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立法工作计划 人大立法工作计划

小编: 曹czj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度立法工作计划 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篇一

工作计划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听取反贪污贿赂报告列入其中 2013-4-27 6:27:44来源:《 人民日报 》(2013年04月27日 04 版)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霍小光、陈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日前分别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案、听取审议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等。

2013年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要编制好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统筹安排未来五年立法工作。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航道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社会救助法、中医药法等法律草案;继续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商标法修正案、预算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适时安排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此外,列入立法预备项目、视情况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的主要是,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著作权法、行政复议法、红十字会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事业法、单行税法等。

在监督工作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和重大民生工作的监督,综合运用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跟踪监督等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增强监督工作透明度。

今年常委会还将听取和审议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城镇化建设、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以及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2013年将检查可再生能源法、气象法、行政复议法、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围绕传染病防治、国家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使用、农村扶贫开发等开展专题询问。此外,人大常委会还将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等开展一系列专题调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度立法工作计划 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篇二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草案)》(市环保局起草)。

2、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起草)。

3、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修改《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4、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市住建局起草)。

(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无锡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起草)。

(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1、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国土局等起草)。

2、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市工商局起草)。

(四)优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

1、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制定《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市残联起草)。

2、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立法开展调研。

(二)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对统计管理立法开展调研。

(三) 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不动产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立法开展调研。

(一)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尽早落实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项目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项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充分调查,深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的,还应当形成法规初稿,未形成法规初稿且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原则上不作为20xx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的,如立法条件成熟,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计划。

(三)列入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对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送评估工作方案,经市法制办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评估报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市法制办组织评审。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度立法工作计划 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篇三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1、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度立法工作计划 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篇四

如今年要对2012年以来市政府制定的约130项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着力查找和解决现行立法存在的制度机制问题,使法律规范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不断提高立法质效,确保立一件成一件。

度立法工作计划 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篇五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3、《暂行规定》体例和框架、条文和字句是否科学、规范。

(三)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立法调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启动(20xx年7月下旬)。

1、局机关组织学习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下发本局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实施(20xx年8月)

1、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暂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总结实施效果。认真总结《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机关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认真了解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征求对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调查研究。对《暂行规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纠正和查处力度的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总结(20xx年9月上旬)

1、撰写《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报告,于20xx年9月7日前报纪委调研室。

2、结合立法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刘青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邹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抓好统筹结合。把开展《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别是贯穿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中,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治庸问责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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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立法工作计划 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篇六

(一)法规(41项)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责任单位:盐田区政府)

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深圳经济特区保安行业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8.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0.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深圳经济特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7.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9.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20.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1.深圳经济特区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运输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实施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5.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安全发展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6.深圳经济特区应急救援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7.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8.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v^)

29.深圳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0.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1.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4.深圳经济特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v^)

35.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v^)

36.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3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8.深圳经济特区实施《^v^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残联)

39.深圳经济特区公示语外文标识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

40.深圳经济特区大鹏新区条例(责任单位:大鹏新区管委会)

41.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规章(17项)

1.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深圳市市场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v^)

3.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7.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8.深圳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9.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应用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0.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1.深圳市水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3.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4.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5.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16.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17.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度立法工作计划 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篇七

1.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2.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4.深圳市公共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5.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6.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7.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v^)

10.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1.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13.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