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法律解析(专业14篇)

小编: 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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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解析

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关于合格投资者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的对象的说法,错误的是()。

a.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b.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的个人。

c.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d.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除另有约定外,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a.10。

b.15。

c.25。

d.30。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a.证券交易所。

b.证监会。

c.证券业协会。

d.商务部。

4.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董事会会议,可以他人代为出席。

b.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c.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就能通过。

d.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一。

5.各会员应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专用交易单元变更的手续。

a.1。

b.2。

c.3。

d.5。

6.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产生的保证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应当向客户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b.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

7.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a.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b.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字样。

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d.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8·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其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的是()。

a.新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b.新进入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c.上市公司收购人。

d.新进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

9.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市场运行情况和融资融券交易的监控,发现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a.25%。

b.30%。

c.50%。

d.65%。

10.因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a.5。

b.10。

c.15。

d.30。

11.为股票的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买卖该种股票的,应处以的罚款金额为()。

a.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买卖股票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

d.买卖股票等值以下。

12.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a.直投基金认缴承诺书。

b.集合资产管理风险揭示书。

c.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d.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13.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表述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司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c.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

d.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e1起2年内不得转让。

14.在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

a.《保险法》。

b.《担保法》。

c.《证券法》。

d.《证券投资基金法》。

15.为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制度。

a.上市管理。

b.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c.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d.证券监督管理。

16.公司的发起人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的罚款。

a.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

b.虚假出资金额10%以上15%以下。

c.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

d.虚假出资金额1%以上15%以下。

17.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

18.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

a.《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b.《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d.《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证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批准。

a.国资委。

b.中国人民银行。

c.证监会。

d.银监会。

20.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a.35。

b.73。

c.53。

d.52。

21.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b.公司一旦制定公司章程,不得再进行变更。

c.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

22.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应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3.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应由()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a.证券交易所。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公司。

24.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可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包括()。

a.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b.处以5万元的罚款。

c.处以9万元的罚款。

d.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政策应用解析

作为公路工程在施工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核心内容,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正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还会给建设项目造成极大损失,导致安全管理工作受到极大威胁。首先,通过风险管理,不断提升相关人员分析风险、识别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能力,再合理应用相关防范安全风险的措施,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发生率,使出现公路工程安全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其次,风险管理要求公路工程相关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施工质量、实际施工进度以及企业经济效益、工程实施与危险控制等环节与安全联系在一起。以安全作为公路施工的前提与保障,以风险管理当做提升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和优化施工环境的出发点,从而保证公路工程整体质量得以不断提升。

2.1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安全施工的相关制度。

首先,落实安全施工的相关责任制度,以此方式作为增强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感与责任意识的助推力,并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使安全施工的相关责任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其次,采取分层负责的方式,使建设企业各部门的内部工作人员能够共同承担相关责任,促使每一个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环节与施工环节都能够真正落实责任制。而在工程施工的部署环节、检查环节与落实环节,都应结合与联系安全设施,使其渗透至所有工序中。此外,还应构建施工安全考核的相关制度,使其与安全责任相关制度相配套。针对施工企业各部门与内部工作人员,都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强制要求签订安全责任的合同,并不定时的抽查责任目标实际落实情况,以一个季度作为基准,进行全面安全考核。

2.2不断开发及引进安全施工技术。

公路施工企业应根据规律性原则,计划性的开发及改造安全施工技术,构建安全施工防护系统,促进施工安全的相关保护措施朝着标准化、工具化以及定型化的目标发展。其次,深入考察公路工程作业的地质环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改善,再不断改革施工工艺,使之不断的优化与完善,从而将施工风险的发生率降到最低。同时,若在公路工程当中需要使用相关的新型机械与技术,则必须保证所用的新型机械始终同安全施工技术保持同步。此外,施工企业内部人员还应结合具体施工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工程风险,并且研究和制定预防方案与控制对策,将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2.3将风险管理渗透至公路工程各施工阶段。

公路工程主要包括设计阶段、投标阶段以及施工阶段。其中,投标阶段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公路工程整体质量,因此在投标阶段必须重视风险管理。这就要求公路施工企业在采取相关措施将设计成本降到最低的基础上,还需保证设计的质量,使设计方案符合国际规则,且适应市场需求,促使公路工程始终与国际水平相接轨。同时,在施工方案设计的周期里,设计监理人员应对实际图纸及设计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与要求。在投标阶段,在适当扩大投标范围的`同时,还应严格规范投标程序,并制定相关的投标规定,防止出现各种问题影响投标成功率。同时还需组建评标的专家库,赋予其执法监督职能。而招标主体则需要提前探讨如何合理的划分标段,以相关的评分方法作为处理非定量性指标的主要手段,避免因各种不必要的问题而增加工程风险。在施工阶段,招标主体必须深入考察施工情况,确定明确的施工质量标准,并实现此目标的前提下对施工进度进行合理的控制,确定最佳工期。

三、结束语。

公路工程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仅是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的催化剂,也是提升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公路工程的建筑单位与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公路工程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施工特点,制定符合本工程建设的管理措施,力争将公路工程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扼杀在摇篮里。

文档为doc格式。

解析购买查封房屋的法律风险

201*年6月16日,林小姐来到中汇律师楼找到本律师,当时她心情非常着急,因为其购买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一套房屋,在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登记后15天被徐汇法院查封了,交易中心向林小姐出具了《不予登记告知书》。

本律师接受林小姐的委托立刻跟徐汇法院联系,并当天就向法院提交了查封异议申请,但是法院鉴于林小姐还不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故不同意解封。本律师遂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进入诉讼案件。本案由徐汇法院的资深法官组成了合议庭审理,对案件的判决还是非常有说服力的。

经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1*年4月8日,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借30万元,签署了抵押借款协议,以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一套房屋抵押,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吴某还不出钱,遂双方于201*年11月23日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价格为65万元,以房抵债,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吴某在该房屋上还有近60万的银行抵押贷款。201*年3月3日,吴某因为拖欠银行贷款,银行起诉吴某,并查封了系争房屋。201*年5月4日,被告吴某通过上海臣信房地产经纪公司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林小姐,签署了《房地产居间合同》。5月14日,林小姐直接汇了60万到吴某的贷款银行,替其还清了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注销及解封手续。5月28日,吴某与林小姐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价格为109万元,同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过户,并支付了44万。6月8日,吴某与林小姐签署了《房屋交接书》,并支付了尾款5万元。此后该房屋由林小姐居住至今,并于8月装修了系争房屋。

201*年6月12日王某起诉到徐汇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吴某的该房屋。王某诉请继续履行王某与吴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交房手续。

法院判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第三人分别与被告就同一标的物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哪份应予继续履行。从两份合同的签订过程及履行状态看,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是源于之前的抵押借款合同,但实际又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该房屋上因贷款已抵押给银行设定的抵押登记也没有明确如何处理。而且原被告双方一直没有去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故系争房屋的权利并未转移至原告处,原告要求办理过户、交房手续缺乏法律基础。

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虽然在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后,但第三人不仅代被告归还了银行抵押贷款,并注销了抵押及查封,之后又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还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缴纳了双方应承担的税费。同时,被告也按约将系争房屋交付第三人,一直由第三人居住使用至今。从合同解除的可能风险看,当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可能因被告偿还不能的损失高于原告,在同等条件下,法律应优先保护更大利益阻止更大的损失。

另外,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看,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是基于债务,但庭审中当事人对债务本身尚存争议,且又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别是在201*年11月签订合同一直到201*年6月半年多时间里,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也有悖常理。而恰在第三人与被告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之际,向法院申请查封,这一系列行为均无法推断原告是无过错的。而如前所述,第三人在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完全是善意和无过错的,法律应优先保护善意和无过错人的利益。

综上,第三人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办理了交房手续,取得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收件收据、缴纳了税费,可以认定第三人与被告间关于系争房屋买卖已进入登记程序。尽管原告通过诉讼程序保全冻结了系争房屋的交易转让,但原告的诉讼保全时间在第三人与被告提出交易登记申请之后,不影响第三人取得系争房屋的物权。关于原告与被告的债务纠纷可以另行诉讼解决。但原告现要求继续履行与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完成过户交房手续,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认为其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在前,而且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王某作为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吴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道理的。但是本案中存在善意的`第三人林小姐,故本律师接到该案件,直觉就认为林小姐应该可以得到系争房屋,但是还是有风险的。本案的关键点是,林小姐必须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当时本律师就建议林小姐二点:1、找到被告吴某出庭,表明该房屋是愿意卖给第三人,而不是王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成立生效的,关键是看出售方选择履行哪一份买卖合同。本来被告是不愿意出庭的,第一次开庭都缺席了,后来经过我方的努力说服,被告吴某还是出庭了,并作了有利于第三人的陈述,对本案第三人胜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立即把该房屋的物业费补交掉,并开始装修房屋,主要目的是证明林小姐已经实际占有该房屋,王某要求继续履行的要求是无法实现的,就算吴某反悔要履行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不能了。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其实本案中还有一个难点,就是第三人林小姐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该房屋的物权属于谁的?法院是不是还可以查封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该规定法院是无权查封该房屋的,何况本案中,第三人林小姐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而且根据上海高院的审判实践,第三人林小姐办理了转移登记申请,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该房屋的物权应该属于第三人林小姐,也就是说第三人林小姐可以向法院单独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本案中徐汇法院把这一点一起写进判决书,也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

该案件于201*年11月27日判决,三方都没有上诉,现第三人林小姐已经重新申请办理了过户登记,并取得了产权证。

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全面解析

(一)刑法部分:2014年新大纲在民法部分没有变化。

 

 (二)民法部分:2014年新大纲在民法部分没有变化。

(三)法理学部分:2014年新大纲在民法部分没有变化。

(四)宪法学部分:

1.宪法学第二章的第四节违宪审查制度中删除违宪审查的对象。

2.宪法学第三章的第三节选举制度概述中添加了选举制度的功能。

3.选举制度的功能。

4.选举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人民经由选举的方式进行合法性的授权,经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因此获得治理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基础。

5.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公民一词的核心内容内涵就包括着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选举时公民参与政治最直接的形式。用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相关政见、立场和见解所持有的态度。

6.选举是公民自我治理的保障。当政权面临选举压力的时候,它必然更容易回应民众的要求,而不是领导的偏好,另外,它更容易成为责任政府。如果它不向人民负责,那么,执政者就不可能获得下一轮选举的胜利。

(五)法制史部分:2014年新大纲在法制史部分没有变化。

二、备考建议。

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必须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的是()。

a、税务机关因纳税人非法印制发票而处以罚款。

b、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欠缴税款而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c、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欠缴税款而扣押其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

d、因纳税人过期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征收税收滞纳金的行为。

1、答案:d。

解析:d项涉及税款,故要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可申请延期纳税。

a、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b、当期银行存款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c、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银行存款及各项上交款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d、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应计提的公益金、公积金以后,不足以缴纳税的。

2、答案:a。

解析:应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应在当期货币资金里扣除,而非仅在银行存款里扣除。

3、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本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月末()。

a、企业会计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b、企业会计暂不作任何账务处理,次月初再作上缴税金的分录,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c、企业作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d、企业作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答案:d。

解析:这是当月应缴未交的情况,应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4、下列关于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正确的说法是()。

4、答案:b。

解析:从事外汇买卖时,卖出价不得扣减相关税费,故营业额为9万,a错;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额还应包括残值,故应为25万,c错;从事中间业务的营业额,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故营业额仍为30万元,d错。

师德师风法律法规解析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教师从事着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自从我走上三尺讲坛的那一天起,我无时无刻不为自己的职业感到骄傲和自豪。

关于如何提高师德修养,有几点感悟如下:

一、与法对话。

通过师德师风建设学习活动,我对师德师风教育的重要意义有了更高的认识。遵照教师法《师德师风建设十项规定》、《教师文明用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要求,我能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能够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没有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做到遵守社会公德,做到衣着整洁得体、语言文明礼貌、举止优雅大方、以身作则、作风正派、没有向学生推销资料、乱收费、索要学生家长的礼品等不良行为,没有做利用职务之便谋私之事。

二、与学生对话。

首先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其人格,,耐心教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爱是教育的法宝,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精髓,在教育中我们教师占着主导地位,但是学生有许多方面是值得我学习的,我要求自己要善于发现学生身上闪光的品质,诚心诚意地向他们学习,在师生互学互勉中汲取精神营养,完善师德品质。我所带的班以单招学生占大多数,大部分学生有自己的特点,活泼活跃,喜欢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但学习习惯不太好。所以,平时的工作和教学中,多和学生交流,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发现学生身上更多的闪光点,以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给一个支点,地球都能被转动”,对于职高生来说,这个支点就是自信。我深知只有为学生建立自信,找到一个新的起点,才能重新点燃学生生活的希望。班上有不少学习成绩很不好的学生,平时不愿意学习,旷课的现象严重,但是在实习中他们表现的很好,所以在平时的工作中,多放大这些优点,以鼓励为主,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每个人的身上都蕴藏着一份特殊的才能,那份才能犹如一位熟睡的巨人,等待我们去唤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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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赠与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但有些时候往往适得其反,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答应送的东西,因为种种原因,赠与人要么“出尔反尔”不兑现给付承诺,要么“厚着脸皮”将送出去的财产要回来。近三年,青浦法院审理了22件赠与合同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赠与行为几乎都发生在亲人或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这些案件中涉及了赠与合同的成立、效力和撤销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把握赠与成立的证据、撤销赠与的标准等在实践中也较难统一,我们不妨借助案例找寻一些答案。

【案例1】。

八旬老人因被儿子驱赶心灰意冷要求撤销赠与。

徐爷爷和陈奶奶是一对传统的老夫妻,养育了一双儿女。儿子和父母同在农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住房,还开了一家小店。女儿大学毕业就在市区定居生活。儿子结婚后,老夫妻与儿子住在一起,帮忙照看店里的生意,不仅没要儿子一分钱,每月还搭上不少伙食费,抱上大孙后更是忙前忙后照顾小孩。老人家为儿女忙碌一生,对孩子也是能帮则帮。

随着日子一天一天地过去,老人转眼都年过八旬,身子骨是越来越差。都说养儿防老,父母年事已高,本该到了儿子尽孝道的时候,可儿子见父母不但没办法帮衬自己,反倒成了自己的累赘,开始心生不满。平日没有好脸色,还大声训斥,处心积虑想驱逐年迈的父母。老人一气之下搬到市区女儿家住,后来经过亲戚朋友劝说又回到儿子家。但情况依旧如此,无奈,为求得清净,老人叫来了女儿、儿子和很多亲戚,当场签订了《父母赡养及宅基地分配协议》,写明了将自己原先的宅基地、自留地及住宅分给儿子和女儿各一半。

原以为,财产都分了,儿子应该会态度好一点,可情况并没有得到好转。老人心怀恐惧,又经不起轮流居住、来回折腾,心灰意冷之下,做出起诉的决定,诉请法院判决撤销这份协议。法院通过审理,从赠与合同的标的和合同效力入手查明事实,认为老人要求撤销赠与此房屋条款的诉请,于法无悖,予以支持。

【案例2】。

黄昏恋遭儿子强烈反对母亲撤回赠与儿的房子。

王阿姨老伴于20xx年去世了,今年经人介绍,王阿姨认识了李叔叔,双方对彼此都很有好感,于是建立了恋爱关系。但王阿姨的儿子不支持。当王阿姨计划和李叔叔到乡下宅基地的房屋里去居住时,遭到了儿子强烈反对。儿子不希望失去这栋房屋的所有权,要求王阿姨把房屋变更到他名下,双方为此发生了多次口角。

为了安静地生活,维护自己追求爱情的权利,王阿姨和儿子在居委会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约定今后无论王阿姨是否再寻老伴,王阿姨保证将此房留给儿子一人所有,如阿姨今后另寻老伴,只同意该老伴在此房内居住,直至百年,而无任何该房产权益。王阿姨以为这纸协议能让儿子心安,不再反对自己。可事与愿违,王阿姨和李叔叔还是没能过上想象中的平淡生活,儿子仍然干涉自己再寻老伴,甚至大大出手将王阿姨打伤。此时的王阿姨彻底心寒了,她考虑到儿子这样待自己,实在不值得将房子留给他。于是,王阿姨一纸诉状要求法院撤销当时调解书上房屋的赠与。

王阿姨的儿子辩称,自己作为儿子是合格的,和母亲生活从未分过家,这栋房子本身就是家里的共同财产,不存在什么赠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赠与行为成立并有效,而王阿姨作为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因此支持王阿姨的诉求。

【案例3】。

房屋动迁妹妹赠房予姐前妹夫认为该赠与无效。

邓大姐和李大哥是夫妻,育有一子,但在儿子11岁那年,双方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下离婚了,当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这样过了十几年,农村土地面临动迁,邓大姐名下一套房屋就在其中。这套房子是当年他们夫妻俩和儿子共同申请的宅基地建房,当时邓大姐和大自己十岁的姐姐感情很好,因为丈夫也有房子,自己住在丈夫的房子里,所以申请建的房子实际上是姐姐家出的钱,也一直是姐姐家在居住。现在动迁了,听说可以拿到100平方左右的房子,邓大姐想着姐姐家人口多,而且原先的房子也是他们出的钱,所以就和姐姐约定自己只拿45-55平方的房子,剩下的房子归姐姐家所有,并签了一份协议。

原本这样的安排是皆大欢喜的,大家都坐等拆迁分房。但在动迁时,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动迁房子可能拿到3-4套房子,达到300平方左右。邓大姐觉得原先的协议对自己很不公平,因此找姐姐一家多次协商,没能商量出个结果。事情僵持不下,可眼看拆迁补偿开始了,相关利益的分配要作出明确划分,于是邓大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赠与。诉讼中,李大哥作为第三人参与进来。李大哥认为这套房子自己也有份的,邓大姐不能不经过自己的同意,说送就送,她的赠与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赠与协议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并不意味着就有绝对的效力,赠与没有经过作为共同所有人的李大哥的同意,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本案中,李大哥明确表示不同意赠与,因此法院判决此赠与合同无效。

【案例4】。

丈夫赠与“小三”六百万元妻子起诉撤销赠与获支持。

蔡女士出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和丈夫结婚几十年,两人努力打拼,家境也逐渐殷实起来。家里的财物一直都是蔡女士在管理的,去年过完年,蔡女士查询家庭财产时发现,很多存款户头竟都成了空账,她赶紧叫来丈夫询问。丈夫支支吾吾不肯说,蔡女士本来就对丈夫的反常行为有点察觉,这次便打破沙锅问到底。在蔡女士的再三追问下,验证了心理可怕的猜想,丈夫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了。

蔡女士说,这个女人是一家很有名气的美发店的老板,是去年丈夫到那里美发时认识的,之后常常去光顾,渐渐地产生了感情,并发展为暧昧关系。两人经常一起出去,丈夫还时不时给对方钱。平时给点现金,因为是小数目蔡女士很难察觉,但有很多工行、农行等银行卡的大数目汇款很可能被蔡女士发现,于是丈夫就利用朋友的账户进行转账。又是出钱买商铺,又是装修,又是置办家电,还一起出去旅游,丈夫获得开心的同时,也越来越无法掩饰自己大手笔的开销。

蔡女士对丈夫很失望,而对那位女老板更是很气愤,她认为,这些钱不是丈夫一个人的,也有她的一份,这些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能被丈夫擅自赠送给他人呢?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女老板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成了第一被告,他无颜反驳什么,对妻子诉求全都赞同。而美发店女老板作为第二被告为自己辩解道:首先自己和第一被告确实认识,但因对方声称已经离婚才有所接触,并没有什么暧昧关系。其次,自己从没有向第一被告要过什么,他有钱款支出也不能证明钱是用在自己这里的。那些转账并非转到自己的账户,是第一被告和案外人的业务上往来,和自己没关系。最后,即使原告能够举证赠与行为,只能要求返还赠与款的一半,而属于第一被告的一半赠与应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通过庭审和各项证据的综合考量,认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间确实存在暧昧关系,而第一被告通过各种方式将钱款汇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确实得到了这些利益而且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此赠与成立但因赠与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不同意赠与因此,该赠与是无效的,遂支持妻子的诉请,判决第二被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以上的四个案件发生在父子之间、母子之间、姐妹之间和夫妻之间,总会牵涉到亲属间情感关系,但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在上述赠与合同案件的几个问题上有明确规定:

首先,何为赠与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就是赠与合同。其次,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合同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即产生效力,但很多时候需要更多的特殊要件才能保证合同生效。

上述案件中就因共同财产的问题影响了赠与的效力。赠与的标的物应当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当赠与物是共同财产时,必须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并非各自享有半数份额,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都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没有取得共同所有人同意的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其他共同所有人表态,若追认则合同有效,若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最后,赠与合同是否能被撤销的问题。

法律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其他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不管是双方有什么关系,又发生了什么变化,对于赠与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险法律制度

考试即将来临,随着紧张的进入了冲刺阶段,在这时间里,大家可不要忘记了巩固好知识。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险法律制度,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一)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可保危险的存在;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2.保险公司的变更。

3.保险公司的终止。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

(四)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与理解。

(五)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与理解。

(六)保险监管机构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uj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保险介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汀;i'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清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娃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力、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投保单、

5.其他书面形式。

(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二

(1)索赔的`时效;

(2)索赔的程序。

4.理赔二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1.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是被保险人米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三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迟交宽限条款。

2.中止、复效条款

3.不丧失价值条款。

4.误告年龄条款。

5.自杀条款。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解决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而违法阻却性事由告诉我们在法益发生冲突时什么样的行为是为刑法所允许的。就是违法的阻却事由,在刑法当中违法的阻却事由主要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除此之外还有法令行为和被害人允诺等。

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要遵循五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防卫的起因是有现实的不法侵害。从中要把握的点有两个,其一是存在现实侵害,也就是要求侵害具有现实性,从而排除假想防卫。其二,不要侵害构成犯罪,只需具有不法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可。

第二:防卫的时间是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或者是事后防卫。

第三: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在现实中会出现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一些威胁的手段,虽然在此时具有防卫的意识,也满足其他的要件。但是由于对象错误,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第四:防卫意识。所谓的防卫意识就是必须是为了避免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有一些情形中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避免了侵害,却由于初衷的缺乏,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五:要有防卫限度。所谓防卫限度就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虽然在现实中防卫限度的判断是实务的难题,但是在公职类考试中对比却是较为鲜明的,也就是容易进行判断的。

关于紧急避险的认定中,起因、时间、意识等都是较为相似的,但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最大区别是紧急避险强调避险行为的不得已以及所引起的侵害必须小于所造成的损害。例如同是国家长跑运动员和跆拳道冠军的张三遇高中生故意伤害。在跑和反抗中他选择奋起反抗,也就是说此时侵害并未达到不得已的程度,但是他的行为仍然构成正当防卫。而如若此时张三完全可以通过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避免损害,但是却仍然选择以他人利益受损来避免侵害,那就不能成为紧急避险。因为不具有不得已的情形。

法令行为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必须要具备严格的合法性。只有基于法律秩序的要求,才能成为违法的阻却事由。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基于职务或者职权行为。例如公安机关抓小偷的行为。

2、权利义务行为。例如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关于被害人承诺仅存在于某些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在一些犯罪中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但是仍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再者被害人承诺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制的,比如关系公共利益的法益是不能够做出承诺的,另外被害人也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不能够处分他人的利益。有时,被害人的主体要有严格的限制,例如经过未成年人的同意后摘除其器官,此时的同意就是无效的。

关于违法阻却事由我们在考试中主要把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认定。除此之外选项中有时可能涉及被害人承诺或者法令行为,要求考生严格掌握。

练习:

以下构成正当防卫的是:

a、刘某得知张某正买刀准备第二天刺杀刘某,为了避免自己被杀,于当晚绑架并杀害张某。

b、王某挑起自己家的狗撕咬杨某的宠物狗,杨某见状踢了一脚王某的狗。

c、张某殴打李某,杨某见状以殴打张某儿子为威胁。

d、张某抢劫小学生王某,杨某见状打晕张某后自己实施抢劫行为。

【答案】b。解析:a选项中加害行为并未开始实施,不得事前防卫。c选项中,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得以伤害他人作为威胁。d选项中,杨某并非为了防止法益遭受侵害,不具有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b选项杨某的财务正在遭受不法的侵害,杨某为了避免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法国留学法律职业就业前景的解析参考

在澳大利亚留学持续走低时,新西兰留学却迎来了后的第一次井喷,据一线留学咨询人员统计,今年特意前来咨询新西兰留学的家长和学生比去年同期增长一倍多,实际签约增长人数也将近一倍。的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教育体制、教学质量等方面都很相似,两国的学历和绿卡也均互认,再加上相比澳大利亚更加便宜的留学费用和更容易办理的移民手续,很多原本希望赴澳留学的学生经过权衡利弊就开始将目光转向新西兰上了,而新西兰今年也计划招收更多的中国学生。

低谷后走高的新西兰留学。

走高、低谷、再次走高这一规律似乎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每一个目标留学国的发展轨迹,不管是签证政策、移民政策的变化,还是申请人数、招生人数的增减。自从开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留学就呈现出了这样一个变化:时,赴新西兰留学开始出现增长,达到顶峰,有大批的学生前往新西兰,而20时开始锐减,同时澳大利亚在年超过英国成为国内第二大目标留学国,达到近十年发展的顶峰,从20至今,澳大利亚开始走入低谷,而此时新西兰则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今年又达到了一个高峰,今年专门咨询赴新西兰留学的学生虽然不会超过一万,但是至少也会有8000左右,比以往5000要多很多。

观察近十年澳新留学的发展变化不难得出结论:每当澳大利亚留学走入低谷时,新西兰都会迎来一个高峰,新西兰留学和澳大利亚留学之间拥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究其原因,学费相对便宜,与澳大利亚绿卡互认、学历互认都是学生考虑赴新留学重点考虑的要素,而当澳大利亚走入低谷时,学生自然就将目光转移至新西兰了。对此,留学专家认为:新西兰对于移民的要求比澳大利亚松,不需要雅思成绩和工作经验,只要拥有工作合同就可以办理移民,而澳大利亚在雅思成绩和工作经验方面就比新西兰严格了,所以很多不符合澳大利亚要求但又希望移民的学生就开始转向新西兰了,可是我认为澳大利亚留学市场的变化不会马上影响新西兰,不过会有一个间接的影响。留学专家认为:时去新西兰留学的人数开始减少,而今年又有一个上升,这与澳大利亚的移民政策收紧有很大关系,并且前往新西兰的费用确实便宜不少,每年只需要1112万人民币即可。

走高趋势将持续几年。

不少学生在咨询时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我去新西兰留学本科四年,毕业后再移民,这种相对澳洲的优势还存在吗的确,四年后澳洲的移民政策还是这样吗新西兰还会不要求英语和工作经验吗对此,留学专家说:澳洲每六个月都会做一次检测,梳理一下国内需要的职业缺口,然后再根据具体需要微调移民政策,但是一般两年内不会有大范围的改动,如果是去新西兰读本科,四年后的移民政策不好预测,但是如果去读研究生,两年之后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王磊也认为新西兰目前的发展趋势在三年内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根据留学国家发展的规律看,一般上升趋势都能保持在三年左右,我估计两年后会有一个微调,但整体不会有太大变化。

在吸引外来人才方面,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还存在些许差异。留学专家介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虽然都把教育产业列为重要的行业,但澳大利亚相对较高调,新西兰则很低调,澳大利亚经常为了吸引人才改善移民政策,新西兰则比较像国内田园式的生活氛围,一般不会大范围内改动留学和移民政策,很多变化都是在悄然声息中逐渐变化的,所以希望赴新西兰留学的学生最好能够多掌握第一手的资料。

澳、新留学优势分明。

虽然澳大利亚留学走低促进了新西兰留学的发展,并且澳大利亚的留学产业发展比新西兰成熟许多,但是留学产业在新西兰毕竟也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重,新西兰留学也存在自身的优势。王磊认为,新西兰最被大家关注的就是高性价比,这是留学学生首要考虑的要素:如果不考虑移民的话,高性价比也会使得很多家庭并不是特别富裕的学生选择新西兰。另外新西兰的外语教学也不同于澳洲,他并不像英国那样传统,也不像美国和澳大利亚那样随意,发音比较取中,比较适合中国学生。苏旭也认为学费便宜是新西兰相比较澳大利亚很大的优势,不管澳大利亚留学发展如何,这一高性价比会促使部分学生放弃澳大利亚而选择新西兰。

新西兰在研究生教学方面也和澳大利亚存在不同,王磊介绍,新西兰在教授专业课程时主要以研究加授课为主,而澳大利亚主要以研究为主,新西兰的研究生更加注重实践,很多学生毕业后与工作的衔接更加顺畅。比如旅游、环境、生物和农业经济等方面都是这样授课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形态问题解析

1.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是:

a.民法b.宪法c.刑法d.程序法。

【答案】b。解析: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的都是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b。

2.(多选)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公民享有向国家、社会申请物质帮助权利的是:

a.家庭特别贫困的大学生张某b.先天失聪的李某。

c.地震受灾者岳某d.80岁的退休老人谢某。

【答案】bd。解析: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的条件是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其中特别容易混淆的是贫困和自然灾害。在本题中,a选项家庭特别贫困-贫困,不属于三种条件中的任何一种;b选项先天失聪-疾病,符合条件;c选项地震受灾者-自然灾害,不符合条件;d选项80岁的退休老人-年老,符合条件。a、c选项就是典型的拿常识判断觉得正确,但实质上错误的最容易考察的混淆选项,同学们在学习这个知识点的时候应当精准记忆。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bd。

3.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a.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社会主义特色制度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案】c。解析:a选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b选项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也是我国的国家性质。c选项社会主义特色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d选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本题是对于《宪法》中最基本的国家相关的基本制度的考察,属于识记型的考点,需要同学们精准记忆,切忌混淆。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c。

4.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时间是:

a.1988年b.2014年c.2018年d.1999年。

【答案】d。解析:我国至今一共有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而现行宪法至今一共做了五次修改。本题中“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d。

银行中级资格《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解析7

1、下列各类支票中,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的是()。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正确答案是:c,

解析:普通支票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2、下列选项中,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是()。

a.代保管业务。

b.代理证券业务。

c.个人理财业务。

d.票据发行便利。

正确答案是:a,

解析:托管业务包括资产托管业务和代保管业务。

3、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a.银行本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支票。

d.商业承兑汇票。

正确答案是:a,

解析:本票定义。

4、下列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品种的是()。

a.代理证券业务。

b.个人理财业务。

c.票据发行便利。

d.代保管业务。

正确答案是:d,

解析:托管业务包括资产托管业务和代保管业务。

5、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的是()。

a.信托资产托管。

b.自营买卖基金托管。

c.代保管业务。

d.社保基金托管。

正确答案是:b,

解析: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资产托管业务、代保管业务。

6、下列关于托收业务的表述,错误的有()。

a.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b.根据所附单据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c.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是否收到承担责任。

d.光票托收广泛用于非贸易结算。

e.进口代收一般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

正确答案是:c,e,

解析: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是否收到不承担责任;跟单托收一般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进口代收通常用于购买旧船的贸易。

7、汇款的方式主要有()。

a.电汇。

b.票汇。

c.信汇。

d.信用证。

e.电子汇兑。

正确答案是:a,b,c,

解析:三种汇款方式。

8、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品种有()。

a.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b.信托资产托管。

资产托管。

d.代保管业务。

e.保险资产托管。

正确答案是:a,b,c,e,

解析: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等。

9、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是:b,

解析: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0、收购兼并顾问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收购、出售、分立、合并和资产换置等提供建议方案,并参与整个过程的策划和操作,以协助客户实现经营策略的调整。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是:a,

解析:收购兼并顾问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收购、出售、分立、合并和资产换置等提供建议方案,并参与整个过程的策划和操作,以协助客户实现经营策略的调整。

走私罪的名词解释罪名形式法律解析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理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等法律法规。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逃汇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7)走私淫秽物品罪;。

(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9)走私固体废物罪。

刑法。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2]第二十六条修改: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

《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在研究起草这一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二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第二,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出现“其他”二字。

淫秽物品。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普通货物。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税收。

2、客观方面。

(1)走私行为归纳有以下四种:

a、绕关的走私行为。

b、通关的走私行为。

c、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

d、后续的走私行为(变相走私)。

(2)走私的对象分类。

c、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

d、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

e、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

f、保税货物、物品。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监察法》考点解析

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我国专门的监察机关。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1、依法监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具体包括: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二)讯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三)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四)冻结。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五)搜查。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六)调取、查封、扣押。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七)勘验。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鉴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