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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JQ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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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产能过剩问题研究论文

20中国经济的.核心问题是产能过剩.投资的过快增长导致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始出现产能过剩,同时汽车、纺织等行业也出现潜在的产能过剩问题.这一现象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并对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作者:国经文作者单位:刊名:中国市场pku英文刊名:chinamarket年,卷(期):“”(8)分类号:关键词:

发展绿色生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绿色生产是当前转变经济增长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之一,从本质上讲“绿色生产”是一个不断完善和不断更新的概念,为了促进绿色生产,保持实绿色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绿色生产的内涵将不断得到更新。因此,笔者认为“绿色生产”的概念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变化的名词,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将不断丰富和发展。

我国关于绿色生产的立法起步较晚,1995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与绿色生产有直接的联系,这些法律的产生和实施,为绿色生产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缺少基本的法律规范,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才将绿色生产纳入了统一的法治轨道。

为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障人体健康,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20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1月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污染预防和发展绿色生产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绿色生产开始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的绿色生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月29日已通过修改,于207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保护环境,从源头预防污染,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及其它9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与此同时,还发布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另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环发[]6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并施行。该法对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的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在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和管理、奖励和惩罚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151号)。

通过对绿色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知近年来我国在绿色生产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法规,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办法,绿色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实践中,由于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等因素的影响,绿色生产法律制度还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企业绿色生产理念意识不强,法律约束力不足。企业作为绿色生产的主体,在实施绿色生产过程中,绿色生产理念意识不强,仅仅是由于受到各种政策动力和责任压力的影响而进行绿色生产,没有完成整个企业的“绿化”观念,同时企业采取绿色营销策略的意识薄弱。加之《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部分条款强制性不明确,约束性力难以执行,比如虽然规定了企业的责任,但法律责任较轻,或者执法主体不明确(如该法第38条),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企业的罚款等强制措施没有真正实施。

(二)相关的法律制度中缺失绿色营销和绿色消费在现阶段,企业的营利性决定了任何企业不会主动进行绿色生产和绿色营销,由于政府引导不足和法律的激励机制不强,使得在生产过程中就缺失了绿色产品,消费者在市场上更是难以购买到绿色产品,因而阻碍了绿色消费的发展。而在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对企业必须实行绿色生产和绿色营销的法定义务,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也缺乏对企业生产营销的强制性规定。现有法律中虽然有对绿色生产的表彰奖励和税收优惠,以及财政扶持等规定,但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又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监督机制,很难真正发挥激励的作用。

(三)政府对绿色生产关注不足,社会难以形成合力从我国国情来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推进绿色生产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企业绿色生产的责任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引导绿色生产实施的政策机制有待健全等,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一些条款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止,政府没有专门的绿色管理部门,认证部门的检测手段不规范,绿色生产缺乏一个规范健全的管理体制,加上我国公民环保意识不强,监督参与机制不健全,难以形成社会合力。

树立绿色生产理念,完善法律责任的操作性规定。企业的竞争不仅是产品性能、服务质量、营销手段等方面的竞争,也是环境保护的竞争。企业要发展必须紧扣“绿色”这一主题,加大企业技术开发、生产操作、产品营销等各部门人员的环保意识,从全过程控制出发,紧密结合当前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可能运用清洁技术进行企业生产。因此,绿色生产的理念应当渗透到企业的发展意识和谋略中,积极引导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把不利于周围环境的因素或目标结合起来,发展绿色产业;在生产工艺上,不断优化,推进改革,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率,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最大程度上减少“三废”排放。

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促进绿色营销与绿色消费。伴随着绿色生产的发展,企业已进入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阶段,在企业法律制度中,应当将绿色营销确定为企业的基本义务。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企业自身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环境保护三者统一起来,对其产品和产品服务进行统一构思和设计、销售和制造。绿色原料采购要求企业尽量采购可再利用、再循环的原料。绿色生产则要求企业生产过程减少排污量,及时治理生产排污,为破坏环境的行为买单。迫使企业开发绿色产品,整个生产过程中都要清洁生产,在产品使用及以后,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和生态资源。

加强政府的引导,发挥社会公众作用。为理顺绿色生产工作的管理关系,建议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清洁生产推行与实施中应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有效减少政府部门职责交叉,建立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绿色生产推进协同机制。同时尽快制定推动绿色生产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政策。加大清洁生产资金的支持力度,建立专项资金,、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的信息服务平台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绿色生产行为的监督功能,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树立合理消费,崇尚节约的绿色消费理念,抵制不可持续的非理性的消费行为,从根本制度上建立企业绿色生产的长效机制。

试论产能过剩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目前,产能过剩问题不仅存在于传统行业,如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而且也存在于新兴行业,如风电设备、多晶硅等行业。本文以现阶段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为背景,对部分行业中的产能过剩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背景、产能过剩形成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其次重点对钢铁行业进行实证研究以及对“铁本事件”进行剖析,讨论我国产能过剩问题的体制性因素;最后提出在我国目前财政分权体制背景下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分权;钢铁行业;产能过剩;政策建议。

一、背景分析。

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其宗旨是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大的财政自主权,能够在一定范围内独立地进行决策,进而可以更好地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满足本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的需要。同时,政府的相关行为也会受到当地公众的监督,促使地方政府能够更有效地制定有利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为公众谋求最大的利益[1]。但是,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这种财政分权体制本身的弊端也凸显出来职称论文。

从1994年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财政分权制度,是本文所立足研究的体制背景,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的收入来源被划归得更为具体、细致,但是,也导致了相关问题的出现。如在共享税方面中央财政的共享比例高于地方政府,并且地方政府不再具有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优势。因此,地方政府掌握的财政资源减少了,但是,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却高于中央政府,这样就出现了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状况。同时,财政分权后的地方政府拥有了一定的财权、事权,这样就有比较强烈的动机推动投资,发展该地区的经济,从而扩大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在这种体制背景下,地方政府间便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采取各种手段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由此引起市场分割、投资过热以及过度或无效的行政干预等,这实际上是导致我国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加剧的重要体制性因素。

早在,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明确指出“当前,部分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导致生产能力过剩,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将会进一步加剧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影响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并且具体指出了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以及调整的重点措施。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产能过剩的问题更加凸显”;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决管住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3月,工信部发布的《中国工业经济运行20春季报告》称:“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仍然面临六大困难,多个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依然严重”。2010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以及重点工作的详细分工情况。2010年8月,工信部向社会公布了18个工业行业涉及2087个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工业行业大面积(工信部公布的18个行业不包括风电设备、多晶硅行业)的存在产能过剩问题,中央政府也在积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抑制产能过剩,促进这部分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对我国存在的产能过剩的界定可以表述为:由于周期性、结构性及体制性原因,而造成的实际产量和消费量与一定技术水平下全要素投入的最佳产出的严重偏离现象[2]。对于我国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形成原因,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各抒己见。笔者认为可以将产能过剩的形成原因总结为三类:

1.经济周期性的产能过剩。

由于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市场需求发生剧烈的变化,使得正常规模的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在经济衰退期表现为暂时的过剩。此类产能过剩是市场经济中较为正常的现象。

2.结构性的产能过剩。

这是针对微观主体—企业来说的,形成结构性产能过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企业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将一部分产能“窖藏”起来,以应对未来总体经济波动的不确定性,提高企业供给的灵活性。这种结构性的产能过剩是企业为应对未来经济形势不确定性的一种措施。其二,部分企业故意形成一部分产能过剩,这是“在位企业”阻止潜在企业进入而设置的一种进入壁垒。某些在位企业为了能够长期保持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和利润,通常进行巨大的投资,这种投资是长期的且成本较高,对于潜在的进入者能够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是一种极大的进入壁垒。潜在进入者会考虑到这些在位企业的闲置产能而却步,从而达到在位企业阻止行业中新进企业、保持获利空间的目的[3]。

3.体制性的产能过剩。

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以及财政分权政策发展的过程中相应体制机制改革的滞后,促使了体制性产能过剩问题的出现。例如,在财政分权背景下,gdp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而被盲目崇拜,使得新增的投资项目往往与国家的整体规划背道而驰。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而竞相给予企业以各种优惠,包括土地、环保、融资等,从而激发了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在这种恶性竞争下,不仅浪费了资源、污染了环境,而且加剧了产能过剩。

经济周期性的产能过剩和部分结构性的产能过剩一般可以通过市场经济自身的运行和政府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得到缓解,甚至消除,但是部分结构性的产能过剩和体制性的产能过剩却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相关政策的指导以及更科学地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来逐步的控制和缓解。现阶段,正是由于政治集权、经济分权、土地产权模糊、预算软约束以及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加剧了我国地方政府行为的异化,使得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竞相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并扭曲企业的投资行为,来实现该地区财政收入的增加,从而导致了过度的产能投资和重复建设。本文重点对我国财政分权背景下部分行业尤其是钢铁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进行研究。

三、实证研究。

本文以钢铁行业为例,通过对该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的实证研究以及对“铁本事件”的剖析,分析我国目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加剧的体制性原因。

1.钢铁行业分析。

目前,我国是世界最大的钢铁生产国,钢铁业产量几乎占全球总产量的一半,粗钢产量更是紧随在后的日本、美国、俄罗斯和印度四国产量之和的2.2倍。我国钢铁行业之所以拥有如此巨大的产能:一方面,政府的支持性政策,鼓励了该行业的发展(直到,政府还在推出优惠性政策支持钢铁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也为钢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近几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机械设备生产以及汽车制造等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得市场对钢铁产品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在这种形势下,企业对未来的市场形势过度乐观,而过高的市场预期导致了企业不断扩大产能。

更主要的是,在我国目前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出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政绩的突显等方面考量,积极鼓励、支持甚至是威胁企业对gdp有显著贡献的项目进行投资,从而导致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的加剧。

虽然从以来,国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抑制钢铁行业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但是,通过这种行政干预手段来抑制钢铁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的收效并不是很明显,近几年来,我国的粗钢产量仍在逐年上升,并且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增长率水平(如表1和图1所示)。

表1—2009年我国粗钢产量与世界粗钢总产量。

图12004—2009年粗钢产量增长率变化。

从表1和图1可以看出,我国粗钢产量从的28291.1万吨增长到2009年的56800万吨;从20占世界粗钢产量的26.40%上升到2009年占世界粗钢产量的46.57%,短短6年间,我国的粗钢产量就翻了1倍。更重要的是,和2009年由于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粗钢产量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而我国的粗钢产量却仍维持增长的态势,2009年增长率达到了10.86%,这与世界粗钢产量增长率为-8.84%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或许只研究产量与增长率不能说明问题的全部,我们可以用2004—2009年我国钢铁产量与开工率(生产能力利用率)的分析图(如图2所示),来进一步说明我国钢铁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

图22004—2009年我国钢铁产量与开工率图。

资料来源:中国欧盟商会.中国产能过剩研究——成因、影响和建议[r].北京:2009.

从图2可以看出,虽然从2004—2009年,我国的钢铁产量在不断增长,6年时间产量值甚至翻了1倍(由于受到统计时间的影响,图中2009年的钢铁产量是按估计值计算的,而2009年实际钢铁产量则为56800万吨,比预估的53400万吨高出3400万吨)。但开工率却在大幅度的降低,由2004年的92%下降到2009年的72%,这其中蕴含的产能过剩问题不言而喻。

2.“铁本事件”剖析。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本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出于发展需要,公司在20拟扩大生产规模,增建一个占地2000亩、投资10—20亿元、年产200万吨的宽厚板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有资金。但是,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受到当地政府的强烈鼓动和全力支持,其中包括巨额的土地资本利诱、大量的银行贷款甚至违规的项目审批等,使得这一项目最终膨胀为总投资106亿元人民币、规划用地5988亩的巨型项目。

在“铁本事件”中,涉及项目审批、环保以及土地供给等多方面的问题。就审批而言,钢铁项目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产业项目之一,有一套较为规范的审批机制,项目达到一定规模,地方政府是无权审批的,而必须由上级职能部门审批。按照投资规模和审批权限,该项目是应该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为了可以在地方政府的权限内获得批准,铁本公司将整个项目拆分为22个项目,分别向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报批;之后为了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又将整个项目分成14个基建项目来实施。本应报中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巨型项目,就这样在铁本公司和当地政府运作下,顺利地通过了审批。就环保而言,钢铁项目属于高污染的项目,在对该类项目的审查中要特别注意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铁本公司的焦化项目就属于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是环保部门审查的重点。这样一个巨型项目,应该上报原国家环保总局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在将项目拆分后,当地环保部门均参与了这些项目的环保预审,并予以通过。在土地征用方面,不仅存在审批上的违规操作还涉及土地出让价格的问题。在铁本项目中,土地的名义出让价格为11万元/亩,而当时土地的市场价格为每亩40万元左右(实际上,地方政府收取的地价款远远小于名义上铁本公司应支付的地价款)。以铁本项目实际占用土地6541亩计算,地方政府以低价出让土地实际上为铁本项目提供了18.9—26.2亿元的投资补贴[4]。

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财权、事权,为了提高地方经济增长速度,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官员不但在在自己的权限内,通过各种可以采用的手段招商引资,而且会创造权利(可以称为地方政府“权利创造”现象)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并且特别青睐像钢铁这样的能够明显影响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大型投资项目。铁本项目就是地方政府创造权利鼓励投资建设项目的典型案例。本来,铁本公司只是利用自有资金增建一个年产200万吨的宽厚板项目,在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利诱”下,变成了一个用地扩大3倍、投资扩大5—10倍的巨型项目。根据我国的投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没有审批这么大规模的项目的权利,地方政府与企业共谋,创造审批权,通过把项目拆分成若干个小项目进行批复。实际上,许多屡屡出现产能过剩的行业的项目就是在有限理性(有时甚至是非理性)的地方政府与有限理性(有时甚至是非理性)的企业的合谋下投资建设的。

在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有着十分强烈的欲望,吸引和推动对gdp有显著贡献的项目投资,形成严重的地方产业结构的同质性,从而导致了我国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愈发严重,并且不会在短期内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只能通过宏观调控尽力缓解产能过剩的进一步扩大。

四、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钢铁行业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在财政分权背景下,我国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财政分权体制。

1994年的财政分权体制改革,旨在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以及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和整体效益的提高等。但是,在体制改革和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由于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上的问题,使得这种财政分权制度也出现了弊端,如加剧了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刺激了地方政府深度参与经济,大量招商引资;中央政府的宏观政策不能很好的得以执行;重视工业发展,轻视了社会经济平衡发展;各地方产业结构趋同,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严重等。

要继续保持我国整体经济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保证中央整体经济政策的充分贯彻执行,就需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的财政分权制度,使之与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更好的融合,理顺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利益分配关系,明晰风险责任关系,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可以考虑在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建立弹性的转移支付制度,对经济增长速度较慢,但追求社会经济平衡发展、促进技术创新、注重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关注民生的地方政府,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

2.加强相关部门监管力度。

完善财政分权体制,杜绝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和“权利创造”行为,保证产业结构趋于合理,离不开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环保部门的把关、金融制度的完善以及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等。

近年来,重视经济发展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已成为世界的共识,这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那种不计环境代价而盲目上马的项目势必会遭到谴责和淘汰,只有兼顾经济、环境和人类发展的项目,才是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项目。为了加强地方环保机构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需要理顺环保部门的隶属关系,改变地方环保机构隶属地方政府为垂直管理。从金融管制方面来说,在我国以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背景下,大型投资项目对贷款有近乎膨胀的需求,规范化的审批程序,有利于对投资项目的审慎决策,能够有效地抑制产能过剩行业投资项目的实施;也可以借鉴西方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采用灵活的贷款定价机制(需要配套的金融体制改革),抑制产能过剩行业投资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有利于我国对整体土地用途的规划,有利于对投产项目类型的管理以及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主要的改革方向是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依靠公众监督,来杜绝违法征地、违规用地等行为。

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研究论文

小微型企业是我国企业的重要组成单位,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首先其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劳动力剩余问题,解决了人口的生活问题,为人们生活和生存作保障,其次,小微型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可以降低社会的贫富差距,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由此可见小微型企业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为了促进小微型企业的长远发展,要完善当下小微型企业财务发展弊端,提高小微型企业总体实力,来促进社会的发展。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小微型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小微型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了小微型企业的经济收入。但是,站在整体角度,对当下我国小微型企业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小微型企业财务管理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财务管理体系较为涣散,财务制度不完善。其主要体现在,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不同管理关节没有建立清晰的主观管理意识,包括在财务资金支出环节、现金支出环节等等。进而对财务管理无法全面进行,无法进行管控作业,缺失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二,当前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只是相关工作人员没有管理工作依据,对管理工作不重视,管理较为随意,缺失规范性,进而带来企业的财务资金流通没有被及时记录,财务报表信息的丢失,企业主体无法依据企业当下财务运作情况,建立发展目标,进而阻碍了企业发展和。其三,对财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财务工作人对自我工作要求较低,工作时积极性较低,无法全面发挥业务能力,没有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监督,进而带来财务发展弊端。其四,小微型企业的自身管理观念和经营形式的弊端,产业布局较为简单,缺乏对财务管理知识的了解,延续传统管理模式,对财务工作人员关注度较少等等,带来企业财务管理弊端。

(一)构建合理化和制度化财务管理制度。

小微型企业的.财务管理弊端,主要是其财务管理制度的缺失,面对这一问题,首要工作就是建立完善和合理化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其一,小微型企业可以建立实际业务管理制度,增加对信息环节、数据记录方法和模式、财务信息报表关注度,在这些关节建立管理制度,保证财务工作人员在实际作业中有章程可以遵循。其二,增加对财务监督体系的制度化,保证财务监督作业有效进行,利用审计部门和其它部门,整合起来对财务体系进行监督管理,增加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实现管理的最大目标。

(二)创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和经营模式。

要想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效进行,要依据当先社会发展形势,改变传统管理和经济理念,创新管理模式,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效进行。首先,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改变自身的经营管理理念,在此基础上,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让其树立新型工作理念,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知道财务工作重要性,知道自身的职责。其二,随者小微型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产业种类和经营模式不断不断变化和发展,具有多样性特点。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产业类型对小微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有联系性。因此,要想促进小微型企业管理工作良好进行,首先要从经营模式和产业模式着手,增加财务管理灵活性和经营灵活性,依据经营进程和产业发展不同环节,进行单一财务管理,保证财务管理科学性,其次,增加财务运作效率,保证财务发展水平良好,保证企业的财务收入和支出。对企业的财务支出、收入、投资等等财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增加对不同财务运作活动的关注度,保证管理效果最大化。

(三)提高财务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效率。

小微型企业财务工作人员是其财务部门主要工作者,要想保证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进行,要加以关注财务工作人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为了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效进行,降低财务风险,要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立合理化培训周期,提高财务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保证财务工作效率和质量。其次,也可以在财务部门对不同岗位进行划分,把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划分,建立合理化奖惩制度,提高财务工作人员工作待遇,来提高关注人员工作积极性,建立淘汰制度,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保证其工作能力。最后,也可以建立合理化评判体系,对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进行评判,发现其不足,对其财务业薄弱环节进行针对培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实现财务体现健康高效运作目标。

为了促进小微型企业长远发展,完善其财务管理弊端,首先要以建立实际业务管理制度,增加对信息环节、数据记录方法和模式、财务信息报表关注度。改变传统管理和经济理念,创新管理模式,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效进行。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立合理化培训周期,提高财务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保证财务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合理化奖惩制度,提高财务工作人员工作待遇,来促进小微型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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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角函数问题研究论文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实际上,《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演变于贪污罪,该罪在我国古代由来已久。在国外立法中,绝大多数国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来追究。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4条第2款规定的贪污行为实际上是挪用公款行为,该条文规定“犯罪人仅以暂时使用物品为目的,并且在暂时使用后立即予以归还时,适用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早在唐朝时,《唐律》就规定了“私借官物”、“私贷官物”、“假请官物”等行为以贪污论处。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临主守之物,谓衣服、毯褥、帷帐、器玩之类,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将(持以)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计所借之物,准坐赃物减二等,罪止徒二年。”

此后,宋明清等王朝也仿效唐律,对“私借官畜”、“私贷官物”、“私借钱粮”、“乘官马船车载私物”等行为规定以罪论。例如明朝的《大明律》规定“凡因公差,应乘官马、车、驼等者,除随身衣杖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十,第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其乘船车者,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十,第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司官,知而纵容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迎运家小者,不在此限。”另外,清朝于19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91条、第392条把挪用公物类的行为规定为侵占罪,且处刑较重。由此可见,古代封建国家对官吏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借用公物的行为惩治是严厉的。

在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也出现过挪用公款定罪处罚的'规定,不过那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第3条规定:“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罪论处。”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挪用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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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抵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引言。

进入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剧,国际上各大公司最高决策层逐步形成了一种共识,即公司所面临的唯一选择是,要么挤升为本行业中的龙头企业,要么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史。而企业间的收购兼并,已经成为当代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丁。斯蒂格勒就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一个突出现象。”

东西方的经济理论与实践都证明:在经济运行中所处的层次越高,获取利润尤其是超额利润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以收购、兼并为主要方式的资本运营正是被欧美企业所广泛使用的高层次战略。资本运营,就是把企业所拥有的一切有形或无形的存量资产变为可以增值的活化资本,通过收购、重组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我国国有企业在完成了由产品生产向商品生产,由单一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的“两次飞跃”之后,如今正面临着由生产经营型向资本运营型转变的“第三次飞跃”。所以在此研究上市公司收购等有关法律问题就显然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这也是笔者写下本文的初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短暂性以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使得我们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相比,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远远落后。上市公司收购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的经济体制又处于转型时期,所有制关系重重叠叠,产权关系尚未理清理顺,有关收购的各个方面根本不可能完全定型。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国有股与法人股的进一步流通,毫无疑问上市公司收购将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热点。如今相应的收购立法不仅寥若晨星,其中很多也还是临时、应急、暂行性质的规定,这完全不能适应现有的以及以后的收购活动的要求。因此,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收购法律体系是刻不容缓的。

上市公司收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尤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投资者的利益,如何依靠法律来保护这些利益,对维护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西方国家因其从来就是市场经济,有关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经过了多年的积淀、修改、矫正,已有了长足发展,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体系,并且许多规范已十分科学、可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试图不揣浅陋,以此课题作为学习商法几年以来,自己毕业论文研究的方向。希望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各国立法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分析,给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寻求一个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构架。文中之处,难免笔力尚浅,望不吝赐教。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法理分析。

(一)“收购”与“兼并”、“合并”、“并购”的语义剖析。

在我国,收购概念出现以前,人们所熟知的类似概念是“兼并”、“合并”。“兼并”,英语为“merger”,《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此的权威解释是“指两家或多家的独立企业或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有三种: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它公司的资产;购买其它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它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从此定义看,企业兼并属于合并的一种,但不完全等同于合并。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优势)公司因吸收了其它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所谓“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亡,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新公司,由其承担原各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形式。“兼并”实际上就是“吸收合并”。

收购概念最早导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takeover”与“acquisition”二词,此外,美国法中的“tenderoffer”也从另一侧面表达了收购的含义。我国立法文件中正式出现“收购”一词是在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中。该“条例”专设第四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但“条例”并未直接规定“收购”的明确含义,只是直接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倒是深圳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47条,对“收购”和“合并”联合下了定义,“收购与合并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代理人通过收购,拥有一家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控制权是指拥有一家上市公司25%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该办法第49条规定,“凡购入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或投票权累计达到25%以上的行为属于收购与合并”。尽管该办法把“收购与合并”合在一起使用,混淆了“收购”与“合并”,但从以上规定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收购”在证券市场上就是指,“在股票市场上通过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而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它并不一定导致目标公司法律人格的丧失”。“收购”,作为公司法或证券法中的一个概念,简单的说,是通过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法律行为。颇为遗憾的是,1999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虽然单列一章(第四章)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却没有对上市公司收购下任何定义。可以说,目前为止,我国正式的公司法规或证券法规中还没有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权威解释。综合学术界的各种理论观点,笔者认为较为全面的阐述是:“上市公司收购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获得或强化对某一上市公司控制支配权的目的,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有表决权证券的法律行为。”该自然人或法人称为收购者或收购公司,该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份达到控股也可以实现兼并,如果被兼并的企业是上市公司,而且又是通过公开要约或私下协议方式购买其股份的,则这种控股式兼并就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

在我国当前的资产经营和重组中,经常出现“并购”这个时髦用语,尤其是在证券投资中,更是并购成风。“并购”是“兼并”和“收购”这两个词的合称,来自境外术语m&a(mergerandacquisition)。尽管兼并与收购并非同一概念,但也经常在许多情况下被并用。

(二)“收购”与“兼并”的异同剖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收购一词,在这里有必要进一步剖析收购与兼并的异同。收购与兼并都是企业为谋求自身发展所采取的向外扩张、扩大经营规模的手段。它们之间在某些程序上有相同之处,例如:都是通过公司产权流通来实现公司之间的重新组合;都可以省去解散清算程序而实现公司财产关系和股东关系的转移;都是通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和集中而实现公司的对外扩张和对市场的。

占有。但是收购与兼并作为不同的法律行为,它们之间又存在很多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五、公司收购主要由证券法调整;而公司兼并则受公司法调整。

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个兼并中,数个公司合并共享他们的资源完成共同的目标。合并方的股东经常保留成为被合并实体的共同股东。而收购更像一个长臂方案,其中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资产或股份,同时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不再是其股东。在一个兼并中,纳入兼并公司的一个新的实体形成;而在一个收购中,被购买的公司变成收购方的附属。”因此,从取得控制权的角度看,收购和兼并都表示在证券市场取得控制权的行为,但兼并导致被控制方丧失法律人格,而收购一般不会导致被控制方丧失法律人格。

本文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展开研究的,收购作为一种资本运营的方式,因其不必使另一实体(即被收购方)消灭,从而较之兼并而言,更有如下好处:

第一、不必因新设一个公司而多出许多因设立公司而产生的程序上的麻烦、费用和时间;

第三、不必去更换或重新明确原有的债权债务,避免了对原有股票、债券、附带权利(如可转换股票权、期权、随时赎回权、后续财产分享权等)和雇员计划(employeeparticipantplan)另做处理的麻烦。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或强化对某一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一般投资者购买股份,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公司股息、红利或通过证券交易市场上的买卖来赚取差价。而收购者购买股份却不是一般的市场投机炒作行为或投资行为,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支付现金或其它有价证券,收购其手中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旨在获取达到支配该目标公司所必要的股数。基于此,收购行为将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将由此而关系到目标公司各大股东的利益。所以各国才专门制定有关公司收购的法律法规,对公司收购行为进行必要的、适当的管理和规范。

2、上市公司收购的客体是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证券。

成为收购客体的公司股份必须具有可流通性和有表决权两大特征。我国《证券法》对收购客体未作任何限制。目前,收购的客体仅限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境外相关立法都有规定,附有可取得有表决权股份的其它有价证券亦属于公司收购的客体,如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优先认股权证、附新股认股权的公司债券等。在我国,只要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享有表决权,所以从这一点讲,都可以成为某次收购的标的。但实践中,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已有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所以我们有必要考虑应将这些权益证券纳入公司收购的对象范围。

3、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收购的双方当事人,即收购人(或收购要约人)和目标公司股东(或受要约人)。

我国《股票条例》曾限制中国境内公民成为收购要约人,此不但严重违背证券市场上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证券法》取消了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限制,规定所有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能成为收购人。但《证券法》对“共同收购人”(国际惯例称“关联人”,英美法中称“一致行动人”)未做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稍后详述)收购的受要约人不是目标公司本身,而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可以得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目标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的三年内,以及作为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在任职期间内是不能成为受要约人的。此立法是否合理,值得深入探讨。

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既可以采取要约收购,也可以采取协议收购。

根据证券法理和境外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实践,上市公司收购仅指公开的“要约收购”,而不包括私下的“协议收购”。即证券法所要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是在证券集中交易市场外以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公开发出要约的方式进行的。为何我国《证券法》第78条明确肯定了协议收购方式呢?这主要与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有关。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中很多都并存着不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并且该部分国家股、法人股还占控股地位,因此要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就得采取私下协议的方式受让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应该说我国证券法承认协议收购是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情相符合的。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立法是否将协议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与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上市公司收购有多种分类方法。对公司收购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对一些概念进行解释,从外延界定上对收购有更清楚的认识,更为主要的是要根据收购的不同特点,注意适用相关的不同证券法律、法规。

的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所以协议收购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和现实性。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

2、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这是根据收购者预定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数量来划分的。部分收购,是指投资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占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目标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这一比例来出售自己的股份。全面收购,是指计划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收购要约中不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法律推定其为全面收购,收购者必须依要约条件购买全部受要约人承诺的股票。应该说,部分收购的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股权,而全面收购的目的则在于兼并目标公司,前者是控股式收购,后者是兼并式收购。值得一提的是,向所有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不等于全面收购,因为部分收购也必须采用这种形式。向所有股票所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体现或强调的是目标公司股东的平等待遇原则。如果受要约人承诺售出的股票数量超过了收购人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要约人还必须按比例从所有承诺人处购买。而全面收购则表明要约人欲收购目标公司所有股份的意图。另外,全面收购的结果也可能只获得目标公司的达到法定比例的部分股份,这与部分收购只计划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的情况是不同的。全面收购除当事人自愿进行的以外,多数属于强制收购,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要求其履行法定的全面收购义务。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3、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这是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来划分的。友好收购是指收购者事先与目标公司经营者有过密切接触,在有关事项(如收购对价、人事安排、经营计划、资产处置等)上达成了共识,目标公司管理层同意其收购意见,并与收购者密切合作,积极配合,收购要约发布后,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出具的书面意见中向全体股东推荐此次收购的公司收购。友好收购通常情况下一般都能成功,但在此应注意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以免目标公司管理层从自己的特殊利益考虑,作出不利于股东的决策。敌意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经营者拒绝与收购者合作,对收购持反对和抗拒态度的公司收购。通常收购人在不与对方管理层协商的情况下,在证券交易市场暗自吸纳对方股份,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发布要约,目标公司管理层就会对此持不合作的态度,要么出具意见书建议股东拒绝收购要约,要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因此敌意收购通常会使得收购方大幅度地增加收购成本。在敌意收购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是,目标公司是否采取了不正当的阻挠行为,收购方又是否履行了法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是否有违反强制收购的规定。

由于协议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相对集中,股东掌握着公司终极控制权的情况下,所以大部分协议收购都会得到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合作,故协议收购多为友好收购。而要约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分散,目标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此种收购的最大特点就是不须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一般是敌意收购。

4、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这是根据收购人的收购动机来划分的。善意收购是指收购人意在改善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的收购,这种收购通常会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欢迎。恶意收购是指收购人意在收购成功后,将目标公司资产变卖以获取高出收购成本的利润的收购。但须注意的是,恶意收购不等于违法收购,只要收购人依法操作,法律同样要保护其权益。在此类收购中,要特别注意收购当事人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收购行为和结果是否违背社会利益;目标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等等。

5、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这是从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的角度来划分的。自愿收购是指收购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选定的时间内进行的收购。而强制收购是由于大股东持有某一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时,由法律强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全面要约而进行的收购。这两者的划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相对的,因为上市公司收购从法律上说是以行为人的自愿为基础条件的。任何一次收购,都是收购人依法实施的有计划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行为,即使是持股比例达到强制收购的程度,多数情况也属于收购者计划中的事。而且即或是强制收购,法律也最大程度地尊重了收购人的意愿。如我国《证券法》第81条就规定,投资者“强制义务”的产生,除了“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这一条件外,还必须有“继续进行收购”的意愿,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尊重了投资者自身的意愿。

6、单独收购和共同收购。这是以收购主体是单一的还是多个的人为标准来划分的'。单独收购是指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独自实施收购行为的收购。而共同收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为达到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目的,根据相互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协议,互相合作共同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我国《证券法》对“共同收购人”的情况未置一词,甚至也放弃了《股票条例》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概念,应该说对“共同收购人”的认定属于规范上市公司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故有学者提出这有待在上市公司收购细则中完善,并且我国立法应对英美法中“一致行动人”的规定加以借鉴。

7、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这是根据对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不同为标准来划分的。现金收购是指收购者付给目标公司股东的对价为现金的公司收购。这是一种最简单的支付方式,目标公司股东可立即获得一笔现金从而回避市场利率风险,收购公司也可以此避免目标公司股东在本公司中拥有较多的投票权。但是现金收购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对收购者来说,现金的支出将使公司现金紧缺,危及公司的财务安全;对资产出让者来说,现金收购将增加其税收负担,减少其财富总量。换股收购是指收购者以自己公司的股份换取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目的的公司收购。股票支付方式对收购方来说,可以减少收购中的现金支出;对被收购方来说,可使资产转让的税收负担递延,而且可使资产转让者在收购公司中持有一定的权益。但是,股票支付也有不利之处。对资产转让者来说,收购公司的股票仅仅是一种虚拟资本,若股价下跌,其必将受损。对资产收购者来说,由于向转让者支付了大量的本公司股票,可能会使本公司原有股东丧失控制权,从而使得资产转让者反接管资产收购者。

混合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现金、本公司股份、或债券等其它证券混合作为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对价的公司收购。由于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各有利弊,于是就产生了将这两者结合起来的混合支付方式。

8、横向收购和纵向收购。这是根据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是否处于同一行业部门为标准来划分的。横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处于同一行业,产品属于同一市场的收购。此种收购的目的是收购公司为了扩大规模,提高产品占有率。而纵向收购是指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在生产过程、经营环节相互衔接,或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收购。

(五)上市公司收购。

的程序及后果。

1、要约收购的程序。

(1)要约收购的开始。收购要约的发出即意味着要约收购的开始。理论上讲,发出收购要约是收购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只要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并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任何持股比例下(甚至还没有持有目标公司股票)都可选择适当时候发出部分或全部要约,这称为自愿要约。但在某些情况下,收购要约的发出可能成为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各国立法都有关于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使得要约发出的时间受到了法律的一定限制。而实践中,要约收购多基于强制要约制度产生,即投资者已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收购人应发出收购要约,启动要约收购程序。我国《证券法》第81条对强制要约制度做出了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证券法》未对“共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等做出规定,也放弃了《股票条例》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表述,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之所以规定这种大股东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当投资者已经持有一个公司30%的股份时,法律推定投资者已实际获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此时,如果不规定大股东全面要约收购的义务,给予小股东以出售股票的机会,大股东难免不会凭借其控股地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证券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情况,即“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但此立法表述未对豁免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容易使得有关强制要约义务的豁免成为无章可循的黑箱操作,有可能导致主管部门说豁免就豁免,中小股东的利益无从保证,使得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如同虚设。因此为了树立证券市场上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必要在借鉴他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后面详述)。

(2)报告及公告义务。依照我国《证券法》第82条、第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之前,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报送之日起的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要约,并且此报告书还应当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此规定的意图旨在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时知悉并监管收购行为,使要约更具公开性。在我国收购要约的发出并不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但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却坚持事先审批制,其第43条第1款规定:“不经由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对非特定人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之有价证券,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为之。”从总的说来,绝大多数国家对收购要约的发出并没有设置过多的限制,以此扩大收购人的收购自由程度,这本身也是国际立法的趋势。

英国、香港的证券立法要求收购要约应当首先向目标公司的董事局或其顾问作出,然后才向公众公布,而不得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此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收购的敌意性,争取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合作。但此种立法难免会使得目标公司能够在较为充分的时间里,拟制各种反收购措施以制止收购成功。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尚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笔者认为我国证券法规定收购要约直接向股东发布是比较适宜的。

(3)收购要约的期限。对于一般的要约,要约人可以自行规定要约的有效期,法律对之没有任何的限制,但对于收购要约,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定了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一定的合理期间,其立法目的在于给予目标公司股东充分时间从要约人或公司管理部门获取有关要约的资料,以便在此基础之上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减少或避免由此引起的投资风险和损失。英国《公司收购与合并法典》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21天;美国《威廉姆斯法案》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欧共体《公司法第十三号指令》规定得稍长一些,为四周。此外,各国还同时规定了收购要约的最长有效期限,欧共体为十周;英国、香港地区规定为不超过60天;日本规定为30日以内;加拿大为35天。规定最长的收购要约期限是有必要的,这能使受要约的股东及时得到收购对价,也能提高收购效率,避免目标公司股票因长期处于不稳定地位而影响其在市场上的顺利流通。我国《证券法》第83条第2款对收购要约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收购要约的价格。收购价格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由于收购价格集中体现了目标公司股东与收购人双方的利益,因而各国收购立法都非常重视收购价格及其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的规定。在收购价格上各国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做法。我国《股票条例》第48条曾采用法定主义对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收购要约人对此没有任何自由决定的权利,这无疑会增加收购的成本,同时也背离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不符合我国进行公司收购立法的本意。我国《证券法》对收购价格却未作任何规定,完全由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这又似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笔者认为我国应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着眼,借鉴他国立法,考虑与国际接轨,应在收购法规中对收购价格的下限和收购价格的变更做出限制性规定,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5)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收购要约的变更是指收购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对要约条件进行修改的行为。收购要约的撤消是指要约在生效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各国收购立法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出发,对收购要约的变更,在时间、内容及方式等方面都施以特殊限制,主要是为了维护收购要约的相对稳定性以及保证受要约人有一定的时间来考虑如何应对要约条件的变更。我国《证券法》第84条第2款仅简单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其没有关于变更要约在时间和内容上限制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有待补充。

至于收购要约的撤销,各国立法均有严格控制。因为撤销已生效的收购要约,往往可能危及相对人的利益,使其在证券市场上错失良机,并给股市行情带来波动。故对要约的撤销采取严格主义,意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收购人滥用此权利逃避责任,规避市场风险,损害要约人的利益。但由于收购的成功受种种不可预料因素的制约,一味强调要约的不可撤消,反而会使受要约人得不到及时补救而遭受更大的损失,故在特定情况下应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我国《证券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笔者认为对收购要约的撤销作更为灵活的规定也许会更务实一些,比如可将此条文表述为:“除法律规定或要约合法所附条件成就的情况外,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在公司收购中,由于受要约人与收购人相比,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各国收购立法基于维护其正当权益的目的,都赋予受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4款第7项(14d-7)规定,“受要约人承诺后,如果要约人在收购开始60天后尚未对已做出承诺并交付股票的受要约人支付相应的价金,已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开始的60天以后的任何时间内撤回其根据要约向收购要约人所交付的股票。”这种规定可以给那些在收购开始后很短时间内就仓促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一次在获悉更全面的信息的条件下重新作决定的机会。我国《证券法》对收购要约的承诺事宜未作出任何规定,这对于保护作为收购人相对方的受要约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是不利的。

2、协议收购的程序。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证券法第四章仅仅就89条、90条对协议收购做出了简单规定,对协议收购的法律地位、信息披露和具体的操作规范涉及甚少。而事实上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后有论述),在大部分股份公司中,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国有股和法人股在证券市场又不能充分流通或不能流通,导致协议收购成为了中国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形式和特色,故证券法对此的规定显得过于简陋。

(1)收购的开始。我国《证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故协议收购的开始完全取决于收购方的自由意志,法律未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收购意向确定后,收购人应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双方就有关收购事项进行磋商、谈判,以达成收购协议,在此过程中,要注意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报告义务和交易停牌。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正式谈判开始后,应立即通知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从正式谈判之日起,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交易必须停牌,直至公布收购协议之日止。

(3)收购人的报告和公告义务。《证券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第三款规定:“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可以看到,凡以协议方式收购的,收购方不受现行法规凡持股5%须公告,以及持股在5%――30%之间,增减5%所持股份须公告的约束和限制,这将不利于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故笔者认为,在协议收购中也有必要要求收购方对其收购意图、持股比例、谈判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4)收购协议的批准和生效根据我国《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收购协议须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协议签订45日后,如未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则协议自动失效。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完全履行之日止,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任何证券以及签订任何有关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合同。这主要是为了保证被收购方能如约履行,以免公告发出引起股价波动后,被收购方没有如实履约,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3、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收购将直接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支配权的转移。收购成功后,收购者由于获得了数量较多的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成为了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母公司,因此能够进入公司董事会并可依自己意愿对其进行改组,从而进一步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

收购要约期满后,如果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50%,称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满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以再发出一次新要约,否则该收购人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这是稳定证券市场的必要措施。《股票条例》曾对此作出了规定,但《证券法》却未有涉及。

当收购结束后,收购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达50%时,是谓收购成功,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上市公司临时停牌。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一旦收购人做出了收购某上市公司的公告,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目标公司的股票临时停牌。这主要是为了增加收购人的收购机会,减少其收购成本,同时又避免公众或股票持有人买卖股票的盲目性。

(2)上市公司收购的报告与公告。为了使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收购工作的进展情况,我国《证券法》第93条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3)上市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具备并保持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对此做出了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的25%以上**.”所以当收购使得目标公司股东人数低于上市所需要的法定人数时,或者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时,目标公司将丧失上市资格,其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证券法》第86条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

(4)目标公司组织的变更。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如果在收购结束后,少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最低法定人数,该目标公司不仅要停止上市交易,还必须变更其组织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证券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5)公司合并。当收购人获取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后,便涉及目标公司的存续问题。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目标公司可继续存续,成为收购人的独资子公司。在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目标公司必须解散,并入收购公司,即被收购人兼并。我国《公司法》原则上不承认一人公司,故属于后一种情况。《证券法》第92条对此做出了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股票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消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6)对收购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为防止收购人利用收购机会操纵股市,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我国《证券法》第91条就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评判与定位。

(一)收购的制度功能评价。

不能回避对该问题的分析。

综观学术界的各种讨论,应该说美国学者在这一领域所投入的精力是比较多的,他们所做的分析和论述也是比较全面和深刻的,虽然他们并没有对此达成统一的看法。因篇幅所限,笔者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几个重要的观点作出归纳并简略述之。

1、争论dd“收购创造价值?”

美国80年代的收购风潮使股份价格上涨,许多人从中赚了大笔的钱。著名学者jensen估计:“1977年至1986年10年间出售股东通过合并或收购所得到的收益为3,460亿美元(1986年的美元)。购买公司的股东的收益很难估计,据我所知至今还未有人做过统计,不过我猜这至少要另加上500亿美元。这些收益比较来看相当于这10年中所有公司的投资者所获现金股利的51%.”于是有学者就认为给这么多人带来这么多钱的市场一定是正确的,不要干预它。而事实上对这些收益来源的争论就构成了对收购利弊的争论。认为收购有利的学者认为,这些收益的来源可以从目标公司改善的经营管理和合并后公司的协同作用增强中找到,也就是收购本身能够创造价值。而收购的批评者则认为:“上十年的收购并未促进生产的增长。相反,它带来了资产的重组,给重组的支持和建议者带来大量收益,给那些对交易结果下注的人带来巨大收益(或损失),引起重大社会混乱和沉重的债务负担。”

2、理论dd“公司控制权市场”

对公司为什么要进行股权收购,美国理论学界有五中代表性解释,分别是:“从更好的管理中获益;协作收益;垄断的好处;使管理层获益;‘抢劫’收益。”其中最为重要的,也是被讨论地最多的是第一种解释。它认为收购者的目的在于想掌握目标公司的潜在价值,这种潜在价值是由于目标公司不尽人意的经营状况产生的。正如某些评论家指出:“股权收购人是‘公司控制市场’中的中流砥柱,他们监督其它公司的活动,是惩罚不尽人意经营状况的工具。”这就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通过公司合并、营业转让、资产收购与股份收购等公司控制权交易方式可以形成一个公司控制权市场。如果一家公司的管理部门无效率或低效率,就会促使投资者对该公司实施收购,从而替换无效或低效的管理部门,使该公司的资产获得更有效的营运。公司控制权市场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模式能够有效地解决代理成本问题,有利于国民经济,而上市公司收购恰恰能有利于建立公司控制权市场。同时该理论还认为,收购中的各方当事人都是获利者:“收购人通常向目标公司股东开出一个比当前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因此目标公司股东获得了超过市场的”收购溢价“;收购人得到了公司新价值与其对旧股东支付间的差价;不出售的股东从股份价格的变化中得到了好处;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即使公司从未成为收购目标,其股东也会得利。因为如果管理层不尽职,外部监控始终带来收购的危险。所以管理层会试图降低代理费用以减少收购机会。而减少费用的过程就将提高股份的价格。”按照这种理论,股权收购确实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情,无论对股东还是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这样。虽然这种收购有利的观念获得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接受,但还是存在许多重要的批评。

3、反对dd“公司杀手”

相反的观点认为在实践中,收购人能发现目标公司的无效率或低效率尚存问题,而且目标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反映公司股票的真实价值。因此虽然收购价格通常高于市场价格,也不一定有利于目标公司股东。此外,无论是发起一项收购,还是阻止一项收购,均牵涉到巨大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对于收购双方来说均不能产生财富。更何况事实上,真正经营不善效益差的公司,收购人一般不感兴趣,收购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收购人并非都是经营有方的企业,有的甚至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公司杀手”,他们所关心的倒未必是目标公司的前景发展,而是想通过收购赚上一笔。所以“公司控制市场所产生的制约是相当有限的,它只是经营管理严重失败时的最后补救,而不是执行公司责任的首要手段。”“公开收购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约束不能令人满意的公司管理部门来说,它们是一种成本高而又不完美的方式”。

4、结论dd“中性行为”

上述争论,各有其理。笔者不是一个经济学家,因此没有资格对所有这些经验主义的研究成果妄加断语,也无资格说收购是否给社会带来了纯粹的经济效益,但是笔者认为,对收购的制度功能作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评价都是不妥当的。事实上,公司收购和其它市场行为一样是一种中性行为,其影响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利弊共存。正如有学者谨慎地指出:“收购本身不能说是好的或坏的;潜在的经济的、社会利益与弊端只能联系具体的交易才能作出评价。”笔者认为收购立法的目的不应仅仅是促进收购或增加收购的次数,当然也没有理由去有意地压制收购。但是在我国企业平均规模较小,不良资产较多,国际竞争力较弱等具体国情下,笔者认为要充分正视企业界资产重组的需要,我们的政策、法律有必要考虑支持和鼓励包括收购在内的公司控制权交易行为,而实际上,我们的《证券法》较之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体现出了这一趋向。收购有消极影响的一面,本身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我们经济立法的意义恰恰就在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并保护积极作用,抑制并消除消极作用,以最大限度地维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二)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宗旨定位。

立法的宗旨也是立法的目的,也就是要在收购立法中明确确定其所要保护的利益。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收购立法宗旨的确定,一方面要对收购行为有科学的认识,对收购价值有理性的判断,另一方面又应该在借鉴各国立法的基础上,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证券市场的现状。

1.两种代表性立法。英美两国关于收购的实践比较丰富,其立法规制也比较完备,所以以英国的收购准则与美国的威廉姆斯法为蓝本制定本国的收购法律是许多国家立法实践的重要特征。例如英国的收购准则在欧洲极具影响力,欧盟第13号公司指令、瑞典、瑞士等国的收购规制均受其影响,澳大利亚、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收购规制也以此为模板;美国的威廉姆斯法则对加拿大、日本等国的收购规制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的法律就注意限制大股东的交易行为,并且增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法律措施。

3、我国立法宗旨的定位。

(1)收购立法的实质。如前所述,收购牵涉到多方的利益,各方都要求法律确保自己利益的实现,防止他方的侵害。而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的冲突,解决效率与平等的矛盾,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说过:“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立、实现和保障人们的利益。就是防止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可以作出偏向某一利益集团的价值判断,以达到各冲突利益的平衡。”

(2)目标公司股东的弱势地位――利益威胁的来源。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广大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其利益最容易受到损害,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其利益是如何受到威胁的。首先的威胁来自于收购人。目标公司的股东相对于收购人来说处于弱者地位,它对公司情况的了解一般不如收购人,对收购人经过精心研究与周密策划后提出的条件,其只能选择“要么接受要么拒绝”(takeitorleaveit),其合法利益容易受到收购人的侵害;其次来自于目标公司的管理部门。其为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地位,通常会采取种种反收购措施,从而损害股东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收购要约的权利;最后还来自于公司会计师对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资产状况作虚假说明、收购顾问对收购条件公正性作不准确评价、目标公司其它股东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不正当证券交易等等。

(3)结论。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收购立法还是应当把规范和限制收购人的行为,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作为立法的宗旨和基本的出发点。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如果对收购人所作的限制和规范太严,无疑会增加收购成本,给收购人带来负担,降低收购的积极性,这与前面提到的,我国原则上支持、鼓励收购的倾向是矛盾的。笔者认为强调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同时,立法的宗旨同样也不能忽略促进收购的价值取向,两者都要有所考虑。我国《证券法》在强调对目标公司股东进行保护的同时,较之于《暂行条例》,也为收购的进行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比如它取消了非法人投资者实施收购的禁止,放宽了大额持股的披露要求等。总之,立法宗旨的确定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基本原则定位。

立法的宗旨只有体现为明确的原则,并贯彻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才能得以实现。从各国的收购立法来看,多数国家对基本原则并没有明确的宣示,但是在立法的规制内容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原则已经被得以说明,并且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我国《证券法》同样未明文规定收购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第四章的内容也体现出了我们对收购立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都知道,贯穿于证券法律法规始终,作为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是证券法基本价值观念的精神所在。收购立法作为证券法(尤指证券交易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贯彻这大三原则。但是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有其自己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又要考虑维护收购人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公司收购立法的意义就有所侧重。笔者在综合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三大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表现为: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持股信息披露原则和维护公益原则。以下分别论述之:

1、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东平等待遇原则,要求“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平等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具体内容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分析:

第一、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收购人以公开要约方式进行全面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要约人必须向目标公司某类股份的全体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在部分收购的情况下,当目标公司股东所欲出卖给收购人的股份超过了收购人所欲购买的股份总额时,收购人必须按照相同比例从每一个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股份,而不管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时间先后。

第二、目标公司股东在信息获取上享有平等权利。收购的全面资料应均等地给予目标公司全体受要约股东,不允许把必须提供给全体股东的资料只提供给部分股东。所有股东在获取信息上均享有平等的、充分的权利,而不论其股份持有的数额、身份、地位等。当收购要约的条件改变时,收购人还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通知要约条件改变的情况。如果收购人未向全体股东通知要约条件改变或与收购有关的其它重要事实变化的信息,意味着未得到信息的股东将失去一次以改变后的条件或变化后的事实作出重新选择的机会,从而导致股东之间的不平等待遇。

第三、目标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平等的收购条件。这有几层含义。首先,目标公司的股东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如果在公开要约期间,收购者或一致行动人(后面章节论述“一致行动人”,在此提及是为了达到表述的完整性)提高收购价格,该价格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是否在此之前已作了承诺或者承诺额是否已到达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款。其次,收购要约人不得在要约有效期内以要约以外的任何条件和形式购买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收购要约人不得在收购有效期内给予特定股东以正式收购要约所未记载的利益,也不得与特定股东签定或达成附属协议而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该股东以任何利益。最后,收购要约人不得向部分承诺人支付货币,而向另外的承诺人支付证券。在以综合证券作为支付方式的收购中,收购要约人向任一股东支付的现金和证券的比例应当与其所支付的现金总额和证券总额的比例相当。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因证券价值不稳定性的风险给股东之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待遇。

2、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由于公司的大股东掌握着多数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有较大的发言权,对信息的获取能力也较强,为追求自己的更大利益,极有可能实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各国收购立法均在具体制度上体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表现在:

第一、强制要约制度。当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达到法定控股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当然此规定也存在许多问题,如何完善,稍后详述)强制要约的目的旨在防止收购者凭其获得的控股权压迫中小股东,损害他们的利益,从而保证了中小股东都有以相同于大股东的高溢价出售股份的机会。

第二、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当收购要约期满后,如果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了目标公司的绝对优势比例时(我国《证券法》规定为90%),目标公司其余股东有权向收购要约人以同等条件强制出售其股票。该制度意在给予中小股东最后选择的权利,保证他们公平地享有出售股份而获得利益的机会。

第三,反收购措施的限制使用。上市公司收购一般表现为争夺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它所直。

接危及的是目标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及构成。所以当收购者提出的价格合理,收购者又具有更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时,收购往往对目标公司和持股股东是有利的。但经营者却容易从自身私利出发,采取反收购措施,阻止收购的成功,这势必违背没有控股权的中小股东的意愿,损及他们的利益。所以各国法律出于保护股东利益的考虑,都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作出了严格的或适当的限制。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问题未作规定,不可谓不是一大疏漏。

3、持股信息披露原则。

“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公开”是证券法律制度的首要内容,是实现证券市场有效管理,杜绝一切内幕交易的有力手段,而信息披露原则就是公开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具体体现。它通过强制收购要约人及目标公司经营者公开与收购有关的各种信息,来保证受要约人获得其作出接受或拒绝要约的决定所需要的足够信息,从而实现对股东正当权益的保护。信息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必须具有:(1)真实性。即上市公司收购中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故意隐瞒、遗漏。(2)充分性。股东只有获得与收购有关的充分资料,才能据此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3)平等性。信息公开的程度对每一个投资者而言,必须是平等的。只有这样在能够防止大股东利用其特殊地位和资金优势形成对信息的垄断和市场价格的操纵,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4)及时性。有关收购的信息应在合理的期间内迅速、及时地予以公布,不得故意拖延迟缓,以避免内部人员不正当地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它投资者的利益。

信息披露原则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大股东持股权益披露。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我国、美国为5%,英、法、欧共体为10%),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布其收购意图、收购要约的内容以及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已披露的信息如发生变更,对此变更也应予以披露。第二、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此次收购所持有的意见以及持该种意见的理由应向所有股东予以充分披露。因为目标公司董事会往往先于了解有关收购的情况,董事会对于收购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决策,所以为了防止董事会只顾及本身利益而牺牲多数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要求其对上述内容作出披露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证券法》第80条和第82条对持有百分之五股份的投资者依法作出的书面报告、公告以及收购报告书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我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对收购人发出的收购公告书作了进一步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信息披露原则中第二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即未规定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公司股东提供意见和其它情况,这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4、维护公益原则。

上市公司收购成功后,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表面上虽然只是在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之间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实际上,整个社会却会因此而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尤其表现为对市场本身的影响、对市场中其它竞争对手的影响、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特别是在敌意收购中,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对立关系从小的方面讲会产生股市动荡,从大的方面讲则会影响社会稳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收购成功后,由于社会生产、资本得到进一步集中,容易导致垄断。所以,收购立法应该着眼于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因收购而受到损害。

从维护公益的原则出发,笔者认为证券立法应注意具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收购方必须在有足够的履行要约的能力时,才能公布收购要约,甚至“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要求收购人提出保证,以确保其完全履行该协议”。否则,要约一旦公布,目标公司的股价便会受到波动,如果此时收购条件并没有达到,收购没有成功,就会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所以,收购各方必须尽力防止制造虚假市场,确保他们发表的声明不会误导股东或市场。

第二、对目标公司职工利益的保护。多数情况下,职工并不是公司股东,职工对待收购的态度也不直接影响到收购的成败,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没有提供直接有效的规定,让职工介入到影响公司收购的过程。尽管目标公司职工的利益必须服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但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收购立法仍然应注重对公司收购后的职工利益进行保护。如保护目标公司职工现有的权利,确保职工对有关情况的知情权等。这在我国收购立法中也是一大空白。

第三、对公司收购进行必要的监管,防止收购导致垄断,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各国法律对此的一般做法是赋予证券交易主管机关审查权,如果拟议中的收购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主管机关可以禁止或限制该次证券收购,或者命令收购人出售其已购入的股份,或者规定有关的公司兼并行为只能在某些条件下进行,以分散其营业或交易。这在我国关于收购的相关立法中也只字未提。

毋须讳言,我国现有的证券立法对上述原则的界定和贯。

医院网络安全问题研究论文

:近些年社会的发展,已经促进了医院网络安全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对于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化的服务以及集约化的管理提供了方便。但是与此同时,由于网络信息系统本身具有复杂性、开放性等特点,导致整个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信息化技术水平的提高,已经促进了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医院的信息网络得到了长足的建设和发展,同时人们对于服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医院本身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信息数据内容,需要网络系统长时间不间断地运行和发展。而现如今网络系统的完善,已经使信息安全建设的速度变得缓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促进医院网络安全管理方案的完善,保障网络安全管理的实际成效。

对于医院来说,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是医院从传统的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进行转变的重要基础,也是十分必要的条件。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帮助医院达到全面的办公自动化的目标,使医院中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加顺利和方便,让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效果得以提升,因此医院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以及进行具有必要性。

(1)医院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是医疗工作开展的前提。

医院的工作开展和其他方面的工作体现出差异性,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病患的生命安全,如果在医院中一些工作有任何的问题,会出现难以挽回的重要损失。现如今医院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对于信息化的建设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信息化管理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医院中的各种工作都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的基础来完成。一旦医院中的计算机网络系统遭受到了威胁和破坏,那么产生的问题就会十分严重,后果不堪设想,会直接影响到医疗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可能会导致一部分重要的医疗信息丢失或者被篡改,导致出现医疗事故,使患者的生命安全遭受到极其严重的威胁,对于患者的损失更是无法忽视。

(2)计算机网络是医院各项工作实施的条件。

计算机网络体系在医院的发展以及建设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重要的功能结构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信息的传递,其次是信息的处理。一方面,计算机网络的信息传递功能主要是为了达到资源共享的目标,使医院的不同科室之间和其他医院之间的沟通以及交流更加顺畅,也可以为各个部分医疗信息资料的共享提供良好的保障和相应的便利。另一方面是医院中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功能,主要适用于对医院中各部分医疗数据的搜集以及存储,比如说使用计算机的方式来将一些并不常见的疑难杂症的病理数据问题进行清晰的存储以及记录。在未来,医生就可以在诊断时遇到类似的一些病症,对其进行调取,并将计算机中制定出的信息参考资料和诊断方法进行有效的参考。除此之外,信息处理还会包括医院中各部分医疗数据的储存以及采集的工作,比如说通过使用专业的医疗设备来为病患进行检查时就可以将这些专业的数据信息储存到专业的设备中,之后再使用计算机对这些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为后续的全面诊断奠定坚实的基础。还要认识到,计算机网络构建的专业医疗系统,可以达到远程会诊的功能,让医院以及医院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使医院中拥有的各部分医疗资源得到充分的使用,这对于医院的工作效率以及医疗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

(1)硬件维护风险。

医院中的信息通常会存储在医院中心机房的服务器以及核心交换机中,因此要关注硬件端的安全管理方案,而实际中硬件维护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重要,它的存在可能会由于外来人员进入机房中对硬件进行操作而被破坏,也有可能会由于网络安全管理人员随意下载或者是更换外部设施而导致硬件系统受到破坏,甚至还有可能会由于存储机房的室内温度条件或者湿度条件的不合理,而导致整个线路被破坏,因此需要加强对于医院硬件维护风险的关注[1]。

(2)通信链接风险。

在医院的通信链路安全管理过程中不能随意使用存储设备向外界或者内部传输信息,而是要将内部网络系统以及公共网络进行有效的分隔,使之构成一个体系,如果要在电脑上连接外网,需要使用专用的隔离网闸,防止内外网的交叉使用。因此,在通信链接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风险问题,而导致整个局域网被污染。

(3)人员操作风险。

医院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中涉及的内容极其丰富,而人员是组织开展医院网络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需要通过人员的操作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执行以及问题的有效解决。有可能在实际中,由于人员操作的效果不理想,而导致出现一些人员操作的风险问题,导致医院网络安全建设的管理成效不理想,阻碍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会限制医院网络建设管理体系的完善[2]。

(1)设定重要资料备份方案。

在医院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资料以及文档数量十分丰富,对这些关键的数据资料进行科学合理的安全备份,本身就是网络安全管理实施的重要部分,这些网络安全数据的合理性备份能够在医院的发展过程中,有效防止产生数据丢失或者被窃取的问题,如果出现了网络故障,就可以使用专业的备份数据去解决相关问题。与此同时,在网络系统修复之后,也可以通过数据的备份,让这些资料得到快速修复,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在医院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中,如果发现网络系统遭受到了自然灾害或者是人为破坏的影响,系统中的各项数据内容,就完全可以通过备份的软件功能来得到快速恢复,因此需要医院选择专业的实用软件,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包括科技含量比较高的软件以及知名的软件,还有具有使用功能和价值的软件,这些软件中需要包括对数据系统以及设备等多方面信息的备份,以及恢复的功能,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以及资料存储的完整性。另外,在医院的发展过程中,构建相对更加完善而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系统,能够保证医院中网络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防止在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方面的网络问题。实际上应当对医院的网络系统产生更加客观的认识,网络系统中本身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也很容易受到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系统性的故障,这种故障的产生本身具有随机性,要解决这些故障问题,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体系。还需要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能够定期组织针对网络系统的维护以及检修工作,使硬件设备中的灰尘得到及时的清除,判断线路以及电源部分是否出现了损坏的现象,一旦发生问题,就需要对其进行及时的处理,并且要尽最大努力对医院中的网络设备故障发生概率进行合理的控制[3]。

(2)做好双核心网络虚拟化建设。

随着现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稳定发展,网络的用户数量已经越来越丰富,与此同时,医院的网络建设规模体系也在相应的.扩大。在此基础上,如果仅仅使用单核心的网络架构体系,会导致其安全性以及稳定性都无法满足医院的长期发展需求以及发展的趋势,要保障医院的网络信息安全性效果,使整体网络传输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构建相对来说更加完善的双核心网络虚拟化建设体系,使医院的发展更加顺利和稳定,这就需要明确这种双核心网络虚拟化建设结构中核心层主要是包括两台高端交换机,并通过将其进行智能化的配置,使交换机得以实现虚拟对不同的核心设备进行相关的连接,将其用于数据传输以及线路检测的重要环节,不同的网络间都可以用使用千兆光纤进行连接,同时不同的汇聚层交换机也要使用聚合端口技术,使之和两台核心交换机之间建立连接,这样就能够保证即便某一个端口或者是线路中出现了问题或故障,其他的一些网络端口和线路也能够继续持续稳定的工作,不会随意出现网络运行过程中网络中断的现象,因此能够使医院中的网络体系得以完善[4]。另外,基于现代化的irf专业技术,两台核心交换机就可以同时处于运行的状态,如果发现其中的某一台出现了系统故障问题,而另一台仍然处于工作的状态,就可以在不影响整个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为网管人员提供专业的故障处理时间,让医院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更加稳定运行。而当前的网络虚拟技术就使各种专业网络设备的管理工作开展更加方便,让网络的升级方法也变得更加简单,只需要加入一些新的设备拓展端口以及信息交换的能力,就可以解决单台交换机性能不足的问题,也可以实现负载均衡以及线路的容错问题,使各部分故障业务的处理能力得到提高,促进医院网络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3)做好人员的信息化操作培训。

网络实际上是医院中信息系统得以实现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合格的网络管理工作人员在其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素质能力,掌握更丰富的网络专业知识,并且了解医院网络的信息化建设以及维护的重要要求,积极主动地处理各种网络的疑难杂症。另外是要了解医院中信息系统的构建情况,熟悉医院的信息系统维护流程和方式,这样才能够为医院的发展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网络规划方案和体系。还需要相应的网络管理工作人员,能够爱岗敬业,具有工作的责任心,在工作的过程中认真细致、负责任,才能够为医院信息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做出相对应的贡献[5]。

(4)完善院内虚拟局域网划分。

对于医院来说,虚拟局域网实际上就是将网络划分成多个不同的网段,或者是一些更小的局域网,他们之间相互可以实现通信,这就仿佛它们在同一个网段中一样。虚拟局域网的划分是在网络安全中一种相对比较常用的技术方法,在医院的网络建设中,需要遵循地理位置以及业务功能等不同的方面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对交换机的端口进行确定,从而完成虚拟局域网的划分工作,对虚拟局域网中访问关功能进行有效的控制,使整个网络体系的安全性得到保障[6]。实际中,这种虚拟局域网的划分,能够使医院内部的广播域得到顺利的限制,在医院的网络中,当信息流量增大或者工作站的数量增加时,有可能会导致出现广播风暴的问题,这就会使网络的运行速度受到相对应的影响,甚至还会出现网络瘫痪的问题。而基于虚拟网络的基础上,就可以形成不同小的局域网,他们可以使一些具体的信息限制在某一个小的区域内,使之得到传输,让信息流量增加或者工作站增多导致出现的广播风暴问题得到进一步的减少。而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这种虚拟局域网的划分工作的开展并不是盲目或者是随意的,而是要综合考虑到不同因素对于网络体系产生的重要影响,来确定具体划分的数量。其次是可以使医院局域网的安全性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通过完善院内虚拟局域网的划分,可以让不同的数据之间通过专业的路由器进行相互通信和访问,使整个区域访问的安全性得到了提高,也让医院中重要设备的信息安全传输效果得到保障[7]。

医院中各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使用独立的系统,以保证这些系统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各自发挥作用,同时又不会接触到外网。在具体应用之前,首先需要对系统进行内部的测试,了解软件使用的安全性,之后再对其加以实施,每台电脑要进行远程的控制,并且将医院中的一些重要资料储存在中心电脑中。但是随着医院的发展以及各项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资料可能会占据资料空中比较大的空间,有必要加强医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对各项网络的使用流程进行规范,对人员的操作方法进行明确,并对各项工作的操作提出严格的要求,包括病患的信息进行自动的备份,使这些被信息进行严格的分类还有数据信息的流通环节,都需要得到保障,确保医院网络安全管理的成效[8]。

总而言之,医院的现代化建设以及发展离不开网络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但实际中,由于医院中涉及资料信息内容要比普通行业的更多,这就需要在医院的发展过程中,能够保证患者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促进医院网络系统安全管理效果的提升,完善整个安全管理的体系,保障信息管理的成效。

作者:谷敏单位:山东省泰安市精神病医院。

医院网络安全问题研究论文

: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建立计算机网络信息是医院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经之路。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我国各级医院都在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但是其中还存在一系列客观和主观原因导致的问题,影响到信息系统的安全。笔者首先探讨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

随着时代的发展,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给人们的生活以及各行各业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也造成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网络信息面临着被泄露、被盗取的危险。医院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技术设备缺陷、人为失误等因素让信息安全中存在巨大的隐患。找到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方法,这对于医院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1。1内部安全隐患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的内部安全隐患主要是指在没有预谋的条件下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造成危害的因素。主要是由于一系列的意外情况或者突发问题导致,如计算机的硬件配置、软件的机能出现故障,操作人员在非本意的情况下出现失误、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如灾害、电力故障等,这些因素统一的特征就是无法避免;人为操作的因素主要是在上传、下载信息数据的过程中出现失误、与外网交换数据的过程中造成的病毒感染、入侵或者是信息泄露等问题。1。2外部的安全隐患外部隐患主要是指某些不法分子有预谋的对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破坏和攻击的行为,医院本身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不够完善,防线较为薄弱,很容易导致外部攻击行为。而对于医院来说,其业务性质要求必须与外界网络有一定的联系。由此在信息交换的过程中很容易被病毒感染,某些病毒的危害性非常大,导致医院的网络系统瘫痪,另外某些病毒的传播速度非常快,造成大批量的计算机崩溃,无法工作,严重扰乱医院的工作秩序。

2。1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管理对数据实时安全管理主要方式有两种,恢复备份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以及检测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数据。

2。1。1恢复备份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数据实施备份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攻击发生之后陷入难以挽救的局面,不对数据进行备份,在系统瘫痪后数据可能全部丢失。所以医院在安装系统之前,就应该对重要的数据信息进行备份,将其存到其他硬盘当中。针对某些需要不断更新的数据,利用信息库的计划任务和定期启动等功能对数据信息进行自动备份,同时使用恢复命令实现备份服务器与主服务器的数据信息相一致。

2。1。2对计算机系统的数据信息实施监测基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服务日志管理,对数据信息及计算机操作进行监测。如计算机服务器的启动记录、停止记录、设备的检测记录等。通过对这些信息数据进行监测,了解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通过相关人员对这些记录进行分析、评估,了解医院信息的安全性能,找出其中的风险以及潜在的隐患,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与安全。

2。2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

2。2。1加强对信息系统外接设备的管理对优盘、移动硬盘等网络信息系统的外接设备进行强化管理。在程序安装、数据信息拷贝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文件损坏及数据丢失,所以在使用外接设备对医院的信息系统进行连接时应当采取将光驱、软驱拆除、将usb端口屏蔽的措施。

2。2。2严格管理医院信息系统的网络用户医院中计算机网络的用户非常多,患者、医生、管理人员都能够成为医院的网络用户。因此医院必须采取相关的措施对网络用户的操作进行管理,在系统中设置登录密码,避免恶意操作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破坏。

2。3。1确保网络服务器的稳定要保证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服务器的稳定运行非常重要,需要对服务器的运行环境进行控制,严格控制机房中的温度、湿度、线路布置以及防雷措施;同时对主要运行设备实施周期性的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问题;加强对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的管理和保护,确保信息数据正确、定时得到更新。

2。3。2提高网络管理员的素质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对医院的整个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负责。只有加强对网络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明确岗位之间的权利与职责、每一项工作都能落实到人才能更好的开展安全管理的工作。

总而言之,只要确保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才能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对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主动发现存在于系统中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手段应对,不断提高医院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级别,为医院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条件。

[1]韦山。医院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问题策略探究[j]。商场现代化,20xx(28):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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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素质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教育部相关文件提出:教师在教学中要贴近实际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教学,提高中职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和能力……”。在该文件的统领指导下,通过实践得出:情境法教学法在中职基础会计课程教学中较为适用。

一、基础会计教学现状分析。

二、基本会计等式教学中运用学生自身经历创设情境。

由于中职学生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对于他们的教学一定要突显学生自己的主体性,同时还要重视学生的认知心理。下面,以基本会计等式的教学过程为例,对情境教学法的应用情况进行阐述。

(一)学生用自身生活经历创设情境。

例如,用一个学生的小视频“买衣服”作为导入内容:“要买一件上衣,但妈妈给只给了100元零花钱,于是和好朋友借了20元,买下衣服心情特别高兴”。同学们一边很有兴趣地看,一边在底下讨论。接下来老师根据这个短片的内容进行提问,让同学分组讨论:这件衣服多少钱;这位同学的资产是多少;以什么形态展现出来的;买衣服的钱都是从哪来的;这个短片涉及到哪几个会计要素,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随时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并适时给予启发引导。同学们准确回答出资金的两个来源,教师在黑板上写出120、20、100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基本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学生用企业实践经历创设情境。

接下来,用小a调查妈妈所在单位——顺美服装厂的企业实例,创设一个真实的企业情境,如1月5日,顺美服装厂进布匹用8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引导学分进行分析,布匹属于资产,增加80000元,银行存款是资产,减少80000元,用这些实例判断“基本会计等式”左右两边的总额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帮学生树立职业信念,让学生感受到生活中处处有会计,结合多媒体动画效果,直观地反映给学生。再用顺美服装厂其它实例,让学生分组讨论,师生一起梳理,得出知识的结论。

三、基于用学生自身经历参与教学的情境教学法程序。

实践得出,基于用学生自身经历参与教学的情境教学法适用于难理解的会计知识,通过总结具体得出该种方法的具体步骤:一是用学生自身经历创设真实生活情境;二是把自身参与实践的企业真实情境引到课堂,使学生逐步发现理论;三是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实例,最后进行总结归纳,即把“实践—理论—实践”作为一条主线,强调情境创设的主体和情境的内容始终由学生自主选择。

(一)捕捉生活素材,短片导入课程。

这个环节设计的前提是学生有相关的知识基础。老师把学生分成小组,设定拍摄内容的范围,让学生提前对自己最感兴趣的经历进行选择性拍摄。用这样的例子创设的情境,能迅速抓住学生。让他们全神贯注地投入到情景之中,为下面的教学内容做好铺垫。如前所述,学生已经掌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会计要素的知识点,再让他们到生活中寻找与其相关的亲身经历;到父母单位调查了解经济业务,这样可以很自然地把生活与会计联系起来。

(二)巧用自身经历,激发学生探究理论知识。

用学生已有的自身经历和基础知识,抓住学生注意力,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通过参与,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感悟会计的真谛。如学生买上衣的经历,用这个大家熟知的例子,讨论分析、参考教学过程。

(三)活用会计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在前面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让学生带着任务去,可以提高效率,减少盲目性。从学生主观看,在他们头脑中能反映出所学的理论,再与实践联系起来。这个环节是对理论知识学习环节的一个升华,是检验学生知识应用能力的一种方法,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如学生通过实践调查母亲的工作单位——顺美服装厂,通过顺美服装厂经济业务的'变化,分组讨论在“基本会计等式”中,它的恒等关系是否受到影响。用前面猜谜作为过渡,这样,自然就把学生带到企业实际业务中,使会计知识“活起来”。

四、基于用学生自身经历参与教学的情境教学法效果及分析。

综上所述,由于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导致该课程的教学效果不好,教学质量无法提升,也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通过以基本会计等式为例创新做法——以学生自身经历为视角的情境教学法,适合于中职学生的会计教学,这种方法符合学生认知局限性,接受能力差等现状,从方法本身能增强知识的趣味性,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理论联系实践能力。

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实际上,《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演变于贪污罪,该罪在我国古代由来已久。在国外立法中,绝大多数国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来追究。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4条第2款规定的贪污行为实际上是挪用公款行为,该条文规定“犯罪人仅以暂时使用物品为目的,并且在暂时使用后立即予以归还时,适用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早在唐朝时,《唐律》就规定了“私借官物”、“私贷官物”、“假请官物”等行为以贪污论处。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临主守之物,谓衣服、毯褥、帷帐、器玩之类,但是官物,私自借,若将(持以)借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计所借之物,准坐赃物减二等,罪止徒二年。”

此后,宋明清等王朝也仿效唐律,对“私借官畜”、“私贷官物”、“私借钱粮”、“乘官马船车载私物”等行为规定以罪论。例如明朝的《大明律》规定“凡因公差,应乘官马、车、驼等者,除随身衣杖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十,第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其乘船车者,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十,第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当该司官,知而纵容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应合迎运家小者,不在此限。”另外,清朝于1911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91条、第392条把挪用公物类的行为规定为侵占罪,且处刑较重。由此可见,古代封建国家对官吏利用职权私自挪用借用公物的行为惩治是严厉的。

在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也出现过挪用公款定罪处罚的'规定,不过那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1939年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第3条规定:“擅移公款,作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罪论处。”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挪用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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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桥梁。

在中国,解释主体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法官并不是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而被认为是“法律的执行者”。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却行使着与其他法律解释主体相似的法律解释权。

这就出现了法律的具体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

本文通过对法官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研究,提出应当理性的赋予法官一定的解释权,这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司法进程,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官法律解释资格的必要性。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解释是指法官或者法院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对法律规范做出的解释,他们的法律主要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因此,法律解释权的主体主要是法官们。

而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则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解释主体主要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法官并不是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而被认为是“法律的执行者”。

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却行使着与其他法律解释主体相似的法律解释权。

这就出现了法律的具体规定与实际操作间的矛盾。

究竟法官能否成为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之下,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如下:

(1)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着弊端。

这是需要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客观原因。

首先,鉴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一方面,这本身就是一项十分浩大的工程,要是再让之进行法律解释,无疑会加重立法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所设定的规范是一种留有空缺结构的规范,在许多细节问题甚至是重大问题上,由于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或立法本身技术方面的原因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而把此留给法院(主要是法官)去发展和完善。

而且立法解释是一种事后解释,即当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时候才进行。

它的事后性决定了它不能及时适应社会的需求。

当法律需要解释的情况出现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时,此时再去启动程序复杂的立法解释不仅会浪费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宝贵时间,还会浪费国家资源,导致效率低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依靠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不现实的。

其次,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担负着具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同时要受到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监督。

但是实际中,由于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使得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效力逐渐减弱,加之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范围十分广泛,牵扯的利害关系人甚多,地位日益呈现出膨胀化的趋势,这就会导致互相扯皮推诿、不负责任的现象出现,进而造成独断专行、社会不安定等不良影响。

最后,司法机关的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在我国,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首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享有重要主体地位。

虽然实践中法院(以法院为主)对法律解释像有很大的权利,但是我们不妨试想一下,当法院在审理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若是遇到了不能直接引用法条的情况,法官需要“逐级请示”,直到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批示,一方面,这会使得本身任务繁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劳累,另一方面,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精力,而且也会使得法官养成依赖性的习惯,遇事请示,久而久之则会丧失主动性与积极性,降低司法机关的效率。

(2)法律解释的目的决定了法官法律解释的主体资格。

陈金钊认为“法律解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文本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

发展绿色生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绿色建筑提倡与大自然和谐共生,在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的同时提高使用者的生活质量,为人类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活动空间。绿色建筑涉及面宽广,是一门多学科、多工种交叉的系统工程,以建筑人本论来理解,绿色建筑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适应能力强,是一个身心健康、不浪费有限资源的建筑。

1.2建筑信息模型。

建筑信息模型的建构是在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物质运动和能量运动在虚拟建筑中都被信息运动所替代,建筑师可直观预计建筑的使用能耗,选取可操作性强的节能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立过程是创建并利用数字模型对项目进行设计、建造及运营管理的过程,即利用计算机三维软件工具,创建包含建筑工程项目中完整数字模型,并在该模型中包含详细工程信息,能够将这些模型和信息应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过程、施工管理,以及物业和运营管理等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

1.3建构。

建构具有技术和文化双重的含义,要求建筑师既了解建筑建造的过程同时又清楚如何把握建筑设计的美观,是客观地表达建筑空间、材料、结构与建造的.方法。建筑的根本在于建造,在于建筑师应用材料并筑成整体的建筑物的创造过程和方法。绿色建筑的模型建构是指从建筑设计到建成过程中,既符合结构特征,又遵循生态理念,同时也符合从艺术审美角度去审视其自身所应具有的美学法则,并且在建造实施过程中保持其以上特征的过程。

2绿色建筑与信息模型建构相得益彰。

2.1对既有建筑进行改进。

首先对既有建筑进行信息模型建构来分析绿色建筑设计的得失,研究的对象是华北理工大学第二教学楼工程。该项工程于竣工,建筑面积达16818.35m2,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虽然木已成舟,不能再对该建筑进行大刀阔斧的改建,但对其设施可以进行优化,减少建筑的使用能耗。利用建构软件equest对这栋教学楼建立模型,采用本地气象参数进行能耗模拟。在建筑模型中选取singleclr/tint,singlelow-e,doublelow-e三种类型的玻璃进行模拟,由于不同的玻璃类型对建筑采暖和空调的能耗影响不同,三种不同类型的玻璃全年累计耗电量如图1所示。比较可以发现采用doublelow-e玻璃节能效果最好,原因在于其传热系数的降低使得该玻璃的保温性能更好,在炎热的夏季减少了室内冷量的散失,即降低了空调的冷负荷,同时其较低的遮挡系数使得室内能有充足的阳光,减少照明灯具的使用时间,也降低了室内的灯光热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空调的能耗。

2.2模型建构始于方案设计。

在构思方案、勾勒草图、研究美观的过程中,建筑师就应处理好生态技术与造型艺术的关系。在绿色建筑设计中运用信息模型建构的软件,如autodesk公司出品的revit设计平台,借助其先进的辅助功能,建筑师就像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在设计之初考虑生态技术因素,将对整个项目实现绿色目标起到指导作用。由于建筑模型中已经包含了大量设计信息,通过相应的分析软件,帮助建筑师在设计伊始就通过信息模型建构来统一生态技术和造型艺术,让建筑形态的推敲和生态技术的应用有机结合。目前建筑师在做方案设计时,多是基于cad平台,使用平、立、剖三视图的方式来表达,或采用sketchup软件三维建模后渲染的方式来展现设计成果。这些传统的设计方法是通过线面组合以形成几何形体,再在几何体表面赋予材质,依靠人的空间想象力来实现设计者与观察者之间沟通。这一过程不可避免的忽视了建筑结构、材料和构造应有的明晰属性,尤其体现不出与实现绿色目标相关的建筑材料属性,省略了各组成部分的真实的组合方式。绘制建筑的过程毕竟不能全面反映实际建造的过程,甚至会产生虚假的后果。随计算机模拟技术的成熟与跨学科应用,信息模型的建构技术应运而生,为建筑师提供了一条解决上述弊端的途径。信息模型建构建筑所见即所得的过程让建筑师使用三维的思考方式来完成建筑设计,使其更专注于设计而不是画图。

2.3借模型信息助绿色数据分析。

初期建构好的粗线条模型可以方便的导出建筑平、立、剖各个方面的图纸,基本满足方案表达的要求。而信息量进一步丰富的建筑信息模型后可以通过数据子集与其他软件对接,进行建筑采光与日照、建筑及其材料热工、建筑能耗等绿色设计分析。在笔者参与设计的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学方案构思中体现了基于绿色设计的模型建构,通过建构信息模型与ecotect设计软件平台相结合,模拟在实际场地环境,包括建筑朝向、与太阳辐射相关的日照与遮阳、全年风场等影响,得出较直观的数字化分析图,保证从方案阶段开始就将绿色建筑的理念贯穿设计全过程。根据小学所处的居民区环境,首先进行室外采光分析,室内全年日照百分比分析,以及遮阳设计。针对该项目首要满足周围高层建筑对本案无阴影遮挡,其次减少新建建筑自身的阴影遮挡。遮阳策略要考虑两方面,一是夏季周边住宅最好把阳光挡出去,冬季让阳光尽可能多的照进来,二是遮阳会使自然采光受到影响,会增加室内人工照明。通过太阳轨迹显示出一天内阴影的变化情况,一方面平衡室内自然采光,另一方面调节全年能耗,两方面结合起来形成最优的方案。最终基于两者策略平衡下采用的垂直交错组合的方案,总平面布局合理,建筑体型设计采光良好。初期的方案是没有庭院的,对室外风场进行分析发现:冬季1.5m高度场地内风速过高,考虑到是小学,又是北方,冬天小学生游玩时会冷,方案调整布局造成半围合布局,活动场地减少了寒风的侵袭。

3殊途同归的绿色设计。

根据我国能源科技发展路线图,建筑节能技术要从现阶段墙体、屋面和门窗节能技术、采暖和空调节能技术、采光和通风节能技术向建筑节能环保一体化技术发展。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师跨学科综合性全过程设计,将设计信息在不同的领域中分享和延续,建筑信息模型的建构顺应了这个要求。现阶段的绿色设计在不同专业设计中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条件图共享之前,各专业绿色设计在局限于不同的图纸上,就像跑在不同车道上的车,不小心会撞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阶段是个关键的节点,绿色设计得到全面重视,这时如果某项节能检验不过关,必须对作品针对性的修改。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修改多为应付审查,不能有效实现绿色目标,还可能造成各专业因前期设计不合理产生碰撞,耽误设计进程。信息模型的建构将各专业集成在一个三维模型中,是一个整合所有设计的过程。信息的创建本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信息模型的建构是一个高效动态增加、处理信息的平台,碰撞、修改、调整一目了然,比传统方式高效且直观。比如:在设计后期一个楼层层高要增加500mm,按传统方法,若将改变了的工程量数据结合各专业重新整理出来,可能要一个月时间,而在一个完善的信息模型里,只要调整一个层高参数,重新计算,通常是几分钟时间就调整好,一套新的数据就出来了。建筑信息模型的建构基于实现全过程的与现行设计标准、信息标准无缝化结合,使其易用性、整合性空前强大,将从根本上改变工程项目投资、设计和施工三方的沟通方式。

4结语。

信息模型建构是一副“解毒剂”,让建筑师摆脱了喧嚣尘上的技术重负和审美意识的不确定性,使建筑设计回归本源,是绿色建筑发展的必由之路。总体上看,绿色设计与信息模型建构结合的价值体现还不理想,因为好多的建筑师不愿摒弃传统的设计方式,为学一个处于探索阶段的新东西费时费力。目前结合工作还需完善,实现常用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在信息模型虚拟建构的软件中得到全面支持,让建筑师有的放矢。只有建筑师体会到了新技术的方便、快捷与准确,自动就舍弃了简单过时的设计方式,信息模型建构才会登堂入室,成为绿色建筑推广的强劲动力。

会计人员素质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会计档案作为体现和记录事业单位在业务方面的主要材料,正确、完善的会计档案能够研究事业单位不同阶段的财务及经济状况。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互联网以及计算机的运用极为普遍,社会正朝着信息化方向发展。给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传统会计档案管理方式较难符合不断提升的标准。会计档案电算化的管理将会成为事业单位在未来会计档案方面的管理方向。

一、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人才不足。在事业单位中,当前还具有一些遗留问题,众多在岗人员的知识结构过于陈旧,无法符合岗位当前所需,有的会计工作人员并非科班出身,在知识结构中有一些不足,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具有一些盲区,特别在当前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中,电算化已经步入现代会计管理的工作当中,给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带来全新的挑战。有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有些懒惰,并未注重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从而难以进行电子化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二)管理过程不够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是否管理得当,会影响管理制度的完善。在事业单位中,对职工的工作有效性考核较为欠缺,工作做到哪种程度都一样,单位会计考核制度的不足,成了当前会计档案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因为档案管理工作十分严肃,应当以客观角度体现当时账目的往来状况,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会计人员依照自己工作的方向着手,在创建会计档案时并没有为以后便于查找给予考量,这是由于未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会计人员依照自身工作状况,任意管理财务档案,令档案管理不够标准。(三)会计档案管理技术较为落后。受到办公条件的限制,大部分事业单位在管理方面无法引入现代化技术。有的基层单位在普及电脑方面依旧具有电脑老化的状况,众多现代化软件无法运用。因为当前财政方面在事业单位的开支项目控制得非常严格,引入现代化技术以及设备需要十分烦琐的审核步骤。有的单位直接延缓引入现代化档案管理技术,从而令这一技术较为落后。

二、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会计档案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体现和记录的主要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在会计工作当中尤为关键。可是,由于会计档案管理处于财务管理当中的最后一环,通常较易被忽略,构成财务管理工作较为薄弱的一环,直接对财务管理的质量及水平造成影响。

(一)强化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做好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的培训。想要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则需具备管理理念。事业单位在财务部门中需要对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由岗前培训开始,从基本到整体进行档案管理知识的`培训,从而令会计从业人员具备熟练的操作能力。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管理的指导,持续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相互间应当传播管理方案,特别是老成员对新成员管理方式的传达,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尽可能不产生错误,定期检查和梳理档案。

(二)积极推动会计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在信息化方面的接轨。计算机技术的推广,成为完成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的根基。电子档案能够透过计算机技术完成。文件以及图像等相关数据转化产生的电子数据能够透过扫描仪进行,显著提升计算机技术的使用效率。事业单位需要尽可能创建电子档案信息网络化以及共享化,透过互联网创建的平台完成会计档案的保存和调取,令会计档案的使用更加便利。在调取会计档案时,只要在相应的平台检索需要的会计档案,则能够获得所需的会计档案信息。对会计档案管理而言,单一档案管理信息化并不充分,想要令会计档案详实并吻合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进度,则需完成档案管理以及会计工作信息化的结合,透过会计工作信息化和档案管理相一致,完成会计档案的运用。

(三)完善会计人才团队奖励与束缚体制。当前会计团队中具有消极心态,在事业单位中具有一些落后的状况,需要掌握会计人员的收入,了解会计人员的职责,时常审核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只有创建科学的人才团队奖励与束缚体制,才可以令会计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透过这样的方式,规范会计管理人员,从而真正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能力,确保事业单位能够发展的更加长远。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需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会计档案管理中的问题寻求出处理的方法,通过现代化电子信息方法提高会计档案管理的效率以及质量,让员工在思想方面增强意识,创建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令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高速公路运输经济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这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作为国民经济的运载体—公路运输,这段时间,也在不断的升级和改造。由于公路运输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它可以将该区域的物质运出去,当然,也可以将外界先进的技术带进来,因此正印证了那句话“要想富先修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如何可以有效的协调区域经济与区域运输两者的关系将是提高该区域经济的重要手段,因此,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区域经济与区域运输的关系,通过发掘两者共同发展的新对策,从而为后续其他研究人员对区域运输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新时期;公路运输;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交通发展可以算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我国西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很大的原因就是因为通往西部的交通网络没有建成,从而造成西部大量的物质财富无法运输出来,而大量的科技人员以及先进技术不能进入西部,从而出现我国沿海城市先发展起来,而西部相对偏远的地区经济发展就非常的缓慢。这些年,我国政府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不断的发展交通运输网络,尤其是公路运输,更是先于铁路、海陆开始发展,越来越的资源从公路运输出去,进而拉倒公路交通网所覆盖的区域经济,如何可以更进一步的提高经济发展,有效协调区域经济与区域运输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本篇文章的研究势在必行,同时也会通过文章提出自己对于两者协调发展的相应对策。

二、区域经济的相关概述。

所谓区域经济,就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社会生产以及资源配置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它的主要特点是整体性、开放性以及动态性。通过相关数据的查询和研究,我发现区域经济与该区域的运输能力有着一定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区域公路运输能力比较强,例如我国的交通枢纽——郑州,它的公路运输能力就非常的强,那么郑州的经济发展也比较快,反之我国西部的一些地方,公路运输能力要弱一些,那么它的经济发展也就相对比较缓慢,因此,区域经济的好坏与该区域运输能力成一定的正比关系。

三、公路交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公路交通参与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公路运输可以带到区域的经济,例如运输、装卸、存储都可以直接创作社会的劳动价值,给国民经济带来可观的收入。其次公路运输能力也会额外的创造一些附加值,对区域经济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另外,公路运输在一定程度上消耗国民经济的第一、二、三产业的服务,与之相应的各大产业就会生产出社会价值。

(二)公路交通优化生产力布局。公路交通运输的另一大作用就是优化区域经济的生产力布局。举个例子,就是公路交通运输能力比较大的地方,生产力密集程度就比较高,反之,生产力密集程度就要小很多,这样对于该区域的布局有很大的优化作用,可以更多好的企业布局到更加合理的运输区域,从而生产出更多的社会价值。

(三)公路交通对旅游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以来公路运输能力,例如西部地区的敦煌,敦煌的莫高窟世界文化遗产,每一位去往莫高窟参观的人都会为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技术叹为观止,但是通过数据显示,每年参观西安兵马俑的人数要远远超过参观敦煌莫高窟的人数,同样是世界文化遗产,为什么人数的差距那么大,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公路运输能力之差,敦煌的公路运输能力要远远低于西安公路的运输能力,因此旅游业的差距也是十分巨大的,所以,公路交通对该区域的旅游业发展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公路交通行业能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公路运输的最后一个作用就是可以创造出大量的就业机会,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社会劳动价值的创造中去,这样以公路运输为核心,消费增加、生产也越来越多,从而为该地区的经济起到很大的助力,进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运输战略。首先应该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运输的具体战略,通过区域运输可能对区域经济产生的影响,从而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充分发挥公路运输的积极作用,有效的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另外,公路运输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发展规律,因此在制定运输战略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做好应对各种问题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不可控的情况,可以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从而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推动区域交通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划。区域交通和区域经济本身应该需要一体化的规划,两者在实质内容方面是统一的,目前,我国很多区域运输的规划缺乏一定的战略性,长远考虑不够,没有真正站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去布置,建设处理的公路运输往往脱离了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方向,这样两者的协调发展就很难进行下去,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公路运输的作用,因此在做前期规划的时候,应该将公路运输与区域经济的发展进行一体化的规划,从而优化配置,实现两者的一体化协调发展。

(三)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公路运输不是独立记得个体,它往往需要连接各个区域,这就容易产生空间方面就的冲突,因此在做公路运输的规划时,应该充分利用交通运输的有效资源,优化配置,在有关部门和政府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交通运输资源网络,从而促进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公路运输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升使用效率。

五、结论。

公路运输与区域经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很多时候区域经济的发展是依托于该区域的公路运输能力,因此,想要提高区域的经济,就要将区域经济与区域运输合二为一,统一规划,统一指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协调好两者的发展关系,有效的让两者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二者协调发展,共同提高,创造出社会所需要的劳动价值。

参考文献:

[4]刘世亮.公路运输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1)。