体育的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容量仅56条,履待再次修订。保民基本大法―民法亦不能完全解决该行为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因此,一旦发生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刑法只能作为其他法律规范调整无效时最后的救济手段。

第三,竞技体育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是否排除其正当化事由。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具备了刑事违法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给社会造成消极的示范作用,即竞技体育领域是一个无视体育公平公正原则,滋生于法网之外的灰色地带、道德示范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已然是超出体育内涵的恶意侵犯,不应当被体育道德所包容,因此,也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应当为“罪”。

依据《大陆法系统通说》,“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是致力于保障当事人法益和人权的理论”。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是违法性的根据。这两种理论争论已久,主要分歧在于是行为抑或是结果,哪个才是违法性界定的根据。笔者认为,适用其中任一种都可能导致不当入罪,两者兼用,融合适用更符合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复杂性。

在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案例中,结果无价值论是其罪与非罪界分的直接证据,行为无价值论是间接证据。以拳击比赛为例,拳手违反规则,击打禁止部位――对方的后脑,首先考虑伤害行为危害的后果:导致重伤乃至死亡的危害结果,应当追究该拳手的刑事责任;如若只是造成轻伤或者没有致伤,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样,在比赛中,拳手迎面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致伤甚至致死,击打部位符合拳击规则,该行为则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应当视为犯罪行为。

不同于一般的伤害行为,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分析必须结合其高强度对抗性的特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分为体育行业自治规范和犯罪构成理论两大类。

体育行业自治规范标准的内容主要是体育规则、项目的对抗性、比赛的性质等。第一,着重参考体育规则。体育规则是体育行业标准的核心,是体育行业的“成文法”。体育规则主要包括各级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纠纷解决规范等。第二,关注比较项目的对抗性。不同项目,不同对抗,恶意伤害的发生概率也有所不同。相对于隔网对抗的项目,同场竞技项目中冲撞的概率更大,风险要大,考虑该项目产生的伤害行为的容忍性应当更大。第三,考虑比赛的性质。相对于普通比赛,决赛的氛围更紧张,运动员的精神状态更紧张,发生伤害的概率更高,考虑该比赛产生的伤害行为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犯罪构成理论标准主要有严重的伤害结果和行为目的。严重的伤害结果是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为“罪”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严重的伤害后果,该行为不应入罪;反之,则依据上述做入罪考虑。伤害结果的标准具体可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结合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实践中应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发生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时,运动员的主观心态是复杂的,因此,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被判定为犯规行为后不能直接入罪,应当判断其行为目的,笔者赞同基于比赛目的的伤害行为不应入罪的观点。

四、结论。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研究中既要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又要结合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兼顾其可持续发展。在一定的条件下,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可以做入罪处理,应当融合适用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为该行为罪或非罪界定的理论依据。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界定标准是:(1)体育行业自治标准:体育规则、项目的对抗性、比赛的性质等;(2)犯罪构成理论标准:严重的危害结果和行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