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必备细则(热门19篇)

小编: 琉璃

学校中的师生关系、班级氛围等因素都是我们进行总结时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社团介绍,让我们一起参加各种精彩的社团活动吧!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出租、出借的资产,由借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租借;对回收出租、出借的资产应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确实无任何损伤、损坏情况下收回。租借取得的收入,应急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处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有权进行调整或调拨,调到使用效益高的单位,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院,须交清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后方可离院;。

三、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在本单位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保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为无法修复使用。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四、上报学院主管领导;。

五、根据批复意见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要认真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二十条对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注意防尘、防潮、防锈,保持设备清洁;房屋构筑物定期勘查、急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要爱护学院图书资料,发现破损急时修复;对各类家具、生活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应经常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学院与各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固定资产帐、物、卡管理体系,完全达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二十二条对在使用固定资产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操作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同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连带管理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厨师、采购员、库管员、清洁工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教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教育消费市场秩序,确保校园食品、用品的安全与师生身心健康,构建服务至上、诚信可靠、安全和-谐的教育消费市场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57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行使对全省中小学校校园食品、用品安全的管理职能。对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及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实行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及备案管理方式。校园食品、用品经营主体采取招投标确定,经营模式以连锁配送经营为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商店、食杂店等流通环节的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内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校园内食品、用品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三)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四)督促经营者销售合格的食品、用品;

(六)禁止小摊点和无照无证经营者在校园内兜售食品、用品;

(八)配备专职、兼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发现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 进入校园食品用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为学校提供食品,用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有一定规模、服务好、管理水平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第五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厂房、车间、仓库等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章守纪、无违规记录。

第六条 凡是使用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必须提供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食品包装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用品连锁配送经营企业资格审查

第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湖北省食品安全

监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共同组成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在学校

开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进行综合考察、评审,选择一批优秀企业作为在校园开展连

锁配送的遴选企业,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过资格审查的企业,根据其服务范围,须交纳一定的安全保证金,该

保证金同时也作为企业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均须接受省资格审查及备案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的

年度诚信综合考评。已备案的企业每年考评一次。已进入校园经营的企业,在年

度考评中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进入校园经营

第四章 食品进入校园的标准

第十一条 经过备案的企业和学校必须签订学生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规范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是校园食品、用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对校园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有监管责任,要定期检查产品质量。企业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采购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进货验收制度的规定,堵塞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

第十三条 销售的学生食品(含保健品)必须符合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食品的销售一律要查验“三证三票”、验明“三期”、严防“三无”,即查检验检疫证、质量合格证或认证认可证明、卫生许可证和销售发票、进货发票、信誉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时效期,严防无厂名、厂址、无qs标识、无识别条形码食品。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没有取得国家准入资格的包装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装和生产。获得准入资格的产品应在包装或标签上注明“食品用”字样。应有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标签,需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主要原辅材料名称等内容。对于标识“耐高温”、 “可蒸煮”等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第十四条 食堂原(辅)料类准入企业必须为持有正规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并建立购货登记台帐。

肉类食品必须提供卫生检疫、检验证明或《产品合格证》、 《定点加工企业屠宰证》的复印件,或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畜牧检疫部门验讫印章。

农产品应为绿色无公害产品。农产品的采购应有相对正规、固定的渠道,并检测其合格证、

协议书、责任承诺书是否齐全,以保证其质量。

第五章 禁止采购及销售的食品

第十五条 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含无“三期”食品)。

第十六条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七条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十八条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第十九条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病死、毒死或者来源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第二十一条 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第二十五条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其它食品。

第六章 学生用品进入校园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化用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等,必须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确保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不得销售超过国家规定铅、汞、砷等8种有害重金属限量标准的文具、用品,涂(修)改液、学生书包等文具用品和学生服装、被服等学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

第二十八条 不得销售影响学生视力的用品、用具,杜绝使用纸张白度过高、印刷物色彩反差过大的纸品。提倡使用有防近视功能的读本、抄本等学生用品。

第二十九条 杜绝销售和使用造型设计存在安全隐患的文具用品。学生用品不得使用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图案和造型。对可能危害儿童安全的文具应标注“请勿吞食”等警示标志。包装上应有合格证、有效期、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号等标识。对塑料文具要检验合格证,严禁利用一次性注射器、含有毒化学物质的废旧塑料等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流入校园。

第三十条 服装服饰、床上用品等学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服装服饰有关标准。学生装的生产、加工、包装等有关要求应参照湖北省学生服装地方标准执行。

第七章 校园食品用品卫生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生产和经营企业应主动配合和接受教育、工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学校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市、州,县教育、工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校园食品、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进入校园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促销的食品(合保健品)、用品,必须经省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备检查。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学校对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学校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造成食物(含学生用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的企业、学校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以下范围:提供餐饮服务的驻淮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托幼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及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提供食品的供应商;校园内及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店、餐饮店、食品摊贩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一节 大宗食品统一采购

第三条 由市教育局组织,定期招标选择米、面、肉、食用油等大宗食品的“三优”(即质量优良、价格优惠、服务优质)供应企业和优质品牌,并将招标结果汇编成供应目录予以公布。

第四条 学校须在供应目录中选择食品供应单位。学校在目录内选择供应单位时,可通过谈判等方式确定具体供应单位,并根据谈判确定的价格、服务标准等内容与之签订合同。

第五条 食品供应单位应认真执行食品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供应单位必须确保食品质量。米、面、油等食品来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生猪产品须经检验检疫,盖有检疫印戳,并附有检疫证明;所有食品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贮藏、包装、运输。

(二)供应单位原则上对所有学校实行按需供应,供应的食品价格不高于中标价。

(三)供应单位须保证各类证照齐全、有效;供应单位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要制定《送货不达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供应单位要做到热情服务,不拖拉、不推诿。

第六条 食品供应单位在学校食品供应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供应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所供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的。

(三)涉嫌垄断经营,故意串通哄抬价格,学校反映强烈的。履约服务差,学校投诉多,反映问题集中的;供应不及时,影响师生正常用餐,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引起社会反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学校对食品供应单位供应行为负有监督职责,发现供应单位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并限时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发现供应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确因供应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满足一个县(区)学校食品供应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另行组织招标重新选择供应单位。

第二节透明食堂统一标准

第八条 食品原料采购透明。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制度,保证学校采购质优、价廉的食材和采购行为的透明规范。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在中标单位的中标品种中选择采购;其它食材可以根据用量规模,以保证质量、来源可溯和方便采购为原则,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统一采购的方式。

(二)学校须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供应单位供应的每批次食品必须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对不在招标范围之内的其他食品必须索证索票。

(三)学校必须建立食品查验、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食品加工过程透明。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作、烹饪食品。在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洗消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操作环节全程接受监控,将监控信号接入学生就餐场所、校门口、校长室、教育行政部门等地方,接受监督;可设立食堂开放日,邀请学生家长参观评议。

第十条 人员管理透明。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需取得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对从业人员的信息要进行公示。各学校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培训档案等管理档案,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上岗时要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量化分级透明。

统一学校食堂量化分级标准,a级学校食堂由各县(区)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抽查,一经发现不符合评定标准的学校,责令县(区)重新评定。学校食堂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禁止私自摘下、更改、遮挡公示牌。

第十二条 透明食堂视频资料保存一个月,以备调取。

第三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统一要求

第十三条 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确保经营者符合本节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应亮证亮照经营,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学生食品、保证食品经营合法合规,承诺接受监督和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在经营食品活动中,应当做到:

(一)严格审验供应商的主体资格,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不得从无资质的主体进货。

(二)进货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确保购入食品质量合格和来源可溯。

(三)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设施设备,有相应的防雨、防晒、防尘、防鼠、防蝇设施。

(五)不买、不做、不卖变质、过期、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物要生熟分离。

(六)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占用校园门前和校门两侧的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七)定期参加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从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学校应教育师生主动监督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不到无证照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经营场所消费。

第四节 学校食品安全统一监管

第十七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学校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会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督查考核方案,并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 对校园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和督查考核方案制定具体的履职方案,确保尽职尽责。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降级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教育行政部门或监管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致辖区内多个学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各部委办,市人大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淮安军分区。

2015年10月11日印发

1、出入依次排队,相互谦让,不拥挤起哄,举止文雅,礼貌用语。

2、餐后请将餐具送到指定地点,养成文明就餐习惯。

3、保持就餐环境清洁卫生,杂物入箱。

4、用餐时保持盯面整洁,剩余饭菜随餐具及时清理。

5、餐具按要求摆放在固定地点,不准随意摆放。

6、爱护公共设施,保持餐桌、椅整齐清洁。

7、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8、尊重工作人员劳动,有建议及时与伙管会联系,或将书面建议投入意见箱内。

1、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县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或其他感官性状导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一、饮食卫生 

1、人员配置

根据需要设立合理、充分的岗位,所配置的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必须要有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个人健康证和相关的技术、职称等级证书。

2、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岗位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食品留样试尝制度、食物运输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物入库、出库管理制度、物品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3、操作规程

(1)食堂工作间和餐厅要通风、明亮、洁净,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做到地面无杂物脏物、无油污等。食堂功能区(生加工间、粗加工间、配菜间)要严格区分,在加工时,严格按食堂工艺流程进行操作,防止出现混岗、漏岗,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要完善,要充分发挥各功能区和设施、设备的有效作用。

食堂器具要做到生、熟分开,有明显标记,公用餐具要清洁、消毒。出售食品时,要使用售货工具,包括出售包子、馒头、油条等食品,不得用手接触,必须使用专门的器具。

(2)坚持按规定程序灭鼠、灭蝇、灭蟑螂,要采取恰当的措施放灭虫药物,未用完的药物要妥善保管。特别是灭鼠工作,必须按规定购买鼠药,由经过受训的专人投放,并做到晚投放、早清扫。

(3)食物采购,要严密把好采买、运输、验收入库三个环节,要坚持食品原料索证原则,坚持执行食品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优质优价供货网点,采购食物做到“三不”:不采购无固定厂名厂址,无商业标签和无生产日期、保持期,无卫生许可证的各类食品饮料和半成品;不采购不新鲜的蔬菜;不采购有质量问题的大米、面粉、食油、佐料等。

(4)库房要通气、透气,进入库房的食物验收登记后,要分门别类存放,标记标识要清楚,要注意先进先出,防止过期失效、腐烂变质。保管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在领取和发放食物时,保管人员对发放的食物种类、数量要作好登记,领取人员对食物要进行检查验收,对感观情况进行登记,双方都要作好登记,以保证食物安全进入食堂进行加工。

(5)食堂管理人员要坚持试尝菜肴,要实行成品菜留样,次日24小时后若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才可将所留样品处理掉。

4、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

(1)从业人员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洗手、勤理发、勤剪指甲。上岗时要穿戴工作衣帽,不戴饰物上岗。上厕所前要摘去工作衣帽,置于换衣间,便后要用消毒液浸泡洗手后,再穿戴好工作衣帽。上岗期间,禁止吸烟,不要对着食物咳嗽、打喷嚏。

(2)加工食物时,不准用手抠鼻屎。烹调食物时,切勿用手指直接在汤汁中搅拌后,放入口中品味,切勿直接用汤勺或锅铲盛装汤汁对着口腔品尝。烹菜时,要将汤汁置入事先备好的碗勺内然后再进行品尝。

(3)在盛装食物时,不能用抹布和围裙擦拭盛装容器。盛装好的食物不能直接与地面接触,应放在规定的架子或操作台上,在出售前要加盖或加防蝇罩。在分发和出售食物时,不能用手直接接触食物,要戴上一次性手套。严禁从业人员穿拖鞋上岗,严禁赤膊上岗。

二、卫生防疫

1、学校饮水卫生

使用自来水的学校,要定时、定人清理水池、水管,以免污垢、杂质影响水的质量。

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要注意水源环境条件的变化,定期查验水质,加强水源管理。自来水必须烧开后才能供给师生饮用,必须用洁净的专用盛水器。

2、学生饮用水卫生

采购饮用水时,要核准供水商家提供的各种有效手续和卫生检疫部门出据的检疫报告及卫生指数。不采买不合格的饮用水,不采买不符合卫生指标的饮用水,不采买无证经营商贩提供的饮用水,不采买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权或未经生产厂家批准同意销售的不合格饮用水,不采买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无安全保障和生产设备设施不完善的饮用水具。

3、流行性传染病的防与治

(1)学校要坚持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要主动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对校园环境进行整治。要定期组织学生参加体检,及时发现疫情,特别是在春、秋两季传染病多发季节,更要加大力度进行检查,将防与治结合起来。

(2)发现疫情后,处理要及时、果断,要立即将病员进行隔离,切断一切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告知家长,让家长了解学生的发病情况。再尽学校所能,组织救治的同时,迅速通知传染病预防急控中心和医疗卫生部门、当地政府,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动员一切力量控制疫情的发展,防止其蔓延。之后,对有关环境和病员接触过的物品进行全面消毒处理。

4、学生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1)要教育学生勤洗脸、洗头、洗手、洗脚、洗澡,勤剪指甲,每天早晚坚持刷牙,三餐以后清水漱口,要勤换衣服,着装整洁。

(2)要教育学生按时进餐,主餐要吃饱。要讲究饮食的科学、合理、均衡,多吃蔬菜、水果,多喝水,保证身体发育对各种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需求。不乱吃零食,特别注意不购买、不食用无证经营的食品和饮料,防止病从口入。

(3)要教育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大扫除,参加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等除害活动。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保持洁净的环境,有效地防御各类病害。

(4)要注意生长发育期的生理和心理卫生,合理引导学生培养自理能力,保持良好的站姿、坐姿和睡觉、行走的姿势。认真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要保持身体各种机能的正常运行,切忌过度疲惫。保护好嗓音,切忌大喊大叫。不要随意憋住大、小便,保持身体排泄的通畅。

(5)要注意运动卫生,参加体育运动不要过度疲劳,参加喜爱的活动也不要一味沉溺进去,要防止身体超负荷运转。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参考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

2.1公司所属范围的新增建筑;

2.2现有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及再次修缮;

2.3各建筑内土木工程、水、电、气管道的新增及维修;

2.4各类设备、设施安装中涉及基建内容的部分;

2.5在国家法令、法规中明确归属为公司周边的公共范围。3.职责:

3.3财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预算的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4公司各级领导负责按本制度所约定权限审批相关基建项目。

3.5公共基建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3.5.1每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厂区内公共建筑物的义务。因使用人员使用不当导致门、水管等建筑物的损坏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公司公共资产不报告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5.2员工发现厂区需维修的事情,应及时报告行政部进行处理。

3.5.3行政部应每年对厂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系统、暖通系统等进行一次清理维护。4.小型基建申报流程:

4.1公共基建维修工程由行政部具体负责实施人员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报行政部主管、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

4.2相关涉及部门基建维修工程由使用部门填写《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经使用部门部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递交行政部实施。

4.3如遇特殊情况,如水管爆裂、电路发生意外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转和生活秩序时,行政部门可先实施抢修,然后补办审批手续。

5.审核权限:

5.1单项预算在1000元以内小型基建项目,行政部部长可直接批准实施。

5.2单项预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小型基建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审批,报备主管经理。

5.3单项预算在3000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5.4经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实施。6.基建项目合同签订:

6.1总金额小于1000元以内的小型工程可免签合同(协议),行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总金额大于1000元,小于10000元的工程可直接在公司采购系统内的合格供方中选定一家符合要求的施工方签订合同。

结算时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b装饰装修工程,c安装工程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造价文件编制预算乘以相应的预算下浮率k,公司约定k=6%,(即按预价乘以94%结算),作为结算的依据;材料、人工价格按照郑州市造价管理站发布最新季度价格信息(按工程施工进度分阶段)计算,价格信息中没有包含的材料,则乙方在采购前需经总包人认可;零星用工凭有效的经现场签证按单价80元/工日据实结算。

6.2总金额大于10000元的工程必须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公司采购管理规定》实施。

6.2.2大型基建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重点基建项目须有三家以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

6.2.3对部分基建项目采用招标、投标、竞标的方式选择承包方招标规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实施;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6.2.5合同中除涵盖双方必须履行事项外,需尽量详细的约定有关维修等细节条款,相关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同样具法律效力。

6.2.6《xxx合同》内容必须注明工程质保条款,包括质保金和保修期限等。

6.2.7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30%,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40%,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后留质保金不得少于5%,保修期满后需经使用单位签字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结清。

6.2.8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管.监理公司的选择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7.施工过程控制。

7.2小型基建工程,行政部门按审批的《基建维修工程申请表》内容组织人员施工;

7.4承包方须严格执行基建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故,监督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7.7大型基建项目要形成报告制度,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质量向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汇报;

8.2大型基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自验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标准,经监理及公司等单位审查,符合条件的,向政府机关申报后方可使用。

8.3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由使用部门管理;

8.5《基建项目验收单》作为财务部门执行付款的重要依据之一。9.请款、付款要求.9.1行政部门应坚持基本程序,坚持按图施工,监督工程质量,经双方签字后的基建维修决算作为请款依据。

9.2经批准的施工合同(协议)作为工程清算请款、付款的依据。

9.3合同可采用包工包料及包工不包料两种形式,进行基建维修时应切实加强基建维修材料的管理、监控,特别是包工不包料,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设置基建专账核算。

9.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减、增工程量必须通过审批的申请报告和施工合同(协议)及审批的工程预算一同作为工程决算的请款、付款依据。

9.5工程竣工后,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人员应认真审查,复核工程数量、造价等项目,然后按程序报审批。

11.本制度解释、修订由行政部负责,本制度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办法

1 、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日,应关闭好校门,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学校, 非本校教职工及常住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校园。

2 、非学校教职工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门卫人员表明身份出示相关证件,说明事由,在征得学校值日教师同意后,在门卫室进行来访登记,方可进校。

3 、学生家长进校与老师交流或找孩子,必须事先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告知门卫人员后,再登记进校。

4 、家长送孩子上学只能到大门口,特殊情况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幼儿园家长接送孩子进入校园,必须佩带接送卡,而且只能步行。

5 、严禁学生上学迟到,特殊情况迟到的,必须在门卫室填写迟到情况说明,方可入校。年龄较小的由门卫人员送至班级,家长不得入内。

6 、学生教学时间内一律不得外出, 如身体不适需要离校的,由班主任将学生送至传达室,填写学生离校说明,由家长到传达室接学生回家。提前离校的教师也要填写说明。

8 、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

9 、中午送午餐的家长需办理接送卡,在校停留时间不超过20 分钟。

四、学生在校时间需出校的,须出示老师签字的《学生出校审批单》方可出校。 

六、外来人员进校后不准在校园各幢大楼内乱窜,或作长时间逗留。 

七、外来人员车辆不得停放在校园内。 

九、外来人员在校内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无故吵闹。爱护校园环境,不无故进入绿地、花坛、不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垃圾、不损坏学校的公用设施。

为规范学校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做以下要求: 

五、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外校人员进校登记时须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离校时经门卫核查无误后出校。 

4、发现证物不符等可疑情况,门卫值勤人员有权将所带物品扣留。报保卫部门处理。 

八、上课期间,学生要出校门必须有班主任或值班教师的批条,并进行登记。上课期间禁止家长进入学校;家长有事在门卫打电话联系教师或班主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学校后勤人员管理办法

总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总务工作,不仅能创造育人环境,而且能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为此,学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总务工作的主导思想:

1、学校总务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2、总务工作必须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学校各部门服务,为师生的生活服务。

二、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的总务队伍:

要搞好学校的总务,必须有素质优良的总务队伍,因此,总务人员必须做到:

1、要提高政治素质,提高文化修养,要掌握学校工作的规律,提高业务能力。

2、要爱校如家,有一定的责任感和创业精神。工作上能任劳任怨,工作扎实,作风上要勤谨,廉洁奉公,思想上要以改善教师工作条件,以育人为己任。

3、总务人员要一专多能,团结协作,做好学校总务工作。

三、总务人员要严格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

1、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特点,坚持“少化钱、多办事、办好事”和“集中财力办要事”的原则,把握财源。

2、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杜绝乱收费。

3、一切现金,均由出纳员负责办理,任何人员不得带存现金。

4、健全财务帐册,建立财务档案。

四、严格财务审批手续:

1、学校一切开支,必须征得校长同意,一切票据需由校长审批。总务主任应在开学前、期中两次与各部门协商,征求购置开支计划,送校长审批,凡为经校长同意,随意购买并造成事实者,由当事人负责。

2、一切购物票据,需由经手人、证明人(实物验收人)、批准人三者具全,方准报销,验收人员如发现数量、质量与票据不符,不予验收签报。

3、凡一切借款,借条需校长批准,如没有校长批准,出纳员有权拒付借款。

4、财务人员每月按时清结一次,并把清结情况报告校长室。

5、学校组成财务稽核小组,每学期对学校财务进行一次稽核。

五、总务处的职责:

1、学校一切校产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2、总务处要设立校产登记册,要分类登记:

a、课桌椅、柜厨、讲台办公桌橱;

b、电器:学校电器设备、电化教仪等;

c、乐器、体育器材,少先队室;

d、各专用室器材、教仪。

3、总务处每学期结束,必须对学校财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收调查结果书面上报校长室。

5、一切办公用品,包括日记本、稿纸、纸张、笔、粉笔等,需建立购进登记,领用登记、期末结算的制度。

6、总务处要经常地教育学生爱护学校一切公物,经常检查使用情况,受损情况,及时维修,减少耗失。

7、总务处应制订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8、总务处对校舍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要经常做好维护校舍,确保环境美的管理,经常巡视校舍,认真做好常规性的总务工作。

六、要保证学校工作顺利进行。

1、开学前做好领运课本、作业簿等工作,并按班分妥。及时购进教学及办公用品,保证开学用具齐全。

2、学期结束,要对总务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切实做好下学期的准备工作

总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总务管理工作的原则,是总务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共同行为准则,是学校管理者管人、管事、管物、管财的行动准则,它是总务管理客观规律的反映,是人们在对实践的不断总结、不断认识、不断深化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一、政治思想领先的原则

总务管理的任务是管好用好财和物,创设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不断充实和完善教学硬件,关心和改善师生的生活福利。做好总务工作,必须提高总务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循思想领先的原则。

首先,必须做好总务管理人员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树立事业性和责任感,对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忠于职守,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具有廉洁奉公,任劳任怨、甘当配角、甘做教育战线上的无名小卒的献身精神。

其次,必须渗透到实际工作中去。如学校经费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收费规定,做到收费合理,帐务公开,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师生审计监督。在管理学校财物上要经常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使师生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敢于同损坏公物的行为作斗争。不以简单的"违者罚款"或训斥为手段,提高学生爱护公物的自觉性。

二、为教学服务的原则

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因此,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这是学校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学校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是每个学校工作人员所必须严格遵循的重要原则。

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这就决定了总务工作必须为教学服务,要贯彻为教学服务的原则,除了指导思想明确,服务态度端正之外,在具体工作上必须做到如下四点: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课桌凳添置、学校环境建设的改造、服务设施的完善、教学经费保证等等,为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2、根据学校各个阶段的特点,主动积极地做好各项总务后勤工作,使总务工作与学校教学工作紧密配合、协调一致。例如,开学初首先要及时发放书簿,安排好教室、课桌凳,收好管好学生所缴的一切经费,供应开学初的教学用品等,为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入正常阶段作出总务后勤保证。

3、及时收集信息,坚持调查研究,努力改善和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师生把精力集中于教学上。

4、总务工作始终为教学服务,就必须对总务人员进行教育理论的教育,确立后勤为教学服务的信念,同时,要引导总务人员深入教学第一线,熟悉教学规律,这样才能做到想教学所想、急教学所急,更好地为教学第一线服务。

三、为师生服务的原则

为师生服务的原则,要求总务后勤工作尽量想方设法解除师生的后顾之忧,为师生创造学习、工作、生活上的各种方便。例如,新教师分配到校第一件事就要安排好他们的吃、住,保证住得舒适,吃得满意,这样才能使新教师有精力投入到教学上去。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创造通风、采光较好的住宿条件,努力办好食堂,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让师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紧张的教学活动中去。

坚持为师生服务,总务后勤人员还要克服服务工作的自卑思想。要肯定总务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要看到它的重要性。后勤工作是为学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全体师生共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经常教育总务工作人员,使他们认识到总务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校的各项工作,同时要求他们甘做配角,心甘情愿地为师生服务,同时在为师生服务过程中要注意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做到诚实待人,语言文明。

四、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性原则

从实际出发的科学性原则,就是用辩证唯物论,从客观存在的事物出发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的特点,用科学的方法,高效率、高质量地开展总务后勤工作。

要实现从实际出发科学化管理学校,首先要提高对总务工作科学化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纠正认为总务工作是杂务工作,只要脚勤、手勤,无须讲科学性的错误认识,总务工作服务的对象是学校教学,学校教学本身就具有科学性。例如,学校在添置教学用具、教学仪器时都要考虑到是否适合学校教学的实际,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的要求。又如学校的整体规划、环境绿化、基本建设等工作,这里面都有不少学问,都具有科学性。

五、坚持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原则

勤俭节约是办一切事情的基础,也是总务管理的基本方针,总务工作更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让有限的经费发挥更佳的效益,为学校教育、教学作出更大的成绩。

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全部经费的`收、支和物资供应,要始终贯彻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原则,做好经费的预算编制等工作。在学校财力的可能保证教学经费的前提下,编制预算计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尽量做到少化钱多办事。健全审批制度,精打细算,引入竞争机制,对大型物品的采购,采用招投标,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在学校财产管理中要建立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在保管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做到物尽其用。对学生要进行勤俭节约的教育,从节省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一块玻璃开始,使学生明白办学需要勤俭,勤俭为了更好地办学的道理。

在总务工作管理中,总务人员要坚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带头执行财政纪律,秉公办事,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同时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在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提高总务管理人员的精神文明素质。

校产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校产校资,设施设备等公物均属国家和集体财产,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有效使用和爱护公物是每个师生的权利和义务。全体师生应发扬当家作主的精神,保管和使用好公物,随意损坏公物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为使有限的财物发挥最大的效益,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本制度。

1、实施公物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三级管理制度。即学校总务处、各年级(含办公室)、各班责任制,总务处设总保管员一人,各处室,级组责任人,各班班主任。各处室,各课室内的一切公物,在学期初由总务处交付各处室,各班使用,由各处室责任人和各班任验收入册登记,负责保管使用,原则上一跟三年,负责到底。教室,寝室及其附设用品(如门、窗、黑板、讲台、照明设施等)管理责任到班。课桌、椅管理责任到个人。教职工借用公物使用,同样登记入册,内宿教职工个人租用公物要按章登记,工作调动离校前必须办理借用公物的清还手续。

2、落实检查做好公物保管工作

要做好校产、公物的管理,完善和健全保管借用责任制,必须落实检查,做好教育、督促和及时维修工作。在检查工作中,期中、期未由总务处组织人员分别到各处室、课室进行检查验收,把散失、损坏公物的情况详细登记,并根据学校的有关公物的奖惩条例,写出书面布告,通告全校。对保管使用公物做得好的班级纳入评选先进级组、文明班,表扬班的条件之一;对保管使用爱护公物做得好的个人作为评选三好学生的条件之一。凡损坏,散失公物者,必须追究赔偿责任,谁损坏,谁负责赔偿。对有意损坏公物者罚款,无意损坏者酌情赔偿。检举不出当事人的则要负管理不力的责任,由集体赔偿,奖惩要及时兑现。

凡损坏公物者均必须赔偿,其原则如下:

1、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

2、不慎损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的三倍赔偿,免予处分。

3、故意损坏,事后主动认错者,按原价的五倍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

全体师生必须明确管好用好公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扬当家作主精神,随意损坏公物尽其的行为必须立即制,努力做好保管公物的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财产的安全和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

2、财产入库后,总保管按以上分类,把财产的种类、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单价、数量、使用部门、分保管员等,准确的输入学校财产管理软件,生成财产卡片和财产增加单,对财产进行编号,生成财产簿,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帐和分户帐。然后把财产交付给各使用部门的分保管或负责人。财务部门按以上分类,根据财产增加单对财产的金额、数量等进行审核,然后会计入帐进行资金核算。分保管按以上分类建立分类帐外,也要按财产的种类、规格、型号建立明细帐(或卡)。

3、校外单位借用本校财产必须持有单位证明,贵重物品经校长批准后才能借出;教职工因教学和工作需要借用学校固定资产,借用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办人要在规定时间内还清借用物品。

4、凡归还给保管室的财产,保管员应进行检验,如有废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失职造成废损的,应按财产原值或加倍赔偿。

5、财产丢失应及时报告,查清原因,并追究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进行赔偿,同时按规定办理财产减少手续。

6、保管、分保管过整套设备的操作者,对财产的保养和维修要拟定出全年度维修方案,报批后认真组织实施,所开支的维修费不计入财产总值。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计价

1、凡是购置、无偿调拨、外单为赠送、自制自建、盘盈的财产,及以下财产均属固定资产范围(1)单价在500元以上,或单价不满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2)图书、杂志、报刊合定本、家具、资料不受单价限制,均属固定资产。(3)基建竣工后交付使用的建筑物。

2、凡是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原价计价核算。(1)基建工程按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核算。(2)自制自建、赠送、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的按原价、无价的按当时市价计价核算。运什费、包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固定资产的增加

1、固定资产的增加必须按本校财产添置计划及审批程序进行,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无计划购置。

2、凡增加的每一项固定资产,必须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份,同购物发票办理财产验收手续,总保管,分保管都应在增加单中签字,最后由校长审批后交财务室报帐。

3、总保管、分保管、财务室,应凭填制的固定资产增加单,计入固定资产帐或卡。

4、增加的财产必须按规定进行编号。

5、固定资产增加单必须有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特征、产地、单价、总价等。

四、固定资产的减少、调拨、报销、报废

1、固定资产的减少、挑拨、报销、报废由各部门分保管想总保管提出申请后,再经总务主任和校长审批,任何个人和部门都无权对学校固定资产擅自处理。

3、学校财产的被4凡报废财产,应由各部门分保管提出报废报告,送总保管,由总保管向校长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所报废的财产应填列清单,连同报废财产交总保管室存库,待变价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对帐

1、全校一年清产一次。清产工作应发动全校师生共同参与、互相配合。

2、查明学校财产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帐,以保证帐物相符。

3、查明学校财产有无使用不当和长期闲置,以提高使用效率。

4、查明学校财产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有无擅自拆除,调出或变卖等行为。以维护财经纪律。

5、财产清查后应按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手续。

6、建立固定资产对帐制度,各分保管向总保管填报对帐单,总保管向财务室填报帐单,对帐中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移交

1、学校固定资产由总务处负责管理,总务处配备总保管一人,统一管理学校的所有财产帐,财产帐必须设置总帐及按部门分户帐。

2、以保管室、实验室、各科室等使用部门为基准单位,各使用部门配备保管员或兼职财产负责人,对所分管的财产负责,保证财产的安全及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益。

3、总保管调离岗位应办理帐务移交。由校领导,总务处主任和会计共同监交。

4、分保管调离岗位应办理帐务、实物移交。由总务处主任会同总保管进行监交。

学校水电管理办法

节约水电是减轻学校经费开支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水电使用管理杜绝水电浪费现象应做到定时、定量、定人、定位、定查、定修、定收。

1.定时。宿舍在起身至早操时间、晚自习下课至就寝时间给水给电和上午放学时间至下午上课时间给水;办公室、教室除阴雨天气外,不使用日光灯。

2.定量。教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微机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室等按现有配置的照明、电器、设备使用,不准任何人私自增加电路负荷,如确需添加电器设备,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核定线路容量并报校长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3.定人。班主任(教室)、各分部负责人(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微机室、物保管室、体育保管室管-理-员为水电管理使用责任人;后勤水电承包者为安装、检修责任人。

4.定位。按规定的定时、定量用水电外,晚自习时间教室照明灯,主干道路灯给电;熄灯铃响后的夜间时间,宿舍每层靠近楼梯道走廊灯和卫生间一盏吸顶灯给电,教学楼每层东西两部分端头和中部共3盏走廊灯、连廊每层一盏灯给电。

5.定查。坚持水电使用管理日查制度。夜间值班要按“水电使用管理日查表”要求去督查,从而达到管理到位;水电承包者对教学区、学生宿舍厕所的水冲式水箱上水速度检查调节每天不少于两次。

6.定修。现有电线路、水路不准私自改装、不准私拉乱接;墙壁、地面、顶棚因安装确需打孔的部位必须经总务处确认不会破损隐蔽的水、电路后才可安装;电路、水路发生故障,一律由后勤水电承包者派人检修、不得私自检修。后勤水电承包者晚间要排出水电人员值班表,确保师生晚自习间的正常照明。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学生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食堂的卫生管理是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食品安全的前提条件。食堂卫生的管理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精神,落实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努力提高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的水平,为学生的健康建立保障体制。

一、学校食堂管理的主体。

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主体是学校后勤部门,在学校食堂采取承包方式以后,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主体有学校后勤部门转移到学生食堂的承包方。因此,承包学生食堂的承包方必须承担学校学生食堂的卫生管理与卫生保障工作,学校后勤部门承担学校学生食堂的卫生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督促学校学生食堂的卫生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得以贯彻落实,真正建立学生的生活安全保障机制。

二、学校学生食堂的卫生管理责任区。

其中食堂使用的下水道也属于食堂卫生管理的部分。上述内容不包括过程性卫生管理和常规性的卫生管理的部分。

三、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基本条件建设。

1、学校食堂的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件、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和用餐场所,以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设备、分餐设备和就餐设备。

2、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装置;废弃物存放和运输的装置。

3、配备有供应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配备有餐具消毒的专用消毒柜;配备有洗涤与消毒专用装置。

4、配备有专用的污水排放装置。

食堂管理方案 

经过全面的调查,发现了食堂的管理方案很不健全。因此,为使食堂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使食堂能做到优质、安全、高效地服务于师生,特制定以下管理方案。

一、食堂工作流程管理

1. 采购。食堂设采购员两名,一人付款,一人记帐,每天采购完毕后认真填好采购单,并签名。采购物品回校后交食堂保管员验收签名,采购单一式三份,采购员、保管员及管-理-员各一份,保管员用于月底盘点,管-理-员用于月底结帐,然后存档。

2. 验收和保管。食堂设保管员1名,每日对照采购单,对所采购物品进行核实验收,验收完毕后在采购单上签名,并保留采购单,以便月底盘点。

3. 制订菜单和领用物品。食堂炊事员实行主、副厨值班轮流制。主厨负责根据当天采购员采购原料及仓库存储,协同食堂管-理-员拟制当天中、晚餐菜单及次日早餐计划并予公布,然后领用各项所需材料,在领用单上签名,一式两份,保管员及管-理-员各一份,以便月底结合采购单进行盘点结帐。

4. 饭菜加工。每餐饭菜必须在就餐前5分钟准备好。整个加工过程由主厨统一分工调配厨房职工。加工后的饭菜要注意保热、保洁。

5. 就餐。就餐期间食堂内部事务统一由食堂管-理-员进行协调。负责打菜的职工要固定窗口。食堂管-理-员要根据就餐情况及时调配饭菜,如有饭菜不足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6. 餐后清洗、清理与打扫。餐后,管-理-员组织分工,对餐桌、厨具、餐具进行清洗,并分类放在固定位置,厨房、餐厅进行打扫、冲洗;对剩余饭菜进行适当处理。

7. 每周六要进行厨具、餐具的清洗及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大扫除。每月底要对采购原料及使用原料进行盘点,并列出当月库存物品清单及数量;每月底膳食委员会要和食堂管-理-员进行当月成本核算和帐务整理。

二、食堂卫生制度

(一)食品卫生

1. 不购买不新鲜食品,严禁购买及使用腐烂变质的食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食物。

2. 要做到生品与成品、熟品相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相隔离。冷藏时要做到荤腥类食品与其他食品相隔离。

3. 食物制作及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蝇、防灰尘,以避免杂物混入食品。

4. 隔餐食物如可食用,必须经过回锅加热。

5. 各种调料不宜久置,装盛调料各种器具应经常洗涤。

(二)餐具、厨具卫生

1. 刀、墩、板、桶、盆、筐、灶、锅、抹布等厨具要每餐清洗,保持厨具的清洁。餐具用后要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四类。

2. 厨具和餐具要固定摆好。

(三)环境卫生

1. 要经常性打扫和清洗食堂地面,做到地面无杂物和积水

2. 储藏室要保持干净、干燥和通风,储藏间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个人物件,物品存放要离地,隔墙,分类。

3. 对食堂周围的阴沟、角落、泔水桶,垃圾堆要经常性清理,预防细菌感染食物

4. 对存放厨具,餐具的各个角落要经常抹洗。

(四)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

1. 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

2. 在工作前及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直接用手接触入口食品之前(如抓粉条,切菜,加工面粉等)应用热水消毒。

3. 不得在食品加工期间及销售食品前抽烟,不正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随处吐痰。

损坏公物赔偿制度 

为管好用好学校公物,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育人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公物属于国家财产,管好用好公物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职责,要关心学校,爱护公物,自觉同破坏公物现象作斗争。

二、损坏公物,要及时报告总务处。属于正常损坏,经总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签字可免予赔偿。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按原价赔偿,故意破坏的,加倍赔偿,并视情况按学校规定给予适当的校纪处分。

三、教室、办公室的公物,由班主任、教研组长负责管理。如有损坏,落实责任,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查不清责任的由该室集体赔偿。

四、班级公物,实行责任制。包干到学生个人,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提倡自觉修理,自觉赔偿。严禁随意更换桌凳,更换的要先落实赔偿,再调换桌凳。总务处追查班主任,班主任落实责任人,查不出来的由班集体负责赔偿。

五、特种教室的公物,有科教室负责人管理,损坏或丢失的总务处追查负责人,负责人追查责任人,查不出的有负责人赔偿。总务处学期初要和负责人签定物品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物品的质量、数量。

六、赔偿由总务处写出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字,由会计室执行。交款应持现金按时交会计室。

七、学校校产、物品不明去向,学校追究总务处的责任,总务处追查负责管理人的责任。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一、绿化工作是校园建设的重要方面,绿化管理是搞好绿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全体师生员工必须学习绿化法规,提高认识,共同参与,积极创造“人人爱护绿化”的良好氛围。

二、校园绿化与管理由学校总务部门负责,进行统一规划和实施,严格执行绿化规划,杜绝盲目乱栽乱植,要建好学校绿化档案。

三、日常的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人专管,绿化管-理-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主动做好绿化地带的浇水、除草、灭虫、整枝、移栽、施肥等常规工作,对绿化景点要重点加强管理,提高鉴赏层次。

四、不断学习常见花卉知识。对学校已经种植的各种花卉的分类,环境条件,栽培技术,防治病虫害,总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要注意组织和发挥教师中的养花爱好者,关心和指导学校的绿化工作。

五、建立学校植树台帐和平面图,对种植品种、数量、种植时间和价值、管理状况,都要逐一登记,并每年组织检查,确保绿化规划的实施。

六、经常教育学生自觉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杜绝随意攀摘花木和闯入绿化地带玩耍等不良现象。

七、对损坏绿化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并处以经济赔偿直至经济处罚。

校园水电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水电供应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供水供电、用水用电秩序,合理使用水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水电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用水用电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供水供电区域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水电的供应、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方案由校务会议制订,总务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年段长、班主任、班级生活委员、宿舍楼生管人员负责各自范围内水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对供用水实行节约为主的宏观管理原则,对供用电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水电设施

第五条校区内一切供水供电设施均属学校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和毁坏,不得擅自安装或私拉乱接水管、电源。不得在水管管网和水栓上随意开梯、接支管、分表及龙头等。

第六条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对校区内管网、线路逐年更新改造,以逐步提高供水供电能力,减少耗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校园内教学生活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供水管道和开关阀门、供电主要线路(以户表为界),由总务处统一组织建设和维护。教室、各办公室内设施如属自然损坏,及时与总务处水电组联系维护,如属人为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须由直接责任人赔款维修,对隐瞒不报者及相关人员加倍予以处罚。

第八条学校供水供电的所有用户的水表、电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水电供应和使用

第十条总务处必须认真组织好全校的水电供应。保障教育、教学、教研、生活等用水用电的正常供给。除供电外线、自来水厂因故突然停水停电和校内紧急抢修水电设施外,停水停电要提前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告,必要时要启用自备发电机,以保障学校重点部位的供电供水。

第十一条空调器由总务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与现有供电负载承受能力逐年配备到位,学校各部门购买大功率电器设备,必须先会同总务处对线路负载可行性论证后再提出采购建议。

第十二条全校师生员工注意节约用水用电,要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好水龙头,发现用电开关损坏或自来水跑冒滴漏要及时通知总务处,由总务处及时组织维修。

第十三条总务处各用户要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装置和设备,灵活多样采取各种节能措施,降低水量和电能消耗。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水电秩序的行为,严禁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总务处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的监督和巡查,各用户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用水用电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年段长、班主任、生活委员、生管人员等要督促检查本部门(集体)的用水用电工作,组织做好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和安全节约工作,随时掌握自己辖区内供水、供电线路与设备完好性与安全性,发现线路、设备损坏与存在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总务处书面汇报,以便总务处及时组织水电工修理完善。

2、全体教职工都要模范带头,办公室做到人离灯熄,空调等电器设备、水龙头要及时关好。如发现空调电风扇等电器设备或水龙头通宵不关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公开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3、教室用电以“够用不浪费”为原则,白天根据天气情况,早、晚自习根据寄宿生人数多少确定开灯数目。离开教室时,要关好灯、水龙头及电器设备,以免酿成事故。

4,学生宿舍采取集中控制,定时供电,定时加压供水等措施。供水供电时间,由总务处水电组根据季节变化和教学部门要求统一规定和调整。

5.生管人员与各宿舍舍长应当搞好学生宿舍楼用水用电的管理。如发现学生宿舍“长流水”或“长明灯”现象,要同时追究师生责任。

6、严禁在电线、灯头、开关、电风扇等电气设施上拴衣物、毛巾、蚊帐和装饰物等,严禁随意扭断水管或水龙头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我校后勤管理,建立后勤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食品卫生法、卫生防疫法、会计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校财务、卫生、校园、基建修缮工程等管理要求和规定制定。

第三条后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后勤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为教育、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生活服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在管理和服务中发挥育人的功能。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四条 校园管理

1.校园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校园绿化建设及管理、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学生 宿舍区管理等。

校园管理的目标是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和-谐的育人氛围。

2.校园绿化建设及管理

(1)校园绿化建设应有规划,突出重点,形成风格。校园绿化中要针对不同功能区域合理地配置景点、小品,将知识性、趣味性、人文性融为一体,提高校园的文化品位。

(2)学校应配备懂技术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绿化和养护。

(3)总务处应建立学校绿化管理制度 和绿化档案。档案包括绿化现状图、规划图、小品设计效果图、施工图及地块绿化统计表、各类合同等。

3.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任务是环境的清扫保洁,消灭蚊蝇孳生地及保持排水排污系统管道畅通等。

(1)学校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学生劳动服务活动的作用。

(2)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制度和专职清洁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3)加强宣传教育,在师生中形成自觉维护整洁、优美环境的文明习惯和良好风气。

4.学生宿舍区的管理

学校要制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有关职能部门应确保宿舍安全、文明、卫生。

(1)加强对开水炉校园超市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食品超市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持证上岗。学校应对超市物品的价格、质量、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定期进行宿舍区生活设施及水、电维护、检查,保证宿舍各项设施的完好,使用安全。

(3)学生宿舍人均面积要达标,宿舍内应设置必备的生活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是指后勤部门对学校全部资产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地产管理,水、电、锅炉管理,车辆管理和其他物资管理等。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

房地产管理主要是指房地产产权与档案管理、公用房屋的分配与使用管理、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管理等。

1.房地产产权管理

学校要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进行房地产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取得法律保护。

2.房地产档案管理

房地产档案管理包括房地产产权档案和房屋及附属设备技术档案。

(1)房地产产权档案指房地产地理位置、平面图、登记表、产权归属的原始资料、沿革变更登记表等。

(2)房屋及附属设备技术档案指建设项目计划 任务书、总体规划设计、勘测资料、施工图和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备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如房屋改造记录及图纸、大修记录等。

(3)房地产档案由后勤部门收集、整理,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

3.公用房的使用管理

(1)公用房的分配,由后勤部门按校长室研究的意见统一安排。

(2)公共用房和专用房屋,如食堂、礼堂、电化教室、专用教室、实验室、实训场所、阅览室、室内活动室、体育场馆、会议室、汽车库、仓库、书库、配电房、锅炉房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群众活动的公共用房,由使用部门制定制度,并负责管理。

(4)教职工集体宿舍由后勤部门管理。入住教职工应遵守学校有关制度,保证宿舍的安全、卫生、文明。

4.公用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

(1)应加强对公用房屋的巡视,发现破损或接到用户报修,应及时维修。

(2)整幢房屋的常规维修保养,由管理部门提出方案 ,经校长室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维修费用较大的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实施,项目款的结算必须通过审计。

5.做好闲置房产及门面房的开发与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水电管理

1.水电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爱护设施、保证安全、注意节约、改善服务。

水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学校的供电、广播、电话、电视、网络线路、给排水管线和消防管线等。

2.水电设施的常规管理

对校内的水电系统要建立档案资料和巡视维修制度,保证用电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和管道破裂。

3.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完好有效。

4.供电设备的检查、维护

学校应按供电部门规定,在变电所(配电房)门前设立警示标志,定期检修、保养,避免发生事故。自备发电机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物资管理

学校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三类。学校的物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做好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建账、发放、核算及更新报废等管理工作。物资采购工作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也应视作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购置

学校各部门所需物资由后勤部门统一采购。各部门应在学期末提出下一学期的物资需求计划,经分管校级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后勤部门汇总,报校长室审批,后勤部门按审批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采购。特殊设备或科技含量高的专业设备,有关专业办(专业部或系)派员协助采购。

凡纳入政府采购要求的物资项目,由后勤部门负责向政府采购机构申报代理采购。

(2)固定资产由后勤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分类账、分户账;使用部门建立相应的账卡,并有专(兼)职人员管理;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统管固定资产的价格核算。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网络化三级管理(即校、专业办、室),选用适合本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后勤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每年对账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增减和校内调拨,应办理手续。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单》,批准后办理销账手续。

2.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办公用品、清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劳动工具等。

低值易耗品实行计划采购,定额供应。由后勤部门征求使用部门意见后编制计划,经分管后勤校级领导审批后,由后勤部门采购,各科室专人负责领用。物品的采购、验收、入库、管理与材料管理相同。

3.家具、办公、生活用具及一般设备管理

一般设备指桌、椅、凳、橱柜、床、沙发、电扇、体育器械等,实行统一管理,由使用部门或个人负责。学校制订配备标准、管理及赔偿制度,后勤部门负责购置,按标准发放,建立账卡,每年核对一次,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做到账物相符。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教职工调进调出,均应办理领用物品归还手续,遗失、损坏按制度赔偿。

第四章 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膳食管理

膳食管理是指后勤部门对膳食事务的管理活动,包括食品安全、营养卫生、食品成本和膳食服务等内容。

1.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卫生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2)制订并执行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销售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和环境、个人、餐具的卫生制度,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台账,杜绝食品中毒及食品投毒事故发生。

2.食品营养管理

(2)提高炊管人员的营养卫生观念,每学期进行1~2次营养卫生知识讲座,有条件的要进行系统的营养卫生基础知识的培训。

3.食品成本管理

(1)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按成本内涵加强成本核算,按月公布账目,严格控制盈利率。

(2)建立食品采购、验收、领用制度。

(3)使用智能卡消费的学校,食堂每天对电脑生成数据进行备份,以防电脑故障造成数据丢失。

4.膳食服务管理

(1)炊管人员对就餐人员一视同仁,不卖变质霉烂食物,不以次充好。

(2)食堂营业时间要考虑就餐者的实际情况;高中低档菜搭配合理;冬天要供应热饭热菜。

(3)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5.膳食会计管理

(1)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出纳会计和记账会计分工明确。内部制度健全,条目设置合理,原始凭证内容完整,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2)膳食会计在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6.库房管理

库房有专人管理,物品入库、验收和领用制度健全,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月盘库一次,防止食物霉变。有灭鼠、灭蟑螂设备和措施。备有冷库或冷冻冷藏柜。

第十二条膳食管理体制

积极探索膳食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食堂,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把各项管理要求列入承包合同,明确学校对食堂服务的质量、价格、经营范围和食品卫生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对不执行制度和规定酿成事故者,要追究其责任,取消其经营资格并赔偿一切损失。

学校要成立由分管后勤的校级领导为组长的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立即启动预警系统。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是组织学校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管理工作。基本任务是:

(1)财务计划管理。及时编制财务预算,按照“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分配和执行预算。

(2)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法令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财务收支的具体实施细则,做到用款有计划、收支有标准、管理有定额、分析有资料、监督有要求。

(3)按照会计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对账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核算准确,按时编送报表。

(4)配合和支持学校开展各项创收活动,对产学研、实习、实训基地等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2.学校收入管理。学校所有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学校应使用印有财政监章的收费票据,不得自印或自行购买不合格的收据。财务部门应制定票据管理制度,建立票据台账,严格票据购入、领用、核销手续。定期公开财务。

3.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所有预算外收入均应进入财政专户。代办性收费要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对已纳入地方行政结算中心的学校,要按结算中心规定,做好工资奖金、医保、公积金、所得税等报表编制上报工作和各项支出票据的核对、结账、支付工作。同时要做好每月经费开支的计划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及会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国家会计法和财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所有会计人员均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章 基建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基建工程管理是指编制基建工程总体规划,编写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拟定计划任务书,委托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

基建是百年大计,要保证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监督,把好每个阶段的工程质量关。基建工程耗资大,节约的潜力也大,需要配备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熟悉业务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基建工程总体规划

1.编制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是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学制、编制及国家教育部和发改委颁发的有关文件。

规划包括老校的改扩建和新校建设。建筑设计方案要公开招标并有专家评估确定。

2.老校的改扩建规划要结合区域现状进行。除规划房屋的布局外,应同时规划道路、供电、给排水、网络管线和校园绿化等。规划应尽可能使功能分区合理,水电容量应满足发展要求。

第十七条基建工程过程管理

1.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施工前期准备,领取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并进行招标。

2.凡需实行监理制的基建项目应在施工招标前确定监理单位,委托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3.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及与基建相关的设备和大宗材料的供货单位,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并分别签订合同。

4.凡采取学校供应材料,后勤部门应配备专(兼)职材料员,保证材料供应。若由施工方供材,后勤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对材料的数量规格质量进行验收监督。

5.要组织勘测设计、质监、监理、消防、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和技术交底,会审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作为技术资料存档。

6.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7.基建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设计、规划、质监、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8.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提出审计申请,取得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与工程建设方结算工程款项,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9.竣工验收后,应将全部基建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及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后勤部门留复印件备查。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解决我校教师队伍不足、教师结构不尽合理现状,构建一支数量充足、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更好地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规范外聘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聘教师类型

外聘教师类型包括:兼课教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

兼课教师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请的课程教师。

特聘教授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聘请的省内外专家、学者。

客座教授是根据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聘请的国内外学术造诣高深的著名学者、在国内外大中型企业以及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要职且具有某一方面学术专长的人士。

二、外聘教师条件及工作职责

外聘教师基本条件为: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质,愿意为石家庄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还应具备:

(一)兼课教师

聘任条件:

1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 、具备较强的教学与实践能力;

主要工作职责:

承担理论及实践性课程、指导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要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特聘教授

聘任条件:

1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导师资格;

2 、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学术带头人;

3 、在省内外学术界具有高知名度的专家、教授,身体健康,年龄可酌情放宽。

主要工作职责:

3 、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4 、培养中青年教师;

5 、根据需要承担一定教学任务;

6 、在聘期内,按照工作要求,保证一定的来校工作时间。

(三)客座教授

聘任条件:

主要工作职责:

1 、在专业建设,特别是新办专业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 、为教师和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学术指导;

3 、提供教学、科研实习基地;

4 、为提高中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

三、外聘教师程序

(一)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过严格考查提出拟聘人选。

(二)聘任兼课教师:教学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石家庄学院兼课教师申请登记表》交教务处审核后报人事处核准并聘任使用。

(三)聘任特聘教授:教学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石家庄学院特聘教授申请登记表》交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报校长签批;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书 。

(四)聘任客座教授:教学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石家庄学院客座教授申请登记表》交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报校长签批并向人事处备案,颁发聘书。

四、外聘教师待遇

兼课教师待遇根据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大小及本人专业技术职务高低确定课时费发放标准,课时费标准为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学时7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每学时50元、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每学时30元。

特聘教授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客座教授是荣誉性学术职务,进行学术讲座的费用由科研处负责确定并落实。

五、外聘教师管理

(一)学校将外聘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进行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外聘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教学单位应为本单位的外聘教师建立档案并保存。

(二)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的期末对本单位所有外聘教师本学期从事的工作进行总结,填报《石家庄学院外聘教师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三)外聘教师应遵守《教师法》及有关高等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高等学校外聘教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外聘教师在聘任期间,其教学环节和教学效果等应与本校教师同等要求并进行考核。对未履行职责,完不成教学任务,达不到教学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外聘教师,酌情扣发课时费并予以解聘。

(四)兼课教师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的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需要续聘,应由教学单位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续聘手续。

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校外教师,学校将不予付酬。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中心所有外聘员工,由各部门管-理-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给临时工建立分健全岗位制度以及考勤、考核、奖罚制度,指定岗位, 满负荷安排工作,对工作不负责的、不服从安排的、屡教不改的以及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人员,可随时辞退。

3、对外聘员工在政治上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不得岐视,并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管理人员要经常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按照有关制度,使他们享受到应有的劳保以及其它物质待遇。

4、经常组织外聘员工学习、开会,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曾强劳动纪律和安全意识,更好的为师生员工服务。

6、对外聘人员的辞退必须上报中心,经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执行(工具等物品的交接手续)。

7、利用工作之便偷拿公物或以公物送人情、私卖者,除追回公物外(完好无损,足量),罚款500元,直至开除,触犯刑法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合理、适量地储备通用、常用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品的库存是保证学院教学、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项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物质基础。仓库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对仓库管理人员提出较高要求。

第三十二条仓库管理人员应贯彻执行学院有关仓库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仓库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明确仓库管理工作责任目标,并自觉检查落实。

第三十三条仓库保管员要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对仓库管理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把进入仓库物品质量、数量关。凡采购入库的物品,仓库保管员与采购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详细检查验收,按照提供的发票或受货清单逐一核对,发现质量等问题有权拒收;出库的物品,要严格按照审批程续发放。

第三十四条仓库保管员要准确掌握各类库存物品需求量及循环周期,随时将需要补充或积压库存物品反馈到有关部门,急时作出相应调整、补充,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建立库存物品的帐、物、卡管理制度,对每件物品都应详细登记,做到帐、物、卡相符。仓库物品要每月清点一次,学期末和年底与财务处库存帐目核对。

第三十六条加强仓库安全管理,落实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霉等措施,确保学院财产不受损失,保持仓库环境整洁、卫生。

第三十七条学院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清查资产,达到帐、物、卡相符的要求。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急时解决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职能管理部门批复。

第三十八条资产管理处在每年年末组织全院各固定资产归口单位进行全面清查资产,要求各单位内部帐、物、卡相符;学院固定资产分户帐与各单位固定资产帐、卡相符;学院固定资产总帐与财务处固定资产明细帐完全相符。

第三十九条每年资产清查结束后,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评估总结,并作出资产效益分析报告呈送学院领导,为学院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年月日起执行。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关于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学校基建管理办法参考

1.目的:通过对工厂内基建项目的控制,确保公司基础设施的建设满足生产的正常运转和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4.2.1厂区内部的零星工程维修和小型基建项目由公司基建组自己维修。大型基建项目由基建科从市场挑选施工单位。

4.2.2施工单位的选择应以有施工资质及施工能力、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信誉好、能提供良好的保修服务、价格合理与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标准。

4.2.3基建科应充分了解市场,参照4.1.1条准则对施工方筛选,对判断合格的施工方建立施工档案。4.3实施:

4.3.1小型基建:由施工部门将经领导签字批准的《内部联络函》交基建科,基建科根据工程填写《辅料请购单》,物料到厂后按要求开工实施。

4.3.2大型基建:由基建科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简图,交施工单位报价,报价经基建科审核,报送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施工协议后,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基建科跟踪进度、监督实施;4.3.3工程竣工后,由基建科核算实际工程量和发生的费用,办理施工决算。4.4验收:

学校教学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全面提高本科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十二五”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教学团队建设,推进教学改革,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团队建设旨在强化教学基层组织(课程组)建设,建立团队合作机制及考核和激励制度,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争取获得教育教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起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教学团队组建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学团队应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老中青结合,职称、学历结构相对合理,在教学建设和改革方面有较好的基础,具有可持续建设和发展的潜力。教学团队以课程组为基础,一般要有5人及以上的教师(含实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教学团队实行团队负责人制。团队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具有一定的团队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承担本团队的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团队负责人原则上应是课程群首席主讲教师,负责本团队所属专业或课程群的建设、改革和实施,省级及以上各类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奖组织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教学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与本团队教学建设、改革与研究工作;积极参加团队组织的教学研讨活动,承担团队负责的相关课程的教学和实践指导工作。

三、教学团队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承担本团队所属课程群的课程建设、课程改革和教学实施。整合教学内容,推进教学方法、手段和考核方式改革,着力推动大班讲课、小班研讨、小组实验实践的现代大学教学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深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功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承担教学研究工作。通过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教学经验交流和教学项目研究,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八条 通过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创新教学的内容,推进实践性、研究性和创新性教学,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

四、教学团队建设的目标要求

第九条 校级教学团队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教学团队除完成基本职责要求外,应完成以下3个及以上目标:

1.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创新团队荣誉称号;

3.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或教坛新秀奖;

5.主持省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

6.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7.主编出版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教材或出版教学研究专著;

8.至少主持省级及以上课程教学改革项目2项;

五、教学团队的建设目标、遴选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在“十二五”期间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围绕思想政治、人文素质、科学基础、实践创新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等核心类课程群以及学科专业方向特色类课程群的建设和改革要求,重点建设50个左右的校级教学团队,培育一批省级以上优秀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校级教学团队每2年遴选1次,国家级、省级教学团队申报,原则上从校级教学团队中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中心)开展院级教学团队建设工作,院级教学团队建设由各学院(部、中心)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校级教学团队的遴选优先向院级教学团队倾斜。

第十二条 教学团队申报与遴选程序

1.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核心类、特色类课程群建设与改革要求,以课程组建设为基础,组织开展教学团队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2.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对各单位推荐的团队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学院(部、中心)推荐团队进行综合考察和评议,形成建议意见。

3.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教学团队进行评审,遴选产生校级教学团队。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学经费中设立教学团队建设专项经费,支持教学团队的建设,校级教学团队建设经费为10万元,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经费根据上级要求执行。团队建设经费分两次下拨:第一次为启动经费,在立项后划拨总经费的60%;余下的经费在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

第十四条 教学团队考核工作与学校岗位考核同时进行。校级及以上的教学团队负责人,直接申报聘任为校聘岗,团队考核主要针对立项时申报建设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学团队,学校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终止团队建设费。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团队的成员变更事宜,由团队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所在二级学院(部、中心)审核后,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5]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5]2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5]16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自治区级教学团队申报工作的通知》(新教高办[2015]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学院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职业院校优秀教学团队是以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为指导,以教学工作为主线,以学院教学名师以及行业企业的知名技术专家作为带头人,以学院教师以及行业企业的技术专家作为骨干教师,以专业(群)建设作为开展校企合作的工作平台,研究、开发、设计和实施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队伍。

第三条通过建立团队合作机制和组织模式,有利于形成和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进一步激发骨干教师的积极性,发挥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交流,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团队建设既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教学改革的广阔平台和凝聚专兼职教师向心力的良好载体。

第四条教学团队按照院级进行构建,重点围绕专业、课程和实践教学基地组织建设。

第二章建设目标、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目标

用5年的时间建设5个院级优秀教学团队,力争有一批团队成为自治区级教学团队。具体目标为:

(一)“双师”结构的团队组成。教学团队的职称、知识、素质、能力结构和专兼比例合理。团队带头人具备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引领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方向,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学生授课;在本行业的技术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具有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研发的经历;整合与利用社会资源能力强,着眼大局、善于合作、甘于奉献。教学团队有相应的专业依托和支撑,专兼结合,梯次合理,结构优化。

(二)鲜明的团队精神。通过创新合作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创造宽松而严谨的教学、技术研发与服务的环境,凝聚团队力量,激发创新能力,增加协同效益。

(三)明确的发展目标。以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增强服务区域经济建设能力为核心,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中,设定明确可行的教学改革目标和教学研究目标。工作有思路、有措施、有实效。

(四)显著的建设成效。通过不断地培育和建设,促进团队形成良好的教学建设基础,积累丰富的教学改革经验,取得标志性的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成效。能够有效利用行业企业优势资源,实现校企共育高技能人才。能够将相关行业企业最新技术成果引入教学领域,有效促进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推动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 建设原则

(一)校企合作共同建设的原则。通过校企双方的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激励教学水平高、技术研发与服务水平高的优秀教师进入教学团队;同时聘用企业生产一线的技术专家、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进入教学团队,充分发挥他们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二)依托教学基本建设的原则。紧密结合专业、课程和实训基地建设组建团队。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围绕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实训基地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好教学团队建设工作。

(三)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原则。树立具有时代特征的教育质量观,注重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学习能力、交流能力、团队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注重师德建设的原则。团队教师应当具备高尚的师德风范,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五)加强资源整合的原则。鼓励跨专业建设优秀教学团队,充分利用校内外、区内外优质教学资源,开展多种模式的教学改革实践。

(六)团队水平整体提升的原则。加强教学团队的教师培养和梯队建设工作,提升教学团队的整体教学与科研水平,发挥好示范和带头作用。

第七条 建设内容

(一)专业建设。专业建设决定着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与办学水平,专业建设应当作为教学团队建设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成为团队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平台。

(二)课程建设。包括课程体系的建设及精品课程建设。通过团队建设,促进形成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的示范性课程,有效发挥精品课的引导、辐射作用。

(三)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共同进行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优势资源共享,为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有效实现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实现高质量就业提供重要的平台。

(四)教育教学研究。通过开展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等方面的教学研究与应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双师”结构队伍建设。“双师”结构教师的培养是教学团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要特别重视在企业一线培育由技术专家和能工巧匠组成的兼职教师队伍;要特别重视对团队内青年教师的职教理论和职业能力的培养,通过企业实践锻炼、建立“老、中、青”传、帮、带等途径,整体提高团队教学水平。

(六)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依托团队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研发与服务,不断提高团队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双师”结构的团队组成。主要由学院专任教师和来自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组成,以专业(群)建设作为开展校企合作的工作平台,开发、设计和实施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成效显著。

(二)专兼结合的制度保障。通过校企双方的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保障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来源、数量和质量以及学院专任教师企业实践的经常化和有效性;根据专业(群)人才培养需要,学院专任教师和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公共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教学设计主要由专任教师完成、实践技能课程主要由具有相应高技能水平的兼职教师完成的机制。

(三)带头人。善于整合与利用社会资源,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形成强大的团队凝聚力和创造力;能及时跟踪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准确把握专业(群)建设与教学改革方向,保持专业(群)建设的领先水平;能结合校企实际、针对专业(群)发展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团队建设规划和教师职业生涯规划,实现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四)人才培养。在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过程中,团队成为校企合作的纽带,通过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教学与生产劳动及社会实践的结合,将学院教学管理延伸到企业,保障学生半年顶岗实习的效果,实现高技能人才的校企共育;专业(群)毕业生职业素养好,技能水平高,深受用人单位欢迎,社会认可度高。

(五)社会服务。依托团队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九条 结构要求 教学团队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设置团队带头人2名,一名为学院教学专家,一名为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团队中具5年以上企业经历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不少于3名。

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教学团队以系(部)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时由申报组建教学团队的团队带头人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团队推荐表》。

(二)教学团队的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和公开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教务处根据申请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将申报材料送不少于5人的校内外专家评审。校内外专家评审之后,教务处根据评审意见,分学科类别(各专业学科、基础学科)邀请不少于5人的相关学科校内外专家组成答辩小组接受教学团队申请者的公开答辩。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列席教学团队申请者公开答辩会,在听取申请者答辩的基础上,结合申报材料、校内外专家评审意见和答辩报告情况,对教学团队申请者进行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团队名单。候选团队获得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获得正式提名;报党委会决定,并予以公示。获得资助的教学团队应与学校签订工作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对教学团队实施目标管理。教学团队建设所在系(部)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教学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5年。

第十二条教学团队建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可在团队成员内部自主调配教学安排。

第十三条教务处将组织专家组对教学团队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对未能按既定计划建设的团队提出整改意见或取消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建设期满后,教学团队需提交《教学团队总结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对资助团队的各项成果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学院将在院级教学团队中择优推荐自治区级教学团队。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教学团队带头人的基本职责

(一)站在专业发展建设的高度,对专业、课程建设等进行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协助组织、研究本专业或课程的建设,包括特色专业、精品课申报、评估检查等。

(二)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开展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和现代教学手段等教学方法改革,促进教学研讨、教学经验交流。

(三)发挥团队优势组织开发高水平的多媒体课件,研究探索本专业教学实践环节,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四)制定本团队青年教师(至少2名)的培养计划,在业务知识、教学水平、职业要求、个人发展上给予帮助和指导。

(五)密切跟踪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人才发展状况,每年就本专业领域的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学术研究、科技成果、物质保障等方面向学院提交一份专题研究报告或综合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团队带头人任期

(一)每届任期五年;

(二)在聘期内若不能履行岗位基本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权提请学院中止对团队带头人的继续聘用。

第十八条学院每年给予教学团队2万元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教学团队的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术交流、建设人员科研津贴和奖励津贴。其中,用于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经费为总经费的50%。建设人员科研津贴和奖励津贴待建设期末考核完成后发放。教学团队津贴参照校内科研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教学团队的建设周期为5年,建设期间,教学团队每年末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未交年度进展报告的教学团队将暂停资助。建设周期末,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教学团队进行考核评估,重点考核评价教学团队的标志性成果,每个教学团队在建设周期内要完成2项与教学团队研究方向相符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条学院对教学团队实行期末考核制度,并公布考核结果。对建设期末考核达到第十九条要求的,足额发放建设人员岗位津贴和奖励津贴。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合作氛围好的教学团队继续给予新一轮资助。每个教学团队接受资助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年;期末考核未达到第十九条要求的,停止资助,不发放建设人员津贴,且团队带头人两年内不得申请组建教学团队。

第二十一条建设期内,教学团队带头人因故不能继续执行建设计划的,应及时向教务处通报,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心小学校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xx]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校服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控制校服价格水平及校服数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条校服费作为学校代收费,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并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学校应根据管辖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校服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征订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小学生每三年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

第七条校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市物价、教育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和公示市区最高限价水平。各辖市物价、教育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市区价格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最高限价。

第八条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校服应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制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校服生产准入企业。

第十条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集中招投标,招投标的最终结果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各地要严格规范校服招投标行为,按照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校服具体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严禁学校未经审核实施收费。

第十三条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校园文化,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征订套数确需增加的,但必须征得80%以上学生家长认可,经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经过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个性化校服学校数量。

第十四条校服费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掌握在征订总量的1%—3%,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农村中小学校服不作要求。需制作的,由各地物价、教育部门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制作校服的学校比例。

第十六条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校服收费管理。学校在征订校服前,应当公示校服式样、面料等内容,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1)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2)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或增加征订套数;

(3)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4)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回扣、捐赠等;

(5)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秋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学校安保人员管理办法

一、学校门卫是学校安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完备制度,责任到人。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和学校安保人员岗位职责互相联系,各有侧重,要规范操作,有利于学校监督,使学校门卫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学校门岗实行24小时有人值班制度由专职安保人员负责管理其它时间段及固定假日由学校派员职守。

三、学校门卫肩负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的重任,在岗人员要遵纪守法,坚守岗位,严格把关,文明值勤,努力将学校门岗建成展示学校良好形象的窗口。

四、学校门卫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会客制度,来访者应该进行登记,填写相应会客单,写明进出校的时间与事由,由门卫电话联系 ,经确认可以接待后方可入校。来访者出校时,应凭被访者签字后凭会客单予认确认。如被访者遇上课或开会,门卫应安排来访者在门卫室等候。

五、学校门卫应严控学生课间擅自离校,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的学生应持有离校证明方可放行。上课期间禁止家长和社会闲杂人员,精神病患者,来历不明人员随意进校,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六、学校门口要严把货物、车辆进出关。货物出校门,需凭相关部门证明(出门单)经确认后予以放行。本校及上级部门机动车辆进校,应指引其到指定停车区停放,不随意进入学生生活区、教学区。校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入内(特殊情况除外)。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并在指定地方停放。

七、学校门卫要做好安保巡视工作,特别要加强夜间巡逻。要正确开启警报装置,一旦发生情况迅速查明原因,积极保护现场,协助警方处理。

八、学校门卫要有完整交接-班制度,门卫接-班时,必须互相询问情况,移交值班记录,巡视相关场所。门卫人员请假需事先办理手续;经有关人员批准并安排好替代人员方可离岗。学校门岗严禁串岗,脱岗现象发生。

小学门卫值班制度

一、管理学生、教师进出校门

1、在校上课期间,门卫一律不准私自放学生出校门。

2、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学校,必须凭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批条,经门卫人员验证后方可离校。

3、严禁学生、教师翻越围墙进入校内者。

4、工作期间,本校教师一律不得随意出入校门,如有急事或公务需外出,应按学校请假、考勤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在门卫做好登记后方可出门,门卫不得私自为不请假教师开门。

二、管理外来人员、车辆进出校门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人员要问清事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络核实,并凭有效证件填好外来人员登记表。

3、学生家长到校联系工作或了解学生情况要在传达室内等候,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教学楼内,以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4、凡是教师请家长到校落实工作的`,应出示家校联系或电话联系,确认属实后,做好登记后,才能进入校园,但要做到接待热情。

5、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任何车辆应到规定位置停放;门卫有权疏通校门口的车辆,严禁车辆堵塞校门口。

三、值班职责

1、学校门卫设二人,分白班和夜班轮流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交-班时要做好交-班记录。

2、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坚持文明团结,礼貌待人,不得擅离职守,做个人私事。

3、按时开关校门,学生集中上、下学时间或前后半小时开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大门、小门。

4、搞好值班室卫生,要长期保持干净

5、要认真核对书报杂志,准时送入各办公室。

6、夜间值班人员要及时与白班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到至少一小时巡逻一次,要到校园各处巡察,检查门窗关闭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制止,并紧急向学校汇报或及时报警,确保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警。

匪警:110  火警:119  交通警:112  急救中心:120

7、学校门卫人员负责执行以上所有规定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领导。

学校安保人员(门卫)岗位职责

学校安保(门卫)岗位是一个关系到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塑造学校形象的重要岗位。因此,全体安保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认识负责,努力履行岗位职责。

一、岗位要求

1学校安保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能,要自觉树立从事安保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心,注意培养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无私无畏的道德、品行,主动热情的服务意识,精明强悍的防卫本领,努力争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肯奉献的新一代安保员。

2学校安保员在自觉、自律的基础上,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择优录用后方可上岗。安保人员要珍惜岗位,钻研业务,除能胜任日常的门卫安保工作外,还应正确保管和使用防暴器具等,要具备一定的安保救防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文明值勤

1学校安保人员要坚持文明值勤,树立良好形象。规范配戴,站姿端正,坐姿大方,注意保持仪容仪表的端庄整洁。要注意文明用语、微笑服务、坚持原则、认理服人。要忠于职守、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注意保密。

2学校安保人员要做到在岗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打瞌睡、不串岗闲聊、不干私活、不会私客、不准与校内外人员发生争执、谩骂,动粗斗殴。

三、安保防范

1、学校安保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会客制度、学生离校制度,货物车辆进出校制度等,对因公来校人员,要礼貌用语,热情接待。对私自擅入人员,要坚持原则,坚决劝阻,把好大门,对个别学生无理由混出学校及社会闲杂人员混入学校,要坚决制止,切实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学校安保人员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一旦发生险情事故,要临危不惧,挺身而出,控制局面,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要切实协助学校、社区、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 防盗、防灾、防事故、防破坏工作,为学校安全和社会治安作贡献。

四、接受监督

1、学校安保人员要心系岗位,用情职业,安保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就加强学校安保工作向有关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能主动提出改进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2、学校安保人员在岗期间应识大体,顾大局,遵章守纪,要自觉接受派出单位和用人学校的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要虚心听取意见,努力加以整改。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完成各项保卫任务,切实保障师生的权益和人身安全,特制定店子镇学校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如下:

1 、学校保安门卫工作是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保安门卫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保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保安人员在值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说话和气,讲究文明。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2 、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保安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安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3 、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保安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 、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保安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5 、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6 、外来人员因事来校联系工作,保安在问清情况后,向校长办汇报,经同意后放行,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7 、保安要坚守岗位,上岗时衣着整齐,上班期间不饮酒,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楼、实验楼、电教楼防盗门的关锁工作。 8 、在校期间,对学生外出要认真查问、登记,未经许可,不准学生出校园。上课时间学生需外出,必须出具班主任的请假批条。9 、节假日期间,学生不得随便进校,如有要事,须经保安同意,方可进校。 10 、要做到政令畅通,如遇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1 、车辆出校前,应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外单位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停车过夜。

12 、学校大门要二十四小时处于关闭落锁状态,当有人因工作需要进出学校时,保安要及时开启和关闭。

13 、学校保安应当认真履行执行本制度,如有违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1.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制订单位日常卫生制度,有专人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并每年进行复验。

3.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持有效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符合卫生要求且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原料、成品仓库必须专用保持通风、干燥,货物隔墙离地分类堆放。

5.严禁生产加工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按规定标注出品名、厂名、生产日期、批号、配方、保存日期等,对生熟食品实行加工人员用具及存放实行“三分开”原则,并有明显的标志,严防交叉污染。

6.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必须配备专用的有足够容量的密闭垃圾容器,阴沟畅通无污水,无蚊子苍蝇孕生地,有防蝇、防尘、防鼠措施,勤灭“四害”。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餐具、工具、容器、管道和卫生间等地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必须配备有效的物理消毒设备(消毒柜、蒸汽等)和化学消毒药物(二氧化氯)。

二、食品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卫生岗位制度。

1.不得购进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不采购腐败、霉变、有异味、虫蛀等变质食品。

2.不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粮、油、肉等大宗食品应在供应点统一采购,且必须索取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检验合格证)备查,保管员有权拒绝变质食品和三无产品进库。

3.食品入库应有验收、登记制度,需储存的食品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做到摆放整齐,挂牌存放,建立台账制度。

4.保管员负责仓库的日常卫生工作,使仓库清洁、干燥、通风、库房无蝇、无鼠、无蟑螂,严禁存放有毒物品。

员工卫生岗位制度。

1.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上岗时着清洁工作衣帽。

2.售货前双手用肥皂洗净,必要时应消毒双手,不留长指甲,工作期间严禁吸烟、随地吐痰等不良卫生习惯。销售无包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抓食物,货款要分开。

3.不销售过期、三无、变质及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和标志的保健食品。

4.搞好店内外环境卫生,做好防蝇防尘工作,垃圾废物用加盖容器存放,及时清理。

5.盛装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要及时清洗消毒。

四、面点间卫生标准。

1.不得使用霉变、生虫、有异味的老面。

2.做面点的工具、容器、台案和机械等使用前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3.主食、糕点以销定产。含水分、奶油和带馅的糕点应放冰箱保存,防止霉变。

4.点心制作人员要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帽、围裙,操作前腰彻底洗手消毒。

五、餐具消毒方法、卫生标准。

(一)物理消毒。

1.热力消毒。

将洗净的器皿底朝上放进锅里煮沸3-5分钟。

四道工序不能颠倒,否则达不到消毒效果。

2.红外线消毒。

3.洗碗机消毒。

水温控制在85°,消毒时间40秒。

(二)化学消毒。

一般使用氯制剂,消毒液配比为1:200,即一份药液,加200倍的水。

(三)紫外线消毒。

1.紫外线消毒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消毒物体表面。

2.每立方米一瓦,灯管与操作台距离一米。

3.消毒时间是:上班前30分钟,上班后30分钟。

六、餐具卫生标准。

无油腻、无污染、无异味、无可溶性附着物。

七、炊具卫生标准。

1.无锈、无油渍、无污染。

2.消毒方式:刀、菜墩用酒精消毒;盆盒用蒸汽消毒。

3.达到卫生检验标准。

4.生熟分开,并做有标记。

八、备餐间卫生标准。

1.售饭窗口玻璃每天擦拭,玻璃要明亮。

2.售饭台、售饭卡机、保温箱等每餐售饭后打扫干净,无油渍污垢。

3.墙壁房顶要经常打扫,无尘无虫网。

4.售饭工具每餐后洗刷干净,用消毒液浸泡冲洗,放在统一的容器内,用干净的毛巾遮盖待用。

九、加工机具设备卫生标准。

1.无锈、无油渍、无污垢。

2.用一次洗刷一次。

3.经常上油防锈。

4.用后盖上洁净的盖布。

十、冷荤间卫生标准。

(一)冷荤制品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用具、专消毒、专冷藏。

(二)冷荤冰箱只能存放直接入口的食品,不能存放饮料、啤酒及带包装的食品。

(三)洗消灵消毒剂的使用方法。

1.生食瓜果蔬菜用1:200的消毒液浸泡3分钟后用净水冲刷干净或用3%的漂白粉溶液浸泡3分钟后冲刷干净即可。

2.用容器去残渣后用1:300的消毒液浸泡5分钟后洗净即可。

(四)刀、墩消毒方法。

1.75%的酒精配制方法:市售95%的酒精4份+蒸馏水1份。

2.菜刀使用前取酒精棉球点燃后将刀灼烧后方可使用;菜墩使用前取酒精倒在菜墩上燃烧后再使用。

(五)冷藏设备卫生。

1.冰箱每周化霜清洗一至二次,并用1:200洗消灵消毒液全面擦洗消毒。

2.冰箱把手上必须捆上浸有消毒液或酒精的湿毛巾。

(六)紫外线消毒灯应悬挂在离工作台面1.5米的高度,消毒时间应在操作前、后30分钟内对室内空气和用具进行消毒。

(七)个人卫生。

1.冷荤制售人员不准带病上岗,制售之前双手必须用酒精消毒。

2.非准荤制售人员不准进入冷荤间。

十一、餐厅卫生标准。

1.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空调机、桌椅等保持清洁整齐。做到用餐后案净、地洁、餐桌上调料容器、餐巾纸盒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酱油、醋每日更换。

2.餐巾、餐纸消毒后在专用台折叠,工作人员操作前双手洗净消毒;台布一餐一换;小毛巾一用一消毒。

3.吧台、咖啡厅不准出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酒水。

4.服务员上菜要进行把关检查,不上质量不佳、品种不对、数量不合要求或含有杂质异味的食品。

十二、仓库卫生标准。

1.仓库无蝇、无鼠、无蟑螂。

2.存放做到生、熟隔离;成品、半成品隔离;食品、杂物药品隔离;食品、天然冰隔离。

3.各种原材料要隔地离墙,上架加盖存放,存放地干燥、通风,周围保持清洁。

4.鲜进鲜出,不收发霉、变质、不洁的原辅料。

5.用具、容器保持干净。

十三、食品卫生“五。四”制。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零售单位不收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不用手直接拿食品、不用废纸物包装食品)。

2.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具实行“四步骤”: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包干负责。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被褥、勤换工作服。

十四、食堂处罚标准。

食堂:单位:元。

检查项目。

处罚标准。

备注。

台账。

留样。

餐厅卫生。

操作间卫生。

冰箱存放食品。

采购物品索证。

消毒设施。

自制饮料(牛奶、豆浆)。

腐烂变质产品。

第一次检查发现处罚,再次发现停业整顿。

禁用产品(色素、添加剂)。

500。

处罚标准。

备注。

着装。

未戴口罩。

未戴手套。

未佩戴健康证。

未穿工作服。

工作服不洁。

佩戴首饰。

未办健康证。

100。

上班抽烟。

检查日期:

参检人:

被检查食堂负责人:

饮食服务中心。

学校加班制度管理办法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教职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教职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班是指我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利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完成全校性、领导临时交办或重大突击性且有较强时限性的工作及上级有关部门特殊安排的工作。

二、加班必须达到既定目标和领导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不作为加班,属于分内工作在正常工作日未能完成的不作为加班。

三、节假日中受理的且能延后到正常工作日内完成的事务,在工作日内完成,尽量尊重教职工的休息权,不安排加班。

四、学校群体性加班事务,优先安排一线教职人员参加,所有教职工在预先接到通知后,安排好私人事务,不得拒绝加班。(如节假日清理、维修教师课桌椅,节假日校园绿化整修、双休日召开家长会、家长学校工作、留守儿童工作、迎接各种检查等等。)

五、加班实行报告审批程序:需要加班的教职工须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加班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中注明加班工作内容。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签署意见,再由校长审批后交总务部门存档登记。(流程见附件一)

六、因事件紧急未履行加班报告审批手续的,应经校长安排或同意,由办公室作好加班记录,事后由当事人按程序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七、实行加班(含节假日值班)补助制度。

1、加班(含节假日值班)给予补助,结合我校经费紧张的实际,标准为40元/天(半天为20元),加班日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工作误餐与加班补助不得重复领取。

2、节假日参加会议且报销交通费和领取工作误餐补助(县内20元/人x餐、市内30元/人x餐)的不再享受加班补助。会议组织方安排工作餐的,学校不补助工作误餐费。

正常工作日本县、合肥市区范围内参会、公干的不享受出差补助,只报销交通费。

3、教职工要提高业务能力、讲究效率,完成同一事件加班最长时间为一天,超出时间不算加班。

4、校领导组成员正常工作月份因享受与班主任同等待遇,其间因公外出时所承担的课堂教学任务由教务部门安排公代,因此在正常工作月份没有加班补助。在寒、暑假里,的确因公加班的',依上述规定和程序办理。

5、因公去往外市(合肥市以外)每人每天出差补助30元,如果学校集体安排餐饮的不予补助餐饮费;学校没有安排餐饮的,餐饮报销标准:中、晚餐30元/人,早餐15元/人。(此项不包括继续教育培训类)

6、办公室要将加班情况(加班申请单复印件)每月底定期进行公布,寒、暑假加班情况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张榜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并作为核定加班费的依据,统一汇总,由校长审签,总务部门列表发放。

八、明确加班时间。加班的最小计算单位和审批单位为半天。白天加班时间超过四小时的按一天计,四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晚上加班时间超过二小时按一天计,二小时以内按半天计,不提供餐饮补助。加班前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做好备案。

九、下列情况不能审批为加班:

1、效率低下或消极怠工,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任务的;

2、因工作质量低劣或失误而造成工作返工的;

3、加班应该能够完成但超过加班审批时间的;

4、校领导临时交办但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的;

5、因办与工作无关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

6、上级及其他单位抽调且已经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

十、校领导和教职工加班由办公室负责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不作为加班对待,总务部门需凭办公室出具的加班申请单核算、发放加班补助。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且加班费用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1、分管领导把关不严,随意出具加班审核意见的;

2、科室负责人提供虚假情况,谎报加班事由的;

3、工作需要确须加班,既不安排落实,也不按程序报告审批的。

十二、注意做好加班安全工作。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要注意安全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本制度从2014年2月起执行。

学校加班制度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学校加班行为,激发全校教职工养成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的良好习惯,根据《汉寿一中结构工资发放暂行方案》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校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2、加班系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继续进行的工作。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不计算加班补贴(学校校长会研究决定支付加班补贴的除外)。

3、学校加班分两种:值班加班(通称值班)和应急加班(通称加班)。值班系指经校长室批准在双休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寒暑假继续工作,含特殊岗位值班(如工会活动室值班、图书馆值班、水电值班等)和因突发性工作由分管校级领导安排校长室批准的临时值班(如政工人事暑假职评、工会寒暑假组织吊孝、上级有关部门寒暑假突击性工作任务等),发给值班补贴。经校长室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在寒、暑假中学校安排的值班之外的继续工作(如寒暑假补课期间膳食会上班、教务科组织下乡招生、学生科体育训练等)可算加班,发给加班补贴。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休日值班可以调休或支付值班补贴(指经校长室批准不能调休的有关部门双休日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寒暑假值班、寒暑假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补贴。

5、学校各部门原则上应将具体工作任务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必须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高效率工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加班,非突击性任务不安排加班。非安排加班不可的应尽量避开法定节假日。学校各部门一定要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经校长室批准或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才能给予加班补贴。

6、在值班期间能完成的工作不再安排加班(即值班与加班不重复)。领取学校专项经费或核准经费范畴开支的值班补贴或加班补贴(如军训、入学考试、补考、年级组干事、学生管理干事等)要扣除。学校同一部门工作人员的值班和加班安排时应统筹考虑,兼顾公平,综合平衡。行管人员因工作需要学校安排的应急加班一律按值班计发加班补贴。

7、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值班由各科室提出申请,拟定值班安排表,报办公室汇总后提供给校长室预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否则,不得支付值班补贴。

8、学校加班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汉寿一中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汇总后提供给校长室预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否则,不得支付加班补贴。

9、在法定工作日值班安排原则上一个学期申请(国庆长假、寒暑假值班另行安排)一次。学校值班和加班安排经校长室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制表,作为核算值班和加班补贴的依据。

10、值班一个工作日补贴 30 元;加班一个工作日补贴 60元;特殊岗位值班采取包干加班补贴的方式,具体标准由校长室批准或学校校长(行政)会研究决定。

加班补贴如属于专项经费或核准经费范畴,必须在申请表中加以说明,不得在学校行政账目列支。享受调休假者,不得重复申报值班或加班补贴。

11、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科室将上学期值班或加班情况汇总到学校办公室核算,校长室审批后由后勤科统一发放(值班或加班补贴属于专项经费或核准经费范畴的除外)。

12、对虚报、瞒报值班或加班补贴者,按虚报、瞒报额扣除科室主要负责人每学期第一个月岗位工资,值班或加班期间消极怠工,或在值班、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取消值班或加班补贴,并按情节轻重按《汉寿一中结构工资发放暂行方案》给予处罚。

13、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14、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办学整体势力,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明细产权关系,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增加变更、使用维护、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统计报表、投资分析;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学校校服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湖南省质监局、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学生服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湘质监局发〔20xx〕166号),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市场秩序,保障校服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xx]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怀化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鹤城区城区内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校服购买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控制校服价格水平及校服数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条校服收费作为学校代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并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学校应根据管辖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服分为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小学生每三年更换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

第六条校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市物价、教育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成本核算和监审,两年调整和公示一次市区最高限价。

第七条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购买校服应选择取得省纤检局颁发的《纤维制品质量信用等级证》a级以上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的生产厂商制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校服生产准入企业。

第九条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的校服价格最终结果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十条各部门要严格规范校服招投标行为,按照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本校校园文化特色,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征订套数确需增加的,但必须征得80%以上学生家长认可,经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经过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个性化校服学校数量。

第十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校服征订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控制在征订总量的`1%—3%以内,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校服服务管理。学校在征订校服前,应当公示校服式样、面料等内容,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送检报验制度,在交货前,由校服生产企业或学校向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单位申请质量检验,检验合格报告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报批擅自收取校服费;。

(二)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三)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

(四)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五)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回扣、捐赠等;。

(六)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政府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