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优秀16篇)

小编: 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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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试题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我中心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降低相应传染病的发病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任务,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了2019年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

2.控制霍乱暴发流行,不发生二代病例,不发生死亡病例;

5.做好消灭“脊灰”工作,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并做好巩固工作;

6.麻疹、百日咳疫苗接种率控制在99%以上,并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9.传染病报告率100%,传染病诊断符合率100%;

10.加强高危人群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继续做好已发现艾滋病感染者的.行为教育和管理,开展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开展对重点传染病(包括艾滋病)的防治知识培训。

(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1.充分发挥中心公共卫生管理员和居委会联络员的作用,加强培训与指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心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2.进一步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和督查的各项工作,督促社区公共卫生组织机构、传染病管理、疫情监测与报告、中心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3.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培训,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管理员、居委会联络员、社区卫生服务站、防保人员等基层公共卫生人员参加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专业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4.综合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加强公共卫生值班制度,加强值班人员的培训,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的准备,加强应急演练。

(二)做好疫情报告和管理

1.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规范建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并按法定时限网络报告疫情,甲、乙、丙类传染病报告率100%,及时率和准确率均在100%以,纸质报告卡和网络报告相符率100%,做到及时、准确上报。

2、每月20日之前网络直报本中心传染病及时率100%。

(三)强化肠道传染病防治

1.根据区卫生局和区疾控中心的要求,结合本中心实际,开设肠道门诊专科,并按肠道门诊规范化要求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开展夏秋季节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对病人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的传染病防控意识和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3.一类疫苗接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一类疫苗外的其他有价疫苗必须明码标价、上墙公布,由儿童家属自愿选择。

(四)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力度

1.加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加强对我街道外来民工的艾滋病健康教育宣教力度,重点加强对建筑行业、重点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2.利用各种宣传日开展疾病防治知识宣传,重点做好“3·24结核病防治日”、“4·7世界卫生日”、“4·25计划免疫日”、“5·31世界无烟日”、“9·20全国爱牙日”、“10·8全国高血压日”、“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12·1世界艾滋病日”等的宣传。

3.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宣传、健康橱窗、宣传图板、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对学校、幼儿园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传染病防治法课件

1.病原体的概念及种类。

2.传染病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

【教学重点、难点】。

1.病原体的概念和种类。

2.传染病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

3.甲流感的症状表现及防治措施。

【教学课时】。

1课时。

【教学设计】。

一、导入新课。

师:人类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战胜疾病、完善自身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为了生存,人们既要同宏观的大自然拼争,又要同微观的各类细菌、病毒作战,其历史可谓波澜壮阔,尤其是在甲流感肆虐的今天,我们更要进行这场拼抢激烈的阵地战。如何付出极小的代价取得这场战役的胜利,让每一个人都能幸福的生活?这就是我们这节课要和同学们探讨的问题。

(打出标题:传染病及其预防)。

二、进一步探讨传染病。

1、什么是传染病。

师:请大家想一想你周围的人曾经患过什么疾病,这些疾病都有哪些症状,是否传染呢?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回答——。

学生思考、回答——。

学生:说出理由——。

学生:细菌、病毒、寄生虫等带来的。

教师:说的非常好,细菌、病毒、寄生虫等就是我们医学上所称的“病原体”“病原体”也是生物。只不过这类生物会给我们人类带来威胁。另外要告诉大家的一点是,传染病具有流行性和传染性两大特点,那我们列出的'这些疾病又是如何传播的呢?请大家想一想。

学生:空气飞沫。

学生:流感、甲流感、禽流感等。

三、重点探讨甲流感。

甲流感又称“甲型h1n1流感”其传播与季节性流感的传播方式相似,主要通过飞沫或气溶胶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处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流感病毒主要是通过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隐性感染者咳嗽或打喷嚏将病毒排出污染空气而传播给他人。人们也可能通过接触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和被病毒污染的物品,然后触摸自己的鼻子、嘴或眼睛而感染。

教师:一般来说,流感的传播主要有三个环节大家知道是那三个环节么?

学生讨论后,教师总结: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

教师:那么,如果你的同桌得了感冒,又是如何传染给你的呢?

学生:(说出传染过程)。

教师:说的很正确,那在这个过程中谁是传染源呢?

学生:流感患者。

教师:对,那谁是易感人群呢?

学生:健康人。

教师:流感病毒从传染源到易感人群的过程我们称为什么?

学生:传播途径。

教师:非常正确,这三个环节是传染病流行的必备条件,缺少其中一个,传染病都不能流行起来(缺一不可)。一旦患了传染病,会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影响学习,传染病对人类危害是很大的,我们一定要积极预防它的发生。

教师:同学们能说出我们在冬天如何预防甲流感吗?

学生1:教室消毒,熬醋。

学生2:让患病的人回家。

学生3:锻炼身体。

学生4:注意保暖。

学生5:吃熟食、喝开水、晒衣被、常通风、勤洗手等。

教师:很好,那么请大家想想这些做法分别是针对甲流感流行三环节的哪个环节实施的呢?

学生:预防。

教室八四消毒、熬醋吃熟食、喝开水、晒衣被、常通风、勤洗手-------传播途径。

让患病的人回家-------传染源。

锻炼身体--------易感人群。

教师:说的非常好,所以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共有三点:即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源、保护易感人群。因此,为了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我们必须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但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可以看到这样一些不正确的行为,比如下面这个小品中讲述的:

(播放不文明行为的小品)。

教师:看了这个小品请大家说一说,在刚才的这个小品中,小明的哪些行为是不正确的呢?

教师:大家说的都很对,以后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养成好习惯,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预防甲流感或其他传染病的发生。

四、总结收获。

学生:(说收获)。

传染病防治讲话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一天之计在于晨,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春秋季常见传染病的一些防治知识,为大家的身体健康添砖加瓦。 春天是美好的,在这万物复苏的日子里,一些传染病相关病毒、细菌也不例外的“欣欣向荣”着。我们学校作为人群密集的场所,一旦有传染病发生,很容易传播,对大家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一些常见的春季传染病特征及其预防措施加深下了解,提高大家自我防范传染病的能力。

一、 春秋季节常见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突然,怕冷、寒战,高热,体温可达39~40℃,伴头痛、全身肌肉关节酸痛、极度乏力、食欲减退等全身症状,常有咽喉痛、干咳,可有鼻塞、流涕等。而这段时间以来社会普遍关注的h7n9是一种禽流感,同样式由流感病毒引起的呼吸道传染病,感染后临床症状较严重,往往有肺炎表现,预后较差,但是一般在鸡、鸭、鸟等禽类中发生大流行,偶然情况下可以在接触病禽或是禽类排泄物后感染人类。自1997年美国报告首病例以来,尚未发现可以人传人。而且目前我国也只是局部地方有报告,所以我们也无需过度担心。

可并发脑膜脑炎、急性胰腺炎等。传染源是腮腺炎病人或隐性感染者,病毒经过飞沫使健康人群受感染。多见于儿童及青少年,预后良好,病后有持久的免疫力,一般可终生免疫。

甲型病毒性肝炎:由甲肝病毒引起,一般由日常生活接触、水、食物经“口”传播,属于消化道传播的传染病,潜伏期短,一般2-6周,急性起病。多有发热、黄胆、食欲减退、厌恶油腻、恶心呕吐、肝区痛症。人群未注射甲肝疫苗者对hav普遍易感,在我国,15岁以下的儿童及青少年最容易患甲型肝炎。

二、传染病预防措施

传染病能够在人群中流行,必须同时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三个基本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传染病就流行不起来。不同的传染病有不同的防治方法,但基本的`预防措施是相通的,我们只要做好以下几点,就能有效地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1. 教室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稀释病原菌在空气中的浓度,最大限度减少传播的频率。所以各班的班主任要督促班干部和学生,经常把教室的门窗打开通风,即使是在冬天也尽量不要关门闭户的上课。

2.同学们下课后尽量不要留在教室内。到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机体抗病能力。

3. 对患有传染病的同学如流感、腮腺炎等,应及时隔离治疗(流感一般隔离7天,腮腺炎14天,腹泻三天)。症状消失后,经医院检查后,出具健康证明,才可返校上课。

4. 做好晨检工作:班主任每天早晨要统计因病缺课人数。一旦发现有发热的学生,立即报告校医室。做到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用手遮掩,之后要及时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不要共用一条毛巾。

洗手无小事,我们不能简单“洗”,正确的洗手方法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一)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摩擦; (二)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搓擦,交换进行;(三)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沿指缝相互摩擦;(四)一手握另一手大拇指旋转搓擦,交换进行;(五)弯曲各手指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搓擦,交换进行;(六)搓洗手腕,交换进行。

6. 注意均衡饮食,不要挑食、偏食,定期运动,休息要充分,减轻身心压力。要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尤其是春天的天气变化无常,运动后不要马衣服脱掉,增强抵抗疾病的能力。

7. 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因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人口稠密,空气流通不畅,极易感染呼吸道传染病。

春秋季节传染病种类繁多,传播方式各不相同,青少年儿童抵抗力较弱,普遍易感,但是只要我们重视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那么我们的健康堡垒就可以“固若金汤”,疾病就“不得其门而入”了。最后,祝老师、同学们工作顺利,学习进步,身体健康!谢谢大家!

春夏之交是各种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的高发期,为了预防疾病的发生,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希望全校师生员工做好室内卫生清洁工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习惯。现倡议如下:

5、补充营养,适当增加水分和维生素地摄入;

6、咳嗽、打喷嚏时捂住口鼻,防止污染空气;

10、避免与病人接触。少去空气不流通和人多的公共场所。

3、不去街边卫生条件差的无证摊点就餐。

祝愿大家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夏季!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春季传染病的预防。

万物复苏,春意盎然。春天是一年最美好的季节,春季也是一些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如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是春季最常见的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大多都是呼吸道传染病,可通过空气、短距离飞沫或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等途径传播。学校这种人员比较密集、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一旦出现更是比较容易传播,会对广大师生的工作学习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春季常见的传染病及其预防措施有所了解。

不同的传染病有不同的治疗方法,但基本的预防措施是相通的,我们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就能有效地减少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我提出以下几条,以供大家参考。

1、每天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尤其宿舍、电脑室、教室等,避免穿堂风,以免着凉。

2、不到人口密集、空气污染的场所去,如大型超市、肯德基店、游乐场所、影剧院等。

3、勤洗手,并用流动水彻底清洗干净,包括不用污浊的毛巾擦手。双手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如打喷嚏后)应立即洗手或擦净。

4、避免与他人共用水杯、餐具、毛巾、牙刷等物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到医院就诊最好戴口罩,回家后洗手,避免交叉感染。

6、注意不要过度疲劳,防止感冒,以免抗病力下降;小学生每天有保证十小时的睡眠时间,各种艺术特长的培训量要适度,减轻小学生的课业负担。

7、多喝水,多吃蔬菜水果,增加机体免疫能力。合理膳食,增加营养。可以吃板蓝根、醋浸大蒜头等方法预防。

春季传染病虽然种类繁多,但只要我们重视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就可以有效地阻断传染病的流行与传播。 愿同学们都有一个美好的春天,都有一个健康的体魄。

2012-2-13

传染病防治法课件

教学目的:让学生掌握预防急性肠道传染病的一些有关知识教学过程:

谈话导入:进入秋季,气温变化比较大,秋季正处于夏季和冬季之间,夏季和冬季的传染病都有可能在秋季发生,所以说秋季也是多种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初秋时,气温较高,即“秋老虎”天,一些肠道传染病和虫媒传染病高发,甚至可能爆发流行;到了晚秋,气温逐渐下降,风大干燥,这时是一些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时节。因此,秋季加强传染病的防治,对维护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向学生介绍“什么是肠道传染病?”

肠道传染病是一组经消化道传播疾病。常见的主要有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霍乱、甲型肺炎、细菌性食物中毒等。肠道传染病病人的病原体从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粪便、呕吐物中排出,污染了周围环境,再通过水、食物、手、苍蝇、蟑螂、等媒介经口腔进入胃肠道,在人体内繁殖、产生毒素引起发病,并继续排出病原体再传染给其他健康人。

二、介绍“肠道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1、经水传播由于生活饮水源被肠道传染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的粪便、呕吐物中排入水中或洗涤病人的衣裤、器具、手等造成了水源污染,可引起霍乱、伤寒、细菌性痢疾的暴发流行。

2、经食物传播在食品的加工、储存、制作、运输销售等过程。

中被肠道传染病的病原体污染,可造成局部的流行和暴发流行。

3、接触传播通过握手、使用或接触过病人的衣物、文具、工具、门把手、人民币等造成病原体传播。

4、昆虫传播有些肠道传染病的病原体可在人体内存活一段时间,通过到处活动的苍蝇、蟑螂等昆虫进行传播。

三、介绍“急性肠道传染病的预防措施”

预防肠道传染病的关键是把好“病从口入”这一关,要注意饮食和饮水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预防工作。

1、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粪便、垃圾和污水的卫生管理,发动群众灭蝇、灭蟑螂。

2、注意饮食卫生。不吃腐烂变质食物,生吃蔬菜、瓜果一定要洗烫、剩饭、剩菜要煮后再吃,食具要经常消毒。饮食服务行业、食品加工销售单位和集体食堂,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

3、搞好饮水卫生。不喝生水,喝开水。保护好水源,严防污染。饮水用具要定期消毒,保证饮水卫生。

4、讲究个人卫生。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常剪指甲、勤换衣服。食堂、饮食业工作人员更要讲究个人卫生,定期体格检查,发现有传染病,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四、秋季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

秋季常见的呼吸道传染病有流感、军团菌病、肺结核等。这类传染病经呼吸道传播,是“吸进去”的传染病。细菌或病毒可直接通过空气传播,或通过灰尘中细菌或病毒的飞沫核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后发病。

保持室内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讲究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日用品常进行日照消毒和适当处理;有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时,到公共场所应戴口罩,少到人口密集的地方。必要时可进行疫苗的接种:如接种卡介苗预防肺结核,接种流感疫苗预防流感。

五、秋季常见的虫媒传染病。

秋季常见的虫媒传染病有乙脑、疟疾、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等。这类传染病通过一些昆虫媒介,如蚊、螨、虱子、跳蚤等叮咬人体后传播,是“叮咬传播的传染病,昆虫先叮咬病人,然后再叮咬健康人,同时将细菌或病毒传入健康的体内导致发病。

这种传染病预防的最好措施是防止被蚊子叮咬,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灭蚊子;注意居室灭蚊;如果不能保证彻底灭蚊,房间内则要有有效的防蚊设施,使用蚊帐。使用驱蚊剂,应每隔数小时重复涂搽;外出时(特别是由黄昏至日出时)穿长袖衣服;对早期发现的病人,应早期诊断、早期隔离,防止病毒传播。若在旅行期间或之后有任何高热或类似感冒病征等病的话,要尽快看医生治疗和接受血液检查,越早诊治越有效。

六、秋季饮食卫生。

学校的饭菜可能不是每顿都那么可口,但是卫生、营养,有利于身体的成长,不要随便吃营养少、热量大的零食等,因为经常吃零食会影响食欲,妨碍正餐的摄入量。另外还要多喝白开水,少喝饮料,有的孩子喝饮料喝上了瘾,都不爱喝水了,这样对身体有很大的危害。孩子们平时可以适当带些饼干、巧克力、水果等营养卫生的食品。

七、着装卫生。

根据气候变化适量增减衣物:秋季温差较大,气温变化幅度也增大,同学们容易患扁桃体炎等病症,如果治疗不及时,还会引发严重危害,因此要特别提防。

传染病防治法教案

1、理解故事内容,感受故事的童真稚趣。

2、培育学生对语言的倾听、理解力量。

3、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活动预备。

1、课件—图片:皱着了脸的太阳公公。

2、故事挂图、录音。

活动过程。

一、导入。

课件—图片:太阳公公。

启发性谈话:

小伴侣有一件稀奇的'事:太阳公公感冒了!太阳公公怎么会感冒呢?

(请学生大胆想象,并用较连贯的语言说出自己的想法。)。

二、展??

1、观赏故事录音,初步了解故事内容。

(提示学生宁静倾听)。

通过提问关心学生理解故事的内容:

故事的名字叫什么?太阳公公为什么会感冒呢?

2、观看挂图,老师逐幅叙述,引导学生理解故事内容。

(1)太阳公公怎么了?他为什么流口水?

(2)小伴侣拿来了许多冷饮,太阳公公是怎样吃的?他这样做对吗?

(3)太阳公公吃了那么多冷饮,结果怎样?太阳公公感冒了会怎样?

(4)太阳公公为什么难为情?他是怎样说的?

3、老师完整叙述故事,引导学生联系实际生活进行叙述。

(1)小伴侣听了故事后有什么感觉?

(引导学生感受故事的童真稚趣)。

(2)结合实际生活,教育学生不要吃过多冷饮,健康成长。

天气热可以吃些冷饮,但吃多了冷饮会怎样?

三、活动延长。

针对学生的活动状况,老师简洁小结并引导学生依据自己的生活阅历进行问候:

“我们一起给太阳公公打个电话,问候一下他身体好了吗?

”老师小结学生活动,表扬学生主动关怀太阳公公。

(活动自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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