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专业16篇)

小编: 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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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或者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委托其所属工作部门报告工作,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部门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报告法律法规在本市实施情况,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部门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报告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可以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有关报告时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于闭会后1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限期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再次限期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再次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或者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福建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案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三十五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按本规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七条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案即行终止。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答复尚未作出,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成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以及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十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过去的一年,区人大常委会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探索创新,强化工作实效,在深入实施“六大战略”、全面建设“六个示范区”进程中,切实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监督。

推进生态环保“两个决定”落实。常委会对“两个决定”研究处理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听取和审议年“两个决定”办理落实情况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了要严格规划红线控制,加快规划红线外化工企业的关闭和搬迁工作;严格环境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削减污染物的排放;继续大力整治环境突出问题,推动“两个决定”相关要求落到实处等审议意见。区政府认真抓好落实。经过几年努力,“两个决定”得到较好执行,基本实现了化工规划区外无化工企业的目标。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常委会开展代表主题接待活动,汇总梳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40余条,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开展《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实地视察港区煤尘整治和有机废气治理情况。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强调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加大有机废气治理力度,巩固煤尘整治效果。区政府逐项抓好落实。2016年全区大气环境状况继续得到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82.9%。

深化“五水共治”工作监督。常委会开展以治污水为重点的“五水共治”专项督查,组织发动各级人大代表对河道进行巡查,收集意见建议并汇总梳理,交由区政府抓好整改落实。听取和审议全区“五水共治”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加强已建成管网的维护和改造,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切实提高我区污水入厂处理率等审议意见。区政府认真研究处理。目前,全区“清三河”工作基本完成,企业雨污分流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抓紧实施,“五水共治”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对经济发展和财政工作的监督。

推动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了要深化“三大行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狠抓有效投资、项目进度、招商引资,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等审议意见。常委会关注全区工业企业发展情况,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了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经济工作的领导,加大要素制约的破解力度,整合现有扶持政策,引导和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等审议意见。常委会组织视察宁波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听取中官路创业创新大街建设情况专题汇报,提出了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常委会还先后对农村股份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等工作开展了监督,推动全区经济发展和重大改革工作加快实施。

加强财政预决算审查。常委会听取和审议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了20财政决算和2016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常委会首次对区属开发园区预算开展监督,要求增强预算可审性,提高预算管理规范性,确保预算严肃性,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主任会议听取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汇报,提出了加强债务管理,科学编制债务收支计划,积极防范债务风险等意见建议。

强化审计工作监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提出了要进一步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确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完善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等审议意见。区政府和审计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将审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基本完成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三、加强对重大民生问题的监督。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监督。常委会在调研视察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中心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针对外来危化品运输车辆,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开展集中整治,确保监管到位。区政府认真抓好了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外来危运车辆均实现了有效监管。

关注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常委会组织视察检查多所中小学内部食堂、周边餐饮的食品安全情况。听取和审议校园及周边环境食品安全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强调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的监管力度,规范学校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实现校园及周边环境食品安全平稳可控。区政府认真研究处理,抓好了工作落实。

重视改善老城交通管理。常委会对招宝山街道老城交通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交通组织管理,增加重要交通节点管理力量等询问意见。区政府认真研究处理,老城交通拥堵状况有所缓解。

加强对实事工程完成情况和重大民生项目的监督。常委会对本届以来的政府实事工程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推动实事工程落实到位。常委会组织视察宁波植物园建设和全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情况,进一步推动了美丽镇海建设。主任会议听取棚户区改造工作汇报,提出了要完善建设规划,重视项目资金的收支平衡,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质量等意见建议。主任会议还关注社区建设情况,听取专题汇报。

四、加强对法治镇海建设工作的监督。

推动依法治区工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七五”普法规划编制情况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报告,作出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常委会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的监督指导,提出了创建指导意见。常委会重视发挥立法工作联系点作用,组织代表和相关部门参与了多部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工作。

强化司法工作监督。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检察院关于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司法队伍建设情况专题汇报,就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稳定法院队伍提出了意见建议。常委会还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抓好审议意见落实。

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城管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提出了要建立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网格化管理,增加一线执法力量,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审议意见。区城管部门认真进行研究,逐项抓好落实。常委会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全年共接收审查规范性文件30件。主任会议还听取侨务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常委会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去年,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实行了宪法宣誓。

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加大督办力度。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134件代表建议,都已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9.3%,建议反映问题解决率达到47.8%。同时,常委会对本届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推动238件b类和39件c类建议转化成a类建议,五年来代表建议反映问题解决率达到48.2%。

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常委会定期向代表寄送会情政情等资料,举行重要情况通报会,组织代表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开展“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协调解决了一批代表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组织驻会委员联系代表,密切了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做好社情民意处理工作。

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各项履职活动,扩大了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继续开展旁听法院案件庭审、参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加有效。组织全区各级人大代表开展主题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依法做好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区委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和代表候选人资格审查等工作。组织召开动员会和各类培训会,建立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对重要情况和工作的协调处理。区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选举机构周密安排、精心实施。经过共同努力,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区人大代表175名、镇人大代表116名。全区选民参选率96.9%。

六、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委会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围绕“四讲四有”“五个能否”进行专题学习讨论。对照先进典型,开展“五查五看”对标检视,查找存在问题,抓好整改落实。通过开展学习教育,切实增强了常委会践行“两学一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强化履职能力建设。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人大履职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常委会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各类调研活动。重视人大信访工作,认真做好人大督查和监督公开工作,切实加强人大宣传信息工作。

加强基层人大工作。常委会重视基层人大组织建设,充实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力量。加强对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指导镇人大依法规范开好人代会,完善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镇人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街道人大工作的领导,街道人大工委积极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围绕重大民生问题听取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开展评议街道办事处工作,街道人大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坚持邀请镇(街道)人大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检查视察、参加学习培训,定期召开镇(街道)人大例会,加强工作交流,增强了全区人大工作合力。

五年的`工作实践与探索。

过去五年,常委会注重能力建设,履职水平不断提升。常委会狠抓思想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牢固树立人大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积极倡导密切联系群众、从严从实、争先创优的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分批分期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培训、各工委专业培训和代表轮训,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夯实常委会履职基础。常委会通过加强调研,提高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密切了常委会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

过去五年,常委会推进制度建设,行权履职更加规范。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各类工作制度21项,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增强监督刚性,常委会制定专题询问试行办法,对涉及我区重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常委会制定并完善审议意见处理办法,提高了审议意见的处理质量。常委会建立了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重点监督议题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的办法,使人大监督更能体现民意,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期盼,也进一步扩大了人大工作的社会影响。

过去五年,常委会创新工作方式,依法监督更有深度。一是专题询问实现常态化。以来,常委会先后就生态环境整治、区域污水治理和交通管理等开展了三次专题询问,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场应询。专题询问采取当场提问、当面答复的形式,询题不限范围、不预先告知,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互动性和约束力。二是把镇(街道)的重大事项纳入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先后对两个街道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项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的触角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拓展。三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监督。常委会把财政审查从原来以一般公共预算“一本账”为主,拓展到审查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本账”;把部门预算监督从区级部门、街道覆盖到园区管委会,初步实现了预算监督“部门全覆盖”“资金全覆盖”的目标。四是人代会实施电子表决。常委会改进人代会表决方式,对大会各项议案、报告实行电子表决。电子表决方式的实行,不仅提高了人代会工作效率,更有力地推进了我区社会民主政治建设。

过去五年,常委会强化持续监督,工作实效明显增强。一是对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持续监督。、,常委会分别作出生态环保工作“两个决定”,每年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报告,并就每年政府安排的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常委会先后就消防安全、油气管线监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危化品运输车辆监管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专题审议,进一步推动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对经济工作开展持续监督。常委会重视全区经济发展,先后听取和审议民营经济、工业经济、城市经济等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大学科技园、旅游业发展情况,推动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发展。三是对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持续监督。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先后就区小餐饮行业、校园食品安全情况等开展专项监督。常委会作出优化中小学校教育布局议案办理决定,推动全区教育资源布局不断优化。常委会还关注我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促进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过去五年,常委会加强服务保障,代表作用充分发挥。常委会发挥代表联络站平台作用,使得代表联络站成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听取民意、为民解难的重要平台。常委会通过开展代表主题接待活动,面对面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为增强监督实效奠定了基础。常委会建立办理工作考核机制,对重点建议件办理实行主任会议督办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建议办理质量,代表建议问题解决率逐年提升。常委会建立了社情民意收集、分析、流转、办理、反馈工作机制,确保每件社情民意得到规范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代表,进一步深化了社情民意工作的开展。

五年的实践与探索,饱含了全体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辛勤与努力,体现了全体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勇气与担当,凝结了全体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智慧与心血,这些都为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提供了深刻的启示: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区委的领导之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大依法履职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保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紧紧围绕区委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认真履行人大职能,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必须坚持创新发展。准确把握人大行权履职的规律特点,积极探索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使人大工作的内容更丰富、方式更灵活、实效更明显。四是必须加强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得到充分有效行使。五是必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搭建代表履职平台,完善代表活动机制,拓宽代表履职方式和途径,充分吸纳代表意见建议,使人大工作更富生机和活力。

今后工作建议。

区第十四次党代会描绘了镇海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今后五年,我们将朝着“建设成更具竞争力的港口强区、打造成更有幸福感的品质之城”这一战略目标迈进。新的目标、新的任务、新的使命,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按照区委确立的战略目标,认清人大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工作定位,紧紧围绕区委“一区两带三园”发展战略和“四驱动四提升”中心工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紧紧围绕建设法治镇海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履职,积极有为,为实现区委提出的战略目标提供保障。在此,我们向新一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牢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科学内涵的认识,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自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取向,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区委的重大决策转化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和统一行动。要继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建立完善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调查研究、加强监督等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法治意识,切实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和规范行政、司法行为,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要坚持把群众普遍关注的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等工作作为监督重点,持续监督,抓出成效。要继续关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危化安全、城市管理等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督促政府全面实施区“十三五”规划,加强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要重视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要开展对工业经济、城市经济、现代服务业等经济工作监督,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要加强对城乡发展规划执行、新城老城协调发展等情况的专项监督,继续关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部门依法行政和“两院”公正司法情况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督促做好“七五”普法工作,监督指导村(居)委会换届工作,推进依法治区建设。

三、注重探索创新,提升履职效能。

要加强对审议意见、询问意见、执法检查和视察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探索建立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评议表决制度。要探索建立对民生实事工程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听证、评议、表决机制。进一步健全社情民意收集处理机制,保障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常委会主要监督议题共同参与机制。探索建立区镇(街道)两级人大对重大事项的联动监督机制,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要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深化对人大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

四、夯实基层基础,发挥代表作用。

要进一步重视基层人大工作,加强对镇人大工作的联系指导,加强对街道人大工作的领导,推进镇(街道)人大工作规范开展。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在推进人大各项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要做好代表建议督办工作,不断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要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完善代表联络站运行机制和代表主题接待活动机制,更加充分地将代表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纳入监督议题。要完善代表履职情况的考评、监督机制,进一步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3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提请和审议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提交书面任免议案,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提请初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还应当提供任职资格材料。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回答询问,陈述拟任新职的思考和打算。

第二十条提请和审议撤销职务案,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付表决前,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议报告或者意见。主任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在会后3日内发布公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突出工作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市委要求,市中院19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多次向市委和市委政法委专题汇报,有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坚持依法严惩和深挖彻查相结合,严把证据认定标准,全年全市法院审理涉黑恶犯罪案件41件237人,形成强大震慑。

精准指导施策,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市委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市中院制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法治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为实现全市“三大目标”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工作意见》,提出具体措施,努力提高司法应对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认真落实省、市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定,研究出台《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优质司法支持。

落实市委部署,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贯彻落实全市禁毒工作暨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不断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全年全市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736件,审结718件;市中院受理261件,审结250件。市中院分别在“6・26”国际禁毒日和12月中旬,对35名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判处死刑5人、死缓7人、无期徒刑15人。宣判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成效,有力推动我市“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建设。

建设美丽长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市中院成立“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强化组织协调、统筹指导、信息汇总、督察督办。市打击破坏环境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次编发简报介绍市中院做法,省高院给予高度评价。为发挥警示效能,市中院组织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在互联网直播庭审,并对6起集中宣判,有力震慑了破坏环境违法犯罪分子。

积极投入力量,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市中院按照市委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六条措施”,对武乡县蟠龙镇七个贫困村落实帮扶责任,全院242名干警主动对接帮扶,摸实情、出实招、干实事,帮助修建卫生室、文化广场,建设杂粮加工厂等新农业项目,投入资金进一步改善对口贫困村家庭用电、饮水条件。开展送温暖、献爱心、以购代捐等活动,对口扶贫民意测评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履行司法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稳步提升案件质效。坚持不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狠抓执法办案,全市法院诉讼案件结案率97.06%,市中院诉讼案件结案率98.22%,比上年分别提升0.04%和1.17%;全市法院结案平均用时每件51.6天,比上年缩短4.2天;服判息诉率79.93%,比上年提升3.2%。落实最高法院《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市中院出台《关于员额制院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入额法官一线办案率100%,市中院院、庭长办案4024件,占办案总数的80.87%,高出全省法院平均值32个百分点。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全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693件,其中一审2270件;市中院审结1493件,其中一审70件。审结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案件685件,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绑架等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案件1634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审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77件,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审结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1134件,大力推进“平安长治”建设。审结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139件;高质高效审理了省高院指定管辖的吕梁市原市委常委、孝义市委书记马文革受贿案和市监委查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稳妥审理民商事纠纷。全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876件,其中一审16707件;市中院审结3272件,其中一审103件。审结涉及各类经济主体的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物权纠纷等案件9274件,平等保护市场竞争主体合法权益;审结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1059件,修复受损的人际关系;审结婚姻家庭、继承案件5249件,促进家庭和睦;审结劳动争议案件971件,促进理性劳动关系的建立;审结金融借贷纠纷案件561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0件,依法保护科技创新。加强“三去一降一补”司法应对,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受理破产案件2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全年全市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957件,其中一审682件;市中院审结行政案件330件,其中一审55件。审结保护人身、财产权利案件2件,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126件,行政处罚类案件31件,推进“法治长治”建设。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提出司法意见建议18条,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市法院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5件,支付国家赔偿金28万余元。司法救助543人,支付救助金289.7万元,传递了司法温情。

有效规范减刑假释和申诉审查工作。20初,市中院会同市检察院、潞城监狱、长治监狱召开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共同学习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的具体规定,规范全市减刑假释工作提请程序,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质效。全年依法审理减刑案件614件,假释案件5件,3件当庭宣判。加强信访和申诉审查工作,受理申请再审案件96件,其中13件提起再审,83件驳回申请。

三、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努力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市委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市委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执行工作汇报,孙大军书记、杨勤荣市长等领导先后到市中院调研指导。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并听取市中院执行工作报告。市委政法委扎实推进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市政府大力支持,推动我市11件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按期执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不能”宣传力度。“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在我市已经形成。

不断提升执行案件质效。两级法院院长签订《“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管理责任状》,对标“基本解决执行难”核心指标,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定决心,发起总攻战,打好组合拳。科学合理调配队伍结构,提档升级执行保障装备,立体化、多层次运用执行措施,持续精准发力,确保攻坚决战决胜。全年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744件,执结9081件,执结率93.2%;市中院受理执行案件713件,执结589件,执结率82.61%。执行案件每件平均用时93.1天,比上年缩短34.7天。全市法院执结案件标的额27亿多元,比上年增加近8亿元。全年全市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执行法律文书6709篇,其中市中院公布240篇,文书上网率均达100%。

有效开展执行攻坚行动。坚决落实我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开展“零点行动”“百日行动”,锲而不舍推进执行攻坚。全年全市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量超过25000次,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连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黑名单”16370人次,使“老赖”在出行、就业、经商、消费等方面“一处失信,处处受限”,960名被执行人迫于受限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市政法各机关形成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协调配合机制,“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决定拘留失信被执行人755人次,移送拒执犯罪10件11人。

四、坚持科技思维,奋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夯实信息化建设基础。市中院修订完善《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方案》,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瞄准全省一流目标,先后建成裁判文书上网直报系统、文书智能编写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十余个信息化建设项目,新建3个数字法庭,对原有4个数字法庭进行扩容提速,升级改造建成具有现代科技水平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两级法院加大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在服务大厅安装案件查询触控大屏幕、智能材料收转柜、银联收费pos机,提供免费wifi服务等,提升司法为民实效。

拓展信息化深度应用。两级法院全部开通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法信平台)账号,为法官办案提供法律规范和案例大数据融合服务,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效。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同步应用,探索建立与监委、公安、检察电子卷宗随案移送制度,减轻法官办案负担。加快库藏档案扫描工作,为实现网上调阅电子案卷奠定基础。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实现执行工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实时自动推送立案、分案、开庭等12个审判节点信息,有效保障和满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全市法院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公开”。全年全市法院共开展庭审直播10287场,公开裁判文书26975篇。在中国法院网、新浪法院频道组织的年阳光司法评比活动中,市中院被评为“优秀直播法院”,2018年在全国各中院蝉联第七。截止年底,市中院在官方微信平台发布司法信息565条,及时宣传和介绍长治法院加强执法办案、服务群众诉讼和推进法制建设的正能量,网民关注量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五、主动改进工作,切实保障法院持续健康发展。

突出政治引领。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委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坚持第一时间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在两级法院持续兴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热潮,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严格执行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三会一课”,不断夯实党建基础。成立中共长治市委党校法院分校,邀请市委党校教授就十九大精神、《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专题辅导,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有效提升履行“两个责任”能力。扎实开展“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主题党日活动,广大党员的先锋意识、党性观念得到进一步锤炼。

增强履职能力。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根据审判执行及司法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落实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加强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先后在知名高校和国家法官学院组织了全市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业务,以及执行和行政人员培训,受训人员近500人。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图书室、电子书屋建设,为干警学习创造良好条件。

持续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全市法院队伍集中整肃专项活动,开展“以案为鉴、筑牢防线”警示教育,推动法院队伍作风建设取得实效。坚决扛起“两个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压实“一岗双责”。严格办案风险岗位管控,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等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四风”。全年处置信访举报件60件,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18人,在全市法院形成震慑。

自觉接受监督。全市法院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坚决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诚恳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法纪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促进公正司法。全市法院通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庭行”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指导庭审,同时,开展院长走访全国及省、市人大代表活动,主动通报法院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扩大司法公开效果,加强和改进了法院工作。

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取得的各项成绩,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监督和支持的结果,是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关心、理解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比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还不到位,个别干警违法办案、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重大复杂案件不断增多,法院面临的.压力和挑战越来越大;审判管理机制还不健全,案件质量效率还需进一步提升;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仍不完善,基本解决执行难还存在许多问题;法院工作的成效与社会公众的感受还存在一定差距,执行公开、执行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在市人大和各方面的大力监督支持下,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以更加有效的举措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在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上确立更高标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工作条例》,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案件,确保法院工作始终在党委领导下扎实有序地推进开展。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提升法院党建水平。

二是在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上谋求更大作为。进一步强化全局思维,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入、创新再发力、开放再提质、工作再抓实。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在司法服务保障加快推进能源革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转型项目建设、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坚决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等各项重点工作上聚焦发力,务求取得更大实效。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依法审理公司、合同等案件,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创新驱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大污染环境犯罪惩治力度,服务美丽长治建设。

三是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上取得更好业绩。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新完善办案机制,调优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坚决打好大案要案审判“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套路贷等涉民生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毒品犯罪、“两抢一盗”等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依法审理涉及教育、养老、医疗、文化、旅游等领域案件,推动改善消费环境。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支持“放管服”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成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作用,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四是在深化综合配套改革上实现更大突破。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深化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均衡结案管理,强化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作用。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完善简化庭审和裁判文书的各项机制。大力推进诉讼服务提档升级,在立案环节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努力做到“最多跑一次”,尽早实现全市法院网上预约立案,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健全全流程网上智能办案系统,加强与政法各部门办案智能管理系统的对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市法院工作发展开辟新境界。

五是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上采取更实举措。进一步培育提高职业尊崇感和廉政意识,形成良好职业作风。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年”活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让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惩治司法腐败,确保法院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继续提升长治法院文化品牌,促进队伍内涵式发展,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大力开展“实战大练兵”活动,努力提升学习的本领、司法的本领、落实的本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创新的本领。

新时代呼唤新气象,新征程要有新作为。新的一年,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定信心、汇聚力量,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力开创全市法院工作新局面,为我市打造山西重要增长极、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美丽幸福长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四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电子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上一年度11月份向主任会议提出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到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围绕报告内容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并由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书面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对报告是否作决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作决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省级地方财政决算的说明,以及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财政决算草案,并对是否批准决算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说明,审查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方案作出决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