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值班室管理规定(精选20篇)

小编: 紫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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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机关印章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本制度所称机关印章是指镇委、镇政府和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机关印章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按规使用。

2、各部门及有关业务印章、镇属单位印章等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和使用。

3、分管机关的领导为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镇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二、用印的审批。

1、加盖机关印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下列相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机关印章。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盖机关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镇党委印章使用由镇委书记批准;。

(2)镇政府印章使用由镇长批准;。

(3)镇委办公室、镇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镇委、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需要以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或其它重要用印还需同时报镇委书记(镇长)批准。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机关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2、使用机关印章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用印人签字。登记内容主要有:用印单位、报送单位、用印材料名称、份数、审批领导、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殊情况说明。如使用机关印章无登记的,一切后果由管理印章的人员承担。

若需在外使用印章的,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带印外出。如机关印章管理人员不便带印外出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并办理机关印章外借手续后,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可以将机关印章交付给指定人员。

机关印章在外使用完毕后,外带人员必须及时将印章归还办公室。

在外印制较大数量公文,需要使用印模的,必须按使用机关印章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印模使用完毕后,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销毁。

四、其他事项。

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机关印章。

4、机关印章丢失或被窃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医生值班室管理规定

1、室内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未经同意,不得私拉电线、私自添置或减少物品,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室内。

2、每天做好检查巡视工作,做到人走电断,关好、锁好门窗,若有不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3、禁止任何人在室内吸烟、酗酒,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室内一切电器设施。

4、一律不得吸收无关人员在室内逗留、闲聊、打闹,站岗、值班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执勤无关的活动。

5、值班领导与校车管理员时间的规定:早:5:50(车来前)——7:30,午:10:30——11:00,晚:3:20——5:00(车走后)。

负责经管人签字: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了机关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公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xx〕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xx〕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车辆配置标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车辆更新标准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20xx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xx〕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20xx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20xx年)。

第四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交流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意见,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旧车处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车辆牌照管理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目录”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及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车辆油料及维修管理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采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车辆送修管理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xx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维修方案,出具维修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维修鉴定表到定点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维修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

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情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交流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继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奢侈浪费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泰办发〔20xx〕27号)从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党政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后勤财务管理,严格制度约束,促进机关后勤财务运行健康有序、节俭高效,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执行以下制度。

1、办事处财务一律由财务部门管理,会计要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运作,严把票据入账关,做到不做假账、非正式单据不入账。

2、借款管理制度。会计人员不准擅自动用资金,办事需先借款的,由办事处经手人员出具借款手续,书记或主任签批后,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项,经手人员必须在当月内归还清算。确实无法归还的,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予确定。

3、支出清单制度。各项支出事项,必须填制由办事处统一印制的支出清单,详细填写经办人、批准人、审核人、支出事项、数量、金额等项目。清单填写不具体或没有支出清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5、汇签核销制度。重大开支事项由班子会集体研究,一般日常开支事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研究后的各项支出由主任签字后核销。

6、来客接待制度。机关来客招待原则上一律安排在机关餐厅就餐,由办公室出具派餐单后送交餐厅安排。严格做到一单一表,即每个派餐单要附有就餐明细表,每月末,办公室依据派餐单和就餐明细表与机关餐厅及时进行结算。如有招商引资,需在机关外饭店就餐安排的,必须坚持事前报告制度,报请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照“谁接待谁报结”的要求及时履行审批手续。

7、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财产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由办公室牵头,对办事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8、按时报账制度。各项开支经手人当月月末凭正式单据凭证据实报账签字核销,有借款的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先偿还借款,次月不再对上月支出事项进行审批。经手人所报支出单据凭证需附办事处统一印制的支出清单,先由主管领导核实后,在凭证和清单上签字,由主管领导统一把所报正式单据凭证集中上报主任,在主任办公会上对票据及清单进行审核。支出事项对外要及时结账,不准赊账、记账。

9、列支办公用品、日杂用品、汽车维修、电脑耗材、办公家俱等项目时,必须由经销商填制物品清单,并加盖公章,连同正式发票入账。

10、列支会议费时,必须有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册,连同正式发票入账。

11、列支培训费,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通知,发票要规范。

1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地税系统经费管理的通知》:“各级地税部门一律不得在规定的增量经费之外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经费”的规定,不得超预算列支国税、地税部门信息化建设费用。

13、严格执行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津贴、补贴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严禁津贴、补贴的发放。发放补助、补贴要有上级文件规定,否则严禁发放各项补助、补贴,如值班费、点名费、加班费、误餐费。

14、杜绝不合理开支。如:工艺品、床上用品、礼品、服装、旅游、花卉等项目不得入账。

15、严禁大额现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除本条列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拨款人的要求在制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给予的支付”。

16、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17、财务公开制度。分季、半年、年度财务公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18、落实报账制度。会计每月要编制会计报表,将本月开支等情况报党政主要领导。

19、各部门不准截留资金,所有收入资金应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否则按违犯财经纪律处理。

值班室卫生管理规定

一、值班人员在交接班前(每天早8点)做好卫生打扫工作。

1.房屋卫生。要求地面清洁无杂物、污渍;物品表面无灰尘;烟灰缸内无烟灰、烟头;垃圾篓无垃圾。

2.床铺卫生。要求被褥、枕头叠放整齐,床单干净平整;床铺上不得堆放衣物等其他物品。

3.办公用品。办公桌上的办公用品、值班资料等应摆放整齐有序。

二、接班人员对值班室卫生进行检查,发现卫生不合格应报告综合办。

三、值班期间应保持值班室卫生,如发现卫生不合格罚当班人员50元。

四、值班人员在出入值班室时,做到随手关灯、关窗,拔掉电褥子、关闭空调等用电器,做好安全防患、节约用电等工作。

五、值班室应经常通风,保持空气良好,有异味的`物品要及时清除。

六、综合办将不定期对值班室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对卫生不合格者进行处罚。

值班室管理规定

(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均须设医师值班,原则上应由住院医师任一线值班,科主任(主治医师)任二线。值班医师条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参加临床第一线单独值班(医技科室根据本科情况,可酌情放宽条件)。工作达上述条件后,就可以由本人和科室提出申请,报医务科批准备案,方可单独值班。

(二)值班医师应提前半小时到岗,接受各级医师医疗工作,时,应巡视病房。危重病员,应于床前交接。每日下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

(三)医师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情况和处理事项记录于簿,值班医师亦应将值班期间的病情变化处理情况记于病程记录,并同时重点扼要的记入簿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值班期间急诊入院病人,原则上要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如需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来不及书写病历时,应记首次病程记录,急救处理或急诊手术后6小时内补记病历。

(五)值班医师在班期间,必须尽职尽责,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的临时处理,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上级医师处理。

(六)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便找人顶替,确有特殊情况时经住院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调换。

(七)值班医师若有事需暂时离开,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当病员有需要时应立即前往巡视。

(八)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人和,如因抢救病员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得到足够休息时,过后可酌情予以补休。

(九)每天早晨,值班医生将病员病情及处理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待清楚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十)值班医师每晚21:30分与值班护士共同查房,包括对陪伴人员、病房卫生及安全等全面检查一次。

(十一)值班医师负责值班室的清扫工作。

员工值班室管理规定

一、坚守工作岗位,必须做到24小时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位。若遇到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必须经综合部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熟悉厂区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应用。

三、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公司内部情况,否则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严重者做辞退处理。

四、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厂区及办公区的安全,负责厂区及办公区电、水、煤用度情况随时检查,对相关设备、设施使用完后即时关闭以免造成浪费,对厂区及办公区的安全负责。

五、维护好值班室内秩序。值班室未经许可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室。 

七、值班人员应随时关好大门和小门,必须做到开大门时将地销销住大门。车辆或人员出入后,应及时锁闭大门,小门的锁子必须放入锁扣。所有来访人员登记后,由值班人员向综合部请示许可后才能进入。

八、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室卫生和卫生间卫生,将卫生一日打扫六次,时间为: 8:30、10:30、11:40、13:30、15:30、17:30。

九、如遇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十、值班人员严禁饮酒,违反者予以开除处理。

一、值班室是人防战备值勤场所,未经值班领导批准和值班员允许,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值班室由值班员负责管理,各类设备设施,应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严格遵守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三、值班室的《战备值班登记簿》、文件资料和各类设备器材等,列入交接时的移交项目,未经值班领导批准《战备值班登记簿》所记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和删除,电脑、电视、电话、打印机等设备设施不得带出值班室。

四、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规定,值班员不得擅离职守,特殊情况须委托他人代班,并报告值班领导。

五、值班室应保持肃静,正课时间不得收看电视、收听广播、播放音乐。

六、保持值班室清洁卫生,各类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应摆放整齐

值班室管理规定

一、临床科室和急诊科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门诊和医技科室的护理人员可实行白班制。

二、值班护士必须立足本职,服从护士长排版,坚守岗位,旅行职责,在岗期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随意换班,擅自脱岗或请人代班,特殊情况报告病区负责人妥善安排。

三、护士值班时,应按规定规范着装,热情、礼貌的接待病人、家属来访群众。

四、准时交接班,接班者一般提前15分钟到岗,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交班者必须交接清楚方可离去。

五、值班人员应严格遵照医嘱和各班工作职责,按疾病护理常规队病人进行护理工作,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及操作规程,完成当班职责。

六、值班护士按分级护理要求,主动巡视病人,动态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配合处理。

七、值班者应全面负责病房的整洁及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收留外来人员在值班室住宿。

八、如果重大抢救及特殊事件时,应按抢救及特殊事件报告处理制度执行。

查对制度。

各项医嘱的正确执行和实施关系着病人的治疗和护理的效果及安全。因此,各项操作前、中、后均应严格地执行护理查对制度。

值班室卫生管理规定

1:当日值班人员必须在20:00(周六、周日为20:30)之前到岗。严禁擅自脱岗、离岗。

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配电室;公司内有关上级部门因检查工作,必须要进入场所时,应由值班人员陪同,同时在《联合站房出入登记表》上做好记录。3:值班人员在配电室的一切行为应符合要求,如因违反要求而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并给予处罚。(严禁酗酒)。

4、严禁违章操作,检修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绝缘工具、鞋、手套等。

5:保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通风,雨季应注意配电室房是否漏雨。

6:加强对夜晚商户装修的工程质量与安全检查。

7:早7:30开启abd区公共照明、闷热天气时需打开排烟机通风。

9: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值班室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加强夜间值班管理,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xx公司三个车间。

三、职责:工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三个车间值班工作的执行情况;车间人事行政部负责每月值班表的制定、下发,值班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对值班现场的检查及反馈。

四、管控说明:

1、夜间值班人员由xx公司三个车间生产主办级、经理级(含生产主办及经理级)以上人员组成。女性经理不实行值班。

2、值班室设在xxxx乳业动力科平房司机休息室旁,

3、值班签到地点:

一车间的值班人员巡查地点a、一车间动力部内部及外围;b、一车间辅料库内部外围;。

二车间的值班人员巡查地点a、二车间办公走廊及外围;b、二车间供应配件库;。

三车间的值班人员巡查地点a、研发楼保安室;b、三车间参观大厅保安值班处;c、三车间成品库办公室及外围;d、三车间综合办公楼一楼;e、三车间收奶磅房及外围。

4、值班时间:晚8:00----次日早8:00,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到以上各车间签到点进行签到,并由当班经警进行确认值班时间。在夜间12:00后至少进行一次夜查,夜查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的生产状况、物流运输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各科室人员在岗情况等,同时详细填写《夜间值班情况记录表》,注明夜查时间。

3、值班人员应当对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类事件如实记载,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事件或相关部门不能处理的事件及时请示上级领导或上报公司经理。

4、因出差、病假、事假不能值班,需要授权他人值班,并提前24小时将书面版授权书报人事行政部备案,无授权书则授权值班为无效值班。

5、车间人事行政部每月28日前下发下一个月夜间值班表,并抄送工公司人事行政部,值班人员排序按照xx公司各车间现有生产主办、经理级人员随机安排,依次轮换值班。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以便随时取得联系。

7、值班人员必须遵守值班时间,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无故授权或未值班,一年内累计达到2次的,将报送公司经理从重从严处罚。

8、值班人员不得补签值班纪录,未签到或签到时间与实际值班时间不符,视为未值班。

五、罚则:

1、违反上述各条款,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车间助理等额连带。

2、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公司经理实施处罚,并对责任人给予不低于1000元罚款。

六、其它。

1、各经理均有检查监督、报告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电话:xxxxxxx或xxxxxxx。人事行政部负责对夜间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依据本制度给予责任人考核并在xx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2、本制度从20xx年7月26日起执行。

机关公车管理规定

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工作。各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表执行,做到带班领导要坐班,值班人员按时上下班,值班期间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遇到紧急情况及时处置。值班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班的,必须报经带班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分局值班人员每天下午5时前向县局值班人员汇报当日值班情况,县局值班人员要加强对分局值班工作的督查。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春节期间的人员管理,确保工作日期间人员在岗在位。

二、严明公车使用管理有关纪律。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公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车管理规定。节假日期间公车一律入库,机关车辆停放在县局大院内,分局车辆停放在分局院内。值班期间确因公务需要经批准可以派车,机关值班车辆由带班局长批准,需要增派车辆按用车规定向办公室申请;分局车辆需经分局长批准方可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不按规定停放公车。

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和公车的管理与督查,县局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责任追究。

文档为doc格式。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个人名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头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为安排投资担忧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单位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它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市主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的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居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报送项目娘度预算,带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做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移迁、合并、分离以及其它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指日期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财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季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因感召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已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责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一事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京国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丑剧的资本计,在向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已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依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贵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次昂姆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签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药剂师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清款进行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依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阿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实质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十供求额的预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实质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高扩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何谓生产准备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伙计各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火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试制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跟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图的征用几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查费、复合联合试车费、合同工证及工程质量监督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费税、耕地占用费、车船使用费、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它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二十条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字场和滴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资日期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之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养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型资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额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付1。特殊情况却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需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京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即如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它经政府部门认可的不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门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轨哦书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单产全部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规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个性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个性债权和债务等,优化分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分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核实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和森工程假设种的路影财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近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是运行所实现的产批局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上未完车各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股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时极小收入都出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益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聚集其它费用和销售税今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间按照一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是运行起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起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为检索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牧师运行起需要超过规定是运行起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以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以符合验收条件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以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基本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货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理。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说后收入结一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余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的安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比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在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务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契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元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单干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和实际债权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竹项盘点核实,填列清淡,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财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

3.基本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预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要说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央级项目。

1.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它竣工财务决算京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转部门审批。

2.中型项目。

中央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第四十二条财政不对中央及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产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游子值得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在按规定批复。对审核终身见得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确定后,按投资来源比列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载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它项目为小型项目。第四十四条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以正式投产,其费用簿册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十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第四十五条各省、自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同时废止。

机关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局机关职工队伍。

第二章职工调配

第三条调入

(一)职工调入坚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在编制内从严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

(二)各部(室)在编制内,确因工作需要从局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三)人事部门根据局管理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年度接收毕业生计划指标建议,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拟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由局党组会议决定。人事部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

(四)政策性接收安置人员,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招聘

(一)需要公开招聘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提出招聘工作的建议方案,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核,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招聘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人事部门下设招聘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根据招聘岗位的职责确定招聘范围和任职条件。

(四)招聘工作按公布岗位、报名申请、资格审查、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等程序进行。

(五)对应聘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队伍“四化”建设,形成“公道正派用人,用公道正派的人”的用人机制,制订以下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2、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热爱党务工作;

5、进取意识强,勇于开拓创新;

6、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开创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中层以上干部,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谈话、任职的程序。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党工委的集体讨论决定,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2)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3)个人不能改变党工委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6)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档案由组织部管理,科员以上的档案由办公室实施管理。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九、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按政策办理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等事项,做到及时、准确。

1、除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如转复军人等,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由人事教育处按规定程序呈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2、局属单位使用临时工,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但须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3、根据减员增效的原则,为减轻单位压力,鼓励局属单位职工走向社会,自谋职业。

(1)局属单位中层以下人员,除特殊岗位,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原则上都放行。由单位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2)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辞职、离岗自谋职业,要按干部管理程序申报,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干部选拔、任用

1、干部的任用、选拔必须遵循革命化、知识化、年青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考察干部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年中考核、一年一度的考核测评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2、局机关中层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3、局属单位中层干部及专业技术干部的聘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退休工作管理

局机关干部的退休,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局管干部和职工及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应提前一个月报局人事教育处备案,并按规定于到达日期的次月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体系,提高经营效果,更好的为广大职工服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职工食堂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容与要求。

1、职工食堂所有收、付款及出、入库单据,必须书写工整,手续完备。食堂领用各种物品要做好出库单,出库单据上要有领物人、保管员、食堂主管的签字许可,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每周一报销、每月一统计当月的总支出和总收入。

2、所有收、付款单据(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票)要事先经制单人和食堂主管签字后,方可到主管单位签字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到公司财务部报销。

3、核算保管员应每周五下午,持本周所购物品的发票或者集市采购卖方开出的收据等原始凭证、出入库单据到财务部报销。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出、入库单须有采购员、核算保管员和食堂主管签字把关;集市采购三联单(或者原始凭证)必须有卖方签名及手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核算保管员定期到主管单位借食堂备用金,并办理完备的借款手续,每次的借款数额必须由食堂主管决定。

5、核算保管员应每月5日从财务部统计上月食堂的总收入,当月核算当月的收支情况,并计算出每月的盈余额或者亏损额。

6、食堂每月25日对库存及剩余物品进行盘点,主管单位随时抽查,检查帐、物是否相符,有无积压浪费、腐烂变质现象。

7、所有借帐应当月结清,不存在白条,杜绝呆帐、坏帐的发生。

8、每月所有报批的收付款单据及月末盘点表,必须于下月1日前全部送主管单位审核。

二、检查与考核。

1、不及时按规定报销、报送收付款单据极不按时盘点的每次考核核算保管员50元。

2、抽查时帐、物不符考核责任人100元。连带考核食堂主管50元。

3、发生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自下发执日起执行。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现就公司食堂财务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食堂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公司开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职工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职工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设公司食堂结算户,由公司财务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二、公司食堂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

(一)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二)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公司食堂物资必须实行双人(食堂主管、采购部主管)采购,品控部监督验收数量和质量。

(三)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统一印制的“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食堂物自制单据”上分别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

(四)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采购人员每天应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经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同意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及辅料。进库存货指为加工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原材料及辅料,如大米、面粉、食油、干货、山货、调料和燃料等。公司食堂应对进库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三、公司食堂收入管理。

(一)公司食堂收入主要来源于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就餐收入,食堂向职工和管理人员收取的金龙卡存款伙食费,实行月初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离职工人结算找补的办法。即:公司预收伙食费时,不作“食堂收入”,暂挂“应付帐款或预收款”,每月末以当月电脑打印的就餐交易额从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职工及食堂人员的就餐费同职工一样结算。

(二)离职工人退款,由机房把退款明细及总帐交财务室,经充卡室审核后办理。

(三)公司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承包经营,对于在公司统一监管下实行责任经营收取的相应可支配费用,必须纳入公司预算外收入管理。

(四)食堂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处理等所产生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存储。

(五)职工伙食费的收取应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的估算成本为依据,力求收支基本平衡。

(六)食堂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公司行政一般不予补助。食堂以伙食资金购置食堂设备或其它支出而造成亏损的,公司可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四、公司食堂支出管理。

(一)公司食堂支出要以服务职工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伙食支出:是指公司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1)粮食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2)菜金支出:公司食堂烧菜所耗用的支出。

(3)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盐、味精、鸡精等支出;。

(4)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煤、煤气等支出;。

(5)其他材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其他支出:公司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具体包括:炊事员工资、社会保障费、管理人员管理补贴、水电费支出、非正常支出及其他杂项支出。

1.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物资材料购入时应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签字后按序入库,并记入有关帐簿。现购现用物资材料的购入和交付使用,可不通过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和食堂物资出库单,购买验收后凭采购单及发票直接列入伙食支出。

2.领取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必须填写食堂物资出库单,出库时以加权平均后的成本作伙食支出。食堂物资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章,并记入有关账簿。

3.食堂的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支出,须经食堂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向食堂出纳办理报销手续,直接列入当月支出。

4.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公司招投标(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办理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5.食堂人员的聘请人数应符合规定的人数,其工资标准由公司同意后执行。

(三)公司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客伙支出,原则上要求在公司内部食堂就餐,费用按实际支出成本结算。

(四)食堂菜类的采购应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到菜市场采购并填写“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食堂物自制单据”,采购验收后由验收人及食堂主管签字并付款,其他物资的采购原则上须对方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到校财务室单独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物资须对方提供开户银行及帐号,通过转帐支付,不提现金。经常在采购的米、油、面粉、冰货等大额采购项目应告知对方至少每周到财务室进行资金结算。其他定点单位采购的数量不是很大的项目也应每周到财务室结算,原则上要求对方开具税务发票。发票在报销过程中应写明用途。

(五)所有结算的票据都要求合法规范,票据开具的内容反映实际的经济交往事项,票据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伪造作假,如大头小尾、涂改、不套复印纸等);发票的正确性: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开具的内容与发票类别相符、在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开具等;要求对方单位开票时必须要求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开票时,同时要求填写付款方:“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并有开票方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字,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食堂每周前填制好采购情况公示表。

(七)公司食堂所有支出项目除菜市场购买的菜类及零星支出在500元下的项目由食堂主管签字汇总后由领导统一签字后支付,其他也由领导签字后支付。食堂用劳保用品及食物福利等的发放须报主管领导审批,发票报销时附审批单。

五、公司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一)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公司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公司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副营收支的收益和其它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

(二)食堂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按月编制“公司食堂资产负债表”、“公司食堂收支明细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三)食堂净收益全部纳入公司部门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食堂每月财务报表于次月公司第一周例会上公示。

七、公司食堂会计档案管理。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公司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机关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公司或承包经营者(车主)聘用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爱岗敬业,工作踏实,责任心强;。

3、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4、持有正式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的驾车经历;。

5、年龄20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

6、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学历;。

9、身体健康,无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10、无刑事犯罪记录;。

除承包经营者(车主)、车主直系亲属(车主夫妻、父子、兄弟)外,其他驾驶员,无论是半包车辆还是全包车辆,全部认定为聘用驾驶员。

1、驾驶员必须与承包经营者(车主)在公司签订正规的《车辆承包合同》,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暂住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并办理好出租车《服务监督卡》。

2、驾驶员应按合同期限履行合同,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车辆经营者(车主)对所聘用的驾驶员承担连带风险责任,并要求驾驶员交纳一定数额的车辆承包押金。

1、驾驶员经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件后才能从事营运;并与公司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行车责任书》。在营运中必须遵守行业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发生客运违章和有责客运投诉,如有违反,则按相关条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例会学习,有义务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开展的集体及公益活动。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做好安全行车。

5、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6、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严禁“三危品”上车,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不超载,不酒后驾车,不甩客,不宰客,遵守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7、驾驶员因违反交规、服务质量等问题被新闻媒体爆光或来信来访批评的,驾驶员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公司还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五、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机关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二)要切实做好车辆防火、防盗工作,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驾驶员应服从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四)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五)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辆整洁。

(六)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七)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在学院指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杜绝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舞弊行为。

(八)车辆实行单车核算,一车一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定时进行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自觉主动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约束能力。要注重提高业务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派车制度。

(一)除学院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学院车辆。

(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除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员不得指派用车。

(三)严格车辆派遣审批制度,切实履行车辆派遣审批手续,完善公务用车日常派车手续,认真做好出车记录。

(四)严格车辆回场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

三、车辆维修制度。

(一)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时,无论问题大小,先由驾驶员申报维修项目,填写一式两份的《车辆维修申报、验收表》,经驾驶班班长提出意见或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若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应就近维修,并报告驾驶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

(二)车辆应送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未经批准私自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严格按申报表申报维修的项目检修,对在修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故障,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续修。

(四)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部件,驾驶员应带回交办公室,否则办公室不签验收表。

(五)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督修,以便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随车进厂或车进厂人就离,按缺勤处理。

(六)驾驶员应亲自调适维修后的车辆,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并填写验收表内容报办公室审批结算。

(七)需维护、更新车内设施及购买相关用品时,均应填写申报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奖励制度。

对驾驶员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安全用车的,给予部门通报表扬,并给予以下奖励:

1.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者,发月度安全奖10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500元。

2.驾驶员补贴实行行驶里程补贴制度,海陵区外长途加报长途补助,政策不变。驾驶员夜餐补助100元/月。

(二)惩罚制度。

对驾驶员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进行以下处罚:

1.不服从调度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时间内因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院领导本人要求驾驶除外)发现后,一次扣100元,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的,财务不予报销。

5.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济损失或致人伤害医疗费500元以上的扣发当月安全奖;1000元以上的扣发季度安全奖;3000元以上的扣发半年安全奖,重大交通事故或因违反驾驶员管理制度发生交通事故的扣发全年安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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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驾驶员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

(二)议价;。

(三)途中甩客;。

(四)故意绕道行驶。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关值班室制度

1、值班人员排班由总值班室负责,经值班主任审核后执行,实行分管科室的主任带班,其他同志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调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调班的,经办公室值班主任批准,由本人负责调班。

2、值班人员的通信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夏季上午7:50-11:30、下午14:50-18:00、晚上19:20-22:10,冬季上午8:20-12:00、下午13:50-17:30、晚上18:50-22:10由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其它时间由机要局负责值班。每次下班前,值班人员必须电话提醒机要局值班同志。

二、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按值班时间上班,会议室有会或领导、值班主任没下班时,值班人员不得先行下班;不得有离岗、迟到、早退现象发生(在规定的值班时间内不在值班室的,视为离岗);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准随意透露领导相关工作信息,不准擅自拆阅有关文件或他人信函(发现后记失误);不准带亲朋好友或小孩到值班室闲聊。

2、值班人员负责接听值班电话(电话铃声响三次无人接听的,视为离岗),做好电话记录,填写值班日志(有事漏记视为离岗);按要求做好各类电话通知与登记,并及时反馈通知(参加)情况,确保不漏、不错、不延误(否则记为失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科室,并根据领导安排及时妥善处理(未报告记为失误);及时做好缠访、闹访人员的拦截劝返工作,耐心做好疏导解释,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因上访人员影响领导和机关正常工作的视为失误);负责办公室范围内的安全防范,搞好防火、防盗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安全事故记失误);认真搞好交接-班,当班未了事项,要和下一班值班人员作好交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交接不到位的,责任方记失误)。

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负责领导办公室、值班室和会议室的茶水供应、卫生保洁等服务。负责文件、传真的签收、运转、落实并搞好衔接。负责中央、省、市及外地来宾的联络,与综合科及时联系。中央、省、市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每天17:00前向总值班室和市610办电话报告当天情况等工作(没落实到位的记失误)。

三、值班奖惩

1、值班工作的日常考核由综合科负责,对值班天数、失误次数实行分月登记、年终汇总。

2、值班人员能按以上要求值班的,办公室全额发放值班补助;值班人员未能按以上要求值班,出现离岗或重大失误的,除在办公室全体职工会上检讨、扣发值班补助外,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有效地保护和预防机关办公楼(包括办公楼门前)公有及个人的财产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值班制度:

1、镇机关领导、干部根据值班表,准时交接-班,实行领导带班,干部24小时值班。

2、值班期间,做好门前车辆及卫生的管理工作,八小时内由值班干部负责,八小时以外由警卫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如出现车辆丢失、公物丢失或损坏的,八小时以内由带班领导负担50%,值班人员负担50%,八小时以外由值班人员负担70%,值班领导负担30%的.经济责任。

3、单位职工要增强防范意识,值班员负责检查车辆上锁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凡是摩托车未上锁的罚款10元,自行车未锁的罚款5元;门前车辆按规定摆放整齐,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人员5元。

4、交接-班时要检查值班电话、热水器、值班袖章等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损坏丢失的由当班人员负责赔偿。

5、镇聘用的清洁工负责门前两个花坛的浇水、施肥、锄草等事宜,当班人员自觉打扫值班室卫生(包括玻璃),如未打扫罚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各3元。

6、值班期间严禁脱岗、断岗、睡岗,严禁喝酒,脱岗30分钟的按旷到计算,月底扣去一天工资,30分钟以上累计计算。双休日值班人员按正常上班对待。

7、八小时外如出现水笼头漏水,楼道及办公室进水,造成的损失,由带班领导负责60%,值班人员负责40%,下班后自觉关闭电灯,对违反者进行相关处理。

一、服从单位领导的安排,按时交接-班,做到不脱岗、不醉岗、不睡岗,管好辖区的社会治安。

二、值夜班期间要对办公楼内外的防火、防盗情况进行一次巡查,认真做好夜间来人登记。

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坚决同一切不法分子作斗争,发现情况及时报案,并通知带班领导。

四、准时上下班,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有事要做到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要有人替班。

五、执勤人员不准在值班室内喝酒、打牌、睡觉、大声喧哗,如违反此规定将处以50元罚款。

六、无论白天、晚上执勤人员都应有高度的责任心,按时巡逻检查避免各类事件发生。

七、由于值班期间职责不到位,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值班责任人员要承担50%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一、服从单位领导的安排,按时交接-班,做到不脱岗、不醉岗、不睡岗,管好辖区的社会治安。

二、值夜班期间要对办公楼内外的防火、防盗情况执行一次巡查,认真做好夜间来人登记。

三、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坚决同一切不法分子作斗争,发觉情况及时报案,并通知带班领导。

四、准时上下班,严格履行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如有事要做到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要有人替班。

五、执勤人员不准在值班室内喝酒、打牌、睡觉、大声喧哗,如违反此规定将处以50元罚款。

六、无论白天、晚上执勤人员都应有高度的责任心,按时巡逻检验防止各类事件发生。

七、由于值班期间职责不到位,造成单位财产耗损的,值班责任人员要承担50%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1. 恪尽职守、坚守岗位,在执勤中,不准闲聊、打闹、干私活、看报刊;不准抽烟、酗酒、打瞌睡;不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串岗。

2. 仪表端正、文明执勤,严格按照规定着装上岗,并做到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大方,用语文明、服务热情、周到。

3. 遵纪守法、不图私利,特勤队员在担负执勤、治安维护工作时,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收受贿赂、不徇私舞弊。

4. 认真执勤、确保安全,特勤队员在执勤工作中,要认真仔细观察,不放过任何疑点,确保责任区安全防范工作。

5. 严格落实巡视检查工作,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积极配合班、队里的安全防范工作。

6. 值班时要注意自身的形象,非特殊情况,不得聚群。

机关食堂就餐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机关职工食堂的监督管理,为员工提供优质就餐服务,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机关食堂就餐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条建立“x分行机关职工食堂膳食小组”,负责对职工食堂卫生情况、日常用品及水、电使用情况、饭菜份量、质量等各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炊事人员要服从分行办公室和膳食小组的管理与监督。膳食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组员3人。第一届膳食小组组长由x担任,副组长为x、x,组员为x、x、x。

第二条职工食堂要为分行员工提供质优价廉的早、中、晚餐,确保员工健康安全;承担分行一般性公务接待。职工食堂为非盈利性福利机构,要树立“服务第一”的理念。炊事员要真正用心做饭,要多多研究菜式和烹饪方法,尽可能做到“色、香、味”俱全,又兼顾营养,严禁敷衍了事。

第三条财务管理是食堂管理的主要环节,食堂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搞“小金库”、帐外物资、贪污挪用公款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坚持食物不定时验收制度,膳食小组要每周对食堂买菜、买米、买油等进行一至二次抽查,对食堂管理的其他方面随时检查,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五条职工食堂要搞好成本核算,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每月上旬公布上月的`收支明细表,接受员工的监督。食堂收支帐目要求清晰、准确,日清月结,每月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六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到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物美价廉的菜肴、米、油等。

第七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遇事要向师傅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天早晨、上午、下午到食堂时间分别不得晚于7∶30、10∶00、15∶30。

第八条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将食堂的任何东西(包括米、油、剩余饭菜等)拿回家。剩余饭菜应放入冰箱存放,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前提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放在橱窗供员工选择食用,不计入餐费,不得与每餐的正常饭菜混合,防止变质剩菜剩饭导致员工身体不适。

5、12∶00和17∶30,员工不得提前进入食堂就餐。食堂要按时开饭,要保证供应热饭、热菜、热汤,不允许出现夹生、未煮熟的饭菜。

第十条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勤洗手、剪指甲,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重感冒、剧烈咳嗽等易传染病症的不得上岗,长期患有传染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食堂工作。

第十一条厨房、餐厅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勤打扫、勤清洗,无“四害”、无垃圾,餐具清洁干净、勤擦洗、勤消毒,做到无毒无菌。菜碗、饭碗在每顿洗净后必须放进消毒柜高温消毒。

第十二条职工食堂必须确保所购的蔬菜、肉制品、油等新鲜、干净、安全,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蔬菜要漂、洗干净完全去掉农药残余,保证员工吃上放心肉、放心菜,把住“病从口入”关。如因质量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食堂工作人员承担,并扣发责任人当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使用炊事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严禁随带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

第十四条贯彻勤俭办食堂精神,精打细算,减少损耗和浪费,堵塞漏洞,努力降低成本。食堂工作人员应爱护食堂公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掉不必要的日光灯、空调等。非就餐时间严禁使用空调。

第十五条洗菜要做到水清无杂质,下班前要把菜筐洗净,放整齐,坛、罐、盆要加盖,要有防鼠、防蝇措施,不用手直接拿熟食。

第十六条生熟菜墩要分开,冰箱、碗柜要经常清洗。

第十七条制定一周菜谱,于每周一上午公布,让员工更方便地决定每天是否挂牌就餐。菜式品种和菜式搭配要尽可能多样化,保证每天都有鱼、肉、蛋和青菜,菜量要够;每天晚餐必须做一份有营养的汤,如西红柿蛋汤、骨头汤、紫菜汤等,不允许只是水煮青菜。每天采购的食物,必须由师傅于当天将品种、数量、单价公布,供全体就餐员工监督。

第十八条职工食堂原则上仅供本行员工使用,特殊情况经过允许在确保本行员工就餐的前提下,可适当允许外单位人士来挂牌就餐。但遇分行对在食堂就餐员工有补贴时,必须向外单位在我行就餐者加收与我行补贴相同的伙食费。

第十九条食堂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每人次罚款10元,罚款交给分行总务x统一管理,用作加菜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