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专业17篇)

小编: 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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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管理规定

(一)普通文件:

1、分类:

其他公司的一些宣传资料、光盘等;

其他公司的投标书;

公司购买的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书籍,光盘。

2、权限:

本公司员工可随时借阅、查看;

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人员,须持综合部部长签字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借阅;

(二)保密文件:

1、分类:

公司技术部的图纸、工艺卡;

外来图纸、工艺卡;

公司内各部门存档的资料、文件等。

2、权限:

如有需要,使用人可持有部门领导、综合部部长签字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复印。

(三)机密文件:

1、分类:

各部门认为不可对外人公开的文件、资料等:

领导界定为机密的文件、资料等。

2、权限:

原则上不允许复印,如有需要使用人必须持有经部门领导、副总经理签字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复印。

档案室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公司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一)各部门存档时,需界定资料的存档级别,以方便查阅、管理。

(二)档案室资料在归档时,在分级的基础上,原则上按部门进行归档,公司购买的图书实行综合归档,技术部的图纸和工艺卡单独进行归档。

(三)档案室的每一个档案柜都要进行编号、整理,分类存放,并做好档案索引记录,方便使用时的及时查找。

(四)技术部的图纸和工艺卡进行存档时,必须是完整的2套图纸和4套工艺卡,并且是同时存档,并确保此时存档的图纸和工艺卡经审核已经没有错误,每套图纸和工艺卡的每一页都有技术部长的签字。

(五)技术部存档的每套图纸和工艺卡必须是经过编号的,档案袋的正面需填写部门、类别、密级、编号、总页数、发放范围等信息,缺一不可。存档时,档案室管理员需要查看每套图纸的编号是否则正确,填写是否有漏项等,否则不予存档。

(六)公司购买的每本书籍都要及时存档,并整理好档案目录。

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

(一)在查阅档案时,只准查阅自己需要的部分,不得随便翻阅其他部分的内容,阅后要当面交点清楚。

(二)查阅档案者,不准拆卷、涂改,不准在档案上乱划或做标记,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需复制,须经档案馆允许。密件不准复制。

(三)借阅档案,原则上不超过半个月(15天),届时未用完者,可到档案馆办理续借手续;借阅人出差时,借阅期限可适当放宽;借阅人调离的,应将所借档案及时归还。如需转借他人使用,须到档案馆办理转借手续。

(四)借出档案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能泄密、丢失、转借、涂改、污损、拆散,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借阅人持有的工作联系单,一定明确表明要借阅的文件名称,文件级别、查阅目的,查阅时间等详细内容,如果存在词语模糊,界定不明的现象,档案室管理员有权拒绝外借。

要科学地管理好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使之有效地为本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一)对于档案室的管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重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尘、防霉、防虫、防鼠工作和档案室内湿度的控制、调节及照明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带进档案室。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鼠、虫、霉害,定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四)档案室周围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并按器材要求定期检查更换,档案室管理员应该懂得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到遇火能救。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五)下班前,要检查所有门窗是否关严,检查灯是否关闭。周末及假期要切断档案室电源。

档案室管理员负责公司员工及领导的图书及其他资料的购买。

(一)员工填写图书资料购买通知单,经部门领导、单位领导签字后,交档案室管理员。

(二)档案室管理员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采用合适的方式购买所需资料,要求必须有正规发票。

(三)图书买来后,携带书和发票去集团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和盖章,并办理《图书资料借阅手续》,然后由总部档案管理员在发票上签字。盖章后的图书资料需在本单位档案室进行存档后,方可通知所需部门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四)填写《发票报销申请单》,后附发票,经部门领导,单位领导签字后交公司统计。

做好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剔除失去价值的档案材料,更好地保护珍贵档案和重要档案,是一项既严肃又细致的工作,必须以科学态度对待。

(一)档案鉴定工作,就是通过甄别和鉴定,将有价值的档案更好地保存下来,达到室藏档案既完整又精练。

(二)进行档案鉴定时,须由档案管理员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采取直接鉴定的方法,逐件地审查文件,准确地进行分析,判断其价值。

(三)档案鉴定后,对没有保存价值或保管期限已过的需要销毁的档案,报请相关的部门领导审批。重要档案文件需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销毁。

(四)要销毁的文件资料都必须编制销毁清册,方可销毁。

档案管理涉及公司的很多机密文件,档案管理员必须有高度的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公司的档案保密制度。

(一)非档案管理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私自复制档案。

(二)档案室管理员不得私自摘抄和向外传播存档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对外泄露档案机密。

(三)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界定公司的档案文件的密级,对于机密、绝密档案必须使用专门的档案柜进行存放,并将档案柜上锁保存。

(四)对于需要销毁的档案或材料,必须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并编制清册,由两人监销。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等,要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当垃圾倾倒,与需销毁档案或材料一并送机要局指定单位销毁。

(五)管理好档案室及档案橱门锁钥匙是档案管理员的责任,不得丢失、不得外借。

(六)档案管理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相互监督执行,经常进行保密检查,发现失密现象,及时报告,及早处理。

档案室管理规定

(一)普通文件:

1、分类:

其他公司的一些宣传资料、光盘等;。

其他公司的投标书;。

公司购买的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书籍,光盘。

2、权限:

本公司员工可随时借阅、查看;。

除本公司外的其他人员,须持综合部部长签字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借阅;。

(二)保密文件:

1、分类:

公司技术部的图纸、工艺卡;。

外来图纸、工艺卡;。

公司内各部门存档的资料、文件等。

2、权限:

如有需要,使用人可持有部门领导、综合部部长签字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复印。

(三)机密文件:

1、分类:

各部门认为不可对外人公开的文件、资料等:

领导界定为机密的文件、资料等。

2、权限:

原则上不允许复印,如有需要使用人必须持有经部门领导、副总经理签字的工作联系单方可复印。

二、档案归档制度。

档案室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公司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一)各部门存档时,需界定资料的存档级别,以方便查阅、管理。

(二)档案室资料在归档时,在分级的基础上,原则上按部门进行归档,公司购买的图书实行综合归档,技术部的图纸和工艺卡单独进行归档。

(三)档案室的每一个档案柜都要进行编号、整理,分类存放,并做好档案索引记录,方便使用时的及时查找。

(四)技术部的图纸和工艺卡进行存档时,必须是完整的2套图纸和4套工艺卡,并且是同时存档,并确保此时存档的图纸和工艺卡经审核已经没有错误,每套图纸和工艺卡的每一页都有技术部长的签字。

否则不予存档。

(六)公司购买的每本书籍都要及时存档,并整理好档案目录。

三、档案借阅使用制度。

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

(一)在查阅档案时,只准查阅自己需要的部分,不得随便翻阅其他部分的内容,阅后要当面交点清楚。

(二)查阅档案者,不准拆卷、涂改,不准在档案上乱划或做标记,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需复制,须经档案馆允许。密件不准复制。

(三)借阅档案,原则上不超过半个月(15天),届时未用完者,可到档案馆办理续借手续;借阅人出差时,借阅期限可适当放宽;借阅人调离的,应将所借档案及时归还。如需转借他人使用,须到档案馆办理转借手续。

(四)借出档案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能泄密、丢失、转借、涂改、污损、拆散,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借阅人持有的工作联系单,一定明确表明要借阅的文件名称,文件级别、查阅目的,查阅时间等详细内容,如果存在词语模糊,界定不明的现象,档案室管理员有权拒绝外借。

要科学地管理好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使之有效地为本公司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一)对于档案室的管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重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尘、防霉、防虫、防鼠工作和档案室内湿度的控制、调节及照明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带进档案室。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鼠、虫、霉害,定期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四)档案室周围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并按器材要求定期检查更换,档案室管理员应该懂得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做到遇火能救。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五)下班前,要检查所有门窗是否关严,检查灯是否关闭。周末及假期要切断档案室电源。

五、图书资料的购买制度。

档案室管理员负责公司员工及领导的图书及其他资料的购买。

(一)员工填写图书资料购买通知单,经部门领导、单位领导签字后,交档案室管理员。

(二)档案室管理员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采用合适的方式购买所需资料,要求必须有正规发票。

(三)图书买来后,携带书和发票去集团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和盖章,并办理《图书资料借阅手续》,然后由总部档案管理员在发票上签字。盖章后的图书资料需在本单位档案室进行存档后,方可通知所需部门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四)填写《发票报销申请单》,后附发票,经部门领导,单位领导签字后交公司统计。

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做好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剔除失去价值的档案材料,更好地保护珍贵档案和重要档案,是一项既严肃又细致的工作,必须以科学态度对待。

(一)档案鉴定工作,就是通过甄别和鉴定,将有价值的档案更好地保存。

下来,达到室藏档案既完整又精练。

(二)进行档案鉴定时,须由档案管理员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采取直接鉴定的方法,逐件地审查文件,准确地进行分析,判断其价值。

(三)档案鉴定后,对没有保存价值或保管期限已过的需要销毁的档案,报请相关的部门领导审批。重要档案文件需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销毁。

(四)要销毁的文件资料都必须编制销毁清册,方可销毁。

七、档案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涉及公司的很多机密文件,档案管理员必须有高度的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公司的档案保密制度。

(一)非档案管理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私自复制档案。

(二)档案室管理员不得私自摘抄和向外传播存档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对外泄露档案机密。

(三)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界定公司的档案文件的密级,对于机密、绝密档案必须使用专门的档案柜进行存放,并将档案柜上锁保存。

(四)对于需要销毁的档案或材料,必须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并编制清册,由两人监销。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等,要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当垃圾倾倒,与需销毁档案或材料一并送机要局指定单位销毁。

(五)管理好档案室及档案橱门锁钥匙是档案管理员的责任,不得丢失、不得外借。

(六)档案管理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相互监督执行,经常进行保密检查,发现失密现象,及时报告,及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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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本规定生效前尚未备案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

(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和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广泛收集、征集下列档案、资料:

(一)反映本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

(二)反映本地区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

(四)反映本地区历史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列资料和物品形成或者获得后的5年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和物品。

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市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应当在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和已开放档案的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等工作给予指导。

本条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时,有关单位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同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档案移交情况。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成果、产品试制、重要设备开箱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参加。档案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对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档案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进行或者通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报送目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又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

第十八条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档案馆的设施、设备应当达到档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条件。

依法负有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2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依法负有向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1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

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存储与管理电子数据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开放档案的目录,为利用者提供检索、阅览、复印等档案公共服务项目。

档案馆向公众提供的档案、资料,应当逐步以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古老的或者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

第二十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设计和实施,加快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寄存档案的所有者,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或者授权,档案馆不得向他人提供利用或者擅自公布。

鼓励私有档案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颁布和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按规定办理档案工作机构备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电子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归档管理电子文件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九)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档案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档案的;。

(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档案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档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完善档案借阅手续,使公司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所有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包括行政事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培训教育、安全管理、后勤服务、外事工作等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在生产经营管理上形成的经营决策、计划工作、统计工作、物资管理、产品销售、财务管理、生产调度、设备工装(模具)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

公司综合事务部为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公司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进室前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各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明确的归档时间和归档范围,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文件资料,原件移交档案室,使用部门留存复印件。

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使档案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

在切实遵循《中国档案分类法》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所涉及的档案划分为十大类:(a)行政管理、(b)人事管理、(c)财会档案、(d)生产经营管理、(e)技术质量安全管理、(f)基建档案、(g)外来文件、(h)声像档案、(i)实物档案、(j)其他档案。财会档案是公司财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实物档案是公司各类活动中形成的如模型、样品、赠品、证书、奖杯奖旗等实物。以上十类档案中,每一大类档案内容又要根据需要及实际情况分成若干小类进行管理。

4、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系统、准确。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如是传真件等不易保存的文件材料,应留复印件,并将复印件与原件一起存档,并加以说明。

(3)存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并按立卷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立卷和编目编号。

(4)档案名称的填写要注意内容准确,文字简练通顺,结构完整,必须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并区分保管期限。卷内文件应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按顺序编号,填写“卷内目录”。目录各项必须填写清楚(一律使用用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装订整齐。

(5)档案盒(袋)内文件的排列:档案袋内文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依序排列在一起,即章程、批文在前,计划、总结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6)文件归档份数:一般归档1份,重要的和经常使用的文件归档2份或3份。对无保存价值和重份文件,需要办理销毁手续。

(7)归档时间:部门或责任人应于相关工作结束后立即(最迟一周内)将应立卷归档的文件整理立卷,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5、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1)查阅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写明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目的等。有关人员应在档案室内查阅档案资料,阅后及时归还。

(2)查阅档案资料时一般不得对其进行复制。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复制的,应填写档案资料复制申请单,经所在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复制。

(3)原则上本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都可以借阅,但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借阅申请并由部门经理签名认可。借出档案时应注意档案的密级要求以及借阅人的相关权限。借阅档案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4)借阅者不得自拿、自取、自放档案,严禁擅自打开档案柜翻阅查找;。

(6)要爱护档案,不得丢失,并注意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7)所借档案不得随意折叠和拆散,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

(8)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管理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9)档案如有丢失、损坏或泄密,要立即追究当事人责任;。

(10)调离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清理移交档案文件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档案移交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经移交人签字,接收方核对签收。

要做好档案的防火、防虫、防盗、防尘、防阳光直射“五防”工作。档案柜所在办公室严禁吸烟。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不易继续保存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复制;对于已破损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修复。为做好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工作,所有文件资料均应按照其分类组卷,并按照其性质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类分别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保密工作,档案管理部门除外,其他各部门人员不得查阅与自己工作内容无关的档案资料。

1、为规范机关及项目部文印管理,提高文印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文印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综合事务部为本公司文印管理职能部门,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各部、室、项目办及各项目部负责本部室各自的公文处理工作。

3、公司公文必须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督办、缮印、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4、公司行文程序规定如下:

根据文件性质和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如多部门联合行文,必须由联合行文的部门会签后送公司综合事务部审稿。属行政序列文件须经行政领导签发,公司综合事务部统一编排字号和登记后,并打印出来。相关职能部门原拟稿人校对后,再缮印、用印和封发,文件底稿(附带二张正文)加盖公章后由档案室存档。

5、各类公文的拟稿、修改和签字必须使用钢笔,不准使用元珠笔和铅笔。经修改后的底稿,如果稿面较乱,必须由拟稿人或承办部门清稿后交付签发和打印。

6、上行文的呈办,下行文的执行、检查,均由拟文部门负责。

7、公司设立档案室,统管各类文件。实行文件立卷归档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并及时地对各类文件进行分类、标引、立卷、存档。

8、凡公司和各项目部在各项工作中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及时交档案室统一归档。

9、严格履行文件阅办手续。凡需借阅、传阅文件,均须及时签字、登记。档案管理人员须敦促限期归还。

10、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本公司公文案卷,必须持介绍信。查阅一般性公文案卷,由综合事务部部长审批;查阅重要公文和重要资料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11、归档公文和资料的复印或复制,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要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复印或复制工作。

12、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机密文件,承办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带出分散保存,一律交档案室集中保管。密级文件未经上级批准,不允许复制。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安排,文秘人员应按时上交标密文件。

13、有关公文的具体处理办法,按《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第九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20年、30年、50年、12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档案室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工作有关条例、办法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档案室是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主管全公司各类档案(包括人事档案)的工作部门。是公司党政文书资料、人事档案保存使用的场所,列为公司安全管理重点防火、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应特别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条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各类档案(资料)系国家档案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属天拖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毁损。

第三条综合档案室由综合办公室主管,设主任一人,专职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若干人。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综合档案室主任。综合办主任变更,则综合档案室主任随之自然变更。

第四条档案室是机密部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范围和密级的规定。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室内。

第五条严格执行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和借阅制度,各类资料进入档案室,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借还制度,机密资料、人事档案严防丢失、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经常性的进行保密检查,借出的涉及密级的档案,节假日前要收回。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随便复印和摘抄。

第六条档案室应按时通风、透气、干燥,做好防湿、防虫蛀的工作。

第七条室内消防器材、报警设备常年完好,性能良好有效。

第八条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私人物品。

第九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检查门、窗、电的关闭和执行制度情况。门窗坚固防盗,工作人员离开必须随手关窗锁门,假期、节日要特别加强看护,确保安全。

第十条对违反档案法或不执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个人,造成档案破损、丢失的,综合办公室有权给予批评或视情节轻重建议公司或上级安保机关予以批评、罚款、行政处分。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本规定生效前尚未备案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

(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和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广泛收集、征集下列档案、资料:

(一)反映本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

(二)反映本地区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

(四)反映本地区历史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列资料和物品形成或者获得后的5年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三)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和物品。

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市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应当在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和已开放档案的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等工作给予指导。

本条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时,有关单位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同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档案移交情况。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成果、产品试制、重要设备开箱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参加。档案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对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档案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进行或者通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报送目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又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

第十八条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档案馆的设施、设备应当达到档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条件。

依法负有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2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依法负有向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1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

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存储与管理电子数据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开放档案的目录,为利用者提供检索、阅览、复印等档案公共服务项目。

档案馆向公众提供的档案、资料,应当逐步以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古老的或者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

第二十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设计和实施,加快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寄存档案的所有者,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或者授权,档案馆不得向他人提供利用或者擅自公布。

鼓励私有档案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颁布和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按规定办理档案工作机构备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电子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归档管理电子文件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九)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档案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档案的;。

(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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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档案管理规定

1、行政办主管酒店档案工作,对酒店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并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行政办设立兼职档案管理员1名,各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1名。

2、酒店档案指酒店在经营及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酒店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

3、酒店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均有保存档案的义务。各部门须指定人员保管本部室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熟悉档案管理知识。

4、各部门应按照酒店档案管辖和保管期限表中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归属本部门管理的档案,并向行政办转交有关资料(见附录一、二、三)。各部门有关组织和个人因工作需要须查阅各类档案时,行政办应提供方便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查阅手续。

5、任何个人都不得将属于酒店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管理人员应按规定保管档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必要的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开除。

(1)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部门应保存的档案;

(3)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酒店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

(4)涂改,伪造档案;

(5)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6、部门管理档案,无特殊情况,必须在一年后统一上交行政办归档。

7、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将由总经理给予奖励。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院为保证档案病历客观、真实、完整,保护病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加强病历档案规范化管理,维护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合法利益,制定如下规定:

(一)门诊病历由病人本人负责保管。

(二)各科室(病区)病历归档前,由各科室(病区)医护人员负责管理,各级医师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认真填写整理,由科室(病区)质控医师逐一复查,最后交科(病区)主任全面审阅,每份病历完善无误后再送交病案室。

(三)各科归档病案,由病案室严格验收。凡经审查属重要缺项,应通知科室(病区)至病案室修正,一周内未修改,则按审查评分情况计入科室(病区)归档病历质量分。

(四)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住院病历档案,负责病历档案的整理、查核、登记、装订、计算机数据处理、病案信息质量审核和控制、档案上架和保管。任何科室(病区)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出院病人的病历档案归档。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归档病历。使用归档病历者,不得擅自拆卸、破损、剪贴、损毁和复制病历档案。

(六)医院职工(包括进修医师、实习生、研究生)不得私自藏匿出院病人病历档案,不得将自己或亲属的病历档案携走放置家中据为已有。非本院医务人员不得直接在病区内翻阅或携走病历档案。

(七)因医疗活动和复印等需要携带住院病历离开临床科室(病区)时,应由该科室经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住院病历。

(八)医院职工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归档病历库房翻阅病历。

(九)病案管理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病案,严防病案遗失,如果因遗失病案而引发医疗纠纷将由遗失科室和遗失者负主要责任。

(一)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人的病历资料。

(二)因科研、教学需要要查阅本科室病历需经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查阅,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查阅,不得外借出病案阅览室。跨科查阅病案,必须填写《病历调阅申请书》,申请书由申请科(病区)主任、病历所属科室(病区)主任签名及医教部同意后方可查阅,阅后立即返还,查阅者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病历档案时,查阅人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后,经医教部审批同意,书面通知病案管理人员提供服务。

(四)经医教部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况可调阅病历档案。

(一)为防止病历的丢失引发医疗纠纷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严格控制限制病历档案的借阅,除正常医疗活动必须借阅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阅病历。

(二)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师,需要借阅归档病历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跨科借阅病历档案。

(三)借阅医院归档病历,只限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读片讨论会或病人再次入院需借出参考的病案。

(四)临床经管医师借阅归档病历,应填写病历借阅单,由科(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字同意,并在病案管理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借阅。

(五)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无权将本科室住院病人的病历档案,私自借给他人。

(六)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出国和调离时,必须归还自己所借的归档病历,签注销病历档案借阅清单后,人事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提供病历档案复印。

(二)我院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申请:

1、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人家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

(三)医教部受理复印病历申请时,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人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人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申请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必须填写申请表,经医教部登记、审核后,通知病案室提供病历资料客观部分的复印,并在申请人核对无误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五)住院病人住院期间的病历,因医疗活动或病人需要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按照上述第3条(1)(2)之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医教部审核同意后,由临床科室(病区)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资料到病案资料室复印。在经管医师和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客观部分,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在病人、医师和病案室负责提供复印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六)医院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可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医院提供申请人复印的病历档案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安全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特制定制度如下:

(1)档案管理包括公司所有的'文档、技术、设备、财务和人事等文本、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资料。

(2)本公司所有职工有保护义务。

2、行文条例。

(1)公司行文由发文部门拟办后呈部门负责人核稿,一般情况下报总经理签发,最后送至综合事务部打印发文。

(2)公司收发各类文件,根据文件性质(以文头为准),报总经理批示办理,并及时做好文件的登记、归档工作。

(3)公司领导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各类行政性文件的签发、批示。

3、管理。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应及时移交至本部门,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各部门的工程技术资料一般按年定期汇总移交至综合事务部管理,综合事务部根据文件资料性质,定期汇总存档。

(3)公司举办重大活动应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收集活动中的材料,集中管理。

(4)财务资料由财务人员按规定管理。

(5)各种资料应建立电子文档,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6)销毁档案必须经过总经理认可,才可以销毁。禁止管理人员擅自销毁。

(7)禁止个人将公司档案及复印件送他人或出卖。

(8)公司对保密档案,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9)综合事务部应严格按档案性质、类别、保存年限来处理(销毁)档案,意见先报公司总经理。

4、责任。

有下列行为者,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国家法规,给予责任行为人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涂改档案。

(2)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擅自拿走档案。

(3)未按规定向他人提供档案。

(4)损毁、丢失属于公司所有的档案。

(5)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酒店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结合我院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在受教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字材料。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和毕(结)业等情况的重要凭证。

第三条学籍档案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籍管理人员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学籍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四条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录取名册、学生学籍表、成绩表、毕(结)业证、学位证审核表、签领表以及与学生本人学籍有关的档案材料等。

第五条学籍档案归学校所有,由学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利用。

第六条学籍档案内含个人隐私,他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和扩散。

第七条毕(结)业生需要利用本人学籍档案,凭本人毕(结)业证证明办理。

第八条毕(结)业生委托他人利用其学籍档案,必须有毕(结)业生的书面委托证明,并附毕(结)业生的毕(结)业证证明。同时,代办者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第九条补办毕(结)业证明者,应携带就读时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籍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利用。特殊情况下,院外单位需出具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方可利用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受理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查阅学籍档案的具体内容。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

病历档案管理规定是如何实施制定的呢?下文是病历档案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院为保证档案病历客观、真实、完整,保护病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加强病历档案规范化管理,维护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合法利益,制定如下规定:

(一)门诊病历由病人本人负责保管。

(二)各科室(病区)病历归档前,由各科室(病区)医护人员负责管理,各级医师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认真填写整理,由科室(病区)质控医师逐一复查,最后交科(病区)主任全面审阅,每份病历完善无误后再送交病案室。

(三)各科归档病案,由病案室严格验收。凡经审查属重要缺项,应通知科室(病区)至病案室修正,一周内未修改,则按审查评分情况计入科室(病区)归档病历质量分。

(四)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管理住院病历档案,负责病历档案的整理、查核、登记、装订、计算机数据处理、病案信息质量审核和控制、档案上架和保管。任何科室(病区)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出院病人的病历档案归档。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归档病历。使用归档病历者,不得擅自拆卸、破损、剪贴、损毁和复制病历档案。

(六)医院职工(包括进修医师、实习生、研究生)不得私自藏匿出院病人病历档案,不得将自己或亲属的病历档案携走放置家中据为已有。非本院医务人员不得直接在病区内翻阅或携走病历档案。

(七)因医疗活动和复印等需要携带住院病历离开临床科室(病区)时,应由该科室经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住院病历。

(八)医院职工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归档病历库房翻阅病历。

(九)病案管理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病案,严防病案遗失,如果因遗失病案而引发医疗纠纷将由遗失科室和遗失者负主要责任。

(一)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病人的病历资料。

(二)因科研、教学需要要查阅本科室病历需经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查阅,仅限于在病案阅览室查阅,不得外借出病案阅览室。跨科查阅病案,必须填写《病历调阅。

申请书。

》,申请书由申请科(病区)主任、病历所属科室(病区)主任签名及医教部同意后方可查阅,阅后立即返还,查阅者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病历档案时,查阅人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后,经医教部审批同意,书面通知病案管理人员提供服务。

(四)经医教部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况可调阅病历档案。

(一)为防止病历的丢失引发医疗纠纷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严格控制限制病历档案的借阅,除正常医疗活动必须借阅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阅病历。

(二)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师,需要借阅归档病历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原则上不得跨科借阅病历档案。

(三)借阅医院归档病历,只限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读片讨论会或病人再次入院需借出参考的病案。

(四)临床经管医师借阅归档病历,应填写病历借阅单,由科(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字同意,并在病案管理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借阅。

(五)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无权将本科室住院病人的病历档案,私自借给他人。

(六)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出国和调离时,必须归还自己所借的归档病历,签注销病历档案借阅清单后,人事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医教部审批同意后,提供病历档案复印。

(二)我院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申请:

1、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人家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

(三)医教部受理复印病历申请时,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人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

合同。

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人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病人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申请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必须填写申请表,经医教部登记、审核后,通知病案室提供病历资料客观部分的复印,并在申请人核对无误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五)住院病人住院期间的病历,因医疗活动或病人需要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按照上述第3条(1)(2)之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医教部审核同意后,由临床科室(病区)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资料到病案资料室复印。在经管医师和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客观部分,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在病人、医师和病案室负责提供复印工作人员共同签字后,加盖证明印章。

(六)医院提供复印病历档案资料,可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医院提供申请人复印的病历档案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措施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临床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

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

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三级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

6、法律: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1.1公司人事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员工的经历和德才情况的档案。它是对员工任免、调动及管理分析的工具之一,也是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为加强人事档案的有效管理,特制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2人事档案具有以下特性:真实性,这是员工个人经历和德才情况的真实记录;保密性,它届党和国家的机密;可靠性,它必须具有完备的手续;独立性,它是以个人为立案单位。

1.3公司人事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统一管理。

2.1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归档的材料包括:

a干部履历表;。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及解聘材料;。

c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确定呈报表;。

d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

e各类干部的鉴定材料;。

f.出国人员审批表及出国人员鉴定表;。

g学历证明;。

h干部退休、离休审批表;。

1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奖励材料;。

m大中专毕业生、对调和单调干部以及转业干部档案;。

发展新党员有关材料,如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及入党政审材料和入党转正申请;。

o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公司以上先进奖励材料;。

q中国共产党党员退党的有关材料;。

r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材料;。

中共党员违纪处分决定,批复及处分的甄别材料及平反决定材料。

2.2劳资部门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员工登记表;。

c各类生产工人档案;。

d工人行政违纪处分决定及本人检查材料;。

e撤销对工人行政违纪处分决定、平反材料及本人申诉材料;。

f.退职、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审批表;。

g开除厂籍及解除合同的有关材料。

2.3保卫部门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各种刑事犯罪和政治犯罪的判决书;。

刑事处分材料;。

c劳动教养通知书及教养期满释放有关材料。

2.4公司工会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c干部、工人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材料及善后处理意见。

2.5团委应归档的材料主要有:

a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

退团申请书及退团登记表;。

c团员及团干部各种奖励材料;。

d团员违纪处分材料及撤销处分的决定;。

e团员各种鉴定材料。

3.1人事档案归档要求。

3.1.1归档的材料及名称(或标题)应确切、清楚,并写在材料醒目的位置。

3.1.2归档的材料,应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3.1.3归档的材料或表格,一律用十六开纸书写或印刷,如必须用大号开纸印刷,允许按16开折页。

3.1.4形成材料的部门要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a形成材料的部门应盖公章;。

单位负责人应签字;。

c个人形成的材料,形成材料人应签字;。

d填写形成材料的年、月、日。

3.2人事档案的保管要求:

3.2.1对存放档案的库房要求,主要有:

a库房清洁、适用和牢固;。

有防盗及防火措施和工具;。

c既能防潮,又能防晒;。

d有防虫及防鼠措施。

3.2.2.按“企业档案分类”规定,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达到档案、卡片、人员、名册四统一。

3.2.3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案卷的摆放装置,各项安全措施及库房周围的环境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2.4经常保持人事档案与登记台帐、案卷存放位置相一致,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3.2.5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1凡因下列需要借阅人事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a调资;b提级考核;c调动工作;d任免事项;e政审;f组织处理;g入党;h出国;i离、退休等。

4.2查阅人事档案的手续。

4.2.1只能由查阅单位的党组织指派党员到档案室查阅,一般不外借;必须外借时,需经有关组织部门领导批准,但不得中途转借。外借档案必须在十五天内归还。

4.2.2查阅人事档案人员,对档案应严加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

4.2.3查阅人事档案时,不准在材料上圈划、折叠、涂改、污损、撤换、拆毁、拍照、复印。

4.2.4阅档时必须抄录有关材料,需经档案室主管人员同意。

4.2.5组织、人事、纪委、保卫等部门查阅档案时,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4.2.6单位(部门)或个人需要由人事档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时,需履行以下手续:

4.2.6.1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4.2.6.2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2.6.3证明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主管领导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5.1人事档案转入或转出,人事档案部门要审批手续完备,登记清楚,责任明确。

5.2凡员工调动工作,做到人事档案随人走,避免人事档案与人的工作单位不一致。

5.3凡调往外省、市的工人、干部,其本人档案内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邮递。

5.4人事档案转递方式。

5.4.1外省、市人事档案,以机密件挂号邮寄,严密包装。严禁本人携带或以平信邮寄。

5.4.2市内人事档案,由对方单位派人持介绍信提取,一般不应邮寄,不得本人携带。

看了。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酒店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档案实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档案室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部门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档案室履行下列职责: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导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确定人员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按各种档案归档时间定期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第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归档的范围是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第七条归档的时间: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二、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四、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五、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六、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七、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每年应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鉴别,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文书、财务、科技档案见具体办法附表)。

公司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

第十条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管理室承办,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送交档案形成部门(分公司)对拟销毁案卷的清册进行初审,经处(分公司)级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销毁时要有档案人员二人以上,并由主管部门派人监销,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公司各项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制度;履行借阅登记手续,认真审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借出的档案材料务必定期归还。借出使用期间,不许转借他人,不许带入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许将档案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如有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者,应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要求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向借阅档案者提供、出具有关证明时,一定要以档案材料原始记载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出假证;涉及企业机密的档案材料,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再作决定,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档案室禁止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私人物品带入库房,明显处要有安全防火设备。

第十八条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

第十九条档案人员下班必须对档案室进行检查,锁好门窗、档案柜,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凡需利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查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凭单阅档。

第二十一条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利用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二十二条查阅文书、人事、财务、科技档案,分别由总经理办公室、人事、党委、财务、技术、设计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抄摘档案内容,须主管部门同意才能带出档案室。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应有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查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借阅档案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总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借阅期限不得超过15天,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五条借阅档案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借阅登记,当面点交清楚。归还时严格检查,并在借用登记予以注销。借阅者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借阅档案及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查阅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对重大或重要项目的查阅,要做好利用效果的反馈工作。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制定的其他专项档案管理办法及保管期限,为本规定的补充。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印发开始实行。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同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八条整理办法:

1.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步骤:

a.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分类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1.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分级查阅:具体的查阅分档,公司拥有绝对的制定权。

第四章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及各员工。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酒店档案管理规定

为建立健全公司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技术咨询、财务管理、劳动工资、行政管理、董事会等方面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二条公司档案工作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是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采取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含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磁卡等)由责任人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五条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4.归档文件必须编制目录。

第六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文。

2.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及监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监理咨询合同、协议。

4.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或复文。

5.与监理项目有关的业主、承建商的来文及复文。

6.按监理项目形成的监理业务档案、技术档案、监理工作总结。

7.有关公司人事管理档案。

8.公司经营业务档案。

9.公司会议纪要及决议。

10.其他。

第七条归档时间

1.工程项目及科研项目,在项目告一段落或项目完成后,责任人应在14日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一式一份,重要文件及自制文件应将原件归档。

3.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得到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移交归档是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公司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档案分类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便于保管利用。

第十条公司档案分类

1.工程监理及咨询类

2.财务管理类

3.人事管理类

4.行政文书类

5.董事会类

第十一条档案鉴定

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档案借阅手续

1.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借阅档案登记簿》

2.借阅档案应向档案管理员说明其利用目的,并在登记簿加以记载,由档案管理员提供服务。

3.借阅涉及公司秘密的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借阅。

4.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向非公司人员提供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合同档案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不得随意让他人查阅或带出公司,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查看或带出公司,必须经合同统管机构批准,并出具借条,注明合同类型、编号方可借走,完后即时归还。

第十四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取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