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材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范文(20篇)

小编: 雅蕊

通过工作报告,我们可以与其他部门或者团队进行交流和沟通,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合作。小编整理了部分工作报告的写作要点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1、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事项,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提出要切实解决影响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的土地瓶颈问题、完善园区承载功能、大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意见。提出将结转两年以上的闲置资金收回同级财政预算,启动了首次专题询问,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2、围绕推进依法治县,开展法律监督。集中力量先后对公路法、建筑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实施。

3、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视察。集中力量组织视察21次,开展了食品安全、城市建设、公共文化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校车安全、毒品整治、脱贫攻坚等工作的视察,并注重视察成果的转化。

5、着力推动重要工作开展,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先后就财政决算、预算调整、“七五普法”、临泉县“十二五”水利发展改革规划、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总体规划、临泉县村庄布点规划(-)、临泉县城市总体规划(-2030)等重大事项作出了决议、决定。

6、重视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修订完善了人大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了县信访会议制度和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信访动态及情况分析,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五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63件,接待群众来访167人次,督办省市人大批转交办的重要信访件67件,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二、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加强代表学习培训,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先后11次组织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参加省、市人大举办的培训班,通过集中组织代表学习培训,使广大代表和人大干部学习领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代表知识,交流了代表工作经验和履职体会。坚持为代表订阅有关人大工作的报纸杂志,发送学习资料和政情通报,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提升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2、认真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充分发挥闭会期间代表作用。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邀请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议,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参加政风行风评议、民主测评、最美临泉人评选,参与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开展述职活动,征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强化代表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

3、加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力度,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意愿。在县十六届人大召开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意见建议242件。每次人代会闭幕后,常委会及时进行交办,采取督办、催办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和答复,促进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对本届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集中进行“回头看”活动,确保代表建议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再交办、再督办,有222件得到较为有效的办结。

三、加强协调指导,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1、强化领导,依法有序推进换届选举工作。为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就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摸清了现状,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为县委指导全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依法成立了县、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全县县、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制定了关于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方案,保证换届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2、强化宣传,确保换届选举正常运行。在换届工作中,一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发放宣传单、确定宣传日等方式,宣传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原则及纪律要求。二是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县选举委员会成员、各乡镇党委、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进行了培训。

3、加强指导,保证按时依法完成换届选举各阶段工作任务。针对换届选举容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委会各位主任及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基层,特别是在选民登记和代表初步候选人、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法定时间段,加强监督检查。在选举前,又派出4个督查组,对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细致的督查。

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履职水平。

1、扎实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先后开展了“学习型机关”建设、“群众路线教育”、“两学一做”、“讲看齐、见行动”等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人大机关实际,精心制定方案,严格组织落实,认真完成各个阶段的任务,有效解决了常委会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了机关建设,树立了良好形象。

2、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积极学理论、学法律,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进一步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设了预算审查、代表联络、民宗侨外3个办事机构,优化了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能。

3、强化党风廉洁建设。注重加强教育引导和约束防范,制定了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的各项制度,在常委会机关形成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了腐败违纪问题的发生,保持了人大机关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4、重视人大宣传工作。重新优化了县人大常委会网站,加强对人大制度、人大会议、代表活动的宣传,全面反映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全过程。五年来,常委会机关干部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人大理论文章10余篇、发布人大新闻300余条。对在本职工作和发挥代表作用方面均取得比较突出成绩的15名县人大代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

对今后五年工作的建议。

一、注重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

切实增强看齐意识,要始终与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围绕县委决策部署开展工作,始终强化对县委决策部署的落实监督。要围绕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人大职能,凝聚正能量、营造好氛围、发出好声音。要创新监督路径,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形成在监督下工作的常态。在用好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常规监督方式的同时,加大专题询问、质询、工作评议等刚性监督方式的使用力度,推进专题询问制度化、常态化、全覆盖,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题询问。紧盯全县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投资和“两院”的中心工作等,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相关工作。扎实开展“善治临泉”工作,进一步培养群众的`法治理念、法制精神和法治思维,通过善治来树立社会清风。健全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启动对县直所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的全面审查,常态化监督政府债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建立人大推进重大项目的联系机制,为重大项目落地生根保驾护航。加大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跟踪问效力度,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二、注重发扬民主,进一步行使好决定权和任免权。

规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和步骤,促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时对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问题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和统一行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机统一,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用好用活述职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实行全覆盖,扎实做好任后监督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宪法宣誓活动,进一步激励和教育公职人员切实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

三、注重机制创新,进一步改进人大代表工作。

切实强化人大代表的大局意识,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真正让代表担负起监督之责。每年举办以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为内容的专题学习班,着力提升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完善和拓展“双联系”活动,深入推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深化代表回选区向选民述职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邀请更多的基层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的工作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列席常委会会议,努力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联系群众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凝聚群众的桥梁作用,切实增强他们的使命担当意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脱贫帮扶、脱毒帮教、社会矛盾化解、招商引资等工作中,始终与县委保持高度一致,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注重提质增效,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围绕建设学习人大、创新人大、有为人大、活力人大、和谐人大目标,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制度、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坚持把党的思想建设摆在首位,持续强化党组作用,持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和“严纪律、转作风、提效能、促服务”活动,巩固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不断锤炼从严从实的优良作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坚持加强对乡镇人大的联系与指导,充分发挥乡镇人大规范化建设作用,着力提升乡镇人大工作整体质量。扎实做好联系的重大项目建设和精准脱贫等工作,努力促进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或者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福建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3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提请和审议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提交书面任免议案,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提请初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还应当提供任职资格材料。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回答询问,陈述拟任新职的思考和打算。

第二十条提请和审议撤销职务案,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付表决前,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议报告或者意见。主任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在会后3日内发布公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突出工作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市委要求,市中院19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多次向市委和市委政法委专题汇报,有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坚持依法严惩和深挖彻查相结合,严把证据认定标准,全年全市法院审理涉黑恶犯罪案件41件237人,形成强大震慑。

精准指导施策,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市委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市中院制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法治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为实现全市“三大目标”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工作意见》,提出具体措施,努力提高司法应对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认真落实省、市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定,研究出台《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优质司法支持。

落实市委部署,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贯彻落实全市禁毒工作暨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不断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全年全市法院受理毒品犯罪案件736件,审结718件;市中院受理261件,审结250件。市中院分别在“6・26”国际禁毒日和12月中旬,对35名毒品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判处死刑5人、死缓7人、无期徒刑15人。宣判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成效,有力推动我市“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建设。

建设美丽长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市中院成立“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强化组织协调、统筹指导、信息汇总、督察督办。市打击破坏环境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次编发简报介绍市中院做法,省高院给予高度评价。为发挥警示效能,市中院组织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在互联网直播庭审,并对6起集中宣判,有力震慑了破坏环境违法犯罪分子。

积极投入力量,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市中院按照市委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六条措施”,对武乡县蟠龙镇七个贫困村落实帮扶责任,全院242名干警主动对接帮扶,摸实情、出实招、干实事,帮助修建卫生室、文化广场,建设杂粮加工厂等新农业项目,投入资金进一步改善对口贫困村家庭用电、饮水条件。开展送温暖、献爱心、以购代捐等活动,对口扶贫民意测评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履行司法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稳步提升案件质效。坚持不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狠抓执法办案,全市法院诉讼案件结案率97.06%,市中院诉讼案件结案率98.22%,比上年分别提升0.04%和1.17%;全市法院结案平均用时每件51.6天,比上年缩短4.2天;服判息诉率79.93%,比上年提升3.2%。落实最高法院《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市中院出台《关于员额制院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入额法官一线办案率100%,市中院院、庭长办案4024件,占办案总数的80.87%,高出全省法院平均值32个百分点。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全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693件,其中一审2270件;市中院审结1493件,其中一审70件。审结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案件685件,审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绑架等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案件1634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审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77件,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审结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1134件,大力推进“平安长治”建设。审结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139件;高质高效审理了省高院指定管辖的吕梁市原市委常委、孝义市委书记马文革受贿案和市监委查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稳妥审理民商事纠纷。全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876件,其中一审16707件;市中院审结3272件,其中一审103件。审结涉及各类经济主体的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物权纠纷等案件9274件,平等保护市场竞争主体合法权益;审结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1059件,修复受损的人际关系;审结婚姻家庭、继承案件5249件,促进家庭和睦;审结劳动争议案件971件,促进理性劳动关系的建立;审结金融借贷纠纷案件561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审结知识产权案件60件,依法保护科技创新。加强“三去一降一补”司法应对,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受理破产案件2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大力推进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全年全市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957件,其中一审682件;市中院审结行政案件330件,其中一审55件。审结保护人身、财产权利案件2件,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126件,行政处罚类案件31件,推进“法治长治”建设。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提出司法意见建议18条,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市法院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5件,支付国家赔偿金28万余元。司法救助543人,支付救助金289.7万元,传递了司法温情。

有效规范减刑假释和申诉审查工作。20初,市中院会同市检察院、潞城监狱、长治监狱召开减刑假释工作联席会,共同学习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的具体规定,规范全市减刑假释工作提请程序,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质效。全年依法审理减刑案件614件,假释案件5件,3件当庭宣判。加强信访和申诉审查工作,受理申请再审案件96件,其中13件提起再审,83件驳回申请。

三、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努力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市委高度重视法院执行工作,市委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执行工作汇报,孙大军书记、杨勤荣市长等领导先后到市中院调研指导。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并听取市中院执行工作报告。市委政法委扎实推进联合惩戒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市政府大力支持,推动我市11件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按期执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行不能”宣传力度。“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在我市已经形成。

不断提升执行案件质效。两级法院院长签订《“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管理责任状》,对标“基本解决执行难”核心指标,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定决心,发起总攻战,打好组合拳。科学合理调配队伍结构,提档升级执行保障装备,立体化、多层次运用执行措施,持续精准发力,确保攻坚决战决胜。全年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744件,执结9081件,执结率93.2%;市中院受理执行案件713件,执结589件,执结率82.61%。执行案件每件平均用时93.1天,比上年缩短34.7天。全市法院执结案件标的额27亿多元,比上年增加近8亿元。全年全市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执行法律文书6709篇,其中市中院公布240篇,文书上网率均达100%。

有效开展执行攻坚行动。坚决落实我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开展“零点行动”“百日行动”,锲而不舍推进执行攻坚。全年全市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量超过25000次,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载体连续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黑名单”16370人次,使“老赖”在出行、就业、经商、消费等方面“一处失信,处处受限”,960名被执行人迫于受限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市政法各机关形成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协调配合机制,“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决定拘留失信被执行人755人次,移送拒执犯罪10件11人。

四、坚持科技思维,奋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夯实信息化建设基础。市中院修订完善《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方案》,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瞄准全省一流目标,先后建成裁判文书上网直报系统、文书智能编写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十余个信息化建设项目,新建3个数字法庭,对原有4个数字法庭进行扩容提速,升级改造建成具有现代科技水平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两级法院加大诉讼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在服务大厅安装案件查询触控大屏幕、智能材料收转柜、银联收费pos机,提供免费wifi服务等,提升司法为民实效。

拓展信息化深度应用。两级法院全部开通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法信平台)账号,为法官办案提供法律规范和案例大数据融合服务,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效。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同步应用,探索建立与监委、公安、检察电子卷宗随案移送制度,减轻法官办案负担。加快库藏档案扫描工作,为实现网上调阅电子案卷奠定基础。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实现执行工作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实时自动推送立案、分案、开庭等12个审判节点信息,有效保障和满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全市法院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公开”。全年全市法院共开展庭审直播10287场,公开裁判文书26975篇。在中国法院网、新浪法院频道组织的年阳光司法评比活动中,市中院被评为“优秀直播法院”,2018年在全国各中院蝉联第七。截止年底,市中院在官方微信平台发布司法信息565条,及时宣传和介绍长治法院加强执法办案、服务群众诉讼和推进法制建设的正能量,网民关注量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五、主动改进工作,切实保障法院持续健康发展。

突出政治引领。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委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坚持第一时间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在两级法院持续兴起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热潮,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严格执行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三会一课”,不断夯实党建基础。成立中共长治市委党校法院分校,邀请市委党校教授就十九大精神、《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专题辅导,建立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有效提升履行“两个责任”能力。扎实开展“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主题党日活动,广大党员的先锋意识、党性观念得到进一步锤炼。

增强履职能力。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根据审判执行及司法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落实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加强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学习,先后在知名高校和国家法官学院组织了全市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业务,以及执行和行政人员培训,受训人员近500人。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图书室、电子书屋建设,为干警学习创造良好条件。

持续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全市法院队伍集中整肃专项活动,开展“以案为鉴、筑牢防线”警示教育,推动法院队伍作风建设取得实效。坚决扛起“两个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压实“一岗双责”。严格办案风险岗位管控,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等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抵制“四风”。全年处置信访举报件60件,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18人,在全市法院形成震慑。

自觉接受监督。全市法院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坚决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诚恳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法纪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促进公正司法。全市法院通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庭行”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指导庭审,同时,开展院长走访全国及省、市人大代表活动,主动通报法院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扩大司法公开效果,加强和改进了法院工作。

过去一年,全市法院取得的各项成绩,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监督和支持的结果,是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关心、理解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比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还不到位,个别干警违法办案、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重大复杂案件不断增多,法院面临的.压力和挑战越来越大;审判管理机制还不健全,案件质量效率还需进一步提升;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仍不完善,基本解决执行难还存在许多问题;法院工作的成效与社会公众的感受还存在一定差距,执行公开、执行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在市人大和各方面的大力监督支持下,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以更加有效的举措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在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上确立更高标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工作条例》,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向市委请示报告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案件,确保法院工作始终在党委领导下扎实有序地推进开展。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提升法院党建水平。

二是在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上谋求更大作为。进一步强化全局思维,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开展“改革创新、奋发有为”大讨论,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入、创新再发力、开放再提质、工作再抓实。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在司法服务保障加快推进能源革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转型项目建设、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坚决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等各项重点工作上聚焦发力,务求取得更大实效。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依法审理公司、合同等案件,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围绕创新驱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大污染环境犯罪惩治力度,服务美丽长治建设。

三是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上取得更好业绩。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新完善办案机制,调优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坚决打好大案要案审判“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套路贷等涉民生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毒品犯罪、“两抢一盗”等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依法审理涉及教育、养老、医疗、文化、旅游等领域案件,推动改善消费环境。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支持“放管服”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成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作用,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四是在深化综合配套改革上实现更大突破。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深化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院、庭长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均衡结案管理,强化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作用。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完善简化庭审和裁判文书的各项机制。大力推进诉讼服务提档升级,在立案环节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努力做到“最多跑一次”,尽早实现全市法院网上预约立案,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健全全流程网上智能办案系统,加强与政法各部门办案智能管理系统的对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市法院工作发展开辟新境界。

五是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上采取更实举措。进一步培育提高职业尊崇感和廉政意识,形成良好职业作风。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年”活动,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让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惩治司法腐败,确保法院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继续提升长治法院文化品牌,促进队伍内涵式发展,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大力开展“实战大练兵”活动,努力提升学习的本领、司法的本领、落实的本领、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创新的本领。

新时代呼唤新气象,新征程要有新作为。新的一年,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定信心、汇聚力量,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力开创全市法院工作新局面,为我市打造山西重要增长极、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美丽幸福长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对同一议题,一般发言一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任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第四十六条议案的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三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对同一个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六条任免案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公告,应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上刊登。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较大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务委员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政绩及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撤换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可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第二十条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通过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在通过十五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上述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部分修改法规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的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报请批准的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四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